一、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谢琼锋[1](2021)在《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虚假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上的一大顽疾,对我国的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现阶段规制民事虚假诉讼主要依靠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事后方式进行,而错过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最佳时机。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进行规制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民事虚假诉讼带来的损害,但是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以及实践中都存在阻碍与挑战。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困境,并提出优化事中规制的举措:第一章“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从虚假诉讼的提出与争议中厘清虚假诉讼的历史演变,明晰文章研究对象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与外延,并对其特征进行归纳阐述;再从时间与空间双维度出发界定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阶段,并论证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以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出发,剖析我国现行诉讼程序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理论共识缺陷;再分析我国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核心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设计缺陷,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09条提高民事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带来的制度困境,以及《民诉法》第56条的适用主体范围过窄问题。第三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探究我国司法实践导致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无法取得实效问题。首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存在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僵硬的阶段式划分法庭调查与庭审辩论,审前准备活动的错位,致使民事虚假诉讼能顺利在事中通过法官的审查;其次,法院在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陷入“信息孤岛”无法正常行使审判权;最后,是我国法院对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导致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找到了最佳庇护所。第四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在前两章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困境基础上,提出优化举措。首先,搭建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包括诉讼要件、“对抗·判定”诉讼结构、证明责任以及自由心证的理论共识;再者,立体化建设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制度,与拓宽《民诉法》第56条的主体范围;最后,加强庭审“实质化”的建设,构建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完善法院调解的适用。
张秀菊[2](2020)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再加之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诉讼门槛降低,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致使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虽然基层法院通过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基层法院有的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长期奔波于法院,引发不满、申诉。上述问题反映了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然而,民事审判效率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标,社会环境、审判人员的水平、当事人诉讼能力、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会对民事审判效率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到底怎么影响审判效率的,本身就是一个棘手复杂的问题,所以对民事审判的效率进行深入而全面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笔者通过总结、分析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因素,结合国内外破解民事审判效率难题相关的经验做法,进而提出提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因应之策。本文除了导论和小结之外,正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审判效率的相关概述。本部分首先研究了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其次对民事审判效率的评价标准、意义予以分析。第二部分是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制约因素的分析。本部分从社会环境因素、科技信息因素、法官因素、当事人因素、诉讼程序因素、审判管理因素等入手,着重分析上述因素如何影响民事审判效率以及目前存在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国家破解制约民事审判效率难题的有关做法及启示。本部分针对前文分析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问题为切入点,针对性地考察、分析域外国家解决上述问题的做法,并总结带给我们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提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对策。本部分在前文分析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经验做法,进而有目的性地提出提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对策、建议。
袁雨萌[3](2020)在《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争点”二字可谓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抓住了问题的争议焦点,就抓住了审判的核心。随着民事庭审改革地不断深入,以“争点为中心”的庭审模式逐步被探索。而如何找到争点、整理争点、遵循争点进行审判,就需要一套完善的争点整理程序来实现。因此,研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不言而喻。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争点整理程序基本内容的阐述。首先,结合实务及学术领域对争点及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接着,从四个方面论述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体悟此程序对审判实践的意义。再者,探讨此程序的法理基础即协同主义理论与集中审理原则。第二章结合实体法律规范,由浅入深地分析了争点整理在三类不同案件中的应用情况。第一节先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例支撑,思考争点整理的具体过程即识别、建构、整理争点。第二节选取了司法实务中占比较大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构建出要件事实与争点整理的关系,以实例阐明争点如何在一审、二审的攻防中凸显出来。第三节选取了一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依托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庭审录像,对该案中争点整理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为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纵览国外立法现况,我国略显粗疏与滞后。通过梳理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目前尚存的问题有:诉答活动对当事人约束力较弱;法官与当事人作用分担失衡;争点整理的方式过于单一。此外,结合收集的实践样本,暴露的问题有:庭前准备中法官与当事人争点意识淡薄;围绕争点对抗不充分;法官对争点的范围把控不当;判决书中争点归纳“痕迹”较少。第四章是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主要包括完善主体功能、争点整理形式、程序模式三个方面。为使该程序良好运行,周边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笔者主要从完善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制度、完善法官释明制度、更新庭审构造模式三个角度展开阐述。
邓莎妮[4](2019)在《庭审中心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庭审中心主义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核心内容,为了防止庭审虚化,反复开庭,审判效率低下局面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的框架性构造对保障庭审的集中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立法并没有规定完整的审前程序,只规定了庭前准备会议制度,其仅具备单一的准备功能,服务于庭审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然而,随着案件数量爆炸,法院压力急增,设置独立于庭审程序的审前程序,发挥其独立解决纠纷的功能、确保诉讼效率,本身是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对庭审中心视角下审前程序的研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传统审判模式下审前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重新认识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要求审前程序能够独立于庭审程序,发挥推动当事人合意化解纠纷的功能,过滤部分案件,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需要,又要求审前程序充分发挥准备功能,促进庭审程序集中高效审理。审前程序的独立性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忽视的,但是肯定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完成诉讼目的意义非同小可,因此在完善审前程序中必须予以重视。同时我们需要把握完善审前程序应该坚持的原则以及诉讼模式上的选择,明确法官释明责任和当事人主体地位。完善审前程序的前提是理顺我国审前程序的不足之处,从答辩程序和证据收集两方面出发,引入强制被告答辩制度,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确立审前程序法官、完善审前调解制度。立法上的完善及实践中的严格执行,使我国民事诉讼科学的、完善的审前程序雏形可具。
李颖[5](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各国也都开始着力于通过司法改革来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审前程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审前程序的设置也越来越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加之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总结,既不全盘否定域外民事诉讼审前制度也不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审前制度全盘西化,而是在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丰富厚实的理论基础。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性质、概念、制度功能及价值目标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仅在名称上要体现其独立价值,它还发挥着收集和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等多种功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不光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还应有法治价值的目标,另外笔者在此部分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概念、特征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践探索为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概况进行分析,包括立法上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司法现状上从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历的多种审判模式分析,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与不足,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取得的成就和成功经验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提供参考。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与对比,分析这些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历程、现阶段已取得的司法成效,对其优缺点、共同点和不同点对比,从中总结出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发展和完善的经验。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提高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适用的刚性化和实现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内容的具体化这两个大的方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对策建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状况,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的选择,从构建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定证据交换的规范制约机制、设置独立的审前法官等多个角度提出自己对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构想和建议。
陈兰兰[6](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下,审前程序的完善对于提高庭审效率、分流化解纠纷意义重大。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固定诉讼要素、整理争议焦点和独立化解纠纷等功能。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大陆法系国家也非常重视审前程序提高庭审集中性的作用,两大法系国家都在实践中探索优化审前程序之举措。我国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严格意义上并非完整且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其在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固定以及庭前会议制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有待细化和完善之处,该程序的设置也没有兼顾当事人与法院诉讼地位的平衡。文章提出,应当以协同主义和集中审理原则作为审前程序之理论基础,通过强化法官释明权,完善争点整理程序、证据交换程序以及庭前会议等具体制度来实现我国审前程序之优化。
王炜宁[7](2019)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独立的程序。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指自法院立案开始至庭审之前,在法院的主持之下,法院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解决纠纷、提高庭审效率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案件的筛选、证据的固定、争议焦点的明确、当事人合意的达成等。一个规定完善、运行高效的审前程序能在在化解纠纷、减少纠纷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并未对民事诉讼审前序在立法上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规定。立法的规定不完善,给实务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实践中,执行不力、选择执行的情况同样影响审前程序功能的实现。如何完善审前程序来保障诉讼的高效、有序进行,成了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现有的研究,在审前程序的功能、价值等方面作了较为充分的分析、总结。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审前程序中存在着的新问题、旧顽疾,影响审前程序功能的实现。对于审前程序的理论问题、实践问题有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必要。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审前程序的功能、价值进行细致的解读。根据我国民事审前工作的发展脉络,对我国民事审前阶段的历史发展情况概括梳理。在此之外运用比较研究的研究方式,选取英美法系和德日等国审前程序中比较有代表性内容的进行研究。例如,英美法系的诉答程序、证据发现程序,德国的早期首次期日程序,日本书面准备程序。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前程序中存在的法官职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失权规定、争点整理不统一、缺乏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有效衔接等问题。针对上述的问题,在立足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本文参考域外国家的程序设置,提出继续完善审前程序的具体建议。首先,法院与当事人协同准备。转变法院支配审前程序的现有模式,赋予当事人更多参与审前程序的权利,可以提高当事人参与审前程序的程度,促使当事人对事实进行充分发掘。其次,设立审前程序助理。由助理负责审前程序的工作,尽量避免法官调解与审判的角色相混同的现象,从而保障审理的公正。再次,明确案件争议的事实焦点与法律焦点。通过焦点整理内容的统一,使当事人更加了解法院的裁判过程,更易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此外,还包括明确不及时答辩后果、规范审前调解、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规范衔接等建议。通过对审前程序的不断完善,实现审前程序化解纠纷、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使审前程序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同时,帮助当事人更高效更便捷地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更好地去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
刘韵[8](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研究指明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石春雷[9](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张艳琼[10](2019)在《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立案登记制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方案,倍受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青睐,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是长期复杂的过程,立案制度改革由于受到各种外部或内在制约而迟迟未能得以实施。直至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才正式掀开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新篇章。时至今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已四年有余,各地法院诸多举措都已基本落实,改革初告一段落。然而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之初社会各界对其寄予的深厚期望相比照,当前保留原来立案条件的改革方案仍存在较大的遗憾,立案登记制度就此定型还是应当进一步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有必要对当前改革进行全景考查,审慎、客观地看待其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并在实践基础上再次全面梳理其理论基础和域外立法经验,以更加充实的知识准备指引其未来发展方向及制度构建。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回顾历史,有益于探寻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由来与使命。我国现代意义的民事立案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相继确立诸多与起诉和立案相关的理念与规则,如便利起诉原则等,成为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期间,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在曲折中继续探索。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基本体系与内容一直延续至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主体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法院主管和管辖共同构成该时期民事起诉条件,法院立案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这成为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开端与基本模型。立案审查制对起诉条件的高阶要求,立案与审理功能的混同,使得“立案难”逐渐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容忽视的现象,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弊端与局限性势在必然,立案登记制的出台便是对该历史任务的承担。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起诉条件作出改变的背景下,当前改革主要从优化起诉和受理程序的角度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但与此同时,起诉条件的高阶化仍然存在,立案与审理之间仍然分工不明、衔接不畅,改革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离真正的立案登记制距离尚远。第二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立案登记制的产生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也是对域外立案制度的有益借鉴。因此,对域外立案制度展开全面比较和总结对于我国构建立案登记制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从起诉条件来看,域外立案制度普遍以提交合格诉状作为起诉条件,有些还包括交纳诉讼费用,起诉条件的低阶化是其共性规律。相较而言,我国的起诉条件另外附加了域外民事诉讼中属于诉讼要件甚至是实体权利保护要件的内容。从诉状要求来看,域外民事诉讼普遍区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仅包括诉的基本要素。而我国则并未对诉状记载事项作出区分,当事人在诉状中除了应当明确诉的基本要素以外,还应当初步阐明诉求的成立理由。从起诉的方式而言,域外民事诉讼以提交书面诉状为主,并设置多种起诉方式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从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来看,域外法院对诉状普遍进行形式上的格式审查,部分国家立法虽然允许法院在这一阶段对诉讼要件予以审查,但诉讼要件上的缺失一般不妨碍诉讼程序的启动。从起诉的效力来看,由于域外法院仅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民事起诉行为实质上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决定性效力。而我国由于法院对立案的实质审查,使得民事起诉行为与诉讼启动之间存在隔断,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才是诉讼程序的开启时间。第三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应当遵循民事程序的基本原理与价值,其中主要包括诉权保障、司法解决纠纷原则、民事审判权界限、诉的效力评价、诉状的结构与功能等五个方面。立案登记制首先是对诉权保障理念的制度回应。在接近正义观念的影响下,诉权宪法化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确立,而诉权保障则是诉权宪法化在诉讼法层面的具体表达和实现,其基本要求是消除当事人诉诸司法的一切障碍,保障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顺利实现。立案登记制同时也是司法解决纠纷原则的必然要求。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和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着司法在纠纷解决当中的普遍救济性与权威地位,而立案作为司法面对纠纷的第一道门槛,自然也就不应设置实质性的条件以免损害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立案登记制的构建还需遵循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界限。民事审判权调整对象为具有民事平等性的法律争讼,诉权保障范围应与审判权界限保持一致,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既不能随意限缩诉权范畴亦不能过分夸大审判权限。诉的效力位阶评价作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基础理论,其关于诉的成立、合法与有理等不同效力评价的区分,是起诉条件剥离于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正当基础。同时诉讼要件的审理特征与结构也决定着立案登记制的程序运行方式。诉状的结构与功能是构建立案登记制最微观也是最直接的理论指引。现代诉讼理论认为,诉状要素仅包括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这是由于诉状的基本功能在于起诉,而非其他衍生功能。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真正实现,必然要求诉状的基本功能与衍生功能相分离。第四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整体而言,立案登记制的构建应当坚持优化立审结构、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等四项基本原则。优化立审结构是首要原则,应理顺起诉、立案、审理、判决各阶段的分工与衔接,促进立审效率的提升。坚持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实现两者在结构与功能、时间与空间、审查与审理方式等三个维度的协调。坚持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兼顾程序优化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坚持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促进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司法仅是我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我国司法存在权力管控的思维定势,司法承载力客观有限,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之间存在价值和规范上的冲突,这些因素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决定着真正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难以一蹴而就。因此,我国立案登记制必须坚持分步推进的基本路径,远景规划以实现严格意义的立案登记制为目标;中期规划属于过渡阶段,仅将职权性与公益性最强、国家政策调控色彩最浓的部分诉讼要件保留在起诉条件中,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阻力;近期目标则是面对我国可能较长时期内维持现行起诉条件的背景下,对立案审查与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第五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具体而言,远景规划以起诉条件的低阶化为核心,包括提交合格诉状并送达被告和交纳诉讼费用两项;同时以诉状的接收、审查、补正、驳回与救济作为基本程序构造加以完善。由于诉讼要件全部后置审理,立案庭也将随之取消或转型为诉讼服务中心。中期规划仍然保留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体现国家对相关纷争进入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控制,从而形成“法院主管+诉状合法并送达被告+缴纳诉讼费用”的起诉条件体系。法院主管以审判权界限为基准,法律可将因政策遗留等原因产生的不具平等性与法律争讼性的纠纷、学术性争议以及属于自治领域的公司内部纠纷等明确排除在法院主管范畴之外。近期方案是对现有审查及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立案庭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定位为排除明显不合法之诉,基于此,应当引入诉讼要件合法推定原则;同时厘清诉讼要件的内部审理顺序、将审查诉讼要件的重心放在职权性、抽象性、复杂性、公益性的诉讼要件上,并实行略式审查。审判庭重点审理与本案联系密切的诉讼要件和诉讼要件推定成立的事项,审判庭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审理视情况可交叉进行,也可先行进行。立案庭实行“少量员额法官+充足法官助理”的人员构成,逐渐弱化立案审查职能的权重,强化诉讼服务职能。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网络电子立案、跨域异地立案、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等都是重要的配套机制,需共同推进,发挥改革的联动效应。
二、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提出与争议 |
(二)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 |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
(一)当事人双方关系密切 |
(二)缺乏实质对抗性 |
(三)多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 |
(四)案由类型集中性与多样性 |
三、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阶段的界定 |
(二)事中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困境 |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识别程序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缺失及后果 |
二、我国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制度困境 |
(一)以民诉法112 条为核心的虚假诉讼规制制度现状 |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 条证明标准的提高 |
(三)《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的适用主体受限 |
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民事程序中庭审的“形式化” |
(一)民事庭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 |
(二)阻碍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 |
二、法院身陷“信息孤岛” |
三、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 |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 |
一、法律理论及制度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事中规制理论共识的搭建 |
(二)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核心规范的立体化建设 |
(三)拓宽《民诉法》第56 条中主体范围 |
二、司法运行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加强庭审“实质化” |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 |
(三)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 |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内研究的有关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的有关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 |
2 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评价、意义 |
2.1 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 |
2.1.1 效率的概念 |
2.1.2 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 |
2.2 民事审判效率的评价 |
2.3 民事审判效率的意义 |
3 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因素 |
3.1 社会环境因素 |
3.2 科技信息因素 |
3.3 法官因素 |
3.3.1 法官的配置 |
3.3.2 法官的水平 |
3.3.3 法官的队伍 |
3.4 .当事人因素 |
3.5 诉讼程序因素 |
3.6 审判管理因素 |
4 域内外破解制约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的考察及启示 |
4.1 调解制度 |
4.1.1 美、英调解制度 |
4.1.2 德、日调解制度 |
4.1.3 启示 |
4.2 信息化建设 |
4.2.1 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信息化建设 |
4.2.2 德、韩国家民事诉讼信息化建设 |
4.2.3 启示 |
4.3 法官制度 |
4.3.1 法官配置 |
4.3.2 法官队伍 |
4.3.3 法官水平 |
4.4 当事人 |
4.4.1 法、德国家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 |
4.4.2 英、美国家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 |
4.4.3 启示 |
4.5 诉讼程序 |
4.5.1 简易程序制度 |
4.5.2 庭前会议制度 |
4.6 审判管理 |
4.6.1 域外国家审判管理制度 |
4.6.2 启示 |
5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对策 |
5.1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效分流民事诉讼案件 |
5.2 推进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民事审判效率 |
5.3 充实民事审判一线办案力量,不断提升法官业务水平 |
5.4 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加大民事恶意诉讼的惩戒、防范力度 |
5.5 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
5.6 全面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民事审判质量、效率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争点整理程序概说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争点的含义 |
二、何谓争点整理程序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 |
一、厘清争议焦点 |
二、提高诉讼效率 |
三、防止诉讼突袭 |
四、活化审判实务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法理基础 |
一、协同主义理论 |
二、集中审理原则 |
第二章 争点整理在具体案件类型中的应用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过程 |
一、识别争点 |
二、建构争点 |
三、整理争点 |
第二节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争点整理 |
一、要件事实与争点整理的关系 |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要件事实 |
三、实例分析 |
四、一审中的攻防及审理情况 |
五、二审中的攻防及审理情况 |
第三节 专利权侵权纠纷中的争点整理 |
一、案例描述 |
二、一审审理情况 |
三、二审审理情况 |
四、围绕争点制作判决书 |
第三章 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现况 |
一、立法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二、反映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实践现况 |
一、庭前准备中争点意识淡薄 |
二、围绕争点对抗不充分 |
三、法官对争点范围把控不当 |
四、判决书中争点归纳“痕迹”较少 |
第四章 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构想 |
一、明确争点整理的主体分工 |
二、完善争点整理的形式 |
三、构建“渐进式”争点整理程序 |
第二节 充实配套的程序保障制度 |
一、完善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制度 |
二、完善法官释明制度 |
三、更新庭审构造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庭审中心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
二、研究范围与框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庭审中心视角下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关系再认识 |
第一节 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关系的演变 |
一、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传统关系评述 |
二、新时代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 |
第二节 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司法改革对审前程序的要求 |
一、审前程序独立性与附属性并存 |
二、审前程序推动纠纷合意解决 |
三、审前程序促进诉讼效益最大化 |
四、审前程序促进庭审实质化 |
第二章 庭审中心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不足 |
第一节 强制答辩程序的缺失 |
一、未明确被告答辩义务 |
二、被告未答辩无须承担不利后果 |
第二节 证据收集制度尚不完善 |
一、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受限过多 |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较为消极 |
第三章 庭审中心视角下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指导原则及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审前程序指导性原则的确立 |
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
二、坚持审前程序独立性原则 |
第二节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选择 |
一、审前程序与诉讼模式关系的梳理 |
二、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构建审前程序 |
第四章 庭审中心视角下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构想 |
第一节 加强民事诉答程序的构建 |
一、建立互动性的诉答程序 |
二、确立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
第二节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
第三节 配置审前程序法官 |
一、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的必要性 |
二、法官分离制的可行性 |
第四节 完善民事审前调解制度 |
一、调解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 |
二、审前调解与庭审程序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拟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功能 |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 |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质化问题 |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质化缺陷 |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概况 |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概况 |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与弊端 |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 |
(三)域外审前程序的启示 |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的的具体建议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适用的刚性化要求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内容的具体化设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建议稿 |
(6)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 |
一、固定诉讼要素 |
二、整理争议焦点 |
三、独立化解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一、英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二、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一、德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二、法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三、日本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检讨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审前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衡 |
二、缺乏有效的争点固定程序 |
三、缺乏有效的证据收集和交换程序 |
四、缺乏健全的庭前会议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协同主义 |
二、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原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内容 |
一、争点整理与固定之完善 |
二、证据收集与交换之完善 |
三、庭前会议制度之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审前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审前程序的概念 |
第二节 审前程序的功能 |
第三节 审前程序的价值 |
第二章 审前程序的制度演进及现行规定 |
第一节 制度演进 |
第二节 现行规定 |
第三章 审前程序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审前程序的概说及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德日审前程序的概说及相关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考察的启示 |
第四章 审前程序运行中暴露的问题 |
第一节 审前程序受到法官的过度支配 |
第二节 法官的角色混同 |
第三节 争点整理对象不统一 |
第四节 调解活动缺乏规范性 |
第五节 “失权”规定过度软化 |
第六节 缺乏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有效衔接 |
第五章 完善审前程序的建议 |
第一节 法院与当事人协同准备 |
第二节 由法官助理主持审前程序 |
第三节 明晰事实焦点与法律焦点 |
第四节 规范审前调解 |
第五节 合理规制不及时答辩 |
第六节 有效衔接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10)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进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四、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事立案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立案登记制改革期间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前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前民事立案制度的整体评价 |
第三节 当前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探索 |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方案的考察 |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效果的评价 |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性质的分析 |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局限所在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 |
第一节 民事起诉条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三、域外民事起诉条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二节 民事起诉方式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三、域外民事起诉方式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节 民事立案之法院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三、域外法院审查机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四节 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三、域外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章 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诉权保障理论 |
一、接近正义的观念 |
二、诉权保障的宪法化 |
三、诉权保障中诉诸司法的权利 |
第二节 司法解决纠纷的原则 |
一、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原则 |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第三节 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分析 |
一、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内涵 |
二、民事审判权调整的对象及其特征 |
三、民事审判权不宜调整的范围 |
第四节 诉的效力评价 |
一、诉的成立及其要件 |
二、诉的合法及其要件 |
三、诉的效力要件审查程序 |
第五节 诉状的结构与功能 |
一、诉状的结构要素 |
二、诉状的功能 |
第四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原则 |
一、立审程序结构优化原则 |
二、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原则 |
三、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原则 |
四、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受制因素 |
一、司法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地位的影响 |
二、司法惯性的影响 |
三、司法承载力的制约 |
四、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间的冲突 |
第三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路径 |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阶段性 |
二、设定民事登记制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 |
第五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远景规划的具体构建 |
一、起诉条件的低阶化 |
二、立案登记的具体程序 |
三、诉讼要件的完全后置审理 |
四、立案庭的取消或转型 |
第二节 中期思路的具体构建 |
一、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之一 |
二、法院主管的排除性事项 |
第三节 近期方案的具体构建 |
一、优化立案庭审查诉讼要件程序 |
二、优化立案庭与审判庭审查诉讼要件的分工 |
三、优化立案庭职能 |
第四节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机制 |
一、网络电子立案机制 |
二、跨域异地立案机制 |
三、立案登记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D]. 谢琼锋.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0)
- [2]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研究[D]. 张秀菊.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3]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D]. 袁雨萌. 南开大学, 2020(04)
- [4]庭审中心视角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完善[D]. 邓莎妮. 广州大学, 2019(01)
- [5]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实质化研究[D]. 李颖.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6]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陈兰兰.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王炜宁.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9]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10]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 张艳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