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张墨竹[1](2021)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研究 ——基于SVM支持向量机模型》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化经营是世界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资银行转型发展的必要环节。对于银行国际化发展来说,无论是海外业务改革、国际并购或重组,都需要通过海外布局作为载体得以实施,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区域布局是国际化最直接的表现方式,也是成就一流跨国银行的基本路径。发达国家老牌跨国银行在过去几十年间,通过海外布局大幅推动了自身的国际化进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使得发达国家老牌跨国银行国际化发展进入瓶颈期,前期的业务优势、区位优势不复存在,甚至部分老牌跨国银行选择退出次要区域市场以保存竞争实力。这对于新兴经济体来说,无疑是一个抢占国际市场的机遇窗口。世界银行业的彼消此涨,使中资银行不得不思考,在经历了国际化初期的快速发展后,今天要如何进一步深化海外市场布局、强化业务管理,实现由“走出去”到“沉下去”、由“做大”到“做强”的转变?中资银行正处于谋求战略发展和国际化转型的关键阶段。然而,当前世界经济低迷,疫情影响持续,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中资银行的国际化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但中国坚挺的经济金融市场,以及“一带一路”倡议、RECP自由贸易区等国际经济合作平台的逆势表现,仍为中资银行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主张的“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更是为中资银行国际化开辟了崭新路径。于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课题研究也变得愈发关注和重视。梳理众多关于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课题研究,我们发现,宏观研究多于微观研究、务虚探索多于务实研判,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一是银行国际化问题的主流研究重点仍集中在如何提高银行国际化竞争力、银行国际化发展影响因子分析等课题上,而忽视了非常重要的区位选择布局及环境背景研究;二是对于中资银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资金融通的中坚力量,关注两者之间勾稽推动关系的研究成果却比较少;三是少有研究者会从“一带一路”沿线整体角度切入,对区位选择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探索建立系统数据模型,提供可量化的对策建议。基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充分利用好“一带一路”倡议平台,抢占银行国际化发展机遇,区位选择布局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的研究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工作,这不仅是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整体情况的广泛整理,是对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路径的深入挖掘,更是对两者间关联匹配度的创新研究。本文通过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与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以下简称“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选取“一带一路”倡议沿线69个国家2015年至2019年政治、经济、金融、贸易、营商数据作为样本,借助SVM支持向量机模型(以下简称“SVM模型”)进行分类评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否适合中资银行发展进行实证分析。同时,结合银行国际化动因涉及的指标与实证结果进行差异化对标对比,对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在面对选择“一带一路”倡议沿线目标国家进行国际化布局时,中资银行可以借助研究结果,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做具有针对性的差异化选择,降低区位选择布局成本。同时,研究结论也能为不同性质、或处于不同国际化发展阶段的中资银行,提供可量化的区位选择建议,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整体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1章,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与不足。第2章,梳理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理论研究脉络,说明相关理论基本概念,形成文献综述,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同时,为进一步探究理论运作机理,引入国内外大型银行国际化优秀案例,提炼可供借鉴的国际化区位选择经验。第3章,对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进行区位选择的具体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中资银行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现状,判断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优势和劣势。第4章,介绍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的构建思路和方法,数据库的建立和指标选取等,并进一步阐释SVM模型原理和指标内涵。第5章,运用SVM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基于SVM模型实验结果,回归银行国际化动因理论,结合差异化指标给出有针对性的判断建议。第6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的主要结论和下一步建议。通过理论演绎和实证研究,本文的主要结论为: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与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脉络吻合,两者发展相互助推;SVM模型实验具有较高的准确率,且结果显示实验样本集中有47个国家适合中资银行开办分支机构或进一步发展国际化业务。其次,从实证结果分析来看,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中欧、东欧三个区域最适合中资银行开拓发展。第三,结合实证分析结论,中资银行可以综合考虑税收法律、文化维度、环境绩效等附加因素,进一步优化区位选择结果。最后,SVM模型可实现进一步延展,待“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数据进一步完善,发展更为成熟时,可在现有模型基础上直接增加指标参数,实现模型结果的实时测度,及时帮助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实现国际化区位最优选择。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和巩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区位优势,中资银行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安排:(1)统筹规划国际化区位选择布局战略;(2)做好自身区位选择布局阶段化安排,实现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网格化辐射;(3)强化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化合作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提升服务管理效率;(4)进一步践行可持续发展责任,以服务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经济健康发展。
朱李红[2](2021)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婚姻自由观念不断冲击着婚姻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随着国内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政府对离婚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重视,因此在离婚案件不断涌现的当下以及在《民法典》施行伊始之际,进一步强化对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数据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和国外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及实践经验展开比较研究,并且以案例为视角分析了司法实务中现存的抚养费给付执行难、探望权主体狭窄及其行使方式难确定、隔代探望权于法无据、未成年子女缺乏参与表达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备受界内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但其很多措施都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甚至在立法层面也未予采纳,然而我们对此仍要继续深入研究。针对我国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本文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及国外的有益经验,建议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纠纷时应坚持最大利益原则。其次,将子女的年龄进行划分,对其不同年龄阶段的权益给予针对性的保护。再次,提出抚养费执行难问题要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就现阶段而言,第一步是要强化事前保障措施,第二步是完善事后监督机制,第三步是将抚养费义务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不履行义务者施以惩戒。最后,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隔代探望权的改废来看,探望权主体范围应以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落脚点适度扩大。此外,本文还提出设置“探望监督人”监督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为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保障其意愿的表达等建议,并且期待在当代的法律制度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都能得到圆满解决。
马学荣[3](2020)在《论新时代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基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征信是金融机构信贷、民间借贷、消费行为、教育、税务信息等诸多信息的整合,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修复个人信用、信用重建、信用评级,甚至为信用证券化奠定基础。从个人破产制度视角研究新时代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意义在于回应当前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与完善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借鉴域外信用制度的有益部分,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马子玉[4](2020)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自然人),但个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倘若,其清偿能力出现危机或困境时无法获得破产法的保护与救济,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完善现有破产法律体系,也可以实现自由、平等、公平等内在价值,符合我国对市场经济竞争失败者仁爱关怀的理念。当前,居民消费信贷增长和个人参与经营活动增多,个人因消费或者经营的原因导致债务到期无法偿还现象增多,且依靠现有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无法妥善解决,一些地方法院自2019年开始试行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解决部分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却缺乏法律依据且执行时也会遇到地域限制、适用范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本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独有特点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情况,对程序设计和制度设置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建议。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并未建立,对此制度的了解仅仅停留在名词含义上,可从理论层面对此制度进行论述,从而对其有基本了解和认识;个人作为主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愈发重要,其债务问题解决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分析现有相关实践制度执行情况,以突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社会积极意义和建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即解决为何需要构建这样一个制度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回应质疑观点,指出质疑观点的不合理性,社会信用体系、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为我国建立此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此制度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即解决何时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内容进行分析以总结可行经验,不同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发展如火如荼必有其可取之处,分析其相关制度以找到适合我国实际的个人破产法道路,同时为第四部分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建议做铺垫。第四部分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阐述作者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一些思考、建议和主张,并涉及程序启动、主要程序、特殊制度以及避免滥用措施等多个方面。
欧阳楚琦[5](2020)在《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P2P网络借贷本质上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金融创新,是互联网与金融两种工具融合的结果。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网络借贷表现出了去中心化、成本低、运行效率高、方便快捷等特性,有利于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并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实现。然而,与这一模式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存在明显的滞后以及行业自律的长期虚化等问题使得P2P平台爆雷事件频发,因此,对P2P网络借贷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通过界定P2P网络借贷及其法律关系,并在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存在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缺乏,征信系统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在分析总结英、美、法等国对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加快P2P网贷行业立法,优化监管体系;提升网络借贷平台准入标准,完善退出程序;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细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资金存管方式;形成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导向的保护机制,使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在我国发挥出其优势。
李邵华[6](2020)在《论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及平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征信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征信有效地规范了个人信贷行为、降低了信用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个人征信行为主要是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使用等行为,这些都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但由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部分信息同时也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在征信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信息主体隐私权,就形成了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如何既有效保障征信活动的顺利进行,又合法维护个人隐私,催生了关于平衡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冲突的法学思考。我国2013年颁布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当前征信领域的最高法规,规定了征信信息采集、查询、使用等相关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但是《条例》的规定有较强的原则性,缺少了法律层面的具体规范,尤其是有关隐私界定及保护的规定较为模糊。美国与欧洲在不断制定与完善征信相关的法律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框架,这对于我国平衡征信和隐私权保护有一定的启示。文章首先是对个人征信以及隐私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然后是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分析,重点是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再者是以美国和欧洲为例,对域外立法体系中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进行探讨;最后从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方面研究我国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平衡的制度构建,通过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范围与方式、明确个人征信行为中各主体的信息保密义务、保障被征信主体的异议权、完善个人征信行为中隐私权的救济途径、健全征信监管体系共五个角度阐述在信息开放背景下平衡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路径。
徐明轩[7](2020)在《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作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工具,上承“黑名单”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下接信用主体的信用重建,是失信主体打开惩戒之锁的“钥匙”,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特别是信用惩戒制度的不断纵深发展,导致信用惩戒制度与信用修复制度失衡,对信用法治化发展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迟滞”效应。而且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可操作性低、修复形式主义、法律冲突等问题,也使得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陷入了合理性与实效性危机。故,本文试图通过丰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理论,搭建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完善框架,设计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完善内容,从而平衡我国的信用惩戒制度与信用修复制度,化解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形式主义危机,提升其实效性与合理性。并以此为主线,以经济法视角为主视角,辅以其他部门法学加之社会学角度,依次渐进展开对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研究,推进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正确进入法治轨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发挥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价值。第一部分以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现行立法及理论为切入点,聚焦于廓清自然人信用修复概念,明确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边界,确立本文研究方向,并通过分析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特点与法律、经济、社会三维度价值阐释,搭建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理论框架;为有针对性的研究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从第二部分开始,以国内制度为视角,通过规范分析法,梳理我国现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内容,并将主要内容概括为修复条件、方法、程序、情形以及监督机制五个方面;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之上,从实际出发,开始探讨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存在立法位阶较低、实体处理机制不健全、程序性制度不规范及监督机制欠缺的问题,并对上述问题细化后进行深层次分析;最后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考察借鉴国外成熟制度及相关领域经验,在宏观思路和微观建议两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完善路径,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信用修复制度的正外部性,以期将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宏观方面主要是明确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修复模式以及确定失信行为与修复行为相统一原则、效率原则、修复信息公开原则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四遵循,从微观方面主要为提高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立法位阶、健全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规范自然人信用修复运行程序、完善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四维度。
刘紫阳[8](2020)在《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监管指的是对开展相关征信业务的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如今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务市场需求十分旺盛,传统的个人征信业务存在着业务范围较窄、信息滞后等问题,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而新兴的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部分市场空缺。民间个人征信业务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为个人征信行业打开了一扇窗。但是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像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信息孤岛”、信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等一系列问题。同时由于民间个人征信业务属于新鲜事物,政府对其监管也是存在一些盲区。甚至许多征信业务平台处于“无牌照”经营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急需相关的监管来对该新兴业务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对严重的违法现象严厉整治以保证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介绍民间个人征信业务政府监管的相关背景、定义、研究意义和思路等内容。目的是明确将政府对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监管这一研究主题。第二章节首先从信息主体隐私权、征信产品科学性、信息孤岛现象等几个方面探究了目前民间个人征信业务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监管主体、监管环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了政府对个人征信业务监管的现状。第三到第五章节通过剖析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从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过程监管、建设共享平台、加强隐私保护和优化环境建设这五个方面为我国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政府监管尝试提出自己的意见。
任佳慧[9](2020)在《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失信现象频发,党和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已经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虽然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征信体系,但仍需进一步优化。其中,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对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第一章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进行概述,明确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概念,提出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域外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化模式和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关于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的现状,总结了相关经验,并探讨了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启示。第四章从完善征信监管法制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与权限、健全监管的标准、创新监管的方式、强化监管的责任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建议。
鲁家鹏[10](2020)在《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互联网银随之出现。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银行在其最初发展时仅仅是一种理念,即通过服务方式的升级与便利性提高以提升银行竞争力和收益。随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逐渐增多,传统银行机构开始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出现脱离线下物理分支仅提供线上服务的银行,至此互联网银行概念真正形成。互联网银行虽与传统银行同属于银行主体,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侧重和服务方式上都存着较大差异,互联网银行同传统银行相比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业务、互联网、自身构成等多个方面。随着互联网银行规模与用户覆盖面的增加,发生风险后的波及程度也逐步增加,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存在现实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现状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缺乏有效性,具体表现为监管不到位、针对性不强、监管价值难以实现。无论是从监管的法律供给还是监管的实效上,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机关需要做的还有很多。我国监管机关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采取和传统银行相同的策略,无专门立法亦无特殊的监管标准。从域外诸多经验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规定或监管方式才能实现对于互联网银行的有效监管。本文从互联网银行监管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互联网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现状的整理和吸纳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的总结,拟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措施。在绪论部分对互联网银行监管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整理归纳,结合互联网银行发展背景确立本选题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相关理论的整理明确研究对象,并对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做出概括;第三章,在分析互联网银行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现状详细的归纳梳理,分析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并寻求强化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关键点。最后,结合前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联系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与监管现状,选择性学习借鉴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提出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与行政监管的完善,推动互联网银行监管综合水平提升的观点。
二、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研究 ——基于SVM支持向量机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背景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3.1 主要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第2章 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文献综述及经验借鉴 |
2.1 相关概念与文献综述 |
2.1.1 银行国际化概念及内涵 |
2.1.2 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问题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3 “一带一路”下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文献综述 |
2.2 外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经验借鉴 |
2.2.1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2.2.2 美国花旗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2.3 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经验借鉴 |
2.3.1 中国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2.3.2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第3章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影响因素及合作现状 |
3.1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影响因素识别 |
3.1.1 宏观政治因素 |
3.1.2 贸易发展因素 |
3.1.3 投资发展因素 |
3.1.4 绿色金融因素 |
3.2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环境与现状 |
3.2.1 “一带一路”下的金融环境情况 |
3.2.2 中资银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情况 |
3.3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的优势与劣势 |
3.3.1 国际化发展的优势 |
3.3.2 国际化发展的劣势 |
第4章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构建 |
4.1 合作评估体系构建方法 |
4.1.1 合作评估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 |
4.1.2 数据指标总库选取的基本原则 |
4.1.3 最高关联度指标主成分分析 |
4.2 合作评估体系的指标内涵 |
4.2.1 政府管理指标 |
4.2.2 经济投资指标 |
4.2.3 金融发展指标 |
4.2.4 贸易水平指标 |
4.2.5 营商开放指标 |
4.3 合作评估体系SVM模型选择 |
4.3.1 线性SVM模型 |
4.3.2 非线性可分SVM模型 |
4.3.3 支持向量机SVM模型优势 |
第5章 评估体系SVM模型实证结果及差异化结论分析 |
5.1 合作评估体系呈现的SVM模型实验结果 |
5.1.1 综合角度SVM模型实验结果 |
5.1.2 引入时序角度的实验结果 |
5.1.3 引入地理角度的实验结果 |
5.2 基于比较优势理论的结论分析 |
5.2.1 沿线各国比较优势情况汇总 |
5.2.2 比较优势理论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5.3 基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结论分析 |
5.3.1 沿线各国文化维度情况汇总 |
5.3.2 文化维度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5.4 基于可持续发展角度的结论分析 |
5.4.1 社会责任视角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5.4.2 绿色金融视角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第6章 结论及相关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2)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例视角下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
1.1 样本案例的选择 |
1.1.1 变更抚养费纠纷 |
1.1.2 抚养费执行纠纷 |
1.1.3 隔代探望权纠纷 |
1.1.4 探望权行使纠纷 |
1.2 案件反映的问题 |
1.2.1 抚养费给付执行困难 |
1.2.2 隔代探望权于法无据 |
1.2.3 探望权行使方式难确定 |
1.2.4 未成年子女缺乏参与 |
第二章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立法现状 |
2.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行规定 |
2.2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评析 |
2.2.1 上位法中缺乏指导性的基本原则 |
2.2.2 部分立法规范的规定有待具体化 |
第三章 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域外考察 |
3.1 立法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 |
3.1.1 受抚养和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
3.1.2 探望权 |
3.1.3 参与表达权 |
3.1.4 对域外各国规定的比较评析 |
3.2 域外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3.2.1 强制抚养费的给付 |
3.2.2 扩大探望权的主体 |
3.2.3 合理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 |
第四章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
4.1 处理离婚案件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
4.1.1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内涵 |
4.1.2 应用中的局限分析 |
4.2 抚养制度的完善途径 |
4.2.1 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应首要考虑适龄子女意见 |
4.2.2 参考子女年龄确定抚养费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 |
4.2.3 完善抚养费执行监督和保障机制 |
4.2.4 将抚养费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利弊分析 |
4.3 完善探望权制度 |
4.3.1 参照子女年龄确定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 |
4.3.2 虚拟探望方式之慎用 |
4.3.3 探望权主体的扩大 |
4.3.4 探望监督人制度 |
4.4 完善意见表达机制 |
4.4.1 不同年龄子女的意见表达途径 |
4.4.2 为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新时代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基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个人破产所需征信存在不足 |
(一)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不完善掣肘个人破产“堰塞湖”压力缓释 |
(二)个人信用记录缺失提高个人破产受理“门槛” |
(三)个人信用隐私权与管理人调查权、债权人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
二、健全个人征信制度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
三、国外个人征信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
(一)费埃哲公司 |
(二)益博睿、艾克菲、环联公司 |
(三)《美国法案》第41章和《公平债务报告法案》 |
四、优化我国个人破产所需征信制度的路径与建议 |
五、结语 |
(4)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第二章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基本理论与中国实践 |
2.1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
2.1.1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
2.1.2 个人破产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
2.1.3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结构与功能 |
2.2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国实践及其问题 |
2.2.1 现实需求 |
2.2.2 国内实践及其经验与问题 |
第三章 对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质疑观点的回应 |
3.1 质疑观点 |
3.1.1 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 |
3.1.2 欠债还钱等意识形态根深蒂固 |
3.1.3 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 |
3.2 对质疑观点的分析 |
3.2.1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非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前提 |
3.2.2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建设非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基础 |
3.2.3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非逃避债务必然结果 |
3.2.4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物质法律保障 |
第四章 域外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
4.1 英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制度框架及其启示 |
4.1.1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概况 |
4.1.2 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
4.1.3 启示 |
4.2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制度框架及其启示 |
4.2.1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概况 |
4.2.2 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
4.2.3 启示 |
4.3 法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制度框架及其启示 |
4.3.1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概况 |
4.3.2 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
4.3.3 启示 |
4.4 德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制度框架及其启示 |
4.4.1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概况 |
4.4.2 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
4.4.3 启示 |
4.5 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制度框架及其启示 |
4.5.1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概况 |
4.5.2 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
4.5.3 启示 |
4.6 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制度框架及其启示 |
4.6.1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 |
4.6.2 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
4.6.3 启示 |
4.7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制度框架及其启示 |
4.7.1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 |
4.7.2 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 |
4.7.3 启示 |
第五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程序启动 |
5.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法律程序 |
5.2.1 优先适用简易程序 |
5.2.2 和解制度的构建 |
5.2.3 个人重整程序 |
5.2.4 个人清算程序 |
5.3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特殊制度 |
5.3.1 自由财产制度 |
5.3.2 失权与复权制度 |
5.3.3 免责制度 |
5.4 防止程序滥用的制度设计 |
5.4.1 设立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 |
5.4.2 严格设立相关制度的期限 |
5.5 个人破产后的信用修复问题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概述 |
1.1 P2P网络借贷的界定 |
1.2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 |
1.2.1 网络借贷的主体 |
1.2.2 P2P网络借贷中的合同关系 |
1.3 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2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法律规制的不足 |
2.1 我国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
2.2 现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
2.2.1 信用风险 |
2.2.2 合规风险 |
2.2.3 信息安全风险 |
2.2.4 信息披露不足的风险 |
2.3 我国网络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
2.3.1 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缺乏 |
2.3.2 征信系统建设滞后 |
2.3.3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 |
2.3.4 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 |
2.3.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
第3章 域外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及其启示 |
3.1 域外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现状 |
3.1.1 英国模式 |
3.1.2 美国模式 |
3.1.3 法国模式 |
3.2 各国经验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启示 |
3.2.1 完善的立法与明确的监管主体 |
3.2.2 严格的信息披露 |
3.2.3 完善的征信体系 |
3.2.4 采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方式 |
3.2.5 注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4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 |
4.1 加快行业立法,优化监管体系 |
4.2 提升网络借贷平台准入标准,完善退出程序 |
4.2.1 设置资金准入门槛 |
4.2.2 完善平台的退出程序 |
4.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
4.4 细化信息披露制度 |
4.5 完善资金存管方式 |
4.6 形成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导向的保护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及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背景 |
三、 研究意义 |
四、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与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概述 |
一、 个人征信的概念 |
二、 个人征信的价值分析 |
三、 个人征信法律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个人征信行为中的隐私权概述 |
一、 个人征信行为中隐私权的概念 |
二、 个人征信行为中隐私权的法律特征 |
(一) 隐私权的客体为个人信息 |
(二) 隐私权与财产权紧密联系 |
(三) 隐私权具有更多积极性 |
第二章 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
第一节 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表现 |
一、 信用信息采集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
二、 信用信息加工存储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
三、 信用信息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
第二节 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实质 |
一、 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 |
二、 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 |
三、 信用信息开放和信用信息保护的冲突 |
第三节 我国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 |
一、 立法滞后且缺乏系统性规定 |
二、 征信范围与方式不明确 |
三、 异议权行使困难 |
四、 隐私权救济体系不完善 |
五、 征信监管制度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立法体系中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第一节 美国征信模式下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一、 通过明确征信的范围和方式实现平衡 |
二、 通过限制信息的使用目的实现平衡 |
第二节 欧洲征信模式下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一、 通过赋予信息主体选择权和拒绝权实现平衡 |
二、 通过保障信息主体的司法救济实现平衡 |
第三节 域外立法体系中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平衡的启示 |
一、 明确征信范围和方式 |
二、 确立征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
三、 加强对征信行业的监管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平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平衡的基本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 |
二、 社会本位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四、 目的限制原则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平衡的具体制度 |
一、 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范围与方式 |
二、 明确个人征信行为中各主体的信息保密义务 |
三、 保障被征信主体的异议权 |
四、 完善个人征信行为中隐私权的救济途径 |
五、 健全征信监管体系 |
结论 |
一、 研究的主要工作及结论 |
二、 研究创新点 |
三、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3.1 实践意义 |
1.3.2 理论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理论概述 |
2.1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之概念廓清 |
2.2 自然人信用修复之特点分析 |
2.2.1 人格性 |
2.2.2 有限性 |
2.2.3 激励性 |
2.2.4 制度宽泛性 |
2.2.5 主体权威性 |
2.2.6 修复任意性 |
2.3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之价值阐释 |
2.3.1 基于信用体系完善之要求 |
2.3.2 基于对自然人权利之保护 |
2.3.3 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
2.3.4 基于社会信用秩序之需要 |
第三章 我国现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考察 |
3.1 中央层面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3.2 地方层面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3.3 行业领域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3.4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主要内容 |
3.4.1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条件 |
3.4.2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方法 |
3.4.3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程序 |
3.4.4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范围 |
3.4.5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监督 |
第四章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问题分析 |
4.1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 |
4.2 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不健全 |
4.2.1 自然人信用修复方式匮乏 |
4.2.2 修复行为与失信行为之间关联性弱 |
4.2.3 自然人信用修复行为规制宽泛 |
4.3 自然人信用修复程序性制度不规范 |
4.3.1 自然人信用修复流程不标准 |
4.3.2 自然人信用修复时限不统一 |
4.3.3 自然人信用修复异议程序不充分 |
4.4 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欠缺 |
4.4.1 对于信用修复机关的监督不足 |
4.4.2 对信用主体事后监督缺位 |
4.4.3 对第三方信用修复机构监管缺失 |
第五章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理论思路 |
5.1.1 明确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政府主导模式 |
5.1.2 确定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原则 |
5.2 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具体建议 |
5.2.1 提高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立法位阶 |
5.2.2 健全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 |
5.2.3 规范自然人信用修复运行程序 |
5.2.4 完善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征信业务及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相关定义 |
(二)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监管的定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个人征信业务的问题及政府监管现状 |
一、民间个人征信业务存在的问题 |
(一)侵犯信息主体隐私权益问题 |
(二)征信产品是否科学的问题 |
(三)民间个人征信业务“信息孤岛”的问题 |
(四)民间个人征信业务未形成行业管理机制 |
二、民间个人征信业务政府监管现状 |
(一)以统一监管为主要监管模式 |
(二)采取严进宽管的监管政策 |
(三)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第二章 民间个人征信业务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一、相关监管法律建设不全及其原因 |
二、政府监管的技术手段落后及其原因 |
三、政府监管的主体相对“混乱”及其原因 |
四、政府对信息主体隐私权益保护不到位及原因 |
第三章 美国政府对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培养成熟的民间个人征信业务平台 |
二、监管机构对征信平台业务指导 |
三、完善的法律架构 |
第四章 加强民间个人征信业务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建设 |
二、对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过程进行监督与指导 |
三、建设征信行业的信息共享大平台 |
四、加强对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
五、营造良好的征信环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
(9)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概述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 |
一、互联网个人征信的概念 |
二、互联网个人征信与传统个人征信的区别 |
三、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 |
四、互联网个人征信平台的种类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 |
一、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 |
二、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状况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发展现状 |
一、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立法现状 |
二、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依据法律位阶低 |
二、监管主体模糊不清 |
三、监管标准缺乏统一性 |
四、监管方式较为落后 |
五、监管责任有待加强 |
第三章 域外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考察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化模式 |
一、健全的征信法律体系 |
二、完备的征信监管框架 |
三、明确监管标准 |
第二节 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 |
一、严格的数据保护 |
二、明确征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的征信体系 |
二、行业自律协会 |
三、统一监管标准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征信监管法制体系 |
一、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 |
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与权限 |
一、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管 |
二、引入行业协会监管 |
三、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健全监管的标准 |
一、健全征信机构监管标准 |
二、健全征信业务监管标准 |
第四节 创新监管的方式 |
一、创新监管理念与方法 |
二、形成双向互动的监管模式 |
三、实现监管的全程性 |
第五节 强化监管责任 |
一、树立监管责任意识 |
二、目标管理与监管责任相结合 |
三、完善追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互联网银行概述 |
2.1 互联网银行的起源及发展 |
2.2 互联网银行概念及内涵界定 |
2.2.1 互联网银行相关概念 |
2.2.2 互联网银行特征及相关概念区分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与问题 |
3.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3.1.1 监管的现实需要 |
3.1.2 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依据 |
3.2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 |
3.2.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
3.2.2 监管架构 |
3.2.3 监管措施 |
3.3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管理念不完全适配 |
3.3.2 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缺乏 |
3.3.3 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 |
3.3.4 监管协作有待加强 |
3.3.5 科技监管不足 |
3.3.6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
4.1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价值目标 |
4.1.1 合理监管,保障创新 |
4.1.2 完善法律供给,落实监管实效 |
4.1.3 保护消费者,促进公平 |
4.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 |
4.2.1 创新互联网银行监管理念 |
4.2.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 |
4.2.3 强化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4.2.4 加强互联网银行监管协作 |
4.2.5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科技创新 |
4.2.6 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研究 ——基于SVM支持向量机模型[D]. 张墨竹. 吉林大学, 2021(01)
- [2]离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朱李红. 兰州大学, 2021(02)
- [3]论新时代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基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视角[J]. 马学荣. 征信, 2020(09)
- [4]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马子玉.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5]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D]. 欧阳楚琦. 南昌大学, 2020(01)
- [6]论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及平衡[D]. 李邵华. 华侨大学, 2020(01)
- [7]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研究[D]. 徐明轩. 河北大学, 2020(08)
- [8]民间个人征信业务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刘紫阳. 河南大学, 2020(02)
- [9]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D]. 任佳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10]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D]. 鲁家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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