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混业经营机制的关键问题审视(论文文献综述)
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指出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方定闯[2](2021)在《美国混业经营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结合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改革研究热点的现实需要,基于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的视角,以美国金融市场1998-2018年21年间12家上市金融机构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构建相应的DCC-GARCH-MES模型测度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然后,构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程度指标(HHI指数)。其次,通过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了处于不同门槛值下的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最后,根据相应的研究结论,为探索我国下一步混业经营改革试点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在混业经营改革后,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短期内虽然存在一定幅度的波动,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混业经营程度的加深,系统性金融风险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程度的进一步深化,系统性金融风险才开始急剧上升。通过对美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描述性分析后,提出了不同于其他学者观点的假设即: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非线性影响的假设。通过构建面板门槛模型测出了显着性很强的双门槛值,证实了非线性影响的假设,并得出了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偏“U”型影响的研究结论。通过对研究结果的剖析,混业经营程度之所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偏“U”型影响的原因是,适度的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发挥金融机构范围经济、多元化经营和信息整合的优势,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优化金融机构资源,疏浚金融机构内部风险从而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过度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风险头寸过于集中,金融机构内部及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关联和风险传染效应增强,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加。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及产生原因的剖析,有针对性的从混业经营改革及混业经营风险防范两个大的方面为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提出一定的建议。
祝雅柠[3](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陈俊良[4](2020)在《论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法律治理》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通过各种形式规避监管的监管套利行为。这不仅削弱了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会冲击立法的权威,造成金融秩序混乱,高度积聚金融风险,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而监管套利并非是某一市场主体或业务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全局的视角出发,提出对中国金融监管套利法律治理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监管套利的概述。明确了监管套利的定义,指出监管套利是降低被监管成本,利用监管的差异或漏洞,而采取的监管规避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主体应对监管时趋利避害的行为。在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后发现,监管套利与法律规避之间存在关联性,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复杂性。同时列举了中国当前典型监管套利的模式并进行类型化研究。第二章分析了监管套利的成因,可以从内在驱动与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划分。监管套利虽然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始终存在着严重的消极影响。总体而言,弊大于利,应及时治理。第三章分析了法律治理现状,发现我国监管当局通过改进监管框架,更新监管制度以及直接打击监管套利行为进行治理,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较多不足之处。第四章,提出了法律治理的制度性对策。在内在驱动方面,要减少信息不对称,优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靠“信用约束”扭转监管套利惯性,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在外部环境方面,要深化功能性监管,同种业务适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实施穿透式监管,剥去规避手段的外衣看清业务的经济实质;同时要推动原则导向监管,规则与原则监管要进行优势互补,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领域引入比例原则;在当前分业监管制度下,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推进金融监管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最为关键的是要培养健康的金融文化,改善整个金融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监管套利。
金川[5](2020)在《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风险评估与预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历史上曾出现的五次并购浪潮,银行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不仅为产业并购创造了条件,自身并购活动也在蓬勃发展,推动全球银行业不断壮大。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快速发展,各国政府采取较为宽松的金融管制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创新,银行间的资本逐步集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并购数量与并购规模屡创新高。目前,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发展尚显稚嫩,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相比,并购的规模、数量、复杂程度等方面还有着不小的差距。跨国并购的全过程面临的风险无论从复杂性、多样性,还是对结果的影响程度都远甚于国内并购。因此,作为中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如何有效地评估、预警各种风险,如何提升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并购质效,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现有文献对银行并购,以及与并购相关的风险方面研究已经非常丰富,大量研究的重点比较集中于银行并购动因、绩效水平、风险识别和量化、风险防控等方面,而且许多传统的理论研究更偏重于考察东道国的主权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等,无法覆盖影响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全面风险因素。新形势下中资银行面临着更加复杂多样的风险形势,随着国际投资保护主义的兴起、危机之后全球银行业的深刻调整,许多新问题的出现都需要在理论研究上有所回应。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以及知名风险评估机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纳入影响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特色因素——双边关系和行业风险,构建了一个包含5个一级指标和36个二级指标在内的中资银行跨国并购风险指标体系,进一步拓展了跨国并购风险理论的内涵。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综合运用因子分析法和熵值法的动态赋值方法来确定指标权重,增加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解释力。通过主成分分析法量化跨国并购风险,并对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采用BP神经网络构建风险预警模型,结合人工智能的算法,实现跨国并购风险的动态预警,较大程度减少人为主观判断的误差和局限性。研究的主要发现:(1)中外银行业在跨国并购的动机、战略、主体和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中资银行的跨国并购在政策支持和实践发展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这离不开内外部动因的驱动。(2)双边关系和行业风险对跨国并购综合风险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是构成中资银行跨国并购风险的重要因素。五个子风险对综合风险的影响程度从大到小排列,依次为双边关系、行业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3)中资银行跨国并购风险的区域分布不均衡,其中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双边关系风险较高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新兴经济体,而风险较低的国家则主要以欧洲、大洋洲、北美洲等发达经济体为主,但是行业风险的评估结果则相反,新兴经济体的银行业的整体风险要小于发达经济体。跨国并购综合风险从大到小依次是南美洲、非洲、亚洲、北美洲、欧洲、大洋洲。(4)从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维度来看,以高收入国家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的风险较低,新兴经济体的风险较高,跨国并购的综合风险与国家发展水平呈负相关的关系。(5)从2017年的预警结果来看,政治格局变化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全球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地缘政治因素、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中国与东道国双边关系、全球银行业的行业风险及竞争格局的改变等因素都对中资银行实施跨国并购产生了较大影响。
郑雪[6](2020)在《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文中认为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是综合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对于促进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国情,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发展现状与路径选择,开展风险分析与实证研究,并基于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征,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本文试图为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与风险防范建立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作为一项金融实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历史、法律和市场三重视角,深刻剖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涵与联系。利用不同理论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理论解释,进而围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这一焦点问题,探究适用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内部风险管理理论与外部监管理论。从理论角度完成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产生、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理论重构。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背景、特征、利弊与立法路径,简要回顾中国商业银行40年来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与发展历程,总结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未来发展可以借鉴之处。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及组织形式,以及代表性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践,分析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在内部经营与外部竞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在行业发展、业务深度、组织形式、收入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症结亟待解决。风险及其有效防范是银行业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议题,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前提是对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与组织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分析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具备的一般性风险来源入手,着力研究三大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典型合规风险表现,探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传递与风险集中等特殊风险的成因与传导路径,据此得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重点与难点。从国内外相关实证文献来看,理论界对于投资银行业务是否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以及投资银行业务如何影响银行个体风险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等问题尚无定论,从实证角度研究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9-2018年19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波动性风险分析理论、资产组合原理相关性分析框架及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投资银行收入无明显周期性趋势,波动性明显高于利息净收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会加剧银行业收入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收入占比较小,投资银行业务并非造成我国银行业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多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收入与利息净收入表现为正相关性,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实现分散收入波动风险的目的。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结果较为显着,随着投资银行收入在银行收入结构中的权重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多元化收入程度随之加深,银行利润损失风险随之下降。基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与实证研究结论,论文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结合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战略管理的统一和结合,明确指出各类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并设计了由公司治理框架、内部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流程共同构成的风险防范体系与风险管理实施平台。在银行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之相适应、相补充,这一框架的设计包含监管目标与原则、市场结构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等基本要素。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特定组织形式的风险隐患,以及给外部监管带来的全新挑战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从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认识、增强银行组织对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提高应对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以及提升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王欢星[7](2020)在《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次贷危机前近三十年金融监管思想和金融监管制度变革更多体现为放松管制,认为市场能够自动修复缺陷。在应对次贷危机过程中,包括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所实施的救市措施,以及后续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再次肯定了政府监管在金融领域不可或缺,市场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多德—弗兰克法》实施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遵照该法的要求,制定了大量监管条例和细则,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本文试图通过在梳理金融监管的理念变化以及对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分析基础上,对《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建立的主要监管机制以及对该法的修订《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从金融稳定有效性角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学术界有关金融监管理论的演进和变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了在微观审慎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处理跨市场风险条件下,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包括其相应的监管工具以及所需要的运作保障机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所涉及的关键性事件进行概述,对其发生原因进行了说理,说明了《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改革背景,并概述《多德—弗兰克法》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分析次贷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带来的监管变革,深入分析规则调整的原因、规则调整主要内容及其对金融稳定性影响,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改革、影子银行监管机制改革、场外衍生品监管机制改革等等。上述监管改革目的在于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稳定性。第四部分,对美国颁布的《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该法案目的在于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的严厉监管措施,减轻中小型金融机构合规负担,促进对中微企业和家庭信贷供给,提振经济发展。重点分析了《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放松监管的政策导向极大地降低了中小型金融机构信贷约束,可能进一步推高企业杠杆,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第五部分,对《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法案《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对实现金融稳定的成效进行评价,《多德—弗兰克法》所建立的一系列监管机制,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行为实施监管,遏制各种掠夺式金融行为,将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清算,建立对影子银行的生前遗嘱等特殊监管机制,对特殊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这些制度建设和措施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与此同时,《多德—弗兰克法》在变更《联邦储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紧急授权,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债务担保时需取得国会的批准,整合功能监管方面迟迟无法取得预期成效等方面,以及《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性目标的实现,在社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及债务增长速度下,任何放松金融监管的措施都有可能在将来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可能成为未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崔毅[9](2019)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已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产业中展开混业经营业务,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此国际大环境下,我国金融产业从严格的分业走向混业已经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因其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使得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市场,降低创新业务开发和推广的成本;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导致整个金融行业效率低下和产生多样性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的应用,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随之增大。2007年由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形成重创,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产业系统安全性的正面影响开始被质疑。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内容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并没有提及将金融业回归到分业经营时代的意思。因此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监管层都开始清楚的认识到,简单的将金融业划分为混业模式还是分业模式都不是可以避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好方法,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恰当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才是能够发挥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效用、提高金融安全的保证。本文首先选择边际期望损失法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并对金融控股集团和独立商业银行各自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进行回归分析比较,发现在2007年的金融危机时和危机后时期,金融集团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均优于独立的商业银行;接着,本文就以上以上结果分析对金融安全程度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因素,采用系统混沌动力学和可靠性动力学方法对它们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进行金融安全稳定性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推演,发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稳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对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产生正面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金融安全评价体系,重点关注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关键因子,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关键因子得分和评价指数,选取金融危机前期、中期及后期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在测算数据选取期间,中国金融安全指数波动状况与经济发展走势相一致。基于以上研究,结合推动混业经营良性发展的目标,本文提出在加强法制建设和遵守行业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宜先建立银行控股公司来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待我国金融体系和国际环境更为成熟的时候,再适时的全面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确保我国金融产业向完全混业经营模式的安全过渡。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提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混业经营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当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原传统银行业务的意愿和能力增加,迫使银行业也加速主动出击选择适当的创新业务来拓展市场,增加绩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法律要求,对当前金融产业选择以银行业为主导机构,建立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向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变的恰当模式。(2)提出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通过对影响整个金融产业系统安全的变量进行系统动力学分析,建立金融系统安全模型及优化的基本框架,推导其对系统安全可靠性的影响机理,认为提高产业布局可靠性、产业结构可靠性、产业组织可靠性等指标性能,是优化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的有效策略。系统动力学强调系统、整体的观点和联系、发展、运动的观点,究其实质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系统综合推理的方法。通过此方法对金融产业系统内部各变量之间建立反馈机制,筛选出的金融产业系统安全可靠性影响变量更为精准,从而使得该优化策略的性能达到最佳得到了保证。(3)在导入产业安全理论基础上,建立金融安全指数评价体系,并采用算术平均法对金融安全的关键因子进行计算。基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大变革的时期,因此对此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因子选取上,侧重于选择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因子,并从对这些指标“同等无知”的统计学观点出发,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对关键因子和产业指数进行计算。经实证,该方法计算得出的产业安全指数波动情况与数据采集期的金融发展状况一致。该体系的建立为我国金融安全评价提供了一种符合时代特征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对当今的决策者而言更加具有参考性。
肖韵[10](2017)在《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监管竞争是指监管权力机构为了扩大监管权力影响范围,争夺监管资源所进行的一系列试图超越和压倒其他监管机构权力作用的行为总称。金融监管机构的多样性、监管制度的复杂性以及监管资源的稀缺性在客观上促成了金融监管竞争。在专业化分工和分权制衡理论下,监管竞争中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和良性互动应该对防止权力滥用,提高监管效率起到积极的影响。不过,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各监管主体的利益诉求、监管目标和监管策略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从而导致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秩序紊乱,消极竞争行为频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受到影响。在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中,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并存。就积极竞争而言,由“宝万事件”所引发的中央金融监管层合力调停事件并清理整顿相关不合法灰色地带,是金融监管积极竞争的典型事例。不过,由于多重因素的限制,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更多是以消极竞争的状态出现。从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2015年股市调控中的监管协调失序,到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中的央地分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的地方竞赛,再到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中两国之间的数次交锋与博弈、各国对巴塞尔协议落地差异化实施等,事实说明在多元化、分散化的金融监管格局中各类型、各层级的监管机构之间均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消极竞争现象,这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以我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为对象进行分析、研判。从竞争发现理论出发,监管竞争虽然导致了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等问题,但其仍具有积极、合理的一面。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来发挥监管竞争机制的优势,消解消极监管竞争所引发的各种弊端,可以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改革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面对监管竞争问题,不应该进行一味地否定和抛弃,而应该发现和挖掘监管竞争的潜在价值,现实金融监管整体效果的提升。对于监管竞争问题的解决方案,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经验可以移植,我们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探寻规制金融监管竞争的中国之路。从我国金融监管竞争产生和特点反映,其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国际地位等因素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未从理论和制度上廓清和型构监管机构关系的合理位阶,未进行科学的权力配置和秩序安排,以及在国际金融监管中的话语权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是导致我国各类消极金融监管竞争现象出现的原因所在。维护监管竞争秩序,规制消极监管竞争行为,是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发挥的关键因素。本文主张以“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相结合构筑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属性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并且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确认、规制和保障,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合理且合法的制度安排,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摩擦,增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化“监管竞争”为“监管竞合”,建构“多中心”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而推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良性发展。本文正文部分共五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对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一,通过已有理论的研究,总结出金融监管竞争既可积极亦可消极的特征,并主张“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的二元构造是对金融监管竞争进行制度优化的支撑理论,并通过法律进行控制、维系,其能够更为客观地解释监管竞争秩序状态和科学构建监管竞争的合理秩序。第二,通过效应分析金融监管竞争的优点与劣势,为如何将监管竞争化“冲突“为“竞合”提供依据。第三,认为有限理性和资源稀缺是金融监管竞争产生的前提假设,解释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逻辑,这为监管竞争的秩序建构和法律规制提供了解决的方向。第四,通过对金融监管竞争维度、范围、方式与策略的分析,为研究各类监管竞争现象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思路。第五,对我国金融监管竞争进行类型化分析的重要性和分类标准进行阐述。第二章对我国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角力与协调失序现象进行考察。通过对我国当前三套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比较分析,揭示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制订过程中的差异与冲突;通过对2015年股市调控行动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失序现象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上述分析认为,中央监管机构多重职能目标、追求部门利益以及行业俘获影响是导致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发生的主要致因。第三章对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厘清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行动,发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博弈问题;通过比较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揭示出金融监管的地方竞赛问题。这些研究揭示表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不明,中央金融监管政策欠缺针对性,以及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失灵是央地以及地方间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产生的内生逻辑。第四章透过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事件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过程的考察,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活动中出现的监管竞争现象进行分析。通过上述事例分析,发现当前国家间金融实力较量、国家金融主权的侵犯与维护以及国际金融标准的软法属性是导致国际金融消极监管竞争存在的主要因素。第五章以制度设计为视角,对各类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行制度重塑,实现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合的转变,消解各类消极监管竞争行为,从而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的显现。首先,考虑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环境,认为中央金融监管格局可适当借鉴双峰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理念,突破监管竞争弊端,防止出现监管冲突、监管套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央与地方构建分层监管模式,中央的监管重心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地方的监管重点在于其监管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金融服务。“多元双峰”与“双层”监管模式,既可以避免分业监管的缺陷,又可以有的放矢,发挥监管竞争、专业化与分权制衡的优势,消除单一监管所带来的风险。其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监管协调专门机构的设立以及统一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等方式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其实效性。再次,通过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进行匹配、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政绩考核的方式对地方逐底监管竞争进行治理。此外,通过加强我国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建设和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话语能力,建议设立正式、合法、独立且具有执行力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强化国际金融标准的实施,来保障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竞争得到有效约束。最后,重视反垄断法、司法制约机制、行业协会和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多元化的外部力量,对监管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二、美国混业经营机制的关键问题审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混业经营机制的关键问题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体育产业 |
2.1.2 高质量发展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2.1.4 金融支持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2.2.5 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5.2.2 耦合的应用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5.6.2 变量选取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样本选取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7.3 建模准备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7.5 模型检验 |
7.5.1 外观检验 |
7.5.2 运行检验 |
7.5.3 稳定性检验 |
7.5.4 历史检验 |
7.5.5 灵敏度检验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美国混业经营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混业经营相关研究 |
1.2.2 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 |
1.2.3 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理论与现实相结合 |
1.4.3 模型法和实证研究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美国金融业经营制度改革 |
2.1 美国金融业经营制度改革发展历程 |
2.2 美国金融业经营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2.2.1 分业改革中混业经营优势的忽视 |
2.2.2 混业改革中金融监管措施的放松 |
2.2.3 美国金融防火墙制度建设的不足 |
2.2.4 混业经营与系统风险关系的混淆 |
第三章 混业经营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理论分析 |
3.1 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 |
3.1.1 混业经营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
3.1.2 混业经营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 |
3.2 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分析及研究假设 |
3.2.1 适度混业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
3.2.2 过度混业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 |
3.2.3 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非线性影响的研究假设 |
第四章 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模型 |
4.1 模型构建思路 |
4.2 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测算 |
4.2.1 MES边际期望损失法 |
4.2.2 MES边际期望损失法模型的计量框架 |
4.2.3 DCC-GARCH模型的计量框架 |
4.3 混业经营程度的度量 |
4.4 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模型的构建 |
4.4.1 面板门槛模型的选取 |
4.4.2 变量说明及指标选取 |
第五章 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度量 |
5.1.1 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
5.1.2 数据描述性分析 |
5.2 边际期望损失的实证分析 |
5.2.1 数据平稳性检验 |
5.3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程度HHI指数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
5.4 非线性面板模型分析 |
5.4.1 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
5.4.2 平稳性检验 |
5.4.3 面板门槛估计 |
5.4.4 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偏 U”影响 |
第六章 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1.1 美国混业经营改革初期并未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加 |
6.1.2 混业经营程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偏“U”型影响 |
6.2 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
6.2.1 适度混业释放金融发展活力 |
6.2.2 完善混业经营配套监管机制防范过度混业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论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金融领域中的监管套利现象 |
1.1 监管套利的基础理论 |
1.1.1 监管套利的概念 |
1.1.2 监管套利的本质 |
1.1.3 监管套利的法律性质 |
1.2 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模式及分类 |
1.2.1 独立型监管套利 |
1.2.2 非独立型监管套利 |
2 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成因及评价 |
2.1 中国金融监管套利产生的原因 |
2.1.1 内在驱动方面 |
2.1.2 外部环境方面 |
2.2 对于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评价 |
2.2.1 监管套利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 |
2.2.2 监管套利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
2.2.3 结论:监管套利弊大于利 |
3 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法律治理现状 |
3.1 改进监管框架 |
3.1.1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 |
3.1.2 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 |
3.2 更新监管制度 |
3.3 直接打击监管套利行为 |
3.4 不足之处 |
3.4.1 内在驱动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3.4.2 外部环境方面:存在较多制度缺陷 |
4 治理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制度性对策 |
4.1 域外金融监管套利法律治理经验之借鉴 |
4.2 内在驱动之优化: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功能 |
4.2.1 减少信息不对称,使利益相关者充分掌握信息 |
4.2.2 优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靠“信用约束”扭转监管套利惯性 |
4.3 外部环境之改善:弥补制度缺陷 |
4.3.1 深化功能性监管 |
4.3.2 实施穿透式监管 |
4.3.3 推动原则导向监管 |
4.3.4 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
4.3.5 推进金融监管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 |
4.3.6 培养健康的金融文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5)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风险评估与预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 |
一、关于银行跨国并购的概念界定 |
二、关于银行跨国并购类型的界定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框架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银行跨国并购的理论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第二节 银行跨国并购风险理论 |
一、跨国并购风险的构成 |
二、跨国并购风险的评估 |
三、跨国并购风险的预警 |
四、跨国并购风险的控制 |
五、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关于中外银行业跨国并购的比较 |
第一节 关于国际银行业跨国并购的分析 |
一、五次并购浪潮的产生 |
二、国际银行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和特点 |
三、典型跨国银行的案例研究:汇丰银行 |
第二节 关于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分析 |
一、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政策演进 |
二、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现状和特点 |
三、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动因分析 |
四、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案例研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
第三节 关于国内外银行跨国并购的比较 |
一、跨国并购的动机 |
二、跨国并购的战略 |
三、跨国并购的主体 |
四、跨国并购的支付方式 |
第四章 中资银行跨国并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跨国并购的主要风险因素:国内外机构视角 |
一、国际机构对风险因素的分析与评述 |
二、国内机构对风险因素的分析与评述 |
第二节 本文的拓展 |
一、新形势下跨国并购风险的新内涵 |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三、指标体系的构建框架 |
第五章 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风险评估 |
第一节 数据收集和处理 |
一、样本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数据处理 |
第二节 子风险的风险评估 |
一、子风险得分的确定:基于因子分析方法 |
二、子风险的评估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综合风险的风险评估 |
一、综合风险得分的确定:基于熵值法 |
二、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分析 |
三、综合风险预警指数的确定 |
第六章 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风险预警 |
第一节 跨国并购风险预警模型的设计 |
一、BP神经网络原理概述 |
二、BP神经网络模型的算法流程 |
三、建立跨国并购风险预警模型的基本假说 |
四、总体建模思路 |
第二节 BP神经网络在预警模型中的实际应用 |
一、相关参数及函数的设定 |
二、预警模型的训练与检验 |
三、预警结果的评价分析 |
第七章 关于中资银行跨国并购风险控制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风险控制政策建议 |
一、构建政策协调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
二、动态调整监管体系,完善国际监管协调机制 |
三、加强经济外交,改善双边关系 |
四、积极推进BIT谈判,降低投资风险 |
第二节 银行层面的风险控制政策建议 |
一、跟随国家战略,制定科学的并购战略目标 |
二、充分调查,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 |
三、建立分层次的风险防控机制 |
四、合理选择并购目标和中介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6)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成本与效率的影响 |
1.2.2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
1.2.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系 |
1.2.4 论文创新之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及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剖析 |
2.1.1 商业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2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3 三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
2.1.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组织形式辨析 |
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济学解释 |
2.2.1 金融中介功能观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启示 |
2.2.2 金融创新理论对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上的阐释 |
2.2.3 资产专用性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要素配置的解释 |
2.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供求关系探析 |
2.3 综合经营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
2.3.1 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 |
2.3.2 从风险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变 |
2.3.3 从单一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化 |
2.4 后危机时代综合经营监管理论探究 |
2.4.1 更为严格的综合经营市场准入监管 |
2.4.2 综合经营监管的宏观审慎原则 |
2.4.3 综合经营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
3.1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现状分析 |
3.1.1 德国全能银行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特征 |
3.1.2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与立法设计 |
3.1.3 英国银行母公司发展的背景与利弊 |
3.1.4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
3.2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分析 |
3.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 |
3.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
3.2.3 主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践 |
3.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 |
3.3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
3.3.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承担的内部经营压力 |
3.3.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 |
3.3.3 牌照资质差异导致经营局限性与业务深度不够 |
3.3.4 组织形式不一致,行业发展不平衡 |
3.3.5 收入结构不均衡,利润贡献度低 |
3.3.6 现有人员素质难以满足投资银行业务深入发展的需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来源、成因与传导路径 |
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一般来源与特征 |
4.1.1 信用风险的来源 |
4.1.2 市场风险的成因 |
4.1.3 操作风险的来源与表现 |
4.1.4 流动性风险的来源与差异 |
4.1.5 声誉风险的传导路径 |
4.2 投资银行业务合规风险的表现形式 |
4.2.1 代理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2 委托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3 自营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特殊风险成因与传导路径 |
4.3.1 利益冲突风险的生成途径 |
4.3.2 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与运行机制 |
4.3.3 资本重复计算的动因与实现路径 |
4.3.4 透明度风险的表现与特征 |
4.3.5 内部交易造成风险集中的基础与传导路径 |
4.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4.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分解分析 |
4.4.2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差异 |
4.4.3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关联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目的与样本选取 |
5.1.1 研究目的与假设 |
5.1.2 数据来源与说明 |
5.2 基于波动性风险理论的银行业收入构成波动性分析 |
5.2.1 银行业收入构成与波动状况 |
5.2.2 银行业收入波动性分析设计 |
5.2.3 样本总体收入波动性分析结果 |
5.3 资产组合理论框架下的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 |
5.3.1 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设计 |
5.3.2 样本个体收入相关性分析结果 |
5.4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分析 |
5.4.1 研究设计 |
5.4.2 变量选取 |
5.4.3 模型设定 |
5.4.4 实证结果与影响机制分析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
6.1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1.1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
6.1.2 导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
6.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定位与路径选择 |
6.2.1 大型国有银行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规模效应的发展路径 |
6.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投资银行业务协同效应的主要路径 |
6.2.3 中小商业银行适度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 |
6.2.4 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
6.3 公司治理框架与组织结构的优化 |
6.3.1 强化董事会职能与利益制衡机制 |
6.3.2 确立风险管理层级和运行流程 |
6.3.3 导入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管理文化 |
6.4 内部控制机制与合规管理流程的设计与构建 |
6.4.1 以风险防范为目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
6.4.2 建立会计并表与风险并表双重管理机制 |
6.4.3 设置差异化的“防火墙”制度 |
6.5 风险管理流程再造与实施步骤 |
6.5.1 确立组织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 |
6.5.2 开发风险识别与监测工具 |
6.5.3 设计风险度量与评估程序 |
6.5.4 规范风险控制与报告路径 |
6.6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6.1 确立监管架构与监管主体 |
6.6.2 设定监管目标与原则 |
6.6.3 明确市场准入与股东标准 |
6.6.4 设置业务资格与范围限制 |
6.6.5 确立市场化退出要求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
7.1 补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 |
7.1.1 风险防范理念与风险管理文化方面的欠缺 |
7.1.2 风险管理体系与组织发展战略相脱节 |
7.1.3 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匹配 |
7.1.4 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存在局限性 |
7.1.5 风险防范自律机制发挥不足 |
7.2 应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带来的监管挑战 |
7.2.1 强化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
7.2.2 多头监管与监管规则不一致 |
7.2.3 信息协调与并表监管机制不完备 |
7.2.4 对金融集团控股股东存在监管缺位 |
7.3 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全面认识 |
7.3.1 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影响的重新认识 |
7.3.2 对不同组织形式风险差异的辨识 |
7.3.3 提高对银行集团风险隐患的重视程度 |
7.4 增强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 |
7.4.1 建立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的“中国墙”制度 |
7.4.2 控制内部交易造成的风险集中 |
7.4.3 强化自律性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建设 |
7.5 提高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
7.5.1 保持资本充足水平与补充能力 |
7.5.2 以并表管理为基础防范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
7.5.3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
7.6 提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 |
7.6.1 夯实立法基础与监管标准 |
7.6.2 持续革新监管工具 |
7.6.3 利用市场力量约束利益冲突的发生 |
7.6.4 建立法人防火墙与业务防火墙“双墙制度” |
7.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第一节 金融监管理论思想的演进 |
一、早期关于金融管制的经济学观点 |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形成 |
三、经济自由主义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
一、微观审慎监管及其局限性 |
二、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
四、宏观审慎监管运作机制保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多德—弗兰克法》立法背景和内容概要 |
第一节 美国次贷危机过程概述 |
一、第一阶段:金融机构损失扩大、流动性日趋紧张 |
二、第二阶段:流动性问题演变成偿付能力问题 |
三、第三阶段:雷曼公司申请破产,市场信心崩溃 |
四、第四阶段:市场恐慌情绪逐步平复,但前景仍然脆弱 |
五、第五阶段:市场开始流露出某种乐观情绪 |
第二节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原因分析 |
一、房地产泡沫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基础 |
二、债券市场泡沫加剧了危机的到来 |
三、高杠杆操作在流动性紧缩冲击下被迫折价处置资产 |
四、不当降低贷款标准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
五、忽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使风险长时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
六、评级机构逐日盯市估值的评级方法对市场助长助跌推波助澜 |
七、金融从业人员过于短周期的考评激励导致盲目追逐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内容概述 |
一、建立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督机制 |
二、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对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有效监控整体风险敞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 |
第一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风险定义和特征 |
二、转变系统性风险监管理念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管 |
二、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控股公司提高审慎监管措施标准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多德—弗兰克法》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淡化 |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执行不力 |
三、金融产品复杂化呼吁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强化消费者保护机制具体措施 |
一、保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独立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
二、合理确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范围 |
三、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准司法执行权 |
四、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州法律适用选择权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加强金融行为监管措施 |
一、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标准 |
二、严格限制高成本抵押贷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改革 |
第一节 影子银行及其监管改革必要性 |
一、影子银行概念和发展原因 |
二、影子银行主要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
三、影子银行系统改革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的理念 |
一、基于宏观审慎监管将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机构纳入监管 |
二、从微观监管角度围绕净资本、杠杆率和风险拨备完善监管框架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具体监管措施 |
一、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二、建立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的识别及司法审查机制 |
三、通过有序清算机制平衡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 |
四、建立有序清算基金减轻纳税人负担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监管改革 |
第一节 衍生品监管改革背景 |
一、交易所自律监管过度到联邦统一立法监管 |
二、放松管制背景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占主导地位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明确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职权边界 |
二、建立衍生品交易商注册机制,提高业务透明度 |
三、建立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机制,降低杠杆率 |
四、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整体持仓限制,抑制过度投机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实现业务规模有效监控 |
六、限制联邦政府机构向衍生品业务交易商提供财务援助 |
七、衍生品业务监管规则具有“长臂管辖”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修订《多德—弗兰克法》放松监管 |
第一节 《多德—弗兰克法》修订背景 |
一、《多德—弗兰克法》实施稳定金融市场走出了低谷 |
二、《多德—弗兰克法》大幅度提高中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成本 |
第二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机制松绑的争论 |
一、特朗普本人竞选前后多次表达废止《多德—弗兰克法》的意愿 |
二、改革《多德—弗兰克法》的呼吁得到政界广泛支持 |
三、《多德—弗兰克法》的立法推动者强烈反对废止该法 |
四、特朗普政府经济政策诉求推动修改《多德—弗兰克法》 |
第三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修订的过程 |
一、财政部报告突出强调简化监管措施 |
二、众议院意图通过法案全面废止《多德—弗兰克法》 |
三、两院妥协部分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措施 |
第四节 《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 |
一、放松消费者抵押贷款监管限制条件 |
二、放松中小型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 |
三、放松对资本市场的部分监管要求 |
四、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优化审慎性监管要求 |
五、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特殊群体保护力度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八章 《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金融稳定有效性评价 |
第一节 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以金融稳定有效性对《多德—弗兰克法》进行评价的必要性 |
二、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机制建设 |
第二节 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多德—弗兰克法》自身可能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目标的监管措施 |
二、《经济增长、放松管制和消费者保护法》松绑监管可能加剧宏观波动 |
第三节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学习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金融安全理论 |
2.1.2 经济安全观和产业安全观 |
2.1.3 系统科学与工程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融混业与经营绩效 |
2.2.2 金融混业与金融风险 |
2.2.3 金融混业与制度变迁 |
2.2.4 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
2.2.5 文献评述 |
3 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分析 |
3.1 金融混业的范畴及功能 |
3.1.1 金融混业的基本范畴 |
3.1.2 金融混业经营的功能 |
3.2 主要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现状、比较与启示 |
3.2.1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2 英国银行母公司控股模式 |
3.2.3 日本渐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4 德国和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模式 |
3.2.5 比较与启示 |
3.3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 |
3.3.1 中国金融业构成 |
3.3.2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演进 |
3.3.3 中国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与普惠金融 |
3.3.4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特征 |
3.3.5 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的关键要素:风险与绩效 |
4.1 金融系统性风险测度 |
4.1.1 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标体系 |
4.1.2 计量模型 |
4.1.3 样本与数据来源 |
4.1.4 结果与分析 |
4.2 金融系统经营绩效分析 |
4.2.1 计量方法 |
4.2.2 结果与分析 |
4.3 混业经营优选模式——银行控股公司 |
4.3.1 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5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分析 |
5.1 金融系统安全概念模型 |
5.2 金融系统安全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分析 |
5.3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稳定性理论 |
5.3.1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
5.3.2 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混沌动力学分析 |
5.3.3 数值模拟与仿真 |
5.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 |
5.4.1 金融系统安全优化对象 |
5.4.2 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动力学流图及仿真 |
5.4.3 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优化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6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指数 |
6.1 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指数评价 |
6.2 关键因子及评分标准 |
6.2.1 经济实力与经济运行 |
6.2.2 治理能力与政策有效性 |
6.2.3 国际收支与外部影响 |
6.2.4 金融运行与金融发展 |
6.2.5 金融稳健性与控制力 |
6.3 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法制环境建设方面 |
7.2.2 行业综合性监管体制建立方面 |
7.3 论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事实与问题 |
0.1.1 多样化体系下的金融监管现状 |
0.1.2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0.2 文献综述研究 |
0.2.1“逐顶”监管竞争与法律产品理论 |
0.2.2“逐底”监管竞争与部门利益理论 |
0.2.3 简单二分法的困境 |
0.2.4 监管合作论—对“逐底”监管竞争论的一种回应 |
0.2.5 研究的黑箱化:一些没有被考量的因素 |
0.3 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0.3.1 论文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0.4.1 主要观点 |
0.4.2 创新之处 |
1 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分析 |
1.1 金融监管竞争基本范畴界定 |
1.1.1 政府竞争论下的监管竞争 |
1.1.2 金融监管竞争概念的厘定 |
1.2 金融监管竞争规制的理论阐释 |
1.2.1 金融监管竞争的性质分析 |
1.2.2 金融监管竞争的效应分析 |
1.2.3 金融监管的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 |
1.2.4 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
1.3 金融监管竞争的理论前提假设 |
1.3.1 监管资源的稀缺性 |
1.3.2 监管机构之理性经济人 |
1.4 金融监管竞争的维度与范围 |
1.4.1 横向与纵向:金融监管竞争的两个维度 |
1.4.2 监管市场与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竞争的范围 |
1.5 金融监管竞争的方式与策略 |
1.5.1 规范监管与日常监管:金融监管竞争的两种方式 |
1.5.2 作为与不作为:金融监管竞争的策略 |
1.6 金融监管竞争的类型化分析 |
1.6.1 类型化分析对金融监管竞争研究的启示 |
1.6.2 金融监管竞争的分类意义 |
1.6.3 金融监管竞争类型化研究的分类标准 |
2.中央金融监管角力与协调失序 |
2.1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中央金融分业监管困局 |
2.1.1 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形成 |
2.1.2 金融分业监管格局的现状 |
2.1.3 困境: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 |
2.2 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 |
2.2.1 资产证券化的多头监管格局 |
2.2.2 资产证券化监管竞争的负面影响 |
2.3 股市调控行动中的协调失序 |
2.3.1 央行与证监会调控态度差异 |
2.3.2 证监会与银监会监管策略分歧 |
2.3.3 历史的相似之处 |
2.3.4 中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约束软化 |
2.4 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成因理论阐释 |
2.4.1 专业化分工背后的碎片化悖论 |
2.4.2 双重利益背景下的“地盘之争” |
2.4.3 双重角色驱使下的“父爱主义” |
3.金融监管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 |
3.1 纵向金融监管缺失、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竞争的出现 |
3.1.1 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下的地方金融监管缺失 |
3.1.2 地方金融兴起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产生 |
3.1.3 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以及金融监管竞争的出现 |
3.2 地方交易所清理整顿的央地博弈 |
3.2.1 地方交易场所乱象丛生 |
3.2.2 中央历次清理整顿工作回顾 |
3.2.3 地方对中央清理整顿政策的执行情况考察 |
3.2.4 地方政府在清理整顿中的双重身份与利益诉求 |
3.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地方监管竞赛 |
3.3.1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权限的央地分配 |
3.3.2 各地对中央《指导意见》的调整性规定 |
3.3.3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竞赛效应 |
3.4 央地、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内生逻辑 |
3.4.1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定位和功能之惑 |
3.4.2 中央金融监管策略缺乏针对性 |
3.4.3 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化缺失 |
4.涉外金融监管的对弈与角逐 |
4.1 金融全球化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现状 |
4.1.1 金融全球化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的影响 |
4.1.2 后危机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表现 |
4.2 涉外金融监管双边对弈:以“中国概念股”审计事件为视角 |
4.2.1“中概股”上市审计监管博弈历程回顾 |
4.2.2 中美审计监管博弈对相关者利益的侵损 |
4.2.3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直接原因:法律抵触 |
4.2.4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根源所在:监管自主权维护与域外监管扩张 |
4.3 涉外金融监管多边角逐:以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实施为中心 |
4.3.1 巴塞尔Ⅲ的各国实施情况 |
4.3.2 巴塞尔Ⅲ倾斜性规定对中国利益的消解 |
4.3.3 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中的大国主导与角力 |
4.4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成因分析 |
4.4.1 国家金融竞争实现之手段 |
4.4.2 国家金融主权的扩张与维护 |
4.4.3 国际金融软法的约束困境 |
5.金融监管竞争秩序的重塑 |
5.1 金融监管秩序法治化: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争的转变 |
5.1.1 竞争秩序维护之必要 |
5.1.2 法治化:竞争秩序维护之路 |
5.2 金融监管体制顶层设计的重构 |
5.2.1 监管竞争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因果关系 |
5.2.2 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路径选择 |
5.3 我国金融监管的机制创新 |
5.3.1 中央金融监管的“多元双峰”格局 |
5.3.2 央地金融监管权力配置 |
5.4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优化 |
5.4.1 监管优化、竞争与协调 |
5.4.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范化 |
5.5 地方金融监管逐底竞赛的治理 |
5.5.1 实现地方事权、财权相匹配 |
5.5.2 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5.5.3 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绩效考核制度 |
5.6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约束机制构建 |
5.6.1 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建设 |
5.6.2 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话语能力 |
5.6.3 硬化国际金融监管软法 |
5.7 金融监管竞争的多元化约束 |
5.7.1 多中心治理与多维约束 |
5.7.2 反垄断法在规制监管竞争上的作用 |
5.7.3 多层次司法制约体系的建立 |
5.7.4 行业协会相关作用的发挥 |
5.7.5 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美国混业经营机制的关键问题审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许嘉禾. 山东大学, 2021(11)
- [2]美国混业经营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混业经营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视角[D]. 方定闯. 兰州大学, 2021(12)
- [3]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4]论中国金融监管套利的法律治理[D]. 陈俊良. 广西大学, 2020(07)
- [5]中资银行跨国并购的风险评估与预警研究[D]. 金川.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8)
- [6]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 郑雪. 辽宁大学, 2020(01)
- [7]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 王欢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9]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 崔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12)
- [10]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D]. 肖韵. 西南财经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