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制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楠[1](2020)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文中指出城市公用事业是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普遍性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集群的总称,具有保证物质生产、维护公共秩序、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作用,同时,还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大致历经了招商引资—扩大民营—公私合作(PPP)三个阶段。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逐步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方式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PPP作为对传统供给模式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起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积极作用,从而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领域逐步流行,近年来各地均推出大量PPP示范项目。与此同时,包括营建用途产生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政府监管效能不足、项目合约治理与风险管理水平欠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值得社会各界重视并亟待解决。以合约安排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理解为PPP合约的治理问题,从而通过完善其合约条款、优化合约设计的方式为PPP模式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寻找一条优化路径。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相关书籍与资料的研读,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进行了研究。第一,PPP模式凭借其既能有效解决地方财政压力,又能充分发挥公私各方禀赋优势的特点,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部分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比已有国内外城市公用事业与PPP模式的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二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相关特征辨析与行业类别划分。三是通过对PPP概念与内涵的探讨,阐明了其合约本质,并利用产权理论将现有PPP模式分为有限产权、混合产权、完全产权三类。四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第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适用性及存在问题。与此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将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生产营建用途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政府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四个方面。二是透过合约安排的视角,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重新解读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固定合约阶段、分成合约阶段和PPP合约阶段。三是参照公共部门比较值法(Public Sector Comparator),将以纵向一体化为特征的PPP合约与传统行政合约在公用产品供给效率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PPP模式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应用的条件与范围,并辅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的实际案例进行验证。第三,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全周期风险管理。由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进行PPP合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把握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实现PPP项目的全周期风险动态管理,从而保证其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上的最优化。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全面准确的风险识别清单,即通过对我国40个PPP问题案例的研究,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归纳为五大类,包括政府引致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项目建设风险和市场运营风险,合计20种,并以此建立风险清单。二是科学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即利用模糊综合评判与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演示如何在实践中合理评价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三是权责清晰的风险分担框架,即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将PPP风险因素分级,然后采用层级关联与要约仲裁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框架。四是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环境,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出发,结合传统礼教与公序良俗的规范作用,为处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问题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角度。第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在PPP项目风险全周期管理的框架下,以数理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探讨项目租值的创造与分配,对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PPP项目的资源最优配置。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基本框架概述,包括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主要合约条款以及合约设计准则。二是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说明在管制的局限条件下,各个生产要素在合约中所占比例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三是基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构建动态博弈的数理模型,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四是综合全文的研究分析,从完善PPP合约的收益条款、风险条款、主体条款、监管条款、补充条款五个方面,对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第五,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实现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发展就要优化其项目合约的设计,主要包括完善模式匹配机制,合理配置项目租值,实现风险动态管理。二是PPP项目合约要以法律框架为依托,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发展需要政府监管的保驾护航。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健全监管监督机制,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三个重要手段。四是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需要社会共治,可以通过突出社会规范作用,建立公众问责机制,塑造社会共治环境来实现。总而言之,PPP模式的本质是建立在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约安排,实现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应当着眼于PPP模式的合约治理,根据具体PPP项目所面临的局限条件,在项目缔约之前,项目试运营期间、项目中期评估阶段适时完善合约条款,从而不断优化PPP的合约设计,为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提供一条有效的路径。
龙伟斌[2](2020)在《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现阶段,我国城市公园养护领域民营化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养护服务交由市场主体提供。但随着民营化的深入发展,养护民营化的效果差强人意,政府规制不到位、养护效率低下、行业垄断、恶性竞争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民营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中的职能完全消失,只是政府的履职方式发生了改变。在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后,政府规制显得尤为重要,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养护中的市场准入、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实现市场化运作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平衡。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在对我国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后民营化时代的对政府有效规制的需求,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本论文的主体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首先对民营化的概念、必要性等基本问题予以界定;其次展开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特殊性阐述,对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其原则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现行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法律现状及其实践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既有立法中关于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总结其立法特点;其次从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实践中总结养护民营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实践及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出在城市公园养护领域存在监管机构不明晰、市场竞争机制缺失、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明确了我国在城市公园养护领域对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的迫切性。第四部分,主要是从行政规制传统、市场经济改革、公民文化认知等方面对上述问题的存在进行成因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提出完善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法律规制的若干建议,主要是从养护民营化规制机构、竞争监管、市场准入及退出等方面进行展开。
许海建[3](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张丹华[4](2020)在《浅谈中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世界各地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浪潮中,我国民营化改革浪潮也逐渐兴起。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是帮助政府改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大举措。不仅能够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还能够很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参与,可以形成各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民营化改革起步较晚,在改革进程中产生了许多突出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进程,指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合理建议。
刘杰[5](2020)在《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政府垄断经营公用事业的模式被打破,政府通过与企业订立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成为我国公用事业经营的一种重要模式。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为保障公众对于普遍、持续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政府监管责任变得尤为重要,临时接管即是政府履行监管者责任的体现,其存在具有正当性。但由于我国关于临时接管存在着立法位阶低,立法技术水平不高,各地适用条件不统一,接管程序以及接管后续处理缺少规定等弊端,导致在实践中临时接管制度被个别行政机关滥用,侵害特许经营企业的权益时有发生,不利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因此,对临时接管制度的研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通过完善临时接管的立法,规范行政机关的接管行为,为民营化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马良全[6](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指出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郑磊[7](2019)在《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公共事业中城市燃气行业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公共产品,还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地区经济发展、城市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好坏,而且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具备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基础产业,同时还是目前国家着重扶植和对外开放的行业。长期以来,我国把城市燃气行业归为公共事业类企业,当作带有公益性的公共产品来看待,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规制体制。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其行业行政性垄断经营、生产效率低下、外部竞争不足、过分依赖政府补贴、供需矛盾突出等弊端已逐渐暴露,而这些存在的弊端造成了城市燃气行业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益低下、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为此,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公共事业中垄断行业的规制体制改革,城市燃气行业也包含其中。虽然有政策上的支持,但现阶段城市燃气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改革的力度和步伐还相对缓慢,其深层次的体制矛盾还相当突出,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做到既能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保证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又能够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这就成为城市燃气行业规制体制改革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民营资本注入的角度对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的规制体制改革进行研究,从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的初衷入手,采用民营化改革目标体系和监管运行体系结合的分析模式来探究城市燃气行业为什么要进行民营化改革,改革的方向和目的,改革的制度设计。同时,借鉴国外同行业民营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来研究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燃气行业的规制体制,对城市燃气行业的民营化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高丹[8](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陈宝亮[9](2018)在《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促使社会经济的发展主体进行结构性转型。与此同时,十九大进一步强调“供给侧”结构性的改革思想也凸显了对国民经济新发展方向的引领。随着我国将国计民生发展放置到日趋重要的地位,直接惠及民生的公用事业发展成为了我国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这也是我国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不断转变自身作用方式的突出体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用事业的发展管理对我国整体治理产生基础性影响。但是,国民经济发展中市场主体的内生性有待挖掘,公用事业发展的原有路径依赖影响到了当前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程度,这使得我国亟待推进公用事业发展的制度性变革,而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趋势则是不可回避的选择方向。所以,本文针对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问题进行研究,以上是本文研究的初衷所在。黑龙江省作为我国传统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构成部分,高度集中的单位制管理体系以及对公有制的路径依赖影响了东北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进程。黑龙江省亟待结合现有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困境,通过借鉴国外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发展方面的重要经验,建构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在本文研究的过程中,首先结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诠释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主体思想和实践路径。在此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过程中政府直接行政管制过多、经济性管制程度较高、社会性管制仍不完善、政府管制的法律环境存在根本缺陷以及管制机构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在国外发展经验的指导下,有效限制政府干预力度、优化产权及治理权结构、建构完善的政府管制组织、提升服务能力并推进柔性管制政策,全方面降低政府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的干预性,充分调动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的活性,推动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良性发展。
韩鸿蕊[10](2017)在《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用企业民营化利弊共存,但宏观来讲是利大于弊,改革带来的成果将受益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及市场主体。无序的发展将造成改革的停滞,缺少制度保障将影响民营化落地扎根。我国民营化改革三十多年来,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参与经济建设愈加深入,同时对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体制完善的需求愈加急迫。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建设对于推动我国民营化改革具有现实而重大的实践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政治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中国的公用企业民营化也在不断深化改革中稳步发展。然而在实施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长效健全的规制监管体制是确保公用企业民营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保证。本文以经济法学和市场规制理论为切入点,尝试分析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过程中法律规制体制的现存问题,研究其完善进路并且提出改善建议。国有的公用部门运营效率低,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相匹配,致使国家财政背上了沉重负担。传统观念上的“公用企业=公营企业”受到强烈的冲击,因此,国家开始了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改革进程,先布局在各地方省市开展试点,探索一条平衡“刺激公用行业市场竞争”与“维护公众的福利利益”二者的发展道路。本文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出发,从纵向出发梳理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规制改革的发展历程,从横向出发对比域外四国改革措施及经验,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从问题的提出到问题的研究再到问题的解决,清晰地论证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的现存问题及发展进路,最后提出对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本文从研究的新视角和新内容出发,立足于市场规制法方向,从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体制的完善角度着手,从我国改革的实践中总结利弊得失,进而为完善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及建议。本文除绪论之外,主要由以下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用企业民营化规制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为厘清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相关基本问题,为后文笔者进一步剖析问题及提出对策等奠定基础。笔者主要从概念界定、规制的基本原则及基础模式、改革发展历程以及法律规制必要性几大方面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制体系中,总结有关公用企业民营化规制的相关规定,分析目前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而提出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存在立法保障不足及监管制度缺位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旨在通过对比评析英美日韩四国对公用企业民营化规制的法律制度,借鉴该四国对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得出我国应当确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推进公共服务的公私合作制、建立激励性的竞争机制以及构建独立的监管机构,对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研究具有建设性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乃是论文重点,针对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提出对策及建议,主张构建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建立清晰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机制和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管体制。随着我国公用企业的民营化建设逐步深入,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体制的完善势在必行。公用企业的法律规制不仅是一场市场与管制、控制与自由的较量,而且是国家资本和民营资本、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综合博弈。所以毋庸置疑,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建设是公用企业改革深入落实的根本保障。
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制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框架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城市公用事业特性及相关理论 |
2.1.1 城市公用事业的网络性 |
2.1.2 垄断性与自然垄断理论 |
2.1.3 公用性与公用物品理论 |
2.2 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概念 |
2.2.1 PPP模式的合约本质 |
2.2.2 PPP模式的发展背景 |
2.2.3 PPP模式的类型划分 |
2.3 从新古典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3.1 合约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2.3.4 博弈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适用性及存在问题 |
3.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适用性分析 |
3.1.1 PPP合约与产业结构 |
3.1.2 PPP合约的效率边界 |
3.1.3 PPP合约的应用条件 |
3.2 PPP合约应用实例分析—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
3.2.1 项目概况 |
3.2.2 合约分析 |
3.2.3 假说验证 |
3.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现存问题 |
3.3.1 营建用途产生异化 |
3.3.2 社会资本参与困难 |
3.3.3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3.3.4 监管效能有待提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制约因素及风险分析 |
4.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中的制约因素 |
4.1.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4.1.2 PPP合约的不完全性与风险 |
4.1.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特征 |
4.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识别 |
4.2.1 PPP项目合约的内部风险 |
4.2.2 PPP项目合约的外部风险 |
4.2.3 城市公用事业PPP风险的识别方法 |
4.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清单 |
4.3.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案例归纳 |
4.3.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清单建立 |
4.3.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释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管理 |
5.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风险的预警机制 |
5.1.1 PPP项目的风险评估 |
5.1.2 PP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 |
5.1.3 PPP合约风险评估的案例演绎 |
5.2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分担框架 |
5.2.1 PPP合约的风险分担 |
5.2.2 层级关联与责任归属 |
5.2.3 归责不明与仲裁机制 |
5.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的社会共治 |
5.3.1 交易费用视角下的风险度量 |
5.3.2 礼仪规范下的PPP项目风险 |
5.3.3 PPP项目风险的社会性监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优化设计 |
6.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基本框架 |
6.1.1 PPP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 |
6.1.2 PPP项目合约的主要条款 |
6.1.3 PPP项目合约的设计准则 |
6.2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2.1 租值配置模型 |
6.2.2 政府管制约束 |
6.2.3 推理结果分析 |
6.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3.1 租值配置模型 |
6.3.2 动态博弈分析 |
6.3.3 推理结果分析 |
6.4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 |
6.4.1 PPP合约的收益条款设计 |
6.4.2 PPP合约的风险条款设计 |
6.4.3 PPP合约的其它条款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 |
7.1 优化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7.1.1 完善模式匹配机制 |
7.1.2 合理配置项目租值 |
7.1.3 实现动态风险管理 |
7.2 完善PPP合约的法律保障 |
7.2.1 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 |
7.2.2 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 |
7.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7.3 加强城市公用事业PPP政府监管 |
7.3.1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 |
7.3.2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7.3.3 健全监管监督机制 |
7.4 推动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社会共治 |
7.4.1 突出社会规范作用 |
7.4.2 建立公众问责机制 |
7.4.3 塑造社会共治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PPP项目风险因素权重及其影响程度判断专家调查问卷 |
(2)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2 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2.1 养护民营化的基础理论 |
2.2 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 |
3 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现状分析 |
3.1 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立法现状及特点 |
3.2 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实践现状 |
4 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规制存在的问题 |
4.1 监管机构不够明晰 |
4.2 市场竞争机制缺失 |
4.3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
5 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存在问题的成因 |
5.1 公用事业法律规制的发展困境 |
5.2 经济改革下的市场失灵 |
5.3 公民参与的文化认知失衡 |
6 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
6.1 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职能配置 |
6.2 加强养护民营化市场竞争监管 |
6.3 健全市场准入监管及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浅谈中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 |
(一)公用事业民营化 |
(二)民营化改革的理论依据 |
1. 交易成本理论。 |
2. 委托代理理论。 |
3. 放松管制理论。 |
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进程 |
三、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
(二)市场发育不够成熟 |
(三)市场定价不科学 |
(四)有关法制政策落后,阻碍了民营化进程 |
四、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对策探究 |
(一)确立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目标方向 |
(二)完善法制政策,加强政府监督能力 |
(三)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 |
五、结语 |
(5)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概述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的概念及法律定性 |
1.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的概念 |
2.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的法律定性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正当性 |
1.国家责任理论支持 |
2.公用事业运营的普遍服务和持续性要求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应遵循的行政法原则 |
1.比例原则 |
2.正当程序原则 |
二、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在立法位阶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
1.法律位阶低,存在合法性危机 |
2.法规范表述粗糙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在适用条件上存在的问题 |
1.临时接管条件不统一 |
2.临时接管“紧急情况”标准模糊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1.缺乏接管期限的规定 |
2.缺乏临时接管终止条件的规定 |
3.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 |
4.缺少公众参与 |
5.缺乏监督机制 |
三、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提升立法层次 |
(二)明确临时接管的条件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的程序构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的配套制度 |
1.建立特许经营公众监督委员会制度 |
2.设立普遍服务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概念引入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政府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2.1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
2.1.1 民营化改革中的条件性市场失灵 |
2.1.2 公共政策下的政府失灵 |
2.2 民营化改革的产权理论 |
2.2.1 产权理论在民营化改革中的应用 |
2.2.2 产权理论对民营化改革的启示 |
第3章 城市燃气民营化改革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城市燃气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
3.1.1 我国城市燃气产业在公共服务中的地位 |
3.1.2 城市燃气行业的特性 |
3.1.3 城市燃气的技术特征 |
3.2 我国城市燃气民营化改革的情况分析 |
3.2.1 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 |
3.2.2 特许经营制度实施 |
3.2.3 当前城市燃气行业的民营化改革困难 |
3.3 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的政府监管 |
3.3.1 市场准入监管 |
3.3.2 市场价格监管 |
3.3.3 质量监管 |
3.4 城市燃气民营化改革的主要措施 |
3.4.1 产权结构转让措施 |
3.4.2 有效竞争措施 |
第4章 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我国城市燃气产业规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4.1.1 政企不分和政策垄断 |
4.1.2 垂直一体化严重和网络垄断突出 |
4.1.3 规制缺位和效率低下 |
4.1.4 价格制度不合理和听证制度不完善 |
4.2 城市燃气民营化改革的原因 |
4.2.1 原有体制的缺陷 |
4.2.2 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的政府原因 |
4.2.3 民营资本投入因素 |
4.2.4 国家政策对民营化改革的支持 |
第5章 国外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的国际经验 |
5.1 国外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的背景 |
5.2 国外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的实践 |
5.2.1 美国的实践 |
5.2.2 英国的实践 |
5.2.3 日本的实践 |
5.3 国际经验对我国民营化改革的启示 |
5.3.1 放松规制与激励性规制并存 |
5.3.2 根据区域性市场特征确定政府规制特点 |
第6章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对策建议及结论 |
6.1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
6.1.1 整合传统规制模式 |
6.1.2 积极推进燃气行业投融资体制 |
6.2 健全完善燃气产业规制改革的有效制度 |
6.2.1 构建燃气行业监管的规制机构 |
6.2.2 完善区域性特许经营制度 |
6.3 完善监督机制实现跨区域竞争与合作 |
6.3.1 完善价格规制体制 |
6.3.2 推进跨区域竞争与合作 |
6.4 基本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9)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理的制度框架 |
2.1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的概念阐释 |
2.1.1 公用事业 |
2.1.2 民营化 |
2.1.3 政府管制 |
2.2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的特征 |
2.2.1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本范畴 |
2.2.2 公用事业发展主体经营方式 |
2.2.3 公用事业发挥阶段性及政府管制路径演化 |
2.2.4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特征 |
2.3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效果 |
2.3.1 实现公用事业运营的成本控制 |
2.3.2 弥补政府财政开支的发展局限 |
2.3.3 打破垄断格局并降低产品价格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现状及问题 |
3.1 黑龙江省公用民营化政府管制现状 |
3.1.1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制度的沿革及现状 |
3.1.2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管制及立法现状 |
3.2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中在的问题 |
3.2.1 公用事业产品定价机制信息不对称 |
3.2.2 公用事业单位的效率低下 |
3.2.3 公用事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不足 |
3.2.4 权力制约机制发展程度不高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存在的原因分析 |
4.1 政府直接行政管制过多 |
4.1.1 缺乏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
4.1.2 政企不分 |
4.2 经济性管制程度较高 |
4.2.1 定价机制不合理 |
4.2.2 价格规制与服务质量监督关联度不强 |
4.3 社会性管制仍不完善 |
4.3.1 社会性监管要与经济性监管区分 |
4.3.2 缺少社会监管制度 |
4.4 政府管制的法律环境存在根本缺陷 |
4.4.1 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滞后 |
4.4.2 法规散乱政出多门 |
4.4.3 执法不严作为不到位 |
4.5 管制机构设置不合理 |
4.5.1 权力分散管制机构过多 |
4.5.2 政府管制机构具有管理和经营双重职责 |
4.5.3 管制机构建设不健全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管制经验及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措施 |
5.1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概况及经验 |
5.1.1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缘起及概况 |
5.1.2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管制改革原则 |
5.1.3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路径及方法 |
5.1.4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改革成效 |
5.2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对策 |
5.2.1 限制政府主体的干预力度及权限 |
5.2.2 优化产权与治理结构 |
5.2.3 建构完善的政府管制组织机构 |
5.2.4 制定财税金融帮扶政策 |
5.2.5 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
5.2.6 实行柔性管制政策 |
5.3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的保障性措施 |
5.3.1 全面落实进入管制制度 |
5.3.2 全面推行价格管制措施 |
5.3.3 建构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
5.3.4 加强质量安全与环境管制力度 |
5.3.5 提高对管制主体审计力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10)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2 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概述 |
2.1 公用企业民营化的界定 |
2.1.1 公用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
2.1.2 公用企业民营化的内涵 |
2.2 公用企业民营化规制的基本原则 |
2.2.1 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
2.2.2 程序保障原则 |
2.2.3 政企分开原则 |
2.3 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2.3.1 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导致行业规制困难 |
2.3.2 缺少竞争激励机制造成企业效率低下 |
2.3.3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及损害消费者权益 |
2.3.4 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的混乱监督现状 |
2.4 公用企业民营化规制改革的历程 |
2.4.1 政企合一综合管理时期 |
2.4.2 转变职能放松管制时期 |
2.4.3 深化改革完善监管时期 |
3 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1 相关法律规定 |
3.1.2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
3.2 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3.2.1 民营化规制的立法层级低 |
3.2.2 缺乏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 |
3.2.3 缺少合理的价格规范机制 |
3.2.4 产品质量及安全标准不明 |
3.2.5 规制机构及责任追究体制缺位 |
3.2.6 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
4 域外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启示 |
4.1 域外公用企业民营化的规制改革规定 |
4.1.1 英国的相关规制改革规定 |
4.1.2 美国的相关规制改革规定 |
4.1.3 日本的相关规制改革规定 |
4.1.4 韩国的相关规制改革规定 |
4.2 域外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4.2.1 确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
4.2.2 推进公共服务的公私合作制 |
4.2.3 建立激励性的竞争机制 |
4.2.4 构建独立的监管机构 |
5 我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构建全面的公用企业民营化法律规制体系 |
5.1.1 提高公用企业民营化规制的立法层级 |
5.1.2 制定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实施细则 |
5.2 建立清晰透明的公用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
5.2.1 确立放松市场准入限制的基本原则 |
5.2.2 明确公用企业市场准入标准 |
5.2.3 简化公用企业市场准入程序 |
5.3 完善保障公用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机制 |
5.3.1 实行合理的公用行业价格管制机制 |
5.3.2 明确公用企业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 |
5.4 建立完善的公用企业民营化的监管机制 |
5.4.1 设置国家与地方分层且独立的监管机构 |
5.4.2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
5.4.3 完善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监管体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制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D]. 张一楠. 吉林大学, 2020(03)
- [2]城市公园养护民营化的法律规制[D]. 龙伟斌. 暨南大学, 2020(04)
- [3]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浅谈中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J]. 张丹华. 中国产经, 2020(08)
- [5]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制度[D]. 刘杰.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7]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民营化改革问题研究[D]. 郑磊.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8]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9]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研究[D]. 陈宝亮.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8(01)
- [10]公用企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研究[D]. 韩鸿蕊.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