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独立性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琪[2](2021)在《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纳税服务社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成为税务机关以及涉税中介代理机构的重要任务。纳税服务社会化是纳税服务高度发达的重要过程,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快速发展,不仅能够提升纳税服务市场的活力,也能够促进税收征管体系的现代化。我国税务律师是由律师行业不断演化而来,伴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业务逐渐细化,律师专业化分工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现代经济社会各项法律业务牵涉面较广,并且法律业务较为繁琐,单个律师的知识面很难兼顾到各方的影响因素。这在客观上也要求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不能继续求全,而要对某方面进行深度的专业化学习。税务律师就是在纳税服务领域的法律业务逐渐深化产生的,并且拥有非常丰富的税法业务知识。特别是随着纳税收入不断增加,违法涉税案件也同比大幅度增加,很多中小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税务争议、税务听证、涉税刑事风险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涉税律师,容易导致重大损失。尤其是国地税合并后,税务系统内部重新构建了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将原来的国地税稽查部门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税务机关稽查力量,提升了税务系统的稽查能力。同时,在当前“大数据治税”的时代,税务机关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相关纳税信息。企业由此面临的压力也是空前的,企业在税务机关面前大量数据都是透明的,一旦企业的数据发生异常,税务系统内部会主动发出预警,税务机关进一步查明原因,很容易发现企业的涉税违规事项,导致纳税人面临的税务风险与日增多,这促使税务律师行业在纳税服务行业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去完善。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的缺失和制约,是影响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最大的瓶颈,由此导致了诸多问题,如行业法制建设滞后、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执业范围较窄、以及税务律师行业人才稀缺且素质较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税务律师发展的起源、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税务律师行业的经验,结合我国涉税服务领域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加强涉税服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税务律师行业的监管,支持行业多元化发展和积极开拓业务范围,重视税务律师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提升。以期通过上述措施能够促进税务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钱静[3](2020)在《律师庭审异常策略评析》文中指出在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期,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采用异常策略1的现象屡见不鲜,如风行一时的死磕策略、法律援助案件中常见的配合策略等。律师采用这些策略会扰乱法庭秩序,有损司法公正,进而损害司法权威。2当然这些策略也并不是说一无是处,有些策略从某种程度上促进法治的进程。3因此,对于这些策略的规制不是一篮子否定,而是需要辩证的看待。因此,本文通过对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现象的全面研究,探究庭审中常见的律师异常策略类型,从心理学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窥测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动机与原因;并分析律师庭审中采用策略产生的正负面效应。根据对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的全面探析,最终提出化解此现象的对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对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的现象描述出发,分析实践中的异常策略现象,探讨其中的争议点,引出问题,并第其进行一定的分类。主要通过罗列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中律师都采取了异常策略,有的采用了对抗策略,有的采用配合策略,也有些采用悲情策略。但是采用这些策略,庭审氛围要么过于对抗,要么过于和谐,完全没有呈现出控辩双方辩论的模式,有些律师将箭头直指法官,与法官的关系紧张,严重者扰乱了法庭秩序。这些现象的描述为后文的分析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正负面效应以及律师采取异常辩护策略的行为边界。不是说所有的异常策略产生的都是负面效应,有些异常策略产生了正面效应。如死磕策略中的一些策略,这些策略死磕程序,要求法院依程序办事,这种死磕策略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法治的发展。当然,大部分的异常策略是有负面效应的,这些策略损害了司法独立,造成辩审冲突,也让庭审偏离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因此,律师采用异常辩护策略行为时,要设定律师的行为边界。第三部分分析了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内因和外因。结合理性选择理论与博弈分析理论,分析出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行为是理性选择与博弈的结果。外部原因主要有庭审的形式化、审判权不独立不中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依然严峻、法官律师未形成职业共同体。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物质决定意识。这些外在环境决定了律师的策略选择,即律师综合考量外部环境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个策略。第四部分论述了要化解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现象,根本出路是什么?通过本文,我们分析了律师采用异常策略其实是综合衡量各种因素的结果,是由外部因素决定内部选择。那么对影响律师策略选择的外部因素进行适当的改革,同时对内部因素予以一定的强化,或许能够化解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现象。根本出路主要有四大对策:其一,通过维护程序正义、树立法官权威以及规范律师行为来构建理性和谐的辩审关系;其二,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其三,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等来优化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其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邢宇婷[4](2020)在《A市律师惩戒工作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律师惩戒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的法律、部门规章、律师协会依据我国法律、律师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对违规违纪律师予以惩处以建设风清气正的律师队伍。尽管立法对惩戒律师的适用条件、方式、内容等作出规定,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律师为了自己利益挑衅法律、社会公德甚至社会利益,律师惩戒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充分发挥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其在运行中存在不足,因此探析如何完善律师惩戒工作意义重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律师协会仅仅是行业处分,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是律师协会根据投诉人的投诉,经过调查后对被投诉人实施的行业处分,会对被投诉人以后接受委托和获取法律服务报酬产生不利影响,但并不会约束被投诉人的人身自由。本文就A市律师惩戒情况充分调研后,结合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律师惩戒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律师惩戒工作提供可行性、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的研究范围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规律师的行政处罚与律师协会对违规律师的行业处分,主要以A市的被处分律师惩戒案件为调研基础,并对调研情况中搜集的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从而找出A市律师惩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数据分析发现,A市律师惩戒工作适用条件、程序、流程等均存在不足。另外,惩戒决定书的说理不够充分。以上种种,不仅会影响A市律师整体健康地发展,还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调研数据整理及分析,A市律师惩戒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除了普遍性因素之外,还有其自身特殊原因。为此,根据A市律师惩戒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对策。本论文共三章:第一章为A市律师惩戒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数据整理分析,主要是A市律师惩戒受理部门、惩戒决定书说理论证、惩戒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律师惩戒救济途径等情况的数据图表。第二章为A市律师惩戒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根据数据分析发现A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惩戒律师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受理部门管辖重叠职责不清、惩戒标准不统一、对被惩戒律师的救济程序不充分、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监督不足等问题。第三章为完善A市律师惩戒工作的建议,主要是:一、明晰惩戒受理部门管辖范围和职责;二、统一惩戒标准;三、完善律师惩戒救济程序;四、加强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
陈琪[5](2020)在《“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认为公职律师制度是法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其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决定其发挥功效的关键。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服务的内部性、监督的多向性和服务的无偿性等特征,在决策审查、风险防控和法治观念养成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职律师制度在长期的实践运行中产生了“聘任制雇员合同管理制”、“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专职律所+兼职部门并行管理制”和“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制”四种典型的模式。各种模式既有契合我国公职律师现实发展所需的优势,也存在影响公职律师集体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效能发挥的挑战。“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集中了各个典型模式的优势,是对传统模式的超越与发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行政决策的高效性、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法律服务的优质化。在构建“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整体性、差异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基本原则,以集中化和类型化为主线。集中化管理可以整合政府法治资源,类型化设置则可以保障公职律师的专业性。同时,我们还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法律,健全公职律师选拔、晋升和培训等配套制度。
丁英慧[6](2020)在《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律师数量的猛增,国家愈加重视律师行业的管理和建设,尤其是加强对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执业行为的惩处。律师惩戒制度作为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在“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下,我国律师惩戒制度已经由单一制转变为双轨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都享有惩戒权。不能忽视的是,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本身存有很多缺陷,其对惩戒权的配置一直也存在争议,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之下,本文结合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的规范和案例,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考察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现象,探析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正文一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角度分析律师惩戒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分别从行业惩戒和行政惩戒的自身优势和弊端来论证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我国现行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规范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历史变迁,以时间顺序为脉络,梳理了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从建立、发展到完善的进程。其次,对现行行政惩戒制度和行业惩戒制度的规范特征进行归纳,主要从惩戒主体、惩戒措施、惩戒程序、惩戒救济这四方面规范来梳理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最后,梳理了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在程序和人员交涉等方面的衔接。第三部分是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实践考察。主要从性别、执业年限、地区分布等要素考察律师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的基本情况,并从惩戒主体、违规事由、惩戒程序、惩戒措施等方面来考察律师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的运行状况。第四部分是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问题探寻。主要结合行政惩戒规范与实践,剖析行政惩戒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和程序不透明的问题;结合行业惩戒规范与实践,剖析其惩戒措施适用标准不明确、惩戒程序不合理和救济不健全的问题;进而指出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在衔接上存在权力配置错位和两种惩戒措施缺乏约束力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改革建议。从长远来看要重置两主体的惩戒权限。就目前而言,首先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强化行政惩戒适用标准的统一性。其次,从细化行业惩戒措施适用标准、提升行业惩戒程序合理性和健全惩戒救济等途径,来完善行业惩戒制度。再次,从合理配置两主体权限和健全惩戒工作责任制来完善两者的有效衔接。最后,应当从健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角度来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从源头上打造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
于猛[7](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郭睿[8](2020)在《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文中指出律师的服务对象为委托人,律师应当在法律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律师的角色定位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律师的职业属性以及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角色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角色,是因为其同时具有法治性、社会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四种职业属性。为了能够更准确定位律师角色本质,通过法社会学的角色分析方法,对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剖析,最终确定了律师的角色定位,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内部存在利益冲突和角色错位以及其他法律角色的不认同,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执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共同体内部认同感较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过于紧张等问题,使律师难以完成法律赋予的职业使命。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保障律师职业角色应然性的实现,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理论层面完善律师角色定位在立法上的缺陷,现实层面解决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角色的紧张关系,通过权利保障、地位对等、内部流动、平等交流等方式,解决实践中的冲突问题,实现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的应然性,建立良性的职业共同体内部互动机制,促进国家法治社会的发展。
王嘉铭[9](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赵冰洁[10](2020)在《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及构建法治型政府的必要举措,亦是保障政府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自1995年率先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以来,先后在广州、厦门、扬州等地陆续进行了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较大成果,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公职律师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故本文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职律师制度的一般性理论。首先,笔者将从公职律师的概念开始介绍,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上,分别介绍政府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援助律师与公职律师的关系。随后,通过详细介绍公职律师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与特征及当代法治意义,从而解决公职律师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及当前的运行状况。就目前公职律师职能作用、试点工作的几种典型模式进行详细论述,从而引出本文重点章节第三部分的内容,即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不足、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公职律师和其他机构存在职能冲突、公职律师执业权利存在困境、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详细分析。在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将着重于积极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笔者通过借鉴国外成熟法治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下,提出具有实操性的建议:一是强化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二是完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三是明确组织机构设置,理顺各机构分工问题;四是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体系;五是健全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
二、律师执业独立性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执业独立性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纳税服务 |
2.1.2 纳税服务社会化 |
2.1.3 税务律师 |
2.1.4 税务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的主要区别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供求理论 |
2.2.3 税收遵从理论 |
3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
3.1.1 税务律师在我国的发展 |
3.1.2 税务律师的业务范围 |
3.1.3 税务律师事务所、行业规模及从业人员状况 |
3.2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
3.2.1 税务律师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2 税务律师行业监管制度不完善 |
3.2.3 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开拓不足 |
3.2.4 税务律师人才稀缺且经验不足 |
4 国外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 |
4.1 部分发达国家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情况 |
4.1.1 美国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1.2 日本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1.3 德国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2 国外经验借鉴 |
4.2.1 税收中介代理法律法规健全 |
4.2.2 执业准入制度比较完善 |
4.2.3 税务中介独立性较强 |
4.2.4 有效的奖惩机制 |
4.2.5 完善的职业保险赔偿制度 |
5 促进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的建议 |
5.1 完善涉税服务行业相关法律制度 |
5.2 完善税务律师行业监管体系,建立惩戒机制 |
5.2.1 建立宏观层面的政府监管制度 |
5.2.2 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
5.2.3 加强税务律师行业独立性建设 |
5.3 积极开拓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支持税务律师多元化发展 |
5.4 提升税务律师专业及职业道德素质 |
5.4.1 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完善准入制度 |
5.4.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
5.4.3 加强税务律师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律师庭审异常策略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律师异常策略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律师异常策略的现象描述 |
一、“杭州保姆案”律师退庭引争议 |
二、律师的角色定位之争 |
第二节 律师异常策略的类型 |
一、配合策略 |
二、死磕策略 |
三、悲情策略 |
第二章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效应及未来 |
第一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正面效应 |
一、实现当事人利益 |
二、促进公正司法 |
三、推动司法进步 |
四、宣传法治理念 |
第二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负面效应 |
一、违反法理 |
二、损害司法独立 |
三、造成辩审冲突 |
四、偏离对实体的审查 |
第三节 律师采用异常辩护策略的未来 |
一、总体上异常辩护策略弊大于利 |
二、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行为边界 |
第三章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内因与外因 |
第一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内因 |
一、内在偏好 |
二、博弈心理 |
第二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外因 |
一、庭审流于形式 |
二、刑事审判权异化 |
三、辩护律师执业难 |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未形成 |
第四章 化解律师异常策略现象的出路 |
第一节 构建理性和谐的辩审关系 |
一、维护程序正义 |
二、树立法官权威 |
三、规范律师行为 |
第二节 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必要性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 |
第三节 优化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 |
一、立法者应完善相关立法 |
二、执法者应转变法治观念 |
三、律师应提升道德及专业修养 |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
第四节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二、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A市律师惩戒工作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对律师惩戒工作的研究现状 |
第一章A市律师惩戒工作调研基本情况及数据整理分析 |
一、A市律师惩戒工作情况调研思路 |
二、A市律师惩戒工作调研数据整理与分析 |
第二章A市律师惩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受理部门管辖重叠、职责不清 |
(一)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辖案件范围部分重叠 |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责规定不合理 |
二、惩戒标准不统一 |
(一)惩戒决定书说理内容不足 |
(二)惩戒决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合理 |
三、被惩戒律师的救济程序不完善 |
(一)被惩戒律师对行业处分只能申请复查 |
(二)法律对律师救济程序规定不充分 |
四、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存在不足 |
(一)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内部监督存在不足 |
(二)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外部监督存在不足 |
第三章 完善律师惩戒工作的建议 |
一、明晰惩戒受理部门管辖范围和职责 |
(一)构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分工明确且合理的案件管辖范围 |
(二)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职责 |
二、统一惩戒标准 |
(一)加强惩戒决定书的说理论证 |
(二)规范惩戒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
三、完善律师惩戒救济程序 |
(一)合理设置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救济程序 |
(二)完善对律师惩戒救济程序的法律规定 |
四、加强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 |
(一)加大对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内部监督力度 |
(二)加强对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外部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5)“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简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内涵与角色定位 |
2.1 公职律师的内涵 |
2.1.1 公职律师的概念界定 |
2.1.2 公职律师的特点 |
2.2 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 |
2.2.1 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者 |
2.2.2 风险防控者 |
2.2.3 法治观念养成的助力者 |
第三章 我国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证考察 |
3.1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践类型 |
3.1.1 “聘任制雇员合同管理制”模式 |
3.1.2 “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模式 |
3.1.3 “专职律所+兼职部门双轨管理制”模式 |
3.1.4 “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制”模式 |
3.2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践成效 |
3.2.1 优化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
3.2.2 促进了官民纠纷的解决 |
3.2.3 推动了区域法治资源的共享 |
3.3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运行中的现实难题 |
3.3.1 整体运行效能低下 |
3.3.2 决策独立性受限 |
3.3.3 区域发展不平衡 |
3.3.4 专业水平难保证 |
第四章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选择 |
4.1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内涵 |
4.1.1 “集中型”管理 |
4.1.2 “类型化”服务 |
4.2 构建“集中型+类型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
4.2.1 是保障公职律师独立性的需要 |
4.2.2 是保障公职律师专业性的需要 |
4.2.3 是发挥公职律师整体效能的需要 |
4.2.4 .是构建上下联通的公职律师管理体系的需要 |
4.3 构建“集中型+类型化”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
4.3.1 政策和制度的引领 |
4.3.2 法治资源日益丰富 |
4.3.3 国内模式的实践 |
4.3.4 国外运行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具体建构 |
5.1 在《律师法》中明确公职律师的地位 |
5.2 “集中型+类型化”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5.2.1 整体性原则 |
5.2.2 独立性原则 |
5.2.3 专业性原则 |
5.2.4 差异性原则 |
5.3 “集中型”管理的具体制度设计 |
5.3.1 集中现有法治资源 |
5.3.2 集中办公 |
5.3.3 集体行使职权 |
5.3.4 集中管理 |
5.4 “类型化”管理的具体制度设计 |
5.4.1 分类组团 |
5.4.2 分类服务 |
5.4.3 分类培养 |
5.5 公职律师配套制度的完善 |
5.5.1 遴选机制 |
5.5.2 经费保障机制 |
5.5.3 培训机制 |
5.5.4 奖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6)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理论基础 |
(一)构建律师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
2.确保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
3.扞卫司法公正秩序的需要 |
(二)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的合理性 |
1.律师协会惩戒合理性 |
2.司法行政机关惩戒合理性 |
二、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规范分析 |
(一)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变迁 |
1.建立阶段 |
2.发展阶段 |
3.完善阶段 |
(二)现行行政惩戒制度规范特征 |
1.惩戒主体: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 |
2.惩戒措施:财产罚和行为罚为主 |
3.惩戒程序:一般程序为主 |
4.惩戒救济:诉讼和复议为主 |
(三)现行行业惩戒制度规范特征 |
1.惩戒主体:市级律师协会为主 |
2.惩戒措施:声誉罚为主 |
3.惩戒程序:一般程序为主 |
4.惩戒救济:行业复查为主 |
(四)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的衔接机制 |
三、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实践考察 |
(一)律师行政惩戒实践考察 |
1.律师行政惩戒基本情况 |
2.律师行政惩戒运行实践 |
(二)律师行业惩戒实践考察 |
1.律师行业惩戒基本情况 |
2.律师行业惩戒运行实践 |
四、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问题分析 |
(一)行政惩戒制度问题分析 |
1.行政惩戒措施适用标准不统一 |
2.行政惩戒程序不透明 |
(二)行业惩戒制度问题分析 |
1.行业惩戒措施适用标准不明确 |
2.行业惩戒程序不合理 |
3.行业惩戒救济不健全 |
(三)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的衔接问题 |
1.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措施不协调 |
2.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衔接不规范 |
五、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改革建议 |
(一)行政惩戒制度改革建议 |
1.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
2.强化行政惩戒适用标准统一性 |
(二)行业惩戒制度改革建议 |
1.细化行业惩戒措施适用标准 |
2.提升行业惩戒程序合理性 |
3.健全行业惩戒救济渠道 |
(三)加强行政惩戒和行业惩戒的衔接 |
1.合理配置两主体惩戒权限 |
2.健全惩戒工作责任机制 |
(四)健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一)国内 |
(二)国外 |
五、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律师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
第一节 律师职业 |
一、律师职业的性质 |
二、律师职业的社会功能 |
第二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构 |
第三节 律师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扮演 |
第一节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
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应然角色 |
一、定位律师职业角色的方法 |
二、我国律师职业的应然角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角色扮演的困境 |
第一节 内在困境 |
一、我国律师角色的冲突 |
二、我国律师角色的错位 |
第二节 外在困境 |
一、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部分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二、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角色的紧张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律师职业角色定位应然性的实现 |
第一节 完善立法 |
一、完善律师职业属性的界定 |
二、完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顺位 |
三、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 |
第二节 解决冲突 |
一、加强律师政治权利 |
二、保障律师对等地位 |
三、完善内部流动制度 |
四、搭建平等交流平台 |
第三节 重构辩护律师角色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一般性理论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界定 |
1.公职律师的概念 |
2.公职律师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3.公职律师制度的含义 |
(二)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
1.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
2.公职律师制度的特征 |
(三)公职律师制度的当代法治意义 |
1.有利于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
2.有利于规范公职律师管理 |
3.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
4.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体系的建设 |
5.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及法治型政府的构建 |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及运行状况 |
(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 |
1.初步探索时期 |
2.全面试点时期 |
3.加速发展时期 |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状况 |
1.我国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
2.我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几种典型模式对比 |
三、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不足 |
1.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缺乏《律师法》依据 |
2.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位阶偏低 |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
1.缺乏统一权威的管理主体 |
2.缺乏明确的评价和激励制度 |
3.缺乏规范的选拔任用机制 |
(三)公职律师和其他机构存在职能冲突 |
1.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重叠 |
2.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竞合 |
(四)公职律师执业权利存在困境 |
1.公职律师执业权利缺乏独立性 |
2.公职律师缺乏特殊行业保护规定 |
(五)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1.公职律师的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 |
2.公职律师的问责主体不明确 |
3.公职律师的责任追究范围不明确 |
4.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的司法救济程序缺失 |
四、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议 |
(一)强化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 |
1.修改《律师法》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定位 |
2.修改《律师法》增加公职律师制度的相应规定 |
(二)完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 |
1.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
2.制定公职律师激励和评价机制 |
3.建立规范的选拔任用机制 |
(三)明确组织机构设置,理顺各机构分工问题 |
1.明晰职责交叉部分 |
2.区分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定位差异 |
(四)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体系 |
1.设立专门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
2.给予公职律师特殊行业保护规定 |
(五)健全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 |
1.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责任承担 |
2.明确公职律师的问责主体 |
3.明确公职律师的责任追究范围 |
4.增设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的司法救济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四、律师执业独立性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D]. 张琪.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3]律师庭审异常策略评析[D]. 钱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A市律师惩戒工作实证研究[D]. 邢宇婷.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5]“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D]. 陈琪.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6]我国双轨制律师惩戒制度与实践研究[D]. 丁英慧.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7]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8]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D]. 郭睿.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D]. 赵冰洁.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