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企业登记制度的缺陷与改革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方静[1](2021)在《“放管服”背景下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向深水区迈进,全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重要的切入口和突破口,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改变的攻坚战。2017年1月,江西省出台《支持赣江新区发展的措施》,授予赣江新区享有扩大企业登记管辖权、准予企业名称专属权等8项权限,并支持赣江新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先行先试。随后,赣江新区不断探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一照含证、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全程电子化和注销便利化等一系列改革,打造更具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打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松绑减负。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以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在综述了国内外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服务型政府理论和市场准入理论为理论依据,综合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从研究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效果入手,主要从改革认知度、改革便利度、网上办理情况、改革宣传力度、窗口登记人员的素质和群众满意度这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发现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以下问题:群众政策认知度不足、行政审批事项繁杂、虚假注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监管力量不足、信息平台建设滞后,并对其具体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家级新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如浦东新区的主要经验表现为:创新登记方式、优化企业住所登记制度、创新监管模式;西咸新区的主要经验表现为:创新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平台建设和优化监管机制。在比较和分析中总结对赣江新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启示:要减少政府的干预,加强政务平台建设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最后,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希望赣江新区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商事主体规范经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完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健全商事制度监督机制,促进公平公正;优化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公众满意度,以此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何雯雯[2](2021)在《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政府转变职能,为市场松绑,激活市场活力,突破改革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2014年我国全面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注册资本认缴制、证照分离、年报公示等一系列改革制度极大地激活了市场活力,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市场监管迎来了前所未有之“变局”。特别是广东省,广东省作为全国先行先试区,在事前“宽进”和事后“严管”上出台了很多法规政策,弥补了商事登记领域内很多制度空白,既全面提升了政府行政效能,也大幅提升了企业开办便利度,营商环境不断得以优化,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上一直缺乏统一立法,广东省先行先试的很多措施,展现了地方立法的特殊性,也暴露了位阶不高的局限性。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下文简称《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下文简称《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草案)》),这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立法,必然对广东的改革产生重大影响,既解决了当前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也促进了广东商事登记相关法规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本文将以全国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背景,梳理国内外学者对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的对策分析,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地访谈等方法,以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持续推进中可能遇到的难题,结合《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的新规定提出建议(由于《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草案)》尚未正式颁布,本文暂以《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作为研究蓝本),以达到完善和推进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工商登记、商事主体及市场主体登记几个概念进行对比,并对商事登记的属性进行了阐释,为下文开展对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建议的讨论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概况进行了分析,包括:对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的制度评价、改革的背景及历程介绍、立法梳理、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通过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后的制度评价和分析,突显改革取得的成效之大。第三部分是对目前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主要从过低的准入要求导致市场存在安全隐患、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存在制度缺陷和信息公示制度不够完备等几个方面展开,这些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第四部分对国外商事登记制度的经验借鉴,总结出对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启示。论文最后一部分则结合《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的积极影响和尚未完善之处,从完善形式审查模式避免虚假登记、建立兼顾事前事后的市场监管体系、优化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实现对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为推进和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及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针对性的方案。
徐晓惠[3](2020)在《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基于以下理由: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担保物权章节首次采用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模式,典型担保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构保持了一致,纳入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章节”,除典型担保外的非典型担保,《民法典》388条第1款明确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类型一并纳入担保范畴,表明《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确立了开放、包容、非排斥性的立法态度,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的确认为非典型担保进一步类型化区分规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的高频流通强调动态规避和化解风险,从属性因过多赋予担保人抗辩权,已经成为束缚担保物权发展的桎梏,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出现了“从属性之极小化”趋势,国内担保物权目前处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到担保一元化的中间阶段,“保全型担保”向“流通型担保”的过渡时期,实践中,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债权的非典型担保类型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滥觞于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我国民商事实务各个领域,纷繁的表象形态已经表现出市场主体对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渴望和需求。但是,目前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种非典型担保规制的总体思路为否认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参照抵押的处理方法,并将其纳入从属性担保的规制范围。以上规制方法无视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及市场主体选择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而非传统担保的目的。将直接造成以下几种后果:第一,将此种非典型担保强制纳入传统担保的程序进行规制,无视市场主体对现有担保实现程序高成本的不满,将使市场主体寻找更加隐蔽的担保形式以降低担保权实现成本,引发新一轮的适法与司法问题;第二,否定此种非典型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将其直接归于从属性担保,导致其无法为商事实践出现的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提供制度供给,商事实践将会另寻相同的制度以供给其自身结构的建立;第三,由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后,设定人并无措施控制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财产,尤其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会等到法院拍卖标的物即会处分财产以实现担保权,而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务人起诉要求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以违约进行赔偿,反而更加不利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总体来看因传统担保物权“僵化地理解和构造从属性原则”,这种对债务人父爱主义的强制关怀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最终后果只能逼迫市场主体另立游戏规则。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对我国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的实然状态做了深入的考证: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与比较法上的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在外观上相同,因此,有观点直接称之为让与担保。但是在标的范围上与德日让与担保具有显着的不同,例如德国让与担保标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债权等。而日本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为动产、不动产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而此种非典型担保的标的范围主要为登记生效主义内的不动产、权利等。适用标的范围的不同,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期望达到的经济目的不同。比较法上德日等国以让与担保替代抵押的作用,而在我国直接原因则是担保物权独立性诉求在非典型担保领域的强烈表达。经过以上考证得出如下结论:即我国需要的为能够承载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担保类型。而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并立合同的相互分离使其在交易外观上呈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双方之间债的约定的当然结果,直接表现为设定人对于债权人擅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失控。从内容上,“所有权转移担保”使得担保权严格附着于所有权之上区别于传统抵押中抵押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架构,能够在客观上摆脱设定人对标的物的束缚,进而摆脱“先诉讼后偿债”的传统担保实现模式,为了与德日让与担保相区分,本文认为称之为独立让与担保更为适宜。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思路:即以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使命,在我国登记生效标的范围内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第一,理论上,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理论不是建立于物权无因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债权与担保权仅仅是目的性关联,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一自罗马法的观念,本文对独立让与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之间关系做了拆分,从而使担保权与基础债权关系相分离,确保独立性效果。价值上,基于现行经济社会大环境进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取舍和价值衡量,并不适宜将独立让与担保设定为流通型担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属性目前应仅限于解决债权的快速实现问题,但是作为流通功能的前提,对于独立性的承认为未来流通型担保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为了确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标的的范围不应设定过于宽泛,应限定于登记生效范围的不动产和权利,此范围区别于德国的动产让与担保以及日本的“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的宽泛型让与担保,也与我国目前传统抵押标的泛化没有关系,两者在法律结构上具有平行性,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会导致另一项制度的闲置。且从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独立让与担保仅仅以非占有转移型已足,无需设定占有转移型让与担保。第三,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要求以所有权绝对转移说作为其理论架构,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设定时绝对转移于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仅在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受到赎回的契约约束。在实现上构建“先偿债后诉讼”的程序,履行期届满即担保权人不受赎回协议的约束,可以市场价自行处分标的物实现债权,债务人不可以基础债权关系的效力缺陷为由阻止担保权人实现债权。第四,由于独立让与担保承担弥补后《民法典》时代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功能,对其规制应总体从严,并需要配套相应的机制:设立强制评估机制,具体包括担保设定时不能由市场主体约定排除的法定第三方强制性评估以及履行期限内评估价格的监督机制。同时,基于我国解决执行难常态化的趋势以及现行执行力度状况,构建担保权人履行期限内擅自转移标的物的惩罚性违约机制,即在法律上强制明确债权人擅自转移财产承担不少于标的物评估价值50%的赎回违约金。鉴于独立让与担保并不接纳流质契约,超额利益不具有归入担保权人的理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或者认为标的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的债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价值的,可以另行起诉,此诉讼的提起不影响担保权的实现程序,强制清算后,超出债权部分利益应归还于债务人。
贾红超[4](2020)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步入新的经济发展时代之后,需要就原有的商事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这是在党中央领导下所制定的重大发展决策,也是为了顺应改革有序深入推进这一发展趋势。从2014年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面向全国范围同步进行推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展开。简单地说,这是为了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也是为了促进政府职能的加速转变,并以此作为简政放权的关键突破口,如此才能够在市场中建立公平、开放且透明的合理规则,才有助于对现有的市场登记秩序进行规范,有助于全面激活市场活力,对塑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具有极其突出的现实意义。在经过改革之后,能够将权力充分放归于市场及其主体,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设立门槛,能够挖掘潜在的市场活力,提高社会投资热情,使市场主体数量得到快速有效增长。虽然就当前来看,已经初步完成了平等且自由的市场准入机制的架构,但是,退出机制却有欠完善,不够畅通。本文针对X市开发区商事登记制度背景下市场主体退出问题进行研究,在分析X市开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措施的基础上,针对X市开发区展开了全面深入地调研,了解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目的是为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经营活动实践为根本,深入剖析市场主体在其中所表现出的风险性以及交易失败的可能性,会因此丧失经营条件以及经营能力,市场主体退出之路不畅,导致企业流动性大生命周期短、空壳公司大量存在、“僵尸企业”依然存在、政府部门协调机制不足、基层办理人员不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注销登记所涉及的手续繁杂且耗时较长等等,在深入分析问题的同时梳理出影响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难的原因,例如在市场主体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法律意识淡薄,不管是事前还是事中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不利于监管效能的提升,错误政绩观指导等,对比汲取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市场主体退出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出解决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难的优化对策,统一商事立法、架构科学完善的退出机制、合理优化社会监督机制、在企业进行简易注销之后有效强化事后追责、积极探寻并设立科学的注销机制、加大部门之间的协同力等。本文研究可对我国其他地区商事主体退出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意义的借鉴和参考。
肖海军[5](2020)在《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制定与体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登记法》(学者建议稿)》文中研究说明鉴于我国现有商事登记立法仍然没有摆脱附属于商事主体法,停留于一事一法或一类一法的分别立法状态,即被分散规定在不同效力等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适用对象的立法文本中,因之,统一商事登记立法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立法任务和现实课题。比较分析延续分散立法模式、大《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商法通则》模式、统一单行法模式等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的不同学说、主张和方案,基于不同类别、类型、对象、性质、事项的商事登记所具有的同一特征或同质属性,决定了统一、单行的《商事登记法》应是最具可行性、操作性的立法方案。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法》,应选择国家立法、独立立法、统一立法、人大立法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可确定为总则、登记对象与范围、登记主管与管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事项与信息公示、登记档案与证照管理、争诉与救济、罚则、附则等十大部分。
钟诗敏[6](2020)在《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与统一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物权规范将动产担保物权划分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动产类型不断丰富,作为中小企业重要融资途径的新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逐渐产生,但却囿于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而难以在现行法中获得合理定位。泾渭分明的权利类型体系容易导致法律规范间的繁冗与冲突,建立在多元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下的分散登记制也人为增加了登记成本,无益于交易效率提高。在上述制度缺陷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难以充分发挥,经济发展因而受阻,制度革新迫在眉睫。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代表的域外动产担保制度现代化探索,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有利经验。基于抵押权与质权在权利本质上的内在关联和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的实践需要,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指导,以“动产担保物权”此一元概念统合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摒弃以交易形式为标准对动产担保物权进行概念化区分,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创设动产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交易形式,体现动产担保物权内容法定且唯一。同时,对于登记公示,应当建立健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效力和登记机构,规范登记程序,以此顺应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发展。
刘慧合[7](2020)在《我国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案登记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里程碑。自2015年立案登记改革以来,切实解决了诸多立案难题,并取得了显着成效。立案登记改革从源头上、制度上出发,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立案难”的问题,降低了起诉门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尤其是在民事诉讼领域,立案登记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简化了立案流程,规范了立案秩序,立案登记改革取得了深远影响。但是,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立案登记制度亦是如此。立案登记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立案问题的根基,改革的力度依然不足,我国基层法院在立案环节审查依然严格,诉权保障的力度依然不够。本论文仅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立案难”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立案登记的实施现状,自立案登记改革以来,立案登记取得的成果、立案登记的实施效果及评价,阐述了登记立案的实施之于整个司法制度变革的重要作用与意义。同时,对登记立案前后五年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做了现状调查;第二个部分,从立法原因和现实层面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登记立案下“立案依然难”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三个部分,追根溯源地从起诉状材料、民事立案范围和立案标准等方面分析“立案难”的立法原因。从人案矛盾,结案率和社会维稳的角度分析了“立案难”背后的现实原因;第四个部分,针对登记立案下“立案依然难”的现状,笔者尝试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如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化法院立案监督。同时,加快法院专业人才建设,法院在打造精英法官队伍的同时也需要强化司法辅助队伍,高素质的立案队伍是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审判的前提。
苏冬冬[8](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张茗葳[9](2020)在《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源起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国内经济全面把控,对市场准入严格限制,经济增长速度缓慢。随着我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市场经济后,改革开放带给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增长速度,在这个紧迫国情背景下倒逼政府开始进行制度改革,理顺权力运行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找准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站位,尽可能的减少经济发展阻力。2013年11月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秉持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定信念,2014年3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下发,正式开启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进程。全面深化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随着“简政放权”“放管服”等改革理念的提出,推动着改革不断深入,指引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阐述了我国进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的大背景,梳理并列举了图们市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所执行的改革政策,所执行的政策中有落实上级下发的同时也有最为民族地区所进行创新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个别访谈法以及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先后列举了国外商事登记制度发展较完善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如:德国、美国、日本,以及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走在前面的先进地区的改革经验,如:深圳、广州、青岛,并对国外商事登记制度的优势以及国内先进经验可借鉴的地方进行总结,为本文针对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现存问题所提出的对策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撑。在本文问题分析过程中,通过查阅商事登记改革相关材料,包括通过知网搜索文献,梳理改革政策文件,缕清改革推进脉络,调取工商登记数据,列举、对比、分析了图们市自2013年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数量增长情况,采访身处登记一线的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肯定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指出在改革推进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方面,从登记窗口建设、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并联审批模式构建、电子营业执照利用率以及进一步简化登记提交材料这几个方面进行查找问题,借鉴国内先进经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图们市更好的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速图们市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刘文靖[10](2020)在《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作为人们财富象征的不动产在融资市场处于主导地位,而动产则因价值低、种类多常被人们忽视。随着工业化大生产时代的到来,动产的价值逐渐升高,加之不动产融资潜力日近极限,动产开始为人们所重视,成为市场融资的新兴力量。动产与市场的结合,离不开登记公示这一基础性保障,但我国现行登记制度混乱,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难见统一,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漏洞百出。面对此种境遇,有学者提出通过实现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统一,来改变当前动产登记混乱的局面。本文即立足于动产物权登记的理论意义和动产物权的现实价值,通过对我国现行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来探讨构建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对构建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浅略建议。本文主体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实践研究。该章通过对我国现行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梳理,提出当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出现困境的原因,以明确当前我国对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实践需求。第二章,理论分析。该章分别以动产物权理论与国家治理理论为视角,探讨了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对完善动产权属保护、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性,以及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部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第三章,可行分析。该章从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动向、国内外关于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实践经验以及当前科技发展水平三个角度对构建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指出构建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具有的现实条件。第四章,立法建议。经过前三部分的综合分析,得出应当构建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结论,该章从立法导向、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三个角度系统地提出了对构建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并在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议稿)》。
二、我国现行企业登记制度的缺陷与改革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现行企业登记制度的缺陷与改革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放管服”背景下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放管服”改革 |
2.1.2 国家级新区 |
2.1.3 商事登记制度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市场准入理论 |
第3章 “放管服”背景下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 |
3.1 赣江新区“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措施 |
3.1.1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
3.1.2 开展流程优化再造 |
3.1.3 提升服务效能,加强监督 |
3.2 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现状 |
3.2.1 取消预先核准变自主申报 |
3.2.2 从“多证合一”到“一照含证” |
3.2.3 注册资本方式由实缴转变为认缴制 |
3.2.4 登记流程全程电子化 |
3.2.5 注销程序优化 |
3.3 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效果分析 |
3.3.1 问卷调查与访谈实施情况 |
3.3.2 调查结果分析 |
第4章 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 |
4.1.1 群众对政策认知度不足 |
4.1.2 行政审批事项繁杂 |
4.1.3 虚假注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
4.1.4 市场监管力量不足 |
4.1.5 信息平台建设滞后 |
4.2 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策宣传引导不到位 |
4.2.2 审批流程和机制不够精简 |
4.2.3 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
4.2.4 监管理念和方式转变不到位 |
4.2.5 信息平台建设欠完善 |
第5章 国家级新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 |
5.1 上海浦东新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经验 |
5.1.1 创新登记方式 |
5.1.2 优化企业住所登记制度 |
5.1.3 创新监管模式 |
5.2 陕西西咸新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经验 |
5.2.1 创新申报审批制度 |
5.2.2 加强平台建设 |
5.2.3 优化监管机制 |
5.3 对赣江新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启示 |
5.3.1 减少政府的干预 |
5.3.2 加强政务平台建设 |
5.3.3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制度 |
第6章 赣江新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6.1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商事主体规范经营 |
6.1.1 加大商事登记改革解读力度 |
6.1.2 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 |
6.2 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
6.2.1 创新实行内部流转实现并联审批 |
6.2.2 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素质 |
6.3 完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
6.3.1 完善商事登记相关管理体系 |
6.3.2 科学制定规则 |
6.4 健全商事制度监督机制,促进公平公正 |
6.4.1 厘清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
6.4.2 构建高效的协同监管体系 |
6.5 优化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公众满意度 |
6.5.1 提供在线交流指导服务 |
6.5.2 优化业务流程,精简手续 |
第7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问卷调查 |
附录2:访谈提纲(政府工作人员版) |
附录3:访谈提纲(现场办事人员版) |
致谢 |
(2)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分析法 |
3.实地访谈法 |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
(一)商事登记的相关概念 |
1.商事登记与商业登记 |
2.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 |
3.商事主体登记与市场主体登记 |
(二)商事登记的属性 |
1.公法与私法的平衡 |
2.效率与安全的平衡 |
二、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和主要内容 |
(一)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的制度评价 |
1.商事登记立法体系分散 |
2.商事登记前置审批制度严苛 |
3.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混合化 |
(二)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历程 |
1.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 |
2.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历程 |
(三)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情况 |
1.国家政策支持 |
2.地方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
(四)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先行措施 |
1.优化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 |
2.完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
3.市场退出机制 |
(五)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1.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
2.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
3.初步建立市场信用机制 |
4.拓宽市场退出渠道 |
三、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过低的准入要求导致市场存在安全隐患 |
1.完全采用形式审查模式忽视市场安全 |
2.商事主体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单一 |
(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存在制度缺陷 |
1.信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
2.随机抽查和分散监管存在制度空白 |
3.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 |
(三)信息公示制度不够完备 |
1.年度报告的监督管理制度缺失 |
2.信用公示的范围片面 |
3.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
四、国外商事登记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大陆法系完备的商事登记信息信用监管机制 |
(二)英美法系在商事登记中充分发挥信用中介的作用 |
五、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优化建议 |
(一)完善形式审查模式避免虚假登记 |
1.审查标准化和技术化以完善形式审查模式 |
2.运用告知承诺制与登记黑名单搭建完整的主体责任体系 |
(二)建立兼顾事前事后的市场监管体系 |
1.完善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
2.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防范体系 |
3.强化失信约束及惩戒追责机制 |
4.优化双随机抽查制度,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制 |
(三)优化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1.扩大企业信息公示事项的范围 |
2.完善信息公示法律追究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可能性 |
第一节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 |
(二)《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效力的立法确认 |
(二)独立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三)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趋势 |
(一)国际担保物权独立性渐强趋势 |
(二)国内担保物权独立性现实驱动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表象 |
(一)独立让与担保现实成因 |
(二)独立让与担保实然印证 |
第二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性分析 |
一、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裁判规则需求 |
(一)独立让与担保裁判进程 |
(二)独立让与担保裁判症结 |
二、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制度需求 |
(一)进口押汇 |
(二)融资融券中强制平仓制度 |
(三)对赌协议 |
三、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功能需求 |
(一)缓和物权法定的僵化功能 |
(二)替代流质契约的效率功能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价值分析 |
一、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定位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因素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 |
二、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配比 |
(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配比 |
(二)保障与流通的价值配比 |
第三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厘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独立保函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 |
(二)独立让与担保与独立保函 |
二、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及特征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概念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特征 |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学说述评与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
一、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授权说及评析 |
(二)设定人保留权说及评析 |
(三)附解除条件说及评析 |
(四)质权说及评析 |
(五)抵押权说及评析 |
(六)担保权说及评析 |
三、独立让与担保与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一)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非适合性 |
(二)选择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逻辑证成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结构独立性 |
(一)平行并立合同外在独立性 |
(二)所有权转移的高度独立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理论推导 |
(一)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性的依据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的独立进路 |
第四章 后《民法典》时代独立让与担保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设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资质 |
(二)第三人成为独立让与担保主体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合同 |
(一)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合同 |
三、独立让与担保相关配套措施 |
(一)标的物强制评估机制 |
(二)担保权人违约惩罚机制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公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 |
(一)比较法上相关公示规则考察 |
(二)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分析 |
二、独立让与担保相关公示规则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原由 |
(二)二次登记的税费问题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
一、独立让与担保内部法律效力 |
(一)独立性在各方主体的体现 |
(二)独立让与担保债权之范围 |
(三)独立让与担保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 |
(四)标的物之占有使用和善管收益 |
(五)市场主体不当处分或毁灭标的物之责任 |
二、独立让与担保外部法律效力 |
(一)对于一般第三人的效力 |
(二)与设定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三)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第四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条件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充分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必要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清偿中的两种关系 |
(一)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支付清算金之间的关系 |
(二)债务的清偿与设定人的赎回权之间的关系 |
三、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及流程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流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本文安排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市场主体 |
2.1.2 市场主体退出 |
2.2 市场主体退出的分类 |
2.2.1 主体退出与行为退出 |
2.2.2 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 |
2.3 相关理论 |
2.3.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2 市场主体退出理论 |
2.3.3 生命周期理论 |
2.3.4 契约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X市开发区商事登记改革后市场退出现状 |
3.1 X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 |
3.2 市场退出制度的相关立法 |
3.2.1 商事主体法 |
3.2.2 商事登记法规 |
3.2.3 其他法律规范 |
3.3 X市开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措施及成效 |
3.3.1 X市开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措施 |
3.3.2 X市开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3.4 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现状 |
3.4.1 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现状调查 |
3.4.2 问卷调查与访谈设计及样本选取 |
3.4.3 调查实施 |
3.4.4 调查结果分析 |
3.4.5 个人访谈的对象及谈话内容 |
3.4.6 个人访谈成效总结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主要问题 |
4.1.1 市场主体对商事政策法规的了解度低 |
4.1.2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繁杂时间长 |
4.1.3 企业流动性大生命周期短 |
4.1.4 空壳公司大量出现 |
4.1.5 “僵尸企业”依然存在 |
4.1.6 出现大量主体资格存活经营资格不存在的企业 |
4.1.7 基层企业登记人员素质不高 |
4.2 成因分析 |
4.2.1 市场主体的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 |
4.2.2 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
4.2.3 错误政绩观指导 |
4.2.4 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不足 |
4.2.5 年报制的威慑力不足 |
4.2.6 政府部门协调机制不足 |
4.2.7 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优化对策 |
5.1 进一步简化注销手续 |
5.1.1 进一步缩短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及可行性分析 |
5.1.2 简化一般注销手续 |
5.2 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同时提倡专业代办 |
5.2.1 采取多手段宣传商事登记法规 |
5.2.2 建议企业寻求专业人士指导 |
5.3 加大部门间协同力度及其可行性分析 |
5.3.1 从顶层设计上建立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 |
5.3.2 基层部门间要打破认知壁垒加强业务联系 |
5.3.3 可行性分析 |
5.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5.4.1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
5.4.2 加强对市场监管和企业登记部门的监督及可行性分析 |
5.5 探索强制注销制度 |
5.5.1 扩大强制清算的使用范围 |
5.5.2 创设不年报企业的强制除名机制 |
5.6 强化企业简易注销事后追责机制 |
5.6.1 加强事中监管 |
5.6.2 强化事后处置 |
5.6.3 引入“追诉”机制 |
5.7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5.7.1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
5.7.2 完善强制清算与注销程序 |
5.7.3 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退出法律 |
5.8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制定与体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登记法》(学者建议稿)(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商事登记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商事登记立法例 |
1.统一主义立法模式 |
2.分散主义立法模式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商事登记立法例 |
(三)基本启示 |
三、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几种代表性的商事登记立法方案举要 |
1.延续既有的分散立法模式 |
2.大《民法典》模式 |
3.统一《民商法典》或《商法典》模式 |
4.《商法通则》模式 |
5.单行统一法模式 |
(二)简要总结与评价 |
四、我国选择统一、单行商事登记立法方案的原由分析 |
(一)不同类型商事登记的同一性所决定 |
(二)商事登记的程序性使然 |
(三)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主流选择 |
(四)我国既有立法现状的明显缺陷 |
五、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的范式、体例与内容 |
(一)我国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的既有进程 |
(二)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法》的范式选择 |
1.自治立法还是国家立法 |
2.附属立法还是独立立法 |
3.概括立法还是分散立法 |
4.法律形式还是行政法规 |
(三)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法》的具体体例 |
(四)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法》的主要内容 |
1.名称选择 |
2.内容确定 |
3.条款位序 |
六、结语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登记法》(学者建议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登记法》(学者建议稿)(72)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对象与范围 |
第三章 登记主管与管辖 |
第四章 登记类型 |
第五章 登记程序 |
第六章 登记事项、备案登记与登记公示 |
第七章 登记档案与证照管理 |
第八章 争议与救济 |
第九章 罚则 |
第十章 附则 |
(6)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与统一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与创新之处 |
2 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困境 |
2.1 担保权利多元且制度体系混乱 |
2.2 担保登记分散且徒增登记成本 |
3 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的制度分析 |
3.1 抵押权与质权的内在关联及其制度融合 |
3.2 一元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 |
3.3 域外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立法模式 |
3.4 统一登记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4 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的制度构建路径 |
4.1 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的制度构成与规范编排 |
4.2 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公示的具体制度设计 |
4.3 特殊动产登记相关问题阐释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7)我国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缺陷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现状 |
一、立案登记改革后的实施效果 |
二、对立案登记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立案登记下“立案依然难” |
一、立案登记前后不予受理的现状调查 |
二、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立案难”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法律新规不明导致“立案难” |
一、新类型案件的立案困境 |
二、特殊当事人的立案困境 |
第二节 法院变相限制立案导致“立案难” |
一、限制立案 |
二、拖延立案 |
第三章 “立案难”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立案难”的立法原因分析 |
一、起诉状材料要求依然“高阶化” |
二、民事诉讼范围依然狭窄 |
三、立案审查标准不统一 |
第二节 “立案难”的现实原因分析 |
一、人案矛盾的压力 |
二、个案的特殊性 |
第四章 解决“立案难”的对策及路径 |
第一节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
一、明确“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关系 |
二、适度扩大民事立案范围 |
三、统一民事立案标准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 |
一、完善网上立案的配套措施 |
二、推动跨域立案解决“异地起诉难” |
三、诉讼服务中心化解“立案难” |
第三节 解决“立案难”的其他配套措施 |
一、公布不予立案案件类型清单 |
二、建立虚假立案的预防与惩戒机制 |
三、强化立案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有关立案受理问题调查问卷 |
(8)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评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商事登记制度的内涵与理论概述 |
2.1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
2.1.1 商事登记概念 |
2.1.2 商事登记的分类 |
2.1.3 商事登记的意义 |
2.2 简政放权理论实践 |
2.3 有限政府理论 |
2.4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三章 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与现状 |
3.1 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3.1.1 图们市地理位置和经济现状 |
3.1.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必要性 |
3.2 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现状 |
3.2.1 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措施 |
3.2.2 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效分析 |
3.3 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3.3.1 商事登记窗口建设不足 |
3.3.2 联动审批机制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技术尚未实现 |
3.3.3 信息公示机制重叠,工作重复效率低 |
3.3.4 电子营业执照认可度不高,公示信息效力不强 |
3.3.5 住所经营场所成为登记材料中最不容易提交的内容 |
3.4 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
3.4.1 政府对加强登记窗口建设重视程度不强 |
3.4.2 涉改部门对改革政策落实重要性认识不足 |
3.4.3 改革部门政策宣传手段单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
3.4.4 县市级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足 |
第四章 国内外商事登记制度 |
4.1 国外商事登记制度 |
4.1.1 德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
4.1.2 美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
4.1.3 日本的商事登记制度 |
4.2 国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
4.2.1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
4.2.2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
4.2.3 青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
4.3 国内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验对图们市的启示 |
第五章 深化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5.1 延伸登记窗口,采取银行网点无偿代办工商登记 |
5.2 加强政策创新宣传手段,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 |
5.3 加快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的认可度 |
5.4 深化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 |
5.5 创新“小微个体”登记制度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
附录B 吉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附录C 图们市“多证合一”证照清单 |
(10)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与现状 |
一、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实践需求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动产物权登记的现状 |
一、登记机关 |
二、登记效力 |
三、登记范围 |
四、相关程序 |
第二节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面临的困境 |
一、登记机关分散 |
二、动产所有权登记范围过窄 |
三、登记程序繁杂 |
四、登记查询不便 |
五、登记内容缺陷 |
第三节 出现困境的原因 |
一、立法导向的偏离 |
二、动产自身的特殊性 |
第二章 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价值基础 |
第一节 动产物权理论中统一登记的价值 |
一、传统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存在的缺憾 |
二、统一登记在动产物权理论中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动产物权统一登记 |
一、动产物权的现状 |
二、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
第三章 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可行分析 |
第一节 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立法动向 |
一、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立法动向 |
二、物权统一登记的立法趋势 |
第二节 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实践经验 |
一、域内实践经验 |
二、域外实践经验 |
第三节 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科技基础 |
一、大数据 |
二、人工智能技术 |
三、区块链技术 |
第四章 构建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立法路径 |
一、立法导向 |
二、立法步骤 |
第二节 统一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建议 |
一、关于动产物权统一登记机关的观点 |
二、统一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建议 |
第三节 统一其他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
一、统一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建议 |
二、统一动产物权登记程序的建议 |
三、完善其他相关规则的建议 |
第四节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议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我国现行企业登记制度的缺陷与改革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放管服”背景下赣江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D]. 方静.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2]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D]. 何雯雯.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 徐晓惠. 吉林大学, 2020(03)
- [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X市开发区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研究[D]. 贾红超.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5]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制定与体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登记法》(学者建议稿)[J]. 肖海军. 时代法学, 2020(05)
- [6]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与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 钟诗敏. 暨南大学, 2020(04)
- [7]我国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D]. 刘慧合.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8]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图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D]. 张茗葳. 延边大学, 2020(05)
- [10]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研究[D]. 刘文靖. 郑州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