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耿梦珂[1](2020)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损害认定是反倾销立法中最核心的概念问题之一。它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各个国家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提出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经初步调查发现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调查机关也会中止调查。在终裁中,如果没有损害的肯定裁决,即使有倾销的肯定裁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由此可见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的确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我国也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自1994年首次出现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来,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到目前为止,与损害认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完全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损害认定,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重要概念和标准展开阐述,对域外有关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一般问题。从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入手,对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即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一一展开探究,这些要素都直接关系到损害裁决的结果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最后对反倾销损害认定需要遵循的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透明度原则、累积评估原则五个原则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作为文中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立法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回顾,然后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现状。最后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层次不够高,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WTO、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角度阐述了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的先进立法规定,着重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损害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内容,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汲取和借鉴的有益之处,包括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细化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明确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以及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方面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次上建议提高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损害立法的层次;从实体性规定上建议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不同损害形式的审查标准、完善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的规定、完善累积评估和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定以及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进一步补充;从程序性规定上建议规范损害认定的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能推动我国国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李娜[2](2020)在《WTO加拿大诉华浆粕反倾销措施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为保护本国国内市场,各国开始实行贸易保护。由于反倾销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因而成为各国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研究反倾销案件,对于我国应对反倾销争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加拿大诉华浆粕反倾销措施案进行研究,中国是粘胶短纤的主要生产国,而浆粕是生产粘胶短纤的原料,浆粕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本案是中国主动运用WTO规则对从加拿大进口的浆粕实施反倾销措施而被申诉,争议焦点是损害的三个审查要素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这是所有反倾销案件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学界对此研究较少,且多是早期研究,不够深入。由于本案对此探讨较为全面与深入,本文基于对本案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反倾销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的研究方法,对加拿大诉华浆粕反倾销措施案进行较深入和全面的研究。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案案情”,简要介绍加拿大诉华浆粕反倾销措施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背景、本案发展始末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的考虑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总结加拿大、中国和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指出对于是否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是否需要提供解释说明有争议,提出应明晰“考虑”和“大幅”等词含义并明确绝对增加与相对增加的选择关系,以解决上述争议。第三部分“对价格压低的考虑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归纳加拿大、中国和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指出对于如何依据各因素考虑价格压低有争议,这些因素包括平行价格趋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市场份额的变化、定价文件和会议纪要等,提出应解释各因素与价格压低的关联性并进行综合考虑。第四部分“对市场份额和肯定性因素的评估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整理加拿大、中国和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指出对于市场份额以及肯定性因素的评估是否合理和客观有争议,提出应强制评估市场份额和解释如何支持评估结果,并综合考虑肯定性因素与否定性因素。第五部分“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和非归因分析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总结加拿大、中国和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指出在因果关系证明上以及如何客观审查其他已知因素并将这些因素的损害影响和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影响加以区分有争议,提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基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影响和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并对“其他已知因素”进行界定和明确非归因分析的方法。第六部分“对本案的思考”,基于对本案的研究和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分析,指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存在不足,规定不够细致,提出应完善关于考虑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的标准,关于考虑价格压低的要素,关于评估市场份额和肯定性因素的机制以及关于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在对本案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关于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应对反倾销争端。
何梁[3](2020)在《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学术界对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含义,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根据世界各国及WTO反倾销实践和立法经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大致包括国内生产商、消费者、进口商和下游相关产业用户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反倾销公共利益界定的问题之所以十分重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作为目前贸易倾销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存在被各国频繁滥用的趋势。而公共利益测试机制作为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手段之一,是保护各利害关系方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在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客体及损害评估,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都处于初始阶段,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较少,许多问题都有待解决。最后中国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发展并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公共利益测试机制,有助于我国更好的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目前关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前沿理论,并引出本文将重点讨论的两部分内容——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客体和损害评估。其次结合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和加拿大的相关立法经验,分析关于公共利益的相关立法情况。再次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客体的理论、范围、标准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同时结合1998年加拿大婴儿食品案的实践经验,讨论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客体在不同情况下的边界。然后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损害评估的界定理论、范围、标准三方面展开探讨,同时结合中欧鞋类制品案,讨论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损害评估过程中的三种基本要素。最后主要是针对国际反倾销法当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展望以及对于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研究得出结论,首先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的客体应当包括:消费者的利益、进口商的利益、国内产业用户的利益、下游相关产业用户的利益、对倾销所在市场的影响。其次反倾销公共利益损害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由出口国倾销行为所造成的进口国相关产业或用户的损害程度、倾销产品的销售额、对相关产业用户的利润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影响等。
许梦楠[4](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王静怡[5](2018)在《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与巴西同为金砖国家,两国双边贸易频繁,互为彼此重要的贸易伙伴,多年来中国一直频繁遭受着巴西的反倾销调查。2013年9月,巴西对其反倾销条例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分析了巴西反倾销制度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特征,以增进我国对巴西反倾销制度的理解,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把握巴西反倾销从立法到执法值得借鉴的经验。除结语外,本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金砖国家面临的反倾销现状以及中国和巴西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反倾销形势。第二部分,着重于介绍和分析巴西反倾销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特征,对于巴西在2013年修法中体现出的立法特征变化也做了分析和介绍,并分析了巴西在反倾销修法中体现出的政策取向变化,为本文第三部分做铺垫。第三部分,根据巴西反倾销的案例数据,分析巴西反倾销制度在执法中的特征及2013年条例修改前后巴西反倾销制度在执法上的特征变化,同时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巴西反倾销制度立法特征以及2013年修改部分的介绍与分析对巴西反倾销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性情况进行评述,进一步分析巴西在反倾销实践中体现出的政策取向。第四部分,以前文的分析为依据,对我国反倾销立法以及相关企业等提出建议。
常帆[6](2016)在《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损害确定是反倾销立法要解决的最首要、最核心的概念问题。反倾销损害确定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我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反倾销损害确定作了相关规定,但与国际优秀立法相去甚远,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在加入WTO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不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损害,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逻辑思路为:从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谈起,对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进行回顾,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的问题,简述WTO、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状,通过借鉴欧美先进立法,提出从构建反倾销损害确定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概念阐述等方法论述了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包括“损害”及“损害确定”的界定,“同类产品”的确定、“国内产业”的确定、不同损害类别的确定等主要内容以及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等原则。第二部分: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回顾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并对其现状进行分析,继而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立法的层次低、具体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三部分:简要介绍WTO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为下文我国借鉴欧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优秀立法作铺垫。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该部分结合我国国情从构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曾艳军[7](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丁国民[8](2010)在《立法破解对华贸易保护危机——基于WTO框架下的中国反倾销立法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产品屡屡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在应诉的案件中输多赢少,昭示出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之诉的软肋。加入国际市场就要懂得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而熟悉规则、运用好规则不仅要了解、掌握WTO反倾销规则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状况,而且要针对我国实际加强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中国反倾销立法应在尊重WTO基本原则基础上,重点突出维护公平贸易原则和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原则,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并完善配套法规,彻底解决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
王祥修[9](2008)在《WTO机制下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文中提出加入世贸后,我国与国外发生的反倾销争端不断增多。但我国尚未充分利用WTO反倾销规则实现对国内产业的有效保护,其中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我国反倾销法律仍不够成熟。因此,在立法层次、配套法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已经刻不容缓。
陈桂香[10](2006)在《中国对外反倾销策略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外国商品也在中国市场上大肆倾销,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内已有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阻碍了新兴产业的建立,扰乱了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安全。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是WTO框架内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手段。本文将研究WTO框架内的反倾销规则,分析国外商品在华倾销的现状、危害、原因和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反倾销工作的现状、特点、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倾销建议和策略以供参考。
二、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背景 |
2.理论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 |
1.损害的概念 |
2.损害认定的概念 |
(二)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 |
1.同类产品的确定 |
2.国内产业的确定 |
3.实质损害的确定 |
4.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损害认定的基本原则 |
1.无歧视原则 |
2.客观原则 |
3.全面审查原则 |
4.透明度原则 |
5.累积评估原则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回顾及现状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回顾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现状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不够高 |
2.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
3.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实操性不足 |
三、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和启示 |
(一)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规定 |
1.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2.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3.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二)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 |
2.明确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 |
3.细化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 |
4.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 |
四、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 |
1.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2.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3.完善累积评估的规定 |
4.完善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
5.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
1.规范损害认定相关程序 |
2.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WTO加拿大诉华浆粕反倾销措施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案案情 |
(一)案件背景 |
(二)本案发展始末 |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
二、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的考虑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 |
(一)申诉方加拿大的观点 |
(二)被申诉方中国的观点 |
(三)专家组的认定和裁决 |
(四)评析 |
三、对价格压低的考虑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 |
(一)申诉方加拿大的观点 |
(二)被申诉方中国的观点 |
(三)专家组的认定和裁决 |
(四)评析 |
四、对市场份额和肯定性因素的评估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 |
(一)申诉方加拿大的观点 |
(二)被申诉方中国的观点 |
(三)专家组的认定和裁决 |
(四)评析 |
五、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和非归因分析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 |
(一)申诉方加拿大的观点 |
(二)被申诉方中国的观点 |
(三)专家组的认定和裁决 |
(四)评析 |
六、对本案的思考 |
(一)完善我国关于考虑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的标准 |
(二)完善我国关于考虑价格压低的要素 |
(三)完善我国关于评估市场份额和肯定性因素的机制 |
(四)完善我国关于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反倾销调查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一)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及其界定的理论依据 |
(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要素—界定客体与损害评估 |
(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四)各主要国家国内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二、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客体要素 |
(一)客体界定的理论依据 |
(二)客体的界定范围 |
(三)客体的界定标准 |
(四)客体的界定----以加拿大婴儿食品反倾销案为例 |
三、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损害评估要素 |
(一)损害评估的理论依据 |
(二)损害评估的范围 |
(三)损害评估的标准 |
(四)损害评估——以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案为例 |
四、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未来发展 |
(一)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金砖国家反倾销现状 |
(二) 中巴贸易往来及反倾销形势概述 |
一、巴西反倾销制度立法方面的特征 |
(一) 实体方面的特征 |
(二) 程序方面的特征 |
二、巴西反倾销制度执法方面的特征 |
(一) 案件数量 |
(二) 调查时长 |
(三) 初步裁决结论与临时反倾销措施 |
(四) 最终裁决结论与反倾销措施 |
三、对我国反倾销制度及相关企业等的建议 |
(一) 对我国反倾销制度的建议 |
(二) 对我国相关企业的建议 |
(三) 其他建议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研究意义 |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研究目的 |
二、相关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
一、损害和损害确定的界定 |
(一)损害的界定 |
(二)损害确定的界定 |
二、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 |
(一)同类产品的确定 |
(二)国内产业的确定 |
(三)损害的类别 |
三、损害确定的基本原则 |
(一)无歧视原则 |
(二)客观原则 |
(三)全面审查原则 |
(四)透明度原则 |
(五)累积评估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回顾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回顾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及实践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层次低 |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具体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
(三)反倾销损害确定程序性规定不完善 |
第三章 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 |
一、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相关要素的规定 |
(一)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二)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二、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一)关于实质性损害的规定 |
(二)关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 |
(三)关于实质性阻碍的规定 |
三、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规定 |
(一)因果关系的确定 |
(二)确定因果关系应当考虑的因素 |
四、关于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 |
一、构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法律制度体系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现行的《反倾销条例》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二)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三)完善累积评估的相关规定 |
(四)完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
(五)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程序性规定 |
(一)规范损害确定相关程序 |
(二)建立专门的损害确定调查部门 |
(三)设立专门的管辖法院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对外反倾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1章 倾销与反倾销 |
1.1 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
1.2 倾销与反倾销的产生 |
1.3 反倾销立法的发展 |
第2章 WTO 框架内的反倾销规则 |
2.1 倾销的确定 |
2.1.1 正常价值的确定 |
2.1.2 出口价格 |
2.1.3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与比较 |
2.2 产业损害的确定 |
2.2.1 国内产业 |
2.2.2 实质损害 |
2.2.3 实质性损害威胁 |
2.2.4 实质性阻碍 |
2.3 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
2.3.1 确定倾销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因素 |
2.3.2 关于累积损害评估 |
2.3.3 关于“公共利益”条款 |
第3章 国外产品在华倾销与中国反倾销 |
3.1 国外产品在华倾销 |
3.1.1 国外产品在华倾销现状及特点 |
3.1.2 国外产品对华倾销的危害 |
3.1.3 国外产品在华倾销原因分析 |
3.2 中国对外反倾销 |
3.2.1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
3.2.2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成效 |
3.2.3 中国对外反倾销面临的国际环境 |
3.2.4 中国反倾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第4章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策略 |
4.1 关注国际反倾销规则,完善中国的反倾销立法 |
4.1.1 提升反倾销立法层次 |
4.1.2 强化反规避立法 |
4.1.3 进一步完善“倾销”的认定 |
4.1.4 进一步完善“损害”的认定 |
4.1.5 完善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成立的规定 |
4.1.6 细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7 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4.1.8 明确行政复审条款 |
4.1.9 完善反倾销措施日落期限的规定 |
4.2 发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能,构建协调高效的反倾销机制 |
4.2.1 政府 |
4.2.2 企业 |
4.2.3 行业协会 |
4.3 建立不同层面的反倾销预警体系,及时防范国外产品倾销 |
4.3.1 建立宏观层次上的政府反倾销预警机制 |
4.3.2 建立中观层次上的行业协会反倾销预警机制 |
4.3.3 建立微观层次上的企业反倾销预警机制 |
4.4 加强反倾销人才培养,完善反倾销队伍建设 |
结语 |
致谢 |
注释 |
详细摘要 |
四、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D]. 耿梦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2]WTO加拿大诉华浆粕反倾销措施案研究[D]. 李娜. 西南大学, 2020(01)
- [3]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则研究[D]. 何梁.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5]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D]. 王静怡. 云南大学, 2018(04)
- [6]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D]. 常帆. 西南科技大学, 2016(03)
- [7]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8]立法破解对华贸易保护危机——基于WTO框架下的中国反倾销立法思考[J]. 丁国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0(05)
- [9]WTO机制下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J]. 王祥修. 商业研究, 2008(08)
- [10]中国对外反倾销策略研究[D]. 陈桂香. 黑龙江大学, 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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