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杜方正[1](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张宁[2](2020)在《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研究》文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建设生态文明需要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经济体系,其中加强环境监管是重中之重。绿色审计作为环境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绿色发展十分必要。然而当前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才刚刚起步,绿色审计实务的开展缺乏系统可行的法律依据,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着我国绿色审计实务的发展。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是发展绿色经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为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绿色审计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很多地区积极实施了绿色审计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我国资源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但与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相比,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首先,绿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门的绿色审计法律、绿色审计准则,导致目前我国绿色审计的实施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性文件和原有实践经验,我国绿色审计的权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争议。其次,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有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绿色审计的规定多为指导性意见,不够明确具体,导致目前我国绿色审计的审计主体单一、审计范围狭窄且审计结果的约束力有限,无法充分发挥绿色审计制度的环境监管作用。最后,绿色审计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绿色审计无法充分开展。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应从以下三大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绿色审计法和绿色审计准则。二是要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扩大绿色审计主体,明确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绿色审计主体地位,并明确三类主体各自的绿色审计职责;扩大绿色审计范围;规范绿色审计程序;规范绿色审计报告;规范绿色审计法律责任。三是健全绿色审计配套制度,包括:健全绿色会计制度;健全资源环境定价制度;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
朱衡[3](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研究表明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罗嘉琦[4](2019)在《我国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报告模式创新研究 ——以沪深26家上市公司为例》文中指出近些年来,环境污染、气候灾害等现象频频发生,环保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有色冶金行业作为我国现阶段的主导工业之一,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同时也是高污染行业,是我国生态环境的污染和恶化的源头之一。而根据目前调研结果,国内在环境会计信息计量披露的理论和实务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难以从形式和内容上清晰反映出有色冶金企业真实的营运成本和业绩。因此,加强对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科学地完善其计量和信息报告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沪深26家有色冶金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以以下思路进行研究分析和探索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的相关问题:国内现状及其相关现象分析、概念批判与理论剖析、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体系研究、以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首先,作为理论基础和前奏,本文梳理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归纳定义了相关概念,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和主旨进行了深刻剖析;其次,从披露对象,披露信息有效性、披露内容、披露渠道等四个方面,层层剖析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系统层次,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思路;然后,充分运用数学建模和概率统计方法,以沪深26家有色冶金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为样本,分析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披露形式不规范、披露被动、内容缺失、真实性存疑、披露信息不透明、不完善的问责和监管等问题;在此之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前人经验和本文的研究,从外部政策环境和企业内部管理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来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主要包括根据投资者不同的使用需求,采用主报告加附表的模式供其阅读,引入专业环境审计,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环境控制小组并将环境绩效纳入企业绩效考核等。本文希望通过抛砖引玉,不断完善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促进有色冶金行业的环境成本的科学计量,使披露渠道规范统一,披露内容更加详尽明晰,并进一步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科学性和实务性,督促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实现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胡胜强[5](2019)在《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自1978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历经多次改革,近年开始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视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就企业微观治理层面,国企“混改”隐含的前提预设是,随着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其所携带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通过“混合”而纠正原国有企业运营的非市场性。但该预设所期待的由资本混合引致机制优化是否能够发生,如果可能则如何发生,其实现又依赖哪些内外条件等,就这些理论逻辑问题的解析和探讨对该政策的实践和推广意义重大。即便从一般理论的层面来看,这些问题也具有同等重要性,其关乎作为企业治理机制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的有效性。对于以上这些问题,不能说学界没有涉及,但直接性思考和解答的成果不多,大量的既有成果停留在不断地重复验证混合所有制企业与某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的关联性和关联度的实证层面。本文非敢妄言解决以上的理论问题,但这些问题恰是拙文写作构思的出发点。本文从国有企业最重要的外部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入手,依循国有资产监管→国企治理困境→异质性股权引入→制衡纠偏机制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产生的思维逻辑对以上理论问题进行解析和探讨。本文首先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阐释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及其监管特点。基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国有资产无法由其法定的名义所有者实施管理,经过若干次委托代理,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被托付于层级政府;基于管理效率的考虑,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剩余事项控制权亦托付于层级政府。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层级政府将国有资产监管与代理的其他集体事务、集体目标一并分解和重新组合,以任务模块的形式向下委托给不同的部门,形成由国资委、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以及纪检委和审计署等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此,国有资产监管的诸部门与国有企业形成共同代理关系。同时,在这些监管与被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一些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监管契约具有显着的不完全性,其间有大量无法事前契约化的剩余事项,作为委托人的此类监管部门被同时分配了剩余控制权,但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这些公共监管部门在委托代理层级中只是没有剩余索取权的领取固定薪金的中间层级委托人(代理人),因而其剩余控制权的行使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常常在激励不足的“不为”和缺乏后果约束的“乱为”间摇摆,“不为”导致监管不足,“乱为”导致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从而使国资和国企监管摇摆在“管死”和“放任”间。这些因监管契约的不完全而拥有较大剩余控制权的部门本文称其为综合监管部门,比如国资委、组织部等。综合监管部门面对契约外大量的剩余事项,普遍倾向于强化组织关系以内部化这些剩余事项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如此强化监管双方间组织关系的努力愈发使其监管手段及方式行政化。而另外的一些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间的事前监管契约较为完全,且相对明确,其中的剩余事项不多,监管与被监管双方近似于一种完全契约治理的关系,这些监管部门本文称其为专业监管部门。其次,基于国资监管的上述特点,文章进一步推演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治理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国企外部治理结构的国资监管有重要关系。正是接受多监管部门的共同代理使国有企业困顿于不同监管部门的多目标多任务之中,且这些目标和任务间常常具有替代性。而剩余控制权的外部性导致的监管不足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有重大关联,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则使企业家官僚化,监管方式和手段的行政化则更进一步抑制了企业的市场化导向。再次,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困境,引入非国有大股东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优化国企治理状况的策略选择。理论上,非国有大股东的进入,导入异质性的市场化治理机制,经由这些异质性机制的纠错和纠偏,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例如非国有大股东以其明确的投资收益导向制衡国有企业的多目标多任务困境,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及社会责任;非国有大股东导入市场化经营机制以纠正国有企业的官僚化和行政化,以市场的契约关系替代行政关系,以推动国有企业由行政型治理逐渐向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型治理转变;非国有大股东还基于自身的所有者权利实施对国有股东代表及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制衡,从而减轻国有企业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降低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成本等。同时,本文也注意到混合所有制推动国资监管由行政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的外部治理意义。最后,文章对上述理论中的制衡监督及纠偏纠误在微观层面的发生,结合前人研究构建了微观制衡逻辑。异质性的非国有股东,其在效用目标、身份特征及行为逻辑方面与国有股东代表有内在差异,这构成异质性股权制衡的内在动因,而超出制衡成本的现金流权则是非国有股东实施制衡的现实动因,但制衡行动的发生最终依赖于股权比例赋予的行动能力。为了直观描述及解释制衡逻辑的微观运行,并期望从中总结新的相关知识,论文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个案研究,离析了制衡股东通常的制衡行动策略:抢夺董监席位直接参与并监督决策,建立关系股东联盟以增加话语权,合理适用法律以规则约束国有股东等。此外,本文还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公开数据检验了股权制衡度与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代理成本等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通常以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或到第十大股东持股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衡量股权制衡度,本文结合前述的研究和案例分析认为,第二到第五甚至第十大股东联合采取集体制衡的假定很难符合现实,故取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来衡量制衡度,这样导致仅就描述性统计结果发现样本公司总体的制衡度不高,但即便如此,回归分析仍然支持了制衡度有助降低所有者与管理层的第一类代理成本的假设。但增列第二大股东的股权所有制性质这一维度后,结果并未支持非国有第二大股东更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的假设。基于以上的理论研究,并结合计量检验和案例研究,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治理困境的“内病”有“外因”,其外因主要在如国资委一类的综合监管部门。之前对国企的研究多倾向于从产权角度入手,着眼于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往往选择性遗忘国有企业外部激励结构的重大影响,忽视政府监管之手的影响,这样的理论视角或多或少影响人们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理解;同时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研究,又多数视国有资产监管为一个整体,这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分析,但也遮盖了问题的根源。本文在对国资监管体系的差异分析后,发现综合监管部门的剩余控制权执行的外部性及监管的行政化是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重要外因,且这一结论不会随着少量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改变。也就是说,在不能彻底理清新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国企与综合监管部门关系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国企治理优势很难凸显。本文还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对治理优势依赖于有条件的股权制衡。根据之前对制衡逻辑的分析可知,制衡的内在动因固然重要(本文的计量检验对此没有得出支持性的结果),但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案例研究都可知,制衡性股东的制衡行动更直接取决于其现实的现金流权和持股比例,只有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才有较大的现金流权及制衡能力,制衡动机才能转化为制衡行动。
王晓萌[6](2019)在《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各个国家对本国的会计监管模式进行了各种探索与改革。虽然,近年来我国会计监管领域有了较快的发展以及突破,但是由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仍造假现象层出不穷,难以与世界接轨,使得我国的会计监管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以致深层次意义上影响着上市公司及企业的正常发展,对中小企业也有着诸多负面影响,所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规划与发展是亟待剖析与解决的重要课题。随着中国经济在世界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会计监管领域的发展关系着我国经济能否良好的融入世界经济运行体系中,对于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及企业推动内需、外贸等发展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在我国上市企业会计监管的发展与改革中,寻找出适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发展的正确道路。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对会计监管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梳理了会计监管的内涵、构成要素、会计监管体系以及会计监管发展状况,其次,选取ST博元案件作为案例,论述了博元投资财务舞弊的过程及事件产生的影响,再次,通过思考ST博元案件,归纳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暴露出的内部会计监管不利、政府会计监管失灵、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缺陷以及会计事务所、社会力量监督、媒体监督等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剖析国外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的基础上,文章最后一章基于ST博元案件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包括多角度入手改变内部会计监管不利的状况、加强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强化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建设以及强化其他力量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作用发挥等。
王颖[7](2019)在《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探索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在改革发展的浪潮中焕发出勃勃生机,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涌现,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都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大型企业集团往往存在地域广、业务多、组织架构复杂的特点,对企业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管理的重点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资金管理,企业集团要处理好集权和分权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积极性、挖掘集团资金整体的经济效益,就需要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而这也是现阶段我国企业集团管理普遍关注的重点也是难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情况不一样,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资金管理的实际需求也会发生变化,关键要科学规划,根据企业战略实现对资金的事前预算、事中控制和事后考核,突出资金管理模式中的战略导向,以企业战略指导公司资金管理,以企业资金管理促进企业战略实施。本文首先通过对企业资金管理以及企业战略等相关理论的整理研究,并结合具有代表性的企业集团案例分析,论证了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集团管理升级的积极效果和实际可操作性,对于企业集团转变思维模式、提升经营发展、实现战略转型和增强竞争优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ZJJD集团为实证研究对象,结合理论研究及相关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的成功经验,就如何构建符合ZJJD集团实际需求的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展开分析研究。对ZJJD集团而言,在企业改革持续升温的今天,能否做到科学管理,是ZJJD集团下阶段“十三五”战略布局和目标能否达成的关键所在。资金管理作为公司战略实施在实际运营中的直接体现,对ZJJD集团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ZJJD集团资金管理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对发现的问题逐一作了研究梳理,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重点对如何构建符合ZJJD集团实际需求的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展开研究论述,针对管理理念、预算体系、考评体系、信息平台等重要环节,探讨创新与实践的方式方法,形成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整体设计构想,并对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了预测评价。本文旨在通过理论指导实践,通过调研促进改革,希望能够为ZJJD集团的管理提升贡献一份力量,同时也能够为理论研究带来新的视角,为存在类似问题情况的企业集团提供参考价值。
葛其明[8](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陈洁[9](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高飞[10](2018)在《A企业集团养老产业整合方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资本运营和实体经济同步演进,相辅相成,已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亮丽的风景线。近年,国有企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聚焦主业的同时大力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A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国家战略产业的重要军工企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通过资本运作进行主业的专业化整合与主业资产证券化运营,同时,在陕西、湖南、四川、贵州等地区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地区非主营资产剥离移交工作。地区性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对接收的非主营资产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资产整合和业务重构,成为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重要课题。国内外关于资本运营和资产整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为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借鉴。A企业集团将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医、养问题作为非主营业务和资产整合过程的重点,选择陕西资产管理公司为养老产业整合平台,这也体现着从一般管理向优质服务、从满足基本生活向健康益寿转化的内在需求。这给公司财务工作者在资产管理平台建设中如何打造高效的资产运营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资产接收、治理结构、产业整合和资产处置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在顺利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的同时,提升地区性资产管理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非主营资产整合在“坚持服务主业,坚持产业协同整合,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支持相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原则”的原则下,做到资产和业务剥离遵循国家和集团政策要求,养老产业整合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坚持资产退出、重组与发展并重,负责具体实施资产整合、退出、产业孵化等业务操作,力争在原有辅业存量资产基础上形成新的符合产业政策的价值创造主体,在产业整合、资产处置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好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改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是发展绿色经济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
第三节 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
第四节 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是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的必然要求 |
第二章 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
第四节 外部性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 我国绿色审计制度的主要发展阶段 |
二 我国现行的绿色审计法律法规 |
第二节 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体系不完备 |
二 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有缺失 |
三 我国绿色审计配套制度不健全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 |
一 扩大绿色审计的主体 |
二 扩大绿色审计的范围 |
三 规范绿色审计程序 |
四 规范绿色审计报告 |
五 规范绿色审计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健全绿色审计配套制度 |
一 健全绿色会计制度 |
二 健全资源环境定价制度 |
三 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我国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报告模式创新研究 ——以沪深26家上市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论文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环境会计 |
2.1.2 环境会计信息 |
2.1.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社会责任理论 |
2.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 |
2.3.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及信息质量要求 |
2.3.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
2.3.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
第3章 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问题及成因 |
3.1 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
3.1.1 研究对象——沪深26家有色冶金上市公司 |
3.1.2 有色冶金行业对环境的影响 |
3.1.3 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分析 |
3.1.4 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研究 |
3.1.5 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小结 |
3.2 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披露存在的问题 |
3.2.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
3.2.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
第4章 改进我国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4.1 基本原则 |
4.2 加快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研究,完善相关准则制度 |
4.3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问责机制 |
4.4 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
4.4.1 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 |
4.4.2 强化有色冶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
4.4.3 推行专业的环境审计 |
第5章 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
5.1 改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
5.1.1 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
5.1.2 规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 |
5.2 优化内部管理,增强信息的实用程度 |
5.2.1 以环保为己任,提高信息披露主观能动性 |
5.2.2 完善企业内部监管机制 |
第6章 华友钴业环境会计应用案例分析 |
6.1 华友钴业背景 |
6.2 华友钴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
6.3 华友钴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
6.3.1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
6.3.2 年度报告 |
6.3.3 社会责任报告 |
6.4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6.5 新体系在华友钴业中的应用 |
6.5.1 环境财务信息的应用 |
6.5.2 环境业绩信息的应用 |
6.6 华友钴业采用新体系的优越性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2.1 国外相关文献 |
1.2.2 国内相关文献 |
1.2.3 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国有企业 |
2.1.2 混合所有制企业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的一般模型 |
2.2.2 委托代理的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 |
2.2.3 市场型委托代理和行政型委托代理 |
2.2.4 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 |
2.3 公司治理理论 |
2.3.1 公司治理的内涵 |
2.3.2 公司治理的内容 |
第3章 混改的源起:国有资产监管下传统国有企业治理问题 |
3.1 作为委托人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
3.1.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3.1.2 国资监管体系内的委托代理关系 |
3.2 国资监管体系对传统国有企业的监管特征 |
3.2.1 共同代理下的多任务委托 |
3.2.2 剩余控制权外部性下的监管扭曲 |
3.2.3 监管契约内部化下的监管行政化 |
3.3 作为代理人的我国传统国有企业治理困境及表现 |
3.3.1 共同代理下的国企多目标困境 |
3.3.2 监管不足的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 |
3.3.3 过度监管下的国企行政型治理 |
第4章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及其治理逻辑 |
4.1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 |
4.1.1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况 |
4.1.2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形式及特征 |
4.2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一般逻辑 |
4.2.1 混合所有制企业外部治理:推动国资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 |
4.2.2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异质性资本的混合治理 |
4.3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的一般逻辑:股权制衡的视角 |
4.3.1 内在动因:异质性资本 |
4.3.2 现实动因:现金流权 |
4.3.3 能力基础:股权比例 |
4.3.4 股权制衡的进一步分析 |
第5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的实证检验:代理成本的视角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2 变量定义及度量 |
5.2.3 模型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与检验 |
5.3.4 分组回归 |
5.3.5 稳健性检验 |
5.4 对结果的讨论 |
第6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股权制衡的微观案例分析 |
6.1 案例介绍 |
6.1.1 案例背景介绍 |
6.1.2 案例的展开 |
6.2 案例分析 |
6.2.1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动因分析 |
6.2.2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策略分析 |
6.2.3 异质性股东制衡的具体后果 |
6.3 进一步的讨论 |
第7章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会计监管相关理论概述 |
2.1 会计监管的内涵 |
2.2 会计监管的构成要素 |
2.2.1 会计监管的主体 |
2.2.2 会计监管的客体 |
2.2.3 会计监管的目标 |
2.2.4 会计监管的依据 |
2.3 会计监管体系 |
2.3.1 内部会计监管体系 |
2.3.2 外部会计监管体系 |
2.4 会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2.4.1 委托代理理论 |
2.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3 理性经纪人假设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博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分析 |
3.1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
3.2 博元投资财务舞弊的过程 |
3.2.1 虚构银行的交付数据 |
3.2.2 与子公司的票据交易方面背书不实 |
3.2.3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严重虚假 |
3.3 博元投资财务舞弊事件产生的影响 |
3.3.1 监管难度増大 |
3.3.2 投资者损失严重 |
3.3.3 干扰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 |
3.4 博元投资受到的处罚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博元财务舞弊案中暴露出的会计监管问题 |
4.1 内部会计监管不利 |
4.1.1 监事会监管力度不够 |
4.1.2 审计委员会监管职能弱化 |
4.1.3 内部审计部门监管不到位 |
4.1.4 公司管理层控制现象严重 |
4.2 政府会计监管失灵 |
4.2.1 缺乏完善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 |
4.2.2 政府监管主体过多导致职责不清 |
4.2.3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
4.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缺陷 |
4.3.1 披露的会计信息缺乏规范性 |
4.3.2 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够充分 |
4.3.3 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够及时 |
4.4 其他监管力量存在的问题 |
4.4.1 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监管存在漏洞 |
4.4.2 社会公众监督力量薄弱 |
4.4.3 媒体监管力度不足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企业会计监管模式评价及相关启示 |
5.1 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 |
5.1.1 行业自律模式 |
5.1.2 政府监管模式 |
5.1.3 独立监管模式 |
5.2 国外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特点评价 |
5.2.1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的评价 |
5.2.2 英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的评价 |
5.3 对博元投资有限公司会计监管模式的几点启示 |
5.3.1 会计监管法律方面的启示 |
5.3.2 会计监管主体的启示 |
5.3.3 会计监管模式设计的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博元案启示下的会计监管问题的对策 |
6.1 改革博元投资有限公司会计监管的策略思考 |
6.1.1 多角度入手改变内部会计监管不利的状况 |
6.1.2 加强我国政府对企业会计监管 |
6.1.3 强化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建设 |
6.1.4 强化其他力量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作用发挥 |
6.2 博元案对其他企业的延伸意义 |
6.2.1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处理会计监管问题 |
6.2.2 会计监管必须具有时效性 |
6.2.3 确保会计监管公平公正 |
6.2.4 维持不同利益方的均衡制约性 |
6.2.5 企业政府社会多方要协调互补 |
6.2.6 确保会计监管的全面性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战略的内涵 |
二、战略主导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权变理论 |
五、激励理论 |
六、全面预算管理理论 |
七、理论总结 |
第二节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应用及分类 |
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应用 |
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分类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章 ZJJD集团及其资金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
第一节 ZJJD集团概况及整体战略简介 |
一、ZJJD集团概况 |
二、ZJJD集团整体战略简介 |
第二节 ZJJD集团资金管理现状分析 |
一、资源配置方面战略性不强 |
二、资金账户管理方面规范性不够 |
三、资金预算管理战略导向性不足 |
四、资金管理战略实施控制不到位 |
五、资金流向及使用监督管控不力 |
第三节 成因分析 |
一、战略管理理念有待提升 |
二、多元化扩张加速 |
三、管理手段缺失 |
四、集团上下级单位沟通不畅 |
五、资金预算管理合理性缺失 |
六、业务与财务协作困难 |
七、资金管控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
八、财务信息化建设进程仍需推进 |
第四章 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构建 |
第一节 企业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
一、JH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
二、YY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
三、JT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
四、案例经验借鉴 |
第二节 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 |
一、战略导向原则 |
二、“三个不变”原则 |
三、统筹运作、分级管理原则 |
第三节 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构建的措施 |
一、建立以战略为主导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
二、明确战略导向的资金管理界限 |
三、建立战略导向的资金预算体系 |
四、完善配套的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
五、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
六、构建资金结算中心 |
七、加大资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与管理 |
第四节 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效果预测分析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和局限性 |
第一节 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9)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A企业集团养老产业整合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贡献与不足 |
1.4.1 论文贡献 |
1.4.2 论文不足 |
2 国有企业非主营资产整合概述及必要性 |
2.1 国有企业非主营资产整合概述 |
2.1.1 国有企业非主营资产概念 |
2.1.2 资产整合的概念和分类 |
2.1.3 国有企业非主营资产整合概念 |
2.1.4 国有企业非主营资产整合历史沿革 |
2.2 国有企业非主营资产整合的必要性 |
2.2.1 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
2.2.2 国资布局结构优化的需要 |
2.2.3 实现专业化整合的需要 |
2.2.4 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 |
2.3 国有企业非主营资产整合的方式和作用 |
2.3.1 专业化整合,提高企业业务集中度 |
2.3.2 清理低效无效投资,提高集团管控能力 |
2.3.3 推进内部重组工作、发挥协同效应 |
2.3.4 推进主业资源整体上市,提升企业市场价值 |
3 A企业集团非主营资产管理现状及整合思路 |
3.1 A企业集团总体概况 |
3.2 A企业集团非主营资产管理现状及整合难点 |
3.2.1 医疗资产 |
3.2.2 教育资产 |
3.2.3 酒店资产 |
3.2.4 养老资产 |
3.3 A企业集团非主营资产整合关注重点 |
3.3.1 围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业务结构调整与优化 |
3.3.2 持续深入开展非主营资产整合,充分实现内部协同效应 |
3.3.3 有效支持资产管理平台建设 |
3.4 A企业集团非主营资产整合思路 |
3.4.1 先易后难,统筹规划 |
3.4.2 养老资产整合的时机成熟 |
3.4.3 医疗、教育、酒店资产整合暂缓 |
4 A企业集团养老资产整合方案构想 |
4.1 陕西地区养老市场调研 |
4.1.1 陕西地区养老产业稳步发展,覆盖不均衡 |
4.1.2 陕西目前开办养老产业资金门槛较低 |
4.1.3 养老产业供需不平衡 |
4.1.4 健康养老意识提高,市场需求开始放大 |
4.1.5 陕西航空地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养老机构的需求高 |
4.2 A企业集团养老资产整合目标和内容 |
4.2.1 整合目标 |
4.2.2 整合内容 |
4.3 A企业集团养老资产整合步骤 |
4.3.1 成立A企业集团非主营资产整合管理机构 |
4.3.2 对陕西地区养老机构进行财务分析 |
4.3.3 扶优汰劣,依托现有资源轻资产运营 |
4.3.4 建立示范点,探索医养结合模式 |
4.3.5 选择合作伙伴,构建中远期养老规划 |
4.4 A企业集团养老资产整合运营风险及对策分析 |
4.4.1 市场风险 |
4.4.2 资金风险 |
4.4.3 人力资源风险 |
4.5 A企业集团养老产业整合实施关键点 |
4.5.1 取得航空集团内部社区资源 |
4.5.2 加强资产管理平台管控能力 |
4.5.3 推动医疗资源向健康养老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整合 |
4.5.4 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 |
4.5.5 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创造多方共赢 |
5 结论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改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2]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研究[D]. 张宁. 郑州大学, 2020(02)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4]我国有色冶金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报告模式创新研究 ——以沪深26家上市公司为例[D]. 罗嘉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1)
- [5]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D]. 胡胜强.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6]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研究[D]. 王晓萌. 燕山大学, 2019(05)
- [7]ZJJD集团战略导向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探索研究[D]. 王颖.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4)
- [8]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9]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10]A企业集团养老产业整合方案研究[D]. 高飞.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