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法院系统适用简易程序的调查与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闫召华[1](2019)在《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特的司法环境和诉讼模式决定了我国独具特点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进路。而中央的政策引导和各地的实践探索不断推动着刑事简易程序以更加符合法理要求和现实需要为内在逻辑的制度变迁。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情况也总体向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了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简化对象、简化程度、权利保障、职权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效果。为此,我国应以促进全流程简化、明确简化底线、增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为理念,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而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须在基本定位和整体设计层面进一步梳理好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从宽规则、正当程序的关系,使其更好地融入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体系。
肖群英[2](2021)在《繁简分流背景下的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基本考量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缓解诉讼案件增长与有限诉讼资源矛盾。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实行多年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将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独任制制度开掘的原因主要为繁简分流的改革中存在运行困局,一是诉前分流效果不显着仍有大量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二是以长期以扩大简易程序提高司法容量遭遇分流困境,仍有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最后要转入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浪费审判资源,但目前制度缺乏对于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二次分流;三是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制度供给不足案件仍需适用合议制,反而制约一审程序繁简分流功效。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正当性本文总结为,从理论层面看,独任制普通程序使得普通程序更为灵活,运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延长可以用于解决积案;二审程序功能多元化,以往更多地关注审判监督功能,二审独任制突破审级限制,是程序纠纷解决功能的体现。从实践层面看,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均存在简单案件适用合议制现象,并未合理运用审判资源;审判实践“形合实独”现象增加,合议制制度功能消解,为独任制扩张适用提供实践可行性。目前独任制扩张适用存在运行困境,其理论困境为突破了二审程序审判监督功能;当事人程序利益减损,试点法院存在独任制扩张未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导致其于二审及再审中主张的问题,独任制扩张适用面临程序保障之追问;其实践困境为试点法院存在二审独任制适用泛化现象;二审独任制过于关注解纷,庭审程序过于简化而忽视其现有的审级功能,存在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同质化的问题;还存在普通程序适用随审判组织的简化而简化的问题。针对独任制扩张适用运行困境,应坚持独任制扩张的基本理念,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独任制扩张与程序整体保障能力相适应,程序精细后审判组织实现有效分层及衔接。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张应遵循的原则为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原则,独任制扩张与审级制度定位相适应原则,独任制扩张与案件繁简相匹配原则。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具体优化为赋予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严格限制独任制普通程序简化,明确独任制扩张适用限度标准为标的额、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法律适用的复杂、社会影响大,强化独任制审判监督管理。
李懿[3](2021)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内容之一,可以说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在突破原有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各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因此,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它符合公正和效率两大刑事诉讼价值要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在秉持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下,很好的缓解超期羁押的压力,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多层级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促进程序分流。以调解、当庭教育等丰富灵活的方式加大对被告人的刑事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息诉服判率,实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降低案件审理周期。但是该程序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转换不畅、限制性规定过多、量刑标准及权利救济机制模糊、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盲点、值班律师制度未能发挥实效等问题。因此,在简化设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突破固有运行模式,厘清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有什么特点、要解决什么问题、实际运行情况、目前遇到的阻碍以及未来将如何改变的问题,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与改革背景,总结归纳程序适用情况及现有制度规定,深入研究国外相关程序,吸取先进经验,从理论研究与实体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全新的案件审判模式,实现案件集约化高效处理。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架构既要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又要符合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原则,既要做到从概念上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区分,又要在应用中与两程序有效衔接,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完成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任务,促进该程序的顺畅运行。本文将以刑事速裁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中的现状与困境,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对策建议。文章绪言部分对该程序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系统概述,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文献资料。正文共包含五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宏观概述,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对该程序的含义及特征进行厘定;其次探讨该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刑事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区分;最后论证了该程序确立的价值,主要包括:其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二,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其三,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其四,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正文第二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分别从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审理方式、证明标准四方面进行梳理;其次讨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主要分析了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及实施情况。正文第三部分整理并分析该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其一是内容上的不足,包括适用的限制性条款过多、审理方式的争议、侦查阶段提速困难、量刑幅度及标准不统一以及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其二是配套保障机制的欠缺,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不畅、程序转换衔接机制、监督审查机制及申请程序设置等四方面的不足;其三是从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与知情权、异议权及上诉权、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及值班律师制度四方面分析当前该程序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盲点。正文第四部分通过查找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外快速审理制度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正文第五部分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完善程序运行的配套机制及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制度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及解决对策。纵观刑事诉讼法改革主线,主要是以诉讼的正当性、公平性、合法性为主。但在轻微罪入刑、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司法改革也应适应新要求,将提升诉讼效率作为改革重点之一,完善速裁程序运作流程,构建便捷化、多样化、实效性强的刑事诉讼结构。
杜蘅[4](2021)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化,并规定于该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中,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在全国推广施行。但是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没有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给予更细致的规定。基于这种情况,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认定与把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指引。然而,一方面,因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时间不够长,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才刚刚暴露出来,《指导意见》中对此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应更加透彻,对该制度的适用也应更加规范且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行探讨。本文从目前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现状出发,分析该制度在审判运用中适用困境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约三万字。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大致说明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介绍。首先阐述我国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及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再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三个方面对该制度在法院审理阶段如何把握进行探析。最后,因该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有相似之处,因此对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协商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并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一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完善,另一方面经过对比可以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基于我国司法现状提出来的,具有独特之处且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的必然选择。正文第二部分为分析法院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包括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值班律师制度实施情况、认罪认罚案件服判息诉情况等几个方面。为了能够更加直观的展现法院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状,在分析论述过程中笔者加入了收集到的部分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的相关数据。正文第三部分提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因该制度规定较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不规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值班律师制度不健全,权利保障不足导致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较小,有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占比仍有待提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专家学者及在一线办案的司法实践人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具体形式观点不一;法院是否应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新的量刑情节仍无定论,法官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时,对从宽的幅度现无明确标准,可能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通过分析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期对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正文第四部分笔者基于第三部分中所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其一,建议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坚持实质审查,并逐步建立“自愿性”审查机制。其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合理调配值班律师资源,保证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都能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在审判阶段有效落实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及会见权,提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避免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形同虚设。其三,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用“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形式,既能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能够实现,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其四,建议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规定明确的量刑幅度,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等因素对被告人进行“阶梯式量刑”。
黄一妃[5](2021)在《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迅猛增长,与此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骤减,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应对目前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问题,各地法院不得不从机制上解决问题,通过诉讼程序优化和司法资源结构性调整,深挖内部潜力,提高审判效率。近些年来,许多地方法院为提高审判质效,在繁简分流改革的背景下,开始尝试要素式审判。要素式审判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可以概括出固定要素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前指导、庭审、制作裁判文书。要素式审判这种新型审理方式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基于当事人自认原理,要素式审判中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的内容即为其本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证明。在要素式审判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内容的比对整理归纳出双方争点范围的过程和要素式裁判文书中对争议要素的说理,是法官心证公开原理中对案件争点事实心证公开的表现形式。要素式审判与繁简分流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要素式审判的前提是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筛选出那些案件事实要素相对固定、法律关系较清楚、争议标的不大且易于查明的案件来进行要素式审理,另一方面,要素式审判对案件的要素式分解也为采用要素识别方式繁简分流提供了便利。结合国内各地方法院对要素式审判的相关实践发展,论文对要素式审判在实务中适用范围的特点以及在庭前程序、庭审、裁判文书和智能化发展方面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发现要素式审判方式本身以及要素式审判在各地方法院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通过进一步强化繁简分流和简化要素式审判流程来解决要素式审判与现行法定诉讼程序适配性方面的不足;通过制作庭前会议报告和充分利用智能化系统来协调程序间衔接不畅的问题;通过促进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科学分工,优化诉讼要素表来解决诉讼要素表填写难度较大的问题;通过规范裁判文书上传和建立跨行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来解决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中存在的司法数据不充分的问题。
唐雯雯[6](2021)在《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文中研究指明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证明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证明标准,它是裁判者确定案件事实的最终准绳。在2018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然沿袭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证明标准只能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单一性地适用,这使得理论界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主要演化出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标准说”、“降低说”和“差异说”。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类复杂程度不尽相同的案件,单一的证明标准确实无法解决现存的诉讼难题,也无法满足我国现在刑事诉讼司法的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此类案件采取的是与普通程序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司法解释虽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实际困难。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要求“时间短”、“效率高”,而时间的缩短和效率的提高与案件质量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为了确保认罪认罚制度设置的初衷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能够公平高效地判决,明确这一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我们不可回避的关键。根据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以及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相对应地准确适用分层级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各类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以发挥我国目前三种不同审理程序的优势与独特性。司法机关的诉讼机制不应该是机械僵化的,努力提高其运行的灵活性与变通性,以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对于实现社会平衡与法律正义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如下结构分析展开论述:引言部分通过分析如今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的适用现状提出问题,即应该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差异化地构建不同的证明标准。简要汇总并分析国内外关于在刑事案件中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期刊和文章,提炼出核心观点并相互比较,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在如今的法律框架内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现实意义。最后,对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简单的列举与介绍。第一章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首先介绍了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如何适用证明标准的。再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适用该证明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便更好地从问题着手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对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的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并对“法定证明标准说”和“证明标准降低说”中的分支学说进行了补充说明。通过对不同的理论学说的提出背景和应用价值进行评析,试图为公正高效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寻求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的最佳路径。第二章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和意义。本章从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明标准的适用角度考量司法实践,探究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构建在现实中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分析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本章将美国独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与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探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证明标准的不同,探究域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差异化、区别化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借鉴之处。第四章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建议。本章分别以现规定的三种不同诉讼程序为基本框架,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作为构建不同证明标准的起点,研究认罪认罚案件在每一种诉讼程序中应该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并分析在实际适用中,该种证明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本章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为框架,分别探讨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适用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具体设想,以解决证明标准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难题,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杨迪[7](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刘滢阔[8](2020)在《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宣判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庭宣判作为一种重要的宣判方式,其作用却一直没能得到充分发挥,成为阻碍实现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大痼疾。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发展缓慢,立法尚未对其适用条件、生效时间、法律后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存在惰性等原因,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铺开,在民事诉讼中广泛推行当庭宣判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完善,必须从立法到司法、从审前准备程序到庭审程序的各个阶段着手,紧紧围绕贯彻公开审判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程序安定原则的主线,采取类案同判和案件繁简分流等方式,在激发庭审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普及法治教育、提高法官业务能力,同时也为节约诉讼成本和保障公平正义夯实了制度基础。
奉鑫庭[9](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李萧萧[10](2020)在《行政诉讼速裁程序研究》文中提出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资源供不应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不断健全司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积极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自主选择并快速解决纠纷,面对繁简不一的案件采取一成不变的审判方式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速裁程序应运而生。本文所称的“速裁程序”是法院面对以上问题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审理程序。首先,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味以增加人员编制的方法不是长久之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受案范围有限,审理程序依旧囿于普通程序的限制而使法院处于被动状态,构建速裁程序符合审判经济的价值追求,既符合繁简分流改革趋势,又有政策和实践支撑。其次,因行政速裁程序产生于实践,大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而缺少全局性考量,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具体实施规则差异显着,主要体现在与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趋同、审理级别与审理组织的设置也有差异、各法院过度强调审判效率。最后,就行政速裁程序的构建,最高人民法院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授权试点,对行政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多层联动、多端发力保障速裁程序运行,赋予速裁程序独立的程序价值;遵循公正与效率平衡原则、协同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原则;在受案范围上可以采用“概括式+列举+排除”的方式进行规定,程序的启动以法官主导及当事人协商的模式,充分把握诉前与诉讼服务中心的衔接,各法院可以成立速裁庭,法官按照速裁规定总体把握庭审程序,但须保障当事人诉权;探索要素式庭审与表格式裁判文书,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为繁简分流的行政审判改革做出贡献。
二、广西法院系统适用简易程序的调查与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西法院系统适用简易程序的调查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繁简分流背景下的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探索独任制扩张适用 |
第一节 民事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历史梳理 |
第二节 繁简分流机制的运行困局 |
一、诉前分流效果不显着 |
二、扩大简易程序提高司法容量遭遇分流困境 |
三、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节 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之独任制扩张的基本考量 |
一、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解纷能力 |
二、推进二审程序繁简分流机制落实 |
第二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涵义及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涵义 |
一、扩张独任制适用的程序范围 |
二、扩张独任制适用的审级范围 |
第二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理论基础 |
一、独任制与简易程序解绑之普通程序功能的重新诠释 |
二、独任制突破审级限制之二审程序功能的重新诠释 |
第三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实践基础 |
一、简单案件适用合议制现象仍然存在 |
二、“形合实独”现象增加使合议制功能消解 |
三、司法责任制的促进 |
四、法官员额制奠定人才基础 |
第三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改革成效及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改革成效 |
第二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理论困境 |
一、突破二审程序审判监督功能 |
二、当事人程序利益减损 |
第三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实践困境 |
一、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泛化 |
二、二审独任制与一审程序趋向同质化 |
三、普通程序适用随审判组织的简化而简化 |
第四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基本理念及原则 |
第一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基本理念 |
一、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二、独任制扩张与程序整体保障能力相适应 |
三、程序精细后审判组织实现有效分层及衔接 |
第二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
一、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 |
二、独任制扩张与审级功能相匹配原则 |
三、独任制扩张与案件繁简相匹配原则 |
第五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具体优化 |
第一节 赋予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 |
第二节 严格限制独任制普通程序简化 |
第三节 明确独任制扩张适用限度标准 |
一、诉讼标的额 |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 |
三、法律适用的复杂 |
四、社会影响大 |
第四节 强化独任制审判监督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1.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2.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与适用 |
1.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相同点 |
2.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3.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顺序 |
(四)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价值 |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兼顾社会公平正义 |
3.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 |
4.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与运行程序 |
1.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2.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 |
3.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 |
4.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状况 |
1.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 |
2.刑事速裁程序实施情况 |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速裁程序在内容上的不足 |
1.限制性适用规定较多 |
2.审理方式之争议 |
3.侦查阶段提速困难 |
4.量刑幅度及标准不明确 |
5.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 |
(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1.司法机关协作联动不畅 |
2.程序转换的衔接机制不清晰 |
3.缺乏监督审查机制 |
4.审前程序设置较繁琐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之盲点 |
1.被告人选择权的缺失 |
2.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上诉权设置不合理 |
3.被害人参与权被忽视 |
4.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 |
四、国外刑事速裁程序的考察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德国处罚令程序 |
2.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3.日本快速处理程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英国简易审判程序 |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三)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对策 |
(一)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 |
1.取消部分限制适用规定 |
2.探索多元化庭审及公开方式 |
3.从侦查阶段整体提速 |
4.明确量刑幅度及量刑标准 |
5.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 |
(二)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
1.提高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 |
2.优化程序转换衔接机制 |
3.健全监督审查机制 |
4.畅通案件办理通道 |
(三)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
1.保护被告人知情权及程序选择权 |
2.落实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有限上诉权 |
3.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
4.加强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4)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数据分析法 |
(四)研究创新之处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
1.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 |
2.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与创新的推动器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三)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把握 |
1.认罪 |
2.认罚 |
3.从宽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类似制度的对比 |
1.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2.德国刑事协商制度 |
二、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现状 |
(一)速裁程序逐步推行但仍有局限性 |
(二)律师参与程度加深但仍有不足 |
(三)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程度较高 |
(四)息诉服判率高于非认罪认罚案件 |
三、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规范 |
1.“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 |
2.缺乏专门的审查机制 |
(二)值班律师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
1.值班律师资源供给不足 |
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形式化 |
(三)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性质及具体形式认识模糊 |
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自由裁量权可能存在冲突 |
2.量刑建议的具体形式有争议 |
(四)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考量无明确规定 |
1.认罪认罚是否作为新的量刑情节存在分歧 |
2.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无指导规范 |
四、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
1.坚持对“自愿性”进行实质审查 |
2.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 |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机制 |
1.合理调配值班律师资源 |
2.完善对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
(三)明确量刑建议的性质及具体形式 |
1.明确量刑建议的求刑权属性 |
2.坚持“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量刑建议形式 |
(四)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并规定量刑幅度 |
1.将认罪认罚确定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
2.确立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幅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的社会背景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意义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要素式审判概述 |
1.1 要素式审判概念及特点 |
1.2 要素式审判的价值 |
1.2.1 效率价值 |
1.2.2 公正价值 |
1.2.3 社会价值 |
1.3 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基础 |
1.3.1 基于当事人自认原理 |
1.3.2 基于法官心证公开原理 |
1.4 要素式审判与繁简分流的关系 |
1.5 要素式审判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要素式审判司法实践的发展 |
2.1 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 |
2.2 要素式审判的庭前程序强化 |
2.3 要素式审判对庭审方式的改革 |
2.4 要素式审判对裁判文书的改革 |
2.5 要素式审判的智能化实践 |
第三章 要素式审判存在的问题 |
3.1 与法定审判程序适配性较差 |
3.2 诉讼程序间衔接不畅 |
3.3 当事人诉讼要素表填写难度较大 |
3.4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分工不明确 |
3.5 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要素式审判方法的几点对策 |
4.1 提高与法定诉讼程序适配性 |
4.2 解决诉讼程序间衔接问题 |
4.3 解决诉讼要素表填写难题 |
4.4 规范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分工管理 |
4.5 完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 |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司法现状 |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单一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一、法定证明标准说 |
二、证明标准降低说 |
三、不同证明标准学说评析 |
第二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及意义 |
第一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现实基础 |
一、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司法实践经验 |
二、适用不同案件的多元审理程序 |
三、贯穿审理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制度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的意义 |
一、有利于证明标准的体系化 |
二、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有利于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
第三章 域外类似程序的证明标准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辩诉交易的立法背景 |
二、辩诉交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证明标准 |
一、处罚令程序的立法背景 |
二、适用处罚令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完善证明标准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建议 |
第一节 以阶梯式诉讼程序为框架设计证明标准 |
第二节 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大致心证”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分析 |
二、“两个基本”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第四节 普通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普通程序中证明标准分析 |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内涵及选择理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概述 |
(一)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1.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概念 |
2.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构成要件 |
(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法理基础 |
1.集中审理原则 |
2.公开审判原则 |
3.程序安定原则 |
(三)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的比较 |
(四)推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重要意义 |
1.提高诉讼效率 |
2.普及法治教育 |
3.抑制司法腐败 |
4.提升法官水平 |
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法国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司法现状 |
1.年份、省份之间差距较大 |
2.分布不均匀 |
3.数据掺杂水分 |
4.去行政化成效明显 |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困境 |
1.案多人少矛盾凸显 |
2.配套机制不够健全 |
3.庭审未被充分利用 |
4.法官能力水平滞后 |
5.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路径 |
(一)突出当庭宣判的主角定位 |
1.突出当庭宣判 |
2.规范定期宣判 |
(二)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塑 |
1.加强庭前引导宣介 |
2.优化案件繁简分流 |
3.固定各类权利期限 |
(三)全方位提高案件庭审质量 |
1.统一标准,类案同判 |
2.目标导向,因案施策 |
3.完善机制,培养能力 |
(四)当庭宣判应该注意的问题 |
1.当庭宣判适用的审级 |
2.证据交换规则的规范 |
3.对当庭宣判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10)行政诉讼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评述 |
第2章 行政速裁探索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
2.1 必要性:因何主张速裁 |
2.1.1 法理基础 |
2.1.2 案多人少矛盾尖锐 |
2.1.3 契合繁简分流改革趋势 |
2.1.4 行政行为多样化与满足多元司法需求之需要 |
2.1.5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局限性 |
2.2 可行性:据何试行速裁 |
2.2.1 法律政策允许 |
2.2.2 实践经验的积累 |
2.2.3 行政速裁自身优势 |
2.2.4 一审行政诉讼集中管辖之实施 |
第3章 我国行政速裁程序试点探索及困境 |
3.1 我国部分法院行政速裁司法实践调查分析 |
3.1.1 我国部分法院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运行情况调研 |
3.1.2 对上述法院试点做法的评析 |
3.2 我国行政速裁程序实施的困境 |
3.2.1 目标定位不明确 |
3.2.2 过度强调审判效率 |
3.2.3 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规则差异性显着 |
3.2.4 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难度较大 |
第4章 我国行政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 |
4.1 明确行政速裁目标定位 |
4.2 行政速裁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
4.2.1 公正与效率平衡原则 |
4.2.2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原则 |
4.2.3 协同原则 |
4.3 行政速裁程序的具体运作建议 |
4.3.1 构建审判组织 |
4.3.2 明确受案范围 |
4.3.3 确定启动主体 |
4.3.4 制定审理规则 |
4.3.5 厘清衔接流程 |
4.4 积极开展行政诉讼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广西法院系统适用简易程序的调查与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J]. 闫召华.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2]繁简分流背景下的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研究[D]. 肖群英.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D]. 李懿.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4]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D]. 杜蘅.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D]. 黄一妃. 河北大学, 2021(12)
- [6]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角度看差异化证明标准之构建[D]. 唐雯雯.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7]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8]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D]. 刘滢阔.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9]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10]行政诉讼速裁程序研究[D]. 李萧萧. 湘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