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与责任人的法律思考

校园伤害事故与责任人的法律思考

一、学校伤害事故及应负责任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水庆[1](2019)在《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及其追究限度》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学校体育发展面临挑战,学生体育伤害纠纷频发,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备受打击。为了困境,探究校方责任及其追究限度实属必要。已判案件显示,校方责任是一种赔偿责任,责任性质可分为独立责任、补充责任和补偿责任,责任形式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校方责任追究的特点体现在:责任认定呈现二元化格局,责任归结突显"过错责任原则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归责体系。当前,校方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上校方权利与责任失衡,司法过程中注重有无责任考量、缺乏责任大小标定,超限度保障学生权益、忽视校方权益维护,司法效果差。基于此,应该在合理借鉴域外经验、厘清相关法理基础上,平衡责任追究与校方权益维护的关系,有限度地追究校方责任。实践中,限于校方未尽"相当"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追究责任,限于追究与校方过错程度、致损原因力大小"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维护校方权益。

梁成,韩小雨[2](2018)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及特征分析——基于517份民事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度收录的517份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民事判决文书进行案例实证研究,分析其地域、学段、时空、类型、审级等特点,研究发现:司法诉讼中,学生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认定中适用"中等"客观标准,学校担责数量多,比例比其他责任主体高,学校需履行维护学校公共安全、预见注意等职责,甘冒风险可以成为体育伤害案件中的有效抗辩,法律适用主要援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错误。应从立法、司法、选聘法律顾问、家校社会联合等方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张婷婷[3](2017)在《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发生现状与应对策略研究 ——以天津市河西区某公办幼儿园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学前教育受重视度的大幅提高,再加上新闻媒体的关注,对一些负面消息的报道,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幼儿在园安全。如何妥善地应对幼儿在园伤害事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论文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当前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应对策略的现状。本研究通过对天津市河西区某公立幼儿园从2007年到2016年十年以来值得研究的幼儿在园伤害事故案进行呈现、分析,以及对部分涉事教师以及幼儿园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幼儿园采取了多种策略进行预防,但是幼儿在园伤害事故仍时有发生。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预防涉及到社会、家庭、幼儿园三方面的因素。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样,主要与幼儿园制定的制度难以落实、幼儿园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的提供没有充分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教师缺乏安全意识、监护人责任不明确以及幼儿自身的素质有关。结合研究结果,提出如下建议:在事故的预防方面,首先要从安全制度的建立、执行方面加以落实;第二要加大对教师有关事故的预防及急救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第三,幼儿园要与家庭携手,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素质;第四,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保障合力;第五,应对家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明确监护人责任。在事故的解决方面,一是要增强幼儿园领导、教师及家长的法律意识,合理合法地、设身处地的站在家长及幼儿的角度解决问题;其次,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应将赔偿责任社会化,减轻幼儿园的经济负担。

王江龙[4](2016)在《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学校体育教学中,体育运动风险的存在具有其客观性,其发生很难完全避免。一方面,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件的频发,不仅给当事学生以及家长带来了伤害和痛苦,也给别的学生和家长对参加体育活动有了较重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重大体育伤害事件不仅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给学校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学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教育部提出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相关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体系,对于降低体育运动风险发生率,减轻学生和家长对于参加体育运动的后顾之忧,同时使教师能更加放心大胆地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进而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本文主要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以及访谈法等方法,对高校体育运动风险的现状、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风险的预防方法进行了研究,力争可以寻找到高校体育运动风险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并总结当前在体育运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进而予以针对性的强化,以便为当前高校体育运动风险的防控尽一点绵薄之力。研究结果认为:1、高校体育运动风险事故频发,这不仅给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和学生家长带来了伤害和损失,同时也给其他学生是否要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家长是否积极支持学生参加体育运动带来了较重的心理负担,同时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对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的同时也易给学校乃至教师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2、学校、家长乃至学生本人对体育运动风险重视程度不够,对体育运动风险的预防措施不够,而且当体育运动损伤出现之后学校缺乏有效的处置机制,同时家长和学生也缺乏正确合理的处置方法。3、当前我国体育保险产业的发展还有所欠缺,尤其是学校体育保险方面,这使得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的风险转移缺少了桥梁和平台,使得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困难重重。4、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合理合法的,其的构建是可行的。研究结论认为1、构建以政府政策性保障为依托,学校强制性参与和学生自主参与为主体,社会保险机构积极跟进参与的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具有切实可行的理论与实践操作意义。2、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政策引导与保障制度,多元化的风险基金融资机制,专业性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赵颖慧[5](2014)在《关于完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中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社会救助体系欠缺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救济体系,一应着力完善校园安全立法,二应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三应设立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专项救助基金。

朱珂[6](2013)在《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归责问题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的频发,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由多个因素综合造成的校园体育意外伤害,在现实中往往由学校承担着过重的责任,长此以往,学校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打击,青少年身体素质偏弱、体质下降的现状也很难得到可观改善。本研究以关心青少年身体素质为视角,探讨"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与"校园体育活动开展"的关系。在典型案例和大量实证调研数据的分析后,认为应对"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分别从"时间"、"场所"、"诱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这四个维度进行分类,探讨在不同情况下各相关主体责任的大小(以学校责任为研究重点),从而使各方主体的责任在伤害发生之后得到明确、合理地分配。本研究希望能以此减轻校园体育活动开展的负担,促进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为青少年体质的增强作出来自法律层面的努力与尝试。

那业冬[7](2013)在《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和法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小学生是极易受伤害的群体,对中小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小学安全问题是我国教育立法者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样,日本也在积极制定相关规定来应对不断出现的中小学安全管理问题。2004年日本颁布了新修订的《学校保健安全法》,在学校保健和学校安全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随着该法的颁布,日本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于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借鉴日本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以健全、完善我国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法律,这便是本研究的目的。本文共分为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阐明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说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涵义及意义;第三部分分别从七个角度对我国中小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进行分析,这七个角度分别是权利义务的角度、制度建设的角度、卫生保健的角度、预防犯罪的角度、安全教育的角度、交通安全的角度和事故处理的角度;第四部分同样从七个角度对日本中小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进行分析,这七个角度分别是权利义务的角度、制度建设的角度、卫生保健的角度、学校欺凌的角度、安全教育的角度、交通安全的角度和事故赔偿的角度;第五部分尝试提出日本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和法律对我国的启示,包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普及卫生保健常识、防范学校凌辱问题、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合力维护交通安全和制定事故赔偿制度。

杨慰萱[8](2012)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对学校教育危害巨大、影响深远的普遍性问题,我国需要在学校和学生之外,建立一个学校责任赔偿的第三方支付制度,减轻学校的负担,保障被伤害学生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也属于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的一种,但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国外的相关制度由于经历了长时问的发展,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对此,可通过法理学分析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案例分析法、文本分析法等方法,揭示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并构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的良性机制。中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自2001年上海首次施行以来,已有20多个省及地区先后实行,它是我国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赔偿问题的重要并且较为有效的手段,但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日本的学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日本政府为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减轻学校负担,更好的补偿受伤害学生而设立的一种公益的、非营利性的第三方支付制度,它在对受伤害学生赔偿或补偿方式上较中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制来说有一些优越性,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国校方责任保险在对学校责任赔偿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美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自上世纪20年代施行以来已逐渐成为美国政府解决学校责任赔偿问题的主要手段,作为商业保险中责任保险的一种,它配合美国全面而发达的保险体系,较好的解决了美国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赔偿的问题。中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虽然更多的来源于美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土壤的不同,中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继续发展将会有许多顽疾产生。笔者认为应更多的借鉴日本学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

屈凌[9](2011)在《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研究 ——以华沙体系为视角》文中指出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是国际航空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自1929年《华沙公约》开始,以其为主体的华沙体系就一直致力于为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责任问题提供统一的范本。尽管如此,仍有学者从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赔偿责任等方面对华沙体系公约的规定提出异议,有关国际航空运输侵权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因此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研究依然是国际航空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在采取历史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基本概念、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损害赔偿等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其次是通过对华沙体系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案例的比较,归纳出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再次是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总结了我国现行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航空运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六章。共约16万字。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本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所涉及的概念性问题,首先,航空运输活动是以航空器为载体的空气空间的活动,因此对航空器以及空气空间的概念阐述是分析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理论前提;其次,为避免法律冲突、有效地解决纠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纠纷,国际航空法学界成立了专门的组织并出台了华沙体系公约,对这些公约的起草和修订过程的介绍是分析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必要途径;最后,本章阐述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并指出本文要讨论的国际航空运输侵权主要是指华沙体系所调整的侵权行为,即国际航空旅客及货物运输中的侵权行为。第二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本章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即华沙体系所调整的航空承运人的有关问题。首先是航空承运人的概念和分类,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承运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但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承运人,都应该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从事雇佣或代理活动中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其次是承运人的责任性质,由于航空运输活动会造成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对承运人责任的定性问题十分重要,实践中多数航空运输业发达的国家都将航空承运人责任规定为侵权责任,本文也认为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应当属于侵权责任;再次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华沙体系虽然对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期间,但却并没有给出判断这两种责任期间的明确标准,在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判断标准是各国通过对航空案例的总结而得出的;最后是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华沙体系规定了承运人可以享有的法定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随着华沙体系公约的修订已越来越详细和清晰,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际航空公约的统一适用性,并更好地平衡了航空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利益。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全文的核心章节。主要论述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以及损害赔偿问题。第三章首先从从传统归责原则的性质和作用分析入手,指出能够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这也是华沙体系中所确定的归责原则;其次论述了华沙体系中与归责原则相对应的责任限额制度,指出1929年《华沙公约》设立此项制度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对承运人的保护,但却由此引发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责任限额制度存废的争论,最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双梯度责任制度暂时平息了两大阵营间的对峙;最后是对责任限额例外的分析,指出责任限额制度并不是不可突破的,当一项事故是由于承运人自己的有意不良行为所导致时,他就不再享有华沙体系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第四章首先讨论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损害事实,指出华沙体系所规定的损害事实分为“事故”和“事件”两种,其中对于事件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特别关注,但对于事故的认定,情况则十分复杂,从实践来看,各国对事故的判断标准大致相同,但以美国的“三要件式”标准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其次是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损害范围的分析,国际航空运输侵权通常会导致三种类型的损害,其中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毫无疑问属于华沙体系公约的赔偿范围,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华沙体系公约均未给予明确说明,在实践中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只要精神损害是“明确的和直接的”,那么就可以要求赔偿,而普通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只有由身体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可以赔偿的,单纯的精神损害不能够获得赔偿;最后是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本文认为华沙体系下的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损害赔偿具有保护性和排他性两种特性,保护性是指对承运人和旅客权益的保护,排他性是指当原告的人身损害不被认为是华沙体系所规定的可赔偿的损害时,旅客也不能再以这种人身损害向国内法要求救济,这主要是由华沙体系的统一适用目标所决定的。第五章是全文的升华,主要讨论了与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有关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讨论了华沙体系所规定的管辖权,指出华沙体系下的五种管辖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当事人不能以任何形式的协议规定五种管辖权之外的管辖法院;其次分析了华沙体系外的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可适用的法律一般是侵权行为地法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最后讨论了美国法院在适用1929年《华沙公约》时的独特现象,指出即便是侵权行为地法和侵权行为自体法,对调整1929年《华沙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国际航空运输侵权也有一定的缺陷,而这一问题目前是无法解决的,从长远眼光来看,只有加入公约才是消除各国法律适用冲突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六章是全文的落脚点。是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航空运输侵权制度的总结和建议,主要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发展趋势的总结,指出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具有归责原则严格化、损害赔偿范围扩大化、责任限额的宽松化、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次是华沙体系公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阐述,指出基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审理有关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最后是对我国现行航空运输侵权立法的探讨,指出虽然我国目前的航空运输侵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但仍存在有关责任限额、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等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应引起未来立法修订者的高度关注。

杨洋[10](2011)在《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中小学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校园侵权已经成为全社会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8年4月3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通知中规定,我国将在全国中小学校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分散学校的责任风险,有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步时间比较晚,在运行模式、制度设计和执行力度上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这一制度虽然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但是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完备使得其实际的开展过程并不尽如人意,导致学生受到的校园侵害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成熟和完备的校园责任保险制度,使其在各中小学校顺利开展显得尤其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的校园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可行性,运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及归纳总结的方法,在对各发达国家的校园责任保险模式进行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对构建和完善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具体的设计和详细的理论论证。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校园责任保险制度概述。本章从责任保险的内涵出发,对校园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从而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并归纳出校园责任保险的性质与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校园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和现阶段所取得的成绩。第二部分校园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本章首先在学校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校园责任保险与校园侵权责任互动关系的框架内进行了法理基础的分析,进而阐述了校园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最后归纳了校园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和实践意义,明确了校园责任保险具有可行性。第三部分国外校园责任保险运行模式和经验总结。本章首先阐述了在校方责任保险推行上具有显着成果的具有代表意义的几个发达国家的保险运行模式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归纳出国外这一制度设计的先进理念。第四部分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的改良和思考。本章根据前几章的分析,提出对我国校园责任保险的质疑,并从责任主体、保险设计、推行方式、执行力度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本章重点是针对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分别从内部的制度体系和外部配套制度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侧重对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保险制度本身的设计进行改良和利用“行政推动”、建立《校园安全法》的构想等外部手段这两个方面进行阐明。

二、学校伤害事故及应负责任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学校伤害事故及应负责任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及其追究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
    1.1 校方承担责任的基本情况
    1.2 责任性质
    1.3 责任形式
        1.3.1 直接责任
        1.3.2 间接责任
2 校方责任追究的特点及问题
    2.1 特点
        2.1.1 责任认定上, 呈现二元化格局
        2.1.2 责任归结上, 突显“过错责任原则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归责体系
    2.2 问题
        2.2.1 结构上, 权利与责任失衡
        2.2.2 司法过程上, 注重考量责任的有无, 不注重考察责任的大小
        2.2.3 司法效果上, 超限度保障学生权益、忽视校方权益维护导致不公正
3 校方责任追究的合理限度
    3.1 域外视野与启示
        3.1.1 域外视野
        3.1.2 启示
    3.2 法理基础
    3.3 责任追究要旨:平衡责任追究与校方权益维护之间的关系
    3.4 校方责任追究的具体限度
        3.4.1 有无责任:限于校方未尽“相当”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追究责任
        3.4.2 责任大小:限于追究与校方过错程度、致损原因力大小“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余论:合理限度导向下校方权益维护的进路
    4.1 国家层面: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4.2 社会层面:提高各方依法理性解决问题的意识
    4.3 政府层面:完善行政监管职能
        4.3.1 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
        4.3.2 构建学校体育容错机制
        4.3.3 筹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鉴定机构
        4.3.4 加快校方责任分担机制建设
    4.4 学校层面:提升校方体育安全管理能力
        4.4.1 完善学校体育管理制度
        4.4.2 规范教职工行为

(2)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及特征分析——基于517份民事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来源
三、对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基本特点的分析
    (一) 地域特点:各地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比较普遍, 中西部和东部地区整体差异性不大, 留守儿童多的省份事故案件较多
    (二) 学段特点:伤害事故多发于小学、初中阶段,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是易受害人群
    (三) 时空特点:大多数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园内, 课余、体育活动时间是事故高发时间段
    (四) 类型特点:伤害事故成因多样, 追逐嬉闹、意外伤害等事故数量较多
    (五) 审级特点:多数伤害事故案情复杂, 争议较大, 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 一审后上诉率较高
    (六) 两造特点:学校涉案数量多, 经常作为被告, 庭审中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还比较欠缺
四、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诉讼焦点
    (一) 学生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二)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 学校过错认定适用“中等”客观标准, 学校担责数量多, 且担责比例比其他责任主体高
    (四) 学校对学生需履行维护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培训、预见注意、通知救助等具体职责
        1. 维护学校公共安全的职责。
        2. 教育培训的职责。
        3. 管理的职责。
        4. 预见注意的职责。
        5. 告诫、发现、制止危险行为的职责。
        6. 通知、救助的职责。
    (五) 甘冒风险可以成为体育伤害案件中的有效抗辩
        1. 充分、全面地了解所参与运动所蕴含的潜在固有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现实损害, 是适用甘冒风险的前提条件。
        2. 存在故意伤害对方身体、严重犯规的行为是适用甘冒风险的阻却事由。
    (六) 法院主要援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但法律适用中仍存在争议和错误
五、思考与建议
    (一) 加快校园安全立法工作, 为妥善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
    (二) 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审判指导, 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 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对法律顾问聘用工作, 促进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
    (四) 有效整合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力量, 构建“三位一体”的学生安全工作网络
    (五) 加快推广校方责任保险并提高保额, 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保险机制

(3)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发生现状与应对策略研究 ——以天津市河西区某公办幼儿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一) 保障幼儿在园安全是幼儿园工作的重点之一
    (二) 幼儿园应对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能力有待提高
    (三) 目前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解决方法使一线教师惶恐不安,进退两难
二、关键概念界定
    (一)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
    (二) 应对策略
    (三) 公办幼儿园
三、相关文献综述
    (一) 国内研究现状
        1.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研究现状
        2.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现状
        3.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解决程序与方法现状
        4.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二) 国外研究综述
        1. 国外关于预防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策略的相关研究
        2. 国外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现状的相关研究
        3. 国外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解决策略
    (三) 已有研究的启示与不足
        1.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发生现状方面的研究启示与不足
        2. 应对策略方面的启示与不足
四、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一) 研究目的
    (二) 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
        2. 实践意义
五、研究设计
    (一) 研究内容
    (二) 研究方法
        1. 文献法
        2. 个案研究法
六、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 预防性应对策略
        1. 相关制度的制定
        2. 设施、设备的提供与维护
        3. 对教师的安全培训方面
        4. 对幼儿进行的安全教育方面
    (二) 事故发生的现状及分析
        1.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
        2.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3.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轻重程度
        4. 事故发生的原因
        5. 事故发生的场所
        6. 事故发生的季节差异
        7. 受伤幼儿的性别差异
        8. 肇事幼儿的性别差异
        9. 事故发生的环节
        10. 事故发生的年龄班差异
        11. 是否产生家园矛盾
        12. 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三) 解决性应对策略的现状
        1. 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幼儿园处于不利境地
        2. 前期救助不当引起家长不满
        3. 解决方式不当引起矛盾激化
七、讨论
    (一) 预防性应对策略存在的问题
        1. 安全教育缺乏有效性
        2. 教师掌握的有关知识不足
        3. 相关制度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
        4. 设施设备维护不及时
    (二) 解决性应对策略存在的问题
        1. 事故解决的主要负责人为涉事教师本人
        2. 事故解决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八、结论与建议
    (一) 结论
        1.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现状
        2. 预防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策略存在漏洞
        (1) 缺乏对幼儿进行具体形象的安全教育
        (2) 相关学前教育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3) 教师的安全意识及解决事故的相关知识有待提高
        3. 幼儿园在解决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幼儿园在解决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应起到"调节剂"的作用
        (2) 幼儿园领导班子、教师以及幼儿家长缺乏相关法律知识
    (二) 建议
        1. 完善预防策略
        (1) 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幼儿园领导、教师及家长的法律意识
        (3)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重在落实
        (4) 提升改造相关设施
        (5) 加强教师预防及处理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培训
        2. 妥善做好事故发生后的解决工作
        (1) 组成事故处理小组,设身处地的考虑家长的感受
        (2) 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3)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① 建立新型师生关系
        ② 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③ 合理进行岗位设置
九、本研究的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期刊类
    三、学位论文类
附录
    一、教师访谈提纲
    二、幼儿园管理者访谈提纲
    三、保健老师访谈提纲
致谢

(4)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1.2.1 普通高校体育运动损伤的概念界定
        1.2.2 体育风险的理论研究,包括体育风险的概念、特点、成因、对策等方面
        1.2.3 运动风险管理理论的实践应用研究
        1.2.4 关于体育风险法律条文的研究与完善
        1.2.5 关于体育保险的探讨和研究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法
        2.2.2 问卷调查法
        2.2.3 数理统计法
        2.2.4 访谈法
第三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运动风险现状分析
    3.2 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3.2.1 必要性分析
        3.2.2 合法性分析
        3.2.3 合理性分析
    3.3 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构建
        3.3.1 防控机制构建的理念与思路
        3.3.2 防控机制要素与运作模式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4.2 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附录B
    附录B1
    附录B2
    附录B3
附录C
    附录C1
    附录C2
附录D

(5)关于完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目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1. 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2. 社会救助体系的欠缺
三、对完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的思考
    1. 完善校园安全立法
        (1)明确“补充责任”范围
        (2)慎重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3)不能过度扩大学校的管理职责和照管义务
    2. 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3. 设立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助基金

(6)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归责问题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校园体育意外伤害案例与实证调研
    (一) 典型案例及分析
    (二) 实证调研情况及分析
二、校园体育意外伤害的类型及其归责分析
    (一) 按时间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1. 体育课等校级体育活动时段的意外伤害
        2. 课间自由活动时间、放学后校内自由活动时间的意外伤害
        3. 假日、周末等非学校管理时间的意外伤害
    (二) 按场所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1. 校园内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与校园内非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
        2. 校园内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与校园外运动场所的意外伤害
    (三) 按诱因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1. 本人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
        2. 校方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
        3. 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意外伤害
        4. 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伤害
    (四) 按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意外伤害及其归责分析
    (五)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案件的解释 (建议稿)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案件的解释 (建议稿)

(7)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和法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日文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一、中小学安全管理及意义
    (一)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涵义
    (二)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意义
二、我国中小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
    (一)权利义务的角度
    (二)制度建设的角度
    (三)卫生保健的角度
    (四)预防犯罪的角度
    (五)安全教育的角度
    (六)交通安全的角度
    (七)事故处理的角度
三、日本中小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
    (一)权利义务的角度
    (二)制度建设的角度
    (三)卫生保健的角度
    (四)学校欺凌的角度
    (五)安全教育的角度
    (六)交通安全的角度
    (七)事故赔偿的角度
四、日本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和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三)普及卫生保健常识
    (四)防范学校欺凌问题
    (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
    (六)合力维护交通安全
    (七)制定事故赔偿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8)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研究的意义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 研究方法
    (五) 相关概念界定
一、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建设现状
    (一)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及学校责任概述
    (二) 我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三) 我国校方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二、日本学校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
    (一) 日本学生伤害事故及学校责任概述
    (二) 日本学校意外事故共济给付制度
三、美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
    (一) 美国学生伤害事故及学校责任概述
    (二) 美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
四、美日两国第三方支付制度比较与借鉴
    (一) 美日两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的不同
    (二) 日本学校事故共济给付制度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研究 ——以华沙体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本文的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国际航空的相关概念
    一、航空器的相关问题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相关概念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
    二、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立法实践
    一、华沙体系的出台背景
    二、华沙体系的改革
小结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责任主体概述
    一、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责任主体之承运人
    二、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责任主体之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
    三、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其他责任主体
第二节 航空承运人责任的性质
    一、航空承运人的责任竞合
    二、华沙体系对责任竞合的规定
第三节 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一、航空承运人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
    二、航空承运人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
第四节 航空承运人的抗辩事由
    一、航空承运人抗辩事由概述
    二、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小结 第三章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
    二、传统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国际航空运输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二、华沙体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华沙体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责任限额制度
    一、责任限额制度的起源
    二、责任限额制度的存废之争
    三、责任限额的例外
小结 第四章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损害事实
    一、华沙体系的规定
    二、事故的定义
    三、美国法院对事故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一、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二、两大法系对精神损害可赔偿性的规定
    三、华沙体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一、保护性
    二、排他性
小结 第五章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管辖权
    一、1929年《华沙公约》下的管辖权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下的第五管辖权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冲突规范的适用困境
    二、晚近冲突规范适用的可能性
第三节 美国"诉因之争"下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一、诉因之争的起源
    二、关于"华沙公约不创设诉因"
    三、"公约不创设诉因"所带来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四、对"公约不创设诉因"的批评
小结 第六章 对我国航空运输侵权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的发展趋势
    一、归责原则的严格化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化
    三、责任限额的宽松化
    四、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第二节 华沙体系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第三节 我国航空运输侵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有关航空运输侵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航空运输侵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案例目录 攻博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10)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校园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 校园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 校园责任保险的性质与特征
    (三) 我国校园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二、校园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一) 校园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
    (二) 校园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三) 我国校园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三、国外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运行模式和经验总结
    (一) 美国
    (二) 加拿大
    (三) 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
    (四) 日本
    (五) 国外学生伤害赔偿制度模式经验总结
四、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的改良与思考
    (一) 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的质疑
    (二) 保险制度内部的改良
    (三) 配套制度的支持
结语
参考文献

四、学校伤害事故及应负责任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及其追究限度[J]. 刘水庆. 中国体育科技, 2019(06)
  • [2]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及特征分析——基于517份民事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J]. 梁成,韩小雨. 教育学报, 2018(04)
  • [3]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发生现状与应对策略研究 ——以天津市河西区某公办幼儿园为例[D]. 张婷婷. 天津师范大学, 2017(08)
  • [4]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D]. 王江龙. 兰州理工大学, 2016(11)
  • [5]关于完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的思考[J]. 赵颖慧. 教育探索, 2014(10)
  • [6]校园体育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归责问题的实证分析[J]. 朱珂. 山西青年, 2013(12)
  • [7]中日中小学安全管理政策和法律比较研究[D]. 那业冬. 东北师范大学, 2013(03)
  • [8]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研究[D]. 杨慰萱. 华中师范大学, 2012(10)
  • [9]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研究 ——以华沙体系为视角[D]. 屈凌. 武汉大学, 2011(05)
  • [10]我国校园责任保险制度法律研究[D]. 杨洋.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标签:;  ;  ;  ;  

校园伤害事故与责任人的法律思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