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入世第一天哪些条款开始实行?(论文文献综述)
徐乾宇[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刘滢泉[2](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贾瑞哲[3](2020)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研发活动的支持,研发补贴成为WTO主要成员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普遍采取的手段。研发补贴政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性和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研发补贴的合法性受到关注。WTO成立之初,各国对研发活动的支持政策受到一定的约束。由于研发补贴具有外溢效应,WTO仅将政府对基础研究、大部分产业研究和一部分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视为不可诉补贴,单独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条“不可诉补贴”条款下。但该类补贴的合法性仅持续了5年,于1999年底到期失效。研发补贴规则制定的缘由、演进与发展历程及到期失效的原因值得探讨。研发补贴作为一种不可诉补贴的探讨集中在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虽然各成员最终认同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也将研发补贴纳入了不可诉补贴清单,但分歧仍然存在。这一历史问题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前有关不可诉补贴规则的磋商中断。最终,研发补贴甚至不可诉补贴均没有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WTO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也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僵尸条款”。该条款的失效并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诸多历史性、政治性及谈判性因素导致的。在新一轮WTO改革建议中,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性问题又被重新提及。鉴于WTO争端案例的“准判例”性质,本文研究了涉及研发补贴政策最多的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申诉方与被诉方对有关研发补贴政策的争议点的抗辩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本文进一步剖析具体研发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WTO主要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情况。一方面,美国、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在内的WTO主要发达成员都十分重视研发活动,通过拨款、税收等主要的财政手段和少量的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国内研发补贴。同时,发达成员政策目标、实施主体、补贴手段等制定方面具有策略性。但这些研发补贴政策并不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与多边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重视研发补贴政策,虽然通报次数少于其他发达成员,但是研发补贴政策数量较多,研发支持强度逐年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从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来看,研发计划和研发税收政策的占比较大、争议较多,存在潜在被诉的可能性也较大;研发规划作为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虽然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但比较容易成为争端中的不利证据。其次,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值得关注。研发补贴政策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从而促进出口。本文利用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建立起动态非均衡面板数据,对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贸易效应,既可以扩大出口,又能够抑制进口,总体上改善一国的贸易状况。研发补贴政策在长期和短期都具有出口促进作用,而抑制进口只体现在短期。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效应更加明显,而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作用不显着。但整体上看,研发补贴的贸易效应较小,并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出口或减少进口,产生重大贸易影响。正因为研发补贴有限的正向效应,才导致该类政策的真实存在。但是,研发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只是属于可诉补贴的范畴,并不是《SCM协定》直接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如果多边贸易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约束,则会导致各成员政策的滥用。《SCM协定》直接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已经到期失效,而研发补贴政策的普遍性和争议性都对WTO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发表了声明、提交了建议,补贴规则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研发补贴规则的分歧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政治、经济、贸易、技术、法律鸿沟难以跨越。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坚持多边主义,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本文认为,WTO可以考虑重新将研发补贴的纳入不可诉补贴清单,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公平待遇;各成员还要推动建立有效的研发补贴通报制度。在政策制定方面,各国应摒弃禁止性的研发补贴政策,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研发补贴政策。中国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一轮研发补贴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对内则需要完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的合规性审查制度,注重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策略和技巧;还要正确对待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贸易争端,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建立政策研究和争议储备两大数据库,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
刘亚丽[4](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李晓郛[5](2013)在《中美人民币汇率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美国国会历年法案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2年,美国国内多个组织,比如健全美元联盟(Coalition for a Sound Dollar)、公平货币联盟(Fair Currency Alliance)先后宣称,由于中国政府的操纵行为,人民币汇率较经过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计算出的“真实汇率”(real exchange rate)严重低估,阻碍了美国产品的对华出口,进而形成美中之间上千亿美元的贸易逆差,属于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ound,以下简称“IMF”)、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等规则的行为,要求美国政府积极交涉乃至通过国际法、国内法解决。部分经济学者则用数据推动或者支持国内舆论,比如经济政策研究所(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的斯考特(Robert E. Scott)于2010年撰文,“从2001年到2008年,美国失去或者被替代240万个岗位,包括2008年的91,400个岗位。”到了2012年,斯考特继续发布报告“从2001年到2011年,超过270万个岗位因为美中之间的贸易赤字而减少或者被替代,大约76.9%的岗位是制造业,超过同期美国制造业失业人口的一半”。美国国会议员也不“淡定”了,针对人民币汇率机制提出各种法案,从法律层面施压中国政府。第一章“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对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指控与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本章是全文的基础性章节,首先对2002年至今美国国会汇率法案进行总体概述和介绍。以国会历年法案的内容和国会的态度为区分点,美国议员在人民币汇率问题L的表现可以分为4个阶段。纵观美国国会法案的内容,国会议员针对人民币汇率争端的(拟)处理途径可以分为国内途径和国际途径。国内途径(直接方法)则主要是通过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措施,以制裁手段要求中国政府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国际途径(间接方法)主要是通过IMF、WTO等国际机构,以多边的方式强迫人民币大幅度升值。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比起行政机关,美国国会处理人民币汇率争端的手段更加单边化。由于汇率问题具有天然的国际法属性,因此包括《IMF协定》、WTO及其涵盖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法就成为衡量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总的来说,美国国会汇:率法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货币(汇率)主权。当前的国际社会,-国政府的汇率主权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受到何种限制,这是美国能否干预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核心问题。第二,国际汇率争端的管辖权。第三,将金融问题贸易化的举措以及国际(汇率)问题国内化的做法是否得到法律支持?第二章“美国在IMF规则下指控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合法性分析”。考察当前中国的汇率主权,IMF规则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法框架下,国家汇率主权经历了“自由—强约束—再次自由—软约束”的演绎。牙买加体系是随着1978年4月1日《IMF协定(第2次修正案)》的生效而诞生的一种新的并且沿用至今的国际货币制度。从会员国权利进行考察,中国享有汇率制度选择的自由;从会员国义务进行考察,中国的行为符合《IMF协定》下的“软约束”义务,包括实体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2007年IMF执行董事会发布了《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试图以市场力量作为判断均衡(真实)汇率的依据,但是其法律性质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更何况《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增加了主观目的要素,为中国政府在汇率问题上的抗辩增加了新依据。虽然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得到部分经济学家的支持,但是本文不认为美国政府能够自行设立均衡汇率标准,进而指责和施压中国人民币汇率机制。本章特别指出,纵观美国历年国会的法案,对人民币汇率的金融法指控核心要点都是中国政府导致汇率失衡,但是1MF在判断和监督会员国是否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的一大难题就是对汇率机制缺乏强有力的衡量标准或者计算均衡汇率的公式。这也是中国政府坚持现今人民币汇率机制的一大依据。第三章“美国在WTO规则下指控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合法性分析”。本章第1节首先讨论了WTO/DSB管辖人民币汇率争端的可能性。WTO/DSB受理争端的基础是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或者和贸易相关的纠纷,加上DSU相关条文的内容以及DSB处理争端案件的实践,WTO/DSB很有可能受理美国政府提交的汇率争端。在人民币汇率机制与GATT1994第15.4条义务的协调问题上,一方面,即便贸易自由化是GATT条款意图中的一个,也不可能得出人民币汇率机制阻碍GATT条款意图的结论。事实上,人民币汇率机制作为阻碍GATT条款意图的措施是存在争议的。因为人民币汇率机制帮助中国实现机构改革,从而促进了中国的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假定人民币汇率机制属于贸易措施,它也没有阻碍IMF条款意图的实现。在人民币汇率机制和反倾销、反补贴的界限问题上,即使在执行上有自己的做法,美国国内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的核心法律要素与WTO规则相同,因此这两个部分主要以WTO规则进行探讨。人民币汇率不属于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差异,加上《反倾销协议》是以具体产品作为反倾销对象的,因此,美国政府若要以人民币币值低估为由对中国输美产品实施反倾销,那么,就需要一项一项开展针对不同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这种情况更多的是理论上的估算。况目,中国输美产品不可能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将人民币汇率与反补贴措施挂钩是美国国会长期倚重的措施。虽然《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美国国内法判例给予美国政府对中国输美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表面上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判断补贴的要件上:首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受到政府的干预,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共资金向私人的流动”,进而被当做财政资助;其次,由十全球各地人民币汇率基本一致,难以另行确定“自由市场”的人民币汇率,因此不能强行将人民币汇率认定为“被授予的一项利益”;最后,由于所有企业使用相同的汇率,并且单纯以增加出口为由不足以充分证明人民币汇率与出口实绩相连,因此不符合专向性的要求。即便美国国内一些人士曲解DSB相关案例,也无法认定人民币汇率属于事实上的补贴占。最后,部分美国国会议员希冀十在WTO/DSB提出“非违法之诉”压迫中国政府大幅度升值人民币汇率,通过对WTO规则和GNTT/DSB(?)决报告的分析,由于启动“非违法之诉”的要求是“利益的减损”,小考虑是否属于符合WTO涵盖协议的措施,人民币汇率机制符合“非违法之诉”成立的第1个要件——“措施”。但是美国国会的指控不符合“非违法之诉”成立的第2个要件,因为申诉方应当是产品出口国而非美国这个产品进口国,加上美国政府在WTO/DSB难以证明美国遭受“不可预见”的利益损失这个令“非违法之诉”成立的第3个要件。因此,本章认为在WTO框架下针对人民币汇率机制提出的4种指控,尽管能得到部分经济学家的支持,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并无充分依据。第四章“美国国会将人民币汇率问题复杂化的法律分析”。美国国会近期的汇率法案内容不仅涵盖了之前汇率问题贸易化的举措,而且在其他内容上有新变化,比如把汇率问题作为不授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制裁手段:把汇率问题作为反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制裁手段:把汇率问题作为禁止国际投资的制裁手段:把汇率问题作为压制中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制裁手段。通过本章第1节的分析,美国国会拟采取的几中制裁手段,由于汇率问题都不是决定因素,因此中美双方存在谈判的空间。本章第2节从提案人的影响力、国内利益集团物不同态度,总统奥巴马连任后的方针、群众示威运动以及主流媒体的态度5个方面预测了法案通过的可能性。美国国会将人民币汇率问题复杂化的表现反映出议员实际上对于通过单边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并无信心和把握,力图通过“组合拳”的方式,进一步压制中国政府、强迫人民币大幅度升值本文预测今后美国国会肯定还将出现针对人民币汇率的法案、法案的内容将类似《2011年贷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这样包含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内容,但是法案成为法律的概率很小。第五章“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的应对之策”。尽管人民向汇率机制在国际法框架下其有合法性,中国拥有确定人民币均衡汇率的主权:但是研究人民币汇率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还要联系国际关系层面的博弈,尤其是美国对人民币汇率压力度问题。中美人民向汇率争端来自于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争端的解决不但要依靠法律手段,从长远来看,还要依靠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成果。如果从表面看,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与当年美日汇率争端同出一辙,都是因为两国存在长期贸易顺差所致:但深入分析后发现:由于中关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屮国入址承诺为缓解中美贸铋不平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中国维护汇率i权的独立性等因素的存在,美国对中p丨汇率压力要远远小于当年其对FI本的压力。对丁-芙W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丨上:力,除在国际法层面提出抗辩外,还要从关国国会内部、中国自身经济结构、发展模式、软实力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减缓相应正力。
王东辉[6](2010)在《多哈农业协议及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WTO农业多边谈判为主线,从多个层面出发,研究了多哈农业协议对我国农业的影响,提出了我国的谈判立场与策略选择。主要研究内容与结果包括5个方面:(1)农业多边贸易谈判历程及主要内容分析。从历史演变的视角出发,分GATT谈判历程、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达成、多哈农业谈判的进展及谈判框架形成等3部分剖析了农业多边贸易谈判的历程和主要特征;讨论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存在的局限性;指出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与多哈回合模式草案4点主要差异。(2)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分析。综合分析了多边协议实施对我国农业产生的实际效果,我国加入WTO极大地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程,农产品贸易高速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文中从正反两方面对加入WTO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总结。(3)模式草案的主要条款及其影响分析。对于国内支持条款,作者详细测算了目前的国内支持水平,并做了系统的模拟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基础OTDS和非特定产品AMS限制均远高于目前能够提供的支持水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财政资源有限是我国支农政策的主要约束条件。在市场准入方面,作者设计了分层公式削减我国农产品关税的效果研究方案,模拟分析结果表明,应用分层公式使平均约束税率从15.76 %削减到10.38%;使用新成员条款,削减后的平均税率上升到12.34%;灵活性条款使削减后的平均约束税率上升到13.30%,净削减幅度为15.6%。此外,还对特殊保障机制的使用进行了模拟分析,对特殊产品条款和新成员待遇的使用效果进行了研究。(4)多哈回合模式草案对WTO主要成员的影响,以及主要谈判方的立场分析。论文选择美国、欧盟、印度、巴西为主要对象,从多个方面综合分析了它们受多哈回合模式草案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模式草案对于各方的影响较小,多哈农业谈判改革力度有限。文中对美国、欧盟、G20、G10、凯恩斯集团、G33等6个主要谈判方的立场、利益关注和方案主张进行研究,探讨了我国在这种复杂谈判格局下的策略思路。(5)我国在WTO框架下实施农业支持保护的政策研究。主要开展了两方面的研究,一是以市场准入条件为主,探讨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我国参加多边谈判的目标、核心关注和谈判立场,从总体策略定位、实现途径选择两个层面出发,提出了我国参与多边谈判的策略体系和主要措施;二是从国内支持政策出发,探讨符合WTO框架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选择,提出了“支持、保护、调控、促进”四位一体的政策思路。最后,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3点设想。
陈清龙[7](2010)在《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峡两岸在中国近代政治史上,是一个相当特殊的关系,从政治、军事的敌对状态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之密切交流、相互依存,但在政治上却仍处于完全不同体制。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功能。在旅游交流上,2007年台湾同胞赴大陆人数近达400万人次,大陆赴台人次仅有23万人次,单向发展趋势明显,台湾成为是中国重要的入境客源区域之一。2008年两岸直航与全面大三通并开放大陆人士来台观光旅游,让两岸的关系气氛达到前所未有的和谐。旅游的平衡交流与合作发展成为促进两岸交流的先驱角色与平台。在台湾全面开放陆客来台旅游之际及两岸旅游密切的往来之下,旅游的课题,尤其对旅游的政策研究、分析并比较两岸旅游政策之差异,寻求两岸共同发展利基,互为截长补短,在两岸皆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会员及两岸共同的血脉文化渊源下,共同携手合作,于全球化的世界旅游市场,建立起强且深具影响力的华人地位,乃成为一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本论文以“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为题,以质性的研究方法,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宏观面向切入解析研究两岸旅游政策。并计以:研究的背景与目的、研究方法与程序、两岸研究之参考文献及立论依据、两岸的政经社会文化背景、两岸的旅游发展历程、两岸旅游政策的发展与变迁、两岸旅游的行政组织与旅游行政法制比较、两岸旅游政策的异同比较与优劣势探讨、两岸旅游合作与健康发展的新关系等共概分为十个章节予以详述,并以两岸特色的旅游政策为例,进行说明与比较,进而提出优势互补经验分享的建议。最后,经由本研究的比较分析结果,确认两岸旅游交流合作,可以促进两岸关系的改善,进而是促使两岸和平的基础建立。且研究发现在两岸和平的基础上,两岸旅游的合作发展的两个重要面向,一为历史的脉络,二为海洋的轨迹,可以共同构建两岸旅游未来的健康合作发展模式,亦即从海洋和平公园建立到两岸旅游一体链,拓展至两岸四地的区域旅游合作链,最终建构亚洲华人旅游圈,进而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华人话语权的研究建议。
李勤昌[8](2009)在《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在当今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农产品贸易的保护程度依然很高,平均约为工业品的四倍多。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对农业实施高保护政策,严重扭曲了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不仅导致了资源的错配,对发展中国家农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还威胁到它们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历时九年至今仍未完成谈判目标,不仅给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蒙上了阴影,还对当前萧条的世界经济恢复信心产生负面影响。探索世界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本质、影响因素和机理,预测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的未来走向,对于我们正确制定农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农业多边谈判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问题。在贸易制度的研究中,传统贸易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解释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政策产生的政治过程及原因,但是两者都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揭示当前顽固存在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因此,如何改进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并融合传统贸易理论,更加全面地揭示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根源、形成机制和决定因素,形成一个完整、具有说服力的农产品贸易政策分析框架,对于我们理解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制度,预测其未来走向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基本研究方法,结合归纳和演绎的逻辑手段,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具体地,在理论分析框架构建上使用的是规范的分析方法和归纳逻辑手段,在对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WTO农产品贸易制度形成过程和典型民主政治制度下农产品贸易政策决策的政治过程的归纳,提炼和构建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分析框架,为后文的实证分析打下理论基础;在对美国、欧盟、WTO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分析中采用实证分析中的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对比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和演绎、归纳逻辑手段,验证本文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最后,再利用该一般性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演绎推理,分析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未来的可能演化趋势。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是:主要以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辅以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首先对现存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中的“利益集团—政府”基本分析框架加以改进,加入国际贸易制度这一因素,形成“利益集团—政府—国际贸易制度”三维分析框架,重点从利益集团、政府和国际贸易制度三个因素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政治行为入手,分析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机理、主要决定因素,结合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历史考察,揭示该保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以及WTO农产品贸易制度未来演变趋势作出基本判断,并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本文整体上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构建(第1、2章)。其中,第1章除了说明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外,主要内容是对与论题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收集整理,为本文的理论构建及后文分析汲取营养,同时提出现有文献的有待深入研究问题,为本文提出研究任务。第2章为理论构建部分。该部分首先归纳了古典、新古典和现代自由贸易理论思想和保护贸易的理论思想,目的是把它们作为分析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政策实践的理论工具。本部分还重点对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框架研究文献进行了归纳,指出了现有的“利益集团—政府”基本分析框架的理论缺陷,并且在该框架基础上,引入“国际贸易制度”因素,构建了“利益集团—政府—国际贸易制度”三维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本章根据这一分析框架,做出如下理论判断:1.任何经济开放国家总体对外贸易政策都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混合体,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贸易和绝对的保护贸易,农产品贸易政策也是如此。它们是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外部制度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国际贸易政策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们研究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出发点。2.一国农产品贸易制度的自由性倾向或保护性倾向,根本上取决于该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大、竞争力强的,就会主张或赞成自由贸易,比较优势弱、竞争力差的,就会追求保护贸易。3.一般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阻力大于工业品,因为农业利益集团组织良好,对政策决策的影响力往往大于工业利益集团,它们为了维持贸易保护所带来的既得利益,会极力阻挠农产贸易自由化。4.为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结构等宏观因素考虑,政府往往倾向于农业保护。5.农产品贸易大国及人口大国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更加敏感,因而将是多边农业谈判的主要参与者,它们的政策取向决定了多边谈判的方向。本文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第3、4、5章)。文中选取美国和欧盟为研究对象,在上述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下,对它们的农业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历史、政策决策机构、国内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政治过程、政府在政策制定中的政策偏好等因素进行分析,探索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形成机制,揭示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顽固性和持久性的政治根源,并对它们的未来政策走向做出预测。然后,根据同样的思路,对WTO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同类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本部分的基本结论是:第一,WTO贸易制度对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制约能力脆弱;第二,WTO农产品贸易制度将继续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第三,未来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仍将具有相当的贸易保护特征,为成员国实施一定的农产品贸易支持和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第三部分(第6章)分析了中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特征和WTO贸易制度框架下的政策运用空间,提出了中国农业政策调整和参与多边农业谈判的战略建议。本文最后提出了如下基本研究结论:第一,任何贸易政策都是政治主导下的经济决策,农产品贸易政策尤其是这样;第二,WTO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是经济领域内的贸易规则和纪律,该制度建立与变迁的驱动力源于成员国间的国家总体利益博弈;第三,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决定因素主要有三:一是比优势和市场波动,该因素决定着农民的相对收入,从而影响它们寻求政府保护愿望的强烈程度;二是经济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它决定着政府提供保护的经济能力、保护的政治成本(来自反对派的阻力大小)和政治组织能力;三是政治体制及其组织架构,它决定着农业利益集团政治行为对政府的影响效果;第四,随着WTO制度下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深入,来自成员国内部的改革动力在逐步衰减,有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它们的根本利益和法律制度。因此,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将呈加速递减趋势,最终,一定程度的农业及贸易保护制度将成为常态;第五,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的大幅削减或消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特别是对于人口大国和粮食净进口国而言,可能成为一种灾难。因此,这些国家应当从本国国情出发,认真思考自己的谈判立场,不轻易承诺削减,更要维护和加强特殊保障机制;第六,未来的WTO农业谈判仍将是主要国家利益集团间反复斗争的过程,但最终结果应当是在当前的主席方案水平上达成某种妥协,这意味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自由化努力会取得一定的成果。对于中国而言,与世界发达农业大国相比,农业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弱势特征。因此必须重视发展农业和坚持粮食自主原则,以保证农业人口就业、福利水平提高和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本论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本文在研究的理论工具上,采用了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使分析能够更全面涵盖并接近贸易政策的实际形成过程,从而使结论更有说服力和实际指导意义。在分析工具上,改进了现有的分析模型,加入了国际贸易制度新的要素,构建了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三维分析模型,增强了贸易政策走向预测的准确性;第二、提出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有限性和保护的长期性的结论;第三、指出了WTO贸易制度的脆弱性,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不能盲目做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承诺的观点。
黄贺[9](2007)在《论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原因与解决途径》文中认为本文从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历史与现实出发,运用国际机制理论剖析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国际纺织品贸易机制由于受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使得美国等发达的纺织品进口国有机可乘,利用机制规则用语的“模糊性”,为其贸易保护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运用GATT/WTO规则,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美国遭受的反倾销、原产地规则、特别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限制措施进行法律分析,最终揭开“法律的面纱”,透视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背后的政治经济因素。美国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的经济因素,是美国将其国内制造业的失业问题、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等问题与中美纺织品贸易问题捆绑在一起,试图借纺织品摩擦向中国政府施压,迫使人民币升值,以此削弱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最终达到压缩中国经济整体发展空间的目的。同时,美国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的隐性违规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因素,国际经济政治化是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本原因,文章进一步阐述了纺织品贸易摩擦对中美关系的影响。由于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美国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的动机日趋复杂,使得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解决无法一劳永逸。笔者在分析比较之后,提出以外交谈判与协商为主、法律手段为辅,是近期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最佳解决途径。文章的最后,指出我国政府和企业对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应采取的应对之策。
焦世新[10](2007)在《利益的权衡:美国在中国加入国际机制中的作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开始了意义极其深远的经济改革进程,也启动了全面融入世界的进程。在中国融入世界的进程中,中美之间进行了激烈的博弈和互动,美国因素对中国的融入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对美国在中国加入国际机制进程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探讨。除序论章和结论章之外,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对国际机制做一个总体、概括的理论交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对国际机制概念的分析,包括对国际机制的概念进行辨析、对国际机制的功能进行分析,也就是要解决什么是国际机制、国际机制有何作用的问题;二、对国际机制和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做一论述,包括国际机制与国家围绕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的互动,以及国际机制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等等。第二章探讨了中美两国的国际机制行为,为中美两国围绕国际机制的互动提供总体的、历史和现实的背景分析。本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美国的国际机制行为,包括美国的国际机制行为分析,以及美国对华接触战略与国际机制的关系;二、中国的国际机制行为,包括对中国融入国际机制的行为分析、中国融入国际机制的国内动力和国际动力。第三章探讨了中国融入国际人权两公约进程中美国因素发挥的作用,中美两国围绕着中国融入国际人权两公约所进行的博弈和互动。本章首先对国际人权机制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做了背景的阐述,接着对中国融入国际人权两公约的内涵、中国融入进程中的美国因素、以及怎样正确看待美国因素等进行了论述。第四章探讨了中国融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中美国因素发挥的作用,分析的主要内容集中于中美在中国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进行了怎样的博弈和互动。本章首先阐述了国际自由贸易机制从关贸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演进历程,对中美关系与中国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联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接着从战略层面、战术层面和双方的国内政治层面对中美围绕着中国融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的博弈和互动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这场博弈进行了简单的评价认为这是一场“非零和”的博弈。第五章探讨了中国融入核与导弹不扩散机制进程中美国因素发挥的作用,中美两国围绕着中国融入核与导弹不扩散机制发生的博弈和互动。本章首先分别概括交代了核与导弹不扩散机制的发展和深化过程,接着分别探讨了美国因素在中国融入核与导弹不扩散机制进程中的影响和作用,最后本文对如何看待美国因素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序论和结论也是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序论是对本文研究的一个总体的介绍,包括研究问题、研究现状、研究意义、论文架构和研究方法等,结论则是对本文观点的一个梳理和总结,并对本文后续研究的意义和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和阐述。
二、中国入世第一天哪些条款开始实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入世第一天哪些条款开始实行?(论文提纲范文)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WTO框架下规制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研究 |
1.3.2 与不同国家研发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研发补贴政策效应有关的相关研究 |
1.3.4 与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1.3.5 现有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1.1 补贴的经济学含义及理论基础 |
2.1.2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
2.2.2 研发补贴的含义 |
2.2.3 WTO框架的含义 |
第3章 WTO框架下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国际规则 |
3.1 WTO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1 《SCM协定》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2 WTO研发补贴规则的演进 |
3.1.3 WTO研发补贴规则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 与研发补贴政策有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
3.2.1 欧洲空客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2 美国波音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3 案例的启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4.1 WTO主要发达成员实施研发补贴政策的现状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英国 |
4.1.4 法国 |
4.1.5 德国 |
4.1.6 西班牙 |
4.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
4.2.1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 |
4.2.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5.1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 |
5.1.1 中国研发补贴通报时间虽短但政策数量多 |
5.1.2 中国的补贴政策与发达成员存在差异性 |
5.1.3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中国研发补贴政策 |
5.2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分析 |
5.2.1 中国对研发活动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
5.2.2 基金拨款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 |
5.2.3 研发补贴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
5.3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5.3.1 研发规划 |
5.3.2 研发计划 |
5.3.3 研发税收政策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的设定 |
6.2 数据选择与变量描述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变量描述 |
6.3 计量分析 |
6.3.1 基准回归: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
6.3.2 子样本分析:直接性与间接性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
6.3.3 拓展分析:研发补贴政策对进口的影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新一轮研发补贴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背景 |
7.1.1 研发补贴政策兼具合规性和合理性 |
7.1.2 研发补贴政策实践面临着WTO规则改革 |
7.2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实践的建议 |
7.2.1 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 |
7.2.2 制定和实施合规合理的研发补贴政策 |
7.2.3 中国的应对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中美人民币汇率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美国国会历年法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现有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国会汇率法案简介 |
第一节 美国国会对人民币汇率机制指控的历史 |
一、 2002 年至 2007 年美国国会法律指控逐步升级 |
二、 2008 年至 2009 年上半年美国国会法律指控有所缓和 |
三、 2009 年下半年至 2011 年美国国会法律指控重新变强 |
四、 2012 年至今美国国会法律指控再度降温 |
第二节 美国国会对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指控和采取的行动 |
一、 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对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指控 |
二、 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对人民币汇率机制(拟)采取的行动 |
三、 美国国会在人民币汇率争端中体现出的单边倾向 |
第三节 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内容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
一、 国家汇率主权及其限制问题 |
二、 IMF 与 WTO 在处理人民币汇率争端上的管辖归属 |
三、 WTO 处理人民币汇率争端的裁判依据 |
四、 汇率问题作为法律制裁手段的合法性分析 |
五、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在 IMF 规则下指控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法框架下的国家汇率主权历史及演变 |
一、 国际金本位制度——自由的汇率主权 |
二、 布雷顿森林体系——强约束下的汇率主权 |
三、 旧牙买加体系——再度自由的汇率主权 |
四、 新牙买加体系——软约束下的汇率主权 |
第二节 中国在现行国际法下的汇率主权及其边界 |
一、 中国作为 IMF 会员国享有的权利——有约束地选择汇率制度 |
二、 中国作为 IMF 会员国承担的义务——软约束下的义务 |
三、 IMF2007 年新决定对中国汇率主权的影响 |
第三节 均衡汇率对中国汇率主权的影响 |
一、 IMF 进行均衡汇率测算的历史和方法简介 |
二、 IMF 目前还无法提出一个统一的均衡汇率测算方法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一、 美国国会无权绕过 IMF 指控人民币汇率机制 |
二、 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引发的 IMF 执行力问题 |
第三章 美国在 WTO 规则下指控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WTO 管辖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的可能性 |
一、 美国国会议员将人民币汇率争端提交 WTO 处理的原因 |
二、 WTO 受理汇率争端的基础——与贸易有关的争端 |
第二节 人民币汇率机制没有违反 GATT1994 第 15.4 条义务 |
一、 人民币汇率机制属于外汇措施 |
二、 关于“阻碍 GATT 条款意图”并无统一解释 |
三、 人民币汇率机制符合 WTO 宗旨 |
第三节 人民币汇率机制没有导致出口产品的倾销 |
一、 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简介 |
二、 “公平比较要求”不能为“人民币汇率倾销”提供依据 |
三、 美国无法对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所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机制与出口补贴的界限问题 |
一、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简介 |
二、 美国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法律依据——表面合法 |
三、 人民币汇率机制可能被认定是 WTO 规则禁止的财政资助 |
四、 人民币汇率非是对中国出口企业“授予的一项利益” |
五、 人民币汇率不具备专向性 |
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机制和“非违法之诉”的界限问题 |
一、 WTO 关于“非违法之诉”的规定和 DSB 的相关裁决报告 |
二、 人民币汇率机制不构成“非违法之诉”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国会将人民币汇率问题复杂化的法律预测 |
第一节 美国国会汇率法案其他制裁手段对中国的影响 |
一、 将汇率问题作为禁止授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制裁手段 |
二、 将汇率问题作为禁止加入 GPA 的制裁手段 |
三、 将汇率问题作为禁止国际投资的制裁手段 |
四、 将汇率问题作为压制中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制裁手段 |
第二节 美国国会汇率法案通过的可能性预测 |
一、 法案提出人的影响力与汇率法案的通过有一定关系 |
二、 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不同态度将决定法案的最终命运 |
三、 奥巴马连任为法案的通过增添变数 |
四、 “占领华尔街”及后续运动可能推动汇率法案的通过 |
五、 美国主流媒体的态度对于汇率法案的通过是一个助力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的应对之策 |
第一节 中美汇率争端所处的金融环境 |
一、 金融全球化的法律特征 |
二、 全球金融治理的法律特征——软法特征 |
三、 人民币汇率处于全球金融治理的法律框架之中 |
四、 中美汇率争端的实质——全球金融治理影响力的博弈 |
第二节 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压力分析 |
一、 美国近年来对中国施压的法律措施分析——以WTO作为重要平台 |
二、 美国压迫日元升值对中美汇率争端的启示 |
第三节 维护汇率主权并妥善应对美国的法律指控 |
一、 国际法框架下缓解美国压力的路径选择 |
二、 加强与美国国内沟通避免汇率法案出台 |
三、 逐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
四、 加强中国软实力的建设 |
第四节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3 篇) |
后记 |
(6)多哈农业协议及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贸易理论基础 |
1.2.2 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的基础 |
1.2.3 农业多边贸易谈判相关研究综述 |
1.2.4 多边农业协议对中国影响的研究 |
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6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业多边贸易谈判历程及主要内容分析 |
2.1 GATT 农业谈判历程 |
2.2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 |
2.2.1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基本框架 |
2.2.2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内容 |
2.2.3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局限性 |
2.3 多哈农业谈判的进展及谈判框架 |
2.3.1 多哈农业谈判的进展 |
2.3.2 多哈农业谈判的框架 |
2.4 多哈农业谈判模式草案的内容 |
2.4.1 国内支持 |
2.4.2 市场准入 |
2.4.3 出口竞争 |
2.4.4 其他议题 |
2.5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与多哈回合模式草案的比较 |
2.5.1 背景不同但目标相同 |
2.5.2 框架相同但内容不同 |
2.5.3 矛盾类似但阵营有变 |
2.5.4 方向相同但力度不同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加入WTO 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分析 |
3.1 我国的入世承诺 |
3.2 入世后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调整 |
3.3 入世后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变化情况 |
3.3.1 入世后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变化情况 |
3.3.2 入世后我国主要进出口农产品的贸易变化 |
3.3.3 入世后我国农产品贸易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
3.4 入世对我国农业产业的影响 |
3.4.1 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
3.4.2 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
3.5 进一步开放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
3.5.1 农业进一步开放的机遇与挑战 |
3.5.2 进一步开放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模式草案的国内支持条款及其影响分析 |
4.1 我国的国内支持水平 |
4.2 农业模式草案中的国内支持条款 |
4.3 国内支持条款对我国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模式草案的市场准入条款及其影响分析 |
5.1 我国参与市场准入谈判的基础 |
5.2 市场准入措施 |
5.3 分层公式、敏感产品与特殊产品 |
5.4 分层公式对我国农产品关税的削减效果 |
5.5 关税升级和热带及多样化产品 |
5.6 市场准入模式草案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模式草案的其他关键议题及其影响分析 |
6.1 特殊保障机制议题 |
6.1.1 特殊保障机制的含义 |
6.1.2 特殊保障机制对我国的意义 |
6.1.3 我国特殊保障机制的模拟分析 |
6.2 特殊产品条款 |
6.2.1 特殊产品条款的含义及意义 |
6.2.2 特殊产品设置的效果分析 |
6.2.3 特殊产品谈判的可能结果对我国的含义 |
6.3 新成员议题 |
6.3.1 我国在新加入成员问题上的立场 |
6.3.2 模式草案中有关新成员特殊待遇的条款 |
6.3.3 新成员特殊待遇对我国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多哈回合模式草案对WTO 主要成员的影响分析 |
7.1 比较分析的基本框架 |
7.1.1 主要成员的选择 |
7.1.2 主要议题的选择 |
7.2 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分析 |
7.2.1 主要成员的关税水平及削减义务 |
7.2.2 主要成员的关税削减分析 |
7.3 国内支持方面的影响分析 |
7.3.1 农业模式草案对欧盟和美国的影响 |
7.3.2 农业模式草案对印度和巴西的影响 |
7.4 出口竞争方面的影响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WTO 主要谈判方的立场与我国策略研究 |
8.1 主要WTO 成员及谈判集团的立场 |
8.1.1 美国 |
8.1.2 欧盟 |
8.1.3 G20 |
8.1.4 G10 |
8.1.5 凯恩斯集团 |
8.1.6 G33 |
8.2 我国的谈判目标和立场分析 |
8.2.1 我国的谈判目标 |
8.2.2 我国的核心关注 |
8.2.3 我国的谈判立场 |
8.3 我国的谈判策略分析 |
8.3.1 我国参与新一轮谈判的总体策略定位 |
8.3.2 我国谈判策略的实现途径选择 |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论文的主要研究结果 |
9.2 我国符合WTO 框架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选择 |
9.3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论文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7)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
绪论 1.1 |
研究背景 1.2 |
研究动机 1.3 |
研究问题与目的 1.4 |
研究架构与研究程序 1.5 |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限制 1.6 |
名词诠释 2 |
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探讨 2.1 |
政策分析理论 2.2 |
观光旅游、行政与法规的关系 2.3 |
观光旅游政策制定与规划 2.4 |
观光旅游政策之执行 2.5 |
观光旅游政策公共部门的角色 2.6 |
旅游政治的政治学分析 3 |
两岸关系与相关文献回顾探讨 3.1 |
两岸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概述 3.2 |
两岸互赖关系 3.3 |
两岸旅游相关文献及研究现况分析 4 |
两岸旅游发展历程与现况概述 4.1 |
中国旅游发展的历程 4.2 |
台湾观光旅游发展历程 4.3 |
中国旅游现况概述 4.4 |
台湾观光旅游现况概述 4.5 |
两岸旅游市场比较分析 4.6 |
两岸旅游交流概述 5 |
两岸旅游政策 5.1 |
中国旅游政策 5.2 |
台湾观光旅游政策 5.3 |
大陆对台旅游政策 5.4 |
台湾开放大陆人士来台旅游政策 5.5 |
两岸旅游政策之进一步解析 6 |
两岸旅游行政组织概述与比较 6.1 |
台湾观光行政组织概述与现况发展 6.2 |
大陆旅游行政组织概述与现况分析 6.3 |
两岸观光旅游行政组织比较分析 6.4 |
两岸旅游民间组织比较分析 7 |
两岸观光旅游行政法制之概况 7.1 |
台湾观光行政法制法规 7.2 |
台湾旅游契约法制 7.3 |
大陆旅游行政法制法规 7.4 |
大陆旅游合同法制 7.5 |
两岸旅游协议概述 7.6 |
两岸旅游法制之比较分析 7.7 |
两岸旅游法律纠纷处理 8 |
两岸特色旅游政策案例概述 8.1 |
中国特色的旅游政策案例 8.2 |
台湾特色的旅游政策案例 8.3 |
两岸旅游特色发展政策案例的合作研析 9 |
研究结论 9.1 |
两岸旅游优劣势差异总结 9.2 |
两岸旅游政策基本比较异同 9.3 |
两岸旅游政策制定规划差异解析 9.4 |
两岸旅游政策开放对中国的影响 9.5 |
两岸旅游政策开放对台湾的影响 10 |
研究发现与研究建议 10.1 |
世界趋势与全球旅游发展新态势 10.2 |
两岸旅游政策健康发展新思维 10.3 |
研究发现与两岸旅游合作模式建议 10.4 |
研究限制与后续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
(8)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 |
1.1.2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艰难曲折,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受阻 |
1.1.3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美国农业支持和保护的加强 |
1.1.4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由化改革与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顽固立场 |
1.1.5 中国农业问题的重要性与农产品贸易面临的严峻形势 |
1.1.6 自由贸易理论与农产品贸易实践的严重背离 |
1.2 对两个概念的说明 |
1.2.1 农产品贸易保护 |
1.2.2 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概念的理解 |
1.3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农产品贸易保护的一般性论述——贸易保护最严重的领域 |
1.3.2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对福利及其分配影响的研究 |
1.3.3 关于农产品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
1.3.4 国际贸易制度对农产品贸易政策影响的研究 |
1.3.5 WTO农产品贸易制度对我国的影响研究 |
1.3.6 现有文献研究的不足之处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基本结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分析方法 |
1.4.3 结构安排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本论文的创新点 |
1.5.2 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1.6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6.1 中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问题 |
1.6.2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与粮食安全问题 |
1.6.3 如何处理WTO农业贸易制度与区域贸易协定关系问题 |
1.6.4 绿箱的本质、改革与借鉴问题 |
2 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农产品贸易政策的经济学解释 |
2.1.1 自由贸易理论的解释 |
2.1.2 保护贸易理论的解释 |
2.2 农产品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解释 |
2.2.1 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分析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
2.2.2 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分析工具 |
2.2.3 国内利益集团的成因及其对贸易制度的影响 |
2.2.4 对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评价 |
2.3 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制度经济学解释 |
2.3.1 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思想 |
2.3.2 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式 |
2.3.3 制度变迁理论对国际贸易制度解释的评价 |
2.4 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的扩展 |
2.4.1 国家利益集团对一国贸易政策形成与调整的影响 |
2.4.2 国际贸易制度对一国贸易政策的影响 |
2.4.3 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三维分析模型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3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3.1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经济背景 |
3.1.1 美国农业的发展概况及特点 |
3.1.2 美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 |
3.2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变迁 |
3.2.1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与发展 |
3.2.2 美国系统农业保护制度的最终确立 |
3.2.3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自由化尝试 |
3.2.4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回归 |
3.2.5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强化 |
3.3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3.3.1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形成的内部机制 |
3.3.2 二战后美国贸易思想领域的政治斗争及其影响 |
3.3.3 美国贸易制度决策机构的政治行为 |
3.3.4 美国农业利益集团的政治行为 |
3.3.5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的其他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4 欧盟农业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4.1 欧盟农业保护制度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 |
4.1.1 不断深化的欧盟经济一体化 |
4.1.2 欧盟农业的发展概况及特点 |
4.1.3 欧盟农产品的对外贸易 |
4.2 欧盟农业保护制度的变迁 |
4.2.1 共同农业政策前西欧的两次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高潮 |
4.2.2 欧盟系统农业保护制度的最终确立 |
4.2.3 欧盟农业保护制度的自由化改革 |
4.3 欧盟农业保护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4.3.1 欧盟层面贸易政策的主要决策机构及其作用 |
4.3.2 欧盟贸易制度形成的内部机制 |
4.3.3 欧盟机构在欧盟对外贸易制度决策中的政治行为 |
4.3.4 成员国在欧盟贸易制度决策中的政治行为 |
4.3.5 农业利益集团在欧盟贸易制度决策中的政治行为 |
4.3.6 国际贸易制度对欧盟农业政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5 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5.1 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创建 |
5.1.1 世界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的历史回顾 |
5.1.2 二战前国际农产品贸易政策的主要特征 |
5.1.3 GATT框架下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建立 |
5.1.4 乌拉圭回合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形成的政治经济学 |
5.2 WTO框架下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的自由化努力 |
5.2.1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背景和主要目标 |
5.2.2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艰苦历程 |
5.2.3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初步成果 |
5.3 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自由化障碍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5.3.1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主要国家利益集团及其主张 |
5.3.2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主要特点 |
5.3.3 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自由化障碍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5.4 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改革的前景与趋势 |
5.4.1 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基本走势 |
5.4.2 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改革方向不会改变 |
5.4.3 农产品贸易保护不可能根本消除 |
本章小结 |
6 中国农业政策与国际农业贸易谈判的战略思考 |
6.1 世界农业发展失衡的现实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思考 |
6.1.1 人口急剧膨胀与营养不良和温饱问题的矛盾突出 |
6.1.2 农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 |
6.1.3 农产品实际价格下降及贸易自由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
6.2 中国农业发展中的弱势特征 |
6.2.1 城乡收入剪刀差呈扩大趋势 |
6.2.2 农业增长速度相对缓慢 |
6.2.3 农业内部谷物生产增长速度不断下降 |
6.2.4 农业人口比重仍然过大,成为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 |
6.2.5 人均耕地少,生产规模小,制约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 |
6.2.6 生产要素水平相对落后 |
6.3 中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现状与评价 |
6.3.1 农产品贸易现状分析 |
6.3.2 农产品贸易的边境措施调整 |
6.3.3 农产品贸易的国内支持措施调整 |
6.4 中国农业政策调整和国际多边农业谈判的战略思考 |
6.4.1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可能影响 |
6.4.2 中国农业发展与国际农业贸易谈判的原则立场 |
6.4.3 国际农业谈判中的策略选择 |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原因与解决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篇章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纺织品贸易机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机制理论概述 |
第二节 国际纺织品贸易机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三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机制理论分析 |
第二章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种类及其法理分析 |
第一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反倾销摩擦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原产地规则摩擦的法理分析 |
第三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特别保障措施摩擦的法理分析 |
第四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摩擦的法理分析 |
第三章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相关经济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国际纺织品贸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的经济原因 |
第三节 中国纺织品招致美国设限的经济原因 |
第四章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相关政治因素分析 |
第一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国际政治因素 |
第二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国内政治因素 |
第三节 经济政治化是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 |
第五章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解决途径 |
第一节 中美在纺织品贸易中的非对称性相互依赖 |
第二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解决途径 |
第三节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对我们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10)利益的权衡:美国在中国加入国际机制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问题的引出 |
研究现状 |
研究意义 |
论文架构和基本思路 |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和国际机制 |
第一节 国际机制:概念和功能 |
第二节 国家与国际机制:权力、利益和身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中国与国际机制 |
第一节 美国的国际机制行为与对华接触战略 |
第二节 中国融入国际机制:行为和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融入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美国因素 |
第一节 国际人权机制和国际人权两公约 |
第二节 中国融入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美国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与中国融入世界贸易组织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机制: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
第二节 美国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表一 1949年中美双方谈判条件对比及1999年达成一致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加入核与导弹不扩散机制的美国因素 |
第一节 中国融入核不扩散机制中的美国因素 |
第二节 中国加入导弹不扩散机制中的美国因素 |
第三节 正确认识中国加入核和导弹不扩散机制中的美国因素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国家与国际机制 |
美国在中国加入国际机制中的作用 |
中国加入国际机制与中美关系的新问题:本文后续研究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国入世第一天哪些条款开始实行?(论文参考文献)
-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D]. 贾瑞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中美人民币汇率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美国国会历年法案为视角[D]. 李晓郛.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6]多哈农业协议及其对我国农业的影响研究[D]. 王东辉.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0(10)
- [7]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D]. 陈清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0(10)
- [8]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李勤昌. 东北财经大学, 2009(05)
- [9]论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原因与解决途径[D]. 黄贺. 暨南大学, 2007(02)
- [10]利益的权衡:美国在中国加入国际机制中的作用[D]. 焦世新. 复旦大学,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