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正不当撤销、变更逮捕措施后应如何办理收监手续?(论文文献综述)
桑先军[1](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杨正万[3](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郭春洲[4](2018)在《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少部分罪犯的法定场所,是刑事诉讼活动重要参与者和服务者,其执法活动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始终,因此其羁押监管活动对刑事诉讼活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收押活动仍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尤其看守所对被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收押问题长期大量存在,对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和司法公正均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重大修改,均对看守所的职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但因规范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看守所条例》长期未修改,致使现行法律规范间相互冲突矛盾、看守所职能定位混乱,看守所滥用不予收押权问题未被有效遏制和解决。当前的看守所收押制度显然与新刑事诉讼法体系不相适应,亟需改进完善。本文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在汇总分析看守所收押执法活动的具体工作数据,并与一线执法工作者深度访谈的基础上,重点揭示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现实表现,并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等多角度入手,分析问题的成因和危害。最后结合我国国情,从制定《看守所法》、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提出解决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献出绵薄之力。
马永平[5](2017)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莫湘益[6](2017)在《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其内容布局、篇章体例、条文结构和语言表达均得到了明显优化。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学界忙于价值、对策研究而对立法技术相对轻视,现行法的立法技术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高立法质量”得到明确倡导,以立法统治改革的路径被重新确立,逐步推进的司法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法得以适时修改或解释,这其中包含诸多立法技术问题值得探索。本文由引论和正文两个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关法的内容调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在控制公权、保障私权上立场相同,内容上应当合理互动。宪法的发展须考虑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适度超前,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创造空间;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从国情出发努力落实和延展宪法的精神,为宪法的发展提供养分和力量支撑。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刑事执行法及律师法,在规定内容上应当尽量减少交叉重复,以节约立法资源,避免因“修法联动”而导致立法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具体调适方案是:(1)两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具体程序的内容,但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和审判组织的内容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集中规定,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的程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监督权,可由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加以规定,但详略予以区别。(2)以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为前提,刑事执行法的内容安排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立法模式,规定各类刑罚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罪犯的人权保障和管理矫正方法等,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交付执行的程序和执行变更的司法裁定程序。(3)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内容界分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尤其是诉讼权利,不具体规定辩护律师的义务;律师法不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宜,但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义务作一般性规定。第二章为“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技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具有较强的包容功能,具有鲜明的诉讼阶段论特征,能够适用法的发展而保持总体稳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也无须大幅调整,但可对篇章结构作三处微调:扩充简易程序范围并独立设章;将庭前会议改造为“庭前准备程序”并单独设章;扩充“证据”章的内容并设节表述。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和效力条款,是整理现行法总则内容的两个重点。基本原则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原则的内在规定性,覆盖刑事诉讼全程,体现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价值,且仍应坚持集中规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条款、对主体的效力条款可与刑法的规定对接,但时间效力条款与刑法不同,应按照“从新兼有利”的原则设定。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间内容须保持协调,无冲突或导致误解的可能;条文内容应当贯彻“一条一文”的要求,不作无理的重复或拆分;单个条文的规定位置恰当,多个条文的排序合理,便于阅读者减少翻页而迅速找到他想要的条文。刑事诉讼法的附则,可对“两高”司法解释权和法的施行时间予以规定。第三章为“刑事诉讼规则的逻辑结构技术”。以行为模式为依据,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刑事诉讼授权性规则应当合理规定授权方式,授权内容须明确具体且压缩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授予权利的同时须尽量设置公权力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同时设立权利救济规则,以促进权利的有效实现。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的义务设定须避免宣言式立场,法律后果要素须避免告诫式立场。刑事诉讼权义复合规则应当以清晰的语言明确划定授权边界,且须在权义复合规则之外再设必要的控权机制以防权力滥用。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应当凸显控制公权的功能。对于公权力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或不依法行使,致使私权遭受重大侵害的,应有法定制裁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公权力行使违反法定程序虽未直接侵害私权,但严重损害程序公正的,也应有法定制裁措施宣告无效;对于公权力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对私权侵害较小或无侵害的,基于程序安定性等价值的权衡,可采取补正、责令纠正等相对温和的补救措施甚至容忍。第四章为“刑事诉讼法的延续技术”。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修改和立法解释的方式而得以延续变迁。为调和改革与保持法律稳定的关系,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暂时性变通授权的实验立法方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其修改权须与制定权同一,应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刑事诉讼法未来修改时,宜采用“修正案+打包修改”方式。就具体修改技术而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述应当采用指明单一条款项修改法,修正案后的法律文本应当重新公布,法条序号应当保持不变。暂时性变通授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吸收合理的实践经验以推进改革,就特定事项对国务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授权,允许在试点地区突破某部法律部分规定的方式。针对最高司法机关的暂时性变通授权,不仅不存在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而且还加强了对司法权任意变通的正当性控制,增强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刑事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全程化、系统化再造而成的新型程序,应当与简易程序分立而构建起界限清晰、互为补充的良性关系。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都须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解释除应当遵守一般解释规则外,还须满足一些个性化要求,以凸显其控制公权、保障私权的品格。对于保障当事人私权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解释,可以采用扩张解释和合理范围内的类推解释方法,但原则上不宜采用限缩解释法;对于有关公检法机关职权的解释,不能采用扩张解释甚至类推解释方法;对于明确公检法机关义务的解释,应当采用扩张解释法。2014年以来,立法解释主导权的初步回归和解释文本简明化,值得肯定,但存在不当扩张权力的问题。第五章为“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词句应当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法条用词、语法或标点符号不能存在错误,否则将导致法的价值难以实现,影响法的统一适用,减损法的语言之美。为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法条应当尽量用短句,尽量使用通用词汇遣词造句,避免不必要的模糊用词,适当列举但慎用兜底条款,慎用列举助词“等”字。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不可能完全消除,但现行法中部分条文存在不当的漏洞模糊、不当的用词模糊和不当的准用模糊,应当通过修改或解释法律而得以澄清。刑事诉讼法的语言应当以大众语言为主,以满足普通民众的学法用法需要,但不可避免须引入外来的专业法律术语,对于这些必要的“外来词”不能简单拒绝。定义条款有助于增强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但应当遵守实质规则和形式规则。
赵秉志,吴宗宪,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袁彬,周振杰,杨雄,雷小政,郭雅婷[7](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第四章基本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教育矫正第七章帮困扶助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九章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第十章保障与促进第十一章监督机制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010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准确执行有关刑罚,有效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社区服刑人员,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和顺利适应社会,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理由】1.关于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8](2013)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文中指出1.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2.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3.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9](201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中提出1.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2.2012年12月20日公布3.法释〔2012〕21号4.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
公安部[10](2013)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文中指出1.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
二、纠正不当撤销、变更逮捕措施后应如何办理收监手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纠正不当撤销、变更逮捕措施后应如何办理收监手续?(论文提纲范文)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4)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缘由与背景 |
(二) 研究现状述评 |
(三)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际应用价值 |
(四)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 规范研究法 |
2. 实证研究法 |
3. 比较研究法 |
4. 历史研究法 |
一、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现实表现 |
(一) 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情形的扩大解释与选择性适用 |
(二) 对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的扩大解释与选择性适用 |
1. 限制性条件的空置和虚无化 |
2. 实质性条件的异化和扩大化 |
(三)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其他现实表现 |
二、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 《看守所条例》与其他现行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 |
(二) 对看守所收押活动的监督制约严重缺位和乏力 |
(三) 看守所承受的风险压力较大、自身建设不足 |
(四) 监狱拒收倒逼看守所不予收押 |
三、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危害 |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隐匿 |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违法犯罪 |
(三) 影响个案判决结果 |
(四) 减损刑罚执行质量 |
(五) 诱发看守所权力寻租 |
四、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 制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体系相符的《看守所法》 |
1. 看守所立法之必要性 |
2. 征求意见稿未有效解决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仍需完善 |
(二) 强化检察机关对收押活动的监督制约 |
(三) 加强看守所自身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概说 |
一、概念缘起 |
二、构成界说 |
三、设立原则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
二、程序权利的现实性 |
三、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意义 |
一、程序法定的强化 |
二、程序理性的促进 |
三、程序安全的维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程序性责任说 |
一、概念特征评析 |
二、构成形式借鉴 |
第二节 程序性救济说 |
一、程序性救济的本义界定 |
二、程序性救济的模式探索 |
第三节 程序性处置说 |
一、程序性处置的根据 |
二、程序性处置的方式 |
第四节 程序性制裁说 |
一、体系轮廓 |
二、反思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类型化 |
第一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征 |
一、现象论 |
二、原因论 |
三、本质论 |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证明 |
一、程序违法性判断 |
二、程序违法性认识 |
三、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 |
四、程序性违法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分类 |
一、诉讼行为分类溯源 |
二、程序性违法行为分类构想 |
(一)根据诉讼行为进程的分类 |
1、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公诉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二)根据诉讼行为要件的分类 |
1、因行为主体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因意思表示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因行为内容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4、因行为方式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5、因行为期限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形式 |
一、四类型说 |
二、五类型说 |
三、七类型说 |
四、十类型说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法定形式 |
一、补充侦查 |
二、非法证据排除 |
三、撤回起诉 |
四、发回重审 |
五、变更强制措施 |
六、补正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 |
一、体系借鉴:排除或无效 |
(一)排除规则的内在体系 |
(二)无效制度的内在体系 |
二、体系建构:原则、规范与规程 |
(一)程序原则中的当然延伸 |
(二)程序规范中的具体配置 |
(三)操作规程中的灵活设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妨害律师帮助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二节 公诉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不当限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公诉权滥用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三节 审判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诉讼拖延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二、不当简化程序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
一、司法责任制的作用机理 |
二、司法责任制的域外比较 |
三、司法责任制的传统转型 |
第二节 司法权力关系的调整 |
一、公检法关系原则的重释 |
二、诉审关系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内容及框架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四、研究的方法与创新 |
五、其他有关表述的问题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关法的内容调适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内容互动 |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 |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规范关联 |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互动发展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调适 |
一、两院组织法的发展历程 |
二、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交错 |
三、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重整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执行法的内容调适 |
一、对分散式立法模式的技术评价 |
二、主要成文法国家的经验 |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执行法的内容安排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内容调适 |
一、律师法的发展回顾 |
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关系梳理 |
三、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技术 |
第一节 对篇章结构技术的一般认识 |
一、法的篇章结构技术及其意义 |
二、法的篇章结构技术的基本要求 |
三、编、章、节、条的基本定位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篇章设计的完善 |
一、对现行法篇章结构的基本评价 |
二、域外法篇章结构的样本比较 |
三、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的篇章结构发展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内容整理 |
一、总则应当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 |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 |
三、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条文组合的优化 |
一、条文冲突或导致误解的问题 |
二、条文重复或被无理拆分的问题 |
三、条文规定位置及排序不当的问题 |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附则的内容选择 |
一、何谓法的附则 |
二、关于法的附则的抽样考察 |
三、对刑事诉讼法附则的改造 |
第三章 刑事诉讼规则的逻辑结构技术 |
第一节 关于法规则的理论阐释 |
一、法规则是什么 |
二、法规则的结构 |
三、法规则与法条的关系 |
四、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规则设置比较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授权性规则 |
一、关于授权方式 |
二、关于如何授权的一般性指引 |
三、关于权利救济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义务性规则 |
一、现行法义务性规则的类型化梳理 |
二、义务设定须避免宣言式立场 |
三、法律后果要素须避免告诫式立场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权义复合规则 |
一、刑事诉讼法中权义复合规则的辨识依据 |
二、授权边界及权力行使的合目的性 |
第五节 刑事诉讼公权力违法行为的效力评价 |
一、诉讼行为效力评价的立场与价值权衡 |
二、两套评价机制的优劣势比较及关系处置 |
三、现行法中行为效力评价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延续技术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技术 |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溯性观察 |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主体的法理思辨 |
三、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方式选择 |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操作要求 |
第二节 刑事诉讼领域的暂时性变通授权 |
一、暂时性变通授权的概念证成 |
二、暂时性变通授权的正当性思考 |
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技术 |
一、法律解释的三种类型 |
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 |
三、刑事诉讼立法解释的得失评价 |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 |
第一节 条文词句的合乎逻辑与语言正确 |
一、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词句的逻辑与语言审视 |
二、逻辑与语言规训的主要理由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语言的明确与模糊 |
一、良好的法律应当语言明确 |
二、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不可能完全消除 |
三、刑事诉讼法由模糊走向明确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大众语言与专业语言的选择 |
一、以大众语言为主但不排斥专业语言 |
二、对现行法中专业语言的举例评析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条款 |
一、定义条款的一般解读 |
二、定义条款的设置规则 |
三、定义条款的实在法考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
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 |
第四章基本程序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六章教育矫正 |
第七章帮困扶助 |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
第九章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 |
第十章保障与促进 |
第十一章监督机制 |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附则 |
(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论文提纲范文)
目 录 |
第一章 通 则 |
第二章 管 辖 |
第三章 回 避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
第五章 证 据 |
第六章 强 制 措 施 |
第一节 拘 传 |
第二节 取 保 候 审 |
第三节 监 视 居 住 |
第四节 拘 留 |
第五节 逮 捕 |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
第七章 案 件 受 理 |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
第一节 初 查 |
第二节 立 案 |
第九章 侦 查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
第五节 搜 查 |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第七节查询、冻结 |
第八节 鉴 定 |
第九节 辨 认 |
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 |
第十一节 通 缉 |
第十二节 侦 查 终 结 |
第十章 审 查 逮 捕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
第四节 核 准 追 诉 |
第十一章 审 查 起 诉 |
第一节 审 查 |
第二节 起 诉 |
第三节 不 起 诉 |
第十二章 出 席 法 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第二节 简 易 程 序 |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
第十三章 特 别 程 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
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 |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
第十五章 案 件 管 理 |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
第十七章 附 则 |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管 辖 |
第三章 回 避 |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
第五章 证 据 |
第六章 强 制 措 施 |
第一节 拘 传 |
第二节 取 保 候 审 |
第三节 监 视 居 住 |
第四节 拘 留 |
第五节 逮 捕 |
第六节 羁 押 |
第七节 其 他 规 定 |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
第二节 立 案 |
第三节 撤 案 |
第八章 侦 查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
第五节 搜 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
第七节 查询、冻结 |
第八节 鉴 定 |
第九节 辨 认 |
第十节 技 术 侦 查 |
第十一节 通 缉 |
第十二节 侦 查 终 结 |
第十三节 补 充 侦 查 |
第九章 执 行 刑 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
第十章 特 别 程 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第十一章 办 案 协 作 |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
第十四章 附 则 |
四、纠正不当撤销、变更逮捕措施后应如何办理收监手续?(论文参考文献)
- [1]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4]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问题研究[D]. 郭春洲. 云南大学, 2018(04)
- [5]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6]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D]. 莫湘益.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7)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A]. 赵秉志,吴宗宪,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袁彬,周振杰,杨雄,雷小政,郭雅婷.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4年卷), 2016
- [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J].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业务文选, 2013(Z4)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J].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业务文选, 2013(Z3)
-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J]. 公安部. 司法业务文选, 2013(Z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