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运输和保险论文的论点 论文区别

外贸运输和保险论文的论点 论文区别

问:简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的区别和特点
  1. 答:以下货物运输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区别及特点: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保价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铁路运输法规;保险依据的法律是保险法规。
    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铁路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3、目的不同:保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铁路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运输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同:铁路作为承保人是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
问:贸易运输和保险合同的关系 贸易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简要概述
  1. 答:运输合同是实施贸易合同一部分;
    保险合同是服务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是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主体。
    谢谢采纳
  2. 答:先说明,没有全世界认可的国际贸易法。只有各国自己的国际贸易法律,是各国制定的针对自己本国的国际贸易制定的。不过,由于这样,大多数国家都会认可现有的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通则,解释。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是有强制约束力的,惯例是没有的。所以有时候在签订贸易合同的时候还得加上一条,如出现争端,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问:出口信用保险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1. 答: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指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货物运输方式分海上、内河、陆上、航空和多式联运等多种。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两种: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火车、汽车)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
    保险公司承担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海洋运输保险按承保责任不同,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基本险种,并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等十一个一般附加险,交货不到险等六个特别附加险和战争险、罢工险两个特殊附加险供投保人选择。
    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的信用保险,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险种。
    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有三种:(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短期信用贸易及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在180天以上,甚至达五年或八年。(3)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信程度高的被保险人因业务需要,临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不能承保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商业性风险。主要指由于买方自身的原因,如买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力偿付货款,或收货后拖欠货款,或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风险。
    (2)政治性风险。主要指买方国家实行外汇管制,
    进口管制,或发生战争、暴动、骚乱以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等风险。
  2. 答: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1. 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笔合同一个保单。只承保机电产品出口。
    2.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通常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以DP、DA和OA方式结算的出口合同。采取"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被保险人必须将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出口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有"逆选择"。
    3. 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单:通常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信用期限超过1年)由于买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时付款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张保单。
    4. 买方毁约保险单:主要承保出运前风险,即在产品发运前或发运中由于买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而给出口方造成的损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该保单下出运后风险也可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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