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利用(论文文献综述)
刘学涛[1](2021)在《行政法治视阈下的数字政府:文献述评与反思》文中提出信息化建设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数字化发展是数字时代的产物,目前已从电子政务走向政府数字化,数字政府时代已经全面来临。国家政策的明文规定与地方实践发展的日新月异均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明确数字政府研究大势所趋。通过对中国知网以"数字政府"为检索词进行主体检索的筛选、分析可以将目前国内的研究分为理论与实践双重层面,结合国外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已有研究的不足在于:缺乏法治视角、法治保障不足,理论深度不够、缺乏域外吸收,实证研究不足、缺乏经验总结。在新形势下,我们应以法治政府为引领,对数字政府建设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进行系统思考,从而更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吴小芳[2](2021)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文中指出微信软件已经成为使用人次最多、覆盖年龄范围最广的社交软件平台,而随着信息网络,手机用户的不断增长,微信用户数也将不断增长,微信记录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内容覆盖的案由也将越来越多。微信记录按照内容的形式可以划分为文字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图像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信息记录、转账信息记录。微信记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在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被确认以前,微信记录就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但因为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和配套机制,导致其一直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给予了电子数据法定证据形式地位,电子数据开始正式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仍然持谨慎态度,仅仅赋予其法定证据的地位,对其适用仍然含糊不清,无法引导法律工作者工作。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完善电子证据的原件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提供了立法依据,对微信记录进入诉讼领域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为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微信记录的原件问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司法实践中微信记录真实性的审查判断集中在微信记录主体身份确认、原始载体核对。但微信软件采取“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管理原则,微信昵称一般不会是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当事人要举证证明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存在困难。实践中微信记录举证形式主要是截图打印,但聊天记录能够被轻易删除而不在打印件中留下痕迹造成内容真实性不明。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始终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和机制规范,微信聊天不同于正式书面文件,其社交软件的属性决定了其微信记录内容存在随意性。频繁出现的表情包含义丰富不同的人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对于判断关联性造成阻碍。虽然实践中对于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少有质疑但事实上微信记录具有高度隐私性,对于合法性审查判断缺乏重视。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对于证据证明力没有直接规定,缺少普遍规范,导致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难以平衡。针对上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困境也因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网信办要求微信用户实名认证后才可使用软件,因此对于微信用户的身份微信平台最为了解,可以与微信平台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微信用户身份认定的途径,出台相应的指引规范让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用户身份。对于微信记录内容的鉴真方式结合《证据新规》从证据的角度出发予以完善,同时也加强司法人员电子数据知识的培训。关联性判断既涉及证据能力也涉及证明力判断可从内容和时间上构建标准。对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除了要求形式合法也应当保障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隐私权规范取证手段及限度。证明力判断一直是我国理论和实践的难点,通过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适当使用公证手段可以增强微信记录的证明力,探索证明力优先标准以完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期望通过上述路径为微信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保障。
刘海川[3](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林泽昕[4](2020)在《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研究 ——以个人信息权保护为视角》文中提出随着数字时代的飞速发展,新型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借助新型信息技术规避传统侦查方式的涉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而电子数据作为涉网络犯罪中刑事侦查、诉讼依靠的主要证据种类,已经成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最有力武器。近年来,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地采用如网络勘查、大数据侦查等新型技术手段取证电子数据,但在电子数据取证大大强化和便利了侦查工作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扰乃至侵犯的风险也愈发增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成“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仅需要司法工作做到关注案件判决的结果正义,也必须重视产生结果的程序正义。当前,由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缺位,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存在着取证规范粗疏、取证措施性质模糊、司法审查力度不足及监督机制薄弱等方面问题。未来,有必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权定位、细化取证规范、加强司法审查、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同时做好对取证实务工作中新生细节问题的归纳总结,做好侦查机关的内部规范体系建设。规范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明确个人信息权定位是核心,平衡公权力行使与个人信息保护是手段。本文从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各过程环节入手,以公民信息权利与证据功能的匹配为基础,试图厘清公私权力权利界限,促进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从而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的宪法与刑诉法原则。本文除去开头的导言和最后的结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第一部分阐述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涵,包括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沿革与外延范围;其次,第二部分分析了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内在逻辑与基本原则,阐述了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因以及在构建体规则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再次,第三部分梳理我国目前在电子数据取证领域以及个人信息权保护领域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探讨现有规则建构中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部分梳理域外国家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根据域外经验与模式,针对我国现有规则构建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对我国未来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构想,以期为解决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难题有所裨益。
张胜博[5](2020)在《向单轨制转变 ——企业电子文件管理流程优化研究》文中提出在企业不断进行信息化升级改造的背景下,大多数企业已经建成了各式各样的管理信息系统,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电子数据,由于技术单方面快速发展,而管理手段和相关标准规范的更新相对滞后,使得企业对这些具有保留价值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的管理仍然要依靠实体的纸,这违背了企业想要提升效率和效能的初衷。同时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也纳入了国家战略,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成为电子文件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因此企业电子文件管理模式走到了从双轨制、双套制管理向单轨制管理转型的“关口”,此时对企业电子文件管理模式的转型方案进行研究,可谓是恰逢时机。本文搜集大量文献资料,对电子文件管理理论进行了阐释和提炼,吸取了京东集团“智慧财税”、江苏核电文档信息化创新的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剖析出实现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的“痛点”及解决方案,并总结出企业进行单轨制管理流程优化的具体原则。立足实际,对科技型生产制造企业—河冶科技进行调研,对档案部门负责人和信息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多次访谈,了解现有档案及电子文件管理情况与水平,分析其电子文件管理现状,指出其现有流程存在的不足。以流程的角度切入,根据ESIA法提出完善、清除、简化、均衡和自动化升级五个流程优化方向,并对流程优化需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做了梳理,包括相关参考类表和规范的制定。根据该企业的机构性质、业务特点,对河冶科技现有电子文件形成流程和归档流程进行了再造和优化,设计出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流程,对流程中的数据流和信息流进行了图形描绘,对所有作业都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并解释了其中一些关键性转变的作用和操作方法。最后总结了此次方案优化的相关经验和不足,为今后其他企业进行电子文件管理向单轨制转型提供了借鉴。
聂上博[6](2020)在《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研究》文中提出21世纪是信息高度数字化、软件智能交互的时代。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变得多种多样,人们在生活以及工作中时刻享受着各种软件、硬件便利的同时,电子产品与我们的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而日常频繁的使用电子产品,使得个人数字文件大量产生,因此建立个人数字档案在人们的实际工作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对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过程进行详细分析,以此希望对个人数字档案的研究与实行有所启发。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了基本介绍,之后对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基本分析,使读者对本文的基本知识进行简单了解。第二部分从技术基础、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三方面对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实践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述。技术基础是个人数字档案的发展前提,社会基础是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基本保障,理论基础是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方向指导,三者协同构建了档案管理的实践基础。同时个人数字档案发展至今,还存在一些鉴定、组织、保存方面的问题,当然个人数字档案的发展也有了很多突破。第三部分是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收集过程,这是进行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第一步。在这部分,笔者首先对各类个人数字档案的收集对象和来源进行了探讨,之后对个人数字档案的两种收集方式进行了简单介绍,最后对个人数字档案的筛选规则等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主要是以“三合一”制度为鉴定依据,对个人数字档案进行鉴定,为之后的个人数字档案的整理等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是对个人数字档案的管理,这是本文的重点。在这部分,笔者首先对个人数字档案的分类方案进行介绍,主要从档案来源、时间和格式等作为分类依据,之后对存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实现个人数字档案的有序化组织。在进行存储之后,对个人数字档案的管理并未结束,还需对个人数字档案进行安全防护,保证个人数字档案的安全。第五部分是对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利用,这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最后一步。在这部分,笔者按照利用目的、利用方式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等进行详细论述。第六部分是对以上研究的总结与展望,对个人数字档案进行总结概括。
徐子强[7](2020)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科技的发展深刻影响法治的探索与革新。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满足了当下科技进步的时代背景下对新式证据的需要,但由于电子数据属性的特定,也给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带来了挑战与冲击。《刑事诉讼法》认识到技术型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于2012年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未对电子数据的具体司法应用进行规制,引发了电子数据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冲突。顺应司法需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电子数据的首部司法解释,其细化了电子数据运用中的提取、审查等相关规定,但其主要内容仍然延续了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对于有效发挥电子数据的作用和价值有一定局限性。文章以电子数据在取证和认证环节潜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深度剖析电子数据的基础理论,分类整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重述电子数据的界定及与证据规则的关系,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快播案例中电子数据的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当前互联网的新发展探析电子数据在取证和认证环节发展中所面临的痛点和难点,参考域外电子数据相关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提出对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和认证的建议。针对取证中的网络第三方配合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建立第三方协助网络取证机制,同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针对电子数据认证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在最佳证据规则下强调对完整性的考量,有限酌定排除非法电子数据,同时针对不同电子数据类型进行传闻证据规则的分类适用构思等。
孙博亚[8](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黄奎聪[9](2020)在《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以典型司法裁判案例为视角》文中提出电子商务活动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中频繁出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关注。电子商务活动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消费者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消费,必须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卖家、物流运营企业等在内的多方面主体,这些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主体。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由于消费者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其在诉讼维权时便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进行研究,并以典型司法裁判案例作为切入点,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展开论述。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司法裁判案例及争议焦点,这一部分主要对两个涉及电子商务中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并总结其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引出下文对这些焦点问题的分析和讨论。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一部分主要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及相关理论进行说明介绍,并阐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电子商务数据间存在的密切关系,指出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处理后的数据,个人信息的内容比个人数据的内容更加广泛,但两者也存在重叠的情形。进而据此对本文案例中所提出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及日本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炼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指出我国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并对域外先进经验进行学习与借鉴。第四部分部分在总结归纳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从立法、监管和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出建议。
胡已珍[10](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具有易复制性,易破坏性以及高科性等特点,使其更难确定侦查人员所获取的电子证据有无发生改变,因而对电子证据的鉴真进行系统的归纳介绍尤为重要。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可分为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鉴真和外在载体鉴真,具体内容为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未遭到篡改、损毁和污染,其外在载体未发生形态、数量上的变化,电子证据的提取和收集程序以及提取或收集的信息需要真实性保证。根据电子证据的内部和外部载体的不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真的方法也不同。如,针对电子证据的外在载体主要是依靠“独特性确认”鉴真方法和完整的笔录形成的“保管链条证明”。而电子证据内在载体的鉴真方法主要是比对完整性校验值,查看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以及鉴定。我国的电子证据鉴真是隐性存在的制度,目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本质上是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电子证据适用鉴真的比例不高,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笔录类证据的过度应用,使电子证据鉴真流于形式;其次电子证据鉴真程序缺乏系统化,即未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章证据鉴真流程,目前仍然依靠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用;此外,由于缺乏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电子证据鉴真的安全性保障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转移和存证都需要专业的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技术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由于是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其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容易产生操作失误,从而使所提取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疑。最后,电子证据的鉴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保管链体系,其仍可对无法通过鉴真的电子证据进行事后补正。在实践当中,需要提高电子证据鉴真的适用比例,降低转化为书证、笔录类等证据方式移交法庭。在电子证据鉴真保管链问题上,其中针对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可运用区块链中的可信时间戳技术形成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证据,它能够证明一份电子证据存在于哪个特定时间点,这样使电子证据拥有独一无二的证据特征。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可以尝试在预审会议中鉴真部分电子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子证据鉴真只能存在于预审会议中,而控辨双方仍可以在审判中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而其前提不是在法庭审判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是要确保法院审判的最大效率和专业性。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建议建立必要的自我鉴真制度。电子证据由于本身具有很强的信誉度,因此无需传唤或出示其他证据来证明或澄清电子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法院应将其视为形式真实。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情况下仍允许可补正后适用的情况,应当确立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刚性后果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的机制。
二、论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利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利用(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法治视阈下的数字政府:文献述评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字政府———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 |
二、理论与实践推动数字政府研究 |
三、数字政府的文献回顾与总结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1. 理论部分 |
(1)电子政务研究 |
(2)行政自动化研究 |
(3)数字政府的概念 |
2. 实践部分 |
(1)地方探索 |
(2)问题梳理 |
(3)对策建议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研究小结 |
结论 |
(一)数字政府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
(二)目前数字政府研究反思 |
1. 缺乏法治视角、法治保障不足 |
2. 理论深度不够 |
3. 实证研究不足、缺乏经验总结 |
(2)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微信记录的概述 |
(一)微信记录的概况 |
1.微信记录的定义 |
2.微信记录的特征 |
3.微信记录的表现形式 |
(二)微信记录的研究意义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立法与研究现状梳理 |
(一)微信记录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
1.真实性审查判断 |
2.关联性审查判断 |
3.合法性审查判断 |
(二)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审查判断规则 |
1.最佳证据规则 |
2.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
3.证明力优先规则 |
三、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现状分析 |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记录适用情况统计 |
1.微信记录的主要举证形式 |
2.微信记录的采信率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实践困境 |
1.微信记录的证据能力困境 |
2.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困境 |
四、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完善路径 |
(一)优化微信记录证据能力审查判断 |
1.明确微信主体身份 |
2.健全微信记录鉴真方式 |
3.完善微信记录关联性审查判断规则 |
4.构建微信记录合法性审查判断标准 |
(二)完善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 |
1.善用公证增强微信记录证明力 |
2.探索微信记录证明力优先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研究 ——以个人信息权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事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电子数据概述 |
一、电子数据的沿革与概念 |
二、电子数据的具体分类 |
三、电子数据的基本特点 |
四、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保护概述 |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发展背景 |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
三、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在逻辑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内在逻辑 |
一、数字时代发展与权利观念加强 |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
三、符合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趋势 |
第二节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刑事法治原则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第三章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立法现状 |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三、总结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取证规范方面 |
(一)取证主体规定不清晰 |
(二)取证措施法律规定笼统 |
(三)取证范围界限过于模糊 |
二、个人信息权保障方面 |
(一)宪法上个人信息权碎片化 |
(二)司法审查有心无力 |
(三)内部控制存在局限 |
第四章 域外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实践经验考察及对我国的制度构想 |
第一节 域外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实践经验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考察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考察 |
三、总结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构想 |
一、取证规范方面 |
(一)明确关于取证主体的法律性质 |
(二)细化关于取证措施的法律规定 |
(三)充实关于取证范围的内部规范 |
二、个人信息权保障方面 |
(一)以入宪为基础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
(二)加强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 |
(三)设置专门的信息监督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向单轨制转变 ——企业电子文件管理流程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己纳入国家战略 |
1.1.2 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成为电子文件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际意义 |
1.3 国内研究综述 |
1.3.1 “电子文件+单轨制” |
1.3.2 “电子文件管理流程” |
1.4 国外研究综述 |
1.4.1 电子文件单轨制 |
1.4.2 业务流程重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案例研究法 |
1.5.3 多学科交叉研究法 |
1.6 创新点和不足 |
1.6.1 创新点 |
1.6.2 不足 |
2 本文研究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 |
2.1.2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
2.1.3 双套制、双轨制、单套制和单轨制概念辨析 |
2.1.4 流程与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流程 |
2.2 电子文件管理相关理论研究 |
2.2.1 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
2.2.2 前端控制 |
2.2.3 全程管理 |
2.2.4 集成管理 |
2.2.5 业务流程重组 |
2.3 国内实践介绍 |
2.3.1 京东集团“智慧财税” |
2.3.2 江苏核电文档信息化创新 |
3 企业电子文件实现单轨制管理的关键性问题分析 |
3.1 影响电子文件单轨制管理实现的因素 |
3.2 重点问题的分析与应对 |
3.2.1 电子文件元数据管理 |
3.2.2 电子文件归档 |
3.2.3 电子文件长期保存 |
3.2.4 电子文件风险管理 |
3.3 单轨制管理流程优化的原则 |
3.3.1 立足企业实际情况,以满意原则为标准进行工作优化 |
3.3.2 建立符合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优化程序 |
3.3.3 制定符合国家文件及标准要求且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工作程序 |
3.3.4 倡导合作原则,企业部门分工协作 |
4 河冶科技现有电子文件管理流程分析 |
4.1 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
4.2 河冶科技电子文件管理情况分析 |
4.2.1 分析内容 |
4.2.2 分析结果 |
4.3 河冶科技档案管理流程分析 |
4.4 河冶科技现有文件管理流程评价 |
5 优化方案的设计 |
5.1 流程优化的方法 |
5.2 流程优化准备 |
5.2.1 相关参考类表和规范的制定 |
5.2.2 实现全局系统管理 |
5.3 流程再造 |
5.3.1 形成流程再造 |
5.3.2 归档流程再造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难点 |
第2章 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现状 |
2.1 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背景 |
2.1.1 技术背景 |
2.1.2 社会基础 |
2.2 个人数字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
2.3 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的突破 |
第3章 个人数字档案收集 |
3.1 个人数字档案的收集对象 |
3.2 个人数字档案的来源 |
3.3 个人数字档案的收集方式 |
3.3.1 个人数字档案的手动收集 |
3.3.2 个人数字档案的自动收集 |
3.4 个人数字档案的价值鉴定 |
3.4.1 鉴定主体 |
3.4.2 鉴定依据 |
第4章 个人数字档案的管理 |
4.1 个人数字档案的分类方案 |
4.1.1 按来源分类 |
4.1.2 按时间分类 |
4.1.3 按格式分类 |
4.2 个人数字档案的整理 |
4.2.1 整理规则 |
4.2.2 纸质档案及其他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
4.2.3 个人数字档案的主题组织 |
4.3 个人数字档案的存储 |
4.3.1 个人数字档案存储面临的问题 |
4.3.2 个人数字档案的存储方案 |
4.4 个人数字档案的安全防护 |
4.4.1 个人数字档案加密处理 |
4.4.2 个人数字档案的备份 |
4.4.3 个人隐私保护 |
第5章 个人数字档案的利用 |
5.1 个人数字档案的利用目的 |
5.1.1 查考 |
5.1.2 证据 |
5.1.3 休闲 |
5.1.4 社会记忆 |
5.1.5 研究 |
5.2 个人数字档案利用方式 |
5.2.1 检索查阅 |
5.2.2 编辑档案史料 |
5.2.3 档案展览 |
5.3 个人数字档案利用中的保护 |
5.3.1 知识产权保护 |
5.3.2 个人信息保护 |
5.3.3 划分个人数字档案使用权限保护 |
5.3.4 提高个人风险防范意识 |
第6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个人数字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
(7)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电子数据概述 |
2.1 电子数据的界定 |
2.1.1 电子数据概念阐释 |
2.1.2 电子数据的特征 |
2.1.3 电子数据的种类 |
2.2 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
2.2.1 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
2.2.2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
2.2.3 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
2.2.4 电子数据与相关证据规则 |
2.3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应用——以“快播案”为例 |
第3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存在的问题 |
3.1 电子数据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网络电子取证未能实现第三方配合 |
3.1.2 缺乏取证中的隐私权保护机制 |
3.2 电子数据认证中存在的问题 |
3.2.1 最佳证据规则下电子数据认证的困境 |
3.2.2 排除非法电子数据的难题 |
第4章 国外电子数据的实践与启示 |
4.1 大陆法系国家电子数据制度的考察 |
4.1.1 德国电子数据制度的考察 |
4.1.2 法国电子数据制度的考察 |
4.2 英美法系国家电子数据制度的考察 |
4.2.1 美国电子数据制度的考察 |
4.2.2 英国电子数据制度的考察 |
4.3 国外电子数据对我国的启示 |
4.3.1 注重立法顶层设计 |
4.3.2 电子数据取证和认证的法律规制 |
4.3.3 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定方法 |
第5章 完善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建议 |
5.1 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 |
5.1.1 建立第三方协助网络取证机制 |
5.1.2 加强电子数据取证中的隐私权保护 |
5.2 强化电子数据认证的可采性规则 |
5.2.1 突出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考量 |
5.2.2 非法电子数据酌定排除规则 |
5.2.3 传闻证据规则的分类适用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以典型司法裁判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1 典型司法裁判案例及争议焦点分析 |
1.1 典型司法裁判案例 |
1.1.1 杨某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
1.1.2 庞某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 |
1.2 两个案例引出的主要争议焦点及分析 |
1.2.1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可否通过隐私权纠纷来寻求救济 |
1.2.2 如何认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 |
1.2.3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可否向侵权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1.2.4 电子商务平台可否以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无重大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2.1 电子商务概述 |
2.1.1 电子商务消费者 |
2.1.2 电子商务经营者 |
2.1.3 电子商务数据 |
2.2 消费者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
2.2.1 隐私权概述 |
2.2.2 个人信息概述 |
2.3 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不足 |
2.3.1 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2.3.2 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 |
3 国外对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
3.1 美国的保护模式 |
3.2 欧盟的保护模式 |
3.3 日本的保护模式 |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 |
4.1 健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
4.1.1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明确个人信息权 |
4.1.2 加强各部门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协调 |
4.2 健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体系 |
4.2.1 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主体 |
4.2.2 发挥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律作用 |
4.3 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
4.3.1 提升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与技能 |
4.3.2 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引入第三方保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概述 |
(一)刑事电子证据鉴真概念 |
1.刑事电子证据的概念 |
2.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概念 |
3.电子证据的鉴真与实物证据的鉴真区别 |
4.电子证据鉴真与电子证据鉴定的关系 |
(二)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三)电子证据鉴真制度在诉讼中的功能 |
1.约束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
2.促进电子证据取证的科技化和规范化 |
3.降低错案发生风险 |
4.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
二、我国电子证据鉴真的立法与现状分析 |
(一)我国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的立法内容 |
1.鉴真程序 |
2.鉴真主体 |
3.鉴真内容 |
4.鉴真方法 |
(二)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运作程序 |
(三)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三、我国在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法庭上适用电子证据鉴真比例不高 |
(二)法庭鉴真程序缺乏体系性 |
(三)取证不规范导致对电子证据真实性鉴真保障不足 |
1.取证主体欠缺专业性 |
2.取证过程未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
3.电子证据原件制度体系混乱 |
(四)电子证据保管链不完善导致无法完成关联性鉴真 |
(五)鉴真不能的电子证据允许事后补正的范围过于宽泛 |
四、刑事电子证据鉴真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
(一)提高电子证据鉴真的适用比例 |
(二)完善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庭审程序 |
1.优化鉴真程序启动条件 |
2.规定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特殊主体参与电子证据鉴真程序 |
3.庭前电子证据鉴真程序的安排 |
(三)设立必要的推定鉴真及自我鉴真制度 |
(四)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保管链制度 |
(五)确立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刚性后果 |
1.增强电子证据鉴真不能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
2.建立鉴真相关人的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利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法治视阈下的数字政府:文献述评与反思[A]. 刘学涛.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5卷 总第63卷)——上海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文集, 2021
- [2]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D]. 吴小芳.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3]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4]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研究 ——以个人信息权保护为视角[D]. 林泽昕.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向单轨制转变 ——企业电子文件管理流程优化研究[D]. 张胜博. 山东大学, 2020(10)
- [6]个人数字档案管理研究[D]. 聂上博. 湘潭大学, 2020(02)
- [7]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研究[D]. 徐子强.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8]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9]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以典型司法裁判案例为视角[D]. 黄奎聪. 广西大学, 2020(07)
- [10]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D]. 胡已珍.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