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重要性论文

证据的重要性论文

问: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1. 答: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法律和证据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在诉讼中,鉴于法律的严谨和权威性,当事人在法律上很难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作用,所以只能在证据上下工夫。由于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谁在事实发生过程中保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再现事实,谁就掌握了胜诉的主动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的胜败,虽然有一定的诉讼技巧成分在里面,但主要还是在诉讼前的证据收集,而不是在法庭辩论上。
    扩展资料
    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有了证据,才能进行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参考资料:
  2. 答:证据在我国的诉讼中重要性很大。
  3. 答: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如下: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
  4. 答:1.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明白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情况。
    2.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3.证据对法院作出判决的作用,即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托,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民事纠纷也就无法通过判决来解决。总之,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本点,可以说,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好律师网参考
  5. 答:一般民事诉讼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行政诉讼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国家公诉:由公安机关负责搜集证据,当然你自己有证据更好
    无证据,可以说官司就没的打了。
问:从哲学认识论分析证据的重要性
  1. 答:认识论分析如下: 1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对案件与事物正确公正的认识来源于对案件与事物的分析即实地实践探索所获得的证据 2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获得的证据作为呈堂证供有利于促进对案件认识的不断深化 与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 继而得出更加科学的案件分析与事物的科学发展 3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只有通过实践 即实际的证据 才能检验所审判案件的合理与否与事物的发展程度 4 真理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体现了对案件的认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须在案件分析时 不断进行实地调查 获取第一手证据 促进案件的发展 6 认识具有反复性 无限性和上升性 随着人们对案件与事物认识的提高 证据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它可促进认识的螺旋式上升 使认识不断向前发展 使案件与事物进行得更加彻底与顺利
  2. 答:作为一种后续的说明,但是难以作为依据,抑或为证伪的途径。
  3. 答:证据发现真相,真相显示结论
  4. 答:貌似这是唯物主义当中的内容,而不是认识论当中的内容.
  5. 答:知道>法律> 问题页
    【已解决】
    治安案件中如何全面取证及证据存在的重要性~
    我想写篇论文,大家帮忙找找资料,谢谢大家!
    cdw1987000
问:如何理解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意义 400字
  1. 答:诉讼中的事实不外乎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所谓已知事实就是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所谓未知事实就是证明对象,即有待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案件事实。诉讼中的事实不仅是指有待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还包括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意义上的事实。司法实践中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和前提不仅取决于证明对象是否充分,更取决于是否均有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是能折射出案件事实的“镜子”,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既有同一性亦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是诉讼价值不同。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根据。凡案件事实,均是已发生、过去的事实,不可能重复,也不可能再造。事实只对当事人是真实的、有意义的,对于别人,已过去的事实无从把握,只有拿到法庭上当呈堂证供的证据才有可能再现事实。法律只有通过证据,才能看到事实、认定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并不是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而是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你杀了人,如果没有你在犯罪现场的证人,推论不出你的杀人动机,找不到有你指纹的杀人凶器,你就没杀人。而如果你没杀人,所有的证据都莫名其妙地齐全,你就杀人了。前段时间被纠正的赵作海命案误判就是如此。正因为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区别,给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用证据复原或再造“事实”的空间,什么是案件事实似乎并不重要,能被法庭认可的“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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