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胡树琪[1](2021)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相对解释》文中提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性质判定直接关系到经济性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的处罚边界。将管理制度或前置法秩序视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难以保障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的实现。依据前置法规定或产品质量鉴定意见对伪劣产品进行定性判断,不仅容易在经验层面上导致司法法条主义,而且在价值层面上也与刑法人权保障理念、刑法最小化观念以及比例原则的要求相偏离。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应当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的目的、意义与体系地位对其进行独立解释与判断。应当把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欺骗性"这一根本特征,并解释到"伪劣产品"构成要件之中,本罪构成要件的定罪功能将更为健全。
王怀珍[2](2020)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究》文中提出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国内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导致国民对于食品安全的忧虑与关注程度愈渐提高。以追求食品质量安全为目的,本文笔者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来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首先分阐述了各个时期关于本罪的立法沿革,不同时期不同政策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其次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范围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何为有毒、有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了非食品原料范围的认定;对本罪的实行行为“生产”、“销售”、“掺入”进行了分析,在主观方面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再次笔者对本罪既遂做了判断,认为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分析了本罪三种未完成形态,分析了本罪与它罪的不同认定标准,通过比较从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问题。最后分析了本罪刑罚关于罚金刑与资格刑相关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何亚犇[3](2021)在《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司法实务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认定上具有较多争议点,致使公检法及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的内涵界定之上出现了较多分歧之处。由此造成此罪与彼罪之间的混淆不清,从而引起司法实务的生效判例中出现冤案错案。以“长沙蕨菜笋丝案”和“宁波削皮芋艿案”两篇司法实务案例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两例案情进行简单描述,运用要素式解构方法阐明分析案例重点。通过比较两则案例之间的不同点,提出刑法第149条适用条款的认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检测机构的认定、检测标准的认定这四个相关争议点。然后在以上争议的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对相关法学概念予以明晰界定,阐明相关争议的认定标准,提出相应的见解。最后回归到两篇司法实务案例对其中的定罪罪名、刑罚尺度、量刑情节、检测对象、法院文书说理展开反思,在以上基础上提出建立“三统一”的法律基本盘,加强法律适用的解释与指导;健全完善类案检索制度;调适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这三点建议。
田佳[4](2018)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刑法界定》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近年伪劣产品被媒体频繁爆光,市场规则混乱和食品安全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7年公众安全研究报告,伪劣产品的潜在威胁日渐成为公众心病之一。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处于第三章,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先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个罪名,我们知道刑法罪名一般按客体类型划分,又以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次排列,这至少说明本罪的危害性及程度辐射公共安全和个人重要权益界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罪名,刑法利用法条竞合形成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基本权益的网络,突显了明确界定该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要求。此外,立法者针对同样是生产、销售行为而按对象性质设置不同罪名,的确带来识别对象交叉竞合或重叠情形择定罪名的难度,有刑法学者还对如此立法带来的重刑化取向提出了批评。基此,本文试图厘清该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在类罪名体系中清晰其基础性作用,清晰与其他具体罪名的逻辑关联。本文共分四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说明讨论基础与问题。简单归纳刑法第140条具体罪名的不法构成,为后续细致分析生产、销售行为方式、对象等具体要件奠定规范平台与理论基础;针对定罪量刑实践活动,梳理涉及行为对象、手段方式、销售金额等构成要件的司法分歧及成因,以及处理法条竞合与犯罪竞合的司法选择;围绕本罪构成要件的规范分析,梳理刑事法学界的观点及争点,为后续深入讨论划出重点范围。第二部分,具体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涵义、类型,在清晰该罪行为特质的基础上,对刑法第140条设置的罪名性质展开分析。首先,生产的原义指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制造成可供出售或者直接使用的成品的行为,该罪构成中的生产指制造伪劣产品的行为;所谓销售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市场或消费者提供伪劣产品的行为。立足于客观主义刑法观,销售是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破坏法秩序和侵害他人权益的关键行为。其次,细致分析刑法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具体方式,指出其关联和交叉的立法特点。第三部分,从法益保护需要出发,清晰界定伪劣产品的涵义以及流入社会的结果。对象和结果是判定一个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重要的客观要素。因此判断产品的伪或者劣的性质,是定性行为的重要环节。伪是指冒充他人的产品、或者供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几乎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成份;劣是用低等制造工艺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生产的明显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针对该罪销售金额扩大到货值金额的司法解释,有人主张应当将其统称为经营金额,本文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将货值金额作为入罪的定量要素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对象不同引出竞合处罚规则的讨论,根据数额及其他后果引出未遂应否入罪的讨论。第四部分,推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认知与意志因素。针对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罪过性质进行归纳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为客观要素去分析和推断生产者、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在清晰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制假贩劣者具体意志内容和性质得出一般性结论:主体为获利对破坏市场秩序持希望态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持放任的态度。尽管规范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该条隐含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但本文仍认为刑法未明确规定就不应设置这一附加要素盲目改变刑法的规制范围。
陈建清[5](2016)在《论数额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文共分六章,主要包括以下论题和论点:犯罪数额是指由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行为指向、损害或犯罪所得的表现为货币金额的财产或行为数目。它具有结果要件的属性,是数额犯既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数量是指无法或无需通过货币计价,而是以其他计量单位计算的物、行为和人的数目。数额犯是指由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以数额作为定罪或量刑标准的犯罪,具有司法性、经济性、易变性和差异性等特征。刑法分则中的犯罪数额包括销售金额、钱款数额、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数额、物或钱数额及权益价额等六大类。在理论上,可将犯罪数额分为立法数额与司法数额、对象数额与行为数额、基本犯数额、减轻犯数额与加重犯数额、罚金刑适用数额等;数额犯可分为立法数额犯与司法数额犯、原始数额犯与派生数额犯、真正数额犯与不真正数额犯等。绝对确定型数额具有易动性和差异性,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必要进行相对确定化完善。对于数额基本犯未遂的成立范围、标准和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刑法适用等问题,司法解释存在区别性规定,有必要加以统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非选择性罪名,而是复合行为型罪名,其实行行为由生产和销售有机组成。该罪的未遂分为尚未销售的未遂和尚未完全销售的未遂;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并存的,可采取“直接相加法”合计犯罪总额的方法来认定未遂数额,或以“重吸收轻”的原则酌情从重处罚。盗窃未遂和盗窃意外属于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偏离情形。盗窃加重犯未遂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对加重数额有一定的认识。盗窃未遂与他罪竞合的,要求行为人有概括的认识。概括认识为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概括认识为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盗窃数额超出概括认识的,不构成盗窃罪。对于有认识的盗窃意外,行为人欣然接受的,应认定结果数额;行为人表现出明确否定态度的,不应以结果数额定罪量刑。对于无认识的盗窃意外,行为人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小的,属无罪;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数额较大。司法解释关于帮助犯主观认识心理表述为“应当知道”,这属于故意心理,是“明知”在程序法中的表现。现行的共犯数额认定标准是“共犯参与数额”。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应以主犯身份决定共犯性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法条竞合的产生需要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有的罪名之间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但不可能发生事实上的法条竞合现象。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之间属于逆向法条竞合关系,只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一次走私多种不同对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司法解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其法理依据不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两个阶段性举动所组成的一个盗窃行为,属于典型的一罪。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但骗取财物未达“数额较大”的,尚未形成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属于单纯的一罪。
李亮[6](2016)在《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文中指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学术性研究,在我国刑法学界当前的研究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获得了比较好的成果,笔者由于本身各方面的能力限制,仅依据自身工作过程中所办理的几个案例为切入点,对本罪中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进而引发对此罪的一些个人思考。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选取两个案例逐个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本罪的对象“伪劣产品”这个定义进行探讨,学术界对“伪劣产品”在如何认定上仍存在着很多种不同的意见和见解,但是如何正确的区分、把握“伪劣产品”又是确认此罪的第一个需要着手解决的难题,因此本文首先对“伪劣产品”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并结合了案件进行了剖析。第二部分是对于本罪的另一个关键点“销售金额”进行了一些探讨,同时对于依据哪种金额来确定本罪以及金额应该如何计算提出了些个人见解。第三本部分是个人对于本罪的一些建议。
丁艳艳[7](2016)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健康权也受到侵害。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定罪量刑,也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分四章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介绍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生产和销售,但是应该把该行为认定为生产经营行为;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不是生产和销售,应该用“经营”代替“销售”,即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生产和经营,该观点主张修改刑法条文;第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不应该扩大解释,更不应该修改法条,改为生产、经营行为,赞同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就是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本文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两种。“生产”指一切种植、养殖、加工制造等形成商品的行为,销售即卖出,体现为三种形式:“物—物”模式、“物—货币”、“物—财产性利益”。第二章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其对于该罪定罪量刑都有重要意义。关于“销售金额”内涵理解有四种学说:违法所得额说、销售金额说、货值金额说、非法经营额说。本文认同非法经营额说。第三章介绍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本罪的主观方面仅仅为间接故意;仅仅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兼而有之;仅仅为直接故意(与前者不同)。本文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犯罪,并且仅仅是直接故意犯罪。第四章主要研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标准,对此提出了新的观点,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标准为货值金额15万元,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标准为销售行为的完成,伪劣产品所有权转移,即生产者、销售者交付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
胡艳[8](2015)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因为人们对于商品交易的需要而存在。不论是在传统的市场还是新兴的虚拟市场,对参与市场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购买者都要遵守一定的基本规则,例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竞争等。而有些生产者、销售者,无视国家法律和市场交易的秩序,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费尽心机的牟取非法暴利,制造了多起骇人听闻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曾经有人戏言,“舌尖上的中国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然而让人痛心的是,每一个食品安全事故背后都是若干个无辜家庭的泪水和生命的消逝。伪劣产品的泛滥有商人道德匮乏、市场秩序不规范等诸多原因,但是违法成本过低、刑事打击相对宽松是相对关键的原因。尽管随着国家经济的总体蓬勃发展,国家在假冒伪劣产品方面也试图“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有效打击伪劣产品犯罪方面仍不孚众望。我国在打击伪劣产品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但是此类行政法规很少提及妨碍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社会发展总是不断向前的,新的违法违规情况层出不绝,现行法律法规在伪劣产品犯罪方面无法全面覆盖伪劣产品犯罪的新情况。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法律存疑则考验司法实践人员法律解释能力。笔者拟就在工作过程中对伪劣产品犯罪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简单介绍伪劣产品及其周边概念、国外在成功治理伪劣产品行为的成功经验。第二章节主要介绍本罪的主观方面,重点介绍“明知”及“推定故意”。第三部分介绍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第四章节其实应属于第三部分,细致讨论了“销售金额”的概念、意义及应有的价值取向,为了突出本部分内容,笔者特意将其独立成章。
陈建清[9](2015)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本意之争及解读》文中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属于选择性罪名、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在学界长期争论。无论是肯定论还是否定论都难以与立法或司法解释相吻合。本罪既非选择性罪名,亦非单一性罪,而是复合行为型罪名,即本罪实行行为由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有机组成,两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单纯的生产或购买伪劣产品行为只能成立未完成形态,只有将伪劣产品予以销售的,才能成立犯罪既遂。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并存的,应采取吸收原则和"单向折算"合计涉案总额的方法处理。
徐红[10](2013)在《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销售金额”》文中认为近些年来,市场经济发展速度极快,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重点。社会产品种类纷繁复杂,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暴露的问题日益增多;立法上的滞后性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当时的立法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以上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后果之一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增多,各种负面报道见诸报端,全体社会公民生活在一个对食品、药品安全担忧的状态里。尤其是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事件,使得普通民众和专家学者对产品安全的关注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内的理论研究也迎来了一个新的热潮。本文旨在探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关于销售金额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研究意义、内涵界定等。希望结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相对科学合理的立法建议,以便于普通民众知法守法,便于生产、销售主体依法自律,规范生产和经营,以期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具体是一百四十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在刑法分则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该罪本身内容众多,切入点也很多,鉴于笔者能力所限,不能一一进行研究论证,因此只选取“销售金额”这一角度进行具体的分析,包括对“销售金额”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界定,以及理论争议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希望通过对这一罪名的具体研究,在理论上对该罪的认知达到一个高度的提升,更好的服务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本文作者主要取得以下成果:第一,销售金额之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要素之一,同时,亦是选择刑罚强度和刑罚种类的客观标准。第二,厘清了关于销售金额内涵争议的诸种观点之本质,找出产生分歧的根源。第三,结合自己的理解,对销售金额进行了妥当解读,准确界定了销售金额的内涵,形成关于销售金额的四点认识。首先,销售金额的性质是犯罪成立要件,而非犯罪既遂要件;其次,“销售金额”不局限于已经取得的违法收益,还包括应得的一切违法收益;再次,“销售金额”应包括一切成本费用;最后,“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存在着本质区别,没有销售行为就没有销售金额,销售金额因为销售行为的完成而产生,而货值金额则是没有经过销售环节的伪劣产品的价值表现形式。同时提出界定销售金额之时应当遵循的两条标准----公正与效率,并围绕公正与效率展开了论述,寻求实现该标准的可行途径。第四,在前期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升华,围绕现行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提出四条建议:1、提高销售金额五万元的起刑标准;2、建议立法机关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更改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避免法律与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混乱;3、科学适用罚金刑,避免罚金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判缴分离”等消极影响;4、增加合理的、多元的入罪标准和出罪标准。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完善对于这一问题的认知,提高自己的刑法理论储备。随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日渐成熟和形成体系,可以预见在一段时期内,关于该罪的“销售金额”的研究会更加硕果累累,这也是笔者期待的。
二、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相对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益保护的时代流变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益保护的传统理解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益保护的现代转型 |
三、“伪劣产品”概念绝对解释的方向性偏差 |
(一)经验层面:司法法条主义对实质解释的偏离 |
(二)价值层面:对刑法基本理念的偏离 |
四、“伪劣产品”的相对解释与实践 |
(一)法秩序统一性与法律概念相对解释的关系 |
(二)“伪劣产品”的解释实践 |
五、结语 |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法沿革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四、难点或创新点 |
第一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 |
(一)本罪客体的复杂性 |
(二)本罪犯罪对象 |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方面 |
(一)“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性质界定 |
(二)“生产、销售”的认定 |
(三)“掺”的认定 |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 |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过形式 |
(二)明知的认定 |
第二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停止形态认定 |
一、本罪既遂问题 |
(一)本罪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之争 |
(二)本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既遂的认定 |
二、本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
(一)本罪的预备犯 |
(二)本罪的未遂犯 |
(三)本罪的中止犯 |
三、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界限 |
(二)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 |
第三章 本罪刑罚相关问题 |
一、本罪罚金刑的适用 |
二、本罪资格刑的适用 |
三、本罪死刑适用的思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
(一)案情简介及其审判结果 |
1.长沙蕨菜笋丝案 |
2.宁波削皮芋艿案 |
(二)对二则判决案例的分析 |
1.长沙蕨菜笋丝案的要素式解构 |
2.宁波削皮芋艿案的要素式解构 |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司法适用 |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适用 |
三、二则案例争议及见解 |
(一)刑法适用条款的认定 |
1.对于刑法第149 条适用条款的争议 |
2.刑法适用条款的认定标准 |
3.本文之见解 |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
1.认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争议 |
2.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 |
3.本文之见解 |
(三)检测机构的认定 |
1.对于检测机构是否适格的争议 |
2.检测机构的认定标准 |
3.本文之见解 |
(四)检测标准的认定 |
1.对于检测标准是否适当的争议 |
2.检测标准判定的技术支撑 |
3.本文之见解 |
四、案例反思及建议 |
(一)长沙蕨菜笋丝案反思 |
1.定罪罪名之反思 |
2.刑罚尺度之反思 |
3.量刑情节之反思 |
4.法院文书说理之反思 |
(二)宁波削皮案反思 |
1.定罪罪名之反思 |
2.刑罚尺度之反思 |
3.检测对象之反思 |
4.法院文书说理之反思 |
(三)由二则实务案例引发的思考建议 |
1.建立“三统一”的法律基本盘,加强法律适用的解释与指导 |
2.健全完善类案检索制度 |
3.调适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刑法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讨论的基础与问题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不法构成的一般性分析 |
(二)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界定引发的司法争端 |
(三)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理论争点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方式的界定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之内涵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之外延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类型的规范表述 |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类型的理论归纳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对象与结果 |
(一)行为的对象—刑法规制下的“产品”的范围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形态及处断原则 |
(三)数额表征的法益侵害程度 |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未遂判断 |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知与欲 |
(一)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罪过的争点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罪过之认识因素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罪过之意志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数额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范围与理论基础 |
三、研究现状与空白 |
四、研究设想与研究方法 |
五、预期研究结果和意义 |
第一章 数额犯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概念 |
一、犯罪数额的内涵 |
二、犯罪数额的外延 |
第二节 犯罪数额的属性与功能 |
一、犯罪数额的属性 |
二、犯罪数额的功能 |
第三节 数额犯的概念和特征 |
一、数额犯的概念 |
二、数额犯的主要特征 |
二、数额犯的概念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额犯的分类原理 |
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立法种类 |
一、销售金额 |
二、钱款数额 |
三、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数额 |
四、物或钱数额 |
五、权益数额 |
第二节 犯罪数额的理论分类 |
一、犯罪数额分类的不同观点 |
二、犯罪数额的系统分类 |
第三节 数额犯的分类 |
一、数额犯分类的不同学说 |
二、数额犯的多元多级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数额犯未遂的基本理论 |
一、数额犯未遂的理论前提 |
二、数额基本犯的未遂形态 |
三、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
第二节 生产、销售型犯罪的未遂形态 |
一、生产、销售型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及困惑 |
二、生产、销售型犯罪未遂的刑法适用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刑法适用 |
第三节 财产型犯罪的未遂形态 |
一、财产型犯罪未遂形态的司法解释 |
二、盗窃未遂和盗窃意外的刑法适用 |
第四节 数额犯未遂司法解释的反思 |
一、数额犯未遂司法解释的比较 |
二、数额犯未遂司法解释的缺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额犯的共犯形态 |
第一节 数额犯共犯人的认定 |
一、数额犯中帮助犯的认定 |
二、数额犯中实行犯的认定 |
第二节 共犯数额的认定 |
一、共犯数额的含义 |
二、共同数额认定的标准 |
三、具体数额犯的共犯数额认定 |
第三节 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吞单位财物的定性 |
一、实务的立场和学界的观点 |
二、主犯决定共犯性质说的可取性及修正 |
第四节 单位盗窃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一、单位盗窃案引发的问题 |
二、单位盗窃的理论研讨 |
三、单位盗窃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额犯的罪数形态 |
第一节 数额犯的法条竞合 |
一、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
二、数额犯的单一法条竞合 |
三、数额犯的复合法条竞合 |
第二节 数额犯的想象竞合犯 |
一、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原理 |
二、走私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
三、税收犯罪想象竞合犯的立法解读 |
四、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 |
第三节 数额犯的牵连犯 |
一、立法中的数额犯牵连关系 |
二、司法解释中的数额犯牵连关系 |
三、非法定数额犯的牵连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数额犯的法律完善 |
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法律完善 |
一、犯罪数额的相对确定化完善 |
二、相对确定数额的司法绝对确定化完善 |
三、贪污罪与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分立 |
四、盗窃罪与贪污罪的数额趋同 |
第二节 数额犯未遂形态的法律完善 |
一、数额犯未遂成立范围的法律完善 |
二、数额犯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处罚原则完善 |
第三节 数额犯共犯形态的法律完善 |
一、完善数额犯中共犯人主观认识的司法解释 |
二、完善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吞财物的定性标准 |
第四节 数额犯罪数形态的完善 |
一、数额犯想象竞合处罚原则的完善 |
二、数额犯牵连关系处罚原则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论着 |
二、报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网络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关于“伪劣产品”的探讨 |
1.1 案情介绍及争议的焦点 |
1.1.1 基本案情及争议 |
1.1.2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
1.1.3 法院判决 |
1.2 如何界定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
1.2.1 产品的范围 |
1.2.2“伪劣产品”的区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
第2章 关于“销售金额”的探讨 |
2.1 案例及判决 |
2.1.1 基本案情 |
2.1.2 争议的焦点 |
2.1.3 判决情况 |
2.2 界定本罪金额方面的几个问题 |
2.3 司法实践中本罪金额的计算问题 |
2.3.1 一般意义上本罪两种计算原则 |
2.3.2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金额的认定探讨 |
第3章 对于本罪的立法建议 |
3.1 建议本罪统一以货值金额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
3.2 建议在司法解释中采用“情节严重”的标准对本罪进行归纳 |
3.3 将本罪一分二进行分别规定 |
3.4 建议取消本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方式诸观点及评析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方式的观点纷争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方式的诸观点评析 |
第二节“生产”和“销售”的理解和认定 |
一、“生产”的理解和认定 |
二、“销售”的理解和认定 |
第二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 |
第一节“销售金额”的刑法意义 |
一、“销售金额”的定罪意义 |
二、“销售金额”的量刑意义 |
三、“销售金额”的双重属性 |
第二节“销售金额”的内涵 |
一、“违法所得数额”说 |
二、“销售金额”说 |
三、“货值金额”说 |
四、“非法经营数额”说 |
第三节“销售金额”的计算 |
一、伪劣产品的金额计算 |
二、伪劣产品半成品的金额计算 |
三、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同时的金额计算 |
第三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类型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类型的诸观点纷争 |
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类型诸观点评析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
一、生产伪劣产品罪故意的认定 |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的认定 |
第四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标准 |
第一节 司法解释对本罪既遂标准的界定 |
一、司法解释对本罪既遂标准的界定及法理分析 |
二、司法解释界定既遂标准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既遂标准新论 |
一、生产伪劣产品罪之既遂标准的新认识 |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之既遂标准的新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伪劣产品 |
1.1 产品 |
1.2 伪劣产品 |
1.3 我国对于伪劣产品的立法沿革 |
1.4 发达国家治理伪劣产品之经验 |
第二章 伪劣产品犯罪的主观方面 |
2.1 故意类型 |
2.2 “明知” |
2.3 “应当知道” |
第三章 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
3.1 如何认定伪劣产品犯罪意义上的“掺杂、掺假” |
3.2 “以假充真” |
3.3 “以次充好” |
3.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第四章 销售金额 |
4.1 销售金额的争议及评述 |
4.2 销售金额的应有之义 |
4.3 销售金额的合理性考察 |
4.4 对销售金额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本意之争及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产生及争议的焦点 |
二、“否定论”和“肯定论”的基本论点及评述 |
三、关于本罪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解读 |
( 一) 关于本罪罪名的属性 |
( 二) 销售金额不满法定数额标准的定性 |
( 三) 本罪加重犯未遂的处罚 |
( 四) 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并存的数额认定 |
(10)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销售金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销售金额之于该类罪定罪量刑的意义 |
(一) 销售金额之于定罪的意义 |
(二) 销售金额之于量刑的意义 |
二、关于“销售金额”内涵理解争论的评介 |
(一) 销售金额的内涵存在争议 |
(二) 关于“销售金额”内涵的几种主要观点 |
(三) 对主要观点的评介 |
三、“销售金额”之妥当解读 |
(一) 妥当解读面临的首要困境——立法文件中多种界定 |
(二) 妥当解读的前提——公正与效率双重标准的选择 |
(三) 妥当解读的归宿——销售金额之准确界定 |
四、余论:对我国罪刑立法的延伸思考 |
(一) 提高销售金额五万元的起刑标准 |
(二) 建议改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三) 科学适用罚金刑 |
(四) 增加合理的、多元的入罪标准和出罪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相对解释[J]. 胡树琪. 法学评论, 2021(02)
-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究[D]. 王怀珍.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3]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研究[D]. 何亚犇.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刑法界定[D]. 田佳.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5]论数额犯[D]. 陈建清.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6]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D]. 李亮. 南昌大学, 2016(03)
-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D]. 丁艳艳. 广东财经大学, 2016(02)
- [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胡艳. 广西大学, 2015(03)
-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本意之争及解读[J]. 陈建清.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 [10]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销售金额”[D]. 徐红. 吉林大学,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