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胡学军[1](2022)在《四十不惑: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与规范的协同演进史综述》文中研究说明正确全面理解我国证明责任规范的演进历史及其与本土学术理论研究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正确把握现行规范的意义。从我国1982年颁布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至今40年关于证明责任法律与司法解释规范的变迁及其背后理论学说的转向大致可分为传统举证责任概念主导、证明责任"双重涵义说"确立、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入探索、本土化证明责任建构四个时期。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的演进就是从"迷思概念"到成熟学说、从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到实体上的"依法分配证明责任"的过程。清晰界定证明责任理论核心及周边概念、真正理清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细节、清楚区分实践中证明难题所属的"问题域",仍将是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任务。
怀鹏飞[2](2021)在《优化营商背景下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新规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进行重大调整,相关的理论和法条适用还存在较多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的性质可理解为举证责任转移,其条文设置有一定的合理性,该条性质可视为非强制性适用条款,初步证明商业秘密内容的相关证明标准未降低,合理表明内容证明标准有一定程度下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要件与价值性要件须由商业秘密权利人进行初步举证方可考虑该条款的适用。我国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适用已有初步探索,后续的法律解释应进一步明确法条性质,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并细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及证明标准,以免造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能失衡。
刘镇[3](2021)在《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裁量规则》文中认为《反垄断法》中存在垄断行为受害者的不完全举证义务规定。其产生根源在于私权救济诉求与举证义务标的之间的本质关联性,以及具体权益保护需要。理论上,对垄断行为受害者的不完全举证义务问题存在三种处置模式,即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义务重新分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在准确识别与查明不完全举证义务后,可以区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义务重新分配以实现私权救济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相协调、相统一,并随之建立相应的司法裁量规则。
田臣,邱冰[4](2021)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及其思考》文中指出举证责任倒置是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也是民事法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原则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废除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保留过错推定原则的演变。文章通过文献检索、网络搜索等方式对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梳理,包括: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相关概述;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分析;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废除对于患者、医疗机构、社会群体及法律体系的影响。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废除将会对医疗纠纷诉讼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
王昊宇[5](2021)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文中指出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为核心问题之一长期备受关注。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裁判时大都沿袭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然分析其立法现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笼统零散且司法适用不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基础也已改变。探其法理依据,此类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法无据,不应继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举证责任,严格规范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义务,以期实现社会诉讼程序公平价值。
张中伟[6](2021)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减轻》文中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特征致使其比一般的侵权诉讼更为复杂。因此,科学、合理分配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甚为关键。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比较笼统,以至于无法担负起侵犯商业秘密证明责任分配的重任。司法政策曾规定商业秘密案件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但因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且易于造成被告商业秘密的泄露,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否定了该规则。为解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缺位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内容。由于权利人难以取得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法院通常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同”之事实推定规则,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则难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对事实推定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即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如果权利人对间接事实的证明成功,就可产生推定事实获得证明的法律效果。侵权人既可以提供反证亦可以提供本证来排除推定的法律效果。此外,为降低权利人证明待证事实的难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采用了“初步证据”的措辞,权利人证明已经采取保密措施及侵权行为成立到低度盖然性程度,即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
杨萌[7](2021)在《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是一种用以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证明技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且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客观困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这种证明技术规则的应用,对无充分证据的待证事实作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认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以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并在特殊类型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不足以应对现代型诉讼中存在的证据偏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证据收集手段等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的案件解明义务,推进表见证明的建立,实现证明妨碍制度的实践运用,增加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丰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对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研究,有助于应对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有效缓解当事人举证难的困境,改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僵化,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牟楠[8](2021)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岳雪瑜[9](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张路[10](2018)在《论证明责任转换》文中指出就“证明责任转换”而言,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较深的研究,我国大陆学者很多将“证明责任转换”等同于“证明责任转移”或者“证明责任倒置”,且对其少有研究。理论上有必要厘清其概念差别。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中规范说的传统观点,当事人对于要件事实所负担的(客观的)证明责任是立法者在立法时预先设置的,因而证明责任的分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随意转换。而证明责任转换有多方面的原因,它是以认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规范说)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从已经公开的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的大多数条文和裁判中可以看出,人们已经做了很大努力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并且尽量做到根据案件类型达到个案实质正义。但是就实践而言,层出不穷、复杂多样的案件不断显现,现行证明责任规范仍旧不能顾及到个案具体情形,规则中证明责任分配缺失或不明确依旧是问题,对于证明责任转换类型之一证明责任契约的可采用性还存在争议。因而,本文以比较法作为观察视角,探讨国内外对于证明责任转换的不同见解,厘清证明责任转换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论证证明责任转换的形成正当性和具体类型,以期在理论上完善与我国实践相契合的证明责任转换理论,从而为我国目前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提供一点参考。本文正文总共四万余字,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是否证明责任转换的不同判决。从两个涉及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同类型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不同证明责任分配而导致的不同裁判提出对证明责任转换的思考。证明责任转换究竟是按照一些学者所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转换情形进行转换呢?或者说特定情形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第二部分:证明责任转换的概述。证明责任转换并无统一认可的定义,综合分析评价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关于证明责任转换的界定,并且比较证明责任转换与相关概念如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减轻、表见证明、推定的关系,以探讨证明责任转换的内涵与外延。证明责任转换应当是指以承认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规范说)为前提条件,依照法律规定、法官自由裁量、当事人特别约定对某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特别变动的现象。其与“证明责任转移”或者“证明责任倒置”不可混为一谈,且程度重于证明责任减轻。表见证明与事实上推定也不会造成证明责任转换的效果。第三部分:证明责任转换的形成正当性。证明责任转换理论是规范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批判规范说的新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也总是存有缺陷,无法取代规范说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故其是立法者或者说实务上为了平衡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而应运而生,并不是昙花一现没有意义的制度产品,研究其存在有着重要的价值。在运用证明责任转换制度时,究竟考量哪些因素来作出合理转换证明责任的判定,学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德国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实务界对于转换证明责任有各自的标准。实务中应综合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距离远近、保护弱者利益、盖然性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审慎适用证明责任转换制度,并且更应注意如何在判决中说理。第四部分:证明责任转换的具体类型。证明责任转换在规范说的前提下有以下类型:法定证明责任转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规定看)、意定证明责任转换(从当事人约定的证明责任契约的合法性、适用的领域、本质来探讨证明责任契约转换证明责任的效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证明责任转换(从我国实务案例角度进行,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在一定限度内,在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下,综合诚实信用原则、举证情况、证据距离等要素合理转换)。第五部分: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在我国的完善。我国对于证明责任转换制度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鉴于证明责任转换理论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价值和弥补规范说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实质公平,因此,在考量了证明责任转换的主要类型,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而提出进行证明责任转换的法律要件(分为四个层次予以适用)。只有在既无法律规定、法律推定规范推定存在的事实,又无证明责任妨碍,也无当事人约定的证明责任契约,依照规范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会导致案件显失公平情形下,法官可依据个案情形,在不公平程度、危险领域、证据远近等程度最为严重时,才可以谨慎采用证明责任转换方式。
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四十不惑: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与规范的协同演进史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传统举证责任概念主导时期(1982—1991) |
二、证明责任“双重涵义说”确立时期(1992—2001) |
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入探索时期(2002—2011) |
四、本土化证明责任建构时期(2012至今) |
(2)优化营商背景下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新规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问题的源起 |
三、我国商业秘密举证新规则辨析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之性质辨析 |
1.现有学界观点。 |
2.形式——举证责任倒置。 |
3.实质——举证责任转移。 |
(二)证明标准辨析 |
1.法条分析。 |
2.司法实践。 |
四、基于实质正义的法解释之道 |
(一)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选择适用该条款之可能 |
(二)商业秘密三要件的举证覆盖 |
(三)对保密措施的解释 |
(四)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
五、结语 |
(3)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裁量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举证责任到不完全举证义务 |
(一)举证责任、举证义务、权利救济 |
(二)民事诉讼模式与严格举证责任制 |
(三)不完全举证义务 |
二、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完全举证义务的产生根源与基本处置模式 |
(一)产生根源 |
(二)基本处置模式 |
1. 过错推定 |
2. 举证责任倒置 |
3. 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义务重新分配 |
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识别与查明 |
(一)垄断行为的价值二重性——决定司法识别与查明的原因 |
(二)识别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完全举证义务的考虑因素 |
1. 垄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
2. 客观举证不能情形 |
3.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查明途径 |
1. 依职权查明 |
2. 依垄断行为种类查明 |
四、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裁量规则的建构 |
(一)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查明与释明规则 |
1. 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查明规则 |
2. 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释明规则 |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规则 |
(三)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义务重新分配的适用规则 |
结束语 |
(4)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及其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相关概述 |
1.1 举证责任倒置 |
1.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1.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情况 |
1.3.1 第1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
1.3.2 第2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
1.3.3 第3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 |
1.3.4 第4阶段:废除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保留过错推定原则 |
2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 |
2.1《民事证据规定2002》中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2.1.1 医疗机构易出现医方防御性医疗[4] |
2.1.2 浪费医疗资源 |
2.1.3 浪费司法资源 |
2.1.4 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
2.2《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3 医疗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被废除的社会意义 |
3.1 对于患者的影响 |
3.1.1 加重患方举证责任 |
3.1.2 给患者提供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
3.1.3 有利于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理解 |
3.2 对于医疗机构的影响 |
3.2.1 加强资料的保存 |
3.2.2 更好地救治患者 |
3.2.3 加强专业医疗知识的学习 |
3.3 对于社会的影响 |
3.3.1 减少医疗纠纷诉讼与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
3.3.2 增强医患交流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
3.3.3 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以促进我国医疗行业持续发展 |
3.4 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
4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条款的思考 |
(5)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司法现状 |
(一)分配规则笼统零散且司法适用不一 |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基础发生改变 |
三、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法理依据 |
(一)法律依据:现有立法未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二)理论依据 |
1. 法律要件分类说 |
2.保障“诉讼平等对抗精神”实现 |
四、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完善构想 |
(一)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再机械套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
(二)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举证责任 |
(三)严格规范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义务 |
1.适度控制或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2.恰当行使法官的释明权 |
(6)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减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1、选题的缘起 |
2、选题的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与评价 |
1、国内研究现状与评价 |
2、国外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争议焦点与研究方案 |
1、争议焦点 |
2、研究方案 |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历史追溯及评析 |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既往规定 |
1、民诉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
2、司法政策中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 |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的发展与完善 |
1、“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发展 |
2、“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完善 |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 |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
3、被告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 |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减轻规定及实现路径 |
(一)基于证明责任减轻条款的争议与回应 |
(二)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
1、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之效果 |
2、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效果的排除 |
(三)证明标准的降低 |
1、初步证据的含义与立法规定 |
2、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 |
四、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概述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概念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途径 |
1.推定 |
2.表见证明 |
3.案件解明 |
4.证明妨碍 |
(三)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 |
1.程序正义理论 |
2.当事人平等原则 |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日本的相关规定 |
3.美国的相关规定 |
4.英国的相关规定 |
5.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借鉴与启示 |
1.从判例的角度促进表见证明制度的建立 |
2.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
3.事证开示制度下的公平对抗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适用现状 |
1.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2.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案件解明义务理论与实务上的缺失 |
2.表见证明运用限制重重 |
3.证明妨碍制度滞后 |
4.证据收集制度与证明责任要求脱节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建议 |
(一)完善案件解明义务规定 |
(二)建立表见证明制度 |
(三)完善证明妨碍制度 |
(四)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证明责任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是否证明责任转换的不同判决 |
(一) 法官自由裁量转换证明责任 |
(二) 法官严守法律上证明责任转换的明确规定 |
(三) 问题的提出 |
二、证明责任转换的概述 |
(一) 证明责任转换的概念界定 |
(二) 证明责任转换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证明责任转换的形成正当性 |
(一) 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的内在缺陷 |
(二) 新学说及相关理论的无力 |
(三) 证明责任转换的考量因素 |
四、证明责任转换的具体类型 |
(一) 法定证明责任转换 |
(二) 法官自由裁量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三) 意定证明责任转换(证明责任契约) |
五、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在我国的完善 |
(一) 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启示 |
(二) 证明责任转换的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四十不惑: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与规范的协同演进史综述[J]. 胡学军. 河北法学, 2022(04)
- [2]优化营商背景下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新规之适用[J]. 怀鹏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
- [3]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完全举证义务的司法裁量规则[J]. 刘镇. 对外经贸, 2021(11)
- [4]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及其思考[J]. 田臣,邱冰.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21(05)
- [5]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 王昊宇.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6]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减轻[D]. 张中伟. 烟台大学, 2021(12)
- [7]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D]. 杨萌.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8]民事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 牟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9]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10]论证明责任转换[D]. 张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