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陈昱[1](2020)在《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黑人陪审权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在推动美国历史向前发展、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独特推动器。它不仅是一个政府部门,也是一个司法机构,更重要的是它通过自身独有的对社会施加影响的方式——判决,来持续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陪审制是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明确提到的一项政治制度,它的运转状况决定了它是否能实现宪法赋予它的神圣使命。陪审不公,会影响陪审制度自身的发展。陪审团中存在种族歧视,无疑就是一种致命的不公。在早期的陪审歧视中,更多的是针对黑人的种族歧视。黑人无权获得公正陪审团审判,也不能参与陪审团审判,成为陪审员。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联邦最高司法机关,曾多次介入黑人陪审权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对黑人陪审权的态度并非一以贯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最高法院对黑人陪审权是有不同处理态度的,但总的趋势是逐步推动保护黑人的平等陪审权。联邦最高法院在每个特定案件中的态度,都是由各种具体的原因促成的。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特定案件的分析,论证了联邦最高法院在黑人陪审权问题上司法态度的变化,及其对黑人陪审权发展的重要影响。
马梅芳[2](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对于我国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在实现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调研试点改革中,都将其列为非常重要的一项改革,非常值得我们司法实践者关注和组织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4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新出台的《陪审员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改革,其中事实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谓事实审指的是陪审员参与的大合议庭中,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不过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和裁判机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是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三人制合议庭,另一种是七人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三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享有除担任审判长之外,与法官有相同的审判权利,即在庭前有权阅卷,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权参与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和当事人等进行发问,在合议过程中与法官对裁判结果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等。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七人制合议庭时,除了在合议案件时对法律问题没有表决权外,享有其他在三人制合议庭中履职的其他的所有权利。(1)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和法官分工,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两者的区别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权利。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制度中事实分离和法律审分离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出相对有效的办法,希望在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方面能够发挥些许作用,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拟立足于《陪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陪审员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理论,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困惑、实践路径等方面略陈己见,以期能有助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本文重点参考域外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因此,主要是对刑事案件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机制进行重点考察。
杜晓桐[3](2020)在《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本次改革最大亮点的在于审判权能的重新配置,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中不再负责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同职同权+异职异权”的“双轨制”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学界对此赞赏有之,认为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突破了以往职权共享的混合审判模式;批判亦有之,因为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未实现陪审员的实质参审。基于此,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为视角,以陪审员的权力分配为切入点,探寻阻碍陪审员实质参审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文章第一部分以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开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阐释了审判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内涵。其次,对二者的权力配置进行论述,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体应分别由陪审员和法官来担任。最后,介绍当今社会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发掘权力配置的共性问题,包括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与大法系参审模式,为下文的分析借鉴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对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陪审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介绍,尝试发掘我国人民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本土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从产生到正式确立再到《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过程。其次,回顾国家面对此次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立法期许,指出立法过于保守,并未实现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实质参审。最后,分析了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双轨制”的权力运行结构,发现在当前的职权分配模式下,存在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的现象。文章第三部分基于前两个部分对陪审员权力配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我国“本土问题”的探讨,深入剖析了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困境,包括理论层面事实认定的对象范围模糊不清,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机制阙如,以及实践层面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方式不规范等。文章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我国当前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困境,针对性地规划了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首先,采用实用主义路径,明晰事实认定的权力范畴。其次,完善陪审员职权分配机制,包括在条件成熟时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权力配置模式,以及明确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权。最后,通过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保障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
石毅[4](2020)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显得尤为重要。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司法民主,而且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更有利于事实认定,加强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我国陪审制度自清朝末年提出自今已经历经百余年,不管是形式还是内容同过去相比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陪审制度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甚至多次被写入宪法。虽然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发展停滞甚至遭受严重的破坏,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拨乱反正,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并重新开始发展起来。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新的高潮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2014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了工作报告,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这一块,着重强调了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5年又通过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进行新一轮的探索,根据各试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直到2018年出台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但是一项制度或一部法律即使经过不断完善,仍然会存在不足之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如此。比如在立法领域存在部分法条规定略显宽泛,在一些问题的细节上并未做详细说明,而且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被写入宪法。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任职时间、参审过程,以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保障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另外人民陪审制度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普及度还不高,宣传工作也有待加强。所以我们要继续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并深入研究域外陪审制度,取其精髓,找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特点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在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和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德国的参审制度以及日本的裁判员制度,通过借鉴域外陪审制度的优点,主要分八个部分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建议通过宪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论述在法律上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细节性问题进行规定;第三部分是建议合理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第四部分是科学选任,增强人民陪审员代表性,包括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因地制宜合理制定选任条件和规范陪审员任期等。第五部分论述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重点对如何解决陪而不审和区分“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提出建议。第六部分是建立规范、透明的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机制,这一部分分别对如何完善保障机制、监管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第七部分是建议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避制度和责任机制,分别从建议建立无因回避制度规范管理人民陪审员和增加司法责任豁免制度来进行阐述。最后一部分着重建议对参审陪审员数量及组合形式进行优化,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力适当增加合议庭陪审员数量,二是采用专家与普通陪审员组合的方式进行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广大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司法工作者不断实践和学者不断探究下定会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巨大的发展。
杨雪琛[5](2020)在《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度至今也有近七十年,历经浮沉。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虽然成果喜人,却也在制度设计中留下了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隐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的混同,被遴选出的陪审员需要长期任职以及陪审员需要接受职业化的培训等。现行制度中保留了人民陪审员的长任期规则和职业化培训规则,并没能彻底改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本文将从矫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这一价值立场着手,分析《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制度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并指出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的隐患以及该现象对陪审制度所造成的破坏,分析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结合域外陪审制度的实践经验提出对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矫正的建议。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让普通公民能有序地参与到司法裁判过程之中,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非职业化、非专业化的特征,而不是趋同于职业法官。通过构建配套制度,改变以往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机制矫正人民陪审员的法官化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效果。
王砚章[6](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活动,既有利于克服代议制民主的弊病,也有利于缓和“精英”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公众参与”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意味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广泛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2004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而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决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五十余个试点法院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然而经过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依然没有实现,不仅如此,其反而沦为了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工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日益背离设计的初衷,逐渐趋于异化,真正发挥陪审作用的案例少之又少,“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言”等问题长期存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其不断沦为法官的“傀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司法民主化自然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法》虽有许多创新和可取之处,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详细的实施规则,并不能充分发挥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以及试点法院改革的实践情况,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目前的立法现状,梳理立法沿革,找出现阶段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履职保障层面入手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且从人民陪审员自身、制度设计、认知三方面阐述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提供了建议及对策,以期丰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
裴仕彬[7](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表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李文杰[8](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薛琦[9](2019)在《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陪审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司法制度,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是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通过比较各国陪审制度,不难发现,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是以英国式陪审团制度为中心向外辐射,这种辐射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通过早期殖民扩张的方式直接移植,二是通过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的间接影响。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我们用一部单行法律——《人民陪审员法》,将十三年的改革经验固定下来,供后人参考、借鉴。在人类发展史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一直试想着能创造出理想的制度,但实际上无法做到,我们在享受一项制度带来的优点的同时,也要学会忍受它的缺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我们要抓住新法实施的契机,研究试点改革成果,深入挖掘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陪审制度的基础上,找到新的突破口,尽量弥补它的缺点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来论述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从理论基础出发,主要介绍陪审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存在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从域外着手,主要论述了域外两大特色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第三部分,通过对试点地区改革工作的回顾以及对最新立法现状的分析,对该制度的运行现状作作了简单分析;第四部分,结合试点经验和域外可鉴之处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蒋凤鸣[10](2018)在《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文中研究说明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以来,我国开启了陪审制改革的新篇章。从2015年陪审制改革试点到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此轮陪审制改革始终围绕陪审员职权配置问题展开。陪审员的职权配置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能度与限度。由于司法审判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大问题展开,所以陪审员如何审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核心内容。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变迁来看,人民陪审员经历了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和前述两种模式并存三个阶段。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2015年改革试点以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始终采取陪审员既审理事实问题又审理法律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这一做法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法制的健全、法律职业化的加强以及公众意识形态的多元化,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的做法出现了实施困境。司法实践中,陪审专业户以及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日益明显。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度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与陪审制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官不重视有关,更是因为陪审员不具备审理法律问题的能力。然而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改革方案也并未解决我国陪审制长期存在的顽疾。在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模式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具有可分性。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看似具有合理性,却不具有可行性。而《人民陪审员法》采取的三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七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更是让我国陪审制发展陷入了“两难”境地。司法实践表明,上述两种职权配置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将两种尚有问题的做法并行并不能激活我国陪审制发展的内在动力,更难以解决当前我国陪审制存在的顽疾。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建立在对制度背景和客观现实等多重因素的考量之上。当前,我国陪审员的职权配置,一是要符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模式,二是要符合陪审员的认知规律。由于我国没有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传统,所以冒然采取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做法并不可行。从域外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来看,陪审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裁决,而且陪审员具备理解基本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过程中,不应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对立,而应当以陪审员的认知能力为出发点,寻求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陪审员具备审理事实问题的能力。至于法律问题,则因案而异,因陪审员能力而异。但一般说来,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对证据资格的认定,二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三是诉讼指挥权。除此之外,法官也可结合个案情况排除其他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为了兼顾陪审员参审的效果和司法效率,应当将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那些能为陪审员理解的重大案件、家事案件和专门案件中,并明确陪审员主要参与庭审阶段的审理,不参与庭前程序和执行程序。总之,我国陪审员职权配置应当采取陪审员和法官有条件的“同职同权”模式,一方面保证陪审员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案情,另一方面,排除那些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使陪审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辅以完善的程序机制。一方面要确保程序的平等、开放,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程序参与权。另一方面也应当通过明确参审范围、法官指示和问题清单制度等方式对陪审员参审做必要的限制,防止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二、论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黑人陪审权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本文核心观点 |
一、美国的陪审制度与黑人陪审权 |
1. 美国陪审制度的缘起 |
2. 联邦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对公民陪审权的规定 |
3. 黑人陪审权问题的出现 |
二、南方重建到新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与黑人陪审权的初步发展 |
1. 施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州案: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保护黑人陪审权 |
2. 南方重建后最高法院对黑人陪审权态度的逐渐淡漠 |
3. 新政时期最高法院对陪审平等权利的进一步保护 |
三、民权运动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与黑人陪审权保障的扩大 |
1. 斯温诉亚拉巴马州案:防止陪审歧视止步于无因回避 |
2. 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陪审权适用范围的扩大 |
四、民权运动后联邦最高法院对陪审制的健全 |
1. 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最高法院限制无因回避的适用范围 |
2. 后巴特森时代最高法院对“巴特森回避”的延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的概述 |
第一节 法律审 |
一、法律审的界定 |
二、法律审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事实审 |
一、事实审的界定 |
二、事实审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背景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 |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二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 |
一、法治理念的必然追求 |
二、独立行使权利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民主价值功能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可行性 |
一、人民陪审员及法官心理预期可行性 |
二、陪审制度的宗旨提供可行性 |
三、国外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有先例 |
四、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见成效 |
第三章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改革存在的困境 |
第一节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难以区分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界定不清 |
二、陪审员认定事实方式不明 |
第二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案件的范围难以确定 |
一、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二、陪审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实践中程序的缺失 |
一、审理程序设计的缺失 |
二、陪审员与法官分工的制衡 |
第四章 域外陪审员法律审与事实审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三、英美法系陪审团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 |
一、法国参审制 |
二、德国参审制 |
三、日本陪审制度 |
四、大陆法系参审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三节 我国与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我国与英美法系陪审团对比 |
二、我国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对比 |
第四节 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 |
一、遴选范围与机制 |
二、陪审员的职权赋予 |
三、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
四、完善证据规则和类型化划分 |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途径 |
第一节 明确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区分标准 |
一、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内涵 |
二、借助证据判断 |
三、建立事实问题争议裁决规则 |
第二节 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清单 |
一、规范问题清单的使用 |
二、问题清单制作时间 |
三、问题清单的内容设计 |
第二节 创新庭审合议程序 |
一、庭前阶段程序设计 |
二、庭审阶段程序设计 |
三、健全评议表决程序 |
第四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官指引制度 |
二、完善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 |
(一) 审判中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
(二)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权力归属 |
1. 事实认定的主体要求 |
2. 法律适用的主体要求 |
3. 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的合理分配 |
(三) 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 |
1.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
2. 大陆法系参审制度 |
二、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
(一) 中国陪审制度的产生 |
(二) 改革期许的立法折扣 |
(三) 当下中国本土制度的结构及运行现状 |
1. “双轨制”参审模式 |
2. 运行现状: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 |
三、人民陪审权力运行的困境 |
(一) 理论层面:事实认定对象难以界定 |
1. 本体论上的交错 |
2. 认识论上难以区分 |
(二) 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行使机制阙如 |
1. 职权分配机制不合理 |
2. 陪审员事实认定效力的欠缺 |
(三) 实践层面:事实认定的方式不规范 |
1. 事实认定清单适用不规范 |
2. 法官的过度指示 |
四、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 |
(一) 理论层面:实用主义区分路径的选择 |
1. 域外实用主义区分标准 |
2. 对我国的启示 |
(二) 制度层面:完善职权分配保障机制 |
1. 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职权分配机制 |
2. 明确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决定权 |
(三) 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 |
1. 事实清单制度规范化 |
2. 法官指示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3.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基础理论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
1.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 |
2.我国陪审制度历史流变 |
3.我国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的不同观点 |
(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方针下对人民陪审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颁布的意义 |
(二)《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给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的重要变化 |
1.《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及其重要意义 |
2.选任条件及程序的变化 |
3.合议庭的组成及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的变化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为例 |
1.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加合理化 |
2.创新合议庭审理模式,效果显着 |
3.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得到提高 |
4.健全制度,管理模式更加科学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且规定比较宽泛 |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的问题 |
1.人民陪审员精英化问题仍然存在 |
2.人民陪审员任职时间较长 |
3.信息化管理比较落后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参审中存在的问题 |
1.陪审法庭模式的不足 |
2.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依旧存在 |
3.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够均衡 |
4.“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审理没有精确的判定标准 |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1.管理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
2.对于陪审人员监管措施有待加强 |
3.对于陪审员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助不够 |
4.对于陪审员及其亲属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 |
5.法院自身对于陪审制度的重视度不够 |
(五)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
四、国外陪审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考察 |
1.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
2.德国的参审制度 |
3.日本的裁判员制度 |
(二)国外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五、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
(一)通过宪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地位 |
(二)在法律上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细节性问题进行规定 |
(三)合理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 |
(四)科学选任,增强人民陪审员代表性 |
1.加大宣传力度 |
2.因地制宜,合理制定选任条件 |
3.缩短陪审员任期 |
(五)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 |
1.建立人民陪审员庭前审阅制度 |
2.建立问题列表制度,明确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
3.匿名表决,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阶段权利 |
(六)建立规范、透明的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机制 |
1.提升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度 |
2.完善保障机制 |
3.成立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无缝隙管理” |
4.注重培训 |
5.完善奖惩机制 |
6.加强信息化管理 |
(七)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避制度和责任机制 |
1.建立人民陪审员无因回避制度 |
2.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增加司法责任豁免制度 |
(八)优化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及组合形式 |
1.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力确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数量 |
2.特定案件采用专家与普通陪审员组合的方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后记、致谢 |
(5)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及发展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建及衰落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时期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界定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表现 |
一、人民陪审员任职的长期化 |
二、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同质化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的职业化 |
四、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公职化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影响 |
第一节 现代陪审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对陪审制度的冲击 |
一、破坏陪审员的身份独立性 |
二、影响陪审员的选任倾向 |
三、削弱陪审员的平民化特征 |
四、降低当事人对陪审员的认同 |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陪审员定位的混同 |
一、陪审员职权矛盾的现状 |
二、陪审员参审角色的异化 |
三、陪审员理论定位与现实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精英化的排斥 |
一、司法精英化视角下对陪审制度的质疑 |
二、司法精英化促使陪审员法官化 |
第三节 法律文化的障碍 |
一、依赖权威的思维方式 |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观念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矫正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的意义 |
一、符合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促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
三、反哺当前社会的法律文化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重构 |
一、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分析 |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 |
三、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配套制度的构筑 |
一、构建法官指示制度 |
二、构建合理的合议庭配置 |
三、限缩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的改进 |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基础 |
二、弃置人民陪审员长任期制度 |
三、构建“一天或一案”规则 |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建设 |
一、设立陪审员管理机构 |
二、落实陪审员逃避义务处罚 |
三、建立延期履职制度 |
四、确立陪审义务豁免规则 |
五、明确陪审员雇主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历程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法律文件 |
(一)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二)2015年《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 |
(三)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内容演变 |
(一)参审职权模式革新历程 |
(二)参审案件范围变更进程 |
(三)参审程序规则变革过程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面 |
(一)宪法规定缺失 |
(二)选任制度缺漏 |
(三)案件范围模糊 |
二、司法层面 |
(一)大小合议庭陪审员职能参差不齐 |
(二)法官指引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
(三)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难以实现 |
三、履职保障层面 |
(一)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 |
(二)缺少科学的考核体系 |
(三)缺少合理的培训机制 |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人民陪审员自身局限 |
(一)专业知识限制 |
(二)时间路程考虑 |
二、制度运行层面缺失 |
(一)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欠缺程序保障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缺少经费支持 |
(三)缺少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制度 |
三、认知了解程度有限 |
(一)顶层设计者改革理念存在偏差 |
(二)法院在审限压力下异化参审职权 |
(三)法官对制度认识不到位 |
(四)普通民众对陪审员认可程度低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路径分析 |
一、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
(一)明确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
(二)调整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
(三)“一案一选”与“驻庭陪审”相结合 |
二、深化参审职权合理配置 |
(一)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
(二)完善合议庭审理案件程序规则 |
(三)强化法官对于陪审员指引责任 |
三、探索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机制 |
(一)制定事实认定规则和判断标准 |
(二)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
(三)建立区分争议时的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陪审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陪审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陪审制度的正当性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域外研究 |
第一节 代表性国家的陪审团制研究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的参审制研究 |
第三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改革 |
第二节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新立法现状分析 |
第四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 |
第二节 合理划定陪审案件的范围 |
第三节 细化个案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
第四节 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样本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历史变迁 |
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
2.1.1 “职权同一”模式(革命根据地时期至改革试点前) |
2.1.2 “职权分离”模式(2015-2018) |
2.1.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存模式(2018至今) |
2.2 对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的反思 |
2.2.1 “职权同一”是导致陪审制功能异化的根源 |
2.2.2 “职权分离”模式的自洽性不足 |
2.2.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行模式值得商榷 |
第3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理论前提 |
3.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能力 |
3.1.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优势与不足 |
3.1.2 影响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因素 |
3.1.3 小结:陪审员具有事实认定的能力和价值 |
3.2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可分性 |
3.2.1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辨析 |
3.2.2 域外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分离的典型模式 |
3.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核心:陪审员和法官各取所长 |
第4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实证分析——以陪审制改革试点为例 |
4.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实践探索 |
4.1.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基本情况 |
4.1.2 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 |
4.1.3 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程序机制 |
4.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问题与成因 |
4.2.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主要问题 |
4.2.2 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评价与反思 |
4.3.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总体评价 |
4.3.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再思 |
第5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选择 |
5.1 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与功能发挥 |
5.1.1 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 |
5.1.2 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 |
5.2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新模式:有条件的“同职同权” |
5.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总体思路 |
5.2.2 陪审员参审范围的界定 |
5.2.3 陪审员参审阶段的界定 |
5.2.4 陪审员参审内容的界定 |
第6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程序保障 |
6.1 更新陪审员参审的程序理念 |
6.1.1 《陪审员法》对陪审员参审程序的规定 |
6.1.2 引入程序开放与程序限制并行的理念 |
6.2 健全陪审员参审的制度保障 |
6.2.1 完善法官指示制度 |
6.2.2 落实问题清单制度 |
6.3 细化陪审员参审的具体流程 |
6.3.1 完善陪审员参审的庭前程序 |
6.3.2 建立适合陪审员参审的庭审程序 |
6.3.3 规范合议和表决程序 |
余论: 实施《陪审员法》的几点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四、论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黑人陪审权的发展[D]. 陈昱. 山东大学, 2020(10)
- [2]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D]. 马梅芳. 华侨大学, 2020(01)
- [3]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D]. 杜晓桐. 苏州大学, 2020(03)
- [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研究[D]. 石毅.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5]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D]. 杨雪琛.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D]. 王砚章.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之完善[D]. 薛琦.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D]. 蒋凤鸣. 湘潭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