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养老金计划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孙小雁[1](2021)在《中国城乡老年人收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作用》文中认为中国人口正在快速老龄化。202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达2.64亿,占人口总量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1.9亿,占13.5%。121世纪中叶以后,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可高达30%-50%。人口老龄化将对我国代际赡养关系和老年人的养老带来空前严峻的挑战。老年人由于生理机理衰退,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收入将逐步减少乃至丧失,另一方面他们的基本医疗与长期护理需要将显着增加,如果家庭转移支付与公共转移支付不能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基本收入,他们极易陷入贫困。论文将重点研究个人、家庭和政府三大主体对城乡老年人收入来源、收入差距及收入水平的影响和作用。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城镇户籍之上附加了各种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政策,使得城镇和农村老年人在收入结构、社会保障和养老模式等方面呈现出非常显着的差异。伴随着子女数量减少和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代际赡养关系受到极大挑战,农村以家庭供养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城市化进程导致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向经济更发达的城镇聚集,农村老龄化程度和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城镇,家庭成员将难以向农村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的照料。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已经从主要面向城镇居民提升为覆盖全民,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等正在向一体化的目标迈进,但是,城乡老人的收入差距和养老保障水平差距仍然相当悬殊。为进一步研究近十年城乡老年人收入变化和收入差距问题,本文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对城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收入开展研究,重点考察城镇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两个群体的收入水平、来源和决定因素。第一,论文根据老年人收入来源的三个不同主体,将总收入划分为来源于个人的收入、来源于家庭的收入和来源于政府的转移收入。对近年来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收入来源的变化趋势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并按城乡、区域等不同维度进行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在研究期间,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在城乡、区域、年龄段、性别等维度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城乡之间的收入水平差异最大,收入结构差异也非常显着。第二,论文分析了城乡老年人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以及相关因素对不平等的贡献度。本文采用各类不平等指数分别测算全体老年人、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并从两个维度对收入差距进行分解。一是用泰尔指数对老年人的收入差距进行组间组内分解,二是按收入来源对基尼系数按不同收入来源进行分解。结果表明,城镇内部收入差距呈现先扩大再缩小的趋势,农村内部差距趋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也显着缩小,结果总体差距缩小。在各类收入来源中,社会保险转移净收入对总收入的基尼系数综合贡献率最高。第三,论文对老年人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本文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别考察了城乡总体老年人、城镇老年人与农村老年人的个体收入影响因素及变化趋势,包括个人自然禀赋和人力资本积累等个人相关因素,家庭相关因素,以及社会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因素。结果发现城镇和农村老年人的收入影响因素有显着差异,城镇老年人收入受社会保障制度影响较大,农村老年人则受家庭转移支付的影响较大。第四,论文进一步研究了近年来社会保障在缩小老年人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发现社会保障有助于提高农村老年人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藩篱仍然存在,社会保障受益水平差距悬殊,城乡老年人来自社会保障的收入差距远高于城乡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第五,论文对美国、日本和欧洲主要发达国家的老年人收入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虽然各国国情有所不同,但都同样面临人口老龄化以及国民基本养老金的财政压力,在为老年人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入保障方面做了很多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维持养老基金的可持续性;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求;基本养老金更加注重公平,实现收入再分配功能保证低收入者的经济来源;完善收入最低保障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贫困和患病的老年人提供托底保障等。最后,论文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包括实施积极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劳动参与率,继续发挥家庭的支持作用,提升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公平性与效率;加大对未来老年人的人力资本投入;以及提升中国人口生育率,减缓人口少子老龄化进程等。
杨舒然[2](2021)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如何科学合理的保障老年生活成了每个家庭每个人必须思考的问题。在2035年,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突破20%,养老需求快速增长。因此,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仅可以解决每个人都十分关心的养老问题,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还可以保障国家稳定以及促进民生经济的平稳发展。目前,我国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文件只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但是《试点通知》不属于法律,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立法方面不健全;当前个税递延型商业保险由企业代缴,实际适用对象为中高收入者,但税收优惠力度小,吸引力低。中低收入者工资收入未达起征点,无法参与该保险的购买。无形之中也将这一部分人排除在外,投保主体不全面;我国个税扣除实行超额累进制,若不加监管,很容易造成“累退效应”,拉大了贫富差距,极易造成社会不公平;同时,《试点通知》对于退出机制和惩戒措施也没有进行规定。这些问题都是在日后继续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中需要解决。在过往的研究中,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研究多集中于保险、税务等经济学方面,本文借鉴了以上学科的研究成果,从法律层面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进行研究。本文首先释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念,明确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适用对象和特征,比较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两类养老保险的联系和区别,阐释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依据,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持有基本认识;我国曾经有过三次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经验,其中,前两次均以失败告终,第三次在试点结束后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在对比三次试点之后,寻求相通点,认为我国试点过程中存在法律位阶低、投保主体不完全覆盖、没有最高抵免额以及投保人行为边界模糊等问题;接着,分析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总结适合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提高法律位阶,扩大投保主体,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模式和明确行为人投保边界等建议,以期从法律层面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理论保障。
常心怡[3](2020)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经济效应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德国成为了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其进行的改革都是参量式改革,无法解决当时德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以及单一支柱负担过重、补充性养老保险不发达的问题,再加上当时经济不景气,经济增速放缓,进而导致财政压力过重。因此,2001年德国着手实行了里斯特养老金计划。与之前的改革不同的是其在现收现付制筹资方式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具有补充性作用的私人积累制,目的在于缓解因人口结构“松树型”变化而导致的养老金缺口问题。中国如今也在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补充性养老保险不发达的问题。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实践经验可作为破解中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困局的参考。本文以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二战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引出21世纪里斯特养老金计划产生的原因。其次对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从改革特征、改革目标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在改革特征中重点分析了储蓄补贴激励方案。然后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究养老保险经济负担率与失业率、私人储蓄率、老年人口比例和GDP增长率之间的关系,进而总结得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经济效应。最后,在总结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运用ECM模型来比较里斯特养老金计划运行前与运行后的经济效应,得出进行改革后由杠杆效应和引致退休效应引起的使储蓄增加的效应大于由资产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引起的使储蓄减少的效应。
宋东明[4](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谢晓辉[5](2020)在《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时也伴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得养老问题日趋严峻。发展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计划,是应对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手段。作为“第三支柱”核心的相关税收政策被学者们普遍认为是其能成功实行的关键。2018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税收政策方面采用的是EET的税收激励模式,旨在利用税收政策激励人们参与投保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本文基于以上背景,进行了理论分析:(1)我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及其现状;(2)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收政策类型介绍及其对比;(3)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税收政策的具体形式;(4)结合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其中着重介绍对我国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美国IRAs计划、加拿大RRSP计划和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等成熟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模式,从中得出对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未来建设和完善的启示。实证方面,本文基于目前试点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方案,通过构建试点EET模式下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模型和税收优惠额度测算模型,来测算目前试点方案在全国推行时,参保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个人税收优惠额度以及政府的税式支出等情况,以分析试点税收政策对参保者收益的影响以及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的实施会为参保者带来的收益,以此激励参保者参与个人养老,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其个人养老替代率,但其税收优惠力度缺乏,个人养老保障水平较低;第二,税收政策对不同收入人群的激励作用存在差异,且可能造成累退效应以及税收政策所能激励人群狭窄等问题;第三,在实行相关税收政策后,会给政府造成一定的的财政损失,但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较小,不会带来明显的财政负担。因此,为试点在全国的推行,以及进一步推动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其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进一步优化。
阚正超[6](2020)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不断加深,“421”家庭模式的结构压力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财政缺口等问题凸显,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事业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如何化解老龄化危机,提升人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实现“老有所养”,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年金是由政府、社会、企业、市场和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分担社会养老责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缓解政府财政危机等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架构中,如何有效发挥企业年金的制度优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较为凸出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这些突出的现实问题包括:覆盖率较低、替代率低、发展结构不均衡、基金规模小以及基金投资收益不稳定等。由于企业年金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因此导致这些现实问题的因素也是多层面、综合性的。从政府层面来看,包括税收政策、制度设计与供给、法律建设、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等因素;从企业层面来看,包括企业积极性、员工制度认知程度与福利意识等因素;从市场层面来看,包括资本与金融市情况场、基金管理水平等因素。在揭示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和分析了美国和日本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获得了相应的做法和经验启示,即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设计、多元与灵活的制度安排、完善的法律建设以及全面的监督机制与管理机制等。并且基于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实问题和原因的分析,从三个层面提出了快速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相应对策:一是政府层面,包括提升税收优惠力度、放宽准入限制、均衡制度供给、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二是企业层面,包括完善薪酬制度、提升员工责任意识和福利意识、加强宣传与教育等;三是市场层面,包括落实受托人责任、强化投资者教育、鼓励第三方组织参与、提供灵活多样的投资、组合计划等。在此之中,提出构建“企业+职工”双模式的自动加入机制;建立针对自雇者和农民群体的,融入激励机制的个人DC型计划等创新性措施,以期能够解决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发展的现实问题,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快速发展。
黄悦[7](2020)在《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总揽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深,养老问题的解决工作也愈显紧迫。另外,由于城乡分割发展,导致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差距不断拉大,故而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筹发展得到国家及公众愈来愈高的重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地区间、政策上以及身份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呈碎片化的状态发展。本文的研究主体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即保险对象是不分职业、身份包括全体公民在内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为了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覆盖所有社会成员并得以可持续稳健发展,必须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建设进程。我国至今都还没有完备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体系,有关规定也仅在《社会保险法》以及一些政策和意见中,使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有效地规制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体系。因此,本文依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的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分析,旨在为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提出可行建议。论文整体共分为五个章节,在第一章中,笔者对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做出简单表述,分析其研究意义,对国内现状及其他国家相关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简单论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及行文结构,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列述其相关支撑理论,表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保险对象是不分职业、身份包括全体公民在内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为论题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章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论述,进一步阐述我国目前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现状,并总结其发展历程,详细分析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分析研究了多个已具有较为完善养老保险体制国家的相关制度法规,其在法律、基金管理、接续整合等层面多年来的先行经验可给予我国深刻启示。第五章是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积极回应,笔者首先对构建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具体分析;其次,在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提出可行建议。
孙庆芬[8](2020)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研究 ——以K单位为例》文中认为为全面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局面、建立更加公平与效率、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改革,一场全国范围内声势浩大的改革就此拉开帷幕,这也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度走向“并轨”。本文主要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借鉴国外公职人员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我国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为了使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实际可操作性,本文选取内蒙古通辽市基层税务局K单位为例,K单位具有人员众多、人员身份复杂、所在地区经济欠发达等特点,这对研究全国基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具有参考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法以及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研究发现K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存在改革推进缓慢、“双轨制”整合不彻底、改革成本大地方财政负担重以及信息系统建设落后等问题,作者从现实的角度深入剖析形成问题的原因:基层机构人员编制复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法律法规不健全、养老基金运行不合理等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研究国外公职人员改革经验,提炼出了适合我国当前改革出现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主要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基金统筹和监管、缩小养老金差距推动制度全面融合、深化改革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结构。
蔡倩梦[9](2020)在《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养老问题正在成为整个社会热议的重点,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养老问题,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但三根支柱的发展极不平衡,不利于社会老龄化的解决。我国解决养老问题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严重不足,这种养老金体系是不科学的,也不具有可持续性。一方面,我国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每年都需要一大笔财政拨款用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另一方面,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发展难以支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供给。在我国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国情下,国家的制度建设和社会需求都迫切地要求实现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其中位居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越来越重视。我国当前实施的是自愿性企业年金,对其制度的实践探索也已历经多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始终是有限的,参与率低造成第二支柱整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并最终导致了养老金体系结构失衡。当前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陷入发展动力不足的局面,由此呈现出许多问题。在企业年金制度步入发展瓶颈阶段的情况下,第二支柱的制度供给不足,第一支柱仍然“孤立无援”。在老龄化形势愈加严峻的今天,想要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制度潜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三支柱协调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走向强制化将是大势所趋。经过数据分析,充分了解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并将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较,由此总结出当前制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域外法的对比,尤其是对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背景进行比较,借鉴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成功发展经验,发现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更加有利于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另外,近年来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改革,为国家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带来了发展机遇。在对相关理论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并对构建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建议。首先,理解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一般理论,明确其界定及具有的经济法性质。对企业年金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得出企业年金呈现强制化发展趋势的结论。其次,对我国当前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予以分析,总结出企业年金发展存在法律缺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再次,对我国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辨析。具体从增加制度供给、提升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性和降低养老保险管理成本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然后,分析我国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现实基础。通过进行数据的对比和分析,可知推行强制性制度的职工需求量大,但是需求大与制度供给不足两者间存在矛盾。同时多年制度探索提供实践经验,以此进一步论证我国应当实现企业年金的强制化发展。再然后,分析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强制参与和方案自制、资金分担和比例自定、市场运作和政府监管的基本立法原则。最后,针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和思考。试图通过对制度的顶层设计提出个人想法,实现提高制度效率和保证制度公平的双重目标。
胡菁兰[10](2020)在《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教师养老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教师养老金制度,有利于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稳定器作用。当前,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存在诸多变化与缺陷,如“双轨制”的结束、职业年金的初步发展、基金投资、法律建设等,都有待进一步改进。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具有自身特色,在立法、管理、监督、基金运营、平台建设等方面都颇有成效,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教师养老金制度。因此,论文深入研究了纽约市的教师养老金制度,了解其管理制度和运行效果,通过比较纽约市和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异同,为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寻找可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遵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被纳入公职人员养老金计划中,但是又有着专属于教师的退休系统。基于此,论文主要运用文献收集和比较研究方法,来研究和探讨纽约市的教师养老金制度。首先,简要介绍纽约市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制度,接着详细阐述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从主要特点、形成原因、运行模式几方面,总结基本做法,评价其实施成效与面对的挑战;然后,概述上海市公立学校教师的养老金制度,在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风险、基金平衡、法律政策和信息发布几个方面对纽约市和上海市进行比较。最后,通过对两地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对比分析,思考未来完善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对策建议。论文对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纽约市的做法和启示,为改进我国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建立专属于教师的养老金制度,量身定制体现教师职业特征;注重发展职业年金,在投资操作、运营预算和配套税收政策几方面做出努力;采取渐进式改革来逐步实现基金平衡和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合理划定政府财政责任;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合理设置分权架构,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查机制;加强养老金信息公开,建立教师退休制度网络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二、美国养老金计划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养老金计划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城乡老年人收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框架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研究方法与数据 |
一、相关概念 |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与未来研究方向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与养老保障理论 |
三、西方经济学理论 |
四、社会学理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老年人收入来源的研究 |
二、关于老年人群体收入差异的研究 |
三、关于老年人收入差距及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四、老年人收入的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收入来源与差异研究 |
第一节 老年人的收入来源 |
一、老年人收入来源分类 |
二、来源于个人的收入 |
三、来源于家庭的收入 |
四、来源于政府的转移收入 |
第二节 城镇老年人与农村老年人的收入差异 |
一、城乡老年人收入变化趋势比较 |
二、城镇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的收入来源比较 |
第三节 东中西部老年人的收入差异 |
一、东中西部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变化及来源差异 |
二、东中西部老年人的收入结构变化差异 |
第四节 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收入差异 |
一、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变化及来源差异 |
二、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收入结构变化差异 |
第五节 男性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的收入差异 |
一、男性和女性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变化及来源差异 |
二、男性和女性老年人的收入结构变化差异 |
第六节 个人、家庭和政府对城乡老年人收入保障的作用 |
一、个人对老年人收入保障的作用 |
二、家庭对老年人收入保障的作用 |
三、政府对老年人收入保障的作用 |
第四章 城乡老年人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数据来源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测度收入差距的指数 |
二、泰尔指数分解法 |
三、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进行分解的方法 |
第三节 城乡老年人收入差距变动趋势的实证分析 |
一、城乡总体老年人收入差距及其变化趋势 |
二、城镇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趋势 |
三、农村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趋势 |
第四节 老年人不同人群组收入差距的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各类收入来源对基尼系数边际效应的动态分析 |
一、城乡老年人收入来源对总体基尼系数边际效应的动态分析 |
二、城镇老年人收入来源对总体基尼系数边际效应的动态分析 |
三、农村老年人收入来源对总体基尼系数边际效应的动态分析 |
第六节 社会保障对老年人收入差距作用的分析 |
第五章 城乡老年人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构建 |
三、数据来源与说明 |
第二节 城乡总体老年人的收入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一、基本描述 |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对总体老年人收入的作用 |
第三节 城镇老年人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一、基本描述 |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对城镇老年人收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老年人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一、基本描述 |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对农村老年人收入的作用 |
第五节 生命历程视角下老年人收入影响因素的分析 |
第六章 发达国家保障老年人收入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
第—节 美国老年人的收入与社会保障 |
一、美国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与收入差距 |
二、美国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制度与政策 |
三、对美国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日本老年人的收入与社会保障 |
一、日本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与收入差距 |
二、日本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制度与政策 |
三、对日本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的评价 |
第三节 英国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制度 |
一、英国养老金制度 |
二、英国老年人的其他收入保障制度 |
三、对英国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的评价 |
第四节 美日英三国养老收入保障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小结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述 |
2.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界定 |
2.1.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适用对象 |
2.1.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特征 |
2.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 |
2.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保险联系和区别 |
2.3.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养老保险联系 |
2.3.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同其他养老保险区别 |
2.4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溯源 |
2.4.1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
2.4.2 永久收入消费理论 |
2.4.3 分配公平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
3.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1 天津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2 上海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
3.2.3 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区试点情况 |
3.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3.3.1 法律位阶较低 |
3.3.2 投保主体范围小 |
3.3.3 未设置最高抵免额 |
3.3.4 投保人行为边界不明 |
3.4 小结 |
第4章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经验 |
4.1.1 美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1.2 德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1.3 加拿大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4.2 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明确立法 |
4.2.2 不同主体不同对待 |
4.2.3 设置个税最高抵免额度 |
4.2.4 税收优惠方式 |
4.2.5 规定税收惩罚措施 |
4.3 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建议 |
5.1 提高法律位阶 |
5.2 扩大投保主体 |
5.3 实施差异化税收优惠 |
5.4 明确行为人规范边界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经济效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意义和研究背景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
1.2.2 关于德国改革前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研究 |
1.2.3 关于里斯特养老金改革的研究 |
1.2.4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效应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养老保险制度与其经济效应相关的理论 |
2.1 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 |
2.2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效应基础理论 |
2.2.1 生命周期理论 |
2.2.2 交叠世代模型理论(OLG模型) |
2.3 养老保险对经济效应的影响路径分析 |
2.3.1 预测性储蓄替代效应 |
2.3.2 资产替代效应和引致退休效应 |
2.3.3 收入再分配效应 |
2.3.4 挤出效应 |
2.3.5 代际收入转移效应 |
2.3.6 遗产动机促进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 二战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期——1945 年至1971年 |
3.1.2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经济危机期——1972 年至1989年 |
3.1.3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参量式改革期——1990 年至2000年 |
3.1.4 德国养老保险结构性变革期——2000 年至今 |
3.2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产生的原因 |
3.2.1 德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 |
3.2.2 “参量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失败 |
3.2.3 现收现付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正常运转 |
3.2.4 经济增速放缓,福利待遇下降的必然要求 |
3.2.5 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 |
4.1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改革特征 |
4.1.1 目标群体 |
4.1.2 补贴激励方案 |
4.1.3 产品的供给 |
4.1.4 产品的监管机构 |
4.2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改革目标 |
4.2.1 稳定公共养老保险缴费率 |
4.2.2 引入私人补充性养老金计划 |
4.2.3 降低现付现收体系的福利待遇水平 |
4.3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已经取得的现实效果 |
4.3.1 参与民众不断增加 |
4.3.2 法定养老金支付压力逐步得到缓解 |
4.3.3 补贴激励方案杠杆效应显着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经济效应分析 |
5.1 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相关经济指标的描述性分析 |
5.2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政策分析——基于戴蒙德模型 |
5.2.1 基本模型 |
5.2.2 探究引起帕累托改进的条件 |
5.2.3 引入储蓄奖励机制的可行性 |
5.3 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 |
5.3.1 指标选择 |
5.3.2 数据来源 |
5.3.3 建立模型 |
5.3.4 ADF检验 |
5.3.5 协整检验 |
5.3.6 误差修正模型 |
5.3.7 实证分析结论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
6.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6.1.1 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导致养老金缺口不断加大 |
6.1.2 补充性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 |
6.1.3 养老金待遇不公平问题严重 |
6.1.4 养老保险监管方面的相关问题有待完善 |
6.2 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
6.2.1 将直接补贴激励方案引入补充性养老保险 |
6.2.2 将税收优惠激励方案引入补充性养老保险 |
6.2.3 降低不同职业间补充性养老保险的准入门槛 |
6.2.4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概述 |
2.1 相关理论与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多支柱”理论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 |
2.1.2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与概念 |
2.1.3 养老金替代率及其衡量指标 |
2.2 税收政策类型及其比较 |
2.2.1 不同税收政策比较 |
2.2.2 EET模式与TEE模式具体对比分析 |
3 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 |
3.1 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 |
3.1.1 试点的税收政策简介 |
3.1.2 试点政策存在的问题 |
3.2 国外“第三支柱”税收政策介绍 |
3.2.1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s) |
3.2.2 加拿大注册养老金储蓄(RRSP)计划制度结构 |
3.2.3 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 |
3.3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3.3.2 重视不同的参保人群的公平性问题 |
3.3.3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应与资本市场互为依托 |
4 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税收政策评估 |
4.1 模型构建与参数设置 |
4.1.1 模型构建 |
4.1.2 参数设定 |
4.1.3 Lee-Carter模型下的人口死亡率预测 |
4.2 参保者收益分析 |
4.2.1 目标替代率的测算及其结果分析 |
4.2.2 个人税收优惠额度的测算及其结果分析 |
4.2.3 税收政策的累退效应检验 |
4.3 政府的税式支出 |
4.3.1 税式支出测算 |
4.3.2 结果分析 |
5 结论和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1.1 个人养老保障水平较低 |
5.1.2 税收政策带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
5.1.3 缴费上限的设置有待优化 |
5.1.4 存在累退效应 |
5.1.5 试点税收政策的推行对政府财政影响不大 |
5.2 政策建议 |
5.2.1 实行动态化的缴费上限设定以加强税收政策激励效果 |
5.2.2 采取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以降低累退效应 |
5.2.3 制定针对税收政策中途退保或提前支取行为的相应惩罚机制 |
5.2.4 完善我国税制并引入不同税收政策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以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阐释 |
2.1.1 补充养老保险 |
2.1.2 年金 |
2.1.3 企业年金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养老保障三支柱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3 延期工资理论 |
第3章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考察 |
3.1 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 |
3.1.1 探索建立阶段(1991-1999) |
3.1.2 试点阶段(2000-2003) |
3.1.3 初步形成和发展阶段(2004-至今) |
3.2 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架构与发展现状 |
3.2.1 制度架构 |
3.2.2 发展现状 |
第4章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现实问题 |
4.1.1 覆盖率低 |
4.1.2 发展结构不均衡 |
4.1.3 养老保险替代率低 |
4.1.4 基金规模比较小 |
4.1.5 基金投资收益不稳定 |
4.2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层面 |
1.税收激励政策力度过小 |
2.制度设计与供给存在缺陷 |
3.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律保障薄弱 |
4.年金管理缺乏灵活性与准确性 |
5.监管力量薄弱,信息披露制度等不完善 |
4.2.2 企业层面 |
1.积极性低 |
2.员工制度认知与福利意识等不到位 |
4.2.3 市场层面 |
1.资本与金融市场不健全 |
2.基金管理缺乏引导性与规范性 |
第5章 美国和日本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启示 |
5.1 美国企业年金 |
5.1.1 美国企业年金简介 |
5.1.2 美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经验 |
5.2 日本企业年金 |
5.2.1 日本企业年金简介 |
5.2.2 日本企业年金的发展经验 |
5.3 美国、日本等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5.3.1 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
5.3.2 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设计 |
5.3.3 多元与灵活的制度安排 |
5.3.4 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 |
5.3.5 全面的监督机制与管理机制 |
第6章 有效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
6.1 政府层面 |
6.1.1 提升税收优惠力度,灵活运用给付模式 |
6.1.2 均衡制度供给,逐步构建个人DC型计划 |
6.1.3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引入自动加入等机制 |
6.1.4 放宽准入和投资限制,发展集合年金计划 |
6.1.5 向审慎监管模式过渡,完善信息披露等制度 |
6.2 企业层面 |
6.2.1 完善企业薪酬制度,合理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
6.2.2 加强宣传与教育,提升员工责任和福利意识 |
6.3 市场层面 |
6.3.1 落实受托人责任,构建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 |
6.3.2 提供灵活多样的年金投资组合计划 |
6.3.3 鼓励第三方组织和社会积极参与年金监管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7)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
2.1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内涵 |
2.1.1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概念 |
2.1.2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特征 |
2.2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社会保障权理论 |
2.2.2 公平正义理论 |
2.2.3 劳动力自由流动理论 |
2.3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分析 |
3.1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初步建立阶段(1949-1978年) |
3.1.2 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发展阶段(1978-2011年) |
3.1.3 同步发展阶段(2011年-现在) |
3.2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实践现状 |
3.3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呈碎片化与模糊化 |
3.3.2 我国养老保险存在严重的地区、城乡与群体差异 |
3.3.3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转移接续较难 |
3.3.4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资金压力较大,保值增值困难 |
3.3.5 相关社会保险监管机构权责划分不清 |
3.3.6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纠纷救济难 |
第四章 国外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国外养老保险的典型模式 |
4.1.1 德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
4.1.2 美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
4.1.3 新加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
4.1.4 印度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
4.2 国外城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法律体系层面的启示 |
4.2.2 基金管理制度层面的启示 |
4.2.3 整合接续层面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加快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立法 |
5.2 提高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整合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制度 |
5.3 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规范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
5.4 构建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 |
5.5 强化对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
5.6 完善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纠纷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研究 ——以K单位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机关事业单位 |
2.1.2 养老保险制度 |
2.1.3 视同缴费年限及指数 |
2.1.4 养老金替代率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平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帕累托最优理论 |
第3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 |
3.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准备工作 |
3.1.1 调整工资结构 |
3.1.2 化解人员身份困境 |
3.1.3 采集参保信息 |
3.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情况 |
3.2.1 缴费认定 |
3.2.2 基金清算 |
3.2.3 职业年金做实 |
3.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 |
3.3.1 退休金发放渠道转变 |
3.3.2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步入正轨 |
3.3.3 执行新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
第4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 |
4.1.1 改革推进缓慢 |
4.1.2 “双轨制”整合不彻底 |
4.1.3 改革成本加重地方财政压力 |
4.1.4 信息系统建设落后 |
4.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改革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4.2.2 养老基金运行管理不合理 |
4.2.3 养老保险体系构成单一 |
4.2.4 机构改革、公务员法修订与养老保险改革不配套 |
第5章 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实践与启示 |
5.1 改革遵循“立法先行” |
5.1.1 美国出台《联邦雇员养老金计划》 |
5.1.2 德国制定《联邦官员供养法》 |
5.1.3 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 |
5.2 制度构建体现多层次性 |
5.2.1 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分三层次管理 |
5.2.2 日本实行“基础养老”+“互助养老” |
5.2.3 英国实行三支柱养老模式 |
5.3 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
5.3.1 日本调整退休年龄及养老金缴存比例 |
5.3.2 智利养老金市场化 |
5.3.3 新加坡引入最低储蓄计划 |
5.4 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改革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 |
5.4.2 加强改革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
5.4.3 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
5.4.4 养老金待遇计发兼顾公平与差别对待相结合 |
第6章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建设 |
6.1.1 国家层面统筹做到有法可依 |
6.1.2 完善与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 |
6.2 加强基金统筹和监管 |
6.2.1 专业化基金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
6.2.2 强化组织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
6.3 深化改革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6.3.1 保障第一、二支柱建设 |
6.3.2 推进第三支柱建设 |
6.3.3 引入商业保险模式 |
6.4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
第7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阐释 |
(一)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界定 |
(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
(三)企业年金制度强制化发展趋势 |
二、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规定缺位影响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全面推行 |
(二)参与率低造成养老保险体系结构性失衡 |
(三)企业年金运行监管存在缺漏 |
三、我国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一)增加制度供给有效应对社会老龄化 |
(二)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养老保险有效性 |
(三)嵌入市场机制降低养老保险管理成本 |
四、我国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一)具有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 |
(二)具有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实践积累 |
五、我国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强制参与,方案自定原则 |
(二)负担共担,比例商定原则 |
(三)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原则 |
六、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
(一)组织举办和参与主体 |
(二)资金筹集 |
(三)账户管理和权益归属 |
(四)基金管理 |
(五)待遇支付 |
(六)监督检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项目和发表的论文 |
(10)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的精细化立法和成熟化运行 |
1.1.2 我国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和职业年金的建立 |
1.1.3 我国教师养老金法律缺失和监管体制不完善 |
1.1.4 学术界对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研究欠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查阅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纽约市及国外教师养老金的研究 |
1.4.2 上海市及国内对教师养老金的研究 |
1.4.3 评价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 |
2.1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2.1.1 萌芽与初创阶段(1857年-1920年) |
2.1.2 迅速发展阶段(1920年-1970年) |
2.1.3 完善与改革阶段(1970年至今) |
2.2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构成 |
2.2.1 纽约市公共雇员养老金制度 |
2.2.2 纽约市警察养老金制度 |
2.2.3 纽约市消防员养老金制度 |
2.2.4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 |
2.2.5 纽约市教育委员会养老金制度 |
2.3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
2.3.1 都提供固定福利(DB)计划 |
2.3.2 多元化的的养老金体系 |
2.3.3 五个养老基金财务独立并由各自的董事会管理 |
2.3.4 立法和法律与养老金的运行密不可分 |
2.4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推动力量 |
2.4.1 纽约市精算办公室的引领和指导 |
2.4.2 纽约市养老金委员会的发起和维护 |
2.4.3 纽约市议会的推动和支持 |
第三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以纽约市公立教师作典型研究 |
3.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体系的框架 |
3.1.1 社会保障计划 |
3.1.2 政府和雇主养老金计划 |
3.2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概述 |
3.2.1 教师的身份界定 |
3.2.2 教师参保资格的选择 |
3.2.3 合格养老金计划(QPP) |
3.2.4 延税年金(TDA)计划 |
3.3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
3.3.1 由州和地方政府立法建立的养老金制度 |
3.3.2 推行DB和DC相结合的年金计划 |
3.3.3 强制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参与方式 |
3.3.4 养老金费用三方共担 |
3.4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形成原因 |
3.4.1 联邦社会保障的滞后发展 |
3.4.2 缩小与私营部门的待遇差距 |
3.4.3 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需要 |
3.4.4 投资政策和法律的引导 |
第四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运行模式 |
4.1 筹资来源和待遇给付 |
4.1.1 QPP和 TDA的缴费 |
4.1.2 基金的投资收入 |
4.1.3 资格条件和退休待遇 |
4.1.4 退休福利支出 |
4.2 基金的投资运营 |
4.2.1 合格养老金基金的收支 |
4.2.2 延税年金基金的收支 |
4.2.3 基金的投资回报与评价 |
4.3 管理模式 |
4.3.1 退休委员会 |
4.3.2 参与公司治理 |
4.4 教师养老金法律 |
4.4.1 完善的养老金法律体系 |
4.4.2 精细化的法律条文 |
第五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运行的绩效评价 |
5.1 基本做法 |
5.1.1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参加职业年金 |
5.1.2 采用多元化投资工具并调整投资比例 |
5.1.3 根据财政状况调整雇主缴费比例 |
5.1.4 取消强制退休,鼓励正常退休 |
5.2 实施成效 |
5.2.1 教师退休系统保障了教师充足的退休财富 |
5.2.2 多元化投资方式和长期投资策略获得投资收益 |
5.2.3 良好的财务状况保证了退休系统的可持续运行 |
5.3 问题与挑战 |
5.3.1 较长的服务年限影响退休金财富 |
5.3.2 较高的教师流失率对财政造成威胁 |
5.3.3 较高的投资风险致使投资收益不稳定 |
5.4 经验总结 |
5.4.1 建立了教师养老金制度 |
5.4.2 完善的治理机构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
5.4.3 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基金的安全性 |
5.4.4 通过精算估值实现财务平衡 |
第六章 上海市与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比较 |
6.1 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基本情况概述 |
6.1.1 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
6.1.2 职业年金概述 |
6.1.3 教师养老金的政策释义 |
6.2 职业年金比较 |
6.2.1 纽约市DB型和DC型年金 |
6.2.2 上海市DC型年金 |
6.3 投资运营风险比较 |
6.3.1 纽约市投资风险 |
6.3.2 上海市委托代理风险 |
6.4 养老金精算平衡比较 |
6.4.1 纽约市精算估值和雇主缴款 |
6.4.2 上海市基金平衡问题 |
6.5 法律与政策比较 |
6.5.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法律 |
6.5.2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
6.6 信息发布比较 |
6.6.1 纽约市年度报告制度 |
6.6.2 上海市信息公开 |
第七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对上海的启示 |
7.1 建立适用于教师的养老金制度 |
7.1.1 量身定制体现教师职业特性 |
7.1.2 构建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
7.2 发展教师职业年金 |
7.2.1 细化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办法 |
7.2.2 配套税收扶持政策 |
7.3 通过渐进改革逐步实现基金平衡 |
7.3.1 坚持精算平衡原则 |
7.3.2 合理划定政府财政责任 |
7.4 加强对教师养老基金的监管 |
7.4.1 合理设置分权架构 |
7.4.2 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查机制 |
7.5 加强教师养老金信息公开 |
7.5.1 建立教师退休制度网络平台 |
7.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养老金计划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城乡老年人收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作用[D]. 孙小雁.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2]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杨舒然. 山西财经大学, 2021(12)
- [3]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经济效应分析[D]. 常心怡. 河北大学, 2020(08)
- [4]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5]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研究[D]. 谢晓辉.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研究[D]. 阚正超.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7]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D]. 黄悦.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研究 ——以K单位为例[D]. 孙庆芬.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9]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D]. 蔡倩梦. 西南大学, 2020(01)
- [10]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D]. 胡菁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