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审查制 是实现公证角色的一种重要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李青泊[1](2021)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浪潮席卷全球,传统出版业面临着数字化、网络化的重大变革,文化与技术的融合诞生了数字出版业这一新兴业态。数字版权产业适应了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自兴起7年间保持16%以上的市场规模同比增速。然而,在数字版权产业规模愈发庞大的背景下,相较于传统版权保护,我国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形式多样、传播路径广泛使得数字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也更加轻易和隐蔽,难以监测;与此同时,数字作品还面临着确权难、维权难等诸多问题,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监测报告》展示的网络版权侵权情况统计数据,引入本篇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数字版权保护;然后带着这个问题,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发现区块链因其技术优势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新契机;随后详细介绍了区块链技术的概念及四个典型特征:去中心化、难以篡改、时间戳唯一、公开透明,并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确权、维权的原理;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尚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确权方面,版权登记确权的法律效力尚未得到明确认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困难;在维权方面:时间戳存证尚存在法律争议、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尚未得到完全认可。最后对上述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确权方面,应确立区块链确权证书的法律效力、建立区块链版权登记确权实质审查制;在维权方面:应界定时间戳存证技术的法律地位、确认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
王妍[2](2020)在《我国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的社会福利损失》文中研究说明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降低了登记成本,提高了登记效率,但由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不做实质性审查,引发了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疲于应对,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资源以解决形式审查所带来的不真实问题。与此同时,形式审查也增加了市场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具有较高的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妥当的制度安排来消解形式审查制的负外部性。
柯琼蕊[3](2019)在《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国内外对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制,这势必会造成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的法律纠纷。本文以传统数字版权保护中存在的政府监管不力、集体组织管理缺陷及立法缺失的问题和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存在的确权用权维权难题为背景,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契机,其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不可篡改以及匿名性等特征能有效解决数字版权保护的困境,可建立一个去信任化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与去中心化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但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应用也会给我国的法律监管和现有的版权法律带来新的挑战。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应用体现在确权用权维权三个层面,本文聚焦于区块链版权登记和区块链版权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区块链版权登记中特有的“作品独创性认定”、“抢先登记”等难题,区块链版权交易中存在的“交易的责任主体认定”、“创作者真实身份认定”等法律问题,以探讨可供借鉴的相关法律对策与建议,有助于弥补当前区块链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应用的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缺失和法律规制的空白,为该技术在版权保护的应用提供法理支持,并将其纳入现有的版权法等法律规制的范畴。另外,为平衡版权人和版权使用者的利益冲突,谈到了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使用者的权利过分限制的问题,以期为对区块链应用于我国数字版权保护下的版权人权益保护、版权主体利益均衡、版权交易的监管等方面做出贡献。
李粼[4](2017)在《我国公证介入民间借贷之困境及其出路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其风险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数量也随之增长,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加。公证制度旨在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范法律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民间借贷纠纷日增的今天,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效率高、证明力强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选择。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这有利于减少此类案件数量,减轻法院的负担,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但长期以来,由于民间借贷风险高且审查难度大,再加之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程序一直未能受到应有重视。现行法规范虽然明确规定公证的范围包含借款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公证机构仅为个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出具公证债权文书,产生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难的问题。这不仅使得公证机构失去在民间借贷公证这一领域的业务,而且难以发挥公证制度应有的功效。鉴于此,在现代司法理念框架下,公证有效介入民间借贷已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拟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对公证介入民间借贷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和梳理,对目前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难的原因进行剖析,以充分揭示我国现行公证介入民间借贷难的核心和关键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公证介入我国民间借贷的完善思路。
傅郁林[5](2015)在《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文中认为审判人员分类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是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争议最大、困难最多的一个堡垒。法官员额制应当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其前提条件,如果颠倒了这个逻辑顺序,将触动利益的人事关系改革置于明晰各岗位权限责任之前,就会引起一场无序的利益混战。本轮改革从宏观到微观涉及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程序改革等环环相扣的各个方面,应当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认真研究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的定位,及其与员额制法官之间的职权责界分标准,以作为审判人员改革的基础。
高东云[6](2014)在《浅析公证审查程序》文中研究表明公证审查程序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核心环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以真实性、合法性为原则,掌握好审查的形式、方式、内容、证据的收集核实等工作,保证公证书质量和公证效力,明确公证人责任、防范风险、促进公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徐云青[7](2014)在《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物权法》目前配置的条款有限,很多规定如不动产登记等方面还无法与现实的需要相衔接,本文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契合性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公证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背景,及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介入的模式。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风险的存在,论证不动产登记对公证的介入有着潜在的需求。从而探讨在登记过程中如何使风险降低,让不动产登记更加的有效和规范,更好的发挥出公证的职能。同时,对国外及我国台湾立法中有关公证介入的研究,列举了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介入的立法经验,反映出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公证介入前置审查的需求以及公证审查的可操作性。从而论证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介入不动产登记公证审查模式是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最佳选择。
梁群群[8](2013)在《中日公证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公证制度作为预防纠纷的非诉讼制度,是确保我国交易自由、安全、公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地发展,公证制度规范的滞后性显现无遗,公证制度自身的改革迫在眉睫。改革和完善公证制度,是适应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然措施。《公证法》颁布和施行以来,虽然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有了根本性的突破,但是细读其对公证事务的规定,发现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定位是公证制度改革中面临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着整个公证制度扮演的角色和公证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同时公证事务和公证救济程序的启动和实施都是在理论和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拉丁公证制度体系国家的日本,公证制度作为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制度的各方面发展的相当成熟,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都是拉丁公证制度体系国家,同样把公证制度从西方引进,我们可以研究日本的公证制度,从而解决我国公证制度现存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制度的制度框架和具体法律规范。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中日公证制度中的具体规范进行研究探讨,提出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具体规范的设想。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日本公证制度具体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主要包括公证发展历程、公证人制度、公证机构定位、公证业务范围、公证法律责任以及电子公证制度。二,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公证法》施行后我国公证制度概况以及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三,重点研究中国和日本公证制度存在的差异,并对其构成的差异进行简单的分析。四,日本公证制度对中国公证制度的借鉴及对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具体措施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赵蕾[9](2013)在《论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审查义务——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案为例,探讨公证机构是否应当对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问题。经过对公证机构的实质性审查权和形式性审查权的分析,借鉴国外对审查权的规定,得出我国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结论。通过程序性规范以及公证人员的阐明权和经验法则的运用,公证机构的实质性审查权才能实现。但是实质性审查并不等于客观真实,如果公证机构已经达到了"谨慎、勤勉"的审查标准,则无需承担公证不实的责任。
李胜男[10](2012)在《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动产抵押制度因其在促进资金流通和交易便捷方而具有的积极作用,已为现代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在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确立了这一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登记制度,动产抵押登记具有充分实现动产抵押制度的价值、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等功能。在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我国进一步规定并完善了动产抵押及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然而,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尚存在缺陷和不足。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以及归纳总结法,在深入研究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现状,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该制度设计方面的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本文首先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一般问题入手,介绍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比较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及以及动产抵押登记与不动产抵押登记之间的区别,分析了动产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并总结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功能。其次,从动产抵押登记的内容、效力和程序以及《物权法》首次确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等方面,介绍了我国当前的立法情况,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总结,在肯定了一些改进的同时,提出了我国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上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针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中尚存的问题,将动产抵押登记的基本理论与我国实践相结合,并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二、实质审查制 是实现公证角色的一种重要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质审查制 是实现公证角色的一种重要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1)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跨学科研究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遭遇的技术障碍和法律困境 |
2.1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技术障碍 |
2.1.1 侵权盗版屡禁不止 |
2.1.2 版权保护力不从心 |
2.2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 |
2.2.1 数字版权确权难 |
2.2.2 数字版权维权难 |
第3章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优势 |
3.1 区块链的概念及特征 |
3.1.1 区块链的概念 |
3.1.2 区块链的特征 |
3.2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原理及应用 |
3.2.1 数字版权的登记确权 |
3.2.2 数字版权的维权 |
第4章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难题 |
4.1 确权方面 |
4.1.1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作品独创性认定困难 |
4.1.2 版权登记确权的法律效力尚未得到明确认可 |
4.2 维权方面 |
4.2.1 时间戳存证的法律争议 |
4.2.2 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
第5章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确权方面 |
5.1.1 建立区块链版权登记确权实质审查制 |
5.1.2 确立区块链确权证书的法律效力 |
5.2 维权方面 |
5.2.1 界定时间戳存证技术的法律地位 |
5.2.2 确认区块链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的社会福利损失(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由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 |
(二)形式审查制是否优于实质审查制? |
二、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的社会成本 |
(一)制度的社会成本 |
(二)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外部成本考察 |
1. 弄虚作假导致诉讼激增,司法资源被占用成本 |
2. 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审查标准不一致,公信力贬损成本 |
3. 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成本以及因诉讼而停滞的经济成本 |
4. 不信任带来的交易费用增加成本 |
三、社会福利损失: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隐形缺陷 |
(一)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的负外部性 |
(二)企业登记形式审查负外部性与社会福利损失 |
四、企业登记审查制度改进:并非回到实质审查 |
第一,通过内部化措施的改进矫正外部性。 |
第二,通过外部制度安排降低外部性。 |
1.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 |
2.提高个人信用记录的约束作用 |
3.加强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 |
(3)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及挑战 |
第一节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优势 |
一、区块链技术的原理、性质及发展状况 |
二、区块链技术的天然契合性 |
三、去中心化的数字版权保护模式 |
四、去信任化的数字版权交易模式 |
第二节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原理与实例 |
一、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 |
二、区块链数字版权交易 |
三、区块链数字版权使用费的计付 |
第三节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
一、区块链技术安全隐患引发的监管难题 |
二、与现有的版权制度不兼容 |
三、版权人与版权使用者存在权利冲突 |
第二章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透析 |
第一节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登记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作品独创性难以认定 |
二、抢先登记 |
三、登记效力不明与公信力低 |
第二节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区块链版权交易的责任主体难以认定 |
二、区块链版权交易法律监管难 |
三、真实创作者的身份难以认定 |
第三节 区块链对版权使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解决 |
第一节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登记的法律建议 |
一、建立区块链版权登记实质审查制 |
二、建立统一的区块链版权登记制度 |
第二节 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建议 |
一、立法确立区块链版权交易的监管与责任主体 |
二、加强政府监管与国际交流 |
三、建立版权善意取得制度 |
第三节 加强版权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一、确立版权使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
二、建立版权使用者申诉制度 |
三、建立风险披露制度与注册实名制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公证介入民间借贷之困境及其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证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之现状分析 |
二、公证介入民间借贷纠纷困境之原因分析 |
(一) 民间借贷风险高且审查难度大 |
1. 借贷关系具有不真实的风险难以审查 |
2. "高利贷"的风险不易审查 |
3. 借贷行为具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审查难度大 |
(二) 公证与执行的对接程序尚不完善 |
1. 公证机构难以核实民间借贷合同履行情况 |
2. 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方式不明确 |
(三) 公证员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
1. 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的公证员数量不足 |
2. 公证员对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业务不熟悉 |
三、公证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之可行性分析 |
(一) 国家重视多元解决纠纷 |
(二) "大数据"技术迅速发展 |
(三) 公证自身具有制度优势 |
1. 公证的三大效力 |
2. 公证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
四、公证介入民间借贷之路径完善 |
(一) 公证机构应完善民间借贷风险预防体系 |
1. 公证机构应谨慎审查民间借贷合同 |
2. 公证机构应建立数据审查平台 |
3. 公证机构应强化民间借贷风险告知 |
4. 公证机构应完善民间借贷证据留存方式 |
(二) 完善公证与执行的对接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
1. 公证机构要完善民间借贷履行情况的核实程序 |
2. 法院要完善对赋强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审查 |
(三) 提高公证员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业务水平 |
1. 提高待遇增加公证员办理民间借贷公证的积极性 |
2.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证员业务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义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浅析公证审查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证审查程序概述 |
(一) 公证审查程序的概念 |
(二) 公证审查程序的重要意义 |
1. 有利于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及公证书效力 |
2. 有利于提升公证机构及公证人的公信力及地位 |
3. 有利于明确公证人的责任及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
4. 有利于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 |
5. 有利于促进公证行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
二、公证审查形式 |
三、公证审查的内容 |
四、公证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
(一) 公证证据的种类 |
(二) 收集公证证据的注意事项[5] |
五、公证审查的程序 |
(一) 公证核实权概述 |
(二) 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的方式[6] |
六、公证审查中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责任 |
七、公证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
(一) 我国公证目前实行的是公证员“自由心证”审核证据制度 |
(二) 公证机构审查证据的手段不科学, 极易引起风险 |
(三) 公证证据审查中调查难的问题 |
八、加强公证审查的几项措施 |
(一) 建议公证体制进行改革 |
(二) 将计算机引入辅助公证程序管理 |
(三) 司法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应政策, 解决公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
(四) 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武装强大公证队伍 |
九、结论 |
(7)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公证制度的一般认识 |
1.1 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认识 |
1.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述 |
1.1.2 不动产物权审查模式的分类 |
1.2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
1.3 公证介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背景 |
1.4 我国公证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介入的模式 |
2 国外及我国台湾立法中有关公证介入的研究 |
2.1 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登记中公证介入 |
2.1.1 德国公证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范围 |
2.1.2 法国公证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范围 |
2.1.3 瑞士公证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范围 |
2.2 公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动产登记变动中的作用 |
2.3 不动产登记中公证介入制度比较分析 |
3 不动产物权登记存在风险对公证的潜在需求分析 |
3.1 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分析 |
3.1.1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 |
3.1.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情况的分析 |
3.1.3 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3.2 公证承担实质审查可行性分析 |
3.3 对公证前置审查模式介入不动产登记的有利因素分析 |
3.3.1 公证机构的属性是前提条件 |
3.3.2 公证机构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保障 |
3.3.3 公证机构的审查职能及能力是素质保障 |
3.3.4 公证的组织机构是实施的保障 |
4 公证前置审查模式介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 |
4.1 公证前置审查模式符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 |
4.2 公证前置审查模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的内在需要 |
4.3 公证前置审查模式是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最合适的模式 |
5 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几点建议 |
5.1 完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证制度的立法 |
5.2 完善公证机构的自身建设 |
5.3 完善公证监督机制 |
5.4 公证赔偿机制建设的完善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日公证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日本公证制度历史沿革及概况 |
1.1 日本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
1.2 日本公证制度的概况 |
1.2.1 公证人制度 |
1.2.2 公证机构 |
1.2.3 公证业务 |
1.2.4 电子公证制度 |
1.2.5 公证法律责任 |
第2章 中国公证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
2.1 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古代私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2 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 |
2.1.3 新中国建立后的公证制度 |
2.2 中国公证制度的概况 |
2.2.1 公证人制度 |
2.2.2 公证机构 |
2.2.3 公证法律责任 |
2.3 中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2.3.1 公证立法不够完善 |
2.3.2 公证员性质及法律地位不够明晰 |
2.3.3 公证机构组成形式和机构布局不够规范 |
2.3.4 必须公证事项规定不够明确 |
2.3.5 公证责任归属及承担赔偿方式不够明确 |
第3章 中日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差异 |
3.1 两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差异 |
3.1.1 公证人制度之间的差异 |
3.1.2 公证机构之间的差异 |
3.1.3 公证业务的差异 |
3.1.4 必须公证规定的差异 |
3.1.5 公证赔偿责任的差异 |
3.2 构成两国公证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3.2.1 两国的法律文化不同 |
3.2.2 两国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的不同 |
第4章 日本公证制度对中国公证制度的借鉴及启示 |
4.1 明确公证员的定位 |
4.2 规范公证机构的组织模式和机构布局 |
4.3 明确必须公证事项 |
4.4 加强公证制度对网络电子技术的运用 |
4.5 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和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9)论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审查义务——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以案情为例的说明 |
二、案例到理论的回归——公证机构的审查权概述 |
(一)公证机构审查权概述 |
(二)各国对公证机构审查权的不同规定 |
三、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理由、方法及程度 |
(一)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理由 |
1、公证权的性质是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根本原因。 |
2、对公证公信力的追求是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根本动力。 |
3、公证中的真实性原则是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直接原因。 |
(二)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法 |
1、确立以阐明权为公证审查权的核心。 |
2、重视和规范公证审查权中的经验法则。 |
(三)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程度 |
四、从理论到案例的再回归——解决案例中的问题 |
(10)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一般问题 |
1.1 动产抵押登记的概念 |
1.2 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 |
1.3 动产抵押登记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区别 |
1.4 动产抵押登记的性质 |
1.5 动产抵押登记的功能 |
1.5.1 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 |
1.5.2 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 |
1.5.3 节省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
第2章 动产抵押登记的内容与效力 |
2.1 动产抵押登记的内容 |
2.2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
2.2.1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概念 |
2.2.2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比较 |
2.2.3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在具体实践中的区别 |
2.2.4 我国立法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立场 |
第3章 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
3.1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 |
3.2 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
3.2.1 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的启动 |
3.2.2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的审查 |
3.2.3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的登记 |
3.2.4 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 |
3.2.5 动产抵押登记的涂销 |
3.3 浮动抵押及其登记 |
第4章 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登记内容复杂繁琐 |
4.2 登记机关分散、杂乱 |
4.3 登记程序的启动主体不合理 |
4.4 登记机关审查方式不合理 |
4.4.1 实质审查制不利于保证司法独立性 |
4.4.2 实质审查制与私法自治理念相违背 |
4.4.3 实质审查制与设计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目的不相符 |
4.4.4 实质审查制下的赔偿责任加重了登记部门的负担 |
4.5 登记系统电子化水平低,登记信息查询困难 |
4.6 对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缺少具体规定 |
第5章 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思考 |
5.1 全面采用声明登记制,进一步简化登记内容 |
5.2 统一动产抵押登记机关 |
5.3 采用单方申请主义模式启动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
5.4 在审查方式上采用形式审查制 |
5.5 构建动产抵押电子登记与查询系统 |
5.5.1 采用电子登记系统的理由 |
5.5.2 检索标准 |
5.6 补充和完善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制度 |
5.6.1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申请人 |
5.6.2 浮动抵押财产的浮动性与浮动抵押登记方法 |
5.6.3 浮动抵押的休眠与浮动抵押的变更登记 |
5.6.4 浮动抵押财产的固定化与浮动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实质审查制 是实现公证角色的一种重要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青泊.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2]我国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制的社会福利损失[J]. 王妍. 当代法学, 2020(01)
- [3]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柯琼蕊.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4]我国公证介入民间借贷之困境及其出路研究[D]. 李粼. 山东大学, 2017(09)
- [5]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J]. 傅郁林. 现代法学, 2015(04)
- [6]浅析公证审查程序[J]. 高东云. 科技风, 2014(23)
- [7]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探析[D]. 徐云青. 宁波大学, 2014(03)
- [8]中日公证制度比较研究[D]. 梁群群. 湘潭大学, 2013(04)
- [9]论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审查义务——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为例[J]. 赵蕾. 探求, 2013(01)
- [10]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胜男.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