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议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闫晓丹[1](2020)在《不动产网签和预告登记制度融合研究》文中提出网签和预告登记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的重合。首先二者都有预防一房二卖的功能,网签制度规定对同一房屋办理网签后不得再次办理网签,这一规定使网签在实践中达到阻碍一房二卖的效果;预告登记的设立的原因就是预防一房二卖。其次是二者都具有公示公信功能,,网签是具有公示功能的,在办理网签后,房屋信息会记载于网签系统,公示于楼盘表,且除非双方当事人申请注销否则房屋信息不会消失,加上网签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公众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网签的公信力成为其天然的优势,而预告登记主要特征就是物权公示效力。在理论上网签和预告登记功能重合,在实践中实施情况也存在很大区别,这种累屋重架的设计必定会出现问题,首先实践中二者的平行发展陷入了法律位阶和实施效果不相符的尴尬境地,二者矛盾突出,从理论上说预告登记具有法律依据且具备物权效力,应该实施效果显着,仅有规章、通知等规定的并且不具有物权效力的网签制度适用少,但实际情况却是网签由于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和自身便捷高效的优势,使其被广泛适用,预告登记由于程序繁琐和网签对其的冲击,使其在实践中失去实施空间。其次由于网签不具有物权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在实践中买受人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往往选择办理过网签之后再办理一次预告登记,相同的资料要经历两次审核,这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给群众增加程序负担,除此之外,实务中由于很多人对预告登记并不熟悉往往会丧失自己维权的机会。可见二者冲突的来源是网签和预告登记功能重合却部门分置。因此面对网签的热潮,预告登记的日式渐微,预告登记和网签今后的路如何走是我们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问题,本文提出应将预告登记与网签进行融合,一是两个制度存在极大的功能重合,差异性小,融合具备可行性。二是网签的互联网式和高效便捷顺应了时代发展,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是保障买受人权利的现实需要,将二者的优势进行结合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群众负担的途径,因此要在整合网签管理功能的同时嫁接预告登记的物权价值,这样有利于全面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三是虽然预告登记通过限制出卖人处分行为,可以预防出卖人的一房二卖,但在房屋交易中不只存在买卖双方,中介机构也是不可忽视的角色,为了避免中介机构违规违法损害买受人权益,网签通过中介网签可以限制中介机构的违法操作行为,所以说预告登记和网签融合可以从始至终全面保障买受人权利。提出预告登记融合进网签建议后,需要认识到预告登记悠久的历史注定预告登记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即预告登记可以赋予权利人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效力,而网签受到追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签缺失的地方就是没有物权效力,网签合同无法对抗第三人,例如无法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见其预防功能不如预告登记强。因此应该赋予网签预告登记的效力。其一网签由于不具有法律依据备受争议,应该先提高网签的法律位阶,巩固其法律地位;其二要将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融合进网签,赋予网签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提出要从司法解释角度明确权利人可以依靠网签合同对抗合法占有人、对抗非网签合同人;其三要将网签与过户登记挂钩,过户登记的依据是已经办理网签,可以避免已经办理过网签的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其四要更新网签中介管理措施,建议学习廊坊市双合同备案和实施取消或限制违法中介机构网签权限。本文试图理清二者的历史、性质、法律价值,分析二者在“一房二卖”问题中功能重合,着眼二者的联系和分置,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制度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预告登记制度和网签制度源与流的研究,从规范房地产交易历史的角度出发,分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功能,到预告登记制度的预防功能,再到网签制度的两种功能的整合,整个过程就是源与流的过程,预告登记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发展形成的,网签是预告登记发展形成的新制度。第二部分则是分析网签和预告登记分置存在的实践问题,明白二者在“一房二卖”问题上的功能重合,但功能重合却分置带给公众的是程序负担,带给政府的是行政资源的浪费,带给制度本身的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出网签和预告登记的交叉关系和矛盾冲突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分析网签和预告登记的法律价值得出两者各有优劣点,提出可以将预告登记制度与网签制度进行融合的建议。两个制度合为一个制度,整合网签的行政管理功能的同时将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融合进网签,实现预告登记物权效力与网签的嫁接,这是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将网签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发挥到极致,更全面的保障权利人的权利。第四部分分析赋予网签预告登记效力的进路,在确定预告登记与网签进行融合后,应展望未来,解决如何将预告登记融合进网签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出应提高网签的法律位阶、赋予网签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将网签系统与过户登记挂钩、网签系统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四个建议,目的是为了整合协调预告登记和网签制度,提高网签制度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使其成为一个体系。
戴伟斌[2](2018)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研究》文中指出当前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作用虽已得到重视但还未完全得到落实,这使得我国的不动产交易市场仍无法达到安全高效低成本运作的目标。为适应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这要求我国需以《物权法》的要求为蓝图来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落实相关查询权的功能,通过发挥登记簿的公示公信作用,同时保障交易当事人查询权和不动产权利人的私人信息安全,促使交易高效便捷运行,具有促使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稳定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本论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现代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的权利内涵和价值取向,并比较和借鉴域外立法制度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寻求能够平衡公示与隐私保护两种价值冲突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制度体系;希望能以不同查询主体身份适用不同的查询原则为基本理念,并赋予其不同的查询权限,以此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高效、便捷且低成本运行;同时也做到与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有效衔接。本文将以“法律取向→实践考察→未来改进”的思路进行研究。首先从查询权的权利来源、查询内容、分类、特点、构建意义来阐释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的本源与价值取向,其次从查询权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提炼出查询权的实践缺陷、价值矛盾以及制度不足,接着对比借鉴域外在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方面的立法模式,对其优缺点进行评价,从此发现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最后从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的立法、行使程序和救济程序探讨可行的优化措施,从而构建出一套更适合我国发展现状的能够平衡公示与隐私保护两种价值冲突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制度体系。
陈春华[3](2018)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一种具有物权公示功能的信息,由于不动产的价值很大,其占权利人总资产的份额相对较大,所以这部分信息应该予以关注。权利人之所以将不动产的自然信息主动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是为了将其债权获得的不动产经过登记后发生物权的功效,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是由行政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信息,其本质属于政府信息,同时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中不可避免地含有权利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具有了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需要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而查询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知晓权利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就需要平衡交易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权利冲突(1)。本文认为,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立法中,为了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是作为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政府信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应当予以规范。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本文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内涵、查询制度的预设目的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进行了概述,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因为对物权公示功能的实现和保护交易安全等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是需要通过特定行政管理领域查询途径查询的政府信息;其次本文在对目前世界上现有的几种查询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查询模式,然后通过对我国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分析,找出了2018年3月2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根据我国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希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法律问题的研究,达到在不侵犯权利人个人隐私的基础上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张华[4](2018)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建立预告登记最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商品房预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模式的创新,除了商品房预售之外,其他的不动产交易模式也逐渐发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程序中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尚有很多值得研究和改善的空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预告登记的产生和发展,结合各国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建构,重点分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内容,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首先介绍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起源、发展、制度价值以及类型划分,并对学界关于预告登记性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列举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着重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考察,介绍了我国关于预告登记的立法规定,包括地方性立法做出的尝试,《物权法》中的法律条文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做出的补充性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细节性制度,考察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功能、要件和法律效力等。对各国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也为文章的重要内容,通过比较,分析对比了不同国家预告登记体系的目的、效力和制度特色。文章最后总结了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发生条件规定不全面、登记效力规定不明确、登记机关不统一等问题,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
刘婷婷[5](2017)在《借名购房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快过猛,房价呈现出畸形增长的趋势,房屋日益成为个人的重大价值物品。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却存在着借名购房的现象,所谓借名购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身份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借名购房之中借名人是实际出资购房的实际购房人,出名人就是将名字借给他人购房登记的名义登记人。一方面,国家、各地方为了调控房价,颁布了限购令或是出台相应的政策以对房屋买卖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也就致使借名购房现象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有部分人因规避贷款政策或税务规定,或是为了不让外界知其财产状况隐匿个人财产而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从而使得借名购房现象多发。借名购房此类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任其肆意发展会有严重的不良影响:从宏观上说,此类纠纷的与日俱增,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这与我国推行登记制以保护交易市场安全的初衷相背离;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最为不动产的典型,登记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对法律严肃性会造成一定冲击;各地法院对纠纷处理方式和结果不统一,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我国司法权威,阻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从微观上说,房屋作为个体的重要财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时,可能会引起个体对司法丧失信心,为争夺房屋而做出一些违法行为。此外,借名购房行为中,相关利益人多为熟人关系,权利义务不明确,纠纷得不到解决,会导致家庭、同事等关系破裂,影响家庭、社区、单位和谐,影响深远。但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学者们对于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和相关合同效力及物权归主等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见解。以至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之中由于各地的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有着不同的审判思路和标准,以至于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司法权威,阻碍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针对此类现象,希望通过对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相关合同效力及物权归属、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以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纠纷做一点贡献。第一部分,借名购房行为的一般问题。明确借名购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探究借名购房行为的产生原因,分析借名购房行为中的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认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探讨借名购房行为中的债权法律问题。第一方面,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首先,总结大陆学者和台湾学者对借名购房合同性质的认定,其中台湾学者倾向于采“无名契约说”,大陆学者普遍认同该协议为无名合同,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同观点。在对各方观点分析后得出自己对于借名购房合同性质的观点,即借名购房合同系属无名合同的混合合同,且与委托合同比较相近,一定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之相关规定。第二方面,在列举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争议观点的基础之上,分析阐述本文观点,即应具体分析借名登记的原因以及房屋的性质进行不同的认定。第三部分,借名购房行为中的物权法律问题。首先对我国房屋登记的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推定力的定义和特征等进行了阐述,指出不动产登记效力在房屋借名登记情形中的适用;其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相关见解,论证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应该被绝对化;最后,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是否涉及第三人的两个角度探讨了借名购房行为中房屋物权归属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借名购房纠纷的司法处理现状及建议。首先,阐述了司法实践中的借名购房纠纷情形及处理情况的现状。然后提出正确认识借名购房性质、准确适用政策性规定、合理设定审判证据规则、合理认定相关责任的司法处理建议。
邹啸弘[6](2016)在《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原点是探求趋近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以保障公民权利,应受保障的权利包含公民财产权利,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以适当程序处置涉案财物是正当程序不可或缺的模块之一。相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小概率事件的特别没收程序,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研究更为重要。治理涉案财物处置中的程序乱象,应当坚持司法裁判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之中构建审判阶段独立财物处置程序。该程序的构造与程式、证明标准的设定、证明责任的分配都是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财物处置程序的起点必须依靠审判前扣押行为来确定,财物处置程序的终结需要审判后执行行为来实现。涉案财物是诉讼法概念,泛指一切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既可能是被追诉人所有的具有被刑事没收可能之物、可用于执行财产刑之合法财产,也可能是案外人所有的具备证据价值之物,但凡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诉讼行为,都应受到诉讼程序法律规制。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所保护的并不限于面临刑事制裁风险的财产权利,而定罪量刑程序仅保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保护范围要广。经刑事扣押,一般公民财产成为涉案财物,法院审理范围以涉案财物为限,未经刑事扣押,不得成为法院审理对象。但刑事扣押只意味对财物的确定和限制,并不一定代表公民对财产的暂时失控。涉案财物既可由公民主动交出,也可通过侦查行为强行查缉。刑事扣押手段多样,可以改变公民对财物的占用,也可以仅限制财物交易。刑事扣押的决定权应受到司法控制。法院开庭应当审理涉案财物。审理涉案财物依附于定罪量刑的审理,但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财物的性质和数量可采取相应的庭审模式。开庭审理应当查明涉案财物与刑事法律属性有关的认定事实,这是将涉案财物认定为可予以刑事没收的犯罪所得(用)财物的基础。认定事实以权属事实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事实为主,应采“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所得(用)财物的司法裁决,我国现行立法采用没收法定主义,但与司法实践不合,应转向没收裁量主义。没收裁决应以处置事实为基础,处置事实包括财物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被告人犯罪动机及经济状况等,可以采取自由证明的方式进行,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没收裁决的方式选择应当尊重被害人意见。由于涉案财物之上的财产权利可能并不限于被追诉人,故案外人异议审查机制是涉案财物开庭审理的特有机制。进入诉讼的异议人具有当事人身份,属于具有消极确认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法院不能直接对非被告人财物作出司法裁决,故对权属的异议不能直接产生权利实现的诉讼后果。对于犯罪所用财物,一般应作出没收裁决;对于犯罪所得财物,一般应作出追缴裁决;对于其他财物,一般应作出程序性处置;不属于犯罪所得(用)财物的违禁品不能独立成为司法裁决对象。没收和追缴裁决应当由法院(审判组织)移送执行,法院(审判组织)是执行命令主体,有权启动、停止执行程序,负责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审查;法院(执行机构)、保管涉案财物的公安、检察机关是执行实施主体,在法院(审判组织)的指挥下完成执行;检察机关是国家执行债权人的代表,担负监督职责;政府财政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涉案财物普通处置程序与相关诉讼程序有转换、选择、交叉的关系,与特别没收程序可以相互转换,但普通诉讼程序中的涉案财物独立处置程序亟需构建;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郜飞燕[7](2016)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范围探析》文中认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范围混乱问题突出。理论上呈现为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对立"或"交错"样貌,实践中各登记机构做法不一。透视登记的性质、登记机构的权能、婚姻关系的易变和救济的渠道,实质审查既无依据也难以操作。在实质事项程序化的理念下,应确立合理的审查范围与切实可操作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应限于程序性事项,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即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代之以询问笔录;审查标准为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黄学荣[8](2015)在《关于《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影响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屋建设日益增加,其中所涉及到的房屋权属登记问题是当前研究的重要问题。《物权法》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与房屋权属登记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应正确解读《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才能够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徐慧[9](2012)在《土地登记规范化研究 ——以江苏省大丰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过程,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土地登记工作也是土地权属管理的唯一手段和重要措施,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成为土地登记的“生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准确、有效的关键措施。对于严格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土地登记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登记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研究,来探讨我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我国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化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同时,从登记制度、登记主体(人)、登记技术、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应对五个方面为我国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改进和登记实务提出对策建议。论文首先对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作了交待,概述了本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对相关文献作了简要回顾。第二部分以交易成本理论、物权变动理论和有效政府理论为基础,紧紧抓住土地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和标准,阐述了三种理论与规范土地登记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土地登记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土地登记的制度、程序、管理等方面深入剖析我国土地登记规范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土地登记规范化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纳出的原因主要有缺乏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规范、登记管理不规范、土地登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土地登记技术管理手段滞后等几方面。第五部分是对策及建议。根据土地登记规范化的内容标准,从登记制度方面、登记主体(人)方面、登记技术方面、管理方面、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创新研究和应对等五个方面提出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陈素兰[10](2012)在《基于B/S的房地产局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迅速发展,传统的房地产局管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增加的新业务和各种个性化的需求。采用新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房产管理系统来提高服务质量已经成为房地产管理局的需求。本文从这一需求出发,提出并实现了一个基于B/S模式的房地产局业务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实现处理我市房管局最为核心的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管理这两大基础业务,将分散于房屋登记、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本系统通过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一体化管理思路对房产进行管理,实现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他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管理的一体化。本文设计的房地产局业务管理系统是基于B/S架构的实现,采用了Visual Studio.NET技术,用SQL Server 2005作为后台数据库。目前系统已经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运行。在使用过程中,提高了数据共享能力,避免了重复发证、重复抵押、重复查封等恶性现象的发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小议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小议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不动产网签和预告登记制度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签和预告登记的源和流 |
(一)我国的预告登记的起源 |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和价值 |
(三)网签的起源和流程 |
(四)网签的作用 |
二、网签与预告登记分置存在的实践问题 |
(一)增加群众程序负担 |
(二)叠床架屋的制度设计使两制度矛盾突出 |
(三)实践中预告登记失去实施空间 |
三、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必要性 |
1.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 |
2.契合全面有效保障买受人权利的客观需求 |
(二)网签与预告登记融合的可行性 |
1.二者制度设计重合,融合具备可行性 |
2.整合网签的行政管理价值 |
3.实现预告登记的物权价值与网签的嫁接 |
四、赋予网签预告登记效力的进路 |
(一)提高网签的法律位阶 |
(二)应赋予网签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三)网上签约与过户登记挂钩 |
(四)网签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的本源与法理分析 |
(一)查询权的权利来源 |
(二)查询权的查询范围 |
(三)查询权的分类 |
(四)查询权的特点 |
(五)查询权的构建意义 |
二、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的规范分析与冲突识别 |
(一)查询权的规范研究 |
(二)查询权的冲突识别 |
(三)查询权实施中的缺陷分析 |
三、域外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的立法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立法经验 |
(二)对域外不同立法的评价 |
(三)我国的借鉴参考 |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的法律消解与未来改进 |
(一)完善法律制度 |
(二)构建区分公开模式 |
(三)建立健全电子化查询 |
(四)完善查询程序 |
(五)明确查询主体范围 |
(六)建立健全查询权救济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概述 |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内涵 |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定义 |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属性 |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预设目的 |
(一)实现物权公示 |
(二)保护交易安全 |
(三)其他部门履行职责的需求 |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原理 |
(一)影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因素 |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法律关系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域外概况 |
(一)国外查询模式 |
(二)国外查询模式之比较 |
二、国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现状 |
(一)《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 |
(二)《物权法》中的“应当提供” |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可以公开” |
(五)《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的诸多限制 |
三、国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问题 |
(一)查询主体上的欠缺性 |
(二)查询范围上的局限性 |
(三)查询索引上的单一性 |
第三章 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对策 |
一、扩大查询主体中权利人的范围 |
二、不区分查询主体中的利害关系人 |
三、扩大利害关系人查询范围 |
四、代理律师查询对象应予规范 |
五、允许有条件地“以人为索引查房”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涵义 |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 |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性质的学说 |
第三节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
一、预告登记的一般效力 |
二、保全权利的效力 |
三、保全顺位的效力 |
四、预警的效力 |
第二章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立法 |
一、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
二、相关地方性法规 |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 |
第二节 《物权法》颁布之后的制度现状 |
一、《物权法》的规定 |
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三、《房屋登记办法》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革新 |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物权法》解释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细化 |
第三章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德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第二节 瑞士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日本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预告登记适用范围过窄 |
第二节 预告登记发生条件规定不全面 |
第三节 预告登记效力规定不完善 |
第四节 预告登记机关规定不明确 |
第五章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适当扩大预告登记的范围 |
第二节 健全预告登记的发生条件 |
第三节 细化预告登记的效力 |
第四节 制定预告登记法并统一预告登记机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借名购房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借名购房行为的一般问题 |
2.1 借名购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借名购房行为的概念 |
2.1.2 借名购房行为的特征 |
2.2 借名购房行为的产生原因 |
2.2.1 为规避法律、政策限购规定 |
2.2.2 为享受特定主体的购房优惠 |
2.2.3 为隐藏借名人个人财产信息 |
2.2.4 为简化交易、减轻赋税负担 |
2.3 借名购房行为中法律关系分析 |
2.3.1 借名购房行为中的债权法律关系 |
2.3.2 借名购房行为中的物权法律关系 |
3 借名购房行为中的债权法律问题 |
3.1 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
3.1.1 台湾学者对借名购房合同性质认定观点 |
3.1.2 大陆学者对借名购房合同性质认定观点 |
3.1.3 对借名购房合同性质认定分析 |
3.2 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
3.2.1 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争议 |
3.2.2 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
4 借名购房行为中的物权法律问题 |
4.1 借名购房中的不动产登记 |
4.1.1 借名购房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定力问题 |
4.1.2 借名购房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公信力问题 |
4.2 借名购房中所购房屋的物权归属 |
4.2.1 不涉及第三人的借名购房物权归属 |
4.2.2 涉及第三人的借名购房物权归属 |
5 借名购房纠纷的司法处理现状及建议 |
5.1 借名购房纠纷司法处理现状 |
5.1.1 司法实践中的借名购房纠纷情形 |
5.1.2 司法实践中的借名购房纠纷处理情况 |
5.2 借名购房纠纷司法处理建议 |
5.2.1 正确认识借名购房性质 |
5.2.2 准确适用政策性规定 |
5.2.3 设定证据规则、标准 |
5.2.4 合理认定相关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
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 |
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 |
第1章 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独立性与诉讼特征 |
1.1 涉案财物的概念 |
1.2 我国处置涉案财物程序机制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1.3 独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价值 |
1.4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诉讼特征 |
第2章 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原则 |
2.1 一般诉讼法原则在涉案财物处置中的适用 |
2.2 涉案财物处置特殊原则 |
第3章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证明问题 |
3.1 证明对象:认定事实和处置事实的析分 |
3.2 证明标准:二元证明标准 |
3.3 举证责任:公诉机关的完全责任 |
3.4 证明方法:以严格证明之下的鉴真方法为典范 |
第4章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审理内容 |
4.1 涉案财物处置原因行为 |
4.2 涉案财物的性质及认定 |
4.3 涉案财物的司法裁决 |
4.4 涉案财物的非裁决处置 |
第5章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审理程序 |
5.1 启动程序 |
5.2 审理程序 |
第6章 执行及相关程序 |
6.1 涉案财物裁决的执行 |
6.2 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持的课题、公开发表的论文 |
(7)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范围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婚姻关系范围的类型 |
(一)形式审查 |
(二)实质审查 |
(三)“交错”审查 |
二、现行土地房屋审查婚姻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三、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婚姻关系审查范围的理论根基 |
(一)土地房屋登记的性质 |
(二)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的权能 |
(三)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 |
(四)救济的渠道 |
四、土地房屋权属审查婚姻关系的地方经验 |
(一)江西南昌:房屋取得登记不审查婚姻关系 |
(二)福建龙岩:房屋转移、抵押取消婚姻关系审查 |
(三)浙江温州:不再审查婚姻关系 |
五、完善土地房屋登记中婚姻关系的审查 |
(一)审查理念:实质事项程序化 |
(二)审查范围:取消婚姻关系的审查 |
(三)审查标准:必要审慎义务 |
(8)关于《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设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
1. 异议登记。 |
2. 预告登记。 |
3. 地役权登记。 |
4.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二、《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促进作用 |
1. 明确划分了房地产的权利人。 |
2. 强化了权属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 |
3. 明确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 |
4. 利于建立登记信息的公开化。 |
三、《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考验 |
1. 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服务质量的考验。 |
2. 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考验。 |
3. 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新增房屋登记办理的考验。 |
4. 对房产和地产统一登记的考验。 |
四、如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1. 加强自身建设。 |
2. 加强部门沟通。 |
3. 加强审查力度。 |
4. 利用补救手段。 |
(9)土地登记规范化研究 ——以江苏省大丰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土地登记效力问题 |
1.2.2 关于土地登记公信力问题 |
1.2.3 关于土地登记机关 |
1.2.4 关于土地登记内容 |
1.2.5 关于土地登记程序完善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主要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4 交易成本理论 |
2.4.1 交易成本与科斯定理 |
2.4.2 交易成本与土地登记 |
2.5 物权变动理论 |
2.6 有效政府理论 |
2.6.1 有效政府的内涵及评价标准 |
2.6.2 有效政府与土地登记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登记现状及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 |
3.1 我国现行土地登记制度特点 |
3.2 我国土地登记的作用 |
3.3 我国土地登记的内容、程序和类型 |
3.3.1 土地登记的内容 |
3.3.2 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
3.3.3 土地登记的类型 |
3.4 我国土地登记现状及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 |
3.4.1 登记管理分散,登记机关不统一 |
3.4.2 各类登记业务办理随意性很大 |
3.4.3 土地登记中政府和市场职能界限模糊 |
3.4.4 未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登记 |
3.4.5 登记的程序、资料填写及档案管理不规范 |
第四章 土地登记规范化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缺乏统一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标准 |
4.2 土地登记管理不够规范 |
4.3 土地登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4.4 土地登记技术管理手段滞后 |
4.5 对土地登记新问题缺乏应对标准和创新研究 |
4.6 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不强 |
第五章 对策及建议 |
5.1 我国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标准 |
5.2 加强我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
5.2.1 登记制度方面 |
5.2.2 登记主体(人)方面 |
5.2.3 登记技术方面 |
5.2.4 管理方面 |
5.2.5 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应对方面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基于B/S的房地产局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管理信息系统的国内外研究发展状况 |
1.2.1 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现状 |
1.2.2 基于Web的房地产局业务管理系统 |
1.3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组织结构 |
1.5 本章小结 |
2 基于Web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基础 |
2.1 MIS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
2.2 MIS系统实现的步骤 |
2.2.1 MIS系统平台建立与人员培训 |
2.2.2 MIS数据库系统的建立与测试 |
2.2.3 结构化程序设计 |
2.2.4 系统调试与试运行 |
2.2.5 系统鉴定与系统文档整理 |
2.3 Web开发平台 |
2.3.1 B/S模式与C/S模式 |
2.3.2 Web开发工具-ASP.NET |
2.3.3 系统建模语言-UML |
2.3.4 .net框架类库 |
2.3.5 网络管理与维护 |
2.3.6 安全技术 |
2.4 Web数据库 |
2.4.1 Web数据库的基本原理 |
2.4.2 SQL Server关系型数据库 |
2.4.3 数据库访问组件--ADO.NET |
2.5 SQL查询语言 |
2.6 本章小结 |
3 系统需求分析 |
3.1 可行性分析 |
3.2 功能需求 |
3.3 性能需求 |
3.4 数据需求 |
3.5 本章小结 |
4 系统方案设计 |
4.1 结构设计 |
4.2 功能设计和模块划分 |
4.2.1 功能设计 |
4.2.2 数据流图 |
4.2.3 系统的模块划分及各模块的作用 |
4.3 处理流程 |
4.4 数据库设计 |
4.4.1 数据库设计原则 |
4.4.2 数据库模型设计 |
4.4.3 数据库模型设计的E-R图 |
4.4.4 数据库表设计 |
4.5 本章小结 |
5 系统的开发与实现 |
5.1 系统实现的软硬件环境 |
5.1.1 硬件环境 |
5.1.2 软件环境 |
5.2 系统的丛本功能实现 |
5.3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主要工作总结 |
6.1.1 系统实现的功能 |
6.1.2 系统的特点 |
6.2 未来工作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小议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动产网签和预告登记制度融合研究[D]. 闫晓丹. 河南大学, 2020(02)
- [2]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权研究[D]. 戴伟斌.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春华. 东南大学, 2018(05)
- [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D]. 张华. 烟台大学, 2018(12)
- [5]借名购房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刘婷婷. 河北经贸大学, 2017(02)
- [6]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D]. 邹啸弘. 湘潭大学, 2016(06)
- [7]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范围探析[J]. 郜飞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 [8]关于《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影响分析[J]. 黄学荣.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6)
- [9]土地登记规范化研究 ——以江苏省大丰市为例[D]. 徐慧. 南京农业大学, 2012(01)
- [10]基于B/S的房地产局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陈素兰. 西安工业大学,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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