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视野中的政府规制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梅士伟[1](2020)在《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高等教育通过人力资本增值而为现代社会提供强大的发展内驱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历经建国以来7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革新,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教系统。然而,由于高等学校(本论文研究对象限定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外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参与机制不规范、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主体道德行为失范、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败易发频发,关键领域问题凸显,大案要案警钟不断,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制约大学的教育教学、学术创造、服务社会、文化赓续使命,消解其学术本质和公益属性,弱化其道德标高和社会公信力,迟滞“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建设步伐。高校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折射出现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已无法满足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因而,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连带,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价值依归,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结构转向。我国现行高校腐败治理主要基于政府作为高校举办者的地位,通过执政党和政府及作为其政治属性延伸的高校党委行使腐败治理权力,对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者实施控制、监督、惩治,保证高校权力结构的合理化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治理目标。而从高等教育发展来看,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多元利益相关者愈来愈迫切地要求与政府主体共同参与高校腐败治理。在治理理论的引导下,处理多元利益主体对高校的利益诉求,进一步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成为高校反腐倡廉的“新边疆”。因而,本文基于治理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以高校腐败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围绕“高校腐败的表现样态与成因机理”“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容结构与绩效评价”“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生问题与优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首先,对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进行理论阐释,揭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动力系统、控权逻辑、规则供给、行动框架”的统一,进而厘清各要素的实质内涵。通过治理系统的外部情境和内部环境解构治理动力,通过权力监督、制约与惩治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控权逻辑,通过规则体系与规则生成阐释规则供给,通过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与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梳理行动框架,从学理层面理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涵。随后,对高校腐败治理的演进历程进行考察。按照时间序列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高校反腐败工作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并梳理出每个阶段治理机制的主要特征。(1)1949-1978年,以思想改造为核心,以运动式批判为主导;(2)1978-1989年,以纠正行风为特征,以整风式拒腐为主导;(3)1989-2002年,以遏制寻租为基础,以专项式打击为主导;(4)2002-2012年,以体系建设为中心,以系统化惩防为主导;(5)2012至今,以顶层设计为重点,以制度化治本为主导。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动力系统---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行动框架---从运动式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再次,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扎根理论,高度关注高校教职员工对高校腐败治理的心理感知,通过半结构化访谈与三级编码方法梳理出目前高校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两种具体机制: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并分别探讨两类机制的具体构成,包括科层治理机制所涵盖的控制、监督、惩治、制度建设、问责,以及网络治理机制所涵盖的信任、合作、制约、技术创新、文化惯例等要素的确切内涵,从而系统构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复次,鉴于高校腐败治理的实践性,运用量化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中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对治理绩效的影响。遵循“网络治理机制---科层治理机制---腐败治理绩效”的主体关系,经由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应然样态,即高校腐败治理的完整运行体系应当是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的整合体。最后,结合高校腐败治理机制过程的演进分析,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面临的运行困境,一是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二是机制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弱化,三是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割裂。据此,从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整合与互动的角度,提出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建议。一是重塑行动者的主体性,二是提升治理动力的集成性,三是强化治理过程的协同性,四是重点强化问责、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研究中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问题,在目前来看只是一个开始。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框架,来探讨和设计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体系,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一是立足治理理论视角来探讨中国高校腐败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是基于扎根理论方法,从高校腐败研究的制度、体制层面深入到高校腐败治理的具体机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三是统合质性与量化研究方法,剖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与绩效水平,提出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马良全[2](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郭超[3](2019)在《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省电力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人类进入电气时代以来,电力工业为全球的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基础支持,电力工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保证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就要从电力监管着手,健全的电力监管体系对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2015年我国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深入,电力工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输配电价改革、大用户双边交易、省级电力市场试点持续进行。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电力监管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电力监管还有许多如监管不到位、法律不完善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新一轮电改背景下,研究电力监管问题,对推动电力改革的深入、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创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在介绍电力监管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电力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合作治理、整体性治理、市场失灵和自然垄断等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对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电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电力监管存在着监管机构无独立性,电力监管职能分散,电力系统存在腐败,电力市场化程度低等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论文最后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电力监管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广东电力监管的政策建议,包括维护电力监管的独立性,理清电力监管的权责范围,提高电力监管管控力度,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强化电力监管制度化建设等。
张丹凝[4](2019)在《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立教育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学习需要和人才培养需求,在此基础上,近年来民办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它作为为高等教育的有效补充,为大众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教育产品,缓解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因此,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当今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因为发展时间较短,民办高校仍存在教学经验不足、生源素质参差不齐、学院院系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师队伍变动大、学校资金来源单一等诸多问题,这些民办高校发展中的问题,影响到了民办高校自身的有效运营,需要政府强化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加以解决。合肥市民办教育虽然发展速度较快,教学质量显着提高,教学环境不断完善,合肥市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也在政府的支持下顺利建会,但在这一系列成绩背后民办高校发展中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进一步完善对民办高校的政府监管,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监督和引导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参阅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借鉴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调查合肥市政府监管民办高校的现状,以合肥市民办高校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对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政策背景的深入了解,在对合肥市高校教育市场加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政府服务定位、引导治理、政策支持、规制监管等方面对民办高校的政府监管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探寻合肥市监管当地民办高校的措施是否完善、政策执行是否到位,监管结果是否符合预期,并结合国内外不同城市的政府教育部门在民办高校或私立高校中的相关教育监管经验,找出当前合肥市政府在民办高校监管上的不足。在公共管理学科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新公共服务、教育公平、公共治理和激励规制等理论,研究并分析了合肥市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监管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加强政策执行力度,注重监管人员培养,提供充足的监管资金和增加社会性监管方式等四个方面,对合肥市政府如何更好地推动民办高校发展,完善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张俊[5](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指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吕朝辉[6](2015)在《当代中国陆地边疆治理模式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当代中国陆地边疆①的历史负荷、现实问题和政治环境体现出深层、复杂、特殊的特征。本文从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既注重对当前陆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又注意对“碎片化”的陆疆治理现有成果展开“化零为整”的系统性研究,既强调把研究重心确定于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启动以来的当代陆疆治理,又注重从过往陆疆治理的“浩瀚汪洋”中挖掘智慧和汲取教训,既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又落脚于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这个具体研究点上。因此,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均十分突出。本文立足于陆疆特殊的政治与社会生态,以现代公共治理为指导,综合运用古典管理、行为科学、文化软治理、公共治理等相关理论,初步总结和探索出规制型、情感型、文化型、合作型等四种陆疆治理方式,四种方式的有机统一即构成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全部内涵。全文在参考边疆治理相关文献和进行一定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主要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按照“为什么要创新?”和“怎么样创新?”的研究思路,分成两部分回答了“当代中国陆疆治理创新研究”这个中心主题。全文共分八章,前四章陆续从基本理论阐述、历史渊源追溯、特殊问题归纳和政治环境分析等四个方面,回答了“为什么要创新?”;后四章通过四种陆疆治理方式的创新构建,回答了“怎么样创新?”,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结构。导论部分主要对本课题研究做出一些前置性说明。该部分首先交代了本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接着做了相关的研究综述,最后介绍了本课题的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首先对边疆与陆地边疆、治理与陆疆治理、治理模式与陆疆治理模式等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三组核心概念进行辨析和界定,接着重点考察了当前陆疆的基本概况,然后对当代中国陆疆治理内涵、目标和任务,以及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概述。第二章运用历史追溯的方法,回顾并全面分析了1840年以前古代中国、1840—1949年近代中国、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1957年—1977年政治动荡期、1978年—1991年改革开放初期等各个不同时期我国陆疆治理模式的具体特征及其成败得失。第三章从历史回归到现实,首先从历史、现实、主观和客观等方面深入全面地分析了当前陆疆特殊性问题的形成原因,然后从陆疆发展问题、安全问题、民族与宗教问题、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问题等当前陆疆地区面临的四大类最为基本的特殊性问题予以具体阐述;第四章则从陆疆内部特殊问题的创新动因,过渡到了陆疆内外部的政治环境挑战。该章首先总结了当代中国陆疆在国家政治地理空间单元中的特殊地位及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陆疆面临的复杂国际政治安全环境,最后考察了全球化和市场化浪潮对陆疆社会内部造成的巨大张力。第五章至第七章主要从推进陆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层面,具体从理论依据、基本内涵、主要特征、现实动力、运用维度、适用范畴、基本要求等方面,对规制型、情感型、文化型等三种陆疆治理方式分别予以创新构建。此外,第五章还探讨了理性规制和非理性规制的标准区分问题,考察了理性的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构建路径;第七章还考察了中央、地方、社会、民众在陆疆文化性治理过程中的任务分解问题。第八章主要从推进陆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层面,提出了中央政府、发达地区、陆疆地方政府、陆疆社会和各族群众在陆疆合作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功能与责任,考察了政府与政府的协同、政府与社会的共治、政府与市场的互补、政府与公众的互信等四种陆疆合作治理形态,并从基本理论、现实动力、主要特征、现实动力、基本要求等方面对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进行创新构建。结论部分重点分析了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着力点——陆疆规制型、情感型、文化型、合作型四种治理方式的有机统一,尝试地回答了四种方式的划分标准、区别和联系、优缺点、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等理论问题。
徐勇[7](2013)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化问题研究 ——以兴化市为例》文中认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民营化改革成为西方国家治道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来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做法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推广,并迅速地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开来。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民营化改革一方面源自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影响,以及为解决因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等引致的医疗服务供需矛盾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源自于对全球医疗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模仿与学习。遗憾的是,我国医疗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够健全,政府主导市场化的能力还比较弱,公众对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化的支持与理解不够,进驻医疗行业的社会力量还比较弱小。所以,医疗服务的民营化改革在提升服务供给的效率与公平上并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巩固了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城区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强化了医疗行业的逐利行为。为此,社会各界对医疗服务民营化改革的批评与质疑之声也随之增多。学界对基本医疗服务是否已经民营化,是否需要民营化,医改不足是否是民营化所致等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为解决基本医疗服务的供需矛盾出台了新的医改政策,提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指导原则。自2009年以来,中央政府在“保基本”、“强基层”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医疗服务供给机制的建设却显得步履蹒跚,困难重重。尽管中央政府积极推动医疗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大力提倡并积极鼓励社会办医,但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确保中央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后基本医疗服务公益性的有效实现,毅然中止了公立医疗机构的民营化改革。基本医疗服务是否只能完全由政府供给才能保证服务的公益性,政府供给是否一定能保证服务的公益性,民营化期间医疗服务供给中的问题是否就是改革本身所致,改革中服务供给的效率与公平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鉴于实践中的两难困境、学界的争论、以及社会的质疑,我们有必要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民营化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和细致缜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医疗服务民营化过程中的成败得失,探究其中的原因,并对民营化在医疗服务供给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价。以此对学界颇有争议的观点进行验证,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服务供给路径做一些理论上的准备。论文将对医疗服务的民营化改革放入其依托的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环境中进行考察,从民营化改革中医疗机构的治理结构、政府与医疗机构的行为选择与民营化对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结果的影响三个维度展开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系统研究与实证研究等方法对医疗服务的民营化进行全面的考察与操作层面的微观分析。在实证研究中本文以兴化市作为研究个案,采取解剖个案的研究方式,充分运用访谈、参与式观察、问卷调查与文献资料的查阅等方法获取真实有效的资料,对民营化的结果与成因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研究。通过研究,本文得出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基本医疗服务的民营化改革既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外部制度环境影响的结果。在由上至下的制度诱致与压力之下,很多地方政府难以形成周密的改革方案,而一些设计合理的方案也很难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外部制度环境的要求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的脱节为后来的改革面临重重困难埋下了伏笔。第二,公立医疗机构的民营化改革没有取得预期成果。由于基本医疗服务带有极强的社会福利性,一些地方政府为消除人们对改革的顾虑,也为减少改革的风险采用多元渐进的改革路径,在保留公立医疗机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产权的部分私有化改革,并允许一定数量的民营医疗机构存在。尽管部分私有化的改革模式代表了政府改革的良好愿景——即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服务供给效率的提升,通过保留医疗机构所有权的公有性质以及相应的政府干预来维护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但从改革的实际效果看,改革并没有实现效率与公共责任的“优势叠加”。这些改制公立医疗机构既没有象完全私有化的医疗机构那样追求效率,又容易游离于公益目标之外。第三,组织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影响医疗机构行为选择的关键性因素,当两者实现平衡时,基本医疗服务才能实现效率与公共责任的双赢。民营化并不必然导致医疗机构公共责任的丧失与服务效率的提升。民营医院的效率的提升与社会责任的实现源自于其合理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与较为严厉的外部约束,而公立医疗机构的劣势在于其利益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之间的失衡。所以,在基本医疗服务的民营化改革中,产权性质只是改革的外在形式,和民营化改革相适应的组织治理结构的变革与相应的制度设计与产权性质的变更相比更为重要。第四,民营医院并不必然走高端化与个性化的发展之路,县域民营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是目前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供给的一个有益的补充。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培育民众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公民精神,打破公立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基本医疗服务有必要采取多元化的供给路径。关键的问题是不管是社会力量的进驻还是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都应该保持医疗机构利益激励机制与以公共责任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之间的平衡。总之,本文认为,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化改革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并不是改革本身所引致,而是改革不彻底的结果。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中,改革主体过分注重产权改革的形式,对医疗行业原有的制度安排过于依赖,忽视了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组织治理结构的变革与相应的制度建设,导致医疗机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之间的失衡,从而促成医疗机构消极行为的产生,影响了民营化改革的成效。与此同时,行政部门并没有就民营医院的出现而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业务指导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对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不甚清楚,所以,地方政府对民营医院的政策规定与违规行为的惩戒较为严厉。这种严格的事后约束与医疗市场的竞争压力形成了对民营医院营利性动机与行为的制约,对规范民营医院的业务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客观上促成了民营医院效率与社会责任的双赢。当然,这种由政府的偏见与防微杜渐的心理促成的重典式约束机制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事实上,政府部门并没有对该行业中存在的信息高度不对称现象进行深刻地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这些机制成果的取得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制度效率的损失为代价的,机制本身的交易成本较高。由此可见,基本医疗服务效率的提升与公共责任的实现与医疗机构产权的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的问题是要保持组织的利益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两者间的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对医疗机构的治理结构与配套制度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科学的设计。
姚中进[8](2013)在《公益性视阈下的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健康保障是公民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公立医院作为医疗卫生供给的主导,在维护公众健康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医疗卫生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公立医院与公众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公立医院应有的公益性在日益淡化,“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的第一章在分析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背景的基础上,提出的研究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适宜的治理模式来实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发展和完善来利益相关者理论,拓展了公立医院治理理论,并深化了共同治理理论;现实意义在于促进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回归,为公立医院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并拓展了共同治理理论的应用领域。对国内外医院治理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分析了研究的不足,已有研究主要是对公立医院的组织特殊性及公益性价值目标定位不够明确,没有采取系统的全面的方式来建立适宜的治理模式。本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提出了具体的研究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分析了研究的难点,提出了本研究的创新和研究方法。为方便研究的开展,对本研究涉及到的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公益性、治理模式、共同治理等关键概念进行了界定。任何研究都需要有理论基石,由于公立医院治理涉及到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众多方面和领域,为夯实本研究的基础,本文第二章从跨学科的角度研究公立医院的治理,分别以善治理论、博弈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地悲剧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等相关理论为基础,并将这些理论分析与公立医院的治理变革相结合,分析其对公立医院治理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利用公地悲剧理论分析公立医院治理问题及解决机制。这些理论为公立医院的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借鉴,带来公立医院治理的合理变革,成为构建公立医院共同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价值是其存在的根本,但其公益性价值目标偏离是现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从实证和理论的角度来分析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主要原因。多重实证研究是本研究的一个特色,客观的确定了目前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主要原因,为构建适宜的公立医院治理模式提供了现实依据。本文的第三章分析了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的必要性,采取德尔菲法建立了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三级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设计调查问卷,建立数据库,采用TOPSIS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调查的12家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进行客观评价,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指数较低。结合公益性评价指标,再从实证的角度设计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主要原因的调查问卷,分别从政府、市场和公立医院自身等三个方面来对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主要原因进行调查,通过SPSS17.0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对公益性淡化主要原因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验证调查研究的客观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从现实的角度分析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公立医院自身行为失范的具体原因,为构建公立医院共同治理提供了现实依据。在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等两个支撑点的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确立了公立医院治理模式构建的实践经验,亮点是对国内外医院治理模式进行了总结和分类。本文第四章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外医院治理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宿迁、神木和无锡等国内地区的医改典型实践进行了分析,综合国内医院治理和改革实践,本研究将其归纳为为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混合型等三种模式,基于的价值理念以提高效率为主,兼顾质量和公平,这也符合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主流。但是在国内改革实践中,本文认为公立医院的改革取得的成效主要集中于效率的提升,社会效益兼顾的不够,致使公益性弱化的局面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公立医院治理模式及机制没有结合公益性价值目标进行与时俱进的系统设计,在已有治理和改革的优劣势分析基础上得出治理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治理系统本身的复杂性、治理主体参与度不够以及治理主体之间的目标互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任何改革都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公立医院改革也不例外。本研究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博弈论,特色是从实证和理论的角度对公立医院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实现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利益整合需要。本文第五章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从实证的角度确立了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公立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患者、医药企业、医保机构、政府各部门、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其他所有制医院等,根据治理的需要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不同,再次从实证的角度调查分析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以此为依据分析了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博弈。目前公立医院既有的利益格局是医院、医生和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兼顾,社会效益无法凸显,这不利于公益性的实现。本研究认为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既存在目标的互逆性,但并不存在完全的排他性,各方也存在力量的愿景和合作博弈的基础。本文以此为基点,主张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的整合来协调和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到博弈均衡,进行利益整合,从而实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博弈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治理模式和机制,本研究首次从系统论的角度,将公益性、共同治理与公立医院治理变革相结合,各利益相关者以相对平等的地化共同参与公立医院的治理。本文第六章分析了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必要性,认为公立医院的共同治理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有利于社会责任和公益性的实现,有利于内外部权力的制衡和协调,有利于内外部关系的稳定和长远绩效的提高。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构建原则包括公平与效率兼顾,利益兼顾与公益性主导,内外部治理相结合,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散对称分布。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组成要素包括治理的主体、客体和环境等要索。在共同治理模式下,根据治理的功能和契约关系将其分为内部参与型治理、交易契约型治理和公共契约型治理,分别阐述了每种治理的模式、主体和机制,并分析了公立医院共同治理中各子系统之间的互动机制,形成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内外治理系统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治理的力量。公立医院的内外部治理是互动治理的过程,利益相关者可同时参与不同的治理机制并同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公立医院共同治理模式有效性的发挥依赖于具体的实现路径,将实现路径与公益性价值目标紧密结合,分析了目前实现路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其中的创新就是从重构政府规制体系、建立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和建立公益性评价机制来改善治理的有效性。本文第七章在公益性价值目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公立医院共同治理公益性价值的实现路径,但其中内部参与型治理的实现路径主要是从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灵活的用人管理机制和制定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措施;交易契约型治理实现路径主要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新的医疗保障模式和改革医药生产流通体制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措施;公共契约型治理实现路径主要是从重构政府规制体系、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健全改革决策机制、建立公益性评价机制以及强化伦理道德机制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措施;对公立医院共同治理公益性价值实现路径的整合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要从制度层面主导各个治理环节的协调工作,整合共同治理的实现路径,从而保证共同治理模式下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实现。本文第八章对公立医院共同治理进行了总结,提出了研究的结论,并对未来的研究进行了展望,进一步拓展了可能的研究空间。
倪小明[9](2012)在《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以南宁市L区农村水利设施为例》文中提出新时期新形势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如火如荼,有效治理农村公共事物已成为我国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当前“三农”的转型与发展要求农村公共物品或服务供给不断完善,同时农村公共物品是否能有效供给又极大地影响着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保证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与否,应认清和研究其与政府行为的密切关系,才有利于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本文在公共选择理论的视域下,以政府行为为切入点,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理论研究与调查研究法、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法,对政府行为、农村公共物品等相关概念及政府行为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关系作出了定性描述,以及对收集到的实证数据的定量分析,进而分析了政府行为是影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因素,在充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从决策、供给、融资、规制等政府行为的方面提出了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行为的策略建议。并由此得出相关结论: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是十分必要的且角色职能必须合理定位;政府行为是影响南宁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因素,规范政府行为是保证其有效供给的必要条件;加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自身行为的变革比实行多元治理更具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
周游[10](2011)在《担保行政:公用事业公法治理模式探析》文中提出公用事业的公法治理所要研究的对象是政府公权力部门(规制机构)、市场运营商(直接给付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它是一种公权与私权在不同层面、不同场域中的多元合作和制约关系。与传统公法强调的公私二元对立关系相比,二者所面临的公权力治理危机的程度、所依赖的国家模型、所运用的治理模式均有重大的区分。传统公私二元对立关系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依赖“自由法治国家”模型,运用干预行政的模式对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治理,它关注的是:公权力要消极运行,不可过分干涉私权利的天然空间,并且随时保持公私之间的对峙关系,严格区别公私之间的界限。然而随着经济衰退、公民权觉醒、生存需求的大幅提升等现实的涌现,尤其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福利制度的不断涌现,使得公法学研究所依赖的国家模型开始转型,从“自由法治国家”迈向“社会法治国家”。“社会法治国家”模型的肇始是出于国家对公民的“生存照顾”,即当公民的生存权利面临危险之际,国家不再作为消极的看客,而是运用公共财政努力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对私权利的生存进行及时、全面、完整的给付。然而,作为一种描述性概念,传统理论将公用事业,诸如铁路、供电、供水、市政公交等不同行业都纳入其范围,却模糊了给付行政应有的界限。这忽视了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公用事业的治理机制中,需要市场机制的运作,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对公民进行“生存照顾”的界限;第二,公用事业治理要解决的关系,远非简单通过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及时、全面、完整的单方面的给付关系,而是变成了公权力与市场给付主体的私权利、消费者的私权利之间的复杂三角关系,同时,传统的公私二元对立关系也正朝着公私多元合作关系迈进;第三,极权主义的专断危险,也始终伴随着给付行政的兴起与泛化使用的过程中。在“社会法治国家”模型中,为处理更加复杂的多元公私合作关系,应当存在两种不同的公法治理模式:其一是给付行政模式,基于“生存照顾”的国家义务建构社会保障体系;其二是担保行政模式,基于市场自由原则建构审慎的规制体系,让政府成为具备高度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的规制者与担保者——规制者的角色强调市场面向,以发生在政府公权力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规制措施为核心;担保者强调消费者面向,以政府公权力部门对普通消费者承担的担保责任为核心。这两种模式应当并行不悖,且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尤其在有着高度集权体制的我国,在公用事业领域向来政企难以分离,如果不承认这两种模式划分的合理性,那么一味的强调基于“生存照顾”的给付行政模式同样适用于公用事业领域,势必造成公权力的过分专制,形成公用事业领域市场化的强大阻碍,最终导致公用事业领域盛行的公权力无德与腐败问题无法根治。担保行政模式的提出并非空中楼阁,它是在充分追溯给付行政模式的理论来源之后,指出“生存照顾”的限定对于给付行政模式的运行至关重要,而在超越了“生存照顾”的公用事业领域无限泛化给付行政模式的使用,无疑是对给付行政的一种误读。担保行政模式的治理之路也绝非缘木求鱼,特别在我国现实的语境下,当公用事业领域的行政垄断愈加严重的时候,更加需要公权力的治理模式进行转变。公用事业的担保行政模式至少具备以下几点特征:第一,国家角色有了一定的变化,原则上不再亲自生产与执行公用事业给付,从大包大揽的直接给付者,转而成为尊重市场的规制者与担保者;第二,充分发挥市场对公用事业治理的作用,积极寻求公私合作治理,减少私权利进入公权力治理体系的壁垒,重视社会自我规制体系的建构与培育;第三,强调公众参与机制产生的利益代表,以弥补传统行政诉讼机制在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保障方面的不足;第四,以行政契约为关键手段来成为担保者,尤其是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契约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第五,从直接给付者变成担保者,并非意味着公用事业领域完全的“去任务化”或者“私有化”,而是强调减少私人资金进入公用事业投资渠道的壁垒,以及公权力在公用事业领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六,从直接给付者变成担保者,并不意味着国家责任在公用事业领域的逃遁,恰恰相反,通过成熟的规制体系与公众参与机制,在尊重市场机制的逻辑前提下,国家担保责任会变得更加清晰,其中包括两个层面:对于市场而言,负有担保公平竞争的责任、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责任、临时接管责任等;对于消费者而言,负有的担保信息发布的责任、担保持续与普遍服务的责任、担保合理定价与收费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等。
二、治理视野中的政府规制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治理视野中的政府规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趋势的行动连带 |
(二)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价值依归 |
(三)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结构转向 |
二、研究价值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贡献 |
三、研究述评 |
(一)国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逻辑演进 |
(二)国外高等教育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总体图示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思路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校腐败 |
(二)治理机制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机制设计理论 |
第二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机理剖析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动力系统 |
(一)系统情境的宏观驱动 |
(二)治理网络的开放赋能 |
(三)主体价值的内生激发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控权逻辑 |
(一)高校权力监督的有效性 |
(二)高校权力制约的正当性 |
(三)高校权力惩治的现实性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规则供给 |
(一)生成路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统一 |
(二)规则执行:强制、激励与认同接续 |
四、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行动框架 |
(一)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 |
(二)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 |
(三)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 |
第三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历程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8年:动员群众,思想改造,运动式批判 |
(二)1978-1989年:清理整顿,纠正行风,整风式拒腐 |
(三)1989-2002年:破除垄断,遏制寻租,专项式打击 |
(四)2002-2012年:体系建设,点面结合,系统化惩防 |
(五)2012年至今:顶层设计,聚焦监督,制度化治本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 |
(一)动力转换: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 |
(二)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 |
(三)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 |
(四)行动框架:从运动式为主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经验回视 |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范机制运行的方向性 |
(二)坚持专业化反腐,发挥纪检监察机构职能 |
(三)坚持系统化反腐,形成整体性治理格局 |
(四)坚持以责任制为核心,推动渐进式治理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探析 |
一、研究设计及实施 |
(一)扎根理论编码方法 |
(二)理论性取样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三级编码 |
(一)开放性编码 |
(二)主轴性编码 |
(三)选择性编码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深层意涵 |
(一)科层治理机制 |
(二)网络治理机制 |
第五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对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预测问卷设计 |
(三)正式问卷与实证分析 |
(四)验证性因子分析 |
二、理论模型拟合及路径分析 |
(一)结构方程的拟合 |
(二)直接作用下的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三)直接作用下的科层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四)中介作用下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探究 |
三、结果与讨论 |
(一)研究假设结果汇总 |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
第六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一、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 |
(一)“组织-环境”框架下的“脱耦” |
(二)多层次目标体系的功能冲突 |
二、治理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割裂 |
(一)规制缓和与政府监督博弈失衡 |
(二)低组织化造成社会监督行动局限 |
(三)身份困境导致纪检监督的结构性悖论 |
(四)校内民主监督的“空心化”矛盾 |
三、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弱化 |
(一)治理的公共性欠缺 |
(二)多重关系诱发治理的内卷化 |
(三)路径依赖导致治理工具单一 |
第七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优化方略 |
一、行动者主体性的生态化建构 |
(一)以角色转换优化党委政府控制职能 |
(二)以激励相容强化主体责任 |
(三)以嵌入化激发纪检监督的“结构洞”优势 |
(四)完善基于“日常生活”的实体性师生监督 |
(五)以自主性保障社会主体的参与性 |
二、治理动力集成性的多元化整合 |
(一)权力驱动与权利驱动的互动 |
(二)外部驱动与内部驱动的重构 |
(三)以权威驱动调适利益驱动 |
三、治理过程协同性的动态化平衡 |
(一)高校腐败治理与政府腐败治理的目标协同 |
(二)透明度与回应性的认知协同 |
四、关键影响路径的功能性再造 |
(一)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问责机制 |
(二)从数据民主向技术治理进阶 |
(三)一体性推进制度化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3)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省电力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电力工业 |
2.1.2 电力监管 |
2.1.2.1 电力监管的概念 |
2.1.2.2 电力监管的发展 |
2.1.2.3 电力监管的原因 |
2.2 理论基础 |
2.2.1 合作治理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2.2.4 自然垄断理论 |
第三章 广东省电力监管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广东省电力监管的现状分析 |
3.1.1 广东省电力工业现状 |
3.1.2 广东省电力改革现状 |
3.1.3 广东省电力监管演变 |
3.1.4 广东省电力监管机构 |
3.1.5 广东省电力监管内容 |
3.1.6 新一轮电改提出新要求 |
3.2 广东省电力监管存在问题 |
3.2.1 问卷调研分析 |
3.2.1.1 调研对象和调研方式 |
3.2.1.2 对电力人员调研分析 |
3.2.1.3 对其他人员调研分析 |
3.2.1.4 调研对象的比较分析 |
3.2.2 电力监管存在问题 |
3.2.2.1 监管机构无独立性 |
3.2.2.2 电力监管职能分散 |
3.2.2.3 电力系统存在腐败 |
3.2.2.4 电力市场化程度低 |
3.3 广东省电力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电力监管理念不强 |
3.3.2 电力监管法律滞后 |
3.3.3 监管体制机制不顺 |
3.3.4 电力工业长期垄断 |
第四章 国外电力监管经验借鉴 |
4.1 美国电力监管经验 |
4.1.1 美国电力工业概况 |
4.1.2 美国电力监管情况 |
4.2 英国电力监管经验 |
4.2.1 英国电力工业概况 |
4.2.2 英国电力监管情况 |
4.3 日本电力监管经验 |
4.3.1 日本电力工业概况 |
4.3.2 日本电力监管情况 |
4.4 国外可借鉴的经验 |
4.4.1 售电环节引入竞争 |
4.4.2 培育建立电力市场 |
4.4.3 先行立法后续改革 |
4.4.4 保持监管的独立性 |
第五章 提升广东省电力监管的思路与举措 |
5.1 维护电力监管的独立性 |
5.1.1 保持电力监管独立 |
5.1.2 完善电力监管程序 |
5.2 理清电力监管的权责范围 |
5.2.1 明确电力监管内容 |
5.2.2 明确电力监管职权 |
5.3 提高电力监管的管控力度 |
5.3.1 加强内外部的监督 |
5.3.2 强化依法依规监管 |
5.4 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 |
5.4.1 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 |
5.4.2 推进电力市场深度改革 |
5.5 强化电力监管制度化建设 |
5.5.1 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化建设 |
5.5.2 发挥社团协会的积极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调查问卷 |
致谢 |
附件 |
(4)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政府监管 |
2.1.2 民办高等教育 |
2.1.3 民办高校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教育公平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2.2.4 激励规制理论 |
3 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的现状分析 |
3.1 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所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合肥民办高校监管的现有问题 |
3.2.1 政策执行力有待加强 |
3.2.2 缺乏充足的政府教育监管人员 |
3.2.3 教育监管的财政拨款不足 |
3.2.4 监管手段单一与监管目标模糊 |
3.3 合肥民办高校政府监管问题的成因 |
3.3.1 政府监管意识亟待提升 |
3.3.2 监管人员选拔渠道窄 |
3.3.3 缺乏对教育监管资金的专门规划 |
3.3.4 对民办高校办学定位不明晰 |
4 国内外其它地区对民办教育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政府对私立教育监管的概况 |
4.1.1 美国洛杉机市:政府教育监管完善的法制环境 |
4.1.2 英国曼彻斯特市:政府的“教育行动区”计划 |
4.1.3 日本东京都:政府对私立大学的财政补贴 |
4.2 国内其它地区政府对民办教育监管概况 |
4.2.1 温州市: 政府打造“温州样本”式民办教育 |
4.2.2 沈阳市: 政府大力扶持民办高校办学 |
4.2.3 重庆市: 政府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监管政策 |
4.3 经验借鉴 |
4.3.1 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3.2 提高对民办高校的服务水平 |
4.3.3 充足的政府财政支持 |
4.3.4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监管 |
5 提高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能力的对策分析 |
5.1 加强教育监管政策执行 |
5.1.1 抓准监管执行目标 |
5.1.2 不断完善监管法规 |
5.1.3 严格执行监管政策 |
5.2 注重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培养 |
5.2.1 强化监管人员的服务意识 |
5.2.2 加强监管人员的工作培训 |
5.3 提供充足的监管资金 |
5.3.1 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待遇 |
5.3.2 增加对民办高校政府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 |
5.4 完善对民办高校的监管方式 |
5.4.1 设立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监管工作 |
5.4.2 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高校监管 |
5.4.3 关注社会舆论与吸取专家意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合肥市政府教育监管部门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当代中国陆地边疆治理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陆地边疆及其治理模式创新的理论概述 |
一、边疆与陆地边疆 |
1. 边疆内涵的发展与演变 |
2. 中国陆地边疆的历史沿革 |
3. 当代中国陆疆概况 |
二、治理与陆疆治理 |
1. 治理的内涵 |
2. 陆疆治理的内涵 |
3. 陆疆治理的目标 |
4. 陆疆治理的任务 |
三、治理模式与陆疆治理模式 |
1. 治理方式与治理模式 |
2. 陆疆治理模式的创新内涵 |
3. 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
4. 当代中国陆疆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分析 |
第二章 创新之源流:我国以往陆疆治理模式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古代王朝国家时期(1840年以前)的陆疆治理模式 |
1. “华夷有别”、“守中治边”的边疆治理观 |
2. 族际主义边疆治理思路的主导 |
3. “消极防御为主、积极经营为辅”的边疆治理模式 |
4. 历史经验借鉴 |
二、晚清至新中国成立以前(1840—1949年)的陆疆治理模式 |
1. 民族国家构建视域下的边疆治理观及其历史局限性 |
2. 区域主义边疆治理模式的尝试及其历史局限性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6年)的陆疆治理模式 |
1. 族际主义陆疆治理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
2. 陆疆软治理方式的确立及其历史功绩 |
四、1957年—1977年的陆疆治理模式 |
1. 陆疆治理模式创新从倒退走向停滞 |
2. 全能主义陆疆治理模式的主导及其经验教训 |
五、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1年)的陆疆治理模式 |
1. 陆疆软治理方式的重新回归及其面临的挑战 |
2. 陆疆治理模式创新在稳步中发展 |
第三章 创新之动因:当代中国陆疆的特殊性问题 |
一、当代中国陆疆特殊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1. 历史原因 |
2. 现实原因 |
3. 主观原因 |
4. 客观原因 |
二、陆疆发展问题 |
1. 陆疆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的艰巨性 |
2. 陆疆“五位一体”发展的边缘化特征 |
三、陆疆民族与宗教问题 |
1. 陆疆民族问题 |
2. 陆疆宗教问题 |
3. 陆疆民族与宗教问题的合二为一特性 |
四、陆疆安全问题 |
1. 陆地边界隐患问题 |
2. 陆疆非传统安全问题 |
五、陆疆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问题 |
1. 陆疆政治认同的危机问题 |
2. 陆疆文化认同的危机问题 |
第四章 创新之挑战:当代中国陆疆面临的特殊内外部政治环境 |
一、特殊的政治地理空间单位 |
1. 国家全面发展的拓展空间 |
2. 国际交流交往的重要通道 |
3. 国际地缘关系的战略重心 |
4. 国家安全防卫的缓冲地带 |
5. 国家利益链条的关键环节 |
6. 国家战略资源的储备区域 |
二、多维度的国内外政治诱因 |
1. 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 |
2. 邻国极不稳定的政治环境 |
3. 国内“三股势力”的政治破坏 |
三、陆疆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挑战 |
1. 陆疆基层政府能力建设面临的挑战 |
2. 陆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
四、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陆疆特殊政治环境 |
1. 陆疆利益分化现象的特殊性 |
2.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民族心理失衡 |
3. 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政治挑战 |
五、传统因素影响下的陆疆特殊政治环境 |
1. 厚重传统文化对法治文化认同的制约 |
2. 深厚民族情感对陆疆治理环境的影响 |
第五章 创新内涵之一: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 |
一、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基本理论解析 |
1. 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理论依据 |
2. 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基本含义 |
3. 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主要特征 |
4. 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价值取向 |
二、创新建构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现实动力 |
1. 陆疆地区法治传统的缺失 |
2. 陆疆地区普遍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失衡现象 |
3. 治理政府失位与市场失灵的内在需要 |
4. 陆疆地区面临的特殊社会矛盾 |
5. 陆疆地区面临的特殊安全环境 |
三、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运用维度 |
1. 法律规制的主导 |
2. 行政规制的补充 |
3. 组织纪律的辅助 |
4. 乡规民约的支持 |
四、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适用客体 |
1. 陆疆产业发展的规划问题 |
2. 陆疆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维护问题 |
3. 陆疆治理主体治理责任的规制问题 |
4. 公民义务担当与行为规范问题 |
五、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基本要求 |
1. 强调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 |
2. 强调政治权力与治理责任的匹配 |
3. 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
4. 强调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规制治理过程 |
六、理性规制是建构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必然选择 |
1. 理性规制是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题中之义 |
2. 陆疆地区非理性规制的具体体现及其规避 |
3. 理性的陆疆规制型治理方式的构建路径 |
第六章 创新内涵之二: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 |
一、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基本理论分析 |
1. 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理论依据 |
2. 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基本含义和逻辑过程 |
3. 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主要特征 |
4. 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价值取向 |
二、建构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现实动力 |
1. 陆疆各族群众需求规律的特殊性 |
2. 陆疆治理主体情感素养的欠缺性 |
3. 理性情感认同任务的艰巨性 |
4. 全民抵制西化分化的紧迫性 |
三、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运用维度 |
1. 资源的援助 |
2. 政策的照顾 |
3. 情感的关怀 |
4. 群众路线的践行 |
5. 公平正义的弘扬 |
6. 积极情感的培育 |
7. 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 |
8. 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落实 |
四、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适用客体 |
1. 陆疆各族群众重要需求的满足问题 |
2. 陆疆发展的外部助推问题 |
3. 陆疆社会软环境建设问题 |
4. 民族关系与宗教信仰问题 |
5. 情感认同的构筑问题 |
6.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 |
五、陆疆情感型治理方式的基本要求 |
1.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 |
2. 善于为陆疆各族群众谋划美好“中国梦” |
3. 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
4. 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 |
5. 必须扎实提升各族群众的幸福感 |
6.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
7. 构筑各族干部人才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
8. 要有一套科学完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
第七章 创新内涵之三: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 |
一、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基本理论分析 |
1. 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理论依据 |
2. 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基本含义 |
3. 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主要特征 |
4. 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价值取向 |
二、建构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现实动力 |
1. 陆疆厚重的传统文化负荷 |
2. 西方国家无休止的文化渗透 |
3. 特殊环境导致的文化认同危机 |
4. 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的道德文明危机 |
三、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运用维度 |
1. 中华文化的弘扬 |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 |
3. 多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
4. 健康民间习俗的软约束 |
5. 宗教信仰的积极正面引导 |
6. 文化产业的综合治理 |
四、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适用客体 |
1. 文化的发展与变迁问题 |
2. 政治文化认同的建设问题 |
3. 多样化文化的整合问题 |
4. 亚文化的健康发展问题 |
5. 陆疆社会活力的激发问题 |
五、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基本要求 |
1. 强调“多元一体”文化体系的认同 |
2. 强调陆疆传统文化的适应性变革 |
3. 强调与陆上邻国建立互谅互信的文化交流模式 |
4. 强调净化陆疆社会的文化环境 |
5. 强调文化软性同化力 |
六、陆疆文化型治理方式的任务分解 |
1. 中央政府:以中华文化建设筑牢国家认同的文化根基 |
2. 陆疆地方政府:以民族文化产业的繁荣提升文化软实力 |
3. 陆疆社会:多元途径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
4. 陆疆民众:在中华文化的统领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八章 创新内涵之四: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 |
一、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基本理论分析 |
1. 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理论依据 |
2. 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基本含义 |
3. 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主要特征 |
4. 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价值取向 |
二、建构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现实动力 |
1. 陆疆治理任务的极其艰巨 |
2. 陆疆治理体系现代化任重道远 |
3. “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主题呼唤 |
4. 解决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内在要求 |
5. 通往陆疆善治目标的必然选择 |
三、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几种主要形态 |
1. 政府与政府的协同 |
2. 政府与社会的共治 |
3. 政府与市场的互补 |
4. 政府与公众的互信 |
四、陆疆合作型治理方式的基本要求 |
1. 强调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原则 |
2. 强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陆疆合作治理体系 |
3. 强调陆疆社会资本的持续积累 |
4. 强调协同发展式的治理思路 |
5. 强调合作治理机制的科学化设计 |
五、陆疆合作型治理视野下的多元主体角色分析 |
1. 中央政府的合作治理角色 |
2. 东中部发达地区的合作治理角色 |
3. 陆疆地方政府的合作治理角色 |
4. 市场力量的合作治理角色 |
5. 民间组织的合作治理角色 |
6. 陆疆各族群众的合作治理角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化问题研究 ——以兴化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问题的提出 |
四、本文的假设 |
第三节 概念界定、分析框架及研究方法 |
一、概念界定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医疗服务民营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新自由主义经济思 |
一、坚持市场统治 |
二、主张有限的政府干预 |
三、确立个人责任 |
第二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
二、治理“政府失灵”的对策 |
第三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的内涵 |
二、新公共管理的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医疗服务民营化的现状及其争论 |
第一节 国外医疗服务民营化现状及其争论 |
一. 医疗服务民营化得现状 |
二、关于医疗服务民营化的争论 |
第二节 中国医疗服务民营化的现状及其争论 |
一、医疗服务民营化的缘起与契机 |
二、医疗服务民营化的发展现状 |
三、关于医疗服务民营化的争论 |
第三节 兴化市医疗服务民营化改革的现状 |
一、兴化市概况与个案选择的理由 |
二、兴化市医疗服务民营化改革的动因 |
三、兴化市医疗服务的民营化与逆向民营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医疗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医疗机构的治理结构 |
第一节 医疗机构治理结构改革的策略 |
一、公共组织治理结构变迁的缘由 |
二、我国医疗机构传统的管理模式与改革的推进和构想 |
第二节 医疗机构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践 |
一、我国医疗机构治理结构改革的实践类型 |
二、兴化市医疗机构治理结构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医疗服务民营化过程中医疗机构的行为选择 |
第一节 对医疗服务民营化改革的抵制与被动接受 |
第二节 增加组织业务收入 |
一、增加业务收入的客观原因 |
二、增加业务收入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
一、控制运行成本 |
二、优化分配和激励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医疗服务民营化过程中政府机构的行为选择 |
第一节 改革的艰难推进 |
一、改革方案的拟定 |
二、改革动员 |
三、招标方案的拟定与公示 |
四、竞标与签约 |
第二节 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制度规定 |
一、人事制度的规定 |
二、资产与财务制度的规定 |
第三节 对医疗服务市场的规制与管理 |
一、医疗服务市场的准入规制 |
二、医疗服务市场的价格规制 |
三、医疗服务市场的业务规制与管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医疗服务民营化之结果:服务效率的视角 |
第一节 医疗服务效率评价的指标 |
一、关于效率的评价 |
二、医疗服务民营化效率的评价指标 |
第二节 医疗服务的效率(一)——投入、产出与效果 |
一、医疗资源的投入 |
二、医疗机构的服务产出、效率与效果 |
第三节 医疗服务的效率(二)——供给中的交易成本 |
一、患者购买医疗服务的交易成本 |
二、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外包中的交易成本 |
三、医保基金购买医疗服务的交易成本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医疗服务民营化之结果:公共责任的视角 |
第一节 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共责任 |
一、公益性 |
二、公平性 |
三、回应性 |
第二节 民营化对医疗服务公共责任的影响 |
一、基本医疗服务公共责任的评价指标 |
二、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化中的公共责任 |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公益性视阈下的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图目录 |
表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的不足 |
1.4 研究的思路、结构框架及主要内容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结构框架 |
1.4.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难点、创新和方法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 |
1.5.3 研究的方法 |
1.6 研究概念的界定 |
1.6.1 公益性 |
1.6.2 公立医院 |
1.6.3 治理模式 |
1.6.4 共同治理 |
1.6.5 利益相关者 |
2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
2.1 善治理论 |
2.1.1 善治理论的发展 |
2.1.2 善治的构成要素 |
2.1.3 公立医院的善治 |
2.2 博弈理论 |
2.2.1 博弈理论的发展 |
2.2.2 博弈理论中的博弈分析 |
2.2.3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行为 |
2.3 公共产品理论 |
2.3.1 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 |
2.3.2 公共产品的属性 |
2.3.3 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性与供给 |
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4.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 |
2.4.2 利益相关者从影响、参与到共同治理 |
2.4.3 公立医院医院的利益相关者 |
2.5 公地悲剧理论 |
2.5.1 公地悲剧理论的产生 |
2.5.2 公地悲剧的治理 |
2.5.3 公立医院的公地分析 |
2.6 委托代理理论 |
2.6.1 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 |
2.6.2 代理问题的解决机制 |
2.6.3 公立医院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2.7 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7.1 新公共行政理论 |
2.7.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7.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7.4 公立医院治理的公共管理理论应用 |
3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及公益性淡化的主要原因 |
3.1 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评价 |
3.1.1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的必要性 |
3.1.2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对象的确定 |
3.1.3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主体的选择 |
3.1.4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3.1.5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的过程 |
3.1.6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结果的分析 |
3.2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主要原因调查分析 |
3.2.1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政府失灵原因调查分析 |
3.2.2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市场失灵原因调查分析 |
3.2.3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公立医院自身原因调查分析 |
3.2.4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主要原因的比较分析 |
3.3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理论与现实分析 |
3.3.1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政府失灵原因分析 |
3.3.2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市场失灵原因分析 |
3.3.3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公立医院自身行为失范原因分析 |
4 国内外医院治理及改革实践 |
4.1 国外医院的治理 |
4.1.1 美国医院的治理 |
4.1.2 英国医院的治理 |
4.1.3 德国医院的治理 |
4.2 国内公立医院治理改革实践 |
4.2.1 宿迁医改的实践 |
4.2.2 神木医改的实践 |
4.2.3 无锡医改的实践 |
4.3 国内外医院治理和医改实践的理论分析及启示 |
4.3.1 市场主导型治理 |
4.3.2 政府主导型治理 |
4.3.3 混合型治理 |
4.4 公立医院治理失效的原因分析 |
4.4.1 治理系统本身的复杂性 |
4.4.2 治理主体的参与度不够 |
4.4.3 治理主体之间的价值目标互逆 |
5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与利益整合机制 |
5.1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类 |
5.1.1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调查分析 |
5.1.2 公立医院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
5.1.3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
5.2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博弈分析 |
5.2.1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调查分析 |
5.2.2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分析 |
5.3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机理与主体 |
5.3.1 利益的属性 |
5.3.2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机理 |
5.3.3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目标 |
5.3.4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主体 |
5.4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和整合的路径 |
5.4.1 政府与市场的整合 |
5.4.2 市场与社会的共建 |
5.4.3 国家和社会的融合 |
6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构建 |
6.1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必要性 |
6.1.1 有利于代理成本的降低 |
6.1.2 有利于社会责任和公益性的实现 |
6.1.3 有利于内外部权力的制衡和协调 |
6.1.4 有利于内外部关系的稳定和长远绩效的提高 |
6.2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模式的构建原则 |
6.2.1 公平与效率兼顾 |
6.2.2 利益兼顾与公益性主导 |
6.2.3 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相结合 |
6.2.4 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散对称分布 |
6.3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组成要素 |
6.3.1 治理的主体 |
6.3.2 治理的客体 |
6.3.3 治理的环境 |
6.4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模式及机制 |
6.4.1 内部参与型治理 |
6.4.2 交易契约型治理 |
6.4.3 公共契约型治理 |
6.5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系统内的互动机制 |
7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公益性价值实现路径 |
7.1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公益性价值目标分析 |
7.1.1 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
7.1.2 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性 |
7.1.3 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效益性 |
7.2 内部参与型治理的实现路径 |
7.2.1 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
7.2.2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
7.2.3 建立灵活的用人管理机制 |
7.2.4 制定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 |
7.3 交易契约型治理的实现路径 |
7.3.1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7.3.2 建立新的医疗保障模式 |
7.3.3 改革医药生产流通体制 |
7.4 公共契约型治理的实现路径 |
7.4.1 重构政府规制体系 |
7.4.2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
7.4.3 建立信息强制披露机制 |
7.4.4 健全改革决策机制 |
7.4.5 建立公益性评价机制 |
7.4.6 强化伦理道德约束机制 |
7.5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公益性价值实现路径的整合 |
8 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结论 |
8.2 研究的展望 |
8.2.1 参与主体利益组织化研究 |
8.2.2 治理环境的影响机制研究 |
8.2.3 治理系统的协同反馈机制研究 |
8.2.4 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的实证研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
附录一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指标第一轮专家咨询问卷 |
附录二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指标第二轮专家咨询问卷 |
附录三 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调查问卷 |
附录四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政府失灵原因调查问卷 |
附录五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市场失灵原因调查问卷 |
附录六 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医院自身行为失范原因调查问卷 |
附录七 公立医院利益相关者调查问卷 |
附录八 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群体对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调查问卷 |
附录九 公立医院管理人员对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调查问卷 |
附录十 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对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调查问卷 |
附录十一 患者对公立医院对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调查问卷 |
附录十二 医药企业对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调查问卷 |
附录十三 医疗保险机构对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调查问卷 |
附录十四 其他所有制医院对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调查问卷 |
后记 |
(9)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以南宁市L区农村水利设施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的综述与简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的研究与述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框架、研究方法、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行为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物品的基本内涵、特征及主要分类 |
2.1.2 农村公共物品的内涵、主要特征及分类 |
2.1.3 本文中农村公共物品的研究范围 |
2.2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行为研究的理论工具选择 |
2.2.1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概述 |
2.2.2 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行为分析 |
2.2.2.1 政府决策行为 |
2.2.2.2 政府供给行为 |
2.2.2.3 政府融资行为 |
2.2.2.4 政府规制行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行为的矫正 |
2.2.3.1 公共选择理论下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必要性分析 |
2.2.3.2 公共选择理论下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角色与功能 |
2.2.3.3 公共选择理论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行为的矫正范式 |
第三章 南宁市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行为的实例分析 |
3.1 南宁市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要情况 |
3.1.1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类公共物品与服务 |
3.1.2 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类公共物品与服务 |
3.1.3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类公共物品与服务 |
3.1.4 农业科研及技术推广类公共物品与服务 |
3.2 南宁市L区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现状及问题 |
3.2.1 案例导入:南宁市L区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现状 |
3.2.2 案例分析:南宁市L区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存在的问题 |
3.2.2.1 基础设施老旧,抗御灾害能力弱 |
3.2.2.2 财政投入不足,建设管理脱节 |
3.2.2.3 价格制度制定难,水费征收障碍多 |
3.2.2.4 管理体制难理顺,管理责任落实难 |
3.2.2.5 “一事一议”制度实施障碍不少 |
3.3 南宁市L区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中的政府行为剖析 |
3.3.1 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中的政府决策行为亟待改进 |
3.3.1.1 政府决策行为的规则不合理 |
3.3.1.2 政府决策行为中特定的激励制度 |
3.3.2 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中的政府供给行为有待完善 |
3.3.2.1 越位:政府供给职能角色不清 |
3.3.2.2 错位:行政权力垄断生产供给 |
3.3.3 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中缺乏多元性的政府融资行为 |
3.3.3.1 现行体制下的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中政府单元融资方式 |
3.3.3.2 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模糊,缺乏多元融资行为制度环境 |
3.3.4 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中的政府规制行为需待规范 |
3.3.4.1 政府的自我规制需待规范 |
3.3.4.2 政府对其他行为主体的规制不到位 |
第四章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行为的优化建议 |
4.1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决策行为的变革完善 |
4.1.1 破解集权式的决策困境,提高公共决策的回应性 |
4.1.2 建立有效的政府决策行为激励制度 |
4.2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供给行为的改进探索 |
4.2.1 理顺政府职能角色,有效提高政府供给行为效能 |
4.2.2 合理界定产权与经营权,探索多元契约合作方式 |
4.3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融资行为的制度创新 |
4.3.1 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融资行为多元化治理 |
4.3.2 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制度法规建设 |
4.4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规制行为的规范健全 |
4.4.1 加强政府的自我规制,克服规制的随意性 |
4.4.2 完善政府对其他行为主体的规制,做到有效规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担保行政:公用事业公法治理模式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与本文研究的核心关怀 |
二、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三、研究视角与研究工具 |
四、本文的论题限定:公用事业领域的治理 |
五、研究综述与本文创新、不足 |
六、本文的架构安排 |
第一章 担保行政模式的逻辑前提——基于给付行政的兴起及修正 |
第一节 从自由法治国家迈向社会法治国家 |
一、自由法治国家的肇始 |
二、社会法治国家的成熟 |
第二节 给付行政概念的兴起 |
一、给付行政的理论概览 |
二、给付行政模式的核心:“生存照顾”义务 |
第三节 对“生存照顾”的检讨与对给付行政的修正 |
一、对“生存照顾”理论的检讨 |
二、对给付行政的修正 |
三、修正之后:担保行政模式的初步提出 |
第二章 担保行政模式的构造——概念、特征及功能 |
第一节 “担保”的词义厘定 |
一、民法中的担保 |
二、国际投资法中的政府保证 |
三、行政担保制度中的担保 |
四、“担保行政”中的担保 |
第二节 担保行政模式的法律特征 |
一、担保行政的形成背景 |
二、担保行政概念的内涵 |
三、辅助性原则:担保行政模式的支柱 |
四、担保行政的特征 |
第三节 担保行政模式的核心:国家责任及其类型 |
一、国家责任的语义辨析 |
二、国家责任的类型 |
第四节 担保行政模式的功能:破除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 |
一、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的形成 |
二、公用事业破除行政垄断的对策 |
三、行政垄断的破除对公用事业公法治理模式的启示 |
第三章 担保行政模式的实现路径——通过契约的自我规制与对契约的重新规制 |
第一节 担保行政模式的实现路径(一):通过契约的自我规制 |
一、担保行政模式下的自我规制体系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自我规制的典型契约形式 |
第二节 担保行政模式的实现路径(二):对契约的重新规制 |
一、事前的规制:与准入相关的竞争协商机制 |
二、事中的规制:特许经营契约的条款执行 |
三、事后的规制:效益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担保行政模式中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协调 |
第四章 担保行政模式与公众参与——基于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的保障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保障:担保行政模式的价值追求 |
一、作为人权的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 |
二、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在保障机制上面临的困境 |
三、解决困境的思路 |
第二节 公众参与机制是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保障的灵魂 |
一、利益代表模式及其改造 |
二、公众参与机制与行政过程的自我合法化 |
第三节 担保行政模式中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 |
一、市场准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
二、服务质量与安全规制中的公众参与 |
三、价格规制中的公众参与 |
四、绩效评估中的公众参与 |
五、临时接管中的公众参与 |
六、市场退出规制中的公众参与 |
第五章 担保行政模式的实证分析——以我国铁路公用事业改革为样本 |
第一节 我国铁路公用事业面临的主要危机及原因 |
一、现实危机之一:高票价下的亏损 |
二、现实危机之二:隐含的债务风险被低估 |
三、现实危机之三:全民“被高铁”的恶性社会效应 |
四、原因分析之一:政企不分的垄断经营使铁路行业缺乏竞争活力 |
五、原因分析之二:相对封闭的投资体制使铁路发展严重滞后 |
六、原因分析之三:非对称的规制组织架构致使铁路规制严重失效 |
第二节 担保行政模式的运用:铁路改革的现实路径 |
一、角色转换:作为担保者的铁道部 |
二、契约治理:铁路引入外部资本的融资体制改革 |
三、重新规制:以市场准入和价格规制为例 |
四、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保障:铁路消费者的选择权 |
五、公众参与:以价格听证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治理视野中的政府规制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D]. 梅士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2]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3]新一轮电改背景下广东省电力监管研究[D]. 郭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4]合肥市民办高校政府监管研究[D]. 张丹凝.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5]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6]当代中国陆地边疆治理模式创新研究[D]. 吕朝辉. 云南大学, 2015(09)
- [7]我国基本医疗服务民营化问题研究 ——以兴化市为例[D]. 徐勇. 南京大学, 2013(01)
- [8]公益性视阈下的公立医院共同治理研究[D]. 姚中进. 武汉大学, 2013(06)
- [9]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以南宁市L区农村水利设施为例[D]. 倪小明. 广西大学, 2012(03)
- [10]担保行政:公用事业公法治理模式探析[D]. 周游. 苏州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