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境的形式化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吴戈[1](2021)在《人工智能视域下语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56年达特茅斯召开的计算机科学会议标志着人工智能的诞生,在人工智能的前进道路上,始终伴随着争论和质疑。人工智能在学习和识别领域确实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同样也面对着棘手的难题,比如机器翻译的出现造成了的复杂性语义难以解决的问题。近些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大数据云计算的广泛应用,丰富了智能算法的可能性,人工智能的研究成为重头戏。语义问题是人工智能面对的困境之中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上个世纪自然语言处理领域遭遇的发展瓶颈表明,语义问题是限制人工智能施展拳脚的核心原因。智能机器不能实现语义内容,单纯的句法操作只是数据层面的解答,不涉及理解。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语义实现是技术领域必须要解决的困难,而语义问题也成为哲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本文试图在探寻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厘清语义问题的相关概念与内容,在发掘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研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梳理语义问题的产生逻辑并尝试给出解决方向。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的内容:首先绪论部分主要以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研究缘由为思路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内容;同时进一步梳理国内外针对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研究的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等内容。其次第二部分介绍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理论背景,按照智能观念的历史渊源、人工智能的研究进路以及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厘清三个方面对人工智能及语义问题进行理论背景的介绍。首先按照时间线索,分别从古希腊哲学、近代哲学以及现代计算机三个层面探讨智能观念的产生发展和实现。人工智能的研究进路部分主要以人工智能的三种研究纲领为线索,通过符号主义、联结主义,以及行为主义三种不同研究纲领的对照来发掘人工智能研究发展进路的内在逻辑。最后是论文的题眼部分,对人工智能的语义问题做出论述与厘清,分析语义问题的成因。之后是第三部分论述人工智能领域的语义探索。首先自然语言处理的发展为线索,介绍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随后梳理了机器翻译的出现和发展过程并探讨了机器翻译与语言游戏的关系。通过对自然语言处理发展过程的追溯和对机器翻译遭遇的困境讨论,厘清语言处理经历的两次转向:从自然语言处理到形式语言分析,再由形式语言分析到语义化实现。最后展现人工智能领域对语义问题的数据解答办法。第四部分对照第三部分,论述哲学界对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争论。首先从哲学对语义程序的批判开始,随后对机器翻译的相关问题进行哲学反思,机器翻译的出现以及瓶颈都对语义问题产生了较大影响。最后着重以塞尔的中文屋实验为背景,分析哲学界对于语义问题的争论。数据还是理解?这是人工智能领域和哲学界对于语义问题的最大分歧。受限于不同的学科背景和研究思路,语义问题的解决前景似乎并不明朗。第五部分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解决思路。这是本文针对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给出的解决方向,分别从技术实现、语言学和认识神经科学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自然语言处理的技术突破,普遍语义理论的构建以及系统智能观的确立,都给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方向。最后是结语部分。人工智能语义问题是人工智能发展道路上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哲学界和计算机界对于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不同看法源于不同学术传统造成的不同视角。我们需要哲学对智能问题和语义问题的高屋建瓴,同时也需要科学领域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脚踏实地。哲学对于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质疑或许在将来会被人工智能的技术进展所克服;同样哲学也许在未来对语义问题会有新的见解。无论如何语义问题既是人工智能实现突破的客观挑战也是语言哲学发展的不竭动力。
张晨曦[2](2021)在《罗斯悖论研究》文中指出道义逻辑在二十世纪前半叶处于探索和回应质疑的阶段。马利构建的“意愿”逻辑系统以失败告终,却在一定程度上为道义逻辑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空间。冯·莱特对约根森困境做出回答,使规范逻辑得以建立。罗斯悖论首次出现在罗斯用来质疑道义逻辑建立的可能性的论文中。那些依据道义逻辑中的某些定理,通过代入自然语言中的例子所形成的悖论被称为“罗斯悖论”。罗斯悖论的消解有三种代表性方案:罗斯的消解方案、辛迪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消解方案和冯·莱特的条件句逻辑消解方案。罗斯对逻辑值函数进行分析,指出逻辑值函数与自然语言在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缺陷,他认为缺陷的产生与语境和语用有关,人们可以忽略逻辑值函数对命令句分析所产生的反直观性。辛迪卡用博弈论语义学解释了罗斯悖论的产生原因,他认为罗斯悖论的产生根源在于对问题的许可,要区分人在现实和策略中选择的区别。基于条件句逻辑冯·莱特指出,Op→O(p(?)q)不是他建立的逻辑系统中的一个定理。他对应当和可能进行区分,指出自然语言在形式化的过程中“应当”、“或”和“和”与逻辑真值函数的差异较大,通过自然语言的解释让人在直观上接受罗斯悖论。罗斯悖论消解方案对道义逻辑和语义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道义逻辑方面:对逻辑规则的影响主要是析取与道义算子同时使用时,析取算子的逻辑效力会发生改变,组合性失效;对“应当”的理解不能按照模态逻辑中的“必须”去理解,应该对“应当”的语义有更加完善的认识,使其语义表达更全面。在语义学方面,博弈论语义学及语境的引入,有利于分析认知主体等主观因素对逻辑分析的影响,这些为求“真”提供了新视角,为悖论研究提供了新方向。
张玮琦[3](2021)在《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 ——兼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文中认为围绕身份犯共犯问题素来有纷繁的理论学说,不同法域内围绕身份犯共犯问题皆有着长期的讨论且至今并未得出真正意义上的共识。究其根本,身份犯共犯问题既涉及身份问题亦涉及共犯问题,且在犯罪论、刑罚论、前提性理念、外部因素等方面,不同论者在不同视域中所做出的判断皆融汇于身份犯共犯这一论域之中,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身份犯共犯问题集中地体现了刑法学中视域和论域混淆所带来的混乱。无论将重心置于身份犯理论还是共犯理论,都不能真正解决身份犯共犯问题的理论困境,因为实际上造成无法互相说服的窘境的并非仅仅是刑法学体系建构上的不同观点,更重要的是各种观点在前提性理念的把握、对外部因素的理解上具有分歧,而这些分歧在既有的理论言说中往往是被忽略或是一笔带过的。围绕身份犯共犯问题,更为有价值的探讨毋宁说是系统地对其所实际涉及的各个视域、论域予以展开,进行更为彻底的正本清源。事实与价值、存在论与规范论这样的对立始终对刑法学的理论构建有着重要影响,尤其在身份犯共犯问题中,共犯理论与身份犯理论中作为前提性理念的各种“立场”往往正是这些对立的具象化表现。应当以价值事实统合这种对立,而非将这种对立视为无法调和的“立场”问题。对于共犯处罚依据,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前提分歧表现为关于共犯独立性的争论,不同的前提预设了不同的提问方式。事实上,一方面狭义共犯自身具有值得刑法评价的行为无价值,另一方面将共同犯罪看成一个完整的规范性事实从而在此基础上对参与者予以评价亦有其必要性,两种路径分别把握到了不同的价值事实,而这种对立并非是刑法学中的“先天”构造,只不过是因为刑法将各种迥异的犯罪现象统合入“犯罪”这一概念之中,根据犯罪的类特征予以类型化地区分看待即可真正调和共犯处罚依据中的矛盾。与之类似,对于“身份”的理解路径,身份即可被理解为一种造成实际结果的原因,亦可理解成一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们并非“二律背反”式的冲突,而只是对不同侧面的价值事实的把握,应当回归到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层面上,就现实的、刑法对不同身份者在“行为”上的要求来考虑适用问题。刑法的目的理性来自于通过刑法所要实现的社会治理的需要,由此,对刑法外部因素的理解直接影响着身份犯共犯问题中一些处理方式“合理与否”的评价。在当下我国社会,并不适合以单一的理解路径来诠释刑法所身处并面对着的“共同体”,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等理解方式各自对应着社会的“一部分”。“法益”、“义务”、“秩序”这类概念,即便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明晰,也往往还是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不同语境中的这些概念所面对的是截然不同的问题意识。这意味着,即便准确无误地将域外理论中的这些概念的能指和所指予以本土化的挪用、化用,也还是未必能切中我国刑法的目的理性的要求。这意味着,身份犯共犯问题所涉的诸多罪名在不同法域内或许高度相似,但制度、共同体对于主体的期待现实地存在着不同,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刑法分则,类型化地区分出主要针对生活秩序的犯罪、主要针对社群与制度的犯罪、主要针对制度本身完善发展的犯罪,并各自适用不同的身份犯与共犯处理方式。犯罪论的实质化趋向意味着其不再能够仅从自身的定义体系中获取应然,在犯罪论层面的身份犯共犯理论建构上,应当充分结合刑法外部因素并破除“立场”的禁锢。在身份犯与共犯的规范本质方面,应以规范中的“谓语”为中心,以刑法条文“实际”给予社会的行为规范而非完全理念上的构想,来作为主体适用何种罪名的判断标准,亦即,当对于某一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不止一个能够周延地予以表述的行为规范时,适用与其身份相对应的那一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裁判规范。对于身份犯共同犯罪中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结合义务犯理论和事实支配理论,在“事物自身发展逻辑”与“制度性期待”的不同层面上进行判断,亦即,无身份者在一些罪名中亦可能因事实支配而构成正犯,有身份者视相应罪名的类型来看其身份是否承载了一定的制度性期待进而决定其是否必然构成正犯。至于无身份者能否构成身份犯的间接正犯等问题,本质上仍是相应罪名中身份的限定究竟是否可被理解为特殊义务以及其在社会、政治意义上就是是什么程度的特殊义务的问题,应当在分则上进行类型化处理。刑罚论所着眼的是行为人的需罚性,这意味着其重心在于做出某种行为的“行为人”而不是行为人做出了何种“行为”。在罪刑均衡的问题上,同样应秉持着实质化、类型化的思路,对触犯不同罪名者、同一罪名的不同身份者,基于相应罪名中行为人的需罚性来进行刑罚上的对比,亦即,罪刑均衡不应当在纯粹的客观“行为”上予以考量,而应当考察具体罪名之中行为人的现实的需罚性。在主犯与从犯的问题中,应当将正犯/共犯与主犯/从犯作双层次的处理,前者对应的是事实支配与义务违反,后者则对应的是作用大小,通常而言完成支配、违反义务的都是作用较大的,但这并非是绝对的必然关系,在主犯/从犯范畴仍要围绕“行为人”进行作用上的实质考量,同时,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参与者之间作用大小的比较所参照的基准亦应视刑法对于行为人的期望而有所不同。
白书宁[4](2020)在《德雷福斯论人工智能的哲学基础》文中研究表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自从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这个概念就映入人类的眼帘。人类对其哲学性和技术性的思考展示着不断追求进步的希望。对该领域的工作者来说,一些问题久久思索不能得到结果,比如认识的主体除了人类是否可以由数字计算机代替;计算机能否模拟大脑的工作;是否任何人类行为都可以形式化而且与计算机编程划上等号......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科学技术和哲学思想共同发展。休伯特·德雷福斯(Hubert Dreyfus)认为对以上问题讨论未果的原因是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存在着巨大鸿沟,人工智能在当前和未来都难以取得成功。对此德雷福斯认为:“如果我们抛弃生物学、心理学、认识论和本体论假设,那么迄今为止可用的经验数据将具有不同的意义......目前人工智能面临的困难表明,我们用一种‘信息处理’代替另一种‘信息处理’的能力有限。只有实验才能决定更新更快的机器、更好的编程语言和更智能的前沿启发式。如果没有这四个可以依赖的假设,当前的停滞应该可以成为悲观主义的理由。如果一直困扰AI所有领域的困难都被重新解释为失败,那么这些失败必须作为反对心理学、认识论和本体论假设的经验证据加以干涉。”①虽然德雷福斯对人工智能的观点未免悲观,但是他站在哲学的角度上对人工智能的局限性深刻的讨论和对乐观主义清醒的批判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主要对德雷福斯本体论假设和认识论假设这两个主要方面的批判进行解释,其中德雷福斯对于本体论假设的批判涉及到了生物学领域和心理学领域的问题,所以本文从本体论假设、生物学和心理学方面和认识论假设这四个方面来论述他对于传统人工智能的反驳。本篇文章的第一章节对人工智能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并且简述了德雷福斯从1965年至今对于人工智能的批判思想,激发德雷福斯对人工智能批判的渊源是他对人工智能理论和发展历史的研究。第二和第三章基本上都是对德雷福斯的哲学思想细节进行解释和论述。第二章节是对德雷福斯对于本体论假设的批判,阐释了身体在人类行为的重要作用、非确定性目标和需求对于人类行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以及人类的行为与固定规则无关等内容。并且这一章节将生物学方面和心理学方面的反驳论证也牵涉其中,德雷福斯反驳纽厄尔等人,他认为大脑具有物理属性,不能单纯通过其信息处理过程将其视为数字计算机;第三章节是对认识论假设的反驳,德雷福斯通过论证人类行为可以形式化和人类按照严格规则处理语义信息这两个假设的不合理性解释了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的区别并且德雷福斯论证了人类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差别具体体现在歧义容忍度、观察力和边缘意识上。通过这些论证和反驳,我们能更好的理解人工智能发展历史,其哲学基础的发展对当今的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起推动作用。
吴宝祥[5](2020)在《问句的逻辑语义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经典逻辑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命题,传统上,它主要与自然语言表达中的陈述句相对应。然而陈述句不是唯一的自然语言句式,现实生活中,问句也是人们普遍使用的句式之一。论文通过一些实例说明,问句不仅能影响语境的信息内容,而且,不同的问句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恒常的联系。这表明,如果我们能为问句提供一种语义解释,能在一致的框架下同时处理陈述句和问句,会大大增强逻辑的表达能力。基于此,本论文以问句的语义为主题,较为细致地分析了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的有过重要影响的问句语义理论,这很好地弥补了国内研究的不足。国内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此领域的研究几等于停步,而我们的研究很好地拉近了国内与国外的差距,使得我们对此主题的研究迈进了前沿领域。论文在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认为探究语义可以很好地解决两个疑难:一是它能统一陈述句与疑问句;二是它能很好地满足一些逻辑运算。尽管如此,我们在某些议题上与它有着不一样的观点,一是对语境更新的理解,二是对自然语言问句翻译成逻辑语言的处理。在整个写作过程中,论文被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部分,阐明了论文写作的背景,综述了本领域的相关研究文献,包括英文文献和中文文献,突出了论文研究的意义,最后勾勒了论文的整体框架。第二章讨论了一些基础概念,包括一些与问题相关的术语、问题的分类、问题与答案之间的联系,以及一些基础原则和限制。第三章涉及众多与问句相关的语义分析方法,时间跨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一直到近十年,包括答案集方法、划分语义、探究语义、结构化方法、指令认知方法、主题请求方法、探询问句模型和推理问句逻辑。第四章较为深入地讨论了探究语义。作为一种新的语义框架,它试图统一地形式化命题和问题,以及蕴涵关系、语境信息和语境更新等内容。第五章列举了很多语言实例,用以表明探究语义可以刻画自然语言中的问句。既有英文的例子,也有中文的例子,说明它具有跨语言性。章节最后也展示了为一阶语言提供探究语义解释的方法。第六章是论文结论部分,总结了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并进一步展望了未来的工作。
徐禄[6](2020)在《帕特里克·苏佩斯的科学哲学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帕特里克·苏佩斯是美国着名的逻辑学家、心理学家,二十世纪后半叶最有影响力的科学哲学家之一,他涉猎多个领域,如物理学、逻辑学、测量理论、概率论、语言学、心理学与神经科学、计算机教育技术等,并对一般性科学哲学问题作出探讨。本文依据内在逻辑对苏佩斯的科学哲学思想进行实证性考察和系统性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核心问题:科学理论观、测量理论的表征与不变性、概率形而上学以及脑实验与非经验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方法论层面对其研究的基础性路径做出探析,即形式化方法和经验性实践相结合。第一章为科学理论的逻辑重建——苏佩斯的科学理论观。基于对逻辑经验主义科学理论“语法观”的重新审视,苏佩斯将现代集合论运用于科学结构问题的探讨,提出了集合论公理化的研究进路,认为元理论分析的基本单元不是陈述而是模型,进而将科学理论视为模型的集合,通过对集合论谓词下定义的方法实现科学理论的公理化。这种通过严格定义各项函项和关系并用谓词表达出来的形式化方法,不仅为科学结构的表征和不变性研究提供正确的分析路径,同时还避免了其在形式计算上的语义学缺失,它使科学理论在一阶逻辑范围内得以明确阐述成为可能,真正反映出经验科学理论的复杂特性。第二章为测量理论的表征与不变性——苏佩斯的测量哲学。基于对经典测量理论两种研究进路,即注重经验数值的可表征性以及研究测量尺度类型及其转换的批判,苏佩斯将数值解释和经验解释予以整合,提出了表征性测量理论,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经验认识与数学表达的内在联结。他采用集合论公理化方法而非语言学进路,将测量定义为一种关系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对测量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表征问题”和“不变性问题”以及测量尺度的分类展开了研究。苏佩斯关于测量理论的研究完成了关系系统与数值系统之间的结合,既涉及到经验定性系统在数值表征所满足的条件,又涵盖了尺度类型和表征尺度变换等关系系统的数学性质,实现了经典测量理论的理论整合,促进了测量理论的发展。第三章为概率形而上学——苏佩斯的概率思想。基于新传统形而上学”的决定论、确定性、完整性以及科学知识统一性等信条的质疑和批判,苏佩斯建立了“概率形而上学”来处理认识论问题,所形成的广泛的概念框架得到科学和经验证据的支持。他分别从概率与随机性、概率与因果关系以及概率与不确定性三个方面展开论证了“世界本质是概率”的基本命题,并进一步对“统计决策理论”做出探讨。在指出贝叶斯理性理论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公理化问题、不精确测量问题以及概念框架扩展问题后,苏佩斯并进一步阐述了理性决策理论的经验性方法。第四章为脑实验与非经验性问题——苏佩斯的心灵(脑)哲学思想。以三个扩展性问题:脑认知活动的计算与表征、“先验知识”的心理机制以及基于理论选择的“习惯”问题为例,基于自然方式对非经验性问题的神经心理学基础展开研究。对于脑认知活动,苏佩斯采用现代成像技术进行了一系列的模拟实验,对刺激在大脑中的表征以及语言成分的不变性问题做出了探讨。针对“先验知识”心理学基础薄弱的问题,苏佩斯将其转换为经验性陈述的真值计算,再由真值计算转为概率估算,以对先验知识形成的心理机制问题给予回答。在“习惯”理论研究上,苏佩斯基于神经科学和认知科学的最新发展对其加以重解和新探,强调了习惯至于理性选择的基础性意义,即在习惯的限制下可最大化我们的理性选择。第五章为形式化方法与实验性实践——苏佩斯的方法论体系。基于一个全新的科学观和科学哲学观的语境中,对苏佩斯提出和使用的概念及其方法论相关性进行评估。苏佩斯的形式方法统一科学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使科学哲学更接近科学学科的严格标准,同时避免了新实证主义观点的僵化。对于实验性实践,苏佩斯强调了实验理论在科学中的显着作用,认为哲学家必须全面学习实验程序,才可将基础理论和相应的原始实验数据联系起来以构建正确的理论体系。结语部分对苏佩斯的科学哲学思想研究进行整体性的评价。苏佩斯始终以“经验”为中心、坚持实用主义、概率主义和反还原主义,这些不同要素完美地融入苏佩斯的科学哲学研究之中。作为一位真正的多元主义哲学家,苏佩斯为我们深入理解科学打开了新的理论视域,同时也为科学哲学的多元发展提供了方法论的启迪。
吴泽鹏[7](2020)在《语境论视域下的大数据分析方法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的科学研究方法,亟需要一个全面系统的哲学理论来作为支撑和保障,为此,我们需要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多个层面展开对大数据分析的哲学讨论。语境论思想是基于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科学世界观,目前它已经在诸多哲学与科学难题的求解过程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在语境论视域下对大数据分析方法进行研究,能够使我们更加透彻地把握大数据分析的认识机理、方法论特征及其意义,并帮助我们解决大数据分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遇到的理论难题。第一,在数据世界观中,数据成为了数据科学语境中事物的关键属性,将一切数据化成为了认识世界的有效方式。在这种本体论态度下,大数据分析的客体变成了数据实在,其实在性由客观世界的客观性和所在语境的规定性保证。第二,大数据分析的认知过程是语境化的,其认知特征来源于被归纳语境的特性:海量的数据具现了研究问题所在语境的同时,也将语境的整体性和动态性体现了出来,这使得我们可以在问题与问题的复杂关联中以一种动态性的视角认知客观世界;当前科学语境的理论体系和技术语境的实践操作分别为大数据分析提供了建构性和目标性的语境化认知特征;具有基础性的科学理性在大数据分析中被相对化和语境化,呈现出与境遇理性相统一的特征。第三,从大数据分析的知识生产来看,大数据分析的多元认知主体导致主体在研究语境中的作用发生了转变,这使得人的目的和实践贯穿于大数据分析知识生产的整体过程;由大数据分析所输出的知识虽然不具备解释和说明原因的能力,但在微观和“区域性”语境中仍然能够为我们掌握事物之间的多维度、多层面内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第四,展望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前景:据驱动型研究范式的优缺点并存,因此需要结合语境主义多元方法论,讨论在何种研究语境下数据范式能发挥其优势的使用规范;大数据分析的语境化认知特征为人工智能突破图灵机模式的局限,模拟人的非理性认知能力和主客交互的意向性能力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行路径;大数据分析方法对不同学科理论的适应能力和对各个学科之间研究方法的兼容能力,迎合了语境论消解学科之间的僵化壁垒,在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中建立统一性的方法论诉求。第五,回应大数据分析面临的应用困境,导致“全数据”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来源于不受限制的“全数据”概念,我们应当在语境的限定作用中重新理解和定义“全数据”,保留其理想性的同时接受“非全面”的现实;面对相关性的盲目崇拜问题,我们需要正视那些隐藏在相关性结果中超越当前人类科学语境解释范围的因果关系,对大数据的相关性结果保持一种实用和批判的态度。
姜海艳[8](2020)在《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与汉语形式动词》文中研究表明“形式动词”在语言中的存在具有跨越古今、横亘中西的共性。然而对形式动词研究,从国外的“从属动词”“空泛动词”“轻动词”等,到国内的“傀儡动词”“虚化动词”“形式动词”等,其语言学身份定位和功能定位却至今仍不明确。本文从事件语义范畴的视角出发,结合认知语言学相关观点,建立汉语“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并对该范畴从客观世界到认知世界,再到语言世界的层层实现的过程和机制做出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形式动词在语言里的本质地位,是作为高度抽象的动作义动词,完成对“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语言表征;与形式动词研究有关很多悬而未解的问题,都可以在抽象动作事件语义框架内得到系统性的解答。全文共有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确定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思路、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等,为后续研究做基础性准备。本文以阐释“人如何用语言表达抽象动作事件——以‘事件实体’为虚拟支配对象的事件”为目标,尝试采用从意义到形式的研究路线,由人类普遍具有的、有关动作事件的认知基础和语义构成出发,建构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明确其语言表征形式,并概括出抽象动作事件话语形式的生成机制。第二章是形式动词的研究综述。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以往研究,主要集中在形式动词的相关研究成果中。通过梳理相关研究成果,我们发现以往学界对形式动词的研究,由于多从结构主义、转换生成语法、韵律语法、语体语法等偏形式化的理论视角切入,因此在形式动词的意义、词类归属、形式动词的功能及双事件的句法整合等方面都遗留了很多问题,悬而未解。因此,对形式动词的研究需要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切入:以语义为根,从事件语义范畴的建构出发,穷尽式地搜索其可能的表达形式,讨论它们的认知机制、符号化机制、线性序列机制,进而探索抽象动作事件义的表达路径,从而为形式动词的意义、句法、语用相关现象和问题,找到一种合理性的解释。第三章,从事件语义视角出发,构建起汉语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包括范畴意义、构成要素、语义特征、分类及其形成的认知机制。我们将抽象动作范畴语义内涵表述为“主体对某事物施加或施行了某种行为”,对其事件要素进行了分类提取;概括了抽象动作事件的三个语义特征“及动性”“虚拟支配性”“双事件表达性”,这三个语义特征从内涵意义上决定了抽象动作事件动作义的高度“抽象性”;根据“对象”要素的有无,将抽象动作事件分为“抽象施加动作事件”和“抽象施行动作事件”;最后,区分了抽象动作事件和具体动作事件在对事件的表达上的三点的不同:“整事凸显性”“规划程序性”“对象的衔接性”,并进一步明确了二者形成的认知机制的差别。第四章,本章我们结合抽象动作范畴的语义特点及相关词典释义,确定了抽象动作事件的符号表征形式,其中抽象施加动作事件的表征形式有:加以、给以、予以、给予、进行、做/作(出)、给出、提出、发出,抽象施行动作事件的表征形式有:进行、做/作、搞、打;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抽象动作事件表征形式符号化的机制,包括公共语义因子提取、公共语义因子符号化可能的方式、公共语义因子符号化可能的原形式(具体的“做”义类和具体的“给”义类),而符号化的方式是形式扩展和语义增值。从而为下一步,语言表征形式的深入研究及汉语形式动词的性质、功能定位,类义与个性义,形式义与非形式义的深入探讨奠定理论基础。第五章,用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相关理论,对汉语形式动词的意义和用法进行了系统的解释。首先,在上一章表征形式符号化机制基础之上,建立了汉语抽象动词类,探讨了抽象动作词类建立的理据、方法、标准及结果,明确了形式动词在汉语动词系统里的地位:作为动作动词的下位类别“抽象动作词”,与“次抽象动作词”和“具体动作词”相对,其本质功能就是表征“抽象动作事件”;用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相关理论对以往形式动词研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解释,包括形式动词的系统价值,抽象义与具体意义,类义与个性意义的分合;用语素的区别性特征、语法化的保持原则、语义蕴含及潜在语义在组合中的激活等理论,对形式动词成员的抽象度、语体色彩、宾语的选择性等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解释。第六章,本章我们在事件核心要素数理排列的基础上,确定了抽象动作事件范畴可能的话语形式序列,以此为参照,结合语言经验,依托北大CCL语料库,对汉语中可能存在的抽象动作事件的语义配列及典型话语形式进行了详尽的描写分类,概括出包括主体先行序列、对象先行序列、动作先行序列和行为先行序列,4个大类的19种语义配列及29种典型的话语形式;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抽象动作事件话语形式的倾向性规律,即:跟事件语义铺陈顺序一致的话语形式,一般可以无标记序列化;跟事件语义铺陈顺序相反的话语形式,一般倾向于有标记表达。第七章,讨论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向话语层面映射的过程及机制。话语形式的形成包括要素的提取、要素的指称、要素的排列三部分,分别找出对应于三个过程的制约因素及相关规则。具体可表示如下:要素提取环节,制约因素主要有事件的概括层级、言前语境的给定;要素指称形式选择环节,制约因素主要有抽象动作事件语义内涵和语义可及性差异的影响;话语形式生成环节,影响因素主要有原型及物事件的规则主导、图形与背景交互的凸显和语篇衔接、连贯与对照;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正是在以上三次选择过程中相关制约因素和规则的限定下,经过言者的比较、筛选和统筹,最终实现为话语层面的线性表达。最后,是结语部分,我们梳理了全文的主要结论,反思了研究中的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的研究构想。
龚宇辉[9](2020)在《知识转型视角下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状况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与经济社会深度渗透,知识的形态、生产模式发生了深度转型,并以“知识生产模式2”“后学院科学”“三螺旋”“巴斯德象限”“学术资本主义”等不同理论形式出现。在以知识为核心的创新驱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高校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而高校教师便是科学知识创新的主力军。知识转型使得科研活动出现研究目标宏大、科研规模广、资金需求量大、多学科交叉性强等新的特点,这对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的过程、方式、成果认定与转化等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以上背景,本研究从知识转型的视角出发,对知识转型、高校教师科研合作分别进行了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并厘清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随着知识的转型,知识生产与创新的主要模式从单一的“学科语境”转向“应用语境”,作为知识生产与创新主力军的高校教师便逐渐从学科内“单兵作战”式研究走向多元主体的合作研究。随后立足于这一逻辑关系,提出了高校教师科研合作在此新背景下应有的五大特质:“跨学科协同”、基于“社会需求”的问题语境、“多元、异质”的合作主体、“社会责任”的合作价值导向、“多元主体价值”的合作成果质量控制标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一方面基于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工学、力学、管理学与教育学四个代表性学科内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的现实情况与个人主观意愿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基于文献计量的方式,以上述四个学科领域内代表性一级学科的合着学术论文为样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目前高校教师普遍认可科研合作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作用,并能主动参与其中,但实际上的合作状态却仍基本处于“学术语境”范式之下。进一步分析其成因,主要有三:不同学科之间“求真”的差异制约、学术研究“求稳”思维的影响、科研评价制度“求量”倾向的误导。针对以上情况,本研究认为应在教师的学科观念更新、合作研究环境的塑造、科研评价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如此才能行之有效地促进和顺应知识转型与创新驱动发展的高校教师科研合作,对知识生产与创新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助益。
张瑞[10](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二、语境的形式化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语境的形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人工智能视域下语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研究缘由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内容 |
1.2 人工智能的语义问题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人工智能及语义问题的理论背景 |
2.1 智能观念的产生发展与实现 |
2.1.1 古希腊观念缘起 |
2.1.2 近代哲学的思辨 |
2.1.3 现代计算机的实现 |
2.2 人工智能的研究进路及相关领域 |
2.2.1 人工智能的研究纲领 |
2.2.2 人工智能及其相关领域 |
2.3 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厘清 |
2.3.1 “语义”的辨析 |
2.3.2 语义问题的哲学成因 |
2.3.3 语义问题的技术困境 |
第3章 人工智能领域的语义探索 |
3.1 自然语言处理研究 |
3.1.1 自然语言处理的发展及应用 |
3.1.2 乔姆斯基转换生成语法 |
3.1.3 自然语言处理的局限性 |
3.2 机器翻译的出现和发展 |
3.2.1 机器翻译的出现 |
3.2.2 神经机器翻译 |
3.2.3 机器翻译与语言游戏 |
3.3 人工智能对语义问题的数据解答 |
第4章 语义问题的争论:数据还是理解? |
4.1 哲学对语义程序批判的开始 |
4.2 机器翻译的哲学困境 |
4.2.1 数据能否实现理解 |
4.2.2 现实世界语境的缺失 |
4.3 中文屋实验:哲学家的争论 |
4.3.1 “中文屋”思想实验 |
4.3.2 基于“中文屋实验”的思考 |
第5章 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解决思路 |
5.1 自然语言处理的突破 |
5.1.1 篇章语境理解 |
5.1.2 动态语义分析 |
5.1.3 综合语义知识库 |
5.2 普遍语义理论的构建 |
5.3 基于认知神经科学的系统智能观 |
5.3.1 思维的形式模拟 |
5.3.2 树立系统智能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罗斯悖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罗斯悖论的产生背景及逻辑分析 |
1.1 罗斯悖论的产生背景 |
1.1.1 “意愿”逻辑建立的失败 |
1.1.2 “约根森困境”的提出 |
1.1.3 对道义逻辑建立可能性的质疑 |
1.2 罗斯悖论的逻辑分析 |
1.2.1 罗斯悖论的语形分析 |
1.2.2 罗斯悖论的语义分析 |
第二章 罗斯悖论的消解方案 |
2.1 罗斯的消解方案 |
2.1.1 对命令句分化的批评 |
2.1.2 对逻辑值函数满足性和有效性的分析 |
2.1.3 依据实践推理的解释 |
2.2 博弈论语义学的消解方案 |
2.2.1 语义博弈的定义 |
2.2.2 博弈论语义学在自然语言中的应用 |
2.2.3 对罗斯悖论的分析 |
2.3 条件句逻辑的消解方案 |
2.3.1 条件句逻辑的建立 |
2.3.2 对罗斯悖论的解析 |
第三章 罗斯悖论消解方案的影响 |
3.1 对道义逻辑的影响 |
3.1.1 对道义逻辑系统基本规则的思考 |
3.1.2 对“应当”的用法分析 |
3.2 对语义学发展的影响 |
3.2.1 为“真”概念理解提供一种新视角 |
3.2.2 促进“语境”研究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 ——兼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文的问题意识 |
二、本文的研究方式 |
三、本文的结构 |
第一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相关理论概述 |
一、德日相关理论沿革及其背景 |
(一)德国相关理论概述 |
(二)日本相关理论概述 |
(三)德日理论发微 |
二、我国身份犯共犯问题社会观念源流 |
(一)我国古代相关理念 |
(二)苏俄刑法相关理念 |
三、我国相关理论 |
(一)将身份犯共犯问题视为从属关系问题加以理解的观点 |
(二)将身份犯共犯问题视为刑罚问题加以理解的观点 |
(三)将身份犯共犯问题视为义务问题加以理解的观点 |
四、小结 |
第二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的范式转变 |
一、我国身份犯共犯问题的说服困境:观点冗余、共识阙如 |
(一)观点冗余、共识阙如的形成原因 |
(二)具体争议的表现形式 |
二、身份犯共犯问题的视域和论域 |
(一)视域 |
(二)论域 |
三、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应然面向 |
(一)从“泥沙俱下”到区块化论证 |
(二)从“以xx立场”到前提批判 |
(三)从“显然不合理”到外部因素论证 |
(四)从“辞海:……”到语言逻辑结构分析 |
四、小结 |
第三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前提性理念——刑法哲学的考察 |
一、共动现象还是共同犯罪? |
二、本体论问题:对存在与规范的理解 |
(一)实体本体论的自然法 |
(二)实证主义 |
(三)现象学与目的主义刑法学 |
(四)“人的本质”与“事物本质” |
三、刑法哲学的转向 |
(一)笛卡尔与斯宾诺莎之间的回廊 |
(二)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几种对立统一 |
(三)时代精神与刑法哲学 |
四、身份犯共犯问题前提性理念的典型论域 |
(一)共犯处罚依据 |
(二)身份的理解路径 |
五、小结 |
第四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外部因素——目的理性的分析 |
一、“显然不合理”的一个原因:公民联合体和事业联合体的割裂 |
二、现代政治、社会理念的组成部分 |
(一)范式转变:现代性的介入 |
(二)共同体的底色: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 |
(三)正义问题:从古典到现代 |
(四)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主义 |
三、刑法外部因素的实然影响与应然理解 |
(一)比较法的外部因素解读 |
(二)定型与惩罚的意义:后现代的解读 |
(三)罪名的不同政治社会意义 |
四、小结 |
第五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犯罪论面向 |
一、犯罪论的视域和论域 |
(一)犯罪论的问题意识 |
(二)犯罪论的应然来源 |
(三)犯罪论的言说语境 |
二、身份犯共犯中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
(一)身份犯的规范本质 |
(二)共同犯罪的规范本质 |
三、身份犯共犯中的正犯性 |
(一)犯罪事实支配范畴 |
(二)义务犯范畴 |
四、分则的路径分流 |
(一)亲手犯与间接正犯 |
(二)现实支配上的可能性与规范评价上的必要性 |
(三)身份犯相关罪名的分流及特殊参与形态的处理 |
五、小结 |
第六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刑罚论面向 |
一、刑罚论的视域和论域 |
(一)刑罚论的问题意识 |
(二)刑罚论的应然来源 |
(三)刑罚论的言说语境 |
二、罪刑均衡问题——关于刑罚合理性的论证 |
(一)罪质消融现象的刑罚论解读:以盗窃罪与贪污罪为切入点 |
(二)在人格体、公民与主体之间:不同视域内的罪刑均衡 |
三、主犯与从犯 |
(一)正犯/共犯与主犯/从犯的关系 |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
四、完全针对行为人的规定 |
五、小结 |
余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德雷福斯论人工智能的哲学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AI)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人工智能学派上的分歧 |
一 强人工智能理论 |
二 弱人工智能理论 |
第二章 德雷福斯对本体论假设的批判 |
第一节 对本体论的源初解释 |
第二节 德雷福斯对于本体论方面的批判 |
一 生活情境的不可分割性 |
(一) 诉诸于事实 |
(二) 诉诸于理解语境 |
二 德雷福斯对具身认知的理解 |
(一) 人类行为不依赖有序行为的规则 |
(二) 非确定的目标和需要不能被计算机模拟 |
第三节 德雷福斯对于生物学方面的批判 |
一 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上的支持论断 |
二 对生物学上的假设论断的反驳 |
第四节 德雷福斯对于心理学方面的批判 |
一 心理学上对大脑如何工作的解释 |
二 对心理学假设的实证证据的论证 |
三 对心理学假设进行先验论证 |
第三章 德雷福斯对于认识论假设的批判 |
第一节 认知模拟工作进程 |
一 在语言翻译、问题解决和模式识别方面的分析工作 |
二 人类信息处理模式与计算机之间的差异 |
(一) 歧义性理解 |
(二) 洞察力的作用 |
(三) 边缘意识 |
第二节 物理学领域关于行为主义的争论 |
第三节 现代语言学的错误争论 |
第四节 德雷福斯对认识论的反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问句的逻辑语义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意义与框架 |
1.3.1 选题意义 |
1.3.2 论文框架 |
2 基本概念讨论 |
2.1 语言与意义 |
2.2 陈述句与命题 |
2.3 问句与问题 |
2.3.1 什么是问题 |
2.3.2 问句的术语 |
2.3.3 问题的分类 |
2.3.4 问题与答案 |
2.3.5 问题与预设 |
2.3.6 语义解释原则 |
2.4 小结 |
3 问句的语义分析 |
3.1 语言-逻辑维度 |
3.1.1 答案集方法 |
3.1.2 划分语义 |
3.1.3 探究语义 |
3.1.4 结构化方法 |
3.2 逻辑-语言维度 |
3.2.1 指令认知方法 |
3.2.2 主题请求方法 |
3.2.3 探询问句模型 |
3.2.4 推理问题逻辑 |
3.3 小结 |
4 探究语义:问题与命题的统一 |
4.1 基本前提:内容的统一性 |
4.2 概念设定 |
4.2.1 信息态 |
4.2.2 信息强化 |
4.2.3 问题 |
4.2.4 问题精炼 |
4.2.5 命题 |
4.2.6 蕴涵 |
4.2.7 命题演算 |
4.3 语境表征 |
4.3.1 语境定义 |
4.3.2 语境扩展 |
4.3.3 语境更新 |
4.4 小结 |
5 探究语义的现实应用 |
5.1 自然语言的翻译 |
5.1.1 英语实例 |
5.1.2 中文实例 |
5.2 一阶语言的解释 |
5.2.1 一阶语言 |
5.2.2 解释模型 |
5.2.3 语义赋值 |
5.3 小结 |
6 结语 |
6.1 总结 |
6.2 创新点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6)帕特里克·苏佩斯的科学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与写作思路 |
四、应用价值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科学理论的逻辑重建—苏佩斯的科学理论观 |
1.1 科学理论“语法观”的重审 |
1.1.1 科学理论“语法观”的理论形式化 |
1.1.2 科学理论“语法观”的理论困境 |
1.2 科学理论公理化方法的选择 |
1.2.1 理论公理化的合理性 |
1.2.2 理论公理化的步骤 |
1.3 科学理论集合论进路的确立 |
1.3.1 集合论进路的优势 |
1.3.2 集合论模型的建构 |
1.4 科学理论的层级结构划分 |
1.4.1 科学理论结构的层级性 |
1.4.2 从数据模型到理论模型 |
1.5 科学理论“集合论-语义观”的意义及发展 |
1.5.1 “集合论-语义观”的意义 |
1.5.2 “集合论-语义观”的发展 |
1.6 小结 |
第二章 测量理论的表征与不变性—苏佩斯的测量哲学 |
2.1 经典测量理论的研究进路 |
2.1.1 定性条件进路 |
2.1.2 尺度形式进路 |
2.2 测量的形式化定义 |
2.3 测量理论的表征问题 |
2.3.1 表征的含义 |
2.3.2 同构的含义 |
2.3.3 表征定理的形式化 |
2.4 测量理论的不变性问题 |
2.4.1 不变性的含义 |
2.4.2 不变性定理 |
2.5 测量尺度的分类 |
2.5.1 尺度的定义 |
2.5.2 尺度的类型 |
2.6 小结 |
第三章 概率形而上学—苏佩斯的概率思想 |
3.1 “概率形而上学”的内涵 |
3.2 概率与随机性 |
3.3 概率与因果关系 |
3.3.1 赖欣巴哈的概率论解释 |
3.3.2 表面原因 |
3.3.3 虚假原因 |
3.4 概率与不确定性 |
3.5 概率与决策理论 |
3.5.1 贝叶斯主义的决策理论 |
3.5.2 贝叶斯主义的问题及其解决 |
3.5.3 决策理论的经验方法 |
3.6 小结 |
第四章 脑实验与非经验性问题—苏佩斯的心灵(脑)哲学思想 |
4.1 脑认知活动的计算与表征 |
4.1.1 单词的脑电波识别 |
4.1.2 句子的脑电波识别 |
4.1.3 对象间语言脑电波表征的不变性 |
4.1.4 视觉图像的脑电波表征 |
4.2 “先验经验”的心理学基础 |
4.2.1 拉姆齐等人的观点 |
4.2.2 经验性陈述的真值计算 |
4.2.3 从真值到概率估算 |
4.3 基于理性选择的“习惯”理论 |
4.3.1 习惯及其自动性特征 |
4.3.2 习惯与思维的无意识本性 |
4.3.3 理性选择的习惯基础 |
4.4 小结 |
第五章 形式化方法与实验性实践—苏佩斯的方法论体系 |
5.1 形式化方法的追求 |
5.1.1 形式化的类型及其特征 |
5.1.2 形式化与公理化 |
5.1.3 形式化的中心性 |
5.1.4 形式化方法的适用性及限制 |
5.2 实验实践的贯彻 |
5.2.1 实验实践存在的问题 |
5.2.2 实验设计理论 |
5.2.3 错误理论的处理 |
5.3 小结 |
结语 苏佩斯—一位真正的多元主义哲学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语境论视域下的大数据分析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大数据分析思想基础的语境论探析 |
1.1 数据世界观的语境论剖析 |
1.2 数据实在性的语境论预设 |
第二章 大数据分析认知特征的语境论透视 |
2.1 强调关联性和动态性的大数据语境化认知特征 |
2.1.1 大数据分析的关联性语境化认知特征 |
2.1.2 大数据分析的动态性语境化认知特征 |
2.2 凸显建构性与目标性的大数据语境化认知特征 |
2.2.1 大数据分析的建构性语境化认知特征 |
2.2.2 大数据分析的目标性语境化认知特征 |
2.3 统一科学理性与境遇理性的大数据语境化认知特征 |
第三章 大数据分析知识生产的语境论考察 |
3.1 大数据分析主体的语境转换 |
3.2 大数据分析输出知识的合理语境 |
第四章 大数据分析实践原则的语境论诠释 |
4.1 大数据分析实现数据驱动型研究的语境规范 |
4.2 大数据分析的语境化认知启发人工智能研究 |
4.3 大数据分析契合语境论跨学科研究的方法论诉求 |
第五章 大数据分析应用困境的语境论回应 |
5.1 大数据分析的“有限性”方法论局限——全数据分析模型的语境论思维拓展 |
5.2 大数据分析的“相关性”方法论桎梏——因果分析模型的语境论思维超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与汉语形式动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和研究对象 |
1.2 研究思路、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 |
1.3 语料来源 |
第2章 形式动词研究综述 |
2.1 形式动词的描写 |
2.1.1 关于形式动词的意义 |
2.1.2 关于形式动词的宾语 |
2.1.3 关于形式动词的功能 |
2.2 形式动词的解释 |
2.3 已有研究尚存在的问题 |
第3章 汉语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建立 |
3.1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动态建构 |
3.1.1 概念范畴与事件范畴的分与合 |
3.1.2 抽象动作事件的产生 |
3.1.3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形成 |
3.2 抽象动作事件的构成要素 |
3.3 抽象动作事件的类型 |
3.3.1 施加类抽象动作事件 |
3.3.2 施行类抽象动作事件 |
3.4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语义特征 |
3.4.1 及动性 |
3.4.2 双事件表达性 |
3.4.3 虚拟支配性 |
3.5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与具体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区别 |
3.5.1 整事凸显性 |
3.5.2 规划程序性 |
3.5.3 对象衔接性 |
3.6 抽象动作事件与具体动作事件的分化 |
3.6.1 范畴化机制的不同 |
3.6.2 分化的层面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语言表征形式 |
4.1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表征形式 |
4.1.1 施加类抽象动作事件的表征形式 |
4.1.2 施行类抽象动作事件的表征形式 |
4.2 抽象动作范畴表征形式的符号化机制 |
4.2.1 符号化理据性的研究设想 |
4.2.2 符号化理据性的研究过程及结果 |
4.2.3 抽象动作事件表征形式的符号化机制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汉语抽象动作词类的建立 |
5.1 抽象动词类建立的必要性 |
5.1.1 动词内部分类意义标准的同一性 |
5.1.2 来自词汇语义系统性的缺口 |
5.1.3 以往学者研究的支持 |
5.2 抽象动作词类建立的原则及结果 |
5.2.1 建立的原则 |
5.2.2 建立的结果 |
5.3 抽象动作词类的解释力 |
5.3.1 关于形式动词的词汇意义及其系统价值 |
5.3.2 关于形式动词的类义与个性意义分与合 |
5.3.3 关于形式动词的形式义与非形式意义分与合 |
5.4 “给”义类抽象动作词——加以给以予以给予 |
5.4.1 “给”义类抽象动作词的共同类义 |
5.4.2 “给”义类抽象动作词的个性意义 |
5.4.3 “给”义类抽象动作词的逐例说明 |
5.5 “做”义类抽象动作词——进行作做搞打 |
5.5.1 “做”义类抽象动作词的共同类义 |
5.5.2 “做”义类抽象动作词的个性义 |
5.5.3 “做”义类抽象动作词的逐例说明 |
5.6 形式动词、泛义动词和代动词之辩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话语形式序列 |
6.1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话语形式类别 |
6.1.1 主体先行序列 |
6.1.2 对象先行序列 |
6.1.3 动作先行序列 |
6.1.4 行为先行序列 |
6.2 抽象动作范畴形式序列的特点 |
6.2.1 顺序排列与无标记形式 |
6.2.2 逆序排列与有标记形式 |
6.2.3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的话语形式总结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抽象动作范畴的话语生成机制 |
7.1 抽象动作语义范畴的话语生成过程 |
7.2 事件要素提取的制约因素及相关规则 |
7.2.1 事件概括的层级 |
7.2.2 言前语境的给定 |
7.3 要素指称形式的选择规则 |
7.3.1 事件语义内涵的制约 |
7.3.2 语义可及性差异的影响 |
7.3.3 事件概括等级的影响 |
7.4 话语形式生成的制约因素及生成规则 |
7.4.1 原型及物事件规则主导 |
7.4.2 图形与背景的交互凸显 |
7.4.3 语篇的衔接、连贯与照应 |
7.5 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话语生成机制及一般工作程序 |
7.6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9)知识转型视角下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状况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核心概念 |
1.高校教师科研合作 |
2.知识转型 |
(四)文献综述 |
1.关于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的研究 |
2.关于知识转型的研究 |
3.关于知识转型与高校教师科研合作关系的研究 |
4.研究现状述评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内容 |
二、知识转型视角下的高校教师科研合作 |
(一)当前知识转型的理论与特征 |
1.当前的知识转型 |
2.知识转型的主要理论 |
3.知识转型的主要特征 |
(二)知识转型与高校教师科研合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
1.知识生产语境随知识转型从“纯学术”转向“多应用” |
2.高校教师的知识生产从“单一学科”走向“多元合作” |
(三)传统意义上高校教师科研合作面临巨大挑战 |
1.边界范畴由“学科内合作”转向“跨学科协同” |
2.问题语境由“个人追求”转向“社会需求” |
3.合作主体由“单一、同质”转向“多元、异质” |
4.价值选择由“知识真理”转向“社会责任” |
5.成果评价标准由“单一学界认可”转向“多元主体价值” |
(四)本章小结 |
三、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现状的实证研究 |
(一)基于抽样调查的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现状研究 |
1.问卷设计 |
2.问卷发放与回收 |
3.问卷结果分析 |
(二)基于文献计量的高校教师学术论文合着研究 |
1.研究设计 |
2.实施过程 |
3.研究结果分析 |
(三)实证研究小结 |
1.高校教师能充分理解并主动参与科研合作 |
2.高校教师科研合作仍处于“学科语境”范式之下 |
四、知识转型下高校教师科研合作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高校教师科研合作中的现存问题 |
1.合作动机仍以“学术导向”为主 |
2.合作形式仍以“单一、同质”为主 |
3.合作成果仍以“指标量化”为主 |
(二)阻碍高校教师有效科研合作的因素分析 |
1.不同学科的“求真”差异制约合作的有效建立 |
2.学术研究的“求稳”思维催生形式化科研合作 |
3.评价制度的“求量”倾向盲目强调成果的数量 |
五、知识转型下有效促进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的建议 |
(一)更新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的学科观念 |
1.形成“互相理解”心态 |
2.树立“合作共赢”思维 |
(二)塑造利于科研合作的学术研究环境 |
1.营造“多元主体”互相信任的科研合作氛围 |
2.搭建“社会服务”导向的科研合作交流平台 |
(三)完善突出实质贡献的科研评价制度 |
1.建立突出实质贡献与服务能力的学术评价制度 |
2.实施尊重不同学科间差异的成果分类评价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语境的形式化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工智能视域下语义问题研究[D]. 吴戈. 吉林大学, 2021(01)
- [2]罗斯悖论研究[D]. 张晨曦. 河北大学, 2021(02)
- [3]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 ——兼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D]. 张玮琦.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4]德雷福斯论人工智能的哲学基础[D]. 白书宁. 中央民族大学, 2020(12)
- [5]问句的逻辑语义探析[D]. 吴宝祥. 浙江大学, 2020(01)
- [6]帕特里克·苏佩斯的科学哲学思想研究[D]. 徐禄. 山西大学, 2020(10)
- [7]语境论视域下的大数据分析方法研究[D]. 吴泽鹏. 山西大学, 2020(11)
- [8]抽象动作事件语义范畴与汉语形式动词[D]. 姜海艳. 吉林大学, 2020(08)
- [9]知识转型视角下高校教师科研合作状况的实证研究[D]. 龚宇辉.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10]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