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筱萸指出必须鼓励技术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杨杰锋[1](2020)在《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药品产业也不断壮大,产业链条得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无论是药品种类还是药品数量,都实现了飞速增长。与此同时药品监管任务也日益艰巨,“毒胶囊”、“毒疫苗”等接踵而来的药品安全事件都凸显出我国地方政府药品监管能力的不足。虽然我国在行政体制上每五年都会对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机构改革,但在药品监管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单纯依靠行政体制改革已经难以满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特别是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执行落实到位的“最后一公里”1,对构建全面完善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2至关重要。本文以一名在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视角,研究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要素组成和改革问题,对当前的地方药品监管模式查找不足,寻找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出路,对构建完备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上下求索。本文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分析现阶段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问题和背后的原因,具体可以从四个体系来进行分析。在药品监管行政体系方面,存在监管机构改革多年来频繁变动、监管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和药品监管部门资源配置不足等问题;在技术支撑体系方面,存在药品检验机构职能定位不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受重视和药品监管信息化技术落后等问题;在人力资源体系方面,存在药品监管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药品监管人员配备力量薄弱和药品监管人员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在信用体系方面,存在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多元化主体和社会共治、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开方式科学性不足、药品信用奖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法,列举西方国家和我国部分县区的药品监管体系在行政机构、技术支撑、人力资源和信用体系等几个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比当前我国改革普遍滞后的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差距,把握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在完善顺德区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对策方面,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第一,在行政机构和体制改革方面,提出:⑴加强药品监管机构自身建设;⑵健全基层药品监管组织结构;⑶转变药品监管方式;⑷着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第二,在技术支撑体系改革方面,提出:⑴转变药品检验所职能定位;⑵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智慧监管。第三,在人才战略方面,提出:⑴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⑵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和发展机制;⑶做好政策制度和技术职务序列等激励机制保障。第四,在信用体系改革方面,提出:⑴构建药品信用体系多元化监管主体;⑵重视动态信用监管机制;⑶完善信用奖惩制度。
洪莉鸥[2](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提出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毛嘉琪[3](2019)在《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概念由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指监督者不仅应当认识到自己的失职行为会提高被监督者采取不法行为的风险,而且应当认识到没有建立与完善安全管理体制会引发危害结果,另一方面是指监督者应当自己或指示他人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监督者、建立与完善安全管理体制,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由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构成,监督过失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容有:预判义务、考察义务、决定义务、遵守义务、审慎义务、结果回避意思形成义务。监督过失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是:事前防范义务、事中应急义务、事后挽救义务。判断监督者的注意义务有三项标准:其一,应适用折衷说判断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首先按照一般人的注意能力推断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再根据监督者行为当时的注意能力来判断。其二,行业规范是判断注意义务的工具因素。其三,监督过失应当限制信赖原则的适用,因为信赖原则会纵容企业偷工减料、会增加公众受侵害的风险、会增加危险共同体的危险。
宋金虎[4](2018)在《从马克思异化理论的角度分析当前公开的假药案事件》文中指出马克思在批判和超越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前人异化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科学的异化理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问题最完备的论述”(1)。异化劳动理论包含四个规定:人与其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人与人相异化。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又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的类本质,但当时的社会条件使人的劳动仅仅沦为生存的手段,人不再享受劳动而反被劳动“主宰”,变成了自己劳动对象的奴隶。劳动活动本身发生异化使人丧失了自由又有意识的类特性,造成了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及人与人相异化。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自我异化的扬弃和自我异化走的是一条道路,通过积极地扬弃异化劳动,实现人向自身的合乎人性的复归,也即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异化劳动理论虽然出现在当时的资本主义条件下,但是其背后思想所反映的对人生存状况的关注、揭示的人性问题却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哪个时代我们都不可忽视对人生存状况的关注,无论哪个时代人的实践活动都应该符合人性的标准。所以我们今天仍然可以用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来照察社会的弊病、人性的弊病,及时发现问题并努力解决,促使社会的完善和人的自我完善。本文基于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指出假药案中人“自愿”沦为金钱奴隶选择制售假药是失去了人自由又有意识的类本质,丧失人内在的主体性,是人性的异化,并进一步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道通为一”与“致中和”思想来探讨人性异化的扬弃问题。按中国道家思想来说这种人性的异化是“物累”,而通过“道通为一”显露的逍遥无待精神境界的引领,可以消除制售假药者追求物质利益与遵守伦理道德不能兼顾的情形,化解“自愿”沦为金钱奴隶的意识,以追求真正的自由,不丧失人自由又有意识的类本质;按中国儒家思想来说人性的异化是离道丧德,通过“致中和”思想所要求的慎独工夫,在不当的谋利之心将起未起之时将此欲望遏制于萌芽之中,使意念发而皆中节,皆能符合理性的标准,亦能不丧失人自由又有意识的类本质,故我们可以试着借鉴“道通为一”与“致中和”思想来探讨扬弃人性异化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节,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等前提性问题。第二节先简要概括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的思想渊源,随后详细梳理了异化劳动理论的四个规定。第三节基于异化劳动理论的四个规定,结合典型的假药案事件如“齐二药”事件、欣弗劣药事件、郑筱萸事件深入分析,指出“齐二药”事件中制药用假原材料、欣弗事件中灭菌程序不达标、郑筱萸事件中贪利而擅自降低药品审批标准等生产或行使职权的过程发生了异化,原本治病救人的制药生产和为人服务的职权异化成了谋利手段。他们面对利益诱惑时显露贪婪的本性,“自愿”沦为欲望的奴隶,丧失了人自由又有意识的类本质,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角度看这就是人性的异化。最后,针对假药案背后反映的人性的异化,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道通为一”与“致中和”思想,进一步探讨人性异化的扬弃问题。
陈海英[5](2015)在《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文中认为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不管古代近代还是当代、不管中国还是外国、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腐败都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顽疾。当前腐败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普遍问题,腐败与反腐败都成了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也是倍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研究课题,能否有效地防治腐败成为衡量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与腐败不懈斗争的历史。特别是在改革发展的新时期,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腐败现象日益滋生和蔓延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对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永葆先进性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迫切需要把防治腐败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找到科学、有效的办法。新世纪、新阶段,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形成阶段,制度反腐是新形势下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选择。本文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知识,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深入分析新时期腐败现象的表现、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现有反腐倡廉机制存在的不足,历史地考察中国共产党防治腐败思想和实践的发展,强调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新时期中国腐败问题的现状,借鉴国(境)外反腐倡廉机制的经验,提出了完善预防、监督、惩戒、保障等机制的一系列对策措施。本论文共分六部分:导论。主要介绍研究的缘由、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反腐倡廉机制概述。首先对腐败、廉政、机制、反腐倡廉机制等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提出:反腐倡廉机制指为了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因素,促使各个权力主体和其他社会利益群体和个体,形成相互制约、相互调节的协调关系,共同遵循廉洁勤政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腐败造成了政府公信力下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动摇党的执政合法性、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危害极大,完善的反腐倡廉机制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社会秩序、促进政治清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章反腐倡廉机制的相关理论与中国实践。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政治原罪理论、主权在民理论、权力制衡理论、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理论、道德教育理论等廉政理论成为当代中国构建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建立廉价政府、树立公仆意识、发扬党内民主、重视党内外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健全法制等思想构成当代中国构建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基础,由此寻找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梳理中国历史上的廉政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对廉政制度建设的探索,为下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供实践依据。第三章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及原因分析。新时期我国的反腐倡廉机制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反映出来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本章梳理了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制度体系不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干部的任用和公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预防机制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完备、惩处机制软弱、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机制薄弱等等,并从主、客观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反腐倡廉机制不完善已经导致某些权力失控、反腐制度执行不力、商业贿赂成为社会公害、潜规则大行其道、假公济私,“黑金”泛滥等严重后果。反腐倡廉机制如果不能及时得以完善和创新,将会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乃至于形成蝴蝶效应。完善反腐机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需要,是加强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是落实“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反对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的需要。本章重点分析新时期我国反腐机制的缺陷,剖析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危害,从而强调新时期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章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机制及启示。本章列举了有代表性的几个发达国家、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经验,其中透明行政机制、较完善的财产申报和金融实名制度、遏制商业贿赂的机制、现代公务员选用机制、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机制、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独立的反腐机构,刚性的反腐败立法、严格的惩戒机制、多渠道的监督机制等非常值得借鉴,对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建设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第五章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完善与创新的路径。新时期腐败呈现复合型、要职型、隐蔽型、资本积累型、“智能”型等特点,党中央的反腐思路也在不断变化:从“反对腐败”到“惩防并举”、从“三大建设”到“五大建设”,反腐呈现全方位一体化、更加重视党内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重视网络监督并且形成了快速反应机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反腐无禁区。为此,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有效地遏制腐败为现实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推进社会和谐进程为价值目标,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整体性、民主性、科学性、实践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强化防控,完善预防腐败机制;扩大参与,完善监督腐败机制;惩防并举,完善惩戒腐败机制;深化改革,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创新思路,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林竹静[6](2014)在《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文中指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这是共识。对于这一共识,可作一分为二的理解:一是在对象上,要“老虎”与“苍蝇”一视同仁,两头并重。二是在手段上,要“老虎”与“苍蝇”区别对待,轻重有别。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的典型表现,历来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可正是在受贿罪的刑法规制中,却长期存在着量刑结果轻重失序,罪刑失衡的现象。因此,本文的研究亦一分为二:一是通过研究受贿罪的罪量构成要素,实现对受贿罪犯罪轻重的准确测量。区分在受贿犯罪中,何为“老虎”,何为“苍蝇”;二是研究如何根据罪量配置刑量,通过区别“老虎”、“苍蝇”决定是“重打”还是“轻拍”。基于实现受贿罪罪刑均衡这一目的,本文的研究路径始于罪量构成要素分析,最终落实于制刑量刑。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受贿罪罪量概述。首先,以质量统一论的视角分析犯罪,延引出犯罪的质(罪质)与犯罪的量(罪量)概念,指出犯罪与一切客观存在一样,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在受贿罪罪量要素的研究中,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的分析必须在受贿罪罪质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进而在受贿罪罪质与罪量的具体分析中,确认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法益)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受贿犯罪是对公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损害,最终将受贿罪的“罪质”界定为是公权力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非法交易,即“权钱交易”。同时,将“罪量”概念定义为,以量化方式表达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并按照罪量构成要素与个罪罪质的关联程度,区分为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笔者认为,罪量基本要素系以量化方式表达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基本犯罪事实就是体现“罪质”的犯罪核心事实,也即构成要件事实。在受贿罪中,犯罪的核心事实就是权钱交易行为。其中,一方面是“外显”于罪名的收受贿赂的行为。在此行为侧面的罪量评价中,受贿罪罪量可以通过受贿数额的多少进行测算。另一行为侧面则是“内隐”于犯罪构成之中的渎职侵权(公权力)行为。在此行为侧面的罪量评价中,伴生于贿赂的渎职行为的罪量则只能通过“情节”中罪量基本要素,即“公权力”要素受侵害严重性程度的测算予以确定。关于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的区分是本文展开量化分析的逻辑基础。第二章关于受贿罪基本罪量要素中“受贿数额”的分析。作为罪量基本要素,受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决定受贿罪罪量轻重的首要乃至唯一要素,而对此的质疑与批评也历久不绝。关于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唯数额论”是否恰当,应否修正,如何修正的问题,至今仍是个聚讼不断的话题。虽然,从当前的刑事立法实际和大多数刑法学者观点看来,受贿数额无论在应然还是实然的层面,都不是也都不应该是决定受贿罪罪量的唯一因素。那么,受贿数额在决定受贿罪罪量大小的司法判断中,到底应占有何种权重?受贿数额与受贿犯罪的其他情节、受贿所造成的后果相比,何者是判断受贿罪罪量的更重要因素?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中“受贿数额”概念与性质、刑法规定的文本梳理、受贿罪司法量刑中数额权重过高不合理性的实证分析,明确了受贿数额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通过实证,笔者指出,在受贿罪的罪量计算中,受贿数额权重过高存在以下四方面的不合理性:一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与受贿犯罪危害本质不符;二是数额权重过高造成对“罪刑均衡”的双重背离;三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不能准确反映受贿罪罪量的实质变化;四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无法适应受贿范围扩大化的立法倾向。最后,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受贿数额的应然权重方面,本章认为,由于廉洁性与公信力均系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当履职与否的主观感受,不可能完全通过受贿数额精确量化。在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罪量计算中,在“钱”的比重应予削减的同时,“权”的比重应相应提高。第三章关于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中公权力要素的分析。本章将受贿罪罪状表述中属于罪量基本要素的公权力要素予以明确,指出:要准确测算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大小,应同时对公权力重要性程度与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进行计量。并在对公权力要素有效量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通过法条梳理与案例实证,本章指出:作为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的“公权力”,其量化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公权力重要性程度缺乏量化,表现在受贿罪罪状规定中对公权力要素的定性不明与定量空白。二是对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缺乏量化,表现在现实案例中侵害公权力行为处于犯罪“临界状态”的案件得不到相当的刑罚评价。在指出公权力要素量化不足的同时,本章对受贿罪罪量计算中公权力要素的量化途径及其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进行了探讨。一是分别从职务高低与职权重要性程度上对公权力自身重要性程度进行了量化尝试;二是从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可能性角度切入,将四类应通过法定情节明确的侵害公权力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并明确了侵害公权力行为类型化与法定化的标准。最后,对受贿罪中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及其权重设置进行了探讨,提出公权力要素应作为刑法第386条“情节”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关于“权”、“钱”权重的等值假设。第四章关于受贿罪罪量修正要素的分析。罪量修正要素是与罪量基本要素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罪量修正要素是指在受贿罪的刑罚裁量中,法官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的基础上,用以修正基本罪量值的那部分罪量要素。综合刑法第383条、第385条和第386条之规定,与受贿罪实际罪量对应的实际刑量由数额与情节共同决定,那么,罪量修正要素显然存在于“情节”之中。在当前的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权力要素的量化缺失,公权力要素亦隐匿于情节之中,在将“公权力”要素从受贿罪犯罪情节中剥离后,可进一步将受贿罪的主要法定量刑情节,即自首,坦白,立功,主、从犯;酌定量刑情节,即部分危害结果,罪后态度,一贯表现等界定为量刑修正要素。在本章关于罪量修正要素的相关论证中,除了对受贿罪危害后果做了区分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的界定与分层外,同时也对受贿罪中常见罪量修正要素的规范适用与罪量修正要素在量刑中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探讨。第五章罪量要素与制刑量刑,将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的研究最终落实到法定刑设置与量刑标准制定的具体应用层面。这是因为,如果犯罪行为没有最终在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层面得到落实,那么,一切关于罪量轻重的研讨或测算都是没有意义的。笔者指出,通过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条文解读,从中梳理出计算受贿罪罪量大小的诸种罪量要素,虽然是本文“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核心内容,却并非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目的或落脚点所在。本文关于“罪量”的研究,目的在于更精确的配置“刑量”,改变长久以来受贿罪在制刑与量刑过程中“罚不当罪”或“刻法绳人”的罪刑失衡状况。这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我们认识到“罪量”评价的多维性所导致的对比失距,我们转而将多维存在的“罪量”投射到一维的“刑量”上,通过刑量这一评价工具,完成对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刑法评价。毋庸赘言,受贿罪罪刑均衡的最终实现正是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基于此目的,本文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论述重点在此最终由罪入刑。在本章中,基于实现罪刑均衡之目的,笔者对制刑量刑的法理与规范、罪量要素在制刑量刑中的应用、受贿罪罪量要素与罪刑系列立法、罪量要素与受贿罪量刑标准拟制等内容进行了探讨。进而在明确受贿罪罪质与罪量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将罪量要素在受贿罪制刑量刑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尝试应用罪量要素改造受贿罪罪刑系列立法、并作立法例设置;同时也对受贿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相应拟制。
侯继男[7](2010)在《新药研发、申报和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刑法适用和立法完善》文中认为本文探讨的是新药研发、申报和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刑法适用和立法完善问题。自2006年起,中国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引起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关注。2007年,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为首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集体腐败案,震惊国内外。把持十三亿中国人口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集体腐败,使公众严重质疑中国的药品安全,而质疑的焦点则是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的造假行为及权钱交易。本文余六万字,从结构上分为五章,此外还有一个引言。从内容上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三章为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五章为第三部分。在引言中,本文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从违法现象、违法原因的视角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与分析,虽然这对于研讨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刑法适用和立法完善只具有有限的意义,但了解造假现象、造假原因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这一过程中的造假行为,以便刑法作出更好的评价。第一章是文章主体的第一部分,主要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的具体流程、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现象及其危害性做了简要的介绍。第二、三章是文章主体的第二部分。着重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法律制裁体系进行了考察。第二章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裁体系三方面分析现行法律制裁体系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评价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制裁间缺乏协调性、互补性;二是法律制裁阶段性不足;三是法律制裁力度不足。第三章着重从刑事制裁的角度分析现行刑法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评价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帮助造假行为刑事法律制裁的司法尴尬。帮助造假行为包括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药申报、审批阶段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的行为以及非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药研发阶段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的行为。其中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帮助造假的行为可以通过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予以评价,非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造假行为难以直接适用第229条,需要通过适当的扩张解释才可以适用。其二,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刑法制裁存在真空地带。第四章、第五章是文章主体的第三部分,也是文章解决问题的部分。其中第四章通过对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中介组织性质的讨论与分析,解决了在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帮助造假行为适用刑法第229条的问题。第五章探讨了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的入罪化问题,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例的比较,结合我国刑法典的体例与结构,提出应在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节末,增加一条作为第337条之一,罪名为伪造、变造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罪。
海剑[8](2009)在《反渎风暴》文中认为写在前面2009年1月,北京京西宾馆。本年度中纪委第一次工作会议如期召开。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尤为强调指出:"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宋华琳[9](2008)在《政府规制改革的成因与动力——以晚近中国药品安全规制为中心的观察》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详尽的讨论了中国药品规制改革的历程,论述了药品规制中的危机事件,着重剖析了国务院、跨国公司、传媒、专家、公众等不同角色在药品规制政策形成中的作用。本文提出由政府来扞卫自由市场和社会正义,进行有效率的风险规制;目前中国的规制政策议程设定,是多重源流交互作用的结果;如何摒弃全能主义国家和计划经济的遗产,建立中国的规制型政府,是我国社会性规制领域中所面对的共通课题。
孙青春[10](2008)在《企业可持续创新的实现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可持续创新是当代创新研究的重要领域。本文围绕构建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理论这一主题,完成了以下工作:在回顾文献的基础上,对企业可持续创新内涵进行了分析,给出了企业可持续创新的定义。与企业持续创新不同,企业可持续创新强调创新的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增长。这一概念是对企业持续创新概念的扩展。企业可持续创新意味着创新目标、创新过程、创新结果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可持续创新具有时代性、全球性、系统性、多目标性、人文特征和可持续特性。基于企业可持续创新的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整体效益,本文对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和能力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解释。本文指出,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目标的难度和广度,需要较一般仅强调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的企业持续创新更为强大的动力和能力以及更多的机遇。本文强调人的需要是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的真正源泉,强调企业可持续创新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所涉及的人不仅仅限于企业成员,对企业可持续创新而言,“政府人”、“社会人”、“市场人”和“企业人”这几个群体发挥着突出的推动作用,而这种推动作用是由他们内在的需要决定的。基于行为科学的动机一行为理论,本文揭示了以上群体内不同个体对企业可持续创新推动作用,构建了包括“政府人”、“社会人”、“市场人”和“企业人”在内的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系统,并运用模糊评价方法,建立了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评价模型。本文以企业外部的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和市场需求为研究对象,完成了对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的分析。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体现在自然资源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科学技术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政治经济制度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社会文化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市场需求带来的机遇这样几个方面。自然资源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包括耗竭性资源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非耗竭性资源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科学技术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包括科学研究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技术发展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政治经济制度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包括与企业获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关的法律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与企业获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关的政策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社会文化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包括基本理念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核心价值观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伦理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器物与习俗带来的可持续创新机遇。基于上述分析,构建了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系统,建立了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评价模型。本文以企业内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组织结构创新、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文化创新为研究对象,完成了对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的分析。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具有综合性、相关性和可持续特性。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体现在可持续的知识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组织结构创新能力、企业制度创新能力和企业文化创新能力这几个方面。可持续的知识创新能力体现在科研机构建设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能力、信息渠道建设水平、可持续的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可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体现在可持续的产品创新能力、工艺创新能力和市场创新能力等方面;可持续的组织结构创新能力体现在可持续的组织结构设计能力、组织结构变革实施能力和组织结构效率等方面;可持续的企业制度创新能力体现在可持续的制度设计能力、制度变革实施能力和制度的效率等方面;可持续的企业文化创新能力体现在可持续的器物建设、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基本理念等方面。基于上述分析,构建了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系统,建立了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评价模型。基于以上对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能力和机遇的分析,本文运用企业理论、创新理论、系统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思想,对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的作用与相互关系以及这三者产生的综合效应进行了综合性分析。本文强调指出,企业可持续创新的实现是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和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三者缺一不可。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之间的关系,深层次看,是人的需要、企业和企业外部资源之间的关系的反映,更深层次地看,是人、人制造的工具、人生存的环境三者之间关系的反映。因此,从根本上说,企业可持续创新的理论依据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整体协调增长是人类社会得以长期存在与发展的前提,而企业经济、社会、环境整体效益的增长,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运用模糊评价方法,建立了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和能力的综合效应评价模型。最后,运用以上理论分析的成果和定量分析模型,完成了典型案例研究。以天士力制药股份公司可持续创新实践为重点,对我国优秀的、初步实现了可持续创新的企业进行了分析,揭示我国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的动力、机遇、能力的基本特征以及相互作用、相互耦合的基本规律,并根据本文新建的定量评价模型对天士力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及它们产生的综合效应进行了定量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了分析。本文特别强调,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在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三者中处于主导性的、基础性的地位,是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发生作用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郑筱萸指出必须鼓励技术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郑筱萸指出必须鼓励技术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案例分析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药品监管体系概况 |
一、药品安全、药品监管体系的概况 |
(一)药品安全 |
(二)药品监管体系 |
二、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纵向分类 |
(一)国家级监管体系 |
(二)省级监管体系 |
(三)地市级监管体系 |
(四)县区级监管体系 |
(五)乡镇级监管体系 |
三、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横向分类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体系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 |
第二章 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
一、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 |
(一)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在大部制改革之前的状况 |
(二)大部制改革对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的影响 |
二、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现状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现状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现状 |
第三章 顺德区药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药品监管行政组织机构改革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行政机构改革反复轮回 |
(二)药品监管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 |
(三)药品监管部门资源配置不足 |
二、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问题 |
(一)药品检验机构职能定位观念落后 |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被重视 |
(三)药品监管信息化技术薄弱 |
三、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 |
(二)药品监管人员配备力量相对薄弱 |
(三)药品监管人员缺乏激励机制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多元化主体 |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开方式科学性不足 |
(三)药品信用奖惩制度仍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地方药品监管经验借鉴 |
一、欧美国家等 |
(一)美国FDA监管体系 |
(二)加拿大药品监管经验 |
(三)英国药品监管模式 |
二、国内其他地方 |
(一)青岛市黄岛区改革模式 |
(二)广州市天河区“积分制”信用量化监管模式 |
(三)辽宁省抚顺县行业协会模式 |
(四)台州市椒江区“强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模式 |
第五章 完善顺德区地方药品监管体系的对策 |
一、药品监管行政机构和体制改革 |
(一)加强药品监管机构自身建设 |
(二)健全基层药品监管组织结构 |
(三)转变药品监管方式 |
(四)着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 |
二、改革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
(一)转变药品检验所职能定位 |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三)利用信息技术真正实现药品智慧监管 |
三、实施药品监管人才战略 |
(一)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 |
(二)合理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和发展机制 |
(三)做好政策制度和技术职务序列等激励机制保障 |
四、药品监管信用体系的改革 |
(一)多元化监管主体 |
(二)重视动态信用监管机制 |
(三)完善药品信用奖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与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2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 |
2.1 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 |
2.1.1 日本:狭义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 |
2.1.2 德国:不作为犯理论的视角 |
2.1.3 我国:狭义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 |
2.2 注意义务 |
2.2.1 旧过失论:注意义务是主观心理义务 |
2.2.2 新过失论:注意义务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义务 |
2.2.3 我国:注意义务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义务 |
2.3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概念 |
3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 |
3.1 德国:内外注意义务说 |
3.2 日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说 |
3.3 我国: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说 |
3.4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内容的案例分析 |
3.4.1 企业灾害案例 |
3.4.2 产品致害案例 |
4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4.1 本质因素:注意能力 |
4.1.1 德国: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和双重标准说 |
4.1.2 日本: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和危惧感说 |
4.1.3 我国: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 |
4.2 工具因素:行业规范 |
4.3 限制因素:信赖原则 |
4.3.1 信赖原则会纵容企业“偷工减料” |
4.3.2 信赖原则会增加公众受侵害的风险 |
4.3.3 信赖原则会增加“危险共同体”的危险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从马克思异化理论的角度分析当前公开的假药案事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立论依据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立论依据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存在问题 |
三、创新及不足之处 |
四、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异化劳动理论的渊源及主要内容 |
一、异化劳动理论的渊源 |
(一)黑格尔异化理论的影响 |
(二)费尔巴哈异化理论的影响 |
二、异化劳动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人与其劳动产品的异化 |
(二)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 |
(三)人的类本质的异化 |
(四)人与人相异化 |
第二章 基于异化劳动理论分析假药案中的异化现象 |
一、假药案举例及其背后的异化现象 |
(一)关于假药案的报道 |
(二)假药案背后异化现象的分析 |
二、结合具体事例分析假药案中的异化现象 |
(一)制药过程的异化 |
(二)制药人员与生产的药物的异化 |
(三)利益驱使下人的类本质的异化 |
(四)假药事件影响下人与人相异化 |
第三章 关于扬弃假药案中人性异化的理论探讨 |
一、国家监管永远是打击制售假药的主体 |
二、结合传统文化思想探讨扬弃人性异化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
三、“道通为一”思想对扬弃人性异化的启示 |
(一)人性的异化在思想上通于道家的“物累”观念 |
(二)“道通为一”思想化解“物累”的理论分析 |
(三)借鉴“道通为一”思想扬弃人性异化的理论分析 |
四、“致中和”思想对扬弃人性异化的启示 |
(一)人性的异化在思想上通于儒家的离道丧德观念 |
(二)“致中和”思想使生命活动合于道德的理论分析 |
(三)借鉴“致中和”思想扬弃人性异化的理论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1章 反腐倡廉机制概述 |
1.1 腐败 |
1.1.1 腐败的概念 |
1.1.2 腐败的种类 |
1.1.3 腐败的根源 |
1.1.4 腐败的危害 |
1.2 廉政 |
1.2.1 廉政的概念 |
1.2.2 廉政的内涵 |
1.2.3 廉政的特征 |
1.3 机制 |
1.3.1 机制的概念 |
1.3.2 机制的特征 |
1.3.3 机制的种类 |
1.4 反腐倡廉机制 |
1.4.1 反腐倡廉机制的概念 |
1.4.2 反腐倡廉机制的内涵 |
1.4.3 反腐倡廉机制的作用 |
第2章 反腐倡廉机制的相关理论与中国实践 |
2.1 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渊源 |
2.1.1 政治原罪理论 |
2.1.2 主权在民理论 |
2.1.3 法治主义思想 |
2.1.4 分权制衡原则 |
2.1.5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理论 |
2.1.6 自由主义理论 |
2.1.7 道德教育理论 |
2.2 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 |
2.2.2 列宁的廉政思想 |
2.3 反腐倡廉机制的中国实践 |
2.3.1 中国古代至清末的反腐倡廉机制及现实启示 |
2.3.2 中华民国时期的反腐倡廉机制及启示 |
2.3.3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实践与经验 |
第3章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及原因 |
3.1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缺陷的主要表现 |
3.1.1 制度机制不完善 |
3.1.2 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 |
3.1.3 干部任用和公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 |
3.1.4 监督机制不完善 |
3.1.5 预防机制不到位 |
3.1.6 保障机制不完备 |
3.1.7 惩处机制软弱 |
3.1.8 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机制薄弱 |
3.2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缺陷的原因分析 |
3.2.1 社会原因 |
3.2.2 文化原因 |
3.2.3 主观原因 |
3.3 新时期我国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3.3.1 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 |
3.3.2 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紧迫性 |
第4章 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机制及启示 |
4.1 发达国家的反腐倡廉机制 |
4.1.1 健全的信息公开、透明行政机制 |
4.1.2 完善的财产申报和金融实名制度 |
4.1.3 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 |
4.1.4 成熟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
4.1.5 有效的遏制商业贿赂机制 |
4.1.6 完善的现代公务员选用机制 |
4.1.7 严格的惩戒机制 |
4.1.8 多渠道的监督机制 |
4.1.9 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 |
4.1.10 刚性的反腐败立法 |
4.2 发展中国家的反腐倡廉机制—以巴西为例 |
4.2.1 独立的、权威性的反腐败机构 |
4.2.2 较为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
4.3 我国香港地区的反腐倡廉机制 |
4.3.1 强有力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 |
4.3.2 完善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
4.3.3 完备的公务员制度 |
4.4 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机制的启示 |
4.4.1 建立“阳光体制”, 实现政治清明 |
4.4.2 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
4.4.3 确立独立权威的腐败调查机制 |
4.4.4 健全科学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
4.4.5 建立严格的公务员管理机制 |
4.4.6 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
4.4.7 扬长避短 |
第5章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
5.1 新时期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的新特点 |
5.1.1 新时期腐败的新特点 |
5.1.2 新时期党中央反腐思路的新变化 |
5.2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创新的目标和原则 |
5.2.1 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创新的目标 |
5.2.2 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创新的原则 |
5.3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完善与创新的路径 |
5.3.1 强化防控,完善预防腐败机制 |
5.3.2 扩大参与,完善监督腐败机制 |
5.3.3 惩防并举,完善惩戒腐败机制 |
5.3.4 深化改革,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
5.3.5 创新思路,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6)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楔子 |
二、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回顾 |
三、新中国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修订 |
四、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罪规定 |
第一章 受贿罪罪量概述 |
第一节 犯罪质量统一论界说 |
一、质量统一论的科学依据 |
二、质量统一论的哲学解读 |
三、质量统一论与经济分析 |
四、质量统一论与犯罪量化 |
第二节 受贿罪的罪质 |
一、罪质的概念界定 |
二、受贿罪的罪质界定 |
第三节 受贿罪的罪量 |
一、罪量概念之界定 |
二、罪量概念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 |
四、受贿罪的罪量构成要素 |
第二章 罪量基本要素——受贿数额 |
第一节 受贿数额的概念与性质 |
一、犯罪数额的概念界定 |
二、受贿数额作为罪量基本要素的构成要件属性分析 |
三、问题的提出:数额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 |
第二节 受贿数额刑法规定的文本梳理 |
一、“计赃论罪”的刑法传统 |
二、新中国成立后受贿罪数额规定的立法沿革 |
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刑法规定的评述 |
第三节 受贿数额权重过高的实证分析 |
一、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与受贿犯罪危害本质不符 |
二、数额标准权重过高对“罪刑均衡”的双重背离 |
三、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不能准确反映受贿罪罪量实质变化 |
四、数额标准权重过高无法适应受贿范围扩大化的立法趋向 |
第四节 受贿数额在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 |
一、受贿数额规定的域外考察 |
二、数额标准在不同贿赂类罪中的权重考察 |
三、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然权重——基于类罪对比的初步作答 |
第三章 罪量基本要素——公权力 |
第一节 公权力及其商品化 |
一、定义公权力 |
二、公权力何以商品化 |
三、贿赂——公权力商品化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公权力在受贿罪中的刑法表达 |
一、我国受贿罪中的“公权力”规定 |
二、我国受贿罪中“公权力”规定的理论解读 |
第三节 公权力重要性程度量化 |
一、从量化的角度看受贿罪公权力规定之不足 |
二、对公权力自身重要性程度的量化尝试 |
第四节 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量化 |
一、从量化角度看侵害公权力行为规定之不足 |
二、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可能 |
三、对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 |
第五节 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及其权重设置 |
一、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 |
二、公权力要素的权重 |
第四章 罪量修正要素 |
第一节 寻找罪量修正要素 |
一、受贿罪中的“情节” |
二、受贿罪的罪量修正要素 |
第二节 “不纯正”罪量修正要素——危害结果 |
一、危害结果的界定 |
二、受贿罪危害结果的特征 |
三、受贿罪的罪量要素与危害结果分层 |
四、几类常见受贿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程度分析 |
第三节 受贿罪中常见罪量修正要素的规范适用 |
一、罪量修正要素司法适用情况的实证考察 |
二、对四项常见罪量修正要素规范适用的探讨 |
第四节“讲政治”——罪量修正要素适用的潜规则 |
一、罪量修正要素适用实例 |
二、罪量修正要素选择适用的“潜规则” |
三、适用罪量修正要素“讲政治”的有限合理性与底线 |
第五章 罪量要素与制刑量刑 |
第一节 制刑量刑的法理与规范 |
一、制刑量刑的法理基础 |
二、罪刑均衡的规范体现 |
第二节 罪量要素在制刑量刑中的应用 |
一、罪量要素在制刑中的应用 |
二、罪量要素在量刑中的应用 |
第三节 受贿罪罪量要素与罪刑系列立法 |
一、罪刑系列立法概述 |
二、罪量基础要素在罪刑系列立法中的运用 |
三、关于受贿罪罪刑系列改造的立法设计 |
第四节 罪量要素与受贿罪量刑标准拟制 |
一、量刑标准拟制与适用 |
二、现行受贿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三、受贿罪量刑标准(细则)拟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新药研发、申报和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刑法适用和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现象及其危害性 |
第一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的具体流程 |
一、新药的概念 |
二、新药注册申请人 |
三、新药研发、申报和审批的具体流程 |
四、新药研发、申报、审批与新药注册的关系 |
第二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现象 |
一、药品研发、申报过程中的造假行为 |
二、药品审批过程中的造假行为 |
第三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危害性 |
一、严重破坏了新药市场的准入秩序 |
二、严重扰乱了新药注册申请正常的监督管理活动 |
三、严重威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第二章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整体法律制裁体系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整体法律制裁体系框架 |
一、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民事制裁 |
二、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行政制裁 |
三、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刑事制裁 |
第二节 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整体法律制裁体系的不足 |
一、法律制裁间缺乏协调性、互补性 |
二、法律制裁阶段性不足 |
三、法律制裁力度不足 |
第三章 现行刑法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制裁体系及缺陷 |
第一节 现行刑法中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制裁体系 |
一、受贿罪 |
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四、行贿罪 |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第二节 现行刑法中对新药研发、申报、审批环节造假行为制裁体系的缺陷 |
一、帮助造假行为刑事制裁的司法尴尬 |
二、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刑法制裁的空白 |
第四章 解决方案之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帮助造假行为 |
第一节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新药申报、审批环节的帮助造假行为 |
一、药品检验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
二、附属刑法条款中关于药品检验机构造假行为的规定 |
三、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新药申报、审批环节帮助造假行为的思索 |
第二节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新药研发环节的帮助造假行为 |
一、新药研发环节帮助造假行为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之比较 |
二、非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与中介组织的关系 |
三、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范新药研发阶段帮助造假行为的思索 |
第五章 解决方案二: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的入罪化 |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可行性分析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的性质 |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的造假行为不具有可行性 |
第二节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及其不足 |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的造假行为 |
二、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评价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的不足 |
第三节 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的入罪化 |
一、台湾地区刑法典中与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相关的规定 |
二、新药注册申请人造假行为入罪化的考察 |
三、具体法条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反渎风暴(论文提纲范文)
写在前面 |
渎职猛于虎! |
第一章小小土地爷引发的官场大地震 |
新理念下的批租土地风潮 |
老板吃肉喽啰喝汤 |
政坛“明星”差点栽给开发商 |
“共享”情人搭建的利益“铁三角” |
第二章惊天的税收“黑洞” |
刚参加工作四年的吴芝刚 |
小学学历的泥瓦工陈学军 |
一拍即合 |
渎职犯罪凸现在案件背后 |
第三章外商凭空赚了一个亿 |
招商引资有猫腻 |
回避招标埋祸根 |
以“代建制”擅自发包 |
交通局长前“腐”后继 |
第四章学者型高官的黯然谢幕 |
李达昌其人 |
挪用1000万美元 |
不当省长当教授 |
数亿元“大陷阱” |
在拿下“中川国际”后向李达昌伸手 |
用父女情和师生情俘虏李达昌 |
第五章梦断“蓝田神话” |
帮了别人, “双规”了自己 |
决策者说, 帮蓝田上市差点变成幕后推手 |
受贿者说, 帮女儿买股票变成自己受贿证据 |
渎职者说, 帮企业贷款变成滥用职权 |
刻骨铭心, 终于知道法律是铁面无情 |
第六章司法腐败新标本 |
案发当事人家属举报 |
第一宗罪:为律师“勾兑”案子 |
第二宗罪:收取当事人感谢费 |
第三宗罪:大肆贪污, 使石狮蒙羞 |
第四宗罪:与胞弟联营“司法家族企业” |
背叛的不止是法律 |
第七章药监之殇 |
郝和平:第一根被点燃的“导火索” |
卒子和掮客:药监局窝案的“催化剂” |
王国荣:和药厂老总联手炮制假药 |
曹文庄:“学以致用”的法学博士 |
卢爱英:聚沙成塔 |
郑筱萸:失去“药效”的药监局局长 |
第八章“裸体做官”者的滑铁卢 |
庞家钰其人 |
8次爆管之痛的“祸民工程” |
违规创造“政绩”, 国家损失三个多亿 |
知情人数次举报 |
真相水落石出 |
“裸体做官”现象 |
仅仅谩骂是不够的 |
第九章制造上海社保案的“漩涡中心” |
仕途轨迹 |
“面疙瘩”区长 |
拉帮结派的小圈子 |
各种角色粉墨登场 |
边腐边升的“典型” |
两面人 |
三声“对不起” |
尾声 |
(10)企业可持续创新的实现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论文结构 |
第二章 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企业理论文献综述 |
2.1.1 经济学家对企业的认识 |
2.1.2 管理学家及管理者对企业的认识 |
2.1.3 政治家对企业的认识 |
2.2 可持续发展理论文献综述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思想 |
2.2.2 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争议 |
2.3 创新理论文献综述 |
2.3.1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
2.3.2 创新研究的进展 |
2.4 系统理论文献综述 |
2.4.1 系统的定义 |
2.4.2 系统的分类 |
2.4.3 系统的结构及各要素间的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分析的基本理论框架 |
3.1 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相关概念 |
3.1.1 企业可持续创新的概念及基本特性 |
3.1.2 企业可持续创新的实现 |
3.1.3 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 |
3.2 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分析的基本框架 |
3.2.1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分析框架 |
3.2.2 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分析框架 |
3.2.3 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分析框架 |
3.2.4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综合作用分析框架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 |
4.1 企业创新动力、持续创新动力研究文献述评 |
4.2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的定义与基本特性 |
4.3 动机理论 |
4.3.1 动机基本理论 |
4.3.2 人与人的动机存在差异 |
4.3.3 社会与群体环境对人的动机的影响 |
4.4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分析 |
4.4.1 "社会人"对企业可持续创新的推动 |
4.4.1.1 "社会人"的含义 |
4.4.1.2 "社会人"的重要性 |
4.4.1.3 "社会人"的作用形式 |
4.4.1.4 "社会人"的构成及其动机分析 |
4.4.2 "政府人"对企业可持续创新的推动 |
4.4.2.1 "政府人"的含义 |
4.4.2.2 "政府人"的重要性 |
4.4.2.3 "政府人"的作用形式 |
4.4.2.4 "政府人"的构成及其动机分析 |
4.4.3 "市场人"对企业可持续创新的推动 |
4.4.3.1 "市场人"的含义 |
4.4.3.2 "市场人"的重要性 |
4.4.3.3 "市场人"的作用形式 |
4.4.3.4 "市场人"的构成及其动机分析 |
4.4.4 "企业人"对企业可持续创新的推动 |
4.4.4.1 "企业人"的含义 |
4.4.4.2 "企业人"的重要性 |
4.4.4.3 "企业人"的作用形式 |
4.4.4.4 "企业人"的构成及其动机分析 |
4.4.5 各要素间的关系与评价指标体系 |
4.4.5.1 各要素间的关系 |
4.4.5.2 评价指标体系 |
4.4.6 定量评价 |
4.4.6.1 为什么选用模糊评价方法 |
4.4.6.2 评价过程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 |
5.1 创新机遇研究文献述评 |
5.2 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的定义与基本特性 |
5.3 企业可持续创新机遇分析 |
5.3.1 自然资源机遇 |
5.3.1.1 自然资源的含义 |
5.3.1.2 自然资源的作用形式 |
5.3.2 科学技术机遇 |
5.3.2.1 科学技术的含义 |
5.3.2.2 科学技术的作用形式 |
5.3.3 政治经济制度机遇 |
5.3.3.1 制度的含义 |
5.3.3.2 制度的作用形式 |
5.3.4 社会文化机遇 |
5.3.4.1 社会文化的含义 |
5.3.4.2 社会文化的作用形式 |
5.3.5 市场需求机遇 |
5.3.6 各要素间的关系与评价指标体系 |
5.3.6.1 各要素间的关系 |
5.3.6.2 评价指标体系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 |
6.1 创新能力研究文献述评 |
6.2 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的定义与基本特性 |
6.3 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分析 |
6.3.1 知识创新能力 |
6.3.2 技术创新能力 |
6.3.3 组织结构创新能力 |
6.3.4 企业制度创新能力 |
6.3.5 企业文化创新能力 |
6.3.6 各要素间的关系与评价指标体系 |
6.3.6.1 各要素间的关系 |
6.3.6.2 评价指标体系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综合作用分析 |
7.1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之间的关系 |
7.2 企业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综合效应分析 |
7.3 对企业可持续创新实现机理的讨论 |
7.4 案例分析 |
7.4.1 动力分析 |
7.4.1.1 "政府人"的动力 |
7.4.1.2 "社会人"的动力 |
7.4.1.3 "市场人"的动力 |
7.4.1.4 "企业人"的动力 |
7.4.2 机遇分析 |
7.4.2.1 自然资源机遇 |
7.4.2.2 科学技术机遇 |
7.4.2.3 政治经济制度机遇 |
7.4.2.4 社会文化机遇 |
7.4.2.5 市场需求机遇 |
7.4.3 能力分析 |
7.4.3.1 知识创新能力 |
7.4.3.2 技术创新能力 |
7.4.3.3 组织结构创新能力 |
7.4.3.4 企业制度创新能力 |
7.4.3.5 企业文化创新能力 |
7.4.4 定量分析 |
7.4.4.1 定量分析 |
7.4.4.2 对评价结果的讨论 |
7.4.5 讨论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及创新点 |
8.2 展望 |
8.2.1 几点说明与需要深入的工作 |
8.2.2 对未来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附录B 天士力可持续创新动力、机遇、能力及其综合效应评价 |
致谢 |
四、郑筱萸指出必须鼓励技术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地方药品监管体系改革的研究 ——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D]. 杨杰锋.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3]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研究[D]. 毛嘉琪. 暨南大学, 2019(08)
- [4]从马克思异化理论的角度分析当前公开的假药案事件[D]. 宋金虎.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8(02)
- [5]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D]. 陈海英. 河北大学, 2015(10)
- [6]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D]. 林竹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7]新药研发、申报和审批环节造假行为的刑法适用和立法完善[D]. 侯继男.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8]反渎风暴[J]. 海剑. 中国作家, 2009(06)
- [9]政府规制改革的成因与动力——以晚近中国药品安全规制为中心的观察[J]. 宋华琳. 管理世界, 2008(08)
- [10]企业可持续创新的实现机理研究[D]. 孙青春. 昆明理工大学,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