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结知识产权法的新视野——从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法的时代对应谈起(论文文献综述)
王梓凝[1](2020)在《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文中指出“十三五”是我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转型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实现创新战略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创新水平由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所决定,是企业内部、外部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高新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涉及了从企业生产、经营,到对外披露等财务管理行为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家知识型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件急剧攀升,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外部政策、法律研究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视。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将成为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必须考虑的重要外部因素。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核心资产价值、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诉讼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共同作用将影响企业最终技术创新的效率。因此,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方式和路径,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识别、控制外部风险,提高融资水平。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技术创新理论等基本内容,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和案例分析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综述,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先奠定基础。其次,本文从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的状况以及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诉讼风险,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诱发诉讼的可能、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创新的方式及原理,进而对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两大外部因素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以此为基础,论文接着对高新技术企业遭遇诉讼风险的原因及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这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案例部分,论文首先选取了通讯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兴通讯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结合美国对中兴通讯公司制裁事件,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诉讼历程,然后揭示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造成的巨大冲击,结合具体案例和前文理论,分析中兴通讯公司遭受这种冲击的原因,并从中兴通讯公司的应对中,归纳、分析了诉讼风险促进中兴通讯公司技术创新的路径及效果。希望本文研究能够拓宽学界对高新技术诉讼风险的认识,并对包括通讯行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等有所启示。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三:首先,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资。作为企业一项特殊的资产,知识产权特别依赖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国家间的差异性等特点,如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很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不周延、执行不力,甚至为竞争对手不当利用的等情况,进而减损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以及我国较长时期以来知识产权意识匮乏,也增加了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其次,诉讼经历与企业技术创新正相关,诉讼经历丰富能激励企业增加专利储备,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为拥有丰富诉讼经历的企业会意识到,交叉许可的方式可以极大地减少因侵权导致的巨额赔偿损失,增加了企业提高专利储备的动机,减少企业未来诉讼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最后,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战略研发合作,原因是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地方得到了有效执行。明晰的产权和公正的司法大大降低了被合作企业侵权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企业合作研发的意愿。
赵亮[2](2020)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引擎和重要任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高度契合。以全面依法治国为视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展开探讨,理论上有助于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逻辑关系,丰富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拓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理论视野;实践上,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协同发展,为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治对策,并为全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中国智慧。论文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借助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采用文献研究、历史分析、辩证分析、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设计了涵盖思想理论资源、实践探索、时代背景、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在内的研究框架。界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思想理论资源;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维度梳理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同阶段的历史演进,总结出取得成就,提炼出主要特色;聚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机遇和现实挑战,深入剖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原则及工作布局;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目标,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对策。在全面依法治国视阈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兼具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式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并存的双轨制保护、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下的公众参与三大特色。同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科技革命加剧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文化差异影响知识产权保护进程、霸权主义干扰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三大现实挑战。针对立法质量欠缺导致法律实效发挥不足、行政执法体制分散造成侵权行为遏制不力、司法审判能力不足致使同案异判现象存在、守法条件相对缺乏影响保护氛围全面形成等问题,分别从坚持内容与程序并重以推进知识产权科学立法、完善行政体制机制以强化知识产权严格执法、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以保证知识产权公正司法、营造尊法护法社会氛围以实现知识产权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杨睿宇[3](2019)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文中认为权利是现代社会实现个人利益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知识产权与人权则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权利。自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以来,通过其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大众对科学研发的积极性,提升了人们创造的主动性,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权是生而为之人享有的权利,人权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尊重。只有实现了人权才能确保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才能为创造美好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离不开物质条件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人权的实现,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提供更好的条件。因此,人权的实现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奠定基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关系中最具代表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围绕的是卫生科技及其智力成果的有效利用,而健康权则是实现人类生存的基础性权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医药产业领域的财产成果权,使医药研发企业凭借对其专利的独占获得高额的收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企业对医药研发的持续人财物投入,促进医药健康行业的整体发展,最终为实现人类健康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权利属性、利益追求、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在互相促进的过程中,部分领域形成的冲突问题也逐渐显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的保障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医药知识产权能够给人们健康权的实现带来更多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伴随着医药知识权利拥有人利益随之扩张,导致对其他权利的侵害。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医药知识产权的技术与制度优势,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医药技术提升与医药服务输出的同时,扩大了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并对人类健康权的普遍实现构成了阻碍。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平衡,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实现两者的和谐发展,明确各自主体的责任界限,在一定范围和基础上对相关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刚柔并济的调适,建立较为合适的平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两者的适度平衡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关系的视角探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相互作用、负面影响及其表现;从法理上论证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条件和基础;借助国际法律规范、借鉴域外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实践经验,探索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平衡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学理和法理支持。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六章。“引论”部分,从现实需求(问题提出)、理论需求(研究现状及综述)两方面,论述了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并对为何选取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介绍,交待了本文主要研究的重难点和研究路径。第一章厘清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首先,分别就知识产权与人权、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做出辨析。从起源、属性、功能的角度解析和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知识产权直接与人的基本权利构成关联,厘清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概念及范畴才能明晰它们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了健康权保障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权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最后,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为探究两者的影响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也是对如何平衡它们之间冲突的根源进行研究。第二章对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关系做了理论分析和现实探讨,并就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健康权的多重良好效应,健康权保障能实现对医药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做了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革新,加大了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不仅发挥了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应,还促进了公民健康权保障实现。健康权的实现有效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行进入新阶段,为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推进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化、战略化、系统化,提升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竞争力。两者的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章讨论医药知识产权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及缘由。医药知识产权促进了健康权的实现,为提升人类整体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健康权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两者也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分别作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典型代表,它们的关系极具代表性。通过分析医药知识产权对不同群体及特殊病患等群体的负面影响,以及医药知识产权垄断、医药专利权对健康权保障造成的不良影响,围绕权利属性、义务、目的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形成负面影响的原因,为之后讨论的平衡路径探索理清了思路。第四章结合现行国际做法,选取介绍了具有代表性且在某些领域已取得成效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提供了丰富的域外经验。分析了目前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较为常见的国家行为,重点分析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方式方法;选取了印度仿制药、巴西专利药生产、古巴制药业等案例,同时梳理了不同体制国家的做法,为探究如何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寻求国际经验,增强了理论认同及实践转化。第五章综合本文前面的论述与分析,通过法哲学、人权保障等角度就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要求对医药知识产权权利做出适度限制;从生命的本质与效益的追求,探究健康权优先实现的必要性;深究利益与平衡的协调,实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就文章探寻的主题做出了理论回应。第六章对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给出建议。阐述了国家义务对公民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义务在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中应发挥的作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法律全球化能起到的作用,建议对救命药的暴利现象采取法律规制,构建起适宜的价格及成本调整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两者之间的负面影响,为平衡权利冲突给予示范。“结论”部分进一步回应主旨,强调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互相促进及正面作用,揭示了两者冲突及负面影响的客观存在,明确指出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目标,也是健康权基本保障的要求,还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表现,更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论与现实需要。
刘倩[4](2019)在《马克思主义文化观视野中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和活的历史见证,在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历史演进中,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直接、生动地体现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更多方面、多层次地展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这一珍贵的文化财富和文化资源也是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基础和精神力量。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就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科学文化理论,对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历史上,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直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因为那时尚没有成系统地讨论今天才归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但先哲们对希腊神话、荷马史诗及音乐戏剧、风俗制度等(这就是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的探讨,呈现出了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有关文化的本质、价值及其传承发展的重要思想,这为当今我们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可资借鉴并作为理论基础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基于此,本文选择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为理论基础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这既有利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问题的解决,又有利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理论认知。在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理论视野中,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方法,广泛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本质、价值及其生存现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形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传承问题的基本认识。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于人的劳动实践。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不仅创造了知识性的文化类型,也创造了道德、风俗、艺术等方面的文化,这些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及其多样性的表现形式。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人的精神生产的属性。作为一定自然条件下的人的活动的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虽以客观存在的自然为条件,但表现的却是人的价值和观念,展现的也是人的需求和创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又以人为载体,这就使包括保护传承人在内的人的问题的解决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既有利于促进物质生产、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又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升民族文化自信,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与传承的重要现实依据。其四,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着一定不利因素的挑战,既有外部传承环境的变化,又有其自身传承方式的局限,这使之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某种不相适应,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带来一定困难。在以上分析论证基础上,本文提出应将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作为方法论贯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实践,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传承发展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还需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出发,通过创新发展激发传承活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并通过不断增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合作交流来夯实传承基础,不断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路径。
张一东[5](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推荐性标准中已经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如何适用停止侵权作出了规定----推荐性标准中,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先前作出的FRAND承诺,其过错致使双方谈判失败,并且标准实施者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此时一般不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制度体系不完善、各方争议较大等原因,此次仅对各方观点较一致的推荐性标准中专利权人存在主要过错的情形作出规定,暂不涉及其它争议较大的情形。因停止侵权问题属于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范围,故本文以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通过总结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适用条件的现状,参考普通专利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案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产生矛盾和争议的原因,指出现有适用条件存在的不足。针对《司法解释(二)》未规定的情形,在制度构建时,借鉴美国专利禁令的“四要素”标准、德国和欧洲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经验,本文提出不适用停止侵权为原则、适用停止侵权为例外的观点,并通过规范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谈判行为,建立一套以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过错程度为基础的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
孙佳[6](2018)在《新博物馆学与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诞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新博物馆学是人们对多样性文化及其生存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努力成果,旨在对社区内的文化遗产及自然环境进行原地的、整体的、活态的保护,通过社区居民自下而上的文化自觉意识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保护社区文化遗产,构建社区文化认同,实现社区居民的文化自主权,进而促进社区发展。从新博物馆学兴起到鼎盛再到裂变,不过短短数十年历史,我国历史街区的新博物馆实践探索也不过经历数年,新博物馆学是否能够成为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理想模式目前还难以定论,但起码提供了值得探索的方向。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新博物馆学的理论研究始终落后于实践探索,以至于至今仍未建立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导致新博物馆实践中问题重重。因此,本文将用两个章节的篇幅,在对新博物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全面把握新博物馆学理论的内涵与特征,为之后的实证研究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一章以社会结构分析法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文化危机与生态危机,后工业时代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生态的失衡与本土意识的觉醒,后殖民时代的到来与后殖民主义文化理论的兴起,遗产运动的勃兴和以“物”为中心的博物馆学的后现代转向等五个方面深度分析新博物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剖析新博物馆学的理论渊源,包括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社会文化史理论、文化生态理论、人类学理论、集体记忆与文化认同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进而依据雨果·戴瓦兰等学者的理论,将新博物馆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分为19世纪末到20世纪60年代的萌芽时期、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的形成时期、20世纪80年代的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裂变与再生时期。通过爬梳国际新博物馆学在不同时期的理论发展轨迹及各国的实践探索,从发展中总结其规律和经验,为把握新博物馆学理论的内涵与特征奠定基础。第二章根据新博物馆学学者的研究成果及各国新博物馆学实践,总结出新博物馆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强调“以人为本”“整体性保护”“集体记忆”“保护多元文化”等基本理念与原则;保护社区文化遗产,服务社区发展等目标与任务;以及新博物馆的基本要素、类型及方法。在总结新博物馆特征时,运用比较方法,通过将其与传统博物馆在产生模式、核心旨归、价值取向、场所精神、教育方法、运行机制、文化政治等方面进行比较,提炼出新博物馆之于传统博物馆在功能与内涵上的转向和衍变。第三章总结西方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及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分析新博物馆学与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在理论面向、内容与方法上的耦合,从理论上明确新博物馆理念和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契合点。最后对新博物馆学理念下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欧洲、美洲及亚洲代表性国家地区的经验加以总结,以期鉴照我国新博物馆理念下的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第四章在对中国早期新博物馆实践探索的代际更迭加以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早期新博物馆实践的特点。之后在对我国两个典型历史街区新博物馆在街区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其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畸变,以及导致矛盾与畸变产生的深层原因,为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打下基础。第五章提出了新博物馆学理念下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及策略,包括从终身教育、社区参与、重建集体记忆、整体保护、完善制度等方面,最终实现还权于民,维护历史街区场所精神,优化历史街区文化生态,实现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与街区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最后,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创意产业两种语境下对历史街区新博物馆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杨新绿[7](2018)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他人通过网络访问、缓存、存储、发布、搜索信息提供硬件、软件接入、缓存、存储、搜索等服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在技术功能上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缓存提供者、网络存储提供者、信息定位工具提供者。网络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计算机数据、系统的网络危害行为、与非法内容相关的网络危害行为、与着作权和邻接权相关的网络危害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网络危害行为。这些网络危害行为中,有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有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引导用户实施,有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客观中立的搜索结果进行人工干预而产生,有的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产生。认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危害行为中的作用是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起点。刑事政策指导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体现、检验、纠正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与刑事责任相互依存。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下,网络犯罪刑事责任具体刑事政策从严有余、从宽不足、严宽失调。综合考量社会发展、社会安全、技术水平三维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具体依据的刑事政策应适当从宽、以严济宽,即整体上从宽,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传播儿童色情材料以及恐怖活动材料等危害严重且长远的行为应从严。美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科以刑事责任时注重维持科技发展、言论自由、儿童利益的平衡,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功能区分建立分级责任体系,并不断总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认定规则。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中的控制力理论、日常行为理论、管辖权理论对于区分不同层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区分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与不可罚的中立行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跨越国界的危害行为颇有帮助。日本没有专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刑法典》中帮助犯的规定、附属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中的帮助犯理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日本以高度盖然性规则来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罪过及危害后果、通过主观方面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化的做法值得借鉴。刑事义务是刑事责任制度的基石,“义务违反说”说明了犯罪的本质,违反了刑事义务才可能构成犯罪,才会产生刑事责任问题。刑事义务由刑事法律确定,但刑法具有处罚范围不完整性、保障性,刑事责任的义务前提多半来源于刑法之外。原则上能够为刑事责任供给义务的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未被规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但特定职务或者业务的要求是行为人必须达到且可以达到的,也可以作为刑事义务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何要承担刑事义务?对此有“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说、“看门人”说、“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说三种主张,本文赞同第三种主张。当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义务主要是“发现-删除”义务、用户信息的保护和管理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义务。我国现有两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义务的尝试,第一种以行政管理为进路,另一种以技术功能为进路。后者根据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功能的差异、距离信息的远近程度、对于信息的控制力为其设定有区别、阶梯式的义务,最终建立分级制责任体系,更为可取。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与作为直接相关的罪名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作为分别体现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中,前者的典型罪名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后者如“快播案”被告人所触犯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实践要注重限缩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范围。持有不宜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缓存、存储的材料中包含了违法内容并且未及时清除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不作为,其作为义务根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法律规范、行政命令阻止用户获取违法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危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表现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行为是实行行为,此外,搜索引擎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时进行虚假宣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流量劫持行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各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帮助犯为依据来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的案例。对于中立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应从客观层面考察中立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物理、心理因果关系,从主观层面考察中立行为者对于正犯的犯罪决意是否存在确定的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着教唆行为,因缺乏教唆故意几乎不能构成教唆犯,当其提供的服务主要用于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可以构成帮助犯。不作为行为、帮助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应采用“合乎法则的条件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主要体现为物理上的帮助,应利用客观归责论来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时,应慎用可替代的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故意认定的难点在于作为认识因素的“明知”和作为意志因素的“放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等同于“知道”,“应知”指推定明知,而非“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性质包含概括性认识和具体性认识,两者的区分在于是否有诱导侵权的故意,明知的程度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明知的内容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明知的事实基础包含充足条件和排除条件,正面推定明知后应允许被告人反驳。自“两高”于2010年出台《淫秽电子信息解释(二)》始,“放任”含义日渐脱离了刑法主观罪过中作为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的语境,面对司法解释用词不当的现象,解释者应对其进行补正解释,揭示此处的“放任”带有一定的动作性,区别于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放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可归责性的基础是针对已经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促进或者不闻不问。对于尚未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应然层面上不负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因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中不存在犯罪过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刑罚、非刑罚处罚措施及保安处分三大类。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刑罚总体较轻,罚金刑占据重要地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有单纯宣告有罪、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时可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征以及网络的影响力,如采用网络直播庭审的方式进行有罪宣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判决书、道歉信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予以公布等。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安处分种类有职业禁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职业禁止只及于自然人,不及于单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专门实施危害行为时,可根据其所传播的违法内容占全部内容的比例来确定营业收入中违法所得的金额。网络服务提供者用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软件的确属于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但对其没收不能起到防止该财物继续被用于实施危害行为的目的,此时直接没收其违法所得收益便可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高敏[8](2017)在《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标志的时代,科学技术日益凸显其对经济发展及整个社会进步的强大作用,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源动力,这已被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陕西省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个重要省份,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发展迅速,科技进步水平逐渐提高,但与全国其他发达省份相比,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完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因此,对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建设创新型陕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展开研究和分析。首先,本文对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相关概念进行详细阐述,进而从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内涵、内容以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述;其次,考察了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在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发展现状,并找出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理论研究与现状分析,本文选取2015年全国31省市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数据对知识产权能力进行横向评价,并选取2006至2015年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数据对知识产权能力进行纵向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从横向、纵向及综合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2015年陕西省的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且近10年陕西省的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整体上呈现增长趋势,但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四方面能力与全国科技领先水平的省份还存在很大差距,为提升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本文结合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现状及实证分析结果,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提升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对策建议。
张加欣[9](2017)在《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研究》文中认为席卷全球的信息化对档案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档案管理方式趋向网络化,档案信息载体呈现多元化,在网络数字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发展驱动下,数字档案资源这一新型的信息形式产生。但随着档案信息载体的多元化和电子文件数量的迅猛增长,出现信息泛滥、信息失衡现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数字档案信息安全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不可否认,构建数字档案资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字档案信息能够合理收集、保存与利用,是当前网络环境下保障数字档案资源安全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数字档案资源安全是信息生态安全系统的一部分,有必要从信息生态平衡角度综合考量数字档案资源安全问题。本文从信息生态角度出发,结合信息生态与信息安全的相关理论,在研究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基础上,构建并完善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保障体系。首先分析了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相关定义、内容、特点以及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重要性,从信息生态学、信息生态系统、信息生态链和信息生态位来认知信息生态理论;其次,阐述信息生态链生产、处理传播和利用环节中的数字档案资源安全危机以及信息人生态位对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影响,来映射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研究的必要性;再者,分析了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影响因子(法制环境、技术环境、管理环境、意识环境)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法制维度、技术维度、管理维度和意识维度保障数字档案信息安全,力求构建信息生态系统下健康可持续的数字档案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刘群彦[10](2017)在《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社会学研究 ——以上海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向和升级为标志的巨大社会转型中,国家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法学领域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研究范式的对立映照于科技法学领域,国家科技进步与科研人员法律意识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国家法规范的存在及其实施之于科技进步的作用,在于以科技成果的力量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转型发展。研究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反思”的角度进一步指导、调节其行为,从而使其与科技进步形成互动或“共振”关系,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法律意识的既往研究为我们思考科研人员法律意识及其与国家科技进步的关系提供了如下启示:其一是立基于主体内在主观精神的法律意识是否及如何受到外在维度的影响?其二是法律行动在法律意识的内在和外在维度处于何种地位及发挥何种作用?其三是在法律多元主义的法社会学视角下,法律意识是否也存在多元化的图式结构以及其中有何种逻辑关系?其四是渗透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法律意识是如何影响科技进步的社会秩序?法律意识的过往研究大多站在法理学、社会心理学视角展开,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其研究呈现出法社会学的转向趋势。法理学内在维度的研究倾向,社会心理学外在维度的引入,法律文化研究中的空间理论以及法社会学的法律多元主义理论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思路。我们试图引进认知心理学中的图式概念,整合出内在维度、外在维度以及行动意识的法律意识研究的假设图式,通过各种要素的互动关系描述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现实特征以及法律性构建模式。这种图式包括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内在维度(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和外在维度(资源驱动、制度阻滞、转化空间),两者既具有相互扭结的特点,又与科研人员的法律行动意识互为表述。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资源、交易制度、转化空间三个外在因素之后,将其“切入”到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图式结构中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从而将法律意识分为内生利用型、外发反抗型和传统逃避型三种类型。我们有理由相信,将各种要素融合并在合理分类基础上进行实践研究的模式与传统法律意识的研究完全不同,它不仅是对基于法律实践在人们精神世界中的事实状态的书写方法,也是法社会学实证法律意识研究的一种新的探索。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论文的问题提出、选题意义、法律意识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进路的选择。第二章通过对科技创新场域中法社会学的研究转向分析,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性及其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图式”,以及将科技成果转化外在要素切入法律意识进行研究的具体方法。第三章对科研人员在资源驱动中的内在法律意识维度的调研,结合科研人员优势累积的要素、知识产权的法律及身份符号化分析,归纳出科研人员内生利用型法律意识的特征和法律性构建。第四章对科研人员在制度阻滞下的内在法律意识维度的调研,结合公权扩张的法律制度、角色转化和法律控制下的交易预期等研究,从而总结分析科研人员外发反抗型的法律意识的特征和法律性构建。第五章着重分析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科层制环境、“微观政治”、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理想相交织的社会情境中,科研人员的传统逃避型法律意识的特征和法律性构建。第六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对文章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思。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生产资源、交易制度和转化空间的三大要素切入,内生利用型、外发反抗型和传统逃避型三种类型的法律意识各有其具体的图式特征。整体来说,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特征为:科研人员内在维度法律意识具有高水平性、非递进性和属性差异性;外在维度的法律意识具有复合性和相互转化性;内外维度的法律意识在互动中生成国家法敬畏之下的民间越轨行动;法律意识从整体上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种向度,积极性向度居于主导地位。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实践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科技进步秩序的形塑作用,体现了法律与社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性通过几个方面得以建构:法律意识与科技成果转化共同作用,对科研人员的社会分层形成支撑效果;具有普遍意义的民间法规范在公权抑制私权的过程中与国家法规范并存共生,对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起到形塑作用;法律意识在微观组织、传统文化中产生外部强制力,并在事实上规范其行动。
二、总结知识产权法的新视野——从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法的时代对应谈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总结知识产权法的新视野——从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法的时代对应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知识产权制度 |
1.4.2 诉讼风险 |
1.4.3 高新技术企业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权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技术创新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 |
2.2.2 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 |
2.2.3 诉讼风险与技术创新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诉讼 |
3.1.1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2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
3.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面临诉讼风险的原因分析 |
3.2.1 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力不足 |
3.2.2 诉讼制度可能为企业竞争者不当利用 |
3.2.3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
3.3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关系 |
3.3.1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3.2 诉讼经历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3.3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第四章 案例公司的选择 |
4.1 案例公司简介 |
4.1.1 中兴通讯公司概况 |
4.1.2 中兴通信公司近年的诉讼历程 |
4.2 选择中兴通讯公司的依据及理由 |
4.2.1 中兴通信公司的行业地位 |
4.2.2 美国制裁中兴通信公司的影响 |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的影响路径及效果 |
5.1 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的冲击及原因 |
5.2 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中兴通讯公司研发投入 |
5.3 丰富的诉讼经历推动中兴通讯公司增加专利储备数量 |
5.4 弱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促进中兴通讯公司开展战略研发合作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概念及其内在逻辑阐释 |
1.4.1 全面依法治国 |
1.4.2 知识产权保护 |
1.4.3 全面依法治国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逻辑 |
2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理论资源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和产权思想 |
2.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 |
2.1.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产权思想 |
2.2 中国共产党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思想 |
2.2.1 坚持独立自主,依法保护创造 |
2.2.2 加强法制建设,营造保护氛围 |
2.2.3 尊重知识产权,完善保护制度 |
2.2.4 实施国家战略,健全保护体系 |
2.2.5 倡导创新文化,全面依法保护 |
2.3 西方学者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 |
2.3.1 劳动理论 |
2.3.2 人格理论 |
2.3.3 社会规划理论 |
3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探索 |
3.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演进 |
3.1.1 前期探索阶段 |
3.1.2 初步发展阶段 |
3.1.3 调整发展阶段 |
3.1.4 主动适应阶段 |
3.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就 |
3.2.1 着眼国家战略的保护立法日趋完善 |
3.2.2 专项行动与综合改革并举的行政执法持续强化 |
3.2.3 司法审判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 |
3.2.4 宣传与教育相结合的守法机制逐步建立 |
3.3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色 |
3.3.1 兼具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式立法 |
3.3.2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并存的双轨制保护 |
3.3.3 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下的公众参与 |
4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及主要问题 |
4.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机遇 |
4.1.1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根本遵循 |
4.1.2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提供顶层设计 |
4.1.3 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改善保护环境 |
4.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挑战 |
4.2.1 新科技革命加剧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
4.2.2 文化差异影响知识产权保护进程 |
4.2.3 霸权主义干扰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
4.3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
4.3.1 立法质量欠缺导致法律实效发挥不足 |
4.3.2 行政执法体制分散造成侵权行为遏制不力 |
4.3.3 司法审判能力不足致使同案异判现象存在 |
4.3.4 守法条件相对缺乏影响保护氛围全面形成 |
5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原则及工作布局 |
5.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 |
5.1.1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
5.1.2 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依托 |
5.1.3 以激励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双赢为宗旨 |
5.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
5.2.1 党的领导与厉行法治统一 |
5.2.2 国家主导与社会联动结合 |
5.2.3 传承历史与吸纳现代并存 |
5.2.4 中国实际与国际经验共生 |
5.3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布局 |
5.3.1 科学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前提 |
5.3.2 严格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支撑 |
5.3.3 公正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保障 |
5.3.4 全民守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 |
6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
6.1 坚持内容与程序并重以推进知识产权科学立法 |
6.1.1 优化立法体系,确保内容科学 |
6.1.2 健全立法机制,保障程序科学 |
6.2 完善行政体制机制以强化知识产权严格执法 |
6.2.1 改革行政体制,增强综合执法能力 |
6.2.2 完善协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强度 |
6.2.3 加强执法与司法协调,强化行政执法效能 |
6.3 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以保证知识产权公正司法 |
6.3.1 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健全专门司法体系 |
6.3.2 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专业能力 |
6.3.3 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
6.4 营造尊法护法社会氛围以实现知识产权全民守法 |
6.4.1 推行精准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自觉尊法意识 |
6.4.2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全民主动护法能力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重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辨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关系解析 |
一、知识产权属性与人权范畴 |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的联系和冲突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解构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缘由探析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 |
第二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重效应 |
一、加大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 |
二、促进公民健康发展的方式 |
三、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动力 |
第二节 健康权保障的良性促进 |
一、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布局 |
二、增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程度 |
三、保持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力优势 |
第三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类型 |
一、对不同群体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二、对特殊病患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三、医药知识产权垄断的损害 |
四、医药专利权过度保护的危害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追本溯源 |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之争 |
二、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之争 |
三、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影响之争 |
第四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行为 |
一、法规制定——两者平衡的基础 |
二、强制许可——权利滥用的限制 |
三、平行进口——价格平抑的方式 |
四、跨国合作——整合资源的举措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案例 |
一、印度仿制药 |
二、巴西的医药专利审查与药品定价 |
三、古巴的制药与研发 |
四、不同体制国家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经验 |
第五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基于公平正义的权利平衡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冲突中的公平正义 |
二、医药知识产权权利适度限制 |
第二节 生命与效益的优先抉择 |
一、生命与效益的理念 |
二、健康权保障的优先实现 |
第三节 基于利益与发展协调的权利调和 |
一、利益与发展的理念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调和 |
第六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法律框架体系的完善 |
一、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入宪 |
二、优化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
三、完善健康权保障立法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
一、国家义务的构成 |
二、国家义务的履行 |
第三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法问题 |
一、法律全球化及作用 |
二、国际医药知识产权法律的作用 |
三、对救命药暴利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马克思主义文化观视野中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术语解释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化 |
三、研究现状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
(二)传统文化的马克思主义研究 |
四、创新点与研究方法 |
(一)创新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文化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理论基础 |
一、文化与文化观 |
(一)文化内涵的演进 |
(二)文化观的多维性 |
二、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形成发展 |
(一)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形成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文化观 |
三、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主要内容 |
(一)文化本质 |
(二)文化主体 |
(三)文化价值 |
(四)文化传承发展 |
第二章 文化是人的实践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及其本质属性 |
一、人的实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物质前提 |
(一)自然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制约因素 |
(二)物质生产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决定因素 |
二、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
(一)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中的作用 |
(二)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中的作用 |
(三)人创造的环境也是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发展的重要因素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人的精神生产的本质属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出人的精神生产本质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丰富的人文精神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 |
第三章 文化价值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当代价值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物质生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产力的一部分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库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人的精神世界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满足人的精神需求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人的精神塑造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和谐文化基因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社群和谐 |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升民族文化自信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激发民族自豪感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认同感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贡献了民族智慧 |
第四章 文化生产与社会发展不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问题透视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受环境变迁挑战 |
(一)自然环境改变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 |
(二)人文环境变化削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关系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受经济全球化冲击 |
(一)非理性的商品化生产冲击 |
(二)现代科技发展的负面影响 |
(三)西方强势经济下的文化挑战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自身问题 |
(一)传承主体的承继问题 |
(二)传承方式的有限性问题 |
(三)传承中的机遇流失问题 |
第五章 文化传承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原则与路径 |
一、继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本原则 |
(一)批判继承原则 |
(二)保护利用原则 |
(三)科学发展原则 |
二、创新协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践路径 |
(一)以意识建构引导自觉传承 |
(二)以创新发展促进生产性保护 |
(三)以公共文化发展实现协作共享 |
(四)以合作交流增进世界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现状 |
1.1 标准必要专利概述 |
1.1.1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 |
1.1.2 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权利要求 |
1.2 立法层面 |
1.3 司法层面 |
1.4 执法层面 |
1.5 存在的问题 |
2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矛盾及争议 |
2.1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概述 |
2.2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困境 |
2.3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理论争议 |
2.3.1 全面否定停止侵权适用的争议 |
2.3.2 无需限制停止侵权适用的争议 |
2.3.3 有限制适用停止侵权的争议 |
2.3.4 总结 |
3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域外启示 |
3.1 美国“四要素”标准及其启示 |
3.1.1 eBay案与“四要素”标准 |
3.1.2 “四要素”标准的应用与发展 |
3.1.3 “四要素”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
3.2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及其启示 |
3.2.1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演变 |
3.2.2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完善 |
4.1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 |
4.2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附件 |
(6)新博物馆学与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沦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的重难点及创新点 |
第五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新博物馆学的源流及其发展 |
第一节 新博物馆学的源流 |
一、新博物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
二、新博物馆学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新博物馆学的发展历程 |
一、新博物馆学的萌芽 |
二、新博物馆学的形成 |
三、新博物馆学的发展 |
四、新博物馆学的裂变与再生 |
第二章 新博物馆学的内容及其特征 |
第一节 新博物馆学的基本理念 |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与社会发展 |
二、力主对社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 |
三、关注社区生活和社区记忆 |
四、注重对多元文化的保护 |
五、强调博物馆在终身教育中的作用 |
第二节 新博物馆的要素、类型与方法 |
一、新博物馆的基本要素 |
二、新博物馆的类型 |
三、新博物馆的方法 |
第三节 新博物馆学实践的特征 |
一、“底层性”的产生方式 |
二、“人本性”的核心旨归 |
三、“地方性”的叙事视角 |
四、“活态性”的记忆场所 |
五、“建构性”的教育方法 |
六、“民主性”的文化政治 |
七、“开放性”的运行机制 |
第三章 新博物馆学与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 理论耦合与国际经验 |
第一节 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与趋势 |
一、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新博物馆学与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耦合 |
一、新博物馆学人本思想与后现代城市主义人文转向的耦合 |
二、新博物馆与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与方法的耦合 |
第三节 新博物馆学理念下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经验 |
一、欧洲经验 |
二、美洲经验 |
三、亚洲经验 |
四、启示与借鉴 |
第四章 新博物馆学理念下的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实践与矛盾畸变 |
第一节 中国新博物馆学实践的代际更迭及其特点 |
一、中国新博物馆学实践的代际更迭 |
二、中国新博物馆学实践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历史街区新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
一、福州三坊七巷社区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
二、黄山屯溪老街社区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历史街区新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矛盾与畸变 |
一、核心的偏移: 从遗产保护的工具到发展经济的手段 |
二、主客体的错位: 居民“文化自治”与政府“文化代理”的悖论 |
三、规范的失序: 专门立法的缺失和管理制度的混乱 |
四、结构体系的失衡: 价值系统的变异与动力的缺失 |
五、活态文化的缺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长期被忽视 |
第五章 新博物馆学视域下的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 策略探讨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新博物馆学视域下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
一、教育为先,提升社区居民文化自觉 |
二、还权于民,丰富社区参与途径 |
三、重建记忆,维护历史街区场所精神 |
四、整体保护,优化历史街区文化生态 |
五、完善制度,规范新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 |
第二节 新博物馆学视域下历史街区的发展前景 |
一、发挥历史街区新博物馆的教育作用,提升其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
二、继续推进历史街区新博物馆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 |
余论 |
一、历史街区新博物馆面临的机遇与困境 |
二、历史街区新博物馆的巩固与发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致谢 |
(7)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危害行为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现状及问题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依据 |
第一节 我国的刑事政策 |
一、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
二、刑事政策与刑事责任 |
三、网络犯罪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取向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中的体现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社会发展维度的考量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社会安全维度的考量 |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技术水平维度的考量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具体依据的刑事政策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具体依据的刑事政策应适当从宽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具体依据的刑事政策应以严济宽 |
第二章 网络先行国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其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其启示 |
一、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概览 |
二、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分析 |
三、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启示 |
第二节 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其启示 |
一、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之概览 |
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分析 |
三、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启示 |
第三节 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其启示 |
一、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概览 |
二、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分析 |
三、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启示 |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义务前提 |
第一节 刑事义务与刑事责任 |
一、刑事义务是刑事责任制度的基石 |
二、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刑事义务来源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义务的正当性根据 |
一、“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说 |
二、“看门人”说 |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说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义务的具体内容 |
一、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义务之现状 |
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义务之兼容 |
三、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义务之完善 |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危害行为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涉及的因果关系问题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 |
第五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犯罪故意探讨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认定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认定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犯罪过失之否定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结果预见义务之探究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督过失之否定 |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责任中过失责任之否定 |
第六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罚 |
一、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罚种类及特征 |
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较重刑罚之问题及化解 |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罚金刑裁量难题及化解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
一、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 |
二、专门由刑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
三、刑法和其他法律共同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安处分 |
一、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安处分种类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职业禁止 |
三、没收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所得 |
四、没收网络服务提供者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2.3 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 |
2.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高技术产业 |
2.1.2 知识产权能力 |
2.2 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内涵 |
2.2.2 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内容 |
2.2.3 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评价 |
2.2.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2.3 本章小结 |
3.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现状 |
3.1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概况 |
3.2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概况 |
3.2.1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
3.2.2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
3.2.3 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
3.2.4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
3.3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
3.3.2 科技经费投入强度及结构问题突出 |
3.3.3 高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 |
3.3.4 知识产权管理创新能力不足 |
3.3.5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够 |
3.4 本章小结 |
4.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评价模型的构建 |
4.1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
4.2 评价体系的构建 |
4.2.1 指标筛选 |
4.2.2 指标体系的确定 |
4.3 评价方法的选择 |
4.3.1 选择依据 |
4.3.2 数学模型及基本步骤 |
4.4 本章小结 |
5.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评价 |
5.1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横向评价 |
5.1.1 样本选取及数据处理 |
5.1.2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评价 |
5.1.3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评价 |
5.1.4 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评价 |
5.1.5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评价 |
5.1.6 知识产权能力横向综合评价 |
5.2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纵向评价 |
5.2.1 样本选取及数据处理 |
5.2.2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评价 |
5.2.3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评价 |
5.2.4 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评价 |
5.2.5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评价 |
5.2.6 知识产权能力纵向综合评价 |
5.3 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综合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提升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对策建议 |
6.1 政府层面 |
6.1.1 增加知识产权研发和创造投入 |
6.1.2 加大知识产权的实施力度 |
6.1.3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6.1.4 提高知识产权法制化水平 |
6.2 企业层面 |
6.2.1 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意识 |
6.2.2 提高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多元化转化效率 |
6.2.3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6.2.4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
7.结论 |
7.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7.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9)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与信息生态认知 |
2.1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 |
2.1.1 数字档案资源相关概念界定 |
2.1.2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内容和特点 |
2.1.3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重要性 |
2.2 信息生态 |
2.2.1 信息生态系统 |
2.2.2 信息生态链 |
2.2.3 信息生态位 |
第3章 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研究的必要性 |
3.1 信息生态链上数字档案资源安全危机 |
3.1.1 信息生态链——生产环节含隐患 |
3.1.2 信息生态链——处理传播过程有风险 |
3.1.3 信息生态链——利用环节存危及 |
3.2 信息生态位对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危机影响 |
3.2.1 信息生产者生态位对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影响 |
3.2.2 信息服务机构生态位对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影响 |
3.2.3 信息用户生态位对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的影响 |
第4章 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影响因子分析 |
4.1 法制环境 |
4.1.1 专门的数字档案资源安全法律缺位 |
4.1.2 相关法规有关数字档案信息安全内容不完善 |
4.1.3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行政执法与监管力度不够 |
4.2 技术环境 |
4.2.1 信息技术催生信息安全问题的多样化 |
4.2.2 信息技术更新导致数字文件无法识别 |
4.2.3 信息安全技术缺乏自主研发与创新 |
4.3 管理环境 |
4.3.1 数字档案资源管理缺乏系统性 |
4.3.2 数字档案资源管理标准不健全 |
4.3.3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灾难响应与恢复机制不完善 |
4.4 意识环境 |
4.4.1 城乡居民档案意识低 |
4.4.2 档案教育与培训体系不健全 |
4.4.3 档案自律意识不足 |
第5章 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 |
5.1 法制维度:建立健全数字档案资源安全法律法规 |
5.1.1 制定各级数字档案资源安全法律法规 |
5.1.2 健全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5.1.3 强化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
5.2 技术维度:加强学习与研发,优化档案利用技术环境 |
5.2.1 学习国外先进信息安全技术 |
5.2.2 研发自主可控技术 |
5.3 管理维度:加强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管理,规避管理短板 |
5.3.1 运用PDCA循环规范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系统管理流程 |
5.3.2 制定并健全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规范和标准 |
5.3.3 建立完善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和灾难恢复机制 |
5.4 意识维度:提升社会档案信息安全意识,构筑自律氛围 |
5.4.1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知识宣讲进社区 |
5.4.2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知识进课堂 |
5.4.3 数字档案资源安全进规范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研究局限性 |
6.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社会学研究 ——以上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科技进步与法律意识的紧张关系 |
(二)科技创新与法律意识的理性平衡 |
二、研究方法和分析进路 |
(一)基于图式理论的社会学研究范式 |
(二)外在要素切入图式后的研究进路 |
三、核心概念的确定 |
(一)法律意识及其内在维度 |
(二)科技成果及其转化 |
(三)科研人员及其身份属性 |
第二章 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研究的法社会学融合 |
一、法律意识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法律意识的研究传统 |
(二)国内法律意识的研究传统 |
二、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研究的学科范式 |
(一)法理学和社会心理学中的法律意识研究 |
(二)科学社会学:科学精神的市场化转向 |
(三)法律意识研究的社会学转向 |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法律意识的研究融合 |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性 |
(二)内在维度向外在维度的研究扩张 |
(三)图式假设:资源、制度和空间要素的切入 |
(四)内在维度的问卷调查样本和可靠性检验 |
第三章 生产资源驱动的内生利用型法律意识 |
一、内在维度法律意识的问卷分析 |
(一)法律认知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二)法律情感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三)法律评价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四)法律意识内在维度的综合分析 |
二、资源驱动:科研人员优势累积中的国家法意识 |
(一)优势累积的经费资源竞争关系 |
(二)应用性科技成果的生产逻辑 |
(三)国家法意识缺席下的法律认知 |
三、知识产权的符号取向和成果生产的理性选择 |
(一)知识产权生产的“符号隐喻” |
(二)知识产权再生产的理性选择 |
(三)科研优先:科技成果生产中的法律理想 |
四、法律利用的行动观念和内生利用型法律意识 |
(一)法律行动的内在意识及属性差异 |
(二)法律利用:内在意识的行动表达 |
(三)由内而外:资源驱动的内生利用型法律意识 |
第四章 交易制度阻滞的外发反抗型法律意识 |
一、内在维度法律意识的问卷分析 |
(一)法律认知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二)法律情感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三)法律评价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四)法律意识内在维度的综合分析 |
二、公权扩张的国家法律制度逻辑 |
(一)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下的公权扩张 |
(二)契约自由被抑制中的交易效率 |
(三)国家法越位下的法律情感 |
三、角色转化和法律控制下的交易预期 |
(一)成果交易角色的转换和分层 |
(二)交易秩序的法律冲突和控制 |
(三)法律理性:成果交易的预期和动机 |
四、法律反抗的行动观念和外发反抗型法律意识 |
(一)法律行动的内在意识及属性差异 |
(二)法律反抗:相对弱者的关联交易 |
(三)由外而内:制度阻滞的外发反抗型法律意识 |
第五章 转化空间互动中的传统逃避型法律意识 |
一、内在维度法律意识的问卷分析 |
(一)法律认知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二)法律情感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三)法律评价平均水平和属性差异 |
(四)法律意识内在维度的综合分析 |
二、科层制与微观组织管理体制 |
(一)管理与学术之间的身份选择 |
(二)微观组织中的绩效考核 |
(三)科层与绩效中的敬畏性评价 |
三、文化传统和社会情境的观念交织 |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想象 |
(二)现代社会情境与国家法规范意识的互动 |
(三)传统与现代扭结中的自发逃避 |
四、法律行动的观念和传统逃避型法律意识 |
(一)法律行动的意识及属性差异 |
(二)法律逃避:科技创业的民间法规范 |
(三)内外互动:转化空间中的传统逃避型法律意识 |
第六章 总结和讨论 |
一、总结: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图式互动及法律性建构 |
(一)互动图式: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整体特征 |
(二)法律意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性建构逻辑 |
二、讨论:反思与展望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调查问卷》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附录三:《访谈对象编码》 |
四、总结知识产权法的新视野——从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法的时代对应谈起(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D]. 王梓凝. 苏州大学, 2020(03)
- [2]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赵亮. 大连理工大学, 2020
- [3]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D]. 杨睿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4]马克思主义文化观视野中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 刘倩.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D]. 张一东. 北京化工大学, 2018(02)
- [6]新博物馆学与历史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D]. 孙佳.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7)
- [7]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D]. 杨新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陕西省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能力评价研究[D]. 高敏. 西安理工大学, 2017(02)
- [9]信息生态视域下数字档案资源安全研究[D]. 张加欣. 南昌大学, 2017(02)
- [10]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社会学研究 ——以上海为例[D]. 刘群彦. 华东师范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