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产业部发布3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张竹荞[1](2020)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在互联网世界的发展和延伸,“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开始崛起,网络空间的各种矛盾与现实社会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催生出新的复杂问题和矛盾。网络空间治理受到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目前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网络空间成为政府公共事务治理的难点,而对网络空间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有效治理,不仅有利于消除网络空间的潜在公共风险,同时也能通过引导良好社会风尚增强现实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而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政策既是治理决策过程的结果,也是治理执行过程的起点,因此要想探索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路径,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就必须系统研究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发展与变迁,了解政策体系中相关要素间的联系。基于此,本论文在广泛收集1994—2019年间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文本分析法对我国263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进行梳理总结,以此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进行科学化分析,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实际特点,且对此类政策的演变过程加以阐释,发现并了解现阶段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中的各类问题,再在此基础上充分参考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指导,制定出合理的调整修改措施。本文共有六个部分,分别为:第一章:绪论部分。依次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并明确阐述了本文所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整理归纳国内外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评述;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以及本文研究内容的创新点。第二章:理论部分,即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公共政策系统理论以及政策工具理论,并阐述了这两种理论适用于本文研究的原因。第三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第一,利用权威渠道来完成对满足本研究条件的政策文本信息的样本筛选采集工作;第二,按照本研究的具体需求完成已收集政策文本的编码工作,且分析政策文本的区别因素;第三,依靠政策文本分析法来完成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政策工具选用情况、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政策文本特别说明及其交互关系的分析,由分析结果可知:政策文本主题内容的“重应用轻内容性”、政策文本制定效力层级的“多规范性少法律性”、政策文本制定主体的“强权威性与多机构性”、政策文本制定方式的“渐进性与试探性”、政策文本发展趋势的“强管制性弱自由性”。第四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经历了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这个阶段很多更重要的议题尚未纳入政策主题中,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仍旧处于摸索时期的起步阶段;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这是公共政策变迁期间的关键阶段,不仅政策数量明显增加,其关注的议题更是由网络接入问题逐步演化为服务性、应用性问题;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既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政策主题转型,更是政策特征的转型,这同样意味着对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系统化、宏观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在这个时期,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制定紧跟网络安全战略发展的步伐,同时重视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不仅出台的政策数量众多,且法律效力明显提升。第五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由第四章的分析总结可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最普遍的问题为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等。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未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提与必要指导。第六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根据我国当前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现有的问题,制定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与协调、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提升政策协调性等政策改进建议。
王丽娜[2](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陶建武[3](2017)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文中认为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监管的媒介对象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是中国国家权力介入和渗透互联网新型社会空间的支撑体制,是国家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设置、关系隶属、职责权限划分、行动规则设定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总和。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值得关注。本文试图以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本分析法、历史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以期对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考察。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是沿着电信业监管体制的设计思路不断完善的结果,传统电信业监管机构经过重组后变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管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而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则主要负责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属性和政治属性逐渐增强,互联网从附属型舆论阵地逐渐变成舆论主阵地,互联网意识形态潜能得以彰显。互联网站的发展和网民新闻信息需求的转变催生了新的管理需求,“党管媒体”原则和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开始逐步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移植和嫁接,中宣部、国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等部门逐渐嵌入,传媒监管手段也随之被移植、复制和改造,形成以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宣传引导、行政指令、网络安全审查、主体责任制和自我审查为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手段。传媒监管体制的嵌入和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引发了部门介入的连锁效应,多达23个监管部门争夺互联网监管权,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和“碎片化”体制逐渐形成。为了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冲突,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总体管理,但国信办从属于国新办的兼管模式不利于新设部门的职责功能发挥。201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国信办从国务院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部门间相近机构的合并、信息内容管理权的转移、CNNIC行政主管权的过渡以及新增网络执法权等形式对国信办进行机构重组与权力强化。这种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性变革模式迎合了“整体性政府”的改革理念,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统筹下,一套以工信部、公安部和国信办为监管主导部门的整体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两次历史变革遵循着独特的转换逻辑。首先,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惯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巩固需要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形成了“发展至上”的主导策略,信息产业部顺势成为互联网基础性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主导部门;“发展至上”的策略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忽视了网络信息的负外部性问题,纠正互联网站信息的负外部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监管体制变革的基本出发点。其次,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逐渐解构传统社会秩序,互联网违法信息、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缔造了一个新风险社会,以构建网络传播秩序为旨归、以国家权力介入为方向的网络社会维稳模式成为“中国式”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和投影,“维稳”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具体呈现为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保障。再次,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过程中的中轴作用,中国互联网最终选择了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与中国独特的“党政体制”以及政党主导体制变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呈现出明显的政党主导色彩。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选择了一条渐进的增量改革道路,但“增量改革”论具有不足之处,当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临界点,或者当“体制存量”的问题累积到爆发点,“双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彰显,体制内存量掣肘体制外增量的发展时,体制改革的重点便会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否平稳有效过渡到存量改革是衡量改革有效性的标尺。而目前学术界普遍缺乏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过程分析。事实上,增量改革分为一次增量改革和二次增量改革两个阶段,一次增量改革以“双轨制”为核心特征,二次增量改革则以双轨并轨为改革方向。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二次增量改革,大体符合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理论模型。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二次增量变革为协调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平稳过渡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即通过在“存量体制”内部调整、优化和重组构成要素间关系进而创造出“增量”的方式来协调“体制增量”和“体制存量”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的平稳过渡。
工业和信息化部[4](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第26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改革开放以来工业、通信业领域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告。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尹达[5](2015)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数字出版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与融合,数字出版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飞速发展,在国内俨然已成为新闻出版产业未来发展方向,引起了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吸引了众多资源的投入,产生了相应的经济与社会效应。截至2014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产业整体规模已达2540.35亿元。而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因存在纠正市场失灵、满足产业结构变动、推进产业创新及提升国家竞争力等产业发展需求,产业政策是一直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在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亦是如此。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在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等为代表的政府部门对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进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实质为一种政府引导行为,其目的是为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的不断优化、产业竞争力与创新力的不断提升,加快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成长速度。然而,中国现行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制定是否科学、执行是否有力?实施中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能否达到政府预设的各类目标?与数字出版产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否匹配?这实为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有效性问题,是政府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也是一个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文章基于研究需要从政策全过程视角对产业政策有效性进行了界定,认为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涵盖产业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产业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以及产业政策在一定的经济、政治环境下实现预期产业目标的程度和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小。在此基础上,文章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效应三个层面构建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的评价指标体系。论文以政策科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以政策文本分析、产业经济数据统计、问卷调研为基础,综合运用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方法,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实施过程以及实施效应进行实证分析和评价,综合评判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程度,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首先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方法,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领域355项产业政策进行全面、深度的统计分析,从政策总量、政策地区分布、政策时间分布、政策制定主体分布、政策内容要素分布等产业政策的内外部特征进行了定量化的研究,得出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特征,即政策制定时间与制定主体的高度集中性、政策文本内容上的多整体性与少专门性、政策文本效力上的多规章性与少法规性、政策制定方式的多探索性与少确定性。其次,通过对政策评估理论、政策传播理论等文献回顾,在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话题实施先导访谈基础上,针对数字出版业界、传统出版业界、数字出版研究人员设计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调查问卷》,并通过在线调研的方式向数字出版相关领域的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发出了调查问卷填写邀请,共收回116份有效问卷。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制定科学性及执行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得出,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机制与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具体表现在:具有较高决策参与意愿的大多数业界及学界相关人员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畅通地参与到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政策制定过程中,中央政府、各部委及大型数字出版企业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程度过大,而传统出版机构、专家学者、地方政府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无法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不同政府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不畅,存在各自为政局面。由调查结果分析得出,在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的传播效果较好,政策受关注度较高,政策对象对政策内容的认知程度较高;但政策执行中却存在执行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政策执行的资源保障不到位、执行信息的反馈机制欠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执行有效性。再者,论文在占有大量实际的数字出版产业调研数据的基础上,综合相关经济评价理论,同时考虑实际数据的可获得性,采用“投射——实施后”对比分析方法,从产业布局政策效应、产业结构政策效应、产业组织政策效应、产业技术政策效应等几个方面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实施的具体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产业布局政策效应方面,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资源配置效应不佳,政策对投资主体的带动作用不明显;政策的经济协调发展效应明显,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的产业集聚效应已经形成,但基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产业结构政策效应方面,产业在新闻出版业中占比及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不佳;产业国民经济贡献度较小,富有影响力的数字出版品牌建设效果不理想;产业整体规模发展趋势达不到政策目标要求;传统出版转型效果不理想,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在产业组织政策效应方面,产业政策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各细分领域的规模促进作用相差较大,对电子书产业、数字期刊产业的规模发展存在负面影响,对网络游戏产业的规模发展有微弱的促进作用,对手机出版产业规模发展作用不明显,对互联网广告产业规模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各领域的市场集中度情况相差较大,电子书产业、数字报纸业领域,市场集中度较低,数字期刊、网络游戏领域则市场集中度较高;除手机出版、网络游戏及互联网广告领域利润率较高外,作为数字出版核心领域的数字内容生产企业利润率不容乐观,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利润率不理想。在产业技术政策效应方面,数字出版产业国际竞争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成为国家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特别是在网络游戏领域,产业政策对其海外销售收入有较大的促进和提高作用;通过对数字出版领域1798项专利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创新能力、技术转化能力不佳。在研究总结部分,论文结合对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的评价结果,从政策决策过程、政策执行保障、政策效应提升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建议。
陈超然[6](2013)在《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法经营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但是短短十余年间,国家立法不断扩展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司法解释无节制地扩大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则进一步加重了非法经营罪扩张的趋势。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引发了学界对此的关注与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非法经营罪扩张的现状、原因、后果,研究如何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冀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释法标准。本文共计20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引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论文核心词“扩张”进行界定,“扩张”是指对原有条文字面含义之外的内容的扩充,非法经营适用范围的扩张,包括刑事立法的扩张和刑事司法的扩张。第一章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历程进行分析。第一节介绍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和创制原因,指出设立非法经营罪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投机倒把罪内容宽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分析了非法经营罪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的扩张。经过立法、司法不断的扩张之后,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表现出明显的扩张趋势,已经成为经济犯罪定罪的“万能”条款。第二章在对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和利弊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需要受到合理限制的观点。刑事立法的本意,以及立法用语模糊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具有必然的扩张性,必要的扩张虽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但是立足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属性的要求,这种扩张必须受到应有的限制,必须确定其扩张适用的标准,以确定其最大的边界。第三章提出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的基本标准在于界定非法经营罪的本质。通过对非法经营罪本质的学说的比较,作者认为将市场秩序作为非法经营罪本质,对解释非法经营罪不具有指导作用,并导致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应当是市场准入秩序,即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形成的秩序。市场准入秩序在市场秩序中应当处于补充地位,因此,以市场准入秩序为法益的非法经营罪在整个经济犯罪也应当处于次要地位,不应成为经济犯罪的兜底罪名。非法经营罪在近期有存在的必要,不宜一废了之,而应当通过刑法解释方法对其构成要件明确化,达到限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扩张的目标。随后的三章以非法经营罪本质为标准分别从不同方面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进行限制。第四章是从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角度入手,第一节分析如何正确界定“国家规定”的外延。司法机关从“国家规定”的批准、授权、不抵触等方面扩张“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扩张不仅违反了立法法等规定,而且也不利于刑法的准确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合理界限应当以制定主体为标准。第二节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作者立足于违法统一性与违法相对性的理论争议,从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行政法规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行政法规的修改等方面分析如何准确适用“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说,绝不是一个形同虚设的规定,它可以通过让司法机关证明行为对“国家规定”的违反性,达到限制非法经营罪肆意扩张的目的。第五章从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条件——非法经营行为入手。“经营”这一概念在私法和公法上具有不同意义。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设置,非法经营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违反法律的经营行为,而是针对违反市场准入秩序,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在具体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上,都必须围绕非法经营行为的特定性来认定。第六章从非法经营罪的程度条件——“情节严重”入手。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思考,一方面是非法经营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的评价,另一方面是对非法经营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评价,后者更为重要。我们应当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考量“情节严重”,针对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高媛[7](2012)在《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大统一的电信市场局面破冰,经历了2008年电信业的重组风潮并形成“三足鼎立”局面,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步,网间互联问题的实现是我国电信市场改革成功的关键。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该在WTO体制下加紧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网间互联法律制度,借鉴别国经验,解决我国网间互联所出现的问题。本文尝试着对网间互联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国别比较的初步研究,通过对每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对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完善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分八章,内容如下:第一章关于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首先介绍了传统网间互联的含义及新发展,并区分了网间互联的种类,对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网间互联的平等接入、适度透明、非歧视、关键设施、非捆绑网络元素五大原则,并从网络外部性要求和电信行业有效竞争保障两方面阐述了网间互联的重要性。第二章关于网间互联的法律根据。本章阐述了网间互联的国际法根据和国内法根据,一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介绍了网间互联的国际立法,重点分析了WTO成员方网间互联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内法的角度,以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网间互联的国内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三章关于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本章论述了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及分类,对比了法人型和非法人型网间互联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设置网间互联监管机构应遵循的独立性、适度监管、合法性、融合性四大原则,最后阐述了网间互联监管机构不对称管制、监管手段及监管内容。第四章关于网间互联协议的法律问题。本章阐述了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与履行,提出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应依据全面履行原则,阐明了网间互联的内容和形式。第五章关于网间互联中的物权法律问题。本章提出了网间互联中物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的通路权问题,就通路权的物权属性进行了分析,对私有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通路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六章关于网间互联争议的处理机制。本章介绍了网间互联争议的概念、特点和类型,提出了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的目标,并就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七章关于网间互联的竞争法管制。本章阐述了电信法和竞争法共同规制网间互联的基础,分析了国内外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的典型案例,对我国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提出了建议。第八章关于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建议,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的四个阶段和立法现状,在分析电信运营商网间互联纠纷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胡凌[8](2009)在《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文中提出网站是网络时代言论、表达、网络行为的重要渠道和端点,也是连结信息服务消费者与生产提供者的"中间人",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对象。本文主要集中梳理了国家管理一般网站平台的正式制度、基础架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流程,并对网站治理形成基本的认识。通过介绍域名和IP地址备案制度,分析依网站性质划分的许可和备案制度,以及从正面讨论网站管理部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从反面分析国家打击不良网站信息的专项治理行动模式,本文最后得出一些关于我国网站治理模式的初步结论。
胡凌[9](2009)在《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文中研究指明网站是网络时代言论、表达、网络行为的重要渠道和端点,也是连结信息服务消费者与生产提供者的"中间人",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对象。本文主要集中梳理了国家管理一般网站平台的正式制度、基础架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流程,并对网站治理形成基本的认识。通过介绍域名和IP地址备案制度,分析依网站性质划分的许可和备案制度,以及从正面讨论网站管理部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从反面分析国家打击不良网站信息的专项治理行动模式,本文最后得出一些关于我国网站治理模式的初步结论。
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10](2008)在《2007年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文中提出 1.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正式实施(2007-1-1)新版《中国标准书号》正式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要求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版(含再版、重印)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一律使用13位书号,标志着我国出版物使用
二、信息产业部发布3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产业部发布3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及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网络空间 |
1.3.2 网络空间治理 |
1.3.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评论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论文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本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公共政策系统理论 |
2.2 政策工具理论 |
第3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 |
3.1 政策文本的样本选择 |
3.2 政策文本的研究类目及其编码 |
3.3 政策文本统计分析 |
3.3.1 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 |
3.3.2 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 |
3.3.3 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及发文数量分析 |
3.3.4 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 |
3.3.5 政策工具选用情况分布 |
3.3.6 政策主题与政策主要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7 政策文本特别说明与政策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8 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工具的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 |
4.1 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1994-1999) |
4.2 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2000-2009) |
4.3 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2010-2015) |
4.4 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2016-至今)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 |
5.1 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 |
5.2 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 |
5.3 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 |
5.4 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 |
5.5 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 |
6.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 |
6.2 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协调 |
6.3 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 |
6.4 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 |
6.5 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优化政策协调性 |
6.6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3)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 |
(一) 文献综述 |
(二) 问题意识 |
三、理论基础、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一) 理论基础 |
(二) 核心概念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信息化发展与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
第三节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媒体的监管体制 |
(一) 党管媒体原则 |
(二) 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 |
(三) 传统媒体的监管手段 |
第二节 互联网的媒体化与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与互联网的媒体化 |
(二) 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三) 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 |
第三节 传媒监管体制嵌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监管体制的负效应 |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国信办成立与兼管模式的生成 |
第二节 网信领导小组建立与中央网信办权力重组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安排与运行 |
(一) 横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二) 纵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转换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发展至上”的互联网建设主导策略 |
(一) 发展型政府的惯性行为 |
(二) 巩固政治合法性基础 |
(三) 网络媒体发展与信息的负外部性 |
第二节 “重构传播秩序”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 |
(一)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秩序的解构 |
(二) 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 |
第三节 “政党主导”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变革 |
(一) 国际互联网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政党主导体制变革 |
结语 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互联网体制转换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件 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1.1 国外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及政策实施现状 |
1.1.2 国内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及政策实施现状 |
1.1.3 研究目的 |
1.1.4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数字出版产业研究现状述评 |
1.2.2 产业政策有效性研究现状述评 |
1.2.3 与数字出版产业相关的政策评估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研究范畴及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界定 |
2.1.1 数字出版产业 |
2.1.2 数字出版产业政策 |
2.1.3 产业政策有效性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政策过程理论 |
2.2.2 公共管理理论: 政策网络分析 |
2.2.3 政策评估理论: 政策效应评估 |
2.2.4 产业组织理论: SCP范式 |
2.3 研究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3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
3.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步骤 |
3.2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3.3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要素构成 |
3.3.1 政策制定指标 |
3.3.2 政策执行指标 |
3.3.3 政策效应指标 |
3.4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数据搜集与处理 |
3.4.1 政策文本数据 |
3.4.2 产业统计数据 |
3.4.3 问卷调研数据 |
4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制定科学性评价分析 |
4.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的演变历程 |
4.2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外部特征分析 |
4.2.1 政策总体分布状况 |
4.2.2 政策时间分布状况 |
4.2.3 政策制定主体分布状况 |
4.3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内容特征分析 |
4.3.1 产业结构政策 |
4.3.2 产业组织政策 |
4.3.3 产业布局政策 |
4.3.4 产业技术政策 |
4.4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基本特征总结 |
4.4.1 制定时间与制定主体特征 |
4.4.2 文本内容特征 |
4.4.3 文本效力特征 |
4.4.4 制定方式特征 |
4.5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制定过程的制度化程度 |
4.5.1 参与机制 |
4.5.2 协调机制 |
4.5.3 决策满意度 |
5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执行力评价分析 |
5.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传播与认知 |
5.1.1 数字出版产业政策需求 |
5.1.2 数字出版产业政策传播 |
5.1.3 数字出版产业政策认知 |
5.2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相关利益方的互动与博弈 |
5.2.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各利益方构成 |
5.2.2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各利益方之间的互动关系 |
5.3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执行保障效果 |
5.3.1 政策目标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
5.3.2 政策执行中的权责划分 |
5.3.3 政策执行中的资源保障 |
5.3.4 政策执行中的沟通反馈 |
6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效应评价分析 |
6.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效应评价要素与方法 |
6.1.1 评价要素 |
6.1.2 评价方法 |
6.2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效应评价 |
6.2.1 产业布局政策效应 |
6.2.2 产业结构政策效应 |
6.2.3 产业组织政策效应 |
6.2.4 产业技术政策效应 |
7 研究总结与研究展望 |
7.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问题分析与完善建议 |
7.1.1 政策制定方面 |
7.1.2 政策执行方面 |
7.1.3 政策效应方面 |
7.2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与研究展望 |
7.2.1 不足之处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调查问卷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及奖励 |
(6)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历程分析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及创制原因 |
一、 立法上投机倒把罪罪名的取消及内容分解 |
二、 非法经营罪的设置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内容的扩张 |
一、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一次扩张 |
二、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二次扩张 |
三、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三次扩张 |
四、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扩张的特点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在刑事司法上的扩张 |
一、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解释中的扩张 |
二、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张 |
三、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中扩张的特点 |
第二章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与后果 |
第一节 关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学术争论 |
一、 “肯定说”与“否定说” |
二、 “扩张说”与“限制说”、“修改说”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张非法经营罪的理由归纳 |
二、 学界对非法经营罪扩张原因的论证 |
三、 非法经营罪扩张原因的综合分析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后果分析 |
一、 非法经营罪扩张之益处 |
二、 非法经营罪扩张之弊端 |
三、 非法经常罪扩张的利弊权衡及取舍 |
第三章 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学界对非法经营罪本质的探讨 |
一、 市场秩序说 |
二、 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说 |
三、 市场准入秩序说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本质的界定 |
一、 市场秩序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 |
二、 市场秩序不应当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 |
三、 市场准入秩序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本质的进一步解读 |
一、 市场准入秩序的内涵 |
二、 国家建立市场准入秩序的合理性及缺陷 |
三、 刑法介入保护市场准入秩序的正当性 |
四、 市场准入秩序的合理确定及其对非法经营罪的影响 |
第四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 |
第一节 “国家规定”的外延 |
一、 “国家规定”的外延与非法经营罪的扩张 |
二、 “国家规定”外延的扩张界限 |
三、 最高司法机关对待“国家规定”外延扩张的立场 |
第二节 “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 |
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与非法经营罪扩张 |
二、 “违反国家规定”背后的理论争议:违法的统一性与相对性 |
三、 “违反国家规定”内涵的界定 |
第五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二: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 |
第一节 “经营”概念的法学解读 |
一、 民商法中“经营” |
二、 公法中的“经营”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中“经营”的内涵 |
一、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含义 |
二、 非法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行为的界限 |
三、 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违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经营行为的界限 |
第三节 具体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 |
一、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二、 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三、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 |
一、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现象 |
二、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成因 |
三、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认定 |
第六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标准 |
第一节 “情节严重”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关系 |
一、 对于情节犯的不同认识 |
二、 情节犯的设置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关系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一、 数额标准 |
二、 后果标准 |
三、 以数额为基础的综合标准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标准的应然性分析 |
一、 学理上对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二、 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关系 |
三、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第一个层次:法益侵害程度 |
四、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第二个层次:应受刑罚惩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7)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 |
1.1 网间互联的含义 |
1.1.1 传统网间互联的含义 |
1.1.2 网间互联含义的新发展 |
1.2 网间互联的种类 |
1.2.1 网络互联和业务互通 |
1.2.2 同种网间互联和不同种网间互联 |
1.3 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 |
1.3.1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主体 |
1.3.2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客体 |
1.3.3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内容 |
1.4 网间互联的原则 |
1.4.1 平等接入原则 |
1.4.2 适度透明原则 |
1.4.3 非歧视原则 |
1.4.4 关键设施原则 |
1.4.5 非捆绑网络元素原则 |
1.5 网间互联的重要性 |
1.5.1 网络外部性的要求 |
1.5.2 电信行业有效竞争的保障 |
2 网间互联的法律根据 |
2.1 网间互联的国际法根据 |
2.1.1 网间互联的国际立法 |
2.1.2 WTO 成员方对网间互联的义务 |
2.2 网间互联的国内法根据 |
2.2.1 日本和新加坡的有关立法 |
2.2.2 德国和英国的有关立法 |
2.2.3 美国的有关立法 |
3 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 |
3.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及分类 |
3.1.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 |
3.1.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分类 |
3.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
3.2.1 法人型监管机构 |
3.2.2 非法人型监管机构 |
3.3 设置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的基本原则 |
3.3.1 独立性原则 |
3.3.2 适度监管原则 |
3.3.3 合法性原则 |
3.3.4 融合性原则 |
3.4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不对称管制和监管手段 |
3.4.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不对称管制 |
3.4.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监管工具 |
3.5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 |
3.5.1 主导运营商的认定 |
3.5.2 网间互联费率监管 |
3.5.3 网间互联的质量监管 |
4 网间互联协议的法律问题 |
4.1 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
4.1.1 网间互联协议订立的特殊性 |
4.1.2 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 |
4.2 网间互联协议的内容与形式 |
4.2.1 网间互联协议的内容 |
4.2.2 网间互联协议的形式 |
5 网间互联中的物权法律问题 |
5.1 通路权的物权属性分析 |
5.1.1 通路权是物权 |
5.1.2 通路权是用益物权 |
5.1.3 通路权的法理分析 |
5.2 对私有财产的通路权 |
5.2.1 对私有财产通路权的规定 |
5.2.2 对私有财产的通路权的限制 |
5.3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通路权 |
5.3.1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通路权的规定 |
5.3.2 对公共基础设施通路权的限制 |
6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 |
6.1 网间互联争议的概述 |
6.1.1 网间互联争议的概念 |
6.1.2 网间互联争议的特点 |
6.1.3 网间互联争议的的类型 |
6.2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的目标 |
6.3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
6.3.1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机构 |
6.3.2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程序 |
7 网间互联的竞争法管制 |
7.1 竞争法与电信法共同规制网间互联行为的基础 |
7.2 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案例 |
7.2.1 国际案例——美墨电信案 |
7.2.2 国内案例 |
7.2.3 小结 |
7.3 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的完善 |
7.3.1 完善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
7.3.2 确立“关键设施原则” |
8 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建议 |
8.1 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
8.1.1 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 |
8.1.2 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现状 |
8.2 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分析 |
8.2.1 我国运营商网间互联纠纷案例分析 |
8.2.2 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 |
8.2.3 我国网间互联问题产生的根源 |
8.3 我国网间互联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8.3.1 完善主导运营商的界定 |
8.3.2 完善主导运营商的义务 |
8.3.3 明确网间互联协议的签署方式 |
8.3.4 完善网间互联结算体系 |
8.3.5 增加网络元素非绑定的规定 |
8.3.6 完善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 |
8.3.7 建立通路权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附件 |
(8)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二、域名与IP地址备案 |
三、许可与备案 |
四、政府部门的管理流程与协调 |
五、清理不良网站 |
六、结论 |
(9)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二、域名与IP地址备案 |
三、许可与备案 |
四、政府部门的管理流程与协调 |
五、清理不良网站 |
六、结论 |
四、信息产业部发布3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D]. 张竹荞.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D]. 陶建武. 武汉大学, 2017(06)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J].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32)
- [5]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研究[D]. 尹达. 南京大学, 2015(01)
- [6]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D]. 陈超然.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4)
- [7]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D]. 高媛. 武汉大学, 2012(12)
- [8]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J]. 胡凌. 北大法律评论, 2009(02)
- [9]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J]. 胡凌. 北大法律评论, 2009(02)
- [10]2007年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J]. 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 中国标准导报,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