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创新与审计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永[1](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董凡[2](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志[3](2019)在《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是我国构建现代化创新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高峰”企业仍然不多,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为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各地各部门密集出台了各种“创新新政”,从人才培养和引进、产学研合作、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各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红包”。政府部门的努力在客观上降低了部分企业的创新成本,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这些政策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还存在哪些局限性?为什么政策制定者(科技管理官员)都不约而同地设计出各种各样的“奖励、补助”作为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还存在哪些体制机制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科技管理官员在创新激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基于中国政府治理结构和官员行为模式开展研究,沿着创新激励政策的传导路径,从政府内部激励结构、科技管理官员行为、政企博弈等角度考察了政府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体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论述了创新激励政策的功能,并以我国“条块结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为背景,对当前科技创新配套支持政策进行了总结。随后,对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类,本文发现,我国是一个实施创新激励政策比较多的国家,政策类型以选择性创新激励政策为主,功能性创新激励政策为辅。而选择性创新激励政策又以科技认定作为主要的实施手段,即对企业创新成果和创新要素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给予资金奖励或其他政策优惠。其次,对我国创新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政府激励政策总体落地情况进行了梳理。随后,以苏州制造业为例对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利用苏州市的微观企业调研数据对创新激励政策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政府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均未表现出显着的效应,本文基于苏州市企业样本的实证检验没有找到支持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具有显着影响的证据。第三,在制度层面探讨政府内部激励结构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将科技管理官员这一群体纳入研究范畴,尝试揭开政策决策机制这个“黑箱”,探讨政府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下的科技管理官员行为。本文认为,地区科技创新水平正逐步取代GDP增速成为官员的重要政绩之一,GDP锦标赛也正逐渐演化为创新指标竞赛。密集出台的各种创新激励政策体现了科技管理官员的责任担当和创新精神。但由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科技管理官员可能在担当作为、晋升激励、设租、避责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选择策略性行为,将科技认定作为创新激励政策的主要实施手段,而较少使用科技项目、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科技认定作为一种能够在短时间内出政绩的“强绩效行为”,可以减轻科技管理官员的工作压力,而且便于个别官员进行设租活动,因此被广泛而大量地使用,成为创新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科技项目、科技认定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实施情况构成了科技管理官员政绩的主要内容。本文利用手工收集的数据构建了 2005-2015年中国省级科技管理官员数据库,实证检验了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影响,结果表明,开展科技认定能够对科技管理官员的晋升产生显着的促进作用,而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表现出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显着促进作用。进一步的检验结果发现,科技管理官员的晋升激励机制抑制了企业创新,这种抑制作用受到地区市场治理环境的调节,在市场治理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这种抑制效应不显着,在市场治理环境相对较差的地区,这种抑制效应显着。第四,将研究视野从政策供给转向政策执行,考察了政企博弈对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的影响。本文发现,在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下,不同创新激励政策在立项、评审、技术审查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具有显着的差异性。相比科技项目和税收优惠,科技认定具有低风险、高收益、弱监管以及寻租空间大等特点,企业可能更倾向于通过策略性创新、材料包装、寻租等行为达到“寻认定”的目的。通过构建政策预期与企业研发投入模型,发现科技认定难以使企业产生准确的政策预期,无法对企业研发成本进行有效的分摊,这也制约了其创新激励作用的发挥。利用苏州市微观企业调研数据进行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政府科技项目和税收优惠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科技认定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表现出不显着的挤出效应。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我国创新激励体制机制的改革方向。即政府作用同市场机制有效对接,构建尊重市场规律的创新激励体制机制。具体而言,需要正确认识创新激励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规范和完善市场机制,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施基于竞争机制的政府科技项目以及构建统筹协调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张良[4](2018)在《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的审计研究》文中认为“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我国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进一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7年4月科技部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截止2016年底我国共有高新技术企业10.4万家。尽管数量众多,但高新技术企业在投入、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且缺乏严密有效的审计监督检查,使得企业技术创新实力明显不足,导致很多企业存续时间较短(2015年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企业平均寿命约为2.6年)。通过对国内外技术创新审计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对于技术创新审计,大多数研究者的研究方向单一化,指标选取方向比较单一,缺少涵盖技术创新各项要素的全要素审计研究。因此,从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审计研究,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审计理论研究、改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不足、深入开展技术创新审计检查工作,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归纳现有的企业技术创新审计模式及相关研究成果,以技术创新相关理论和审计理论为指导,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开展深入探讨,主要内容有:以审计理论为基础对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定义及审计要素进行基本的概念界定;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分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现状及审计现状,论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体系,并对各个部分进行具体论述;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指标,构建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指标体系,并对指标进行优化和赋权;最后,通过K企业审计实例分析,对其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过程作详细阐述。研究得出,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既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在技术层面和业务方面具备可操作性,为改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审计质量提供了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王影航[5](2017)在《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优化设计》文中认为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作为一项促进知识创新及其效益转化的重要制度,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知识创新资源紧缺的当下,业已成为诸多国家创新战略所关注的重点。我国概莫能外,新近推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视为推动国内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然而,国内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研究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尚未阐明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问题,更难以为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设计问题提供有效的指导。鉴于此,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知识产权财税激励制度做一番系统的梳理与探索。本文第一章为绪论,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梳理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研究背景,进而推导出其研究的理论与实际意义。随后,第一章在梳理并评析国内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确认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思路与方法。本文第二章集中讨论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就是要解释什么是、为何要以及如何设计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问题。此章包括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依据、功能定位与应然走向等四个部分:首先,本文通过定性的研究范式对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目的、基本模式与基本属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认定其是以激励知识产权创新、推动知识经济发展为目的、以税收优惠措施为基本形式、具有知识产权相关性的公共财产支出手段。随后,顺着该制度的概念界定,本文以公共政策学领域的创新驱动发展理论、经济学领域的准公共产品供给失灵理论以及法学领域的公共财产法理论,对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创新驱动发展时代,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因激励知识创新、驱动知识经济的双重使命而生,为知识产权这种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适度的干预以防控其创造与运用市场的失灵,同时该制度作为公共财产支出的一种形式,具有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内在禀赋,且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体现税收法定与利益平衡的法治理念。在厘清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本文阐明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在知识产权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市场发展过程中所必须展现出来的多元激励、市场协调与规范保障功能,并在功能比较的基础上明确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辅助性的知识产权激励供给制度以及政府介入性低的公共财政补贴手段的制度定位。基于上述的理论研究,本文第二章最后一节从制度定位与功能实现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设计的应然走向:即在顶层设计上通过立法相关机制与国际协调机制的完善落实税收激励法定原则,在具体规范上充分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与供给均衡理念(着重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商品化与产业化行为),同时通过运行保障层面的申报、管理与反避税机制来控制相关规范的风险而实现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动态均衡。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实践探索,就是探究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现状,并从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等三个维度分别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现有问题、经验借鉴与优化设计。这些问题的讨论分布在本文的第三至六章。其中,本文第三章立足于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国际环境,根据最新政策信息对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进行了梳理,创造性地从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商品化与产品化等三个维度对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具体规范进行了划分,从而便于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视角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第四、五、六章则承接第三章的梳理对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在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等三个维度的现有问题、国外经验与优化方案进行深入的探讨。基于上述的实证研究,本文第四、五、六章最终通过运用制度比较与效益分析的方法,面向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优化设计方案,包括通过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相关机制与国际协调机制等顶层设计的针对性优化来落实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领域的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商品化激励、产业化激励等三个层次的具体税收规范来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创新驱动发展任务;通过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申报机制、监管机制与反滥用机制为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保驾护航。
程平,陈珊[6](2016)在《基于云会计的审计知识库构建及应用》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审计知识服务的角度构建了基于云会计的审计知识库模型,并从审计知识地图、审计知识检索服务平台和审计知识创新服务系统等方面阐述了基于云会计的大数据审计知识库的应用。
巩凤,郭燕青[7](2016)在《基于知识创新理论的企业创新审计方法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国内外学者研究企业创新的审计方法主要侧重于技术创新审计方法,而且均为自我评估测试结合记分卡的形式,往往是建立在技术创新的度量基础上来评估企业创新流程和创新能力,然而由于创新的复杂性,这种审计方法未必能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创新水平,也难于达到审计的目的。结合知识创新理论,根据知识转化的SECI模型提出一种新的企业创新审计方法,即识别并制定与创新价值有关的核心问题加以综合测试。该方法包括4个前后关联的模块结构,通过这种结构化的流程,更加关注挖掘企业员工的隐性知识,并从中找出企业创新存在的深层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
李欣,余贞利,刘尚希,韩凤芹,鄢晓发,李成威,樊轶侠,张明喜,赵伟[8](2015)在《中央地方科技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科技创新是创新驱动战略的核心,贯彻落实科技创新战略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努力,从政府的角度看,明晰科技事权是前提,履行科技事权是关键。现阶段我国履行科技事权的基本行为模式是以项目为中心,这种微观化的事权行为模式严重偏离了政府履行科技事权的初衷,改变这种局面,应转变思维贯势,从以制度为中心的研究范式转向以行为为中心,构建"风险—环境"的新行为模式,即基于分担宏观创新风险的环境建设。在新的行为模式基础上,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合作,构建中央与地方科技事权新型关系:分工与合作。分工与合作不是简单的合伙干,也不是泾渭分明式的绝对划分,而是分清责任,中央地方形成合力。与之相适应,支出责任改革的实施路径。一是完善科技政策和顶层框架;二是提出支出责任改革的重要路径,中央和地方都需要"退"和"补";三是通过改革"条条"关系,促进"块块"之间的支出责任优化;四是改革科技预算,倒逼行为模式转变。最后,通过完善科技支出评估和监督,约束行为模式,将支出责任落到实处。
黄林[9](2014)在《集群社会资本、集群知识创新平台与集群企业创新绩效》文中指出本文以珠三角产业集群企业为对象,对集群内部集群知识创新平台是否以及如何影响集群企业的创新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集群知识创新平台对集群企业创新具有正向影响;集群社会资本对集群企业创新绩效均有显着的正向影响;集群社会资本与集群知识创新平台正相关。但除了信任维度外,关系维度和文化维度并不直接影响集群企业绩效,而是通过集群知识创新平台作为中介变量间接影响企业创新绩效;在"集群社会资本→集群知识创新平台→集群企业创新绩效"链中,集群知识创新平台是提高集群企业对知识吸收的有效性和创新性,提升集群企业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
陈丽君[10](2013)在《电力客户知识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能力评估》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迅猛提高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科技的日新月异发展,社会经济形态演变迅速,正在经历着由工业经济向更高级的知识经济形态的演进。知识经济时代的本质就是依靠知识管理创造价值。客户知识作为一种关键的知识资产,已经成为企业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要素,其管理机制和务实方案正成为当前学术界和企业界炙手可热的前沿研究领域。客户知识管理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以知识创造价值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客户知识资源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客户知识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关乎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格局和社会地位,因此,立足于知识经济时代下的客户知识管理无疑占据了管理创新机制的主导地位。企业实施客户知识管理就是要形成一种有效的知识创新和能力创新机制,而知识创新往往是以组织革新、文化塑造等管理系统的变革为前提的。因此,客户知识管理是一种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所开展的管理实践,包括组织文化变革、系统平台设计和运作流程优化等过程。论文在总结和分析前人关于客户关系管理、知识管理和客户知识管理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知识管理的运作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从知识管理的运作流程、支持流程和运作系统三个层面系统性地分析并阐释知识管理的构成要素及其作用机理。然后,结合电力企业紧迫的市场化变革潮流和电力客户知识管理实施背景,界定了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内涵和特点,分析了电力客户知识管理实施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从现状与问题出发,以知识管理运作机制为向导,构建了电力客户知识管理实施体系。体系总论包括组织文化、运作系统、运作流程、关键技术、商业应用和实施举措这六个部分。其中构建了基于客户关系管理的客户知识管理系统架构作为运作平台,采用数据挖掘、知识库、知识地图和协同技术等信息技术,确保客户知识管理系统中的业务流程知识化运作。另外,还对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述。为了验证电力客户知识管理实施体系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基于知识审计的视角,界定了项目中期阶段的电力客户知识管理能力审计框架。其中,设计相应的审计指标体系并构建属性层次模型-集对分析法(AHM-SPA)模型用于评估现阶段的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综合能力。将某一具体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实例分析,评估结果比较真实有效地反映了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电力客户知识管理进一步实施的优化策略。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阐述知识管理运作机制的过程中对其中各因素之间的相互渗透关系进行明辨,并能够将其用于指导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实施体系的构建;针对实施情况构建相关模型进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表明论文构建的电力客户知识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指导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战略的实施和提高企业客户知识管理能力,实现企业与客户互利共赢。
二、知识创新与审计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创新与审计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2)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第三章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功能 |
第一节 科技创新的阶段 |
第二节 科技创新的收益和风险分析 |
第三节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目标 |
第四章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体系 |
第一节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内涵 |
第二节 我国创新激励政策的历史演进 |
第三节 我国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及政策支撑 |
第四节 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 |
第五章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效果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与政府培育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现状——基于苏州制造业的分析 |
第三节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果的微观检验 |
第六章 政府内部激励结构与科技管理官员的策略性行为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第二节 实证检验:政策工具选择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影响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科技管理官员晋升激励机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
第七章 不同激励政策下的企业创新决策 |
第一节 政策预期与企业研发投入模型 |
第二节 创新激励政策与企业的策略性行为 |
第三节 实证检验:不同政策的激励效应 |
第四节 关于科技项目激励效应的进一步检验 |
第八章 构建尊重市场规律的创新激励体制机制 |
第一节 创新激励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 |
第二节 规范和完善市场机制 |
第三节 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
第四节 实施基于竞争机制的政府科技项目 |
第五节 构建统筹协调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的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 |
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审计研究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 |
3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及其审计的现状分析 |
3.1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及其审计的调查间卷 |
3.2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3.3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审计必要性分析 |
3.4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审计可行性分析 |
4 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体系构建 |
4.1 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要素体系 |
4.2 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依据体系 |
4.3 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程序体系 |
5 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指标体系构建 |
5.1 全要素技术创新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5.2 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指标 |
5.3 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评估 |
6 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实例——以K企业审计为例 |
6.1 K企业概况 |
6.2 资料获取 |
6.3 实施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 |
6.4 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审计报告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学习经历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获奖情况 |
(5)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优化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一) 本文的国际研究背景 |
(二) 本文的国内研究背景 |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 |
(一) 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 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国外研究现状 |
二、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国内研究现状 |
三、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研究现状的评析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目的、思路与方法 |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 |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概念、涵义和分类 |
一、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涵义 |
(一) 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为基本目的 |
(二) 以税收优惠措施为基本形式 |
(三) 以知识产权相关性为基本属性 |
三、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分类 |
(一) 依知识产权行为之别的分类 |
(二) 依知识产权类型之别的分类 |
(三) 依涉税种类之别的分类 |
(四) 依激励方式之别的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政策学理论依据:创新驱动发展理论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准公共产品供给失灵理论 |
三、法学理论依据:公共财产法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
一、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功能 |
(一) 多元激励功能 |
(二) 市场协调功能 |
(三) 规范保障功能 |
二、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定位 |
(一) 绑定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
(二) 实现具体干预的知识产权辅助激励机制 |
(三) 政府介入较少的公共财产支出方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应然走向 |
一、顶层设计:落实知识产权税收法定原则 |
二、具体规范:满足知识产权创新驱动需求 |
三、运行保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激励均衡状态 |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以技术引进税收优惠为标志的初步启动时期 |
二、以高新企业税收优惠为标志的摸索调整时期 |
三、以多元税收激励措施为标志的全面实施时期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面对的国际规范 |
一、国际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约束性规范 |
(一) 红灯类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禁止规范 |
(二) 绿灯类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不可诉规范 |
(三) 黄灯类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可诉规范 |
二、国际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引导性规范 |
(一)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实质性要求 |
(二)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透明度要求 |
(三)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反滥用要求 |
第三节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现状 |
一、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立法相关机制 |
(二)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国际协调机制 |
二、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具体规范 |
(一) 我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的税收规范 |
(二) 我国激励知识产权商品化的税收规范 |
(三) 我国激励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税收规范 |
三、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申报机制 |
(二)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管理机制 |
(三)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反滥用机制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优化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相关机制不合理的问题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的层次较低且无统一立法 |
(二)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领域存在“空白授权立法” |
(三)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缺乏合理的监督与调整 |
二、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国际协调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税收合作制度不完善 |
(二) 部分制度内容有违国际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规范 |
第二节 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经验 |
一、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相关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在税收基本法层面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二) 严格监督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的产生与运行 |
二、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国际协调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税收规范的制定 |
(二) 主动遵从并内化相关国际知识产权税收规范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顶层设计的建议 |
一、从立法相关机制上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 |
(一) 提升相关立法层次并适时制定《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法》 |
(二)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授权立法制度 |
(三)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立法监督机制 |
二、从国际协调机制上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 |
(一) 加强知识产权税收国际合作制度的建设 |
(二)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税收规范的研究与内化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的优化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税收激励规范不完备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抵免制度尚有瑕疵 |
(二) 其他针对知识产权创造的税收激励制度尚有缺失 |
(三) 忽视中小企业的特殊知识产权创造激励需求 |
二、我国知识产权商品化税收激励规范不全面的问题 |
(一) 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激励制度受益面太窄 |
(二) “四技”收入的增值税激励政策适用率较低 |
(三) 知识产权入股缺少合理的个税激励制度 |
三、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税收激励规范不合理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创新投资的税收激励制度尚有缺失。 |
(二) 新型知识产权产业的税收激励制度有失偏颇 |
第二节 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国外知识产权创造税收激励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 重视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抵免税制的细化与扩围 |
(二) 采用多元有力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税收手段 |
(三) 设计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税制 |
二、国外知识产权商品化税收激励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 完善针对知识产权商品化所得的“专利盒”税制 |
(二) 实施普惠式的自然人知识产权所得税收优惠制度 |
三、国外知识产权产业化税收激励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 对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行为实施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
(二) 对特定知识产权新兴产业实施培育性的税收激励规范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税收激励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 构建普遍且规范的知识产权研发抵免政策 |
(二) 针对性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的税收激励力度 |
(三) 增设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激励制度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商品化税收激励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 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所得税收优惠制度 |
(二) 扩大并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收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三) 明确自然人知识产权入股的缓征优惠制度 |
三、优化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税收激励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 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税收优惠制度 |
(二) “点面结合”优化培育知识产权产业链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的优化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申报机制低效的问题 |
(一) 缺少专门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发布与申报渠道 |
(二) 现有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程序存在瑕疵 |
(三) 缺乏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的辅助机制 |
二、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管理机制缺位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管理工作缺乏信息交流 |
(二) 忽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预算管理 |
三、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反滥用机制不足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反滥用措施尚有不足 |
(二)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滥用责任条款的操作性欠佳 |
第二节 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申报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建立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的电子宣传与申报渠道 |
(二) 简化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程序 |
(三) 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请辅助机构 |
二、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管理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实行税收激励制度的统一信息化管理 |
(二) 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纳入税式支出管理体系之中 |
三、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反滥用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增加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对象的“实质性经营要求” |
(二) 不断丰富自身反避税机制的打击手段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申报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 优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政策的发布与申报信息系统 |
(二) 优化知识产权税收优惠资格的申报程序 |
(三) 增设必要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辅助措施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管理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 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执法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度 |
(二) 构建知识产权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体系 |
三、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反滥用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领域的反滥用措施 |
(二) 构建滥用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基于云会计的审计知识库构建及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云会计环境下的审计知识库模型构建 |
二、基于云会计环境下的审计知识库应用 |
1. 审计知识地图 |
2. 审计知识检索服务平台 |
3. 审计知识创新服务系统 |
(7)基于知识创新理论的企业创新审计方法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创新审计方法研究及发展动态 |
1.1 国外创新审计方法研究及发展动态 |
1.2 我国创新审计方法研究及发展动态 |
2 创新审计存在的问题 |
3 基于知识创新理论的创新审计方法 |
4 问题导向型企业创新审计方法 |
5 结论 |
(8)中央地方科技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二、科技事权履行:制度与行为 |
(一)科技事权的制度界定。 |
(二)中央科技事权的履行行为。 |
(三)地方科技事权的履行行为。 |
(四)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模糊。 |
三、科技事权的行为:动机和方向 |
(一)科技事权履行的行为模式及其特征。 |
(二)科技事权履行的行为动机。 |
(三)科技事权履行的结果——方向迷失。 |
(四)支出责任不到位。 |
四、科技事权改革:风险与环境 |
(一)新的行为模式:“风险—环境”。 |
(二)新的中央和地方事权关系:分工与合作。 |
(三)改革结合点:横向与纵向。 |
五、支出责任改革:路径与抓手 |
(一)分清责任,形成合力。 |
(二)该“退”的“退”,该“补”的“补”。 |
(三)“条条”调整,带动“块块”改革。 |
(四)改革科技预算,倒逼行为模式转变。 |
(五)完善科技支出评估和监督,约束行为模式。 |
专栏1 |
专栏2 |
专栏3 |
专栏4 |
专栏5 |
专栏6 |
专栏7 |
专栏8 |
专栏9 |
专栏10 |
(9)集群社会资本、集群知识创新平台与集群企业创新绩效(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1. 概念界定 |
(1)集群社会资本 |
(2)集群知识创新平台 |
2. 研究假设 |
二、研究设计 |
1. 变量与问卷设计 |
2. 研究样本 |
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三、研究结果 |
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分析 |
2. 模型的检验 |
3. 变量间的影响效果分析 |
四、结果与讨论 |
(10)电力客户知识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能力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客户关系管理的发展脉络 |
1.1.2 知识管理的发展脉络 |
1.1.3 客户知识管理的发展脉络 |
1.2 问题提出 |
1.3 客户知识管理综述 |
1.3.1 国外客户知识管理研究 |
1.3.2 国内客户知识管理研究 |
1.3.3 国内外客户知识管理研究的述评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的内容 |
1.5.2 研究的方法 |
1.6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7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客户关系管理 |
2.2 知识管理 |
2.2.1 知识管理的概念 |
2.2.2 知识管理的模型 |
2.3 客户知识管理 |
2.4 客户知识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知识管理 |
3 知识管理的运作机制 |
3.1 知识管理的运作流程 |
3.1.1 知识审计 |
3.1.2 知识获取 |
3.1.3 知识创造 |
3.1.4 知识共享 |
3.1.5 知识应用 |
3.1.6 知识创新 |
3.2 知识管理的支持流程 |
3.2.1 知识领导 |
3.2.2 知识协调 |
3.2.3 知识控制 |
3.2.4 知识组织 |
3.2.5 知识测评 |
3.3 知识管理的运作系统 |
3.3.1 知识技术系统 |
3.3.2 知识组织系统 |
3.3.3 知识执行系统 |
3.3.4 知识监控评估系统 |
3.4 知识管理的运作体系 |
4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
4.1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概述 |
4.1.1 电力企业实施客户知识管理的背景 |
4.1.2 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的内涵 |
4.1.3 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的特点 |
4.2 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
4.2.1 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的现状 |
4.2.2 电力企业客户知识管理中的问题 |
5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体系的构建 |
5.1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组织文化 |
5.1.1 企业文化 |
5.1.2 激励机制 |
5.1.3 组织结构 |
5.2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运作系统 |
5.2.1 基于CRM的CKM系统 |
5.2.2 CRM系统在CKM中的功能 |
5.2.3 基于CRM的CKM系统的作用 |
5.3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流程 |
5.3.1 客户知识获取 |
5.3.2 客户知识共享与流转 |
5.3.3 客户知识应用及创新 |
5.4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关键技术 |
5.4.1 客户知识挖掘技术 |
5.4.2 客户知识存储技术 |
5.4.3 客户知识组织技术 |
5.4.4 客户知识发布技术 |
5.5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内容 |
5.5.1 客户获取和保持 |
5.5.2 客户价值细分 |
5.5.3 客户满意度分析 |
5.5.4 客户信用风险评估 |
5.5.5 客户窃电和欠电分析 |
5.5.6 电力负荷预测分析 |
5.5.7 客户盈利能力分析 |
5.5.8 交叉销售 |
5.6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的实施方案 |
5.6.1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实施的指导原则 |
5.6.2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实施方法论 |
5.6.3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实施的关键 |
6 知识审计:电力客户知识管理能力的评估 |
6.1 知识审计的概述 |
6.1.1 知识管理审计的概念 |
6.1.2 知识管理审计的模型 |
6.1.3 知识管理审计的阶段性 |
6.1.4 知识管理能力审计 |
6.1.5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能力审计 |
6.2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能力审计的指标体系 |
6.2.1 指标体系的设计背景 |
6.2.2 指标体系的构成 |
6.2.3 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内涵 |
6.3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能力评估的AHM-SPA模型的构建 |
6.3.1 属性层次模型法 |
6.3.2 集对分析法基本思想 |
6.4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能力审计模型的应用 |
6.4.1 AHM法确定指标权重 |
6.4.2 同异反评价模型 |
6.4.3 置信度识别原则确定指标级别 |
6.4.4 集对势分析 |
6.4.5 评估结果分析 |
6.5 电力客户知识管理中知识流程的优化策略 |
6.5.1 知识流程的内涵 |
6.5.2 知识流程的优化策略 |
7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目录 |
四、知识创新与审计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2]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研究[D]. 安志. 南京大学, 2019(01)
- [4]高新技术企业全要素技术创新的审计研究[D]. 张良. 山东科技大学, 2018(03)
- [5]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优化设计[D]. 王影航.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1)
- [6]基于云会计的审计知识库构建及应用[J]. 程平,陈珊. 财务与会计, 2016(17)
- [7]基于知识创新理论的企业创新审计方法探讨[J]. 巩凤,郭燕青. 科技管理研究, 2016(15)
- [8]中央地方科技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研究[J]. 李欣,余贞利,刘尚希,韩凤芹,鄢晓发,李成威,樊轶侠,张明喜,赵伟. 经济研究参考, 2015(22)
- [9]集群社会资本、集群知识创新平台与集群企业创新绩效[J]. 黄林. 经济体制改革, 2014(06)
- [10]电力客户知识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能力评估[D]. 陈丽君. 太原理工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