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代表议案大多转成建议办理?(论文文献综述)
贺岩[1](2020)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用工法律风险及责任分配研究 ——以大连国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工伤纠纷等案为例》文中指出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从西方引入劳务外包制度,最初是为了发包方的利益,而实务中发包单位往往面临着相应用工法律风险。例如发包方易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用工法律责任;发包方易被认定为与承包方雇佣的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发包方因自身原因易与承包方承担相应法定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包方法律意识淡薄,选任的承包方不符合要求,立法规定个人可以作为发包单位,但并不承认其用工主体地位,并未专门将劳务外包以专章或专节形式予以限制,导致劳务外包概念、适用范围、准入资质等并不明确,加之司法实务中关于实质性管理、隶属性界定不清,往往也导致劳务外包界定模糊。为厘清劳务外包制度下发包方存在的用工法律风险及责任分配,笔者从以下三个部分详细阐述: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把手案例等搜索工具,以“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用工法律风险”“劳务外包的责任分配”为关键字选取了三个典型的案例,总结了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其一,个案中的劳动者到底属于劳务外包用工还是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其二,劳务外包下劳动者与发包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三,劳务外包中用工法律责任应如何分配。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自劳务外包制度引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劳务外包制度研究尚浅,笔者通过对劳务外包的概念及认定、劳务外包合同的属性及现阶段关于劳务外包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认为劳务外包概念至今并无统一界定,劳务外包合同属性应当属于广义的劳务合同而非承揽合同,我国劳务外包立法呈现散、乱、杂,缺乏专门统一的立法规范。此外,结合案件总结的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存在上述用工法律风险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对第三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及用工主体责任等。第三部分是结论与启示。针对以上用工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区分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外包用工应当依据实质管理与合同标的来区分;其二,发包方与劳动者隶属性界定不清,易被认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其三,发包方因自身过失导致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如何规避劳务外包中的用工法律风险,首先应当规范劳务外包的经营行为。立法上明确劳务外包实质内涵、适用范围、责任归属;司法实务中明确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认定标准及隶属性认定,建立关于劳务外包的案例指导制度;其次将自然人雇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在明确自然人的用工主体地位同时,限制将自然人纳入承包方的主体范围;最后加强发包方的相应法律意识。加大对承包方的监督力度,禁止过度参与承包事务或过度干预劳动者的管理,可以组织相关法律意识培训等。
王哲[2](2020)在《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表明在民族危亡的历史背景下,国立六中的建校过程充满艰辛,是中华民族苦难历史的缩影。国立六中的建校史是一部苦难师生的流亡史,充满浓重的战时色彩。“九一八”事变之后,东北流亡学生纷纷涌入关内平津等地,此为流亡学生之嚆矢。迨至“七七”事变爆发后,平津陷入日军敌手,华北危急,大量中等学校学生南下流亡,迁至后方地区安置。山东部分中等学校师生在教育厅及教职员的带领下,南下迁至河南赊旗镇,成立山东省联合中学(即国立第六中学前身)。在这之后,国立六中先后落脚河南、湖北,后转经陕西,最后到达绵阳,流亡师生们在此度过余下的战时时光。国立六中的建校也是充满生机的历史,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成为学校发展的核心理念。国立六中落户四川绵阳之后,开始其战时教育新阶段。以国立六中为代表的国立中学团体确立起校务会议决策机制,学校教职员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参与到国立中学的管理过程中。国立六中的教职员在战前便有密切的联系,或是求学时期的同学关系,或是任职一校或机关的同事关系,或是师生关系。教职员之间错综复杂而又密切的人际关系网络,形成一个坚实的战前山东教育界团体力量,坚守其教育宗旨。救亡与启蒙,成为国立六中教学中的两个主要特点。在教学活动中,我们看到以民族国家复兴为主流叙事的附加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中,教职员所强调的民族危亡意识。与此同时,启蒙课程和教育并未缺失。教员在课程中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冶于一炉,而难解难分。学生仍然能够在贷金中保证其人格上的独立,而担负其工作后的偿还责任。贷金意在培育人才,不失国家保育人才之美意,非为养成徒劳寄生之辈。学校为保障学生享受贷金之利而与教育部几番博弈,试图为学生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学校成为保障师生利益的法团,而向国家争取最大利益。在医疗活动中,国家强调学生身体的健康,是以为国效劳为目的,强调对于学生身体的规训和使用。健康的体魄与国家的强盛结合起来,身体成为国家富强的重要保障。与国家的目的不同,国立六中教职员关注学生身体各方面,尽量保障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六中强调对于乡梓父老请托和诺言的践行,是出于一种为人父母的感同身受。国立六中教员既是学生求学路上的指路明灯,又是他们生活上的保姆。在国立六中所藏图书中,既藏有有关党化教育的着作,也收藏其他类型的着作。国立六中师生阅读世界之丰富,而这种多元开放自由的阅读条件,开阔师生眼界,有利于其自由主义品格的养成。在国立六中的校园纪念日活动中,学校当局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纪念日秩序的遵循和安排,将政治纪念活动楔入学校教育秩序之中,这也是意识形态教育活动中的一部分。在国立六中的纪念实践中,校园虽然有相关的纪念活动,但与社会上的纪念相比,其纪念日数目、纪念活动范围等规模都大大缩小。教育对于政治侵入存在一定抵制,而强调其相对独立自主的自由主义教育空间。此外,从党团冲突和学生参军等问题上看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夹杂在党团、民族大义问题之中。教育支配党团和党团支配教育之间的冲突,学生往往成为这些冲突的牺牲品而被推到前台,其背后是行政当局与党团代表之间的利益博弈。抗战时期,中学生是参军的主力,而研究一直受到忽略。与以往对于抗战时期学生参军的颂扬不同,从国立六中学生参军活动中看到,参军成为部分贫穷学生的出路所在,有助于纾解其所面对的困境。国立六中的生存和发展与地方社会密切相关,国立六中在遵照国家政策而带动地方教育复兴的同时,也在服务地方社会的互动中寻求生存空间。国立六中因其国立身份,既是地方教育发展的引擎,又成为拦阻与地方社会融合的隔断。国立六中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地方社会原有的自治秩序,而呼求新的管理方式的出现。在一些经济利益上,国立六中与地方社会产生角逐。面对民族国家要求与自身秉持的自由主义教育之间的冲突,国立六中是民族危机下孕育出的产物,但在其内核仍然是自由主义的教育理念。国立六中面对强势国家意志的管制,并没有展开激烈的对抗,而是将国家的意志创造性的转化成其发展的资源和凭借。民族主义的确进入国立六中,但已不再是原有的状态,而是得到消解。战前,山东教育界受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而培育起一批秉持自由主义教育理念的教职员群体,这一群体成为战时国立六中教职员群体的基干力量。在国立六中教职员的保育之下,自由主义之花并未夭折,反得欣欣向荣之象。国立六中在抗战时期培育几千名学生,有很多学生成长为各行业的优秀人才,为海峡两岸的发展和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吴昊[3](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王博[4](2020)在《国民大会中的回民参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军政”“训政”以达成“宪政”是孙中山制定的革命路线,而国民大会是“还政于民”实施“宪政”的重要内容。1936年,国民政府决定召开国民大会,在日益高涨的民主声浪中,回民社会向国民政府提出了设置回民国大代表的要求,但在建立“国族”的民族观念影响和对日本侵华的警惕下,国民政府拒绝了回民的参政要求,回民参政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抗战胜利后,被中断八年的宪政议程再次开启,1946年,“制宪国大”召开,十七位回民代表在回协的组织和回民社会的支持下向大会提出了回民参政提案,经过一番波折,最终形成了《宪法》中“生活习惯特殊国民”的条款,回民参政取得初步成果。但“生活习惯特殊”这一模糊概念没有真正解决回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困境,反而使回民更加“边缘化”。在参政运动中,全国性的回民组织——中国回教协会及各地的回民舆论都在会场之外支持回民代表的提案。同时,回民社会也借助报刊等对参政运动、回民身份、回民社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使得回民参政运动同时成为回民政治观念兴起的思想运动。1948年“行宪国大”召开,回民社会对参政问题逐渐由热情激愤转为冷静理性,逐渐开始由争取参政席位转向关注凝聚回民力量、推动回民社会的近代化。回民参政运动虽然最终没有给回民带来平等的参政权利,却推动了回民的国家观念、政治意识和民族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回民社会传统的“二元忠诚”在近代民族观念兴起的新特点下仍然较好保持着回民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国大中的回民参政运动成为近代回族发展史和近代中国民族关系史中的重要事件。
周瑜倩[5](2020)在《调查与协作:中华续行委办会研究(1913-1922)》文中研究指明中华续行委办会是中国基督教历史上第一个涵盖各宗派的全国性机构,也是中国基督徒在教会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开始。它成立于1913年3月全国基督教大会。1922年5月,基督教全国大会在中华续行委办会的筹备下召开,会上中国代表首次正式提出本色化并成立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委办会的使命宣告结束。本文主要关注该机构的建设以及它在调查事业和中西合作方面所做的工作,梳理它成立的过程以及它在调查和协作方面所承担的任务。追溯委办会在中国基督教历史上发挥的作用,并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它的历史地位与价值。整篇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缘起、学术回顾、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探讨该选题的学术价值。相较于以往研究对中华续行委办会只是简单提及,本文将对委办会进行全面的梳理,并侧重于它最主要的工作和最重要的贡献。本文的第一章全面梳理了中华续行委办会成立的概况,探讨其成立的背景和发展的过程,及委办会重要的组织机构和核心人员在这九年时间里所做的工作,并指出了该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是与基督教普世合一运动以及中国社会的变化相关的。最后,本章考察其自始至终的大致情况,并总结了其对中国基督教发展的意义。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介绍了中华续行委办会存在期间所做最重要的调查统计工作。该章先梳理了早期传教士所做的调查统计,接着论述了委办会成立后所设的调查特委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特别是1918年开始的全国大调查与《中华归主》一书的来龙去脉,最后总结了调查统计工作的意义和影响,指出调查活动是委办会历时最长也是影响最深远的工作,直接影响了西方差会在华传教策略,刺激了中国非基督教运动的兴起,并且也影响了缺乏社会调查统计传统的中国政界学界开始推动类似工作。第三章主要阐述了中华续行委办会作为中西教会以及不同宗派合作平台的作用及其局限。西方传教士自其来华便掌握了教会的权力,但随着教会的发展,中国基督徒领袖的能力和地位开始得到提升,传教士手中的权力开始逐步向中国基督徒手中转移,也让中国基督徒明白必须要建立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教会,这为中国日后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本色化教会奠定了基础。委办会在教会权势转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本章节探讨的主要内容。最后的结语部分总结了中华续行委办会在中国基督教历史上的作用和局限。本文认为,第一、从委办会开始,再到成立基督教协进会和中国基督教三自会,委办会是这些工作的起点。它所做的工作为中国教会的发展达到“黄金时期”奠定了基础。第二、委办会工作有限,加之中国社会受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一战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基督教发展开始渐渐放缓,“黄金时期”也逐渐过去,许多精英人士开始寻找教会之外的其他道路,中国社会和政局的动荡也使得中国教会的道路充满机遇与挑战。中华续行委办会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成立发展并完成使命,它的历史影响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探究。
王冰[6](2019)在《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10月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旨在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来降杠杆,但整个推进过程并不顺利,普遍存在“落地难”的现象。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风险,涉及多方利益诉求,选择何种交易模式使得各方博弈达到平衡,对于市场化债转股顺利实施尤为关键。目前市场上先后有中国重工、中国铝业、中国中铁等少数央企,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对子公司增资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购买资产两步,实施了市场化债转股,且中国重工是首个以该模式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现有债转股的研究对债转股的类型、债转股的动因和债转股的运行机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但是,缺乏从价值角度对债转股模式的内在逻辑进行系统研究。基于此,本文以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为例,对其市场化债转股模式进行研究,分析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的业务流程、内在价值逻辑、优缺点以及提出优化改进建议,为其他国有企业提供路径参考,也为债转股模式的理论作出补充。本文基于估值理论、决策相关理论,结合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这一案例,从债转股模式的业务流程、价值逻辑、实施效果以及优缺点等维度对该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并对该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优化改进建议。通过研究,得出结论:(1)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的内在价值逻辑是机构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2)在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中,机构投资者承担了原本金融机构应承担的风险。(3)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顺利实施的关键是,在一开始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时,机构投资者接受上市公司锁定的股价区间,并愿意承担上市公司股票股价波动的风险。(4)虽然中国重工以两步走模式成功落地实施了债转股,但是机构投资者承担了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风险。所以,建议:(1)投资者成为股东后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投资者可以采用风险对冲工具降低资本市场风险。(2)对于转股企业,为了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积极性,国企市场化债转股最好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结合,并在债转股完成后,完善公司治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国企后续需要注入优质资产,提高企业价值,降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实现多方共赢。
区少铨(Au Siu chuan)[7](2019)在《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文中认为创建于1870年的东华医院,是香港历史最久远及规模最大的慈善机构,设立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及社会服务。至2017年,东华三院在全香港设有超过300个服务单位,雇员人数逾一万名。自1880年开始在香港提供教育服务,在香港共设有52所学校,包括专上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学校的完整教育体系,为香港最具规模的办学团体之一。东华医院成立初期至二十世纪初一段长时间内,曾一度是华人社会的权力中心。东华医院的董事集中了香港社会上举足轻重,及具有名望的华人绅商,属于士绅阶层的东院董事,经常负起排解纷争、维持地方秩序的责任。英政府亦乐意透过东华医院来维持华人的社会秩序。东华医院故此一直有特殊的社会地位,直至二次大战之后,方才日渐减退。本文以东华三院(The 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兴办教育的过程及其教育服务的变迁为例子,探讨民间非牟利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在香港社会经营教育服务的态度及实况。本文通过研究香港政府对东华教育服务的扶助及干涉的情况下,东华如何扩大其服务范围,改变课程和教学,由塾馆演变为现代化的多元教育机构。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简介东华三院的历史发展,概括说明从广福义祠至建立东华医院,以及三所医院联合组织成“东华三院”的历史背景。东华三院除赠医施药外,更同时兼及社会福利服务,东华总理在不同的阶段,开展的社会服务皆有不同特色,救济范围广及国内外同胞,也反映了东华三院和港英政府、中国政府、海外华人的互动情况;第二章是说明东华兴办教育的第一阶段,东华自1880年利用文武庙捐款收益从事教育服务,创办第一所义学,从私塾形式扩展至现代化的小学,为贫苦学生提供免费教育的发展过程,其间义学在课程及管理上皆改了重大的改革,进而与另一历史悠久机构香港乐善堂义学作横向比较,以分析东华教育在当时发展的水平;第三章是叙述东华教育发展的第二阶段,战后东华三院全面恢复教育服务,及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东华三院配合政府的发展步伐,着手开办中、小学、幼儿教育及特殊学校,发展正规和系统化的教育服务。到了 1997年,东华三院的教育进入了第三阶段,在配合政府的教育政策的前提下,学校课程及活动上皆有不同的调适,而且发展了东华三院的德育课程,以建立“东华人”对国家及办学机构的归属感。东华三院亦与时并进,配合社会的转变和市民的需求不断改善及扩展包括大专等各项教育服务;影响东华三院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政治的影响及“东华人”精神尤其是突出的方面,东华三院与港英政府、特区政府、香港社会的互动上,皆有超越其他办学团体的优势;东华学校重视价值教育,品德培养,因此栽培了众多出色的毕业生,这些“东华人”反映了“东华精神”,在香港各行各业均发光发亮。研究显示,东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从办理学校的经过观之,东华在经费取得、学校的管理、发展策略与政府的交涉,均有其成功之处,总结东华成功从传统民间慈善机构转型为现代化的多元办学机构的成功经验,能为中港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模式。
李美玲[8](2017)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与优化 ——基于G市H区人大的个案分析》文中指出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曲折发展的60余年,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政治权力参与者。人大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最权威的利益表达渠道,是利益分配时解决分歧的主要政治场所。改革开放的同时,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阶层分化、利益表达不均衡已成为我国政治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人大作为以公民为基础的利益表达场所,是社会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最合法、最正式、最根本的途径。为更深入地了解地方人大代表为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情况,本文通过对G市H区人大466名区级人大代表2006年-2016年连续10年共12次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12件议案和1397条建议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部分人大代表进行深度访谈分析其行动的动机,从H区人大的个案中,探索人大代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规律,提出问题与对策。从人大的角度研究优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期待人大能为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更有效的利益表达,也期望丰富人大代表研究的同时,为社会弱势群体研究提供独特视角。论文共分绪论和五个部分:绪论部分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述评、研究目标及思路框架、理论资源与研究方法等;第一部分介绍H区人大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第二部分是分析研究H区十年间的代表议案、建议等相关履职资料,归纳出人大代表关注弱势群体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林水类问题、城建类问题、工交类问题、财经类问题、政法类问题和教科文卫类问题等;第三部分介绍人大代表关注弱势群体的方式,主要有提出议案及建议、审议发言、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群众等;第四部分通过对部分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人大代表的访谈,分析人大代表关注弱势群体的动力机制,包括直接选举制度萌芽的代表性、体制的鼓励与支持、出身背景、自我价值实现等动机;最后,结合H区实际,提出地方人大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问题与政策建议。首先,人大代表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并不缺位,地方人大代表表现出了对弱势群体的持续关注,涉及领域众多,政府在办理人大事务中促成了一批关乎弱势群体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人大作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作用。其次,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代表关注弱势群体的方式较为丰富,地方政府更加重视人大事务,通过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的形式,把代表关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与政府民生计划结合在一起,解决问题的效率更高。第三,代表对自我角色的认知更加深刻,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对于代表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履职行为表现出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创造机会让代表参与到社会管理中,让代表更有动力为弱势群体发言,使得地方人大成为弱势群体一个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最后,针对弱势群体在人大的利益表达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议从畅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提高人大利益表达的质量、加强代表履职保障与监督、提高人大制度的普识性等方面努力,以期更好地发挥人大对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作用。本文以地方人大为个案分析,从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研究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与优化,希望能拓宽该领域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角,优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对我们平衡各方利益表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略尽绵力。由于实证研究的局限性,我国其他地区及其余层级的人大代表关注弱势群体的行动规律、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为弱势群体利益服务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徐湘明[9](2017)在《协商民主视角下人民政协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主价值具有普遍性,它是人类美好的梦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民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人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历史和实践条件进行创造和选择。相对于传统的民主形式而言,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功能,是一种新的民主形式。我国倡导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经过扬弃之后,可以成为我国民主建设的他山之石。我国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认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的形式,同时要求协商民主应该全方位、多层次扩展。我国的人民政协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长期的历史实践经验。从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角度来看,它的理论渊源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经典着作中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理论。协商政治的有关形式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前身。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协商政治的历史实践从清末预备立宪就开始了,历经了 100多年;期间既有清政府挽救危亡的预备立宪协商机制、大革命时期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协商机制、抗日救亡时期国共第二次合作的协商机制、抗战胜利后争取和平建国命运的重庆谈判时期的协商机制、解放战争争取建立新中国的人民政协的协商机制,也有新中国建立之初和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政协的协商机制。百年的协商政治以及六十多年的人民政协的历史实践,给了中国人深刻的启示,它向世人宣示:民主梦想是中国人的美好梦想和一贯追求;协商政治和人民政协在中国具有客观的现实意义,具有很高的威信:它也展现了作为协商民主重要组织的人民政协自身的诸多特色。在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逐步形成与发展的情形下,将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织机构是必要的,在政治方面、社会方面以及公民个人方面都能发挥积极的功能。在政治方面,它有利于提升政治合法性、监督公共权力、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决策执行的效果、解决政治冲突与缓和政治矛盾、改善政府形象与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是人民政协改革与完善的新视角。在社会方面,它有利于吸纳社会的多元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与推动有序参与、形成社会共识与净化社会风气以及培育公民社会的发展。在公民个人方面,它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增进公民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增进公民个人的理性,培育现代意义的公民。将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织机构是可行的。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传统的“和合”与“和谐”的文化理念、人民政权的建立与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其提供了外在条件。人民政协自身的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与地位的平等性、协商机构与组织的完备性、协商机制的程序化与制度化以及协商结论的权威性与有效性等特色为其提供了特有条件。人民政协依照宪法与政协章程以及相关的规范,积极展开各种活动,进行有效运行。人民政协拥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三大职能。为了人民政协积极履行三大职能、很好的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作用,人民政协的主体性结构与会议、活动制度得到了必要的建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充分利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的组织机构,结合当前变化发展了的、有利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民政协自身的各项条件,积极促进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同时,应当对人民政协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发展。改革涉及到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功能定位以及有关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和法制化等各方面。
方伟[10](2017)在《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不仅仅包括社会形态的现代化,而且还包括文化、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现代化,度量衡制度改革是中国现代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度量衡制度对国家,对于人民都有很重要的关系,然而中国度量衡制度历来没有确切的标准,非常混乱。度量衡制度的混乱不仅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许多麻烦,而且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划一度量衡制度,晚清和民国政府进行了几次度量衡制度改革。鸦片战争后,外国的度量衡标准进入中国,并且产生了海关度量衡,这就使中国度量衡制度更加紊乱。为了维护清朝的统治,清政府制定了划一度量衡制度的计划,但是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政府的覆灭,清政府划一度量衡制度的努力并没有使度量衡制度得到划一。民国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是两次以万国公制为主导的度量衡制度改革,可以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全面抗日战争时期和战后等四个时期。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提出了采用万国公制的方案划一度量衡制度,这个方案并没有得到国会的议决。虽然该方案没有得到国会的议决,但是改革度量衡制度的呼声并没有因此而减小,1914年北洋政府推出了新的划一度量衡制度方案并且颁布了相关的法律,1914年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方案只有北京、山西、云南实施外,其他各省毫无成绩。北洋政府时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并没有改变全国度量衡制度混乱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局的动荡、经费的短缺、人才的匮乏以及商家的阳奉阴违等。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地方政府和一些商业团体纷纷呼吁中央采取措施划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各界的呼吁引起了南京国民政府对划一度量衡制度的重视,于是工商部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划一方案,经过讨论国民政府决定以万国公制作为度量衡的标准制,同时在过渡时期设一辅制。度量衡标准确定后国民政府着手推进度量衡制度划一,包括度量衡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健全、召开度量衡推行委员会、制定划一度量衡六年计划与建立度量衡组织机构、加强度量衡各类器具的制造与管理、训练度量衡检定人员、加强对地方度量衡划一工作的视察与指导等等。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度量衡制度改革使公用度量衡基本实现划一、中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民用度量衡基本实现划一,这次度量衡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少数几次较为成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有效的缓解了度量衡制度混乱的状况,但是这一时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是有限的,并没有彻底划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主要表现在中东部地区度量衡划一不彻底和西部地区改革进度缓慢。全面抗日战争的爆发打断了国民政府划一度量衡制度的进程,使度量衡制度的划一陷入停滞状态。为了配合日本侵略者长期霸占中国领土和掠夺经济,汪伪政权在沦陷区施行了划一度量衡制度的"改革",但是这次度量衡制度改革并没有成功,反而使沦陷区的度量衡制度更加混乱。在国民党统治区域,度量衡制度划一对争取全面抗战的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于是国民政府搬至重庆后继续推进度量衡制度的划一,全国度量衡局为了划一度量衡制度在完善度量衡相关法律法规、度量衡检定人员的登记与培训、度量衡器具的管理、推进地方度量衡划一等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划一度量衡制度取得了一些成绩,虽然所取得的成绩是有限的,但是在当时严重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形势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非常不容易的,是值得肯定的。全面抗战胜利后,改组后的中央标准局为了划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采取了一些措施,由于全面内战的爆发导致国民党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军事、军事危机,在严重的危机下国民政府对度量衡制度改革不重视,所以战后国民政府的度量衡制度改革并没有取得多大成就。在中共统治区域内,以陕甘宁为代表的边区政府采取措施划一度量衡制度,经过边区政府的努力使原先混乱的度量衡制度得到扭转,战后边区政府的度量衡制度改革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二、为什么代表议案大多转成建议办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什么代表议案大多转成建议办理?(论文提纲范文)
(1)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用工法律风险及责任分配研究 ——以大连国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工伤纠纷等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一)大连国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工伤纠纷案 |
(二)陈某与大田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三)刘某与红宝石传媒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
二、争议焦点 |
(一)劳动者属于劳务外包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 |
(二)劳动者与发包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三)劳务外包中用工法律责任应如何分配 |
第二章 法理分析 |
一、劳务外包的概述 |
(一)劳务外包的起源与发展 |
(二)劳务外包合同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三)我国关于劳务外包的立法现状 |
二、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存在用工法律风险的类型 |
(一)劳务外包用工易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用工 |
(二)与承包方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三)发包方易被认定为与实际劳务提供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三、存在用工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
(一)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情形的原因分析 |
(二)与承包方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原因分析 |
(三)劳动者与发包方易被认定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分析 |
四、发包方用工法律风险对应的法律责任 |
(一)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后发包方的法律责任 |
(二)与承包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劳务外包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法律责任 |
第三章 研究结论及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一)实质性管理是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根本标准 |
(二)隶属性是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 |
(三)发包方因自身过失导致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二、研究启示 |
(一)规范劳务外包的经营行为 |
(二)将自然人雇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
(三)加强发包方的相关法律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2)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框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民族危机与联校自保:行政运作探析 |
第一节 国立六中流亡简史 |
第二节 国立中学校务会议研究 |
第三节 国立六中行政办事人员考察 |
第四节 国立六中德阳分校裁并问题研究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情感与教育团体:教职员关系网络研究 |
第一节 同乡: 国立六中教职员的地缘关系 |
第二节 同学: 国立六中教员间关系之一 |
第三节 同事/师生: 国立六中教员间关系之二 |
第四节 同事/师生: 国立六中教员与职员关系 |
小结 |
第三章 启蒙与救亡: 国立六中教学主题探析 |
第一节 国立六中教科书荒及其应对 |
第二节 启蒙教育: 国立六中的人文和科学教育 |
第三节 救亡教育: 国立六中的战时教育色彩 |
小结 |
第四章 贷金、卫生、阅读: 生活史视野下的国立六中师生 |
第一节 国家扶持与人格独立: 贷金与学生生活 |
第二节 为国保育与视若己出: 国立六中师生健康 |
第三节 党化教育与自由阅读: 国立六中阅读世界 |
小结 |
第五章 政治意志与教育实践: 以党团冲突和校园纪念为例 |
第一节 党团冲突与教育统合: “校党团合一 |
第二节 国立六中的中共组织力量 |
第三节 国家纪念与教育秩序: 校园中的纪念日 |
小结 |
第六章 报效国家与纾解困境: 国立六中参军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抗战时期关于青年学生从军问题的讨论 |
第二节 “从军运动”前的学生参军情况 |
第三节 从军运动的兴起及发展 |
第四节 从军运动的余音 |
小结 |
第七章 国家襁褓与地方引擎: 国立六中与地方社会 |
第一节 政策管道与文化代表: 地方中的“国家”和“大学” |
第二节 地方引擎: 国立六中与地方教育的发展 |
第三节 挟校自重: 与地方社会的冲突 |
小结 |
结语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交缠下的战时教育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国民大会中的回民参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成为“问题”的回民参政 |
第一节 国民大会的选举制度 |
第二节 回民社会的参政要求 |
第三节 国民政府的回应 |
小结 |
第二章 “制宪国大”中的回民代表与提案 |
第一节 制宪国大中的回民代表 |
第二节 “回民参政”议案的提出 |
第三节 回民参政的“特殊性”及其局限 |
小结 |
第三章 回民社会关于参政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参政运动中的回教协会 |
第二节 回民社会的讨论 |
小结 |
第四章 “行宪国大”中的回民参政实践 |
第一节 “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的选举 |
第二节 “行宪国大”回民提案举隅 |
小结 |
结论 国家与民族:回民参政运动中的政治意识与民族意识 |
附录 |
附录1、《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对回民参政之规定 |
附录2、赵明远:《回民对宪法之愿望》 |
附录3、闲话的闲话(讽刺小说) |
附录4、各地回协分支会及回民代表对回民参政问题的代电 |
附录5、孙绳武:《“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的释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论文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调查与协作:中华续行委办会研究(1913-192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方案 |
第一章 中华续行委办会的成立 |
第一节 成立背景 |
一、中国社会的影响 |
二、世界宣教趋势的改变 |
第二节 成立概况 |
第三节 组织机构 |
一、布道促进 |
二、中国教会 |
三、教务总所 |
第四节 核心人员 |
一、中国干事 |
二、西国干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与教会:委办会的调查使命 |
第一节 早期传教士的调查统计活动 |
第二节 调查特委会的前期工作 |
第三节 1918年全面调查工作 |
第四节 调查统计工作开展的意义和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权势转移:中西合作的平台 |
第一节 中国基督徒地位的提升 |
第二节 教会合一运动 |
第三节 中华归主运动 |
第四节 1922年基督教全国大会的成功举办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中华续行委办会部分西教士人名中英文对照表 |
附录2:中华续行委办会历年会员及各特委办长名单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的项目 |
致谢 |
(6)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2 文献述评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债转股与债转股模式 |
2.1.2 债转股的风险收益 |
2.1.3 债转股的估值定价 |
2.2 概括性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估值相关理论 |
2.3.2 决策相关理论 |
3 市场化债转股主要模式 |
3.1 “基金”模式 |
3.2 “两步走”模式 |
3.3 模式比较分析 |
4 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案例介绍 |
4.1 债转股参与主体 |
4.1.1 中国重工 |
4.1.2 机构投资者 |
4.2 债转股实施动因 |
4.2.1 中国重工的动因 |
4.2.2 机构投资者的动因 |
4.3 债转股交易过程 |
4.3.1 机构投资者以债权或现金对子公司增资 |
4.3.2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5 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分析 |
5.1 业务流程分析 |
5.1.1 合规性分析 |
5.1.2 提供退出渠道 |
5.1.3 锁价定增 |
5.2 价值逻辑分析 |
5.2.1 收益风险分析 |
5.2.2 估值逻辑分析 |
5.2.3 定价逻辑分析 |
5.3 实施效果分析 |
5.3.1 债转股对公司的影响 |
5.3.2 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
5.4 优缺点分析 |
5.4.1 模式优点 |
5.4.2 模式不足 |
5.4.3 优化建议 |
6 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实践启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题目说明 |
二、选题意义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限制 |
三、研究现状 |
(一) 关於香港史相关的研究 |
(二) 关於东华三院历史的相关研究 |
(三) 关於东华三院档案的说明 |
第一章 东华三院概况 |
第一节 从广福义祠到东华医院、东华三院 |
一、东华医院成立的背景 |
二、从广福义祠到成立东华医院 |
三、东华医院中医理念与港英政府磨合 |
四、东华医院至东华三院 |
第二节 东华医院非医疗功能的拓展及与港英当局的磨合 |
一、东华医院救助与善业 |
二、海内外社团与东华医院的关系 |
三、华人社会仲裁与港英政府价值观磨合 |
第三节 东华领袖与香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
一、买办绅商:面向祖国的年代(1880-1930) |
二、官商巨贾:立足香港寻求发展(1931-1980) |
三、商界精英:植根香港,回归祖国时期(1981-1997前後) |
小结 |
第二章 港英时期东华三院教育发展(上1880-1945) |
第一节 东华医院文武庙义学 |
一、设立文武庙义学社会背景 |
二、文武庙义学招生动机与扩展策略 |
三、文武庙义学办学形式及课程 |
四、文武庙义学师资及教学概况 |
五、文武庙义学收费及学校管理 |
第二节 东华医院义学的早期发展及改革 |
一、小学的办学策略、学生入学 |
二、小学的学制与课程 |
三、义学师资及学与教情况 |
第三节 东华医院义学与乐善堂义学的横向比较 |
一、校舍规模及办学动机 |
二、师资待遇及学历 |
三、行政管理 |
四、课程与教学法 |
五、学生表现 |
六、财政收入来源 |
第四节 东华护士学校的发展概况 |
一、护士学校的办学背景 |
二、东华护士学校课程设置 |
三、入学的选拔及就业出路 |
小结: 东华医院义学教育之评价 |
第三章 港英时期东华三院教育发展(下1946-1997) |
第一节 东华三院小学发展概况 |
一、战後小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招生动机及学校扩展的策略 |
三、小学的收生程序及课程 |
四、小学的课外活动 |
五、教师的遴选、待遇及专业发展 |
六、升学衔接及评量考核 |
第二节 东华中等学校教育发展概况 |
一、东华三院中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教育目的与扩展的策略 |
三、课程设置及师资 |
四、学生培育及学生支援 |
五、学校管理与组织 |
第三节 东华幼儿教育及特殊学校的发展概况 |
一、东华学前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课程设置及教学法 |
三、东华特殊学校的办学概况 |
第四节 东华护士学校的发展概况 |
小结 回归前东华教育之发展 |
一、重视教育管理的透明度 |
二、重视弱势学生的职业教育问题 |
三、灵活有效募款及服务模式 |
四、办学团体主导学校的发展方向 |
五、东华三院与内地交流之恢复与加强 |
第四章 香港回归以来东华三院教育发展(1997-2017) |
第一节 回归以来的东华三院中小学教育 |
一、中小学的学校管理架构 |
二、中学的学制及课程改革 |
三、小学的学制及课程转变 |
四、东华中小学课外活动的新趋势 |
五、学生培育 |
六、东华三院中小学教师发展 |
第二节 回归後东华幼儿教育及特殊教育的转变 |
第三节 东华大专教育的发展概况 |
一、东华学院的发展背景 |
二、东华护士学校的结束及中东书院的创办 |
三、东华学院发展新里程 |
小结-东华三院在特区政府管治下的办学特色 |
一、发展东华三院院本德育课程-塑造东华故事 |
二、鼓励本地、国内、海外考察交流 |
三、办学团体资本强大,对教育发展的强势支持 |
四、重视平等机会教育及支援 |
第五章 东华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东华三院与港英政府的互动 |
第二节 过渡期至回归以後的东华三院教育 |
第三节 “东华人”“东华精神”与香港社会 |
小结 |
结语: 东华教育服务对民办教育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目录(附表及附图)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后记 |
(8)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与优化 ——基于G市H区人大的个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述评 |
1.3 研究目标及思路框架 |
1.4 理论资源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G市H区人大:历史与现状 |
2.1 历史沿革 |
2.2 现状 |
第3章 关注弱势群体: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分析 |
3.1 农林水类问题 |
3.2 城建类问题 |
3.3 工业类问题 |
3.4 财政经济类问题 |
3.5 政法类问题 |
3.6 教科文卫类问题 |
第4章 人大代表关注弱势群体的方式 |
4.1 代表议案 |
4.2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4.3 审议发言 |
4.4 代表视察 |
4.5 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 |
4.6 联系群众 |
第5章 人大代表关注弱势群体的动力机制 |
5.1 直接选举萌芽的代表性 |
5.2 体制的鼓励与保障 |
5.3 出身背景 |
5.4 自我价值实现 |
第6章 更好地关注弱势群体:问题与政策建议 |
6.1 问题 |
6.2 对策建议 |
第7章 结论 |
7.1 研究发现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协商民主视角下人民政协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依据与意义 |
(一) 背景、依据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核心概念 |
(一) 协商民主 |
(二) 人民政协 |
三、研究综述 |
(一) 传统的史学研究 |
(二) 新近的政治民主研究视角 |
四、理论创新与结构安排 |
(一) 创新 |
(二) 结构体系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 |
一、民主与民主的分类 |
(一) 民主的基本概念 |
(二) 民主的基本类型 |
二、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述评 |
(一) 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简述 |
(二) 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 |
(三) 对当下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的评价 |
三、协商民主的概念与特点 |
(一) 协商民主的概念 |
(二) 协商民主的特点 |
(三) 协商民主的功能 |
(四) 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
(五) 我国协商民主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四、协商民主中政治协商的地位 |
(一) 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多层次多形式的民主 |
(二) 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 |
(三) 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 |
(四) 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 |
(五) 政治协商统领其他形式的的协商民主 |
第二章 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我国政治协商的形成与发展 |
(一) 清末的政治协商——咨议局和资政院 |
(二)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治协商 |
(三) 人民政协与新中国政权建构时期的政治协商 |
(四) 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政协的新发展 |
二、中国政治协商的历史特点 |
(一) 它具有党派特色 |
(二) 它具精英政治特色 |
(三) 它受特定政治力量主导或领导 |
三、中国政治协商的历史启示 |
(一) 政治协商组织是整合各政治力量的重要平台 |
(二) 政治协商具有很高的威信 |
(三) 政治协商和协商政治承载着中国人的民主梦想 |
第三章 人民政协的理论基础与运行机制 |
一、我国人民政协的思想渊源 |
(一)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民主与统一战线思想 |
(二)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的政治协商与人民政协思想 |
(三)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协商与人民政协思想的新发展 |
二、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与基本职能 |
(一) 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 |
(二) 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
三、人民政协的主体性结构 |
(一) 人民政协的组织体系 |
(二) 政协委员 |
(三) 界别 |
四、人民政协的会议制度与活动制度 |
(一) 有关会议制度 |
(二) 有关活动的制度 |
五、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条件 |
(一) 人民政协的外部条件 |
(二) 人民政协自身条件 |
第四章 人民政协的改革与完善 |
一、人民政协完善与发展的争议及动力 |
(一) 有关人民政协改革的争议 |
(二) 人民政协完善与发展的动力 |
二、人民政协改革和发展的价值目标 |
(一) 政治民主性与决策科学性的统一 |
(二) 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
(三) 社会和谐与个性自由的统一 |
三、人民政协完善与发展的主要方面 |
(一) 人民政协主体性方面 |
(二) 人民政协协商机制方面 |
四、人民政协制度的规范与法制化 |
(一) 当前规范人民政协的有关文件 |
(二) 上述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分析 |
(三) 法律化的必要性 |
(四) 法律化的具体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资料来源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晚清民国度量衡概况 |
第一节 晚清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海关度量衡的产生 |
二、晚清度量衡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 |
第二节 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原因及历程 |
一、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原因分析 |
二、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民初度量衡的混乱局面 |
一、各地度量衡的混乱 |
二、度量衡混乱的原因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民国元年度量衡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 |
二、民国四年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三、北洋政府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失败原因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中央改革度量衡制度工作的开展 |
一、各界对改革度量衡制度的呼吁 |
二、度量衡标准的出台 |
三、度量衡制度改革的推进 |
第二节 、地方度量衡制度改革——以安徽省为例 |
一、安徽度量衡的紊乱局面 |
二、安徽度量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度量衡制度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
一、度量衡制度改革的成效 |
二、度量衡制度改革的不足及其原因 |
第四章 全面抗战时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汪伪政权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汪伪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汪伪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重庆国民政府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全面抗战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二、中央划一度量衡制度工作的开展 |
三、各省市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开展 |
第五章 抗战后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国民党统治区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中央划一度量衡制度工作的开展 |
二、地方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开展 |
第二节 战后中共政权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战后中共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战后中共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开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为什么代表议案大多转成建议办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用工法律风险及责任分配研究 ——以大连国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工伤纠纷等案为例[D]. 贺岩.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2]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D]. 王哲. 山东大学, 2020(09)
- [3]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国民大会中的回民参政问题研究[D]. 王博. 山东大学, 2020(12)
- [5]调查与协作:中华续行委办会研究(1913-1922)[D]. 周瑜倩. 上海大学, 2020(03)
- [6]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模式研究[D]. 王冰.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7]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D]. 区少铨(Au Siu chuan).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8]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与优化 ——基于G市H区人大的个案分析[D]. 李美玲. 吉林大学, 2017(04)
- [9]协商民主视角下人民政协制度研究[D]. 徐湘明.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10]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研究[D]. 方伟. 安徽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