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同意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蒋大兴[1](2020)在《公司组织意思表示之特殊构造——不完全代表/代理与公司内部决议之外部效力》文中提出私法以自然人为原型构造了法律行为理论,进而对法律行为理论中的核心部分——意思表示——予以成文化,形成了民法中"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核心规范群。自然人意思表示规范构造中最大的问题是人类思维的"非可视性",因此,如何发现自然人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不一致就成为极困难的问题,全部私法中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规范的重心均系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致力于类型化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之情形,要么视为法律行为不成立,要么视为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公司组织乃自然人与资本之结合团体,属法律上拟制之主体人格,其意思表示构造源于自然人又超越自然人。公司组织体的意思表示具有复数性/多元性、可视性、程序性及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分离性的特点。尤其是,公司组织的内心意思是表示出来的,本身是一种意思表示过程。因此,法人的意思表示是复杂的构成(内部意思表示+外部意思表示),公司意思表示构造中存在两类法律行为:一类是公司内部意思形成之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公司意思外部表示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人们对公司意思表示构造中的上述两类行为,在法律效力上都是采取"划界处理"的,法律将公司组织内部意思形成——公司决议——的效力局限于公司内部,使其与公司意思表示——外部交易行为——的效力区分开来。此类观点忽略了特殊情形下公司决议之效力可能具有外部扩张性,此种外部扩张要么是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要么是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在合同约定之情形,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被理解为交易合同之生效条件抑或缔约时公司合意之构成部分,本来在公司内部生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其效力均可因此扩张至合同相对人。由此,组织性代表/代理多为"不完全性代表/代理"。认可公司内部决议的外部效力,可能是尊重法律及合同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进一步反思,对公司意思表示之"划界处理"的传统,是否在任何场景下都更有助于交易安全。
张其悦[2](2020)在《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文中提出行政审批作为一个横亘在多学科领域中的概念,其特殊的存在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引发多种争议,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这就使得学界中产生对此的诸多观点。尽管与此相关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建立,相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里面都有涉及行政审批合同效力的规定,整体看是一个逐步走向成熟的制度建设。但是虽有法律规定如此,但理论发展上却产生一些问题,尤其是因为对“未生效”概念的错误理解,造成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九民纪要》的出台可以说是统一裁判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其中的规定并不全面,与此相关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所以相关理论话题还有继续探讨的价值和必要,例如在实践中,法律工作者经常会就行政审批是影响合同效力还是合同履行产生疑惑,也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解答,尤其是当涉及行政法的相关内容时,因该部门法的内容比较杂乱,法院在具体查找适用的时候的确存在困难,所以加大了一定的审判难度,类似问题当然还有很多,这就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进一步研究讨论应如何统一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避免主观判案。本文意在讨论的是行政审批在民法领域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整合其相关的理论问题,探讨报批义务的性质、来源、作用等,以及未经行政审批的“未生效”合同性质,梳理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摘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归类,对司法实践中为何难以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混乱裁判现象提出观点,在结合众多学者的权威意见后整合思路,进而确定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希望能促进学界认识的统一,以期消除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借鉴。本文主要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节是引出问题,通过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现象,摘取其中的典型案例找出理论问题,在后文重点展开讨论分析。第二章节是通过对现行法的检索找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是如何影响规制的,为后文展开分析找到法律根据,并结合法律的制定进程探究其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三章节是开始从理论层面探究未经审批的合同的“未生效”效力,确定行政审批的性质,讨论他是如何影响合同效力的。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基于实践中法院会经常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定的存在,所以有必要在此对两者予以区分。第五章是依据第四章的区分,介绍行政审批合同中一个独特的存在即报批义务,他也是理论上形成争议的一个原因所在,包括它的性质以及违反它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六章就是实践中容易产生混乱点的未经审批合同的“未生效”状态的实证研究,探索如何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后,类型化的案例整合希望能对实践中的问题有所借鉴。
邓家俊[3](2020)在《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动因和经济效果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理顺业务架构,拓宽融资渠道,获得合理估值,完善激励机制,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到A股板块的实质性条件,分拆上市重新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尽管本次政策尚未放开金融业务在A股板块分拆上市,金融业务只能在境外分拆上市,但在银行业纷纷对业务板块进行分拆成立单独子公司的背景下,交通银行作为银行领域内第二家分拆上市的企业,仍具有一定研究和参考价值。分拆上市在银行领域中给上市银行带影响究竟如何,以及本次A股分拆上市试点改革对银行业和非银行业上市公司未来分拆上市带来哪些思考,值得进一步细化研究。本文通过对分拆上市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构建国有银行分拆上市的整体分析框架。以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作为研究案例,研究其分拆上市的动因和经济效果,从市场反应、财务绩效、公司管理和潜在风险等角度对交行分拆上市的经济效果作出多维度的分析。通过研究发现,交行通过分拆上市在短期获得了超额收益、筹资投放效果短期内表现良好、融资能力提高,同时分拆上市也助推了交行集团混改、实现归核化战略经营、优化了员工薪酬结构等等,但长期效应表现不佳,业务增长乏力,良好的增长趋势未能持续。总的来说分拆上市对交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的,而且本次A股分拆上市政策的出台对资本市场各市场参与者都会带来一定的正面效应。因此,上市公司应立足于自身情况选择合适业务分拆上市,充分把握政策红利。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交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案例,以期对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特别是银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国有上市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得出相应的启示,同时对交行集团和交银国际在分拆上市后就如何充分发挥分拆上市的作用、做好分拆上市后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对未来监管层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
聂庆平[4](2019)在《我国股票市场若干重要事件的历史回忆》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和资本市场建立28周年。1990年9月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建立股票市场的里程碑。199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正式批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一、股份制与股票交易始自民间我国的企业股份制和股票市场试点最初是自下而上搞起来的,由地方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擅自进行不规范的股票集资,自发产生了改革开放后最早的股票发行和股票流通。
蔡慧永[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调整日益增加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但这些规则缺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效力的系统性构建,并未彻底解决当前股权转让中诸类问题的制度根源,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效力仍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合同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公司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转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合同和单纯的变更登记并不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因为股权转让并非纯粹财产性权利的让与,而且涉及股东身份资格的变更。公司法规范不同于合同规范的特征,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并非纯粹的任意性规则,而应当具有某种强制性,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非一个单纯的合同问题,合同生效不能决定股权变动。随着我国公司实践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特征,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私募基金中的股权回购、以股权转让担保借贷等,兼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股东隐名出资等问题。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行政审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法律关系和无权处分等问题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自其成立时起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鉴于股权系股东对于公司之相对权利这一性质,应当确立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制度端口或曰构建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以公司为载体协调和平衡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内部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股权转让对公司而非股东的通知制度、公司同意转让制度和新型的股东名册制度是建立新型股权转让模式的两大基石。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体现在:(1)明确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通知受领义务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2)重建同意权制度,将股权转让的同意权重新赋予公司,而非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通过决议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在此期间向公司和拟转让股东作出意思表示。(3)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一样,均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专门负责,并且仅向被登记为股东的人及其代理人开放,以记录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应当重新建我国的股东名册制度,将其规定为与公司章程并列的公司文件。由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取决于公司自股东处获取通知、并以公司股东大会形式体现的各股东同意权的统一行使,此举将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和法律上的确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构建既符合实践需求、也符合理论逻辑的股权转让模式、明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买受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自此时起买受人可以对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将工商登记变更作为其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节点。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进而确认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发生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交付和变动的法律效力,将大大减少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可能,从而彻底消除股权善意取得的可能。在公司介入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下,能最大发挥股东名册的制度作用,将最大程度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并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严寒露[6](2018)在《国有股权转让中的行政审批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国有股权的转让就备受关注,由于受我国历史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股权无法在市场上实现自由流通。90年代,我国开始了国有股权转让工作,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开始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但是,对于国有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许多并不完善的地方,例如繁冗的审批程序给国有股权转让带来的拖沓以及不确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人双层身份的重叠问题。此外,关于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是困扰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重大问题。对批准生效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44条第2款,但是对于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如何认定?认定为有效还是无效或是其他?审批未通过,责任方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上种种,法律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正是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文以“云南红塔案”和“海南椰岛事件”出发从事件梳理到焦点问题整理,引出了国有股权转让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紧接着从解释论、立法论角度出发探讨了国有股权转让行政审批制度,着重探讨了行政审批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关系以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问题。
王建国[7](2017)在《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优化研究 ——以中建轨道交通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世界各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有150多年历史,经历了兴盛、衰退和复兴这样一个螺旋式的发展过程。第一条地下式铁路运行线于1863年1月10日在伦敦通车,1890年以电力牵引的地铁成功建成(深挖电气化隧道)。1970年至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定了发展轨道交通的方针,由于轨道交通建设成本高,各国普遍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中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筹备北京地铁建设,1965年至1969年建成北京地铁一期工程,54公里,1999年以后国家政策逐步鼓励大中城市发展轨道交通,目前我国己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南京等城市先后建成并开通运营了87条轨道交通线,运营线路总长度2,539公里。预计“十二五”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规模为2,500公里左右,总投资为1.2万亿元左右。至2020年末累计投运里程将达到7,000公里左右,届时轨道交通将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发挥主体、骨干作用。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基础建设企业如何配合国家的PPP产业政策,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及地下综合管廊、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PPP项目中不断进行创新和优化,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列举大量国际国内成功与失败案例,聚焦徐州市地铁一号线、徐州市地铁三号线等实践中的重点项目,在PPP模式特点、PPP模式在中国现状、PPP模式投资和融资优化、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法律风险管控、PPP模式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几个方面如何进行优化,系统进行研究。
陈艳[8](2017)在《审批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国有股权转让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机构,增强企业活力,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步伐的加快,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国有股权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实行审批管理的方式,仍然会引发争议性的问题,例如陈发树与云南白药股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二审法院则认定合同不生效,最高法再审意见又认为合同未生效。实践中法院观点主要有合同有效和未生效两种观点。理论界对于未经审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主要有有效说、无效说和未生效说三种观点。法律对于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明确规定了未生效。而对于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经审批才生效?如果应经审批,那审批机构是谁?审查内容是什么?现行立法和司法对于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持何种态度?这些问题又引出我国现在的国有股权转让制度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在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案例和法律法规的考察梳理,对行政审批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未来民法典对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应持有的态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并结合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就如何改进国有股权转让制度提出一些意见。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通过对理论界学者们对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观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问题的不同态度以及现行法中对该问题的态度进行梳理,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对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行政行为要件说";最后对未来民法典对该问题的应然态度提出建议。第二部分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行政审批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法规适用和审判逻辑提出质疑,并分析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三部分笔者借助民法上相关理论来分析行政审批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主要有物债二分理论、《物权法》"区分原则"以及将上文提出"行政行为要件说"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以检验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笔者对如何改进国有股权转让制度提出建议。
缪因知[9](2015)在《国有股转让协议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影响 以“史上最大股权纠纷”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间的巨额诉讼凸现了国有股转让协议的审批给民商事交易造成的诸多困扰。一般国有股转让协议并非需批准才可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中的认识并不正确。但国有资产管理规章现实地对此类协议设置了审批要求,为合同的效力判定和正常履行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国企出资人并非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对非直接下级的企业中的国资转让行使监督管理权,其在向有权审批的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逐级报告国有股转让协议时如有迟延或自作终止,应令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整个国有股份转让制度应当抛弃僵化思维,以促进国有股合理有序流转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朱兰春[10](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二、关于同意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同意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组织意思表示之特殊构造——不完全代表/代理与公司内部决议之外部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私法核心的意思表示 |
二、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构造 |
(一)人类内在思维的“非可视性” |
(二)私法维护“理性决定”的技术 |
(三)理性决策法律假定的局限 |
三、公司组织意思表示之构造 |
(一)意思形成之复数性/多元性 |
(二)意思形成之“可视性” |
(三)意思形成之程序性 |
(四)意思形成之分离性 |
1. 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之分离 |
2. 公司意思表示中法律行为之双重结构 |
四、公司组织内部决议行为之效力空间 |
(一)决议行为之内部效力 |
1. 内部生效之典例 |
(1)非交易性事项的内部生效:董事选任 |
(2)交易性事项的内部生效:公司担保 |
2. 内部效力之双重结构 |
(二)决议行为之外部效力 |
1. 因法律规定而具外部效力 |
(1)示例1:《公司法》第16条 |
(2)示例2: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规则 |
(3)示例3:法定代表人选任决议之效力 |
2. 因当事人约定而具外部效力 |
(1)约定作为合同之生效条件 |
(2)约定作为公司合意之构成部分 |
(三)重解交易安全 |
五、结论 |
(2)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裁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经审批合同的效力之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之现行法梳理 |
第一节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第三节 《九民纪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三章 “未生效”合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审批的渊源 |
第二节 行政审批合同中审批环节的性质 |
第三节 行政审批与合同生效要件的关系 |
第四章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定比较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模糊认定 |
第二节 行政审批合同与《合同法》第52条的冲突适用问题 |
第五章 报批义务履行与否的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 |
第一节 报批义务的内涵 |
第二节 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
第六章 合同未被批准的后果 |
第一节 “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分界定 |
第二节 “未生效”的效力状态对当事人的影响 |
第三节 “未生效”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3)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动因和经济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分拆上市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 分拆上市的概念及政策条件 |
2.1.1 分拆上市的概念 |
2.1.2 分拆上市的政策背景及条件 |
2.2 分拆上市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融资战略理论 |
2.2.2 归核化战略理论 |
2.2.3 管理者激励理论 |
2.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案例概况 |
3.1 我国分拆上市与银行业业务分拆现状 |
3.1.1 我国分拆上市现状 |
3.1.2 银行业业务分拆现状 |
3.2 案例企业概况 |
3.2.1 交通银行 |
3.2.2 交银国际 |
3.3 交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相关安排 |
3.3.1 交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过程 |
3.3.2 交行分拆交银国际资本市场的选择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案例分析 |
4.1 交行分拆交银国际动因分析 |
4.1.1 拓宽融资渠道的融资需求 |
4.1.2 归核化战略的管理推动 |
4.1.3 引入外部投资者 |
4.1.4 提供子公司独立清晰的估值指标 |
4.2 交行分拆交银国际经济效果分析 |
4.2.1 基于市场反应分析 |
4.2.2 基于财务绩效的分析 |
4.2.3 基于公司管理分析 |
4.2.4 潜在风险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启示和建议 |
5.1 案例启示 |
5.1.1 分拆上市助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5.1.2 业务独立是分拆上市的关键前提 |
5.1.3 充分把握A股试点改革政策红利 |
5.1.4 立足自身情况选择合适业务分拆上市 |
5.2 相关建议 |
5.2.1 寻找分拆其他合适业务模块的机会 |
5.2.2 探索分拆上市运作下多渠道混改方式 |
5.2.3 加强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监控 |
5.2.4 关注分拆资金投向并做好长期资金规划 |
5.2.5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释放分拆潜在功效 |
5.2.6 鼓励监管适时开放金融业务A股分拆上市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基础性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所处地位问题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综述小结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安排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要素 |
一、公司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的基本性质 |
(二)公司性质与股权转让之关联 |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法的契约法和组织法属性 |
(二)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
三、股权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股权性质之辩 |
(二)股权性质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 |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 |
(二)有限公司人合性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原则 |
(一)股权转让中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
(二)化解和协调股权转让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效力构成 |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行政审批 |
(一)以行政审批为生效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
(二)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三)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再思考 |
三、公司章程限制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
四、几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合同效力 |
(三)因“对赌”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效力 |
一、股权转让中不同股权变动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
(一)股权转让意思主义模式 |
(二)股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 |
(三)股权转让修正主义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转让模式的缺陷和完善 |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变动模式的缺陷 |
(三)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模式及法律效力的梳理与反思 |
(四)我国股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建议:强化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 |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效力的明确 |
(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 |
(二)股权变动效力的始点 |
(三)涉及公司资产转让的特殊股权变动 |
四、股权变动总体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
(二)公司领受股权转让通知 |
(三)公司同意股权转让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
(四)股东名册变更——继受股东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
(五)工商登记变更——继受股东获得公示保护 |
第四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性质及法律适用 |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
(二)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问题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意权制度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一)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与股权变动效力 |
三、国有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第五章 隐名持股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
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持股的基本法律问题 |
(一)隐名持股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二)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结构 |
(三)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
二、隐名投资人转让投资权益与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中的善意取得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与价值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 |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
(二)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的困难与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有股权转让中的行政审批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从“云南红塔”案与“海南椰岛事件”说起 |
第一节 “云南红塔”案 |
一、“云南红塔”案梳理 |
二、“云南红塔”案焦点问题 |
第二节 海南椰岛事件 |
一、海南椰岛事件梳理 |
二、海南椰岛事件焦点问题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国有股权转让概述 |
二、行政审批概述 |
第二章 行政审批制度存在问题归因分析 |
第一节 理念误区 |
第二节 计划经济思想影响 |
第三节 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法理探讨 |
第一节 解释论角度探讨 |
一、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性质 |
二、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
三、报批义务的的性质 |
第二节 立法论角度探讨 |
一、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第四章 完善国有股权转让行政审批制度 |
第一节 明确国资委角色定位 |
第二节 构建多元立体监督体制 |
第三节 从立法上肯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原则 |
第四节 规范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行政审批程序 |
第五节 完善国有股权转让价值评估机制 |
第六节 完善救济机制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优化研究 ——以中建轨道交通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 本文结构 |
1.3.1 中国引进PPP模式大致经历五个发展阶段 |
1.3.2 归纳目前中国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三种模式 |
1.3.3 总结PPP模式有三方面的特点 |
1.3.4 基础设施PPP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1.5 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内文献综述 |
2.2.2 国外文献综述 |
2.3 小结 |
第3章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优化 |
3.1 PPP项目融资模式 |
3.2 PPP项目融资成本 |
3.3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
3.3.1 PPP投融资模式有由BT模式改造成PPP模式 |
3.3.2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 |
3.3.3 社会资本联合体投融资模式 |
3.3.4 PPP项目SPV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投融资模式。 |
3.4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投资方案优化 |
3.4.1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组成及来源 |
3.4.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 |
3.4.3 项目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金投资计划 |
3.4.4 建设期项目公司投资计划 |
3.4.5 投资保障方案 |
3.4.6 投融资方案编制说明 |
3.4.7 本投融资方案与《经济标书——投标报价表》的差异分析 |
3.4.8 本投融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
3.5 PPP模式项目公司投融资风险管控优化 |
3.6 PPP模式下资产证券化 |
3.6.1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简称ABS)介绍 |
3.6.2 PPP+ABS业务案例分析 |
3.6.3 ABS业务合作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
3.6.4 证券公司ABS业务2016 年排名情况 |
3.6.5 中建股份与证券公司ABS合作建议 |
3.7 小结 |
第4章 PPP模式下风险管控 |
4.1 PPP模式下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风险问题识别与误判 |
4.1.1 外部风险 |
4.1.2 内部风险 |
4.2 PPP模式下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风险问题对策 |
4.2.1 充分重视,强化全员风险意识 |
4.2.2 有效管控,重视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动态控制 |
4.2.3 工程质量的风险控制 |
4.2.4 完工风险的控制 |
4.2.5 项目安全的风险控制 |
4.2.6 运营维护风险的控制 |
4.2.7 政策与法律变更风险的控制 |
4.2.8 积极应对,对于发生的风险问题及时补救 |
4.3 PPP模式的保险机制 |
4.3.1 建设期保险 |
4.3.2 运营期保险 |
4.3.3 项目投保的保险 |
4.3.4 物业公司或专业商业管理服务投保的保险 |
4.3.5 保险费的支付 |
4.3.6 保险的理赔 |
4.4 小结 |
第5章 PPP模式建设、运营维护、移交 |
5.1 PPP模式下建设管控要点及优化对策 |
5.2 PPP模式下运营维护的优化 |
5.3 PPP模式下项目移交 |
5.4 小结 |
第6章 PPP模式优化及意义 |
6.1 PPP模式政府取得的成果 |
6.2 PPP模式政府方存在的问题 |
6.3 PPP模式政府方改进的方面 |
6.4 PPP模式政府方改进做法 |
6.5 PPP模式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的结构调整具有深远意义 |
6.6 PPP模式有利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做大做强 |
6.7 PPP模式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优化 |
6.8 小结 |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审批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一) 基本案情回顾 |
(二) 问题的提出 |
一、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
(一) 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理论考察 |
(二) 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立法考察 |
(三) 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司法考察 |
(四) 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立法态度反思 |
(五) 未来民法典对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关系之应然态度 |
二、本案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须经审批 |
(一)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审批之现行法考察 |
(二) 本案法院裁判之基本观点 |
(三) 二审法院判决之法理分析 |
(四) 再审裁定意见之法理分析 |
(五) 本案相关主体之责任承担 |
三、处理行政审批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关系的几种尝试 |
(一) 物债二分理论下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处理方式 |
(二) 物权法"区分原则"对于审批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借鉴意义 |
(三) "行政行为要件说"下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处理方式 |
四、国有股权转让制度改进方向 |
(一) 妥善处理行政审批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 |
(二) 规范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审批程序 |
(三) 准确定位国企的法律性质 |
(四) 吸收借鉴商事交易中的估值调整机制 |
(五) 完善国有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关于同意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组织意思表示之特殊构造——不完全代表/代理与公司内部决议之外部效力[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20(03)
- [2]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D]. 张其悦. 郑州大学, 2020(02)
- [3]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上市动因和经济效果研究[D]. 邓家俊.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2)
- [4]我国股票市场若干重要事件的历史回忆[A]. 聂庆平. 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8年论文集(上册), 2019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D]. 蔡慧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6]国有股权转让中的行政审批制度研究[D]. 严寒露.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7]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优化研究 ——以中建轨道交通项目为例[D]. 王建国.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8]审批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D]. 陈艳. 南京大学, 2017(02)
- [9]国有股转让协议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影响 以“史上最大股权纠纷”为例[J]. 缪因知. 中外法学, 2015(05)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