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二十五项行政审批项目(论文文献综述)
辽宁省人民政府[1](2021)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2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吴悦[2](2021)在《『农林水産物及び食品の输出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我们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但仍旧处在进一步细化的阶段中。而日本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经验颇丰。在笔者看来,翻译并学习日本法律文本,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此外,日本虽然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但农林水产资源却给日本带来了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日本面向农林水产业,出台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本翻译实践报告以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的《农林水産物及び食品の输出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农林水产品及食品出口促进法)》为翻译对象。该法规定了与农林水产品及食品的出口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并以推进农林水产业和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本翻译实践报告描述了此次翻译实践的全过程。对法律文本翻译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分析。报告着重介绍了翻译实践过程中的案例分析部分。该部分从词汇和句子等方面分别入手。词汇方面,着重分析了中日两国法律用语之间的互相转换。同时还分析了如何在遵循中国立法规范的基础之上,对意义相近的法律用语进行区分和选择。句子部分,针对日文法律文本中篇幅较长的句子,阐述了笔者的分析过程以及翻译过程。最后,本翻译实践报告对此次翻译实践的意义和经验进行了总结。通过此次翻译实践,希望能为中国学习者翻译法律文本,以及学习日本法律提供一定的帮助。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3](2020)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京药监发[2020]210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原市食药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市药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郭振陶[4](2020)在《行政审批局改革研究 ——以广西梧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传统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以审批代替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影响市场主体的活力,已然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从本世纪初开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走过近二十年的历程,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明确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政府“放管服”改革相结合,自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探索研究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从全国第一家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到中央确定全国部分地区展开行政审批局模式试点工作,行政审批局模式展现出了巨大优势。对政府而言,行政审批局的成立,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勇敢尝试和重要方向,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有益探索,是政府治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期市场经济而言,行政审批局的成立,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吸引了外部投资,充分发挥了市场主导作用,理顺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此背景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该局成立以后抓住机遇,在整理并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本文就以梧州市行政审批局为例,以法治政府的视角,在查找相关文献并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五个部分写作展开对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探讨: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国家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决定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行政审批局模式试点的时代背景以及研究行政审批局模式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同时也介绍一下国内相关学者对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理论和行政审批局模式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国外新公共管理运动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研究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在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和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针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出现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混用的局面,简要介绍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叫法。另外,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和行政审批局模式,本文也简要介绍了二者的主要发展阶段。第三部分重点介绍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概念以及其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审管分离特点。并针对理论界探讨的行政审批局模式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政府的职权是法定的,而政府部门的设置以及职权是非法定的,是可以变动的。所以行政审批局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设置和职能都由本级政府决定,具有合法性。同时本文也对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行政审批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审管分离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以审代管的管理方式、行政许可流程再造,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方便群众、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便于监管等等。因此行政审批局的存在是具有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了梧州市行政审批局的设置情况以及其在加强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权运行,加强政务公开和强化行政许可权监管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同时也发现其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存在行政许可权划转困难、审批与监管分离以后出现的二者脱离现象、行政审批局因缺少上下级部门,导致许可事项不能有效对接、行政许可事项的高度集中,导致行政审批局缺乏人员与技术支持、行政许可权的扩大对进行有效监管带来挑战、对传统行政复议制度带来挑战等等。第五部分重点针对第四部分出现的问题,结合调研发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例如,明确部门之间权力分割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程度,全面把控行政许可权划转的度、针对审批与监管的脱离,建立新的“审”与“管”关系,完善事后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方式、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解决行政审批局上下级部门不对应而带来的信息不畅通问题、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再造,减少许可环节,减轻审批局审批负担,方便群众、强化行政审批法治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局外部行政监督体制与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等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王宇[5](2020)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改革开放40年过程中,获得举世瞩目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我国社会经济从快速增长向发展质量稳步提升转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探索、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都对我国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建筑、市政、交通、航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增多。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标准和有关要求不规范、不统一;“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趋凸显。在世界银行公布的权威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工程项目审批的评价指标在全球排名倒数。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是西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中心城市,是全国的准一线城市,在过去十年里,成都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得到全国、全省人民的认可。然而,成都市在行政审批方面的工作效率,难以匹配当前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办理施工许可全国平均时间570个工作日。其中,住宅类项目580个工作日,工业类项目560个工作日,成都办理施工许可707个工作日,排名倒数第6,高于全国平均审批时间。由此可见,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为此,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如下研究:其一,本文在通过对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系统地阐述,梳理出研究目的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形成主体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其二,对本研究所涉及的关键核心概念进行界定与解析,明确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概念,分析国家实行行政审批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性,以及现行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明确国家对改革的要求。其三,以成都市为研究对象,分析成都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系统梳理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改革的相关历程,通过问卷调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进行深入调研,获得宝贵的第一手研究资料,进一步对调研问卷进行系统地分析,总结成都市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系统的分析,为后续提出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策建议奠定基础。其四,详细分析目前成都市采取的改革措施,总结改革取得的成效,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议。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7](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提出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8](2019)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渝府发[2019] 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精神,准确编制我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经对全市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设立依据不足或与改革精神不符、与实际工作脱节的198项行政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9](2019)在《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中提出沈建发[2019]6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0](2016)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京建法[2015]21号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
二、取消二十五项行政审批项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取消二十五项行政审批项目(论文提纲范文)
(2)『农林水産物及び食品の输出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要旨 |
引言 |
第一章 翻译任务描述 |
第一节 翻译文本介绍 |
第二节 翻译进度安排 |
第二章 译前准备 |
第一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文本功能分类理论 |
二、功能对等理论 |
第二节 平行文本和翻译工具的选择 |
第三节 法律文本翻译遵循的原则 |
一、庄严词语的使用原则 |
二、准确性原则 |
三、精练性原则 |
四、术语一致性原则 |
五、专业术语的使用原则 |
第三章 翻译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标题的翻译 |
第二节 项目编号的翻译 |
第三节 术语的翻译 |
一、政治专有词汇的翻译 |
二、法律术语的词义转换 |
第四节 句子的翻译 |
一、日本法律文本常见句式的理解与翻译 |
二、长难句的理解与翻译 |
第四章 翻译实践总结 |
第一节 实践过程总结 |
第二节 心得及体会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译文 |
附录2 术语表 |
致谢 |
(4)行政审批局改革研究 ——以广西梧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1.文献法 |
2.对比分析法 |
3.实地调研法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概述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
(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发展 |
1.政府部门各自分散实施审批改革阶段 |
2.行政服务中心阶段 |
3.行政审批局模式阶段 |
二、行政审批局模式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
(一)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
1.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概念 |
2.行政审批局模式的特征 |
(二)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
1.符合行政组织法规定 |
2.符合单行法的规定 |
3.符合部门职权调整的程序规定 |
(三)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1.审管分离,克服以审代管 |
2.进行审批程序再造,提高审批效率 |
3.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
4.审批权集中便于监督 |
三、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改革运行现状及成效 |
(一)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设置情况 |
(二)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改革取得的成效 |
1.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
2.深化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改革 |
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
4.加强行政审批的公开 |
5.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监督 |
四、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审批权的划转困难 |
(二)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完全脱节 |
(三)行政审批局无法与上下级政府部门对口衔接 |
(四)行政审批局缺乏人员和技术支撑 |
(五)审批权的高度集中对权力的有效监管带来挑战 |
(六)审批局模式对传统行政审批复议制度带来挑战 |
五、行政审批局改革的完善建议 |
(一)适当把握审批权集中的度 |
(二)建立健全新型“审”“管”关系 |
1.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分工协作机制 |
2.建立新型监管模式 |
(三)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制度 |
(四)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再造 |
(五)强化行政审批法制监督 |
1.完善行政审批法制监督体制 |
2.健全行政许可法制监督制度 |
(六)建立与审批局模式相适应的行政复议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4 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1.5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5.1 本文的技术路线 |
1.5.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 行政审批制度 |
2.1.1 行政审批及其特点 |
2.1.2 实施行政审批的必要性 |
2.1.3 行政审批的类型及程序 |
2.1.4 我国行政审批的发展方向 |
2.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2.2.1 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特点 |
2.2.2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性 |
2.2.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程序与内容 |
2.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
2.3.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2.3.2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3 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关键经验借鉴 |
2.3.4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
第3章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基于世行营商环境评价) |
3.1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背景 |
3.2 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历程 |
3.3 对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的调查分析 |
3.3.1 问卷调查 |
3.3.2 专题座谈 |
3.3.3 针对相关调研资料的分析 |
3.4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存在的问题 |
3.5 对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4章 成都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成效及深化改革的建议 |
4.1 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设计 |
4.1.1 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
4.1.2 改革的具体举措分析 |
4.2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4.3 深化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
第5章 结论与创新点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创新点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取消二十五项行政审批项目(论文参考文献)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2]『农林水産物及び食品の输出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翻译实践报告[D]. 吴悦.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36)
- [4]行政审批局改革研究 ——以广西梧州市为例[D]. 郭振陶.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5]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王宇.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19)
- [9]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16)
- [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J].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