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陈春阳[1](2020)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研究 ——基于63份民事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身体活动是体育的基本特征,学生身体在承受运动负荷、激烈对抗的过程中发生损伤在所难免。近年来,校方因担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而采取消极应对措施,诸如“体育课不开体操、运动会取消长跑、课外活动减少负荷”等报道屡见不鲜。校方因噎废食的做法显然不是司法系统和社会各界所期望的结果。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收录的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民事判决文书为分析对象,呈现当前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责任承担现状,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根据法院认定的校方责任范围提供相应对策,以期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治理、防范提供参考。研究结果显示: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是教育法律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和合同关系。当前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校方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和40条,承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和违约责任。校方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应排除无过错的监护责任的适用。通过分析样本案例可知,校方是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校方赔偿(补偿)数额占原告因伤所致损失的比重过高,学校负担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旧法而不适用新法、冲突的新旧法同时适用等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案件。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中,存在过错推定原则滥用的现象,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刻意加重学校负担。另外还存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立法上认定校方过错的法定注意义务不明确,司法上法官在合法与合理的冲突中陷入了两难权衡。通过分析学校与政府(国家)的关系可知,公立中小学对政府(国家)有很强的依附性,一般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独立性有限,仅仅学校作为体育伤害事故担责主体不合理,政府(国家)作为公立中小学的出资人、举办者、管理人,应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承担其责任。学校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审查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依据客观标准说为主,校方是否有过错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相当”注意义务,已尽相当注意义务,校方将不担责,未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温天明[2](2020)在《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生是父母家长的寄托,是一个国家和时代的希望和未来,因此校园伤害事故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合理有效地适用归责原则,科学合理地解决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多方面纠纷,不仅能够使受伤害学生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而且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调动其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但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事故中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学校过错的认定不明确、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混乱、归责原则欠缺分类、学校的补充责任在适用中有分歧,这些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滞后和对学生伤害事故研究的边缘化,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本文立足归责原则司法适用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来源、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等内容。第二部分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进行了基础性的论述。首先针对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进行了界定,通过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和校园伤害事故场所的分析来细化。其次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此展示了三种主流学说,即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以及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现状。首先对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进行了分类,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以及在法条中的具体规定简要阐明。其次论述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伤害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时的归责原则适用,当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又该如何适用归责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排除适用。第四部分论述了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首先针对学校过错认定的不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对学校过错认定标准不清以及实践中对学校责任的扩大化认定。其次介绍了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不明确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对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没有进行类型化处理以及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的补充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第五部分对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了明确学校过错认定的司法适用、明确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明确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以及在校园伤害事故中严格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建议。其次建议将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进行类型化处理,最后建议在第三人侵权时细化规定学校的补充责任。
刘谱[3](2020)在《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大学生伤亡事故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风险,以大学生群体的庞大和高校机构的繁多为背景,具有主体特殊性、多发性、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的明显特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打击,还对学校的正常教育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冲击。而学生、家庭、学校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使得这种不利影响波及到社会其他领域。从保护大学生伤亡事故中受害大学生权利、维护高校教学管理秩序以及减少事故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的目的出发,基于现阶段我国大学生伤亡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从高校民事责任的产生、认定以及承担的角度对大学生伤亡事故进行研究是确有必要的。本文对大学生伤亡事故进行了概述,主要目的是探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边界,以区别于其他事故。对大学生伤亡事故从法学理论上从主体的对象要素、空间要素、时间要素以及结果要素上进行界定,可以使由其所生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确定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更加明确;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种类进行归纳,可以使其区别于社会一般观念,以避免相关法律规范的扩大化适用和法学理论的扩大化讨论。本文对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研究。要认定高校的民事责任,必须先确定高校的具体行为。高校行为若是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若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则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并且某些场合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产生竞合。除此之外,大学生伤亡事故在其后续处理的过程中,若受害方和高校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还可能产生因违反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此种民事责任是独立于事故本身存在的,体现的是程序对实体影响的结果。另外,本文从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实践处理当中,凸显了一些制度空白和缺陷,如实体法方面缺少对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缺乏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程序法方面存在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设定不完善以及学生伤亡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相应的,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就应当确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明确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体系、完善专门的人民调解机制以及完善受害者多元化救济机制。
张宇恒[4](2020)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的学术史回顾——基于典型司法案例》文中研究表明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教育不可回避的重要话题。法律关系属性、过错认定标准、归责原则使用等问题,则是其责任认定学术研究的实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科学回答,需要结合不同历史时期典型的司法案例,并对其相关研究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学术史考察,分析其流变过程,剖析各个问题存在的争论点。在今后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更为细致的法律规范机制,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责任认定程序,关注学校与学生间的利益平衡。
李翘楚[5](2019)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且呈现出事故原因复杂化、校园风险多样化的趋势和特点,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因此也逐渐引起了公众关注。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特点偏向于贪玩好动,加之受教育体系限制,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因而成为了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发年龄群体,随之而来在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也频起纠纷。当前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何种原则与认定标准司法者和立法者在某些情形中持不同的价值观点,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导致司法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本文即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大数据整理统计与详析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于学校责任认定所存在的问题,并从父爱主义和有限理性的法理角度分析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最后通过国内外制度对比分析的方式找寻完善我国责任认定的路径,力图化解学生与学校之间在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纠纷,为推动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也为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做一点微薄贡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征进行阐述的理论基础上对事故进行类型化的研究。本文以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作为划分标准进行清晰的分类,这也成为后文内容中案件数据梳理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理论基础和历史溯源的理论分析。归责原则以及过错认定的标准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及其限度认定的基础,因此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主要包括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标准在学理和司法上的适用情况,重点在于了解其渊源,探究当前该理论基础形成的原因。第三部分,以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分界点,笔者采用司法案例大数据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全国近两年(2017年、2018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按照事故原因对案例进行分类归纳和数据整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问题,探索整个司法过程的变化发展趋向,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以及“父爱主义”与“有限理性”两种解释路径分析这种现实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阐述这种深层原因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导向乃至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影响。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以美国和日本作为比较研究对象,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在法律规制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差异化分析,寻找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为未来完善我国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制度提供借鉴意义。第五部分,针对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结合其原因并针对我国的社会、法治现实现状,对现行立法、司法规制以及相关制度提供立法、司法的完善思路和优化风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
郑添梨[6](2017)在《基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学生伤害事故的高伤亡率已经成为未成年学生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这些人身损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幸,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虽然已经存在一些处理中小学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但由于其条款的原则化、模糊化,也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具体处理存在争议。因此,促使了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进行思考和探索,这对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从法学研究的视角,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具体案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问题,以及这些常见问题的原因做一定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相关立法的和制度的借鉴,同时更好的维护学生、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制度的建议。本文探讨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与特点,总结了我国现阶段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的常见问题,比如:事故双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舆论往往一边倒支持家长、学校遇到学生安伤害事故问题时孤立无援、学校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时多数选择出钱解决问题、教育经费滥用等等。本文还分析和寻找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常见问题的原因。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其次社会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还有忽视了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追究,缺乏独立、权威的专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以及学校责任的泛化、学校安全事故方面的保险制度不够健全等等。最后笔者结合发达国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制度的建议,比如:构建完善、系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法律法规体系,学生伤害事故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的提升,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理性人”标准认定学校过错,实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机构的专业化、独立化,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学校责任的社会化,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
胡欣敏[7](2017)在《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频有发生,此行为的出现不仅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体育教学;同时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为了能够有效合法地处理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维护学生与中小学双方的利益,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问题的处理划分进行法律方面的专业探讨成为本研究的关键。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学生伤害事故相关领域的研究已经在我国掀起了热潮,但在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处理问题上,尤其是责任的划分问题,似乎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大多数学者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上认识不够透彻,是非不定,这样就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上,没有一个真正落实的办法去解决,虽然很多学者提出了原则方针,但还是不够全面。关键没有相关的行动来反馈给社会,所以问题就越来越严峻。本文采用文献资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从学校在法律上的地位关系、学生所处在法律上的地位关系、以及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划分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以及损失救济责任的划分等争论的焦点问题出发,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汲取法律界的理论基础,重点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引入损失救济赔偿,最终对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提出司法实践的反思与建议。因此,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的研究,不仅十分重要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通过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及文献研究发现,未成年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原因有学校方面原因、教师方面原因、学生方面原因和其他原因四种。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它所涉及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责任的认定问题,其二是赔偿问题。研究认为:(1)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承担的是法定的教育监管职责,而非法定监护单位。对于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既有学校方面责任,也有本人的责任,还涵盖了家庭方面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和意外责任。(2)针对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标准进行责任划分,本研究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学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学校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得出在司法审判中坚持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原则,适用公平责任为辅的原则。(3)体育伤害事故在本质上是一种损害,应当建立多种救济体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妥善处理的关键在于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和体育保险法制建设,走赔偿社会化的道路。
成家全[8](2015)在《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学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问题是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突出因素,而学校体育内在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无法规避的必然现象,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此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基于学校体育风险的来源、体育保险市场的现状、体育领域法制的不完善,以“权利论”为视角,从完善学校体育保险、健全相应法律规范、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强化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等多角度、多层面进行研究,并根据一般侵权理论来论述体育风险责任的分担和免责条件。从法哲学层面来看,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逻辑体系,其逻辑起点建立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研究,自然不能忽视体育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发生过程来看,无论面对体育内在风险还是超常风险,对体育风险的防抑、人身伤害的减损是应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的有效措施,这需要学校及时实施对学生的救助行为,履行适当的救助义务。因而,考察并研究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既是是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研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重大基础性课题。从“义务论”角度对救助行为本身进行基础性分析,以学校体育主体救助行为为逻辑起点,对学校实施救助行为存续时间、存在方式、存在条件以及行为主体、救助行为履行标准等进行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救助行为性质、行为特征、行为类型进行一般理论抽象,确立学校体育教育中救助义务的基本的命题和判断,从而对学校体育领域救助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整体研究,全面阐释学校体育领域的救助义务。本文基于现代社会风险分担和风险损害的关联理论、法哲学上的义务论,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以救助行为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对遭受体育风险损害的主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活权利的保护为目的,将救助义务置于救助行为中考察,以救助行为存在的时间轴为标准,综合考虑学校性质、学校与学生关系、学校履行救助行为过程中风险、损害、过错、因果连结、伦理等因素,把学校体育中的救助义务分为广义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针对不同类型的救助义务,以义务论为视角,深入研究学校体育纠纷下的救助义务以及救助义务的类型、法理基础、救助义务确立标准、履行标准、救助义务纠纷中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分担等法律问题,整体性解决学校体育领域内涉及救助义务的纠纷,在救助义务的承担主体上,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救助义务履行模式。第一部分,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鉴于目前并没有出现针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的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通常以三种方式来表述救助义务:其一,认为救助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类型,是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其二,认为救助义务应当独立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与之并列;其三,基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管理职责,认为救助义务就是学校应对伤者及时提供紧急治疗并告知伤者的监护人。但这些表述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不足以涵盖救助义务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通过对救助义务概念的国内外考察,参考学者对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及风险保障机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责任分担等理论成果,认为在学校体育领域内,救助义务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参与主体对体育伤害风险的防抑、伤害减损进行必要的干预义务和伤害损失的适当补偿义务。第二部分,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本部分从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方面对学校体育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在分析当前对学校体育纠纷研究进展、研究内容和重点关注的基础上,将学校体育纠纷分为民事责任类纠纷、行政责任类纠纷、刑事责任类纠纷和诉讼责任类纠纷4种类型。从引起纠纷的原因上看,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占绝大多数,通过搜集和梳理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共90例,数据分析说明学校体育纠纷中大多数案件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救助义务所引起,并且这种救助义务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和风险类别的实证分析,在学校体育纠纷的解决中,宜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为中心,以“义务论”为视角,要求具体的义务承担者,通过适当履行自己承担的救助义务,来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第三部分,救助义务的法理阐述。学校体育教育涉及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诸多因素。从司法实践上看,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五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涵明确将学校未适当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立法的完善,学校体育救助义务逐步规范化。笔者依据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时间轴为标准,参照体育风险防抑、体育人身伤害减损要求,将救助义务分为严格救助义务和一般救助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对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人身伤害,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可能分担受害者的一部分经济损失,本文将此类经济性帮助称为广义救助义务,但三类救助义务,在强制性上存在显着的程度差异,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定性,并涉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议。围绕以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救助义务法律化发展路径,介绍了两大法系一般救助义务的法律化标准,即特殊关系理论和管理他人事务理论。借鉴康德、德沃金等人的互助义务、慈善义务、司法义务、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等义务理论,从方法论上说明道德义务并不排斥救助义务的法律化,以结果主义论和义务论角度论证救助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结果表明,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不以体育风险来源为条件,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而学生在校自发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承担一般救助义务,是否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存在限定性,广义救助义务的存在基于体育风险责任分配的正义性,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过程无关,主要考虑受害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具有对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保障性质,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学校不应该再承担强制性的广义救助义务。第四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救助义务理论的目的是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在面对伤害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抑风险对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在看见他人遭受伤害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为伤害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通知专业救援人员等,在相应专业人员到来之前穷尽一切办法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为此,本部分以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义务一权利范式、义务范式路径,论证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的合法性及其范围,阐明救助义务的适当履行标准。通说认为救助义务存在的界限是双叉标准,该标准首先要求可预见性问题,其次是公共政策问题,前者是指对风险伤害的可预见性,后者是对体育教育的公共政策定位,并决定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和存在范围。从危险程度和行为主体预见能力上看,救助义务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当二者都提高或减小时履行标准自然上升或下降,而当行为人预见能力相一致时,危险来源、危险程度并不是判断救助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严格救助义务的履行,可预见性是决定学校是否适当履行救助义务的判断标准,对于一般救助义务的履行因为具体救助主体、救助时机存在不确定性,应适用回复性标准,广义救助义务的履行应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在尊重学校意愿的基础上,宜适用酌定标准。但适用司法自由裁量不会混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区别,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学校对受害者承担广义救助义务,实质上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增加学校经济压力和教职员工心理压力,从长远看不利于学校体育教育功能的实现。第五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论述了学校违反严格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和构成要件,并以平等理论论证了学校承担广义救助义务的正义价值和局限性,从实质上看,学校体育领域的风险责任一般通过社会分担,在伤害救助机制缺失下,广义救助义务承担一种风险责任的分担职能,任何当事人独立承担风险责任或双方分担损失都容易引起争议,即使存在司法救助的可能性,通常都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不利于体育精神的培养。同时,对学校体育内在风险的责任分担,法律上并没有确定的风险自担标准,司法上对此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性,由此本部分详细考察了风险自担规则产生、发展和适用条件,风险自担规则中的风险是体育活动本身所容易发生的和内在的风险,该规则强调体育活动参加者认识上的自主性和行为上的选择性,对于学校体育内在风险而言,自担风险规则具有单独的适用价值,对于超常体育风险,禁止适用风险自担规则。第六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学校体育风险责任应该由社会分担,学校违反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解决的同时,不应弱化对学校相关责任者的行政问责,将经济赔偿、补偿和行政责任适当分离,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学校体育发展保障机制,从风险救助机制、行政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目前的救助义务纠纷解决途径。
劳凯声[9](2014)在《学校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的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害的是学生的人身权,所以学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事实时,应承担的是以赔偿损失为主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是对分散于不同法律、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系统总结,在责任的归属、构成和分配中体现了其合理性和进步生。根据《侵权责任法》,我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特殊表现形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学校的侵权行为。
李殿峰[10](2014)在《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高考的扩招和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其引发的各类法律责任问题纠纷也越来越多。部分高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要么盲目坚持维护学校利益而导致问题很难得到顺利解决,要么为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合法权益承担一切后果。这些做法既不符合一个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今后高校类似工作的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也只有笼统的规定,我国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到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校没有特别规定,只能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主体处理。目前各高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时能参照的就是作为部门规章的教育部2002年9月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该办法位阶和效力都较低,法院在审理高校相关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只能作为参考而很少用到。此外,该办法中对于高校成年学生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本文主要就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分成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概述,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简述并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和高校成为侵权责任主体等方面分析高校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运用;第三部分阐述包括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高校常见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从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等方面对赔偿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立法和制度完善的建议。
二、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研究 ——基于63份民事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频发 |
1.1.2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影响大 |
1.1.3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2.2.1 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研究 |
2.2.2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研究 |
2.2.3 关于国内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
2.3 国外研究现状 |
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2.5 本论文研究思路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研究法 |
3.2.2 案例分析法 |
3.2.3 专家访谈法 |
3.2.4 逻辑分析法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校方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
4.1.1 学校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
4.1.2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
4.1.3 学校承担责任之归责原则 |
4.2 校方承担责任情况分类 |
4.2.1 校方承担全责 |
4.2.2 校方不承担责任 |
4.2.3 校方承担部分责任 |
4.3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适用错误 |
4.3.2 滥用过错推定 |
4.3.3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 |
4.3.4 深层原因分析 |
4.4 校方责任的合理界定 |
4.4.1 明确政府(国家)的责任主体地位 |
4.4.2 依法合理认定校方的责任 |
4.5 合理责任范围下校方权益维护的对策 |
4.5.1 学校体育日常管理注意义务与对策 |
4.5.2 体育教学与训练注意义务与对策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目录 |
(2)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来源和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概述 |
2.1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
2.1.1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 |
2.1.2 校园伤害事故的时空范围 |
2.2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
2.2.1 监护关系说 |
2.2.2 契约关系说 |
2.2.3 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 |
3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
3.1 校园伤害事故中适用的归责原则 |
3.1.1 过错责任 |
3.1.2 过错推定责任 |
3.1.3 无过错责任 |
3.1.4 公平责任 |
3.2 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 |
3.2.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伤害 |
3.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 |
3.2.3 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
3.2.4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
4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4.1 校园伤害事故中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不明确 |
4.1.1 学校过错认定标准不清 |
4.1.2 学校责任的扩大化 |
4.2 公平责任原则的司法适用混乱 |
4.2.1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不明确 |
4.2.2 滥用公平责任原则 |
4.3 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的补充责任不具体 |
4.4 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未类型化 |
5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
5.1 明确学校过错认定的司法适用 |
5.1.1 明确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 |
5.1.2 准确认定学校过错 |
5.2 厘清公平责任原则的司法适用 |
5.2.1 明确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
5.2.2 严格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5.3 明确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的补充责任 |
5.4 将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类型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目的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第2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概述 |
2.1 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界定 |
2.2 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类型 |
第3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的认定 |
3.1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 高校侵权责任的认定 |
3.3 高校违约责任的认定 |
第4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缺少对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特别规定 |
4.2 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
4.3 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不完善 |
4.4 受害者多元化救济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5.1 确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 |
5.2 明确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体系 |
5.3 完善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
5.4 完善受害者多元化救济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4)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的学术史回顾——基于典型司法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原则研究的历程 |
(一)法律关系性质问题的探索阶段(1998~2002年) |
(二)事故归责原则问题的发展阶段(2002~2010年) |
(三)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完善阶段(2010~至今) |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原则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学校与学生“监护责任”的纷争 |
(二)学校“过错认定”的争论 |
(三)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探讨 |
三、研究特点与反思 |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选题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本文研究的方法 |
0.4 本文的研究逻辑与内容构架 |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
1.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
1.1.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
1.1.2 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
1.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划分 |
2.我国现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理论基础和历史溯源 |
2.1 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
2.1.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2.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2.1.3 特殊法定侵权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1.4 公平责任原则 |
2.2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认定标准 |
2.2.1 过错认定标准主观说 |
2.2.2 过错认定标准客观说 |
2.2.3 我国过错认定标准适用 |
3.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之实证考究——司法适用之嬗变 |
3.1 司法实践之现状考察:基于402 份判决 |
3.2 司法实践之嬗变 |
3.2.1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配置倾斜化 |
3.2.2 否定自我选择效力 |
3.2.3 对过错认定之主观倾向性 |
3.2.4 公平原则的非合理化适用 |
3.3 司法实践困境之成因分析 |
3.3.1 法律父爱主义下的立法偏差 |
3.3.2 有限理性下的司法倾斜 |
3.4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认定之趋势分析 |
4.国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的比较分析 |
4.1 美国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分析 |
4.1.1 立法层面归责原则与责任规制 |
4.1.2 司法层面义务界定与风险分配 |
4.2 日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分析 |
4.2.1 立法层面体系构建与归责原则 |
4.2.2 司法层面义务界定与责任分配 |
4.3 小结 |
5.现行法律及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善责任认定的立法规制 |
5.1.1 明确立法目的,完善专项立法 |
5.1.2 科学立法模式,整合法律法规 |
5.2 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善责任认定的司法规制 |
5.2.1 实现责任认定机制的独立化、专业化 |
5.2.2 加强判例审判指导,正确定位学生行为能力 |
5.3 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善责任认定的制度规制 |
5.3.1 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学校保险制度 |
5.3.2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划分制度等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6)基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研究的基本状况 |
1.3.2 国外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研究的基本状况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学生伤害事故 |
1.4.2 民事责任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比较研究法 |
1.5.3 案例分析法 |
第2章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与特点 |
2.1 学校与在校中小学生界定 |
2.1.1 本文中的学校范围 |
2.1.2 本文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年龄阶段 |
2.2 学生伤害事故内涵与特点 |
2.2.1 学生伤害事故概念 |
2.2.2 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
第3章 我国现阶段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
3.1 事故双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 |
3.1.1 发生事故学生家长法制观念淡薄 |
3.1.2 学校方法制观念淡薄 |
3.2 舆论往往一边倒支持家长 |
3.3 学校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时孤立无援 |
3.3.1 学生家长带来的孤立感 |
3.3.2 社会大众带来的孤立感 |
3.3.3 教育行政部门带来的孤立感 |
3.3.4 司法机关带来的孤立感 |
3.4 学校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时多数选择出钱解决问题 |
3.5 教育经费滥用 |
第4章 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我国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4.1.1 《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
4.1.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4.1.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4.2 社会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 |
4.3 忽视了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追究 |
4.3.1 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的缺失 |
4.3.2 学校举办者(政府)责任的缺失 |
4.4 缺乏独立、权威的专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 |
4.5 学校责任的泛化 |
4.5.1 司法实践对学校监护职责的设定扩大了学校责任 |
4.5.2 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 |
4.6 学校安全事故方面的保险制度不够健全 |
第5章 发达国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理论和制度 |
5.1 日本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模式 |
5.1.1 完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法规体系 |
5.1.2 政府担当事故责任主体 |
5.1.3 教师注意义务因学生年龄、年级等因素的差异化 |
5.1.4 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
5.2 美国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理分析 |
5.2.1 归责原则 |
5.2.2 免责事由 |
5.2.3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 |
第6章 我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
6.1 构建完善、系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法律法规体系 |
6.2 学生伤害事故多级责任模型的制度设计 |
6.3 学生伤害事故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的提升 |
6.3.1 政府的责任 |
6.3.2 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
6.4 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理性人”标准认定学校过错 |
6.4.1 英美法系中的“理性人”标准 |
6.4.2 “理性人”标准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认定过程中的运用 |
6.5 实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机构的专业化、独立化 |
6.6 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学校责任的社会化 |
6.7 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备受社会关注 |
1.1.2 我国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模糊 |
1.1.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司法实践不统一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科学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概念研究现状 |
2.2 我国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致因研究现状 |
2.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类型研究现状 |
2.4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研究现状 |
2.5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举证责任研究现状 |
2.6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相关损失救济责任研究现状 |
2.7 对研究现状的评述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对象 |
3.2 核心概念界定 |
3.3 研究方法 |
3.3.1 文献资料法 |
3.3.2 专家访谈法 |
3.3.3 案例分析法 |
3.4 技术路线图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4.1.1 学校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地位 |
4.1.2 学生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地位 |
4.1.3 学校与学生在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关系 |
4.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研究 |
4.2.1 我国法律对人身侵权法律责任划分的规定 |
4.2.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原则 |
4.2.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
4.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举证责任划分研究 |
4.3.1 我国法律对人身侵权举证责任划分的规定 |
4.3.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举证责任划分原则 |
4.3.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举证责任划分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
4.4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损失救济责任划分研究 |
4.4.1 我国法律对人身侵权的损失救济责任划分研究 |
4.4.2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损失救济责任划分原则 |
4.4.3 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损失救济责任划分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
5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提纲 |
附录: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案例汇总表 |
硕士研究生期间所发表成果 |
(8)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现实的困惑 |
1.1.3 救助义务概念之争 |
1.2 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救助义务研究综述 |
1.3.2 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1.3.3 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 |
2.1 学校体育的范围 |
2.1.1 主体维度 |
2.1.2 空间维度 |
2.1.3 时间维度 |
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2.1 学校体育纠纷的研究进展 |
2.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3 学校体育纠纷的特征 |
2.3.1 纠纷主体多元化 |
2.3.2 纠纷原因复杂化 |
2.3.3 化解途径单一化 |
2.4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2.4.1 学校体育纠纷的实证分析 |
2.4.2 学校体育伤害的成因 |
2.4.3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理阐释 |
3.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 |
3.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演进 |
3.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类型 |
3.1.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难点 |
3.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路径 |
3.2.1 救助义务法律化历史 |
3.2.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论证 |
3.2.3 两种论证路径的比较 |
3.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性质 |
3.3.1 方法论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 |
3.3.2 道德的法律性 |
3.3.3 法律内容的道德语义 |
3.3.4 法律概念的两个向度 |
3.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范围 |
3.4.1 救助义务法律化基本命题 |
3.4.2 基于互助义务的救助义务说 |
3.4.3 救助义务存在的范围 |
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 |
4.1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理论范式 |
4.1.1 救助义务法律化前提 |
4.1.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几种范式 |
4.1.3 对几种范式评价 |
4.2 救助义务内容范围 |
4.2.1 救助义务的双叉标准 |
4.2.2 学校救助义务的范围 |
4.2.3 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
4.3 严格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3.1 救助义务过失标准 |
4.3.2 救助义务的理性标准 |
4.3.3 严格救助义务的过失理论 |
4.3.4 严格救助义务的可预见性标准 |
4.4 一般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4.1 救助行为的经验标准 |
4.4.2 救助行为的回复性标准 |
4.5 广义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5.1 广义救助义务的范围 |
4.5.2 广义救助义务的特征 |
4.5.3 广义救助义务的酌定标准 |
5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 |
5.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过错责任 |
5.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 |
5.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主体 |
5.1.3 救助主体在救助行为中的过错 |
5.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责任优化 |
5.2.1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公正性 |
5.2.2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优化 |
5.3 学校体育自担风险规则 |
5.3.1 自担风险规则概述 |
5.3.2 自担风险规则的发展 |
5.3.3 自担风险规则类型 |
5.3.4 自担风险规则的评析 |
6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现实考察 |
6.1.1 影响救助义务纠纷解决的结构性因素 |
6.1.2 学校体育风险责任的分配正义 |
6.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2.1 完善学校体育风险保障制度 |
6.2.2 完善学校体育责任分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概述 |
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
1.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定义 |
1.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点 |
1.1.3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
1.2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侵权责任的确定 |
1.2.1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
1.2.2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
1.2.3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
1.3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
1.3.1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1.3.2 高校成为侵权责任主体的理论分析 |
第2章 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
2.1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
2.1.1 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适用 |
2.1.2 过错责任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
2.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适用 |
2.2.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
2.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
2.3.1 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适用 |
2.3.2 公平责任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
第3章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
3.1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3.1.1 损害事实的存在 |
3.1.2 加害行为违法性 |
3.1.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3.1.4 行为存在过错 |
3.2 高校在几种学生常见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
3.2.1 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或比赛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
3.2.2 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或比赛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
3.2.3 学生因学校的设施或服务等发生的伤害事故 |
3.2.4 学生自杀、自伤或因个人身体疾病发生的伤害事故 |
3.2.5 学生因校内外交通工具等导致的伤害事故 |
3.2.6 学生因校园暴力事件导致的伤害事故 |
3.3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赔偿 |
3.3.1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原则 |
3.3.2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
第4章 我国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立法的完善 |
4.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1 我国立法现状 |
4.1.2 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 |
4.2 国外立法的借鉴 |
4.2.1 国外相关立法情况 |
4.2.2 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4.3 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立法的建议 |
4.3.1 建议办法一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4.3.2 建议办法二修改现有法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研究 ——基于63份民事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D]. 陈春阳. 河南科技学院, 2020(12)
- [2]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D]. 温天明.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3]大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研究[D]. 刘谱. 长江大学, 2020(02)
- [4]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的学术史回顾——基于典型司法案例[J]. 张宇恒. 上海教育科研, 2020(03)
-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 李翘楚.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6]基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 郑添梨. 河北大学, 2017(12)
- [7]我国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析[D]. 胡欣敏. 江西师范大学, 2017(11)
- [8]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D]. 成家全. 武汉大学, 2015(07)
- [9]学校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J].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4(00)
- [10]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研究[D]. 李殿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