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洪莉鸥[1](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胡冬阳[2](2019)在《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定量均衡思想为指引,围绕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对犯罪成立中的定量因素进行科学配置是本文核心观点。在近几次我国刑法修正中,涉及定量因素的修正内容较多,特别是“情节+数额”的定罪量刑模式出现,带来定量因素配置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作为调节罪刑关系的关键指标,定量因素如何围绕犯罪构成体系,对定量因素进行均衡配置,以协调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冲,调和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刑法学界虽然针对定量因素的存废、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地位有所研究,但是对定量因素的内涵、配置基准、与罪质关系,特别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定量因素进行科学配置上还存在研究薄弱之处。本文首先对定量因素进行规范解析,厘清定量因素的内涵、属性、存在范围以及与罪质的关系,全面梳理定量因素配置的失衡问题,讨论定量因素配置思想和配置基准,进而研究定量因素与罪责、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横向关系,最终探讨实现定量因素均衡配置的科学路径。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有六章内容,大约21万余字,其内容梗概如下:第一章定量因素的规范解析。定量因素是指,犯罪构成中决定犯罪成立、反映行为对法益侵害或威胁程度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成立质的要素和量的要素。入罪定量是第一次定量,刑罚定量是第二次定量。定量因素其实就是罪量要素,属于犯罪构成必备构成要件要素。罪质是定罪的逻辑起点,决定罪的性质;定量是定罪的逻辑延伸,决定犯罪成立与否。两者互为表里,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定量因素是体现整个犯罪构成的量,行为本身、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均体现法益侵害程度,而非仅仅是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是定量因素一旦从犯罪构成中独立出来,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本质特征只能是客观属性,否则会导致入罪标准的模糊。第二章定量因素配置失衡问题检视。近年来,刑法社会治理功能要求,刑法定量因素修正中入罪标准由单纯数额标准向“情节+数额”标准转变,部分犯罪由结果犯修正为情节犯或危险犯,人身危险性折抵进入定量因素,涵摄性罪量作用逐渐凸显,好处在于对行为评价的多元化和全面性,但也给定量因素配置带来一定冲击,它模糊了定量因素本质和定量基准,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容易造成刑罚上的重复评价,更会不当扩大犯罪圈,造成刑法工具化。由于对量的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入罪定量因素配置存在个罪、类罪、不同罪名之间的定量失衡。配置失衡根本原因是罪刑均衡从单独的报应主义、目的主义的一元均衡走向责任主义的二元均衡。定量因素配置依据存在法益侵害配置和社会预防需要之争,按“害”进行定量配置是基于刑法的报应主义,体现刑法的公正性;按“需”进行定量配置是基于刑法的社会治理需要,体现刑法的功利主义。公正和功利是定量因素配置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但是按“罪”定量配置是基础,按“需”定量配置是补充。同时,按“需”进行定量因素配置会加重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必须进行限制使用。第三章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由于定量配置不均衡,有必要确定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宽泛,人身危险性导入定量因素悔会造成刑罚滥用,法益侵害性强调行为可罚性的客观标准,但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需要适度的超前化,应适度添加预防因素。因此,定量因素设置理论基础应该是预防思想修正下的法益侵害性,即以法益侵害性为基础,嵌入预防必要性进行配置。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建立统一定量因素配置标准,即定量基准。定量基准作为入罪定量的参照体系,它体现可罚程度的相当性,暂不考虑其他额外因素。定量基准可以形象表述为一把衡量入罪“量”的“标尺”。客观不法的不易变性和直观性决定其应该作为定量因素基准。数额和情节竞合的背景是法益保护多元化和量的评价多元化,分别作为评价工具测算法益侵害量的大小,数额、情节分别代表不同权重的砝码计重。但是情节数额并重论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情节多作为量刑规则而非犯罪加重构成,在配置次序上仍存在重数额轻情节问题。所以,在“减半数额”和“减半情节”并存时,应共同作为定罪情节,定罪剩余统一作为量刑情节。第四章罪责与定量因素配置。作为影响定罪的因素,罪责与定量因素天生处于紧张关系。在罪责范围内配置定量因素,还是罪责范围外配置定量因素,目前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属于罪责理论发展的较低阶段,已限制了定量因素的配置。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形势政策的需要,定量因素会突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边界,根据罪责理论发展阶段论,超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罪责范围。为了适应刑法发展需要,应该建立预防必要性为补充的罪责理论,即以罪责和预防必要性为基础构建定量因素。但是,为了防止被滥用,作为预防性定量因素应该在罪名、数额折抵等方面进行限制,尤其防止随意添加主观要素。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定量因素只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将体现客观危害的定量因素归入违法性,体现构成要件符合性和罪责的定量因素可能还原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无法还原的定量因素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绝大多数的定量因素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第五章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配置。以贿赂犯罪为代表,虽然确定了“情节+数额”定罪量刑模式,情节起到降档入罪、提升量刑的作用,但定罪中并未起到与数额同等作用,甚至被忽略。犯罪成立中的量既有行为恶的量,也有结果恶的量,两者共同在犯罪成立中起入罪门槛作用。但是,刑法的本质功能是保障人权打击犯罪,而非社会治理工具,体现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方式才应纳入定量范畴,只体现预防需要的罪后行为不能体现犯罪成立的量。根据行为方式配置定量因素时,同时具备法益侵害与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和具有减轻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可以作为定罪情节,只是预防需要的行为方式不能作为入罪情节。由于数额标准设置或行为类型化不合理,使原本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或本属于犯罪的行为却不被认定为犯罪,称之为罪质融合现象。罪质融合问题无法运用法条竞合理论解决,唯一合理路径只能是设置合理化犯罪数额标准,在个罪内部、类罪之间进行定量比较,合理配置定量因素。与国外的法条竞合理论不同,在我国刑法必须在定量因素背景下展开讨论,司法适用上的争议本质上是由罪质引起的,加上定量因素配置上的错位,造成罪刑之间不均衡。采用数罪并罚方式,则造成行为与定量之间的失衡;如果从一重处,则造成定量上的摇摆不定。坚持全面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一体化考虑,设置合理的入罪数额标准,对交叉重叠部分先剔除再数罪并罚,才能实现充分评价和罪刑均衡。第六章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配置。行为对象与定量大小密切相关。由于犯罪对象概念既体现事实特征,又体现价值特征,事实上难以直接体现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应以行为对象概念替代犯罪对象。行为对象是联通行为与定量因素的“管道”,承担法益侵害程度高低的“载体”。行为对象应包括人、物和状态,都对定量因素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我国刑法中行为对象由于没有系统性规定、范围狭窄,导致定量因素配置失衡。应坚持互动论下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中,行为对象和定量因素配置上仍存在失衡之处,如入罪上行为对象体现法益侵害性的非等值性,定量配置的行为对象范畴不全,定量轻重失衡等问题,在入罪定量恒定的前提下,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之间呈反比例互动,应该根据行为对象体现法益侵害程度性进行分层次、系统性、等价性定量因素配置。在对不同行为对象的定量累计时,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据法益侵害类型和侵害程度进行累计,且累计的只能是客观危害。
孙燕山[3](2018)在《无法逐出注释刑法领域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研究40年(1978—2018)的共识与再聚焦》文中研究说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犯罪概念的核心,也是传统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地位,从核心或本质特征到与刑事违法性共同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相互制约犯罪的成立。共识的达成,得益于刑法学理论界不遗余力地译介欧陆刑法理论,以及犯罪概念宜采取何种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匹配,危害的实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侵害,社会危害性是在犯罪构成内评价还是并行评价等问题的持续争论。但是现有的研究,存在学术史方面梳理不够,西化现象严重导致主体性和创新性不足,缺少必要的实证方面的考察,理论上的争议未必是现实真问题等现象;社会危害性是否必须应逐出注释刑法领域,远未达成共识,这些应成为未来学界继续关注的课题。
李鹏[4](2017)在《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核心概念。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得到确立之后,并随着外国刑法思想的影响,社会危害性理论饱受争议,学者们各执己见,褒贬参半。本文站在通说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发展历程进行概况回顾,并简单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理论争议的现状,以及对社会危害性本体理论的研究,对各家学说进行评述并对社会危害性基础理论进行重新解读,然后对社会危害性与相邻概念的关系进行讨论,以期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内容,对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实体性和专属性进行说明,进而继续确立社会危害性在中国刑法体系的地位,从而继续展现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于我国刑法学的合理性。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先是简明的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议产生的原因和研究现状,以明确思路。再分别对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概念、性质、内容和价值的争论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重新解释其基础理论。最后分别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立法指导和出罪机能进行阐述,并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以二元结构的犯罪构成为出发点完善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进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
韩劲松[5](2017)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分析与厘清——透过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之表象》文中认为近年来,描述犯罪本质的术语"社会危害性"遭受到"具有政治色彩""非专属性""空泛、模糊和不确定性""缺乏规范质量""可能为随意出入人罪提供超法规依据""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等诸多质疑和批判。"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所共有的特征,所谓罪刑法定原则与之相冲突,只是在极端社会环境下显现出的表象。在司法中,模糊评价不可或缺,非规范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事实上难以截然剥离,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着于该术语的政治色彩也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并非其本身固有的属性。立法规定何种犯罪概念,以及是否规定犯罪概念,对刑事法治均无影响。
高铭暄,李彦峰[6](2016)在《《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文中指出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杨俊[7](2014)在《对现行犯罪概念的反思——兼论混合犯罪概念之提倡》文中指出对犯罪概念的界定一直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长期以来,在犯罪成立的认定上,实质犯罪概念的观点和形式犯罪概念的观点存在着相持不下的争论。无论实质犯罪概念还是形式犯罪概念,固然各有优点,但都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为了平息两者间的对立和争议,应当积极提倡兼采实质与形式的混合犯罪概念。经过对《刑法》第13条的分析,目前通说所主张的现行犯罪概念属于混合犯罪概念的定论应予否定,实际上其仍属于实质犯罪概念,与真正的、纯粹的混合犯罪概念存有差别。基于此,应当对现行犯罪概念进行反思,并明确混合犯罪概念乃是未来科学界定犯罪概念的应然选择。
赵秉志,陈志军[8](2011)在《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文中研究说明基于"去苏俄化"的出发点,有论者主张将社会危害性概念从中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进行全面审视。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立法之圭臬、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标尺,中外刑法共有的理论,它不能承载中国刑事法治成败之重担。从刑法学中"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张智辉,陈伟强[9](2010)在《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价值》文中指出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李占州[10](2010)在《罪与非罪界定论》文中指出罪与非罪的界定需要重新思考犯罪本质、犯罪构成,恰当的做法是使犯罪本质具有可操作性,对犯罪构成进行阶层性的思考。这就需要界定的模式不仅是静态体系,更是动态的运行系统,诸种构成要素在不同环节各司其职。界定时的价值取向,不仅侧重于法益保护,同时也要侧重于人权保障,平衡两者间的关系,找准两者间的平衡点。同时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全面评价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其进行事实行为、四方面要件结合、四方面结合是否具有“有机性”等三个阶层的判断,其中四方面要件结合判断和四方面结合是否具有“有机性”的判断两者是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新解读,继承我国的传统理论,这两者都隶属于犯罪构成理论,但是需要对两者的关系做阶层性思考。犯罪本质在刑法理论中是划定犯罪圈、建构犯罪论体系的逻辑基础,同时对于具体的司法活动亦具有确定相应价值取向的功能,对于直接解释犯罪构成、适时更新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犯罪构成内涵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是罪与非罪界定的逻辑起点。但是作为理论通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过于抽象、内容模糊、主观色彩严重,外延不够精确的缺点。笔者认为犯罪就是行为对生活秩序的侵害,破坏了存在于社会中的刑法规则关系,使整体的社会规范关系陷入现实和可能被破坏的危险。通过直接对隐藏于生活利益背后的法规范、社会的同一性及公众规范认同感的违反,侵害了法所保护的利益,最终体现了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说,犯罪的本质仍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其更具体的表现为对法规范的违反和对法所保护利益的侵害,其基础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规范违反说理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是对社会危险性理论所进行的进一步解读,是其理论上的充实。将规范违反说充实到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因为:一是经典作家犯罪本质的论述是规范违反说的理论来源;二是人权保障是规范违反说积极功能的具体体现;三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是对规范违反说泛道德化的有力反驳;四是规范违反说是犯罪成立理论阶层化在犯罪本质方面的具体指导。罪与非罪事实前提的事实行为与法的价值判断是隔离的,它是一种纯粹形式的、价值中立的、无色无味的、记述性的一种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说到底,它是一个指导形象,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的一个事实前提。如果把规范分为事实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话,那么事实行为就是对事实规范的违反。一个行为只有确定为事实行为以后,才会进入到犯罪构成的判断。判断事实行为时对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不做考虑,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做考虑,对于德日刑法中所谓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不做考虑,它仅仅是表面上、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实质没有判断,比如说正当防卫行为,就是事实行为。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它必须是人的行为。事实行为有一个依据,那就是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仅仅提供一个形象上的指导作用(法律条文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犯罪构成提供实质上的指导作用)。其具有前定型性、形式性、违法(自然法)性等特征。事实行为的提出实现了人权保障、实现了行为的机能、实现了刑法对行为人的规制功能。将罪与非罪界定一般标准的犯罪构成从目前平面型、闭合式结构转化为层层推进构造的作法是可取的,但在具体架构上将违法性评价和有责性评价各自作为独立的一层是不合理的。具体做法是对犯罪构成是四方面要件的有机结合这一通说观点予以肯定,同时对其进行新的解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肯定其是四个方面要件的结合的前提下,再进入有四要件结合是否具有“有机性”的判断阶层。期待可能性和社会的相当性就是“有机性”判断的具体标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和具有社会的相当性就否定了四方面要件结合的“有机性”,进而否定了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且不具有社会的相当性,当然可以肯定“有机性”的存在,进而肯定犯罪的成立。那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四个要件结合的行为,但是经过“有机性阶层”的判断,因为其是社会相当的行为,不具有“有机性”,因而它不符合犯罪构成,所以不是犯罪。有机性犯罪构成的合理性:一是充分考虑罪与非罪界定过程的逻辑性,提倡阶层性思维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错误发生;二是在犯罪构成内部讨论排除犯罪事由,解决传统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矛盾;三是继承传统犯罪构成优点,改革成本相对较小。
二、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不足 |
三、研究难点与创新 |
四、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定量因素的规范解析 |
第一节 定量因素的概念 |
一、定量因素的内涵 |
二、定量因素的类型 |
三、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存在范围 |
第二节 定量因素的属性 |
一、定量因素属性的定位之争 |
二、“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还原论 |
三、定量因素的天然属性:客观性 |
第三节 “定性”与“定量”的关系 |
一、“罪质”的概念内涵 |
二、“定性”与“定量”的关系 |
三、定性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二章 定量因素配置失衡问题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定量因素修正带来的冲击 |
一、我国刑法历次修正概况 |
二、刑法修正中的定量因素修正趋势 |
三、定量因素的刑法修正带来的影响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失衡的表现和原因 |
一、失衡表现:定量标准不一 |
二、失衡原因:罪刑均衡从一元标准到二元标准 |
第三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害”“需”之争 |
一、按“害”定量配置评析 |
二、按“需”定量配置评析 |
三、综合“害”“需”进行定量配置 |
四、“害”“需”定量配置应遵守的规则 |
第三章 定量因素的配置基准 |
第一节 确定定量配置基准之必要性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理论根基 |
一、理论学说综述及评析 |
二、本文立场:法益侵害性基础上的预防修正 |
第三节 定量基准的合理配置 |
一、定量基准概念 |
二、定量基准的配置原则 |
三、定量基准:客观不法 |
第四节 数额、情节竞合视阈下的配置基准 |
一、数额、情节竞合的类型 |
二、数额、情节竞合的缘起和本质 |
三、数额、情节的配置次序 |
第四章 罪责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定量因素体系定位的学说比较 |
一、罪责范围内进行定量因素配置 |
二、罪责范围外进行定量因素配置 |
三、对上述定量因素配置观点的评述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的责任基础 |
一、罪责理论发展评述 |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定量因素 |
三、定量因素的责任基础:以预防必要性为补充的罪责理论 |
四、作为预防刑的定量因素应适度限缩 |
第三节 不同构成体系下定量因素配置 |
一、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的定位 |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定位 |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责任论视域中定量因素的归属 |
第五章 行为方式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行为方式的定量基础 |
一、定量因素配置的实践检视:以贿赂犯罪为例 |
二、行为方式的定量基础:行为恶还是结果恶 |
三、行为方式定量因素配置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节 定量因素配置与罪质消融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罪质消融(反向)产生的机理 |
三、能否以法条竞合理论解决 |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盗窃、骗取公共财物之定性 |
五、数额犯入罪标准的合理化配置 |
第三节 定量因素配置视野下的法条竞合 |
一、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生成的“质”“量”分析 |
二、对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刑法评价的定量分析 |
三、定量视域下的法条竞合刑法评价的理论重构 |
第六章 行为对象与定量因素配置 |
第一节 定量因素视野下的行为对象 |
一、定量视野下犯罪对象概念的去留 |
二、行为对象概念的引入与体系定位 |
三、行为对象对定量因素的价值 |
第二节 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缕析 |
一、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趋势 |
二、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失衡之处 |
三、互动论视域下行为对象的定量因素配置 |
四、不同行为对象之间的定量累计 |
第三节 “人”“物”“状态”的定量因素配置 |
一、行为对象的范围 |
二、行为对象中的“人”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三、行为对象中的“物”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四、行为对象中的“状态”对定量因素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无法逐出注释刑法领域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研究40年(1978—2018)的共识与再聚焦(论文提纲范文)
一、本体研究:社会危害性是什么 (1978—1997) |
(一)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
(二)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 |
(三)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犯罪的本质特征 |
二、反思性研究: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社会危害性再定位 (1998—2018) |
(一) 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冲突 |
(二) 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侵害还是社会关系危害 |
(三)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三、再聚焦:社会危害性研究存在的问题与着力点 |
(一) 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存在的不足 |
1. 刑事立法左右社会危害性的研究 (1) 。 |
2. 社会危害性研究“西化”现象严重。 |
3. |
(二) 寻求提升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的着力点 |
1. 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需要学术史梳理。 |
2. 学习借鉴国外社会危害性理论过程中增强主体意识。 |
3. 加强社会危害性的实证性研究。 |
四、结语 |
(4)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对社会危害性基础理论之解读 |
2.1 社会危害性的本质 |
2.1.1 社会关系说概述 |
2.1.2 相关概念的整理 |
2.1.3 社会危害性的维度 |
2.1.4 社会危害性本质之界定 |
2.2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
2.2.1 社会危害性概念之争 |
2.2.2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确立 |
2.3 社会危害性的性质 |
2.3.1 犯罪本质特征的争持 |
2.3.2 犯罪本质特征的确定 |
2.4 社会危害性的内容 |
2.4.1 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内容 |
2.4.2 社会危害性的主观内容 |
2.4.3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 |
2.5 社会危害性的价值 |
2.5.1 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 |
2.5.2 社会危害性的实体性 |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 |
3.1 社会危害性在刑事立法中的机能 |
3.1.1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学的关系 |
3.1.2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
3.2 社会危害性在刑事司法中的机能 |
3.2.1 社会危害性的出罪机能 |
3.2.2 社会危害性的罪刑均衡功能 |
3.3 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 |
3.3.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 |
3.3.2. 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心理强制说之契合 |
3.3.3 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侧面的关系 |
3.4 犯罪论中的社会危害性 |
3.4.1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的观点及其评述 |
3.4.2 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的实质关系 |
3.4.3 完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的观点概述 |
3.4.4 完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的方法论指导 |
3.4.5 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第四章 社会危害性评价机制 |
4.1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
4.1.1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主观性 |
4.1.2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客观性 |
4.2 社会危害性评价活动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
4.2.1 社会危害性评价活动的主观性 |
4.2.2 社会危害性评价活动的客观性 |
4.3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多元性与一元性 |
4.3.1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多元性 |
4.3.2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一元性 |
4.4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 |
4.4.1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规范性 |
4.4.2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非规范性 |
4.5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立法性与司法性 |
4.5.1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立法性 |
4.5.2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司法性 |
4.6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系统性与层次性 |
4.6.1 社会危害性标准系统性要素的确定 |
4.6.2 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层次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分析与厘清——透过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之表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危害性”通说遭遇质疑和批判 |
二、社会危害性判断与刑事违法性判断之纠缠 |
三、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实质判断 |
四、“社会危害性标准”之消解 |
五、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实质犯罪概念 |
六、结语 |
(6)《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 |
(一)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 |
(二)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 |
1.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 |
2.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 |
三、《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评析 |
(一)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主要问题导向的基本认识 |
1. 契合追求自由的法律价值具有价值合理性。 |
2. 基于社会形势的客观认识具有现实合理性。 |
(二)对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的综合分析 |
1.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 |
2.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 |
(三)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的理性看待 |
1.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的提倡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相符。 |
2.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的提倡是应对我国当前社会形势与犯罪态势的需要。 |
3.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本身具有的扩张性必须受到法治原则的制约。 |
(7)对现行犯罪概念的反思——兼论混合犯罪概念之提倡(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质犯罪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 |
二、形式犯罪概念———以刑事违法性为中心 |
三、兼采实质与形式的混合犯罪概念———科学界定犯罪概念的应然选择 |
(8)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 |
二、社会危害性是刑法立法之圭臬 |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犯罪圈的大小 |
1. 社会危害性决定不同国家之间犯罪圈的差异。 |
2. 社会危害性决定同一国家犯罪圈的扩大或者缩小。 |
(二)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轻重 |
1. 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配置。 |
2. 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提高或者降低。 |
三、社会危害性是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标尺 |
(一)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二)社会危害性能否从刑事司法中“驱逐” |
1. 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界限的立法模式决定了刑事司法必须使用社会危害性标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四、社会危害性是中外刑法共有的理论 |
(一)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本质上相同的概念 |
1. 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立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 |
2. 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在法理上存在着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
3. 法益侵害性并不比社会危害性概念优越。 |
(二)必须以社会危害性来界定行为概念 |
1. 德日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
2. 中国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
(三)社会危害是结果这一构成要素的本质 |
(四)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理论(正当行为理论)(29)中的重要问题 |
1. 社会危害性是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共同根据。 |
2. 对社会利大于害是一些正当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
3. 法益衡量以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作为基准。 |
4.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
(五)社会危害性与责任论或者犯罪主观方面理论密切相关 |
1. 社会危害性是中外刑法对犯罪成立主观要件的共同认识。 |
2. 作为新过失论基础的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 |
(六)相对报应刑论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实现报应的尺度 |
五、社会危害性理论不能承载中国刑事法治成败的重担 |
(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去苏俄化”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理论模式都不是刑事法治的关键 |
(9)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危害性的本体之争 |
(二)社会危害性的存废之争 |
(三)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之争 |
(四)社会危害性的独立价值 |
(10)罪与非罪界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罪与非罪界定概述 |
第一节 意义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
二、良性司法运作的实现 |
三、正当权利保障的途径 |
四、刑罚价值实现的前提 |
第二节 罪与非罪界定的价值取向 |
一、法益保护的价值取向 |
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
三、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节 罪与非罪界定的研究方法论 |
一、分析的研究方法 |
二、综述的研究方法 |
三、哲理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罪与非罪界定的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
二、罪与非罪界定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中的解释 |
第二节 全面评价原则 |
一、全面评价原则下的事实 |
二、全面评价原则在罪与非罪界定中的意义 |
三、罪与非罪界定中全面评价原则的内涵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原则 |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价值取向、表现 |
二、刑法谦抑原则的价值取向 |
三、刑法谦抑原则在罪与非罪界定中的表现 |
第三章 罪与非罪界定的逻辑起点:犯罪本质 |
第一节 犯罪本质的学说纷争 |
一、社会危害性本身的争议 |
二、社会危害性否定论 |
三、社会危害性肯定论 |
四、结论 |
第二节 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规范违反的契合 |
一、法益侵害替代论 |
二、法益侵害说的反思 |
三、规范违反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契合 |
第三节 规范违反说的合理性 |
一、经典作家犯罪本质的论述是规范违反说的理论来源 |
二、人权保障是规范违反说积极功能的具体体现 |
三、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是对规范违反说泛道德化的有力反驳 |
四、规范违反说是犯罪成立理论阶层化在犯罪本质方面的具体指导 |
第四章 罪与非罪界定的事实起点:事实行为 |
第一节 事实行为的前提—行为 |
一、行为的学说 |
二、本文对行为的界定 |
三、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行为主义的必然—事实行为 |
一、事实行为的界定 |
二、事实行为的特征 |
三、事实行为的功能 |
第三节 事实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
一、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中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
二、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中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位置的评析 |
三、结论 |
第五章 罪与非罪界定的一般标准:犯罪构成有机性的提倡 |
第一节 立体型的犯罪构成:以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为例 |
一、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的不同学说 |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 |
三、对大陆法系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评析 |
第二节 平面型的犯罪构成:以苏俄和我国的犯罪构成为例 |
一、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犯罪构成 |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 |
三、平面型犯罪构成的评价 |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改造 |
一、直接移植论 |
二、坚持平面思维的改造方案 |
三、阶层性的犯罪论体系改造方案 |
第四节 平面与立体的超越—四要件的有机性 |
一、有机性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 |
二、有机性的判断 |
三、"事实行为、四方面要件结合、有机性"罪与非罪界定体系的合理性论证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2]犯罪定量因素配置研究[D]. 胡冬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无法逐出注释刑法领域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研究40年(1978—2018)的共识与再聚焦[J]. 孙燕山. 学术论坛, 2018(05)
- [4]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D]. 李鹏. 广西大学, 2017(11)
- [5]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分析与厘清——透过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之表象[J]. 韩劲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2)
- [6]《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J]. 高铭暄,李彦峰. 法治研究, 2016(02)
- [7]对现行犯罪概念的反思——兼论混合犯罪概念之提倡[J]. 杨俊. 浙江学刊, 2014(02)
- [8]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J]. 赵秉志,陈志军. 法学家, 2011(06)
- [9]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价值[J]. 张智辉,陈伟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5)
- [10]罪与非罪界定论[D]. 李占州. 武汉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