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行为独立性及其适用与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施天涛[1](2021)在《商事法律行为初论》文中提出通过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专门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商事法律行为确实存在,它既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同于商法中的商行为。虽然存在着密切的牵连性,但民事法律行为和商行为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商事法律行为。可分别从民事法律行为与商行为中提炼出某些重要的商事法律行为自身具有的特质,即商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是以商人为主的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主要表现为团体意思表示,并在其他诸多方面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既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又强化了对商事主体的严格责任,商法中的外观性与独立性是商事法律行为的重要表征。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各自的逻辑思维和处理方法,二者共同构成了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虽然民商共处一典,但却不能以民代商,也不能以商代民,而是要运用民法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民法问题,运用商法的思维和方法解决商法问题。
钱俊成[2](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王瑞[3](2019)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我国法学学者至今没有较为系统的讨论过,本文将在我国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框架下,探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建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的理论框架,完善商法的无因性理论。本文从一个经典案例——“万科宝能之争”入手,该案件是2015年证券市场上关注度极高的一起敌意收购案件,系野蛮人宝能系与地产巨头万科之间展开的股权争夺战。在双方的博弈当中,万科工委会采取的一项反击措施,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宝能系在未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增持是无效行为。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论题——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研究,针对该问题,部分学者纷纷表达自己的观点,以支持或者反对。其次,本文讨论了为股权转让无因性提供坚实理论基础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和物权行为区分原则,这两个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已研究的较为深入透彻。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无因性原则的适用,对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均有重要作用,也符合商法中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我国的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是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建立的,不同于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但其存在仍具有其独特的合理性,符合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区分的目的,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追求交易安全价值。再次,本文通过分析股票的性质和流通性功能以及无因性的价值蕴含来论证本文论题。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股票和股权是有区别的,股权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形式,而股票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仅针对上市公司来讲,股票与股权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买卖往往伴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股票即为股权的表现形式,因此,对于股票性质的认定我们依赖于股权性质的界定。对于股权的性质,学界通说认为股权是一种新型独立权利说,笔者对此表示认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即法律赋予了股票高度流通性。证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的投机获利行为促使股票流通次数畸增,为了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及经济秩序,流通性功能需要无因性原则的适用。最后,本文讨论的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的行为分析及例外情形。狭义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可以分为两个行为,一个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另一个是发生股权变动的行为,前者是受《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制,后者是受《公司法》《证券法》规制,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以此表明无因性适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是在交易安全、效率以及公正三个价值的选择中适用的,是商法为了追求效率价值和交易安全价值而暂时牺牲公正价值进行的,为了防止毫无限制的损害公正价值,笔者在本文中参照票据行为无因性的适用例外提出四个股权转让无因性的例外情形,分别为受让人知情或“非善意”、隐名股东“无权利”转让、无对价转让以及法院的强制执行。
孙丹丹[4](2019)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是我国民事立法首次规定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谋虚伪表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之一,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欠缺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意思,并且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下通常会掩盖着代表双方当事人内心真意的隐藏行为。对于通谋虚伪表示行为、隐藏行为以及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应以意思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基础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更好的衡平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关系,也为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提供正当合理的保护,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与我国所特有的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制度在法律适用上既有区别,也存在冲突竞合,应明确各制度之间的界限,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章讲述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概念、法理基础、构成要件,着重阐述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章阐述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比较,介绍了德国、日本、我国及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从立法例上比较各国制度间的差异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三章论述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及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通过分析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相关案例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现实困境,明确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对此类纠纷的规制适用,并进一步分析了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和冲突,通过分析各个制度之间的区别,旨在明晰各个制度间的界限;第五章提出了完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建议,以期在法教义理论方面和制度层面构建完整的体系,满足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需求。
林洋[5](2019)在《民事执行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经常适用且产生争议最多的一项制度。民事执行的理论和实务中,执行和解的内涵、性质、程序效果、违约救济等方面一直存在较多争议。从域外强制执行理论对比来看,与我国执行和解制度最相近的是大陆法系的执行契约理论。所谓执行契约是指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之利益,双方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之间就现在或将来的执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为目的达成合意。在域外民事执行理论之中,执行契约也属于广义上的诉讼契约。执行和解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问题,主要缘于相关理论研究不足,特别是我国对执行契约理论的研究缺乏。以域外执行契约理论为引荐,展开我国民事执行契约的理论研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执行契约的基本问题。文章首先指出执行契约内涵的核心是“发生执行程序上的效果”,就执行契约与私法契约、诉讼行为和诉讼契约的关系,文章通过多个角度进行了阐释。其次,本章还探讨了执行契约的学理分类。其中,法定执行契约和意定执行契约的分类、执行扩张契约和执行限制契约的分类属于执行契约已有学理探讨中的传统分类。还根据执行契约所处分事项的不同,本文还提出了纯程序事项执行契约和涉实体事项执行契约的分类,文章指出该种学理分类在明晰执行契约性质、成立和生效要件、程序效果、违约救济程序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章最后探讨执行契约性质,其中,处分执行力正本之执行权源事项的执行契约属于涉实体事项执行契约,其应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属性。其他类型的执行契约多为纯程序事项执行契约,其仅仅具有诉讼行为的属性。第二章是执行契约的生效评价。执行契约的生效评价是指执行契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且所处分程序事项属于执行当事人可处分的范围而具有合法性,进而通过执行法院的评价能够发生一定程序效果的过程。在执行契约效力评价的三个层次中,首先是执行契约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其次是执行契约具有合法性,最后是执行契约存在各种瑕疵及救济问题。就第一个层次来讲,文章从执行契约的属性角度指明执行契约应准用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就执行契约的合法性问题来讲,文章指出执行契约合法性判断标准与执行程序构造及执行程序模式紧密相关。就执行契约的瑕疵救济来讲文章首先明确执行契约的瑕疵种类,文章还指出执行契约的形式瑕疵可通过当事人修正、不责问等方式治愈,执行契约的实质瑕疵可通过执行异议或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权利救济。第三章是执行契约的程序效果及违约救济。文章首先探讨执行契约的程序效果,在借鉴诉讼契约程序效果内容争议的基础上指出,执行契约程序效果包括处分效和负担效,处分效又可分为直接处分效和间接处分效,其中,负担效不发挥作用是间接处分效发生作用的前提。文章进一步指出有法官参与形成的执行契约应该由法官依职权审酌执行契约的直接处分效,法官未参与形成的执行契约,其间接处分效主要通过非违约当事人的违约救济来实现。文章还对处分执行力正本之执行权源事项的执行契约等各个执行契约种类的处分效和负担效进行明晰。就执行契约违约救济问题来讲,文章通过分析指出处分执行力正本之执行权源事项的执行契约之违约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处分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执行方式等纯粹程序事项的执行契约,其违约救济途径只有执行异议这一种方式。第四章是执行契约具体种类的探讨。通过前三章对执行契约总括性问题的介绍,本章集中对几种特殊的执行契约进行探讨。首先是执行和解这一处分执行权源中实体请求权的执行契约,其兼具私法契约和诉讼契约的双重属性。从程序效果上讲,执行和解的程序效果是阻碍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行使。但基于我国现行《执行和解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实践情况,文章提出赋予执行和解执行力的观点应该缓行。文章在对执行和解的违约救济、效力审查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后,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提出未来立法完善建议。本章然后探讨了不执行契约,文章对不执行契约的内涵、合法性、程序效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文章还对买卖判决书、执行中以物抵债协议等等立法和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执行契约进行了简单的理论分析。
张荣康[6](2017)在《基于区块链构建的数字票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票据市场日趋繁荣,票据不仅仅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更多的是作为融资工具而为广大小微企业所青睐。但是传统的纸质票据和依托央行ECDS系统构建的电子商业汇票,因其载体存在的天然缺陷以及我国《票据法》立法的滞后,导致的市场乱象和潜藏的金融风险同样不能忽视。近年来票据市场大案频发,金额动辄上十亿规模,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杜绝票据市场的混乱局面,对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时间戳、非对称加密和智能合约的特征,这些特征与票据的某些属性天然契合。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数字票据作为传统纸质票据电子化的最新形式,与传统的纸质票据既有联系,又有分歧。其存在形式不同于纸质票据,数据电文是其物理的存在方式,并且必须借助特定的计算机网络调制解调设备,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等,才能将二进制的数据电文转化成人类可以直接感受、操作的票据展现形式。但是,从根本的法律性质上推敲,数字票据并未颠覆传统的票据制度,只是因其存在形式的特殊性,与传统票据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变通的现象。就票据行为而言,与传统票据相比,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票据法规定的特征,数字票据同样具备,而其转让背书同样需要遵循权利不可分以及背书连续等一般的规范;数字票据的转让背书,其权利转移、权利证明、权利担保等效力与传统票据别无二致;而其变通的方面主要是对于背书类别的突破、以及背书成立规则的变化,特别强调诸如书面形式、签章方式还有交付方式的重大差别;其与现行票据法律法规的冲突主要体现在背书性质、背书伪造、变造等特殊的情形,以及对于空白背书、期后背书的特殊使用等等。然而,《票据法》的立法已经十分久远,后来的修订也是小修小补,其制定时缺乏前瞻性,为数字票据等电子票据形式的发展造成了束缚。故而,对《票据法》进行修改,更好衔接其与数字票据相关规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在立法层面对票据、签章等概念的适当延伸,对于票据背书规则的相应改进,对于数字票据伪造责任的界定,以及相较传统纸质票据所独有的电子认证等涉及的相应法律问题进行规制,可以为数字票据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更好发挥其相较于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商业汇票的比较优势。
陈红[7](2013)在《电子票据法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立足于电子票据仍然是票据的基本认识,以票据流通作为分析视角,主要结合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变通、排斥和新要求四个逻辑顺序,介绍分析我国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主要规则,提出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完善和构建的建议。第一章:电子票据基本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从认识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分析探讨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的区别,梳理权利证券化发展路径,最终从理论上明确:这种变化是权利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而非权利本身发生实质性变化,电子票据的本质仍然是权利证券化的表现;其次用图表的形式清晰地描绘我国目前运行的电子商业汇票基本运行流程和结构;最后介绍了各国及地区电子票据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第二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电子票据虽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仍然遵守传统票据法的基本规则。首先分析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认定及审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功能等同原则,书面形式表现可以扩展到电子数据,电子票据的形式仍然符合票据形式性和文义性要求。其次,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认定及权利划分。电子票据相对于纸质票据,当事人人数增加,但是其权利义务变化不大。最后关于电子票据签名规则。电子签名虽然不属于纸质票据的基本签章方式,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则,认定其为票据法上的签章没有法律障碍。第三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变通。首先介绍了出票和承兑规则的变通,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出票行为是可逆的以及承兑行为变成出票完成的前置程序,承兑行为对出票行为的影响增大;其次,付款提示及审查规则的变通。我国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中,不仅提示付款期限延长到1年,提示付款的效力也发生变化。形式审查的一部分内容消失,另一部分时间提前,且审查人变为票据交换系统。善意付款的范围扩大,恶意的认定中不再包含重大过失的内容。最后,公示规则与票据权利取得规则的变通。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不涉及独立性问题,对于合法性而言,《票据法》没有涉及,而电子商业汇票则有所要求。票据交换系统登录与电子信息传送共同构成了电子票据的交付方式,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使电子票据权利的取得时间更加精确化。第四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排斥。首先,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与处所规定不再适用。电子票据完全在网络之中运行,传统票据法中对票据权利行使处所,即实际出示票据以彰显票据权利之处所的规定没有适用的余地。其次,票据权利被侵害和丧失救济方式不再适用。由于票据交换系统成为“票据池”,使电子票据不存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仅仅存在相对丧失,使传统的公示催告、挂失止付不能发挥真正的救济作用。而通过控制电子签章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已经不在传统的救济方式之列,不能够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票据救济”。最后,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问题。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已经提前预置,无权限之人不能够对票面要素进行任何更改,不存在票据变造的情况。另外,电子签章不能够像传统签名或者盖章那样进行实物的模仿和伪造,安全性极高,因此可以认为电子票据中也不存在票据伪造的情形。第五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提出的新要求。这部分属于电子票据自身独有的规则。首先,信息查询与登记功能的启用与开发,不但使必要记载事项更加明晰和强制,也在制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信用的发挥,弥补了票据无因性制度的负面影响。其次,是电子认证机构的地位与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中,由于认证机构的过错造成不真实签名,其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根据现有对认证机构的立法,其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关于赔偿范围,建议引入最高限额的限制。最后是电子设备故障的责任承担。电子设备故障的责任在传统票据法中并不存在,但是法律上这种责任是不能够被忽视的。主要探讨了电子设备故障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以及我国目前预防处理网络危机的应急预案。第六章: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首先,关于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规范模式选择与立法原则,立足于功能的视角,由于短时期内,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还将共存一段时间,所以本文认为应分两步走:第一,整合《票据法》、《电子签名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系统的准入、退出、运营、监管和危机处置。第二,在整合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我国电子票据法。
蓝翠玉[8](2012)在《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国内贸易相比较,国际贸易要复杂得多,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支付的主要付款工具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应用比较广泛,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跟单汇票作为主要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手段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国际贸易的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经常采用综合支付结算手段进行,如汇票与托收相结合、汇票与信用证相结合、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等等。因此,学术界对于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的研究多集中在票据、托收、信用证等领域。这其中大多是更偏重于贸易实践中具体的托收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研究,而忽视了跟单汇票在这几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发挥的功能与作用,故在票据法领域与国际贸易领域研究中少见关于跟单汇票的研究成果。对于跟单汇票本身而言,有着不同于光票的特殊的法理构造,票与单之间、票与证之间相互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方能起到确保交易安全的支付作用,从而保证国际贸易双方的利益均衡?这些疑问对于现有的研究而言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因此,本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跟单汇票进行法律关系解析,进而将之放置国际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中进行具体的阐述与分析,厘清跟单汇票法律关系的全貌。由于国内外对于跟单汇票的研究资料比较少,笔者是结合托收和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来寻找跟单汇票的特性以及法律关系,这本身是一种创新,但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对于外文资料的把握和理解、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深入理论探讨都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有机结合,从跟单汇票的概念、构造和功能出发,并依据票据法理论对跟单汇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具体国际支付方式下的跟单汇票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了整体和特例的分析,基于跟单汇票的特殊性,对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加以分析,并对完善相关票据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法解释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跟单汇票基础理论的论述。主要从跟单汇票的起源、法律性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跟单汇票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节首先对跟单汇票缘起和发展进行分析,汇票的起源是跟单汇票缘起的基础,跟单汇票以国际贸易支付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为背景,因其附随单据的担保功能而被广泛使用,之后的信用证又是对其的完善;第二节对跟单汇票的内涵和性质加以界定。首先笔者在汇票概念的基础上,将跟单汇票不是简单的作为汇票的分类,而是借鉴国外相关概念,对其进行定义,明确跟单汇票附随运输证券的特点。接着在此基础上论述跟单汇票的法律性质,跟单汇票本身具有汇票的特点,自然也继承了票据的属性,同时又因为其跟单的特性而具有特殊的无因性和要式性;第三节详细论述了跟单汇票在国际结算中具有的结算功能、融资功能、信用证功能以及双重制约的功能,表明跟单汇票存在的必要。第二章是对跟单汇票基本法律关系的外在探讨。第一节对跟单汇票的构造和当事人进行基础分析,了解跟单汇票的整个使用流程;在此基础上,第二节试图探讨跟单汇票中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跟单汇票根据出票人与交易银行的意思表示不同,运输证券对于跟单汇票担保付款表现出权利质权、信托转让和商事留置三种关系,笔者对此展开探讨,并对这三种关系下跟单汇票流转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进行论述;第三节通过对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和融资中的应用机制的分析论述跟单汇票在当事人方面以及出票、承兑、背书等行为方面体现出的与一般汇票的差异性。第三章是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研究从内在探讨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首先通过对信用证的法律性质相关学说的阐释明确信用证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阐释其项下跟单汇票在信用证的特殊制度安排下与信用证的关系及其存在于信用证项下的必要性。紧接着通过后三节的内容,从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具体法律关系入手,对其基础关系、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方面与一般汇票的相通性上的差异性进行相关论述,主要体现在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以及议付追索权上。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梳理跟单汇票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冲突和难点。首先对于跟单汇票这样的涉外汇票在法律适用的冲突提出了票据形式有效性和票据行为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准则,对我国跟单汇票一般性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并对完善变式票据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使跟单汇票能够有法可依;其次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在要式性、背书规则和议付行地位方面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进行分析,使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特殊性更好地得到票据法律制度的保护;最后是对于电子跟单汇票的一种展望,探讨电子跟单汇票中电子票据和电子单据的发展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并对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在书面形式、签名和证据效力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在此笔者贯彻一个思想,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疑难,能够用《票据法》解释为基本,有疑难的就修改完善,而不是一味的要求新的立法。
董翠香[9](2012)在《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曾被马克思称为“商业货币”的票据,在商事交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是市场经济生活须臾无法离开、不可或缺的工具。票据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与公司法和合同法共同构成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促进流通是票据法的最高原则,票据流通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决定一部票据法成败的关键因素。而票据的流通依赖于票据反复不断地转让,虽然理论上票据可以通过背书交付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但背书交付才是票据转让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票据背书,就没有票据的流通,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票据法律制度。票据背书制度遂成为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票据对经济生活的重要作用,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支付、汇兑、信用、融资等重要经济功能。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丰富多样的支付与汇兑方式的出现对票据传统的支付和汇兑功能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票据的信用功能与融资功能却是其他支付方式无法比拟也无法取代的,特别是票据的融资功能受到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票据因而成为现代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融资工具。所谓票据融资,主要是指票据当事人以票据贴现、票据转让以及票据质押的方式调度资金、融通资金。而无论票据背书转让,还是票据贴现,抑或票据质押,主要是通过票据背书的方式加以实现的。票据背书作为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民商法上的债权让与理论、无因性理论以及权利外观理论共同构成支撑票据背书的三大理论基础。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其流通转让属于民法上债权让与的范畴,但是基于票据的流通性本质,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又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的让与。传统民法并不鼓励民事主体将一般民事债权进行转让,因此其制度设计上重在保护债权让与人的利益;而票据法以促进票据流通为其首要使命,为促进票据方便、快捷、高效的流通,其制度设计上重在加大对票据权利受让人的保护。因此,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其效力发生之必要条件、票据权利的转让人(背书人)必须对受让人(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承担法定的担保责任、票据权利的受让人一般不承受前手让与人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通常不得以其与受让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这与普通民事债权转让只有通知债务人方对债务人生效、债权人一旦让与债权即退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得以其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等规则完全不同。票据背书转让的特殊规则无一例外是为了加强对权利受让人的保护力度,促进票据流通。民商法上的无因性理论由德国学者首创,其主要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无因性。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主要包括处分行为与无因债权行为,处分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及无因债权行为中的票据行为被公认为典型的无因行为。世界各国虽然大多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各国票据法理论及立法均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背书作为票据行为之一种,其无因性主要表现在,背书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成立,即独立发生效力,原则上不再受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债务人不得以此基础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等事由对抗票据持票人。我国《票据法》虽未明文规定无因性原则,但其具体规则大多体现了无因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了无因性的内容。鉴于《票据法》现行规定的模糊及在理论与实践中引发的争议,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在《票据法》第1条增加“促进票据流通”的内容,并剔除其第10条等容易使人对无因性原则产生误解的条文,使无因性原则得以立法的方式确立。票据的流通本性要求票据背书行为具有确定的外观,这正是权利外观理论在票据法领域的应用。票据法对背书行为的形式有着具体而详细的设计,不允许当事人协商改变,以便交易主体识别与交易;背书行为的内容及效力只能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加以确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未体现于票据上的事由对背书内容进行解释或改变。这一要式性及文义性特征,使票据背书具有了客观的、确定的外观,提高了当事人辨认和交易的效率,这正是权利外观理论在票据背书行为上的体现。票据背书法律制度是基于票据背书行为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则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背书的成立规则与效力规则两个方面的内容。就票据背书的成立规则而言,现行规则缺乏对空白背书的规定,“质押”字样记载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也不明确,更缺乏对电子票据成立要件的基本规定。《票据法》应当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空白票据制度,并进一步在背书部分增加规定空白背书规则,以取代目前以司法解释肯定空白背书效力的做法。将《票据法》第30条修改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背书人记载了被背书人的,为记名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的,为空白背书。”明确规定付款人付款时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而不必进行实质审查,将《票据法》第57条修改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不必审查背书签章的真伪。”进一步明确以票据设定质押,应当采用背书方式并且以“质押”字样的记载作为其成立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物权法司法解释时,也应当明确《票据法》对票据质权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方面,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票据背书与票据权利转让的关系不清;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过于笼统,背书人担保责任的性质不明确;被背书人责任的规定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不甚协调;期后背书效力规则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对背书连续的界定尚欠周延;欠缺对背书连续的情形、背书不连续的概念、形态及效力的具体规定;被背书人再背书权的限制以及电子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缺失等。《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权利可依背书交付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转让,但背书交付是其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方式。在总则部分增加对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背书票据的转让方式的规定,具体可分两个条文:“票据可以依背书及交付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可以仅依交付方式转让。”“空白背书的票据,可以依交付方式转让,也可以依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票据的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可以记载自己或他人为被背书人,变更为记名背书后再为转让。”还应当明确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将其第14条第1款修改为“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的,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增加规定票据的涂销制度,为票据当事人提供使用票据上的方便,内容可表述为:“票据上的签章或记载事项被涂销时,非由票据权利人故意为之者,不影响于票据的效力。”“前款所称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它记载事项,故意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并在背书部分就背书涂销的具体规则再设两个条文,一条规定背书涂销对于背书连续的影响:“涂销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时,对于背书的连续,视为无记载;涂销的背书影响背书连续时,对于背书的连续视为未涂销。”另一条规定涂销对于背书人的效力:“持票人故意涂销背书的,被涂销的背书人以及在涂销前背书而名次列于被涂销背书人之后的背书人,均免于承担票据责任。”还应当明确背书不连续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将《票据法》第31条第1款修正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不连续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将第2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且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与票据上的收款人是同一人,持票人与票据上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同一人。”应当在背书部分对票据背书的权利移转、权利证明及权利担保效力进一步具体化,从正面规定被背书人通过有效背书即可取得票据权利,即便背书人背书的真实性存在瑕疵,仍不影响被背书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将《票据法》第32条第1款关于“背书的后手应当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内容予以删除,以与第12条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规定相协调。明确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法定的担保责任,但这一担保责任可以通过双方约定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一步明确,被背书人可以再次背书,但质押背书及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进行委托取款背书,不得再为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将《票据法》第35条修改为:“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为背书,仅以委托取款背书为限。”修改现行期后背书规定,明确期后背书不能产生票据法上背书转让的效力,只能产生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将《票据法》第36条修改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仅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有关电子票据的成立与生效规则及其适用,目前并不需要制定单独的《电子票据法》,在《票据法》中增设专章规定的条件也尚欠成熟。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对相关法律现有规定进行扩张解释并辅之以相关条款的完善。可将《票据法》第2条增设一款对电子票据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规定“电子票据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在《票据法》第7条现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一款“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与《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相结合,明确电子票据签名的法律地位及效力。在《票据法》第20条对票据交付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其他法律法规对交付票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以解决电子票据交付的法律效力。从而将电子票据纳入到现行《票据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适应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求。
陈昊博[10](2012)在《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不仅提高了效率性和安全性,使传统票据的支付功能得以了充分发挥,同时还使票据的融资功能大大加强,使商事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融资更加便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运营尚处于初始阶段,学术领域对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探讨尚不充分,所以人们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认识还有待全面提高,因而有必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以达到丰富理论、促进实务之目的。本文采用了将电子商业汇票与普通汇票对比研究的方法,同时应用归纳总结的方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特征进行了探索性的总结。通过对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权利由创设、变更再到消灭这一票据流转过程的深入探讨,将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问题归纳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非本人实施的背书、登记系统的合法性、贴现支付等几个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起来都表现为对票据交易流通性的阻碍,解决这些问题则可以使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运行顺畅,使电子商业汇票的支付与融资功能能够更好的实现。因而,本文在提出了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存在的这些问题后,立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基本功能,从基本理念、法律制度、实践操作三个不同层面提出了解决对策,力争使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理论得以详实的论述。
二、票据行为独立性及其适用与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票据行为独立性及其适用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1)商事法律行为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寻找失落的商事法律行为 |
(一)合同法中的例证 |
(二)物权法中的例证 |
(三)代理法中的例证 |
(四)担保法中的例证 |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源起 |
三、商事法律行为的品性 |
(一)商事法律行为与商事主体 |
(二)商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1.团体意思表示 |
2.意思与表示的脱节 |
3.标准化意思表示 |
4.自动化意思表示 |
5.沉默也是意思表示 |
(三)商事法律行为与法律效果 |
1.法律行为须具有法律意义 |
2.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意思表示瑕疵 |
3.商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后果与强制性规范 |
四、商事法律行为的外观主义与独立性倾向 |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外观主义 |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独立性及其运用 |
五、结语 |
(2)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的由来及争议 |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之由来 |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的理论之争 |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适用无因性的理论基础 |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适用无因性的理论借鉴 |
(二)上市公司股权的性质及流通性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的价值蕴含 |
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的行为分析 |
(一)股权的作成行为 |
(二)股权转让的债权行为 |
(三)股权转让的准物权行为 |
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的适用例外 |
(一)受让人知情或“非善意” |
(二)隐名股东“无权利”转让 |
(三)无对价转让 |
(四)法院的强制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概念 |
第二节 确立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意思自治理论 |
二、信赖保护理论 |
第三节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四节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适用之判断 |
二、社团设立行为适用之判断 |
三、身份行为适用之判断 |
四、票据行为适用之判断 |
第二章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比较 |
第一节 国外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 |
一、德国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 |
二、日本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及台湾地区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 |
第三节 域外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效力认定的学说见解 |
第二节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效力 |
第三节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 |
一、第三人的界定 |
二、善意第三人 |
三、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四节 隐藏行为的效力 |
第四章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适用的相关案例分析 |
一、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在法律适用中的现实困境 |
二、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规制适用 |
第二节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与相关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和冲突 |
一、与恶意串通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和冲突 |
二、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和冲突 |
第五章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完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
一、确定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 |
二、确立无效不得对抗规则 |
第三节 明确通谋虚伪表示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民事执行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与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执行契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执行契约的内涵 |
一、执行契约的概念 |
二、执行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关系 |
三、执行契约与诉讼行为的关系 |
四、执行契约与诉讼契约的关系 |
第二节 执行契约的学理分类 |
一、法定执行契约和意定执行契约 |
二、执行扩张契约和执行限制契约 |
三、纯程序事项执行契约和涉实体事项执行契约 |
四、平行合意执行契约与复式合意执行契约 |
第三节 执行契约的性质 |
一、执行契约性质的学说争议 |
二、执行契约性质的确定标准 |
第二章 执行契约的成立和生效 |
第一节 执行契约成立和生效要件 |
一、执行契约成立生效要件的确定逻辑 |
二、执行契约的成立要件 |
三、执行契约的生效要件 |
第二节 执行契约的合法性 |
一、执行契约合法性的历史沿革 |
二、执行契约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执行契约的效力评价 |
一、执行契约效力评价时间 |
二、执行契约效力评价体系 |
三、执行契约效力评价程序 |
第四节 执行契约的瑕疵救济 |
一、执行契约的瑕疵种类 |
二、执行契约的瑕疵救济程序 |
第三章 执行契约的程序效果及违约救济 |
第一节 执行契约的程序效果 |
一、执行契约程序效果的具体内容 |
二、执行契约程序效果的作用方式 |
第二节 执行契约的违约救济 |
一、执行契约违约救济的确定标准 |
二、不同类型执行契约的违约救济路径 |
第四章 执行契约的具体种类 |
第一节 执行和解的法理重述 |
一、执行和解的立法沿革 |
二、执行和解的内涵 |
三、执行和解的类型 |
四、执行和解的性质 |
五、执行和解的程序效果 |
六、执行契约的违约救济 |
七、执行和解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
八、执行和解的瑕疵救济 |
九、执行和解的效力审查 |
十、执行和解现有规定不足及建议 |
第二节 不执行契约法理阐释 |
一、典型案例 |
二、不执行契约与相近概念区分 |
三、不执行契约的合法性 |
四、不执行契约的性质 |
五、不执行契约的程序效果和违约救济 |
六、不执行契约的效力审查和瑕疵救济 |
七、本案回应及立法展望 |
第三节 买卖判决书的法理阐释 |
一、买卖判决书的实质内涵 |
二、买卖判决书的现有规则不足及建议 |
第四节 其他常见执行契约种类 |
一、执行中以物抵债协议 |
二、基于执行担保形成的中止执行的合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基于区块链构建的数字票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区块链 |
第三节 研究相关动态 |
一、对于数字票据以及区块链进行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票据法》修改的研究文献 |
第一章 数字票据内涵界定 |
第一节 区块链与数字票据 |
一、"拜占庭将军"与比特币 |
二、区块链的基本特征 |
三、基于区块链构建的数字票据 |
第二节 数字票据的概念辨析 |
一、数字票据与电子票据 |
二、数字票据与传统票据 |
三、数字票据与电子支付 |
第三节 数字票据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
一、数字票据的无形性 |
二、数字票据的安全性 |
三、数字票据的高效性 |
四、数字票据的可控性 |
第二章 数字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变通及冲突 |
第一节 数字票据票据行为对传统票据法规则的遵守 |
一、对票据行为基本特征的遵守 |
二、对票据转让效力规则的遵守 |
三、对票据行为其他一般原则的遵守 |
第二节 数字票据对传统票据行为规则的变通 |
一、取消非转让背书 |
二、成立规则的变通 |
三、数字票据转让背书的可逆性 |
第三节 对传统票据行为规则的冲突及挑战 |
一、数字票据具有明显的契约性 |
二、数字票据特殊转让背书的适用冲突 |
三、数字票据票据行为不存在票据代理关系 |
四、数字票据的伪造问题 |
五、数字票据的安全保障及特有风险 |
第三章 数字票据对票据法律规则改进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数字票据行为规则的基本原则与路径选择 |
一、基本原则 |
二、路径选择 |
第二节 完善数字票据行为规则的具体建议 |
一、对票据、签章等概念的重新界定 |
二、数字票据期后背书制度的完善 |
三、明确数字票据伪造时的责任承担 |
四、明确电子认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范围 |
五、票据涉诉法律制度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电子票据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一) 电子票据的概念 |
(二) 电子票据的特性与运行结构 |
(三) 电子票据对我国票据法的影响 |
(四) 我国未来票据法修订的主要建议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第一章 电子票据的基本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 |
第一节 电子票据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
一、 电子票据的概念 |
二、 电子票据的本质——权利证券化 |
三、 电子票据的特征 |
四、 电子票据与其他支付工具的比较 |
五、 电子票据经济性功能的提升 |
第二节 我国电子票据的结构与运行 |
一、 电子票据的结构化支持 |
二、 我国商业银行电子汇票主要流程实例 |
三、 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票据基本规则的比较 |
第三节 各国及地区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 |
一、 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电子票据的法律规定 |
二、 域外电子票据的立法原则 |
第二章 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 |
第一节 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认定及审查 |
一、 票据必须书面形式认定的理由 |
二、 权利电子化时代“合并原则”的应用 |
三、 票据原件要求 |
第二节 电子票据当事人的认定及权利划分 |
一、 我国电子票据的法律主体 |
二、 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
三、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
四、 电子票据交换中心与网上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 |
第三节 票据签章规则 |
一、 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
二、 电子签名能够构成票据法上的签章 |
三、 电子签名成立票据签章的构成要件 |
第三章 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变通 |
第一节 出票与承兑行为的变通 |
一、 出票行为规则的变通 |
二、 承兑行为法律地位与规则的变通 |
第二节 付款提示及审查规则的变通 |
一、 付款期限及提示付款规则的变通 |
二、 电子票据付款的审查规则变通 |
三、 电子票据中善意付款范围扩张 |
四、 电子商业汇票的临时支付:贴现程序更为严格 |
第三节 公示规则与票据权利取得规则的变通 |
一、 电子票据的交付公示 |
二、 电子票据权利取得的变通 |
第四章 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行为规则的排斥 |
第一节 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与处所规定不再适用 |
一、 电子票据仍需提示 |
二、 提示方式和处所发生改变 |
第二节 票据权利被侵害和丧失的救济方式不再适用 |
一、 权利被侵害的表现形式和救济手段变化 |
二、 票据丧失的表现形态和救济方法变化 |
第三节 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问题 |
一、 电子票据上不发生伪造和变造 |
二、 电子签名错误或被盗取转化为电子认证机构或系统责任 |
第五章 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提出的新要求 |
第一节 信息查询与登记功能的启用与开发 |
一、 电子商业票据系统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
二、 电子票据信息查询 |
三、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
四、 纸质商业汇票查询 |
第二节 电子认证机构的地位与法律责任 |
一、 电子认证 |
二、 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性质 |
三、 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职能 |
四、 电子票据中错误认证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电子设备运行故障的法律救济 |
一、 产生电子设备故障的主要原因 |
二、 电子设备故障的民事责任承担 |
三、 目前我国央行和各商业银行网络故障的危机处置预案 |
第六章 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规范模式选择与立法原则 |
一、 基于功能的视角:我国电子票据立法模式选择 |
二、 我国电子票据的立法原则 |
第二节 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与完善建议 |
一、 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规范形式 |
二、 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的相关制度 |
三、 建议在《票据法》中另行增加“电子票据”一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8)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主题的形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创新和难点 |
四、研究思路及内容 |
第1章 跟单汇票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跟单汇票的缘起 |
1.1.1 票据的历史沿革——跟单汇票的缘起基础 |
1.1.2 国际贸易支付困境与方式——跟单汇票的缘起背景 |
1.1.3 信用证与汇票的历史渊源——跟单汇票的缘起意义 |
1.2 跟单汇票的内涵与性质释析 |
1.2.1 跟单汇票的概念界定 |
1.2.2 跟单汇票的性质阐释 |
1.3 跟单汇票的功能分析 |
1.3.1 跟单汇票的结算功能 |
1.3.2 跟单汇票的融资功能 |
1.3.3 跟单汇票的信用功能 |
1.3.4 跟单汇票的双重制约功能 |
第2章 跟单汇票的基本关系探析 |
2.1 跟单汇票的构造及当事人地位解析 |
2.1.1 跟单汇票的构造解析 |
2.1.2 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解析 |
2.2 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 |
2.2.1 权利质权关系阐释 |
2.2.2 信托转让关系阐释 |
2.2.3 商事留置关系阐释 |
2.3 跟单汇票的应用机制解析 |
2.3.1 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中的应用机制 |
2.3.2 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应用机制 |
2.3.3 跟单汇票与普通汇票法律关系的比较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特殊性研究 |
3.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跟单汇票的关系 |
3.1.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释析 |
3.1.2 信用证与其项下跟单汇票的关系 |
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基础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原因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资金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预约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相对无因性体现 |
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行为的特殊性释析 |
3.3.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出票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承兑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背书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权利的特殊性释析 |
3.4.1 信用证及其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请求权竞合 |
3.4.2 议付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追索权问题 |
第4章 跟单汇票适用法律的疑难及对策研究 |
4.1 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4.1.1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的疑难 |
4.1.2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之对策分析 |
4.1.3 完善我国跟单汇票相关法律制度之对策分析 |
4.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1 跟单汇票的要式性规则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2 议付行汇票当事人地位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3 跟单汇票有无条件付款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3 电子跟单汇票适用要式性规则疑难与对策分析 |
4.3.1 跟单汇票电子化的实现 |
4.3.2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冲突之疑难 |
4.3.3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协调之对策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9)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票据背书的功能嬗变 |
第一节 票据背书的基本功能 |
一、票据背书与票据流通 |
二、票据背书与票据单纯交付 |
第二节 信用经济环境下票据背书功能新发展 |
一、后来居上的票据融资功能 |
二、票据背书与票据融资功能 |
第二章 票据背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债权让与理论 |
一、票据权利的债权属性 |
二、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差异 |
第二节 无因性理论 |
一、民法上的无因行为 |
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三、票据背书与无因性理论 |
第三节 权利外观理论 |
一、民商法上的权利外观理论 |
二、票据法与权利外观理论 |
三、票据背书与权利外观理论 |
第三章 票据背书的成立规则 |
第一节 票据背书成立要件概览 |
一、票据背书的成立要件及立法体现 |
二、电子票据背书的成立要件及立法缺陷 |
第二节 “质押”字样记载的性质与效力 |
一、“质押”字样记载的法律规定及争议 |
二、“质押”字样记载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第三节 空白背书及其法律地位 |
一、域外空白背书立法例考察 |
二、我国空白背书法律规定的缺失 |
第四章 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 |
第一节 票据背书效力规则概观 |
一、票据背书效力的理论表达与立法体现 |
二、电子票据背书效力规则的缺失 |
第二节 票据背书人的责任:约定担保还是法定担保 |
一、背书人担保责任的性质争议 |
二、背书人担保责任的法定性 |
第三节 票据被背书人的责任:性质与形式 |
一、被背书人责任的法律规定评析 |
二、被背书人责任的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
第四节 票据期后背书人的责任:票据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
一、期后背书的内涵界定 |
二、期后背书效力的立法例考察 |
三、期后背书的效力解析 |
四、期后背书人的民事责任 |
第五节 票据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转让、质押与委托 |
一、转让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 |
二、质押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 |
三、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 |
第六节 票据背书的连续 |
一、票据背书连续与不连续之界定 |
二、票据背书涂销与票据背书连续 |
三、票据背书伪造与票据背书连续 |
第五章 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票据背书成立规则的重构 |
一、空白背书的效力及其转让方式的肯认 |
二、“质押”字样记载的性质界定 |
三、背书涂销规范的建构 |
四、背书伪造规则的补充 |
五、背书连续规范的整合 |
第二节 票据背书效力规则的修正 |
一、票据无因性理论的规范重构 |
二、票据权利转让方式的确认 |
三、期后背书效力的传统回归 |
四、被背书人责任与善意取得规定的协调 |
五、被背书人再背书权的限制 |
第三节 电子票据背书的立法模式与规则构建 |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具体规则的构建 |
结语 |
附:建议修改条文与现行条文比较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10)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Summary |
1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之原理论 |
1.1 票据电子化的社会背景及法律化的趋势 |
1.1.1 票据市场的社会化问题 |
1.1.2 票据电子化的需求 |
1.1.3 电子商业汇票法制化的趋势 |
1.2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概念内涵及应用 |
1.2.1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概念 |
1.2.2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内涵 |
1.2.3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效力 |
1.2.4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规则在金融领域内的体现 |
1.3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载体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
1.3.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法律特征 |
1.3.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功能 |
1.4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独特性辨析 |
1.4.1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文义性的独特性 |
1.4.2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要式性的独特性 |
1.4.3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独特性 |
1.4.4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独特性 |
2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之运行论 |
2.1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创设 |
2.1.1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创设的法律属性 |
2.1.2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创设的前置程序设置 |
2.1.3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前置审查对创设行为的影响 |
2.1.4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创设阶段的问题总结 |
2.2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中权利义务的变动 |
2.2.1 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义务变动的特点 |
2.2.2 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义务变动的保障 |
2.2.3 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义务变动中的问题总结 |
2.3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中权利义务的终止 |
2.3.1 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时间延长与金融支付 |
2.3.2 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与金融支付 |
2.3.3 电子商业汇票的临时金融支付 |
2.3.4 电子商业汇票金融支付的问题总结 |
3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之对策论 |
3.1 坚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基本理念 |
3.1.1 从流通性把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 |
3.1.2 从目的性考核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 |
3.2 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法律制度 |
3.2.1 宏观上解决立法位阶 |
3.2.2 微观上解决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的基本法律属性冲突 |
3.3 实践中处理好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待解决的问题 |
3.3.1 实施票据行为对真实性的把握 |
3.3.2 电子商业汇票中非本人实施的背书行为 |
3.3.3 电子商业汇票登记系统的合法性 |
3.3.4 电子商业汇票的部分贴现 |
结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详细中英文摘要 |
四、票据行为独立性及其适用与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事法律行为初论[J]. 施天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1)
- [2]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因性问题研究[D]. 王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研究[D]. 孙丹丹.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民事执行契约研究[D]. 林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基于区块链构建的数字票据法律问题研究[D]. 张荣康. 中央民族大学, 2017(08)
- [7]电子票据法律规则研究[D]. 陈红. 吉林大学, 2013(04)
- [8]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D]. 蓝翠玉. 吉林大学, 2012(03)
- [9]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研究[D]. 董翠香. 山东大学, 2012(12)
- [10]电子商业汇票票据行为研究[D]. 陈昊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