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共和主义思想(论文文献综述)
罗轶轩[1](2021)在《孟德斯鸠论共和政体》文中研究指明共和主义思潮在17—18世纪的欧洲影响甚广,所以孟德斯鸠把共和政体纳入其政体考察的范围,评测它是否是宽和政体的恰当形态。然而无论是在政体性质上,还是在政体原则上,共和政体都不符合宽和政体的核心特征:由于绝对主权机制的特殊性,它难以建立稳定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必须强迫人民始终恪守德性,而且以自我舍弃为核心的德性在根本上背离了政治的终极目的。此外,在现实中,共和政体很容易衰败崩溃,一方面是因为它的性质与原则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另一方面是因为无论是对外敌恐惧的需要,还是德性教育本身的成功,又或者共和国的生存要求,都使它具有强烈的战争倾向。最后,在现代民族国家与商业社会中,共和政体完全不合时宜。
阳火亮[2](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指出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任剑涛[3](2021)在《重启共和:现代早期共和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兴起》文中认为审视西方现代早期的政治思想史,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就是共和主义的复兴。共和主义在中世纪并不是政治致思的核心理念,它之所以能够从中世纪晚期到现代早期重回政治致思现场,是因为兴起中的民族国家需要政治理论支持。在自由主义成为现代国家的规范政治哲学之前,共和主义就扮演了为现代民族国家兴起提供正当化支持的理论角色。这是一种古老的政治哲学在古代向现代过渡时期重回政治世界的最好机缘。现代早期共和主义对民族国家建构的理论支持,一直成为当代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争夺现代建国正当化理论首席位置的历史依据。其实,只有在自由主义出场之后,共和主义才真正落定了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目标。除此之外,共和主义很难成为独立支撑现代建国的理论支柱。
李晓波[4](2020)在《“民主”抑或“共和”?——美国宪法精神探析》文中指出美国宪法精神研究遵循着"民主"和"共和"两种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民主"和"共和"研究范式。考察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次背景和开国先辈们的思想踪迹,发现制宪者们对选择何种政治哲学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审慎的和现实主义的。古典希腊民主理论和实践是制宪者们大加排斥的,"纯粹民主政体"并不是宪法精神,宪法中的原旨精神是"共和",此"共和"非彼"共和",其本质上是想建立一种超越了古典民主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共和式民主"国家,确保国家和人民"双重自由"的实现。美国宪法精神的探析为中国宪法精神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模式,同时也为中国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了若干启示。
杨尚龙[5](2020)在《马克思《克罗茨纳赫笔记》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中的作用研究》文中提出马克思的《克罗茨纳赫笔记》是其第一次思想转向时期的重要着作,除此之外,学界尚未进行更加深入的解读,尤其是它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中的作用。本文认为在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的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的过程中,这部着作蕴含着向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初步萌芽。马克思在研究黑格尔哲学时注意到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作是历史发展的最终动力,而费尔巴哈哲学非但没有对历史的动因进行追问,反而在历史和政治中表现出贫乏的一面。对此,马克思运用费尔巴哈的主客颠倒法对黑格尔把他的法哲学观点的合理性最终归结为绝对精神的做法进行了一次唯物主义的扬弃。与黑格尔从客观的历史现实中抽象出绝对精神的运动不同,马克思颠倒了国家观念和社会现实的关系,在考察资产阶级的共和主义观念中他注意到国家观念是国家存在的谓语,但是却被黑格尔解释为主语。继而马克思深入到社会变迁的历史运动中,运用主客颠倒法着重分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更加确定了国家观念与国家存在之间的主客关系,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这种决定作用,马克思通过历史研究获得了论据,农业社会产生了财产的概念或所有权,这使得他注意到历史的动力不在于绝对精神,而在于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中,这种实践活动不仅与生产活动有关,也与阶级斗争有关。本文通过对马克思《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研究,认为马克思在大量的历史与政治研究过程中,虽然还未形成完整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但是他已经自觉的从现实的人出发、从生活决定意识的高度出发来看待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因。现实的人是历史的前提,人是在自身的现实活动中建立起历史的,对历史的考察应当集中在人的现实活动中。马克思对现实的有生命的人的生活考察,使得他再梳理古代至19世纪40年代的历史时注意到意识只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不是真正的改变。人只有在清除了意识层面的遮蔽后,才会注意到现实世界中人的异化问题,其提示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主题。而整个关于历史与政治的研究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成为对以往人类历史发展的理论支撑,以此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初步萌芽。
丁明春[6](2020)在《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文中提出在当今时代,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价值,也是一种政府形式,对民主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向往。然而,传统的民主理论普遍侧重于从宏观价值的角度阐释民主的内涵及意义,尤其关注掌握权力的主体是多数还是少数,却对民主统治的程序过程重视不够。程序民主本质上属于经验民主的范畴,它关注民主的实现过程与运行机制,重视对民主过程的描述性分析,将民主视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规则与机制,以促进民主价值、理念、目标等实体内容得到实现。同时,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通过民主程序所作的决定及其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好的或者最符合正义要求的,但现代民主政治依然被大多数热忱的民主主义者视为实现民主价值以及理想目标的有效途径与方式。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阐释和理解民主,程序民主逐渐成为民主问题研究的重要切入点。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分别作为当代西方三大主要民主流派——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核心代表人物,他们都特别强调程序民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致力于摆脱传统民主理论所遗存的价值纷争,试图以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化的方式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在阐释程序民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对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进行评述分析,系统论述三种不同的程序民主观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核心内涵、形式特征以及实践条件等内容,进而对三种程序民主观进行深层次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之间存在的主要的异同之处,并对程序民主的未来发展进行初步的思考。熊彼特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竞争性政治选举。熊彼特认为,18世纪的古典民主学说所预设的“共同幸福”及“人民意志”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所谓“人民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理论的虚构。在熊彼特看来,人民的任务主要是选举政府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民主政治最终只能是少数职业政治家的统治。也就是说,民主只是遴选政治精英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它只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目的的途径或方式。一旦选举程序结束,普通民众便自行退出政治舞台,由被选举出来的职业政治家承担具体政治事务管理以及公共决策的责任。在熊彼特那里,民主选举过程本质上是竞争政治权力的过程,政治精英通过竞争选民的选票获得政治领导职位进而掌握政治权力,并以此维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因此,熊彼特的程序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民主价值纠缠不清的争论,使得民主更加贴近现实的政治生活,从而更加具备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达尔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达尔看来,多元主义民主建立在多元共享的权力观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以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载体,并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重少数人统治的过程。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通过与政府机构的互动合作与博弈,构成了表达民意、保障民权以及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达尔认为,理想的程序民主具体体现为一系列民主程序标准和条件,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权,其程序民主理论的主旨在于围绕这些程序标准与条件构建一种具备现实基础的理想的程序民主制度。同时,达尔强调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的关键性构成要素,民主体制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体制,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了程序民主重要的价值导向。由此,达尔的程序民主包含了自由、平等权利等实质性民主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统一。哈贝马斯商议性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理性协商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与熊彼特和达尔不同,哈贝马斯在汲取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通过理想的商谈与决策程序将二者融合起来构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规范民主模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关键环节,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想的商谈环境为理性交往奠定了基础,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话语沟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商谈,从而为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的形成,以及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提供了支撑与保障。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实际上体现为一种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既包括建制化商谈程序所主导的宪政民主政治,也包括非正式地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形成过程的商议政治,这一民主模式将商谈、对话、自我理解的话语及正义的话语交织在一起,为达成公正合理的结果奠定了基础。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均体现了民主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民主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理论特质和实践逻辑。尽管如此,由于受到特定文化背景、所属民主流派思想观念以及各自生活阅历等相关因素的影响,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对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以及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等方面的理解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之处。具体来讲,关于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熊彼特和达尔倾向于坚持“以投票为中心”的竞争性选举,他们认为民主政治其实就是选举政治,民主政治运行中的选举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达尔强调在合理保障公民平等投票权的基础上,促进政府决策间接地体现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哈贝马斯则认为,投票选举并不足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是通过协商与对话的方式实现的,“以对话为中心”才能体现民主实现形式的真意。关于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熊彼特和达尔偏向于自由主义对民主过程的理解,认为民主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妥协过程,主要是通过利益交换来实现特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达尔还特别强调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妥协,以弥补个体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不足;而哈贝马斯更倾向于强调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商谈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理性商谈与审慎互动,在合理保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关于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熊彼特和达尔侧重于强调个体理性,以追求和实现最大化的个体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尔主张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个体公民的利益;而哈贝马斯更加强调公共理性的作用,致力于通过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决策方案。关于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熊彼特强调公民参与仅限于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具体的政治事务交给经由选举程序遴选出来的政治精英负责;达尔强调公民参与不应局限于选举政治领导人,还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力;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民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与理性商谈的基础之上,公共协商通过公民参与来维持运转,积极、普遍的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稳定运转的必要条件。关于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熊彼特与达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偏好聚合,通过竞争性选举、投票等方式将个体偏好和利益聚集起来,以多数人的共识代替民主共识;同时,达尔主张个体公民通过加入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以实现更加有效的利益或偏好聚合;而哈贝马斯则寄希望于通过转换偏好的方式获得共同的善,并认为普通公民在商谈与对话的基础上适时改变个体偏好更有利于培养独立人格以及达成民主共识。综上所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分别代表了当代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程序民主问题的理解与思考。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民主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危机与困境。因此,在推进程序民主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融合,防止陷入程序至上主义的困境,还应当加强民主程序建设,构建完善的程序控权机制,以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杜海涛[7](2020)在《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文中指出本文旨在研究“伦理”理念下的正义形态,及其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演进的关联线索。在黑格尔概念体系中,“伦理”被定义为个体与普遍物的统一。但当用伦理作为现代性诊断的工具时,黑格尔赋予它更为丰富的含义。伦理正义是指诸伦理实体中的正义实践要求,它既体现为伦理实体维持自身所需要的诸美德,也体现为个体与伦理实体中的伦常或美德统一的精神,前者是个人德性的正义,后者是伦理实体的正义。伦理正义既体现在家庭、社团等私人共同体领域,也体现为政治共同体中公民伦理认同的参与精神。在私人领域它对应的是包含着多元善观念的实践要求;在政治领域它体现为伦理精神与公共生活的统一,以完成社会伦理整合与制度系统的统一。以“伦理”看待西方正义论史诸形态,旨在考察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当正义与伦理对立会否产生一种时代自我诊断的精神自觉。因此,以“伦理正义”作为西方正义论诸形态的关联线索去考察便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正义论的传统形态包括希腊传统的德性正义形态与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传统正义论具有明显的“伦理性”与“本质主义”特点。希腊伦理世界的正义以个体德性与共同体本质的同一性为基本特质,柏拉图据此概括出“理性—灵魂和谐—个人正义”与“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两种正义范式,后者就体现出早期共同体社会伦理正义的一般形态。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正义和具体正义的德性主义建构,以及对政治与共同体至善同一性理解,也都保留着希腊世界的伦理正义气质。但在基督教神学世界中,世俗共同体不再是人的本质,人在超越层面上获得平等的身份。而在神圣关系中,个体通过信仰向上帝“称义”,“义人”的确认来自于一个外在本质,因而伦理正义又体现个体为回归本质实体的神学诸德性。就“现世”的伦理实体而言,教会和国家虽有不同的世俗正义形式,但它们的正义终极依据都来自于向上帝的称义。政教合一的异化促使正义论转向神圣与世俗相对独立的正义理解。而新教的神学个人主义此世化也为现代正义精神奠定了开端。古今正义论之别的辨证在于德性、城邦、上帝与财产、利益何者为根本善的问题。现代正义以契约论为开端,它一方面体现为个人权利的平等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政治体的合法性。契约主义虽然完成了对人的自由的论证,但它同时也将现代世界带进了一种原子化状态,自我利益与消极自由成为社会最高善理想。而且,就精神发展而言,启蒙把效用性当作人的本质,不可避免地导向时代伦理精神的失落。这为契约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当代分歧奠定了基础。但以契约主义为主的现代正义论在自由、权利取得的成就,为现代政治文明开辟了发展的根基。在当代分配正义以及正义与伦理的论证上,启蒙无疑都扮演着过渡作用。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可区分为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共同体主义多元正义、互主体的程序正义。当代正义论开端于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进一步论证,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的共同点是自由权利为分配基础,它总体上要求普遍正义优先于伦理生活。社群主义代表了时代精神的自我诊断与自觉,即纯粹将正义对立于良善生活,只会产生抽象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精神。由此,社群主义主张共同体、善较正义更具优先性。在自由主义者的回应中,罗尔斯和德沃金提出一种政治社会的“伦理共同体”,它要求个体认同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原则的伦理价值,并愿意为其付出“德性努力”与“生活理想”。而一种偏社群主义的主张则认为社会伦理性体现在个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幸福理想,也能在社会多元的共同事业中形成包含着不同价值内容的共同体。虽然两者在个人善与共同善统一的观点上不同,但就社会伦理正义精神而言,它们都是一种克服消极、包含精神与崇高的当代探索。交往理论下的程序正义形态与承认正义形态,是当代正义论的又一重要形态。哈贝马斯将正义、伦理、道德的规范合理性表现在互主体理想的话语环境中,正义体现为形式性、合法性、程序性,伦理认同的本真性也要遵循“伦理商谈”原则。在霍耐特看来,哈贝马斯互主体理论没有考量主体之间的情感和道德态度问题,他主张以主体间“承认”作为伦理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正义标准,“承认”作为一个规范标尺,具有爱、团结等互主体的规范要求,社会正义和伦理生活的正义性都将以此为诊断标准。由此,他在承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等理念,在“横向”上重建了一种伦理性正义的标尺。一种“合伦理”的正义包含着基于伦理关系、具体生活的境遇性正义要求。伦理的理念提出是为诊断现代伦理学诸问题,它要求一种“处境式”的实践理念,这对于注重抽象正义和消极正义的现代正义理解是有针对作用的。正是基于此,伦理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以一种精神自觉的形式在正义诸形态中起到关联或辨证作用。
王建学[8](2019)在《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的思想源流与规范演变》文中研究指明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对理解基本权利发生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它长期被视为理所当然因而未得到应有阐释。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首次对人权和公民权进行了明确区分,它一方面继承了英美自由主义,并将自然权利抽象化和普遍化为人权,另一方面通过公民和公民权的概念集中体现了法国式共和主义,特别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因此,英国式自由主义与法国式共和主义共同为宣言中的二分法提供着思想基础。宣言糅合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国民主权等近代启蒙观念以及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从而有效协调人和公民两种身份。几乎所有当代权利清单都可以在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中找到其思想渊源,当代人权文件所采取的二分法、三分法乃至四分法也都受惠于它。我国宪法中亦存在人和公民以及人权和公民权的纠葛关系,只有人和公民两种身份能够并存,共和主义、社会主义与个人的适度自由才会有协调的余地。
吴伟彬[9](2019)在《汉娜·阿伦特宪制思想研究 ——以委员会制度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汉娜·阿伦特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位独具特色的思想家,似乎很难把她归纳到一个具体的思想流派之中。她主张积极行动,反对西方哲学的沉思传统,却又自认为是亚里士多德的信徒;她主张在20世纪复兴古典共和主义,却又批判现代性所带来的危险;她激烈批判现代宪制制度,却主张带有商议式民主特征的委员会制度……很多看似矛盾的观点在她身上得到了完美的融合。她重视独立思考和判断,不给自己贴上任何思想流派的标签。她作为20世纪最具原创性的政治哲学家,在吸收古希腊政治哲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海德格尔、雅斯贝斯1等人的哲学思想。她提出过很多具有颠覆性意义的观点,如新共和主义、公共领域理论、行动学说、极权主义理论、“平庸的恶”、公民的不服从等。在其中,最具争议性的莫过于《论革命》一书中所提出的具有协商式民主特征的委员会制度(council system)的设想。阿伦特在《论革命》一书中通过比较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的起因、进程、结果和历史意义之后认为革命的目的是为了缔造公共自由。她指出,由于法国大革命前人民困苦的生活,使得本应以追求公共自由为目的革命偏离了方向,变成了追求摆脱物质生活的困苦。革命胜利之后,公民的个人权利依旧受到限制,追求政治自由的革命目标并没有实现。这与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的论断相一致,托克维尔同样认为法国大革命虽然成功推翻了波旁王朝的统治,但是旧制度并没有被摧毁。对于美国革命,阿伦特则认为革命的过程始终围绕构建公共自由这个目标展开,革命的结果也确实建立了一个公民享受广泛权利的国度。然而,阿伦特的思考并未在此止步,她认为革命与制宪,是广义革命的两个阶段,只有最后制定了自由的宪法,整个革命过程才算是完成。阿伦特在研究美国革命后的制宪历史之后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和允许在宪法中以修正案的形式不定期修改宪法的做法,体现了建构和扩大自由空间的宪法精神,并给予这种宪法精神以制度化和程序上的保障。阿伦特认为,倡导宪制建设,建立良好的宪法秩序只是保障自由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训练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提倡一种公民积极参加政治生活的精神。阿伦特认为美国宪法忽视了对公民参与政治能力的训练和精神的提倡,导致人民逐渐远离政治,她称之为“革命的传统和失落的珍宝”1。究其原因,阿伦特认为是政党政治和代议制民主使人民在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后,由代表代替自己参加政治生活,而人民自己却逐渐远离政治生活。为了使人民能够经常参与政治生活并在其中不断接受政治训练,从而形成所谓的“政治美德”,阿伦特提出建立一个以委员会制度为基础共和国,以代替政党制和代议制。委员会制度是阿伦特共和主义的制度设计,她意欲建立一个所谓“全民参政”的理想国度。对此,赞同者认为委员会制度的设想提供了另一种制度的选择模式,而反对者则认为这个设想过于理想化,甚至认为是无实现可能的乌托邦。委员会制度的设想体现了阿伦特独特的宪法观念,这种观念以“权威”与“权力”区分为基础。她认为革命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政治自由的世界,而宪法的目的是从制度上保障这种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宪权只是一种权威,而非权力。她认为保障自由并不是宪法本质价值所在,宪法应该创建一种人民在政治上能够自我组织的自由,建立一种新的权力体系,即委员会制度。委员会制度体现了权力属于人民而非某一个政党这一原则;在国家组织形式上,主张从最基层的委员会中推选上一级委员会成员,以此类推直到产生国家层面的委员会成员,上下级委员会之间是互相协商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阿伦特的委员会制度思想,是其政治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阿伦特信奉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动物”的理念。阿伦特的政治理论体系,既围绕“人”,也围绕“政治”。她提出公共领域理论,而政治领域正属于公共领域。她又一反西方哲学重思考而轻行动的传统,大力提倡积极行动。公共领域理论与行动学说,既提倡公民以积极的行动而非沉思参与政治,反对远离公共领域而疏远政治。参与政治的权利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在制宪权问题上上,阿伦特主张区分制宪“权威”与制宪“权力”,以期打破“西耶斯的恶性循环”。她赋予古典共和主义以时代特色,力图在20世纪复兴古典共和主义,以克服因现代性危机所带来的极权主义政治。她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以委员会制度为基础的共和国。委员会制度是阿伦特共和主义思想的最终落脚点,她认为委员会制度的设想,既克服了代议制和政党政治之下人民疏远政治的倾向,又能使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受到政治的训练,以自己的行动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委员会制度思想的产生,既受到历史事件的影响,又受到了以孟德斯鸠和托马斯·杰斐逊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的启发,尤其是托马斯·杰斐逊“初级共和国”思想,直接给予阿伦特以灵感。公共领域理论、行动学说、区分“权威”和“权力”的制宪权思想、古典共和主义思想,一起构成了阿伦特的委员会制度思想的理论基础,也是其应有之义。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6章。导论部分就论文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结构、以及不足之处进行阐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汉娜·阿伦特的生平、思想与学术成果。她的特殊经历不可避免影响到她的思想与创作,本章亦对阿伦特一些重要作品作了点评。第二章对阿伦特的历史哲学思想、政治观和法律观作了阐述。第一节研究了阿伦特的历史哲学,认为其历史哲学在继承了古希腊历史哲学的基础上,又有自己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历史延续论”和“不朽史观”两个方面。阿伦特的政治观念师承亚里士多德,以自由、行动和公共领域为主线,提倡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反对“沉思生活”。通过与同时期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密特政治观念的比较,进一步阐释阿伦特政治观念的特点。阿伦特将法律理解成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法律强制-服从的关系,依赖于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从政治到法律的思路,使阿伦特的法律思想显得与众不同。第三章题为“积极生活:公共领域与行动”。公共领域理论和行动学说是阿伦特最具原创性的学术观点。她一反西方哲学重思考而轻行动的传统,大力提倡行动。她认为政治乃是公共领域的本质属性,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以言语说服对方,展示自己的优秀性。她认为单纯的思考而不采取行动,无助于民主共识的达成。由此她提出人应当“积极生活”,而非“沉思生活”。阿伦特公共领域理论建立在人的复多性的基础之上,正是复数的人们,才可能建立一个互相交流的空间。同时,它又具有以言谈和行动代替暴力和强迫、以意见代替真理和永恒性的特点。这离不开制度保障,即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四章以阿伦特的制宪权理论为主题。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制宪权则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权力。制宪权主体的正当性,实际上回答了现代宪法的正当性从何而来这个问题。这里就存在一个所谓“西耶斯的恶性循环”:作为一项权力的制宪权,其权力的授予必须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在作为母法的宪法尚未制定出来之前,一切其他法律尚不存在。从理论上说,此时一切合法化进程才刚刚开始。尚不存在任何法律的情况下,又能如何授予制宪权主体以正当性?除了制宪权主体的正当性问题之外,还存在另一个悖论,即宪法必须经由一定民主程序才能被认可,那么这样的民主程序又通过何种程序被认可?这种立法的恶性循环最后不免落入不断寻找一种比宪法层次更为上位的“高级法”去解释,试图去寻找一个全能的“上帝”。而实际上,这种“高级法”和“上帝”是不存在的。为解决这种恶性循环,卢梭、洛克、孟德斯鸠、西耶斯和施密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阿伦特却认为,无论是卢梭、洛克、西耶斯还是施密特的制宪权理论都是一种以主权为基础的制宪权理论,在破除了神创论之后又去设立了一个新的“上帝”,实际上都没有解决制宪权的悖论问题。她部分赞同孟德斯鸠的制宪权观点。为了解决这个悖论,她提出以区分权威与权力为基础的制宪权理论,认为制宪权的合法性来自由历史形成的权威,制宪权不是一种权利,视制宪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过程。阿伦特试图用区分权威与权力的方法来打破所谓“西耶斯的悖论”。第五章题为“古典共和主义的当代阐释者”,主要阐述了阿伦特的共和主义理念。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思想深受古希腊城邦政治和亚里士多德共和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批判自由主义宪制思想与共和主义宪制思想的基础之上,阿伦特认为这两种宪制思想的根本矛盾在于无法处理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积极性与意见表达这对矛盾。她提出的解决之道是将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与公共权力分享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在分析现代性危机及其对政治造成损害的基础上,阿伦特提出了自己的共和主义主张,力图在20世纪复兴古典共和主义的理念。其共和主义理念可以从自由观、革命观和制度设计上去把握。为了克服现代西方政党制和代议制政治下的缺陷,实现阿伦特所追求的对政治的参与,她提出了具有商议式民主特征的委员会制度的设想,这也是她的共和主义思想在具体制度上的体现。第六章“合众为一-委员会制度”是本论文的重点章节。“合众为一”,意指阿伦特认为复数的人们,而不是单个的人组成了这个世界;在公共领域内人们彼此交流观点,以言语表达意见和说服他人。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受托马斯·杰斐逊的“初级共和国”的设想、托克维尔的地方自治思想、哈林顿的“扩张性共和国”学说中的“叠增之国”设想对委员会制度的影响。委员会制度,其本质是一个小型公共领域,是一种不以主权观念为基础的政治形态。本章最后总结委员会制度设想的特点和不足之处。结语部分为本文之结论。笔者认为委员会制度的设想是阿伦特共和主义理念的具体制度设计,我们不必纠结于这个制度是不是“乌托邦”,而应该意识到阿伦特的本意乃是提出另一种民主方案,意图鼓励人们以积极的行动投身到政治活动中去。
杨四海[10](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二、试论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共和主义思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共和主义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1)孟德斯鸠论共和政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孟德斯鸠与共和主义传统 |
二、共和政体的性质:人民的自我统治 |
三、共和政体的原则:自我舍弃的德性 |
四、共和政体的自相矛盾与不合时宜 |
五、结语 |
(2)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第四章 论自由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第五章 论国家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第八章 论人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重启共和:现代早期共和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共和主义如何重回政治现场 |
二、民族国家的初始理念 |
三、古今共和主义的张力 |
四、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与现代国家 |
(4)“民主”抑或“共和”?——美国宪法精神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主、共和的面相 |
(一)民主:国体、政体和权利 |
(二)共和、共和主义及其价值 |
(三)共和与民主 |
二、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 |
(一)制宪者对“民主”的拒斥 |
(二)宪法制定和批准过程中的非民主因素 |
(三)宪法文本中的不民主因素 |
1.“人民”的政治宣示意义 |
2. 民主制度的某种缺失 |
3. 政治妥协的权利法案 |
三、美国宪法原旨:共和主义 |
(一)宪法建立的共和主义意识形态 |
(二)现实政治局势造就了共和局面 |
(三)《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共和主义政治哲学 |
(四)宪法中的共和政治制度 |
1. 联邦制 |
2. 两院制 |
3. 总统制 |
4. 司法审查制度 |
5. 分权与制衡之术 |
(五)妥协:共和的艺术 |
四、超越民主与共和:共和式民主 |
五、美国宪法精神探析的方法论意义 |
(5)马克思《克罗茨纳赫笔记》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研究意义 |
二、《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研究综述 |
(一)国内外学界的主要观点 |
(二)关于克罗茨纳赫时期两部着作的关系问题再分析 |
三、《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研究方法和章节安排 |
(一)研究方法 |
(二)章节安排 |
四、创新之处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历史和哲学语境 |
第一节 19世纪40年代德国资本主义社会历史的发展 |
一、资产阶级经济实力的增长与政治权利的需要 |
二、普鲁士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
三、林木盗窃法与资产阶级拜物教问题的初显 |
第二节 19世纪40年代德国哲学的发展 |
一、青年黑格尔派的兴起与唯物主义的传播 |
二、作为批判方法的费尔巴哈主客颠倒法对马克思的影响 |
第三节 黑格尔法哲学与青年黑格尔派宗教批判的缺憾 |
一、黑格尔法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结合 |
二、青年黑格尔派在宗教批判上的胜利和政治批判上的落后 |
第二章 《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内容 |
第一节 马克思对共和主义学说的理论考察 |
一、马基雅维利与古罗马社会的阶级关系研究 |
二、孟德斯鸠与近代社会的君主立宪制主张 |
三、卢梭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主客体关系的讨论 |
第二节 马克思对社会变迁与共和主义制度关系的历史考察 |
一、马克思运用主客颠倒法对波旁王朝复辟的主客关系分析 |
二、七月王朝时期资产阶级与君主立宪制的关系 |
三、在社会变迁中发现市民社会的主体地位 |
第三节 马克思对生活与所有权概念的关系考察 |
一、农业社会产生财产概念 |
二、城市中的市民等级对所有权概念的发展 |
三、所有权问题下的生活与意识的关系 |
第三章 《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意义 |
第一节 马克思对历史唯心主义方法论的扬弃 |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唯心主义方法的扬弃 |
二、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哲学中“历史-政治”贫乏的弥补 |
第二节 从绝对精神历史向现实的历史认识论的初步转变 |
一、从现实的、历史的视角考察黑格尔法哲学 |
二、对阶级史观初步认识的形成 |
第三节 历史唯物主义的初步萌芽 |
一、在历史方法论与认识论中实现对生活与意识主客关系颠倒 |
二、在历史本体论中发现意识改变世界的限度 |
三、在所有制中发现人的异化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四、可能的创新及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程序民主基本理论阐释 |
一、程序民主的涵义 |
(一)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 |
(二)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 |
(三)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 |
二、西方程序民主观念起源与思想演进 |
(一)古希腊时期程序民主观念的萌芽 |
(二)近代以来程序民主思想的演进 |
三、程序民主的特征 |
(一)程序民主的独立性 |
(二)程序民主的过程性 |
(三)程序民主的交涉性 |
(四)程序民主的公开性 |
(五)程序民主的公正性 |
(六)程序民主的稳定性 |
第二章 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熊彼特精英民主的思想渊源 |
二、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思与批判 |
(一)对“共同福利”与“人民意志”的证伪 |
(二)对政治中人的本性的分析 |
三、作为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现实:民主政治是政治家的统治 |
(二)民主的表征:为政治决策而实行的制度安排 |
(三)民主的核心:竞争性的政治选举 |
四、民主价值与事实的相对分离 |
(一)民主的价值与方法:从“人民主权”到“民主选举” |
(二)民主的主体与形式:从“由谁统治”到“如何统治” |
(三)民主的实质与程序:从“实质民主”到“程序民主” |
五、程序民主成功运行的条件 |
(一)足够优秀的政治精英阶层 |
(二)政治决策的有效范围相对有限 |
(三)训练良好并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官僚队伍 |
(四)较强的民主自控能力 |
第三章 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达尔多元民主思想的生成背景 |
二、对传统民主理论的批判与继承 |
(一)对“麦迪逊式民主”的批判 |
(二)对“平民主义民主”的超越 |
(三)对“精英主义民主”的扬弃 |
三、作为一种“多重少数人统治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多元共享的权力观 |
(二)民主的载体: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 |
(三)民主的核心: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
(四)民主的逻辑:以社会制约权力 |
四、理想的程序民主及其衡量标准 |
(一)程序民主的假设与前提 |
(二)民主程序的标准与条件 |
(三)民主程序与实质的融合 |
五、现实的多头政体与程序民主 |
(一)现实的多头政体 |
(二)多头政体与民主程序 |
第四章 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 |
一、哈贝马斯商议民主的理论基础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的批判与超越 |
(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民主争论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观的超越 |
三、作为一种“公共协商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理想的商谈环境 |
(二)民主的核心:商谈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 |
(三)民主的理性: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
四、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 |
(一)公共领域与商议性政治 |
(二)非建制化商谈:形成公民意见的途径 |
(三)建制化商谈:制定公共决策的方式 |
五、商议民主与法治国理想 |
(一)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协调 |
(二)基本权利的商谈论理解 |
(三)商谈论与法治国原则的重构 |
第五章 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比较 |
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相似性 |
(一)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的民主观 |
(二)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的民主观 |
(三)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民主观 |
二、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主要差别 |
(一)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投票中心、平等投票与对话中心 |
(二)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利益妥协、团体竞争与公共商谈 |
(三)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个体理性、集体行动与公共理性 |
(四)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有限参与、扩大参与与普遍参与 |
(五)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利益聚集、偏好聚合与偏好转换 |
三、三种程序民主观比较的思考与评析 |
(一)三种程序民主观相互关系的思考 |
(二)三种程序民主观的理论贡献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主要论题及相关文献综述 |
(1)西方正义论的古今分异 |
(2)关于“伦理”理念的正义论研究 |
(3)现代正义论发展中的伦理性关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伦理”与“正义”关系的道德哲学辨析 |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精神” |
一、“伦理” |
二、“伦理”的精神本性 |
三、伦理与政治 |
第二节 “伦理”是何种“正义” |
一、正义的语义窄化及其阐释性特征 |
二、“伦理”作为一种正义的依据 |
三、一种参照“伦理世界”的正义理念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与西方正义论史 |
一、伦理正义的性质 |
二、伦理正义以伦理共体的同一性为目的 |
三、伦理正义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 |
第二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希腊世界的德性主义正义形态 |
第一节 “伦理世界“及其正义形态 |
一、“伦理世界”的现象学还原 |
二、伦理世界中的个体与伦理实体 |
三、伦理实体中的正义 |
第二节 德性主义的正义论样态 |
一、德性正义与古代正义论的基本进路 |
二、理性、灵魂和谐与正义的“内圣”范式 |
三、“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的正义范式 |
第三节 正义诸向度的德性主义建构 |
一、亚里士多德论正义的德性之维 |
二、个体德性、政治正义与城邦至善 |
三、城邦教化与伦理正义品质的养成 |
第四节 古典正义论的特质及局限 |
一、古典正义论的特质 |
二、实体性的消亡与自然平等意识的悲怆 |
第三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 |
第一节 基督教神学正义的精神特质 |
一、基督教世界观与正义的神学本质 |
二、神学正义的伦理性 |
第二节 “现世”伦理正义的神学架构 |
一、神学正义的“此世”困境 |
二、神圣社团中的正义形态 |
三、政教一体中神学正义异化 |
四、神学法理正义的探寻 |
第三节 新教正义观与向现代正义的过渡 |
一、宗教正义与世俗正义分离 |
二、“称义”新解与神学个人主义 |
三、从神学正义到现代正义 |
第四章 启蒙开启的现代正义论形态 |
第一节 启蒙世界观及其正义事业 |
一、“公开运用理性”的启蒙 |
二、启蒙个人主义的世界观 |
三、人、社会和国家的分立 |
四、现代正义与伦理的分离 |
第二节 契约主义正义论形态 |
一、自然状态、家庭与自然正义 |
二、个体权利的先验主义论证 |
三、契约的喻证 |
四、契约主义的社会客观精神样态 |
第三节 现代正义形态中的个体善与社会善 |
一、权利、道德与个体善 |
二、一种功利最大化的善的理解方式 |
三、以启蒙为标识的现代正义特质 |
第五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善多元论下的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形态 |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
一、三种自由主义分配正义思想 |
二、正义优先的个人主义基础 |
三、一场围绕“伦理”问题的论争 |
第二节 “政治自由主义”对“伦理”的有限承认 |
一、罗尔斯对黑格尔“伦理”的理解 |
二、私人性的伦理多元与政治社会中的伦理感 |
三、政治生活中的公民伦理理想 |
第三节 个体善与共体善统一的两种取向 |
一、德沃金论自由主义政治的伦理共同体 |
二、至善主义多元共同体的伦理建构 |
三、自由主义伦理共同体的有限性 |
第六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社群主义的社会多元正义形态 |
第一节 社群主义的精神样态 |
一、“社群”的伦理性 |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
三、三种社群主义的共同体理念 |
第二节 社群主义的正义论 |
一、对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批判 |
二、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 |
三、突出伦理正义精神的分配正义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之于共同体主义的社会理想 |
一、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 |
二、共同体主义对时代精神的洞见 |
三、社群主义理论的局限及现实主张的空泛 |
第七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三):互主体理论的程序正义与承认正义 |
第一节 互主体交往与现代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 |
一、交往理论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调和 |
二、互主体理论的精神特质 |
三、互主体理论对伦理生活的“横向”理解 |
第二节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道德、伦理与正义 |
一、“后习俗”的道德正义与具体伦理 |
二、道德商谈与合法性正义 |
三、伦理商谈与伦理认同的本真性 |
第三节 形式伦理构想与正义的承认范式 |
一、非正义的诊断——从交往病理到承认病理 |
二、承认正义与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 |
三、以承认重建正义的现代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8)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的思想源流与规范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的文本形式 |
(一)“人的和公民的权利”的两种解读 |
(二)人权和公民权的文本统计及初步答案 |
(三)两种草案作为深入研讨的线索 |
三 英国式自由主义作为人权的思想渊源 |
(一)拉叶法特草案及其北美渊源 |
(二)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及其英国渊源 |
(三)人权的普遍化:1789年宣言的贡献 |
四 法国式共和主义作为公民权的思想渊源 |
(一)西耶斯草案中的人和公民 |
(二)西耶斯草案的卢梭渊源 |
(三)公民权的提出及普遍化:1789年宣言的贡献 |
五 二分法的思想基础与规范演变 |
(一)二分法的思想基础:自由主义加共和主义 |
(二)二分法背后的主权理论与社会观 |
六 二分法的历史遗产与当代意义 |
(一)二分法在法国的延展 |
(二)二分法的世界性传播 |
(三)人(权)和公民(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关系变迁 |
七 结 语 |
(9)汉娜·阿伦特宪制思想研究 ——以委员会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研究对象 |
二、概念界定暨研究语境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结构安排 |
六、文献综述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阿伦特生平、思想与学术 |
第一节 阿伦特哲学思想的形成 |
一、阿伦特的生平和着作 |
二、阿伦特的经历对其哲学思想的影响 |
第二节 阿伦特在美国集大成学术作品 |
第二章 阿伦特的历史哲学、政治观和法律观 |
第一节 阿伦特的历史哲学 |
一、历史连续论 |
二、“不朽”的历史观 |
第二节 阿伦特的政治观 |
一、阿伦特与施密特之政治观念比较 |
二、政治权力产生自行动与合意 |
第三节 阿伦特的法律观 |
一、法律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二、阿伦特对法律的贡献 |
三、阿伦特法律思想的启示 |
第三章 积极生活:公共领域与行动 |
第一节 概述 |
一、公共领域理论与行动学说的提出 |
二、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
三、行动学说概述 |
第二节 理论背景 |
一、现代性危机及其批判 |
二、阿伦特对现代性的看法 |
第三节 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 |
一、人类活动领域的划分 |
二、公共领域的历史发展 |
三、哈贝马斯和泰勒的公共领域理论 |
四、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 |
第四节 行动学说 |
第四章 摆脱制宪权的恶性循环——权威与权力 |
第一节 制宪权学说的历史 |
一、卢梭的制宪权思想 |
二、洛克的“双重契约”制宪权理论 |
三、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制宪权理论 |
四、西耶斯的民族制宪权理论 |
五、卡尔·施密特的决断论 |
第二节 阿伦特的制宪权理论 |
一、制宪权是什么 |
二、阿伦特对“人民主权”式制宪权理论的批判 |
三、制宪权起于民主协商还是决断 |
四、阿伦特的制宪权理念 |
第五章 古典共和主义的现代阐释者 |
第一节 概述 |
一、共和国与共和主义 |
二、共和主义的复兴 |
三、阿伦特“重建共和之路” |
第二节 共和主义的历史 |
一、古典共和主义 |
二、近代共和主义 |
三、现代共和主义和“新共和主义” |
第三节 阿伦特共和主义思想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
一、时代背景 |
二、理论渊源 |
第四节 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思想 |
一、自由观 |
二、公民观 |
三、公民德性 |
四、革命观 |
第五节 阿伦特对古典共和主义的发展 |
第六节 阿伦特共和主义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
第六章 合众为一:委员会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委员会制度:概念与历史 |
一、概念 |
二、历史 |
第二节 委员会制度设想的思想渊源 |
一、西欧地方自治的传统 |
二、北美新英格兰地区的市镇自治经验 |
三、托克维尔的地方自治思想 |
四、哈林顿的“叠增之国”设想 |
五、托马斯·杰斐逊“初级共和国”设想 |
第三节 阿伦特的委员会制度设想 |
一、西方两种宪制主义思想及其缺陷 |
二、委员会制度设想的内涵 |
第四节 评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阿伦特年表 |
附录二 :阿伦特主要作品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试论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共和主义思想(论文参考文献)
- [1]孟德斯鸠论共和政体[J]. 罗轶轩.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D]. 阳火亮. 北京大学, 2021(02)
- [3]重启共和:现代早期共和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兴起[J]. 任剑涛. 学习与探索, 2021(04)
- [4]“民主”抑或“共和”?——美国宪法精神探析[J]. 李晓波. 东南法学, 2020(02)
- [5]马克思《克罗茨纳赫笔记》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中的作用研究[D]. 杨尚龙.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6]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D]. 丁明春. 吉林大学, 2020(08)
- [7]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D]. 杜海涛. 东南大学, 2020(01)
- [8]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的思想源流与规范演变[J]. 王建学.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5)
- [9]汉娜·阿伦特宪制思想研究 ——以委员会制度为中心[D]. 吴伟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