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现代化(论文文献综述)
李晶淼[1](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谢琦[2](2020)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综合表现为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在执政党的领导、政府部门的负责下,涵盖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彼此合作的“一核多元”党政引领型跨部门协同。从结构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是指执政党、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结成的互动关系、合作关系,涉及权力配置、空间设定、组织安排、制度建设、环境形态等五个方面。从过程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涉及治理单元再造、民主协商开展、府际行政发包、外包服务探索、治理技术应用等方面。本文建立一个“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力求科学、合理地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核心要素与具体运作。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在结构、过程层面上呈现出多重趋势。一方面,从结构上来看,空间结构上呈现出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的趋势;组织结构上呈现出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的趋势;制度结构上呈现出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的趋势。另一方面,从过程上来看,呈现出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的趋势;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的趋势;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的趋势。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呈现出政党整合、社会吸纳、空间再造、技术支撑等四重逻辑。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开展跨部门协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根据组合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分为政府与经济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经济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以及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等四种类型。从结构和过程两个层面把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问题,综合发现:在结构层面上还存在权力配置的行政化;空间设定的管控性;组织体系的碎片化;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环境的不适应,等等。在过程层面上还存在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等等。为了将理论研究与案例研究结合起来,本文选取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上海的“基本管理单元”、杭州的“上城经验”等三个典型案例,它们都是较为成熟且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基层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创新实践,共同反映了十八大以来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提升城市基层治理水平以及推动跨部门协同的重要探索。这些经典案例在党建引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技术支撑等方面能够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跨部门协同运行提供一些共性的经验启示。基于对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反思和案例总结,推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需要结合结构与过程两个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从结构层面上来说,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从过程层面上来说,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段传龙[3](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杨四海[4](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提出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赖佩媛[5](2016)在《社会组织在中国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极大地拓展了国家与社会创新和改革的外延空间。社会组织因其能够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凝聚社会广大基层民众、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和顺应现代化、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在未来的国家治理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治理理论发生了嬗变,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迁,此时,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必然成为了不可回避的命题。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地位,在借鉴与超越西方社会组织理论,糅合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自由人联合体思想、社会发展价值维度理论等基础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分析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当时的经济因素。而在整个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历史进程中,无疑涉及到几个主要关系:即社会组织与党组织,社会组织与政府,社会组织与市场的关系。同时,社会组织是公众利益诉求的直接代言人,是公众的组织者,它们的宗旨是为公众服务。正因如此,必须要实现由政府、市场“两级平面治理”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立体联动治理”的国家治理格局转变,确立党委领导、政府“元治理”、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在组织发展方向。自从中共十六大,特别是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党对社会建设以及社会组织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更加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当前,社会组织参与中国国家治理的问题和特征主要体现为:参与国家治理体制内社会组织影响力较体制外社会组织更大,参与的有广度但缺乏深度和效度,参与的途径有待制度化等。而造成社会组织融入国家治理存在障碍的原因:一是自身层面缺乏发展的能力;二是体制层面尚未形成现代成熟定型的社会组织体制;三是政府层面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所需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不足;四是文化层面则主要是中国传统“官本位”文化根深蒂固,尚未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文化。欧美、东亚、拉美地区在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基本经验是在选择发展模式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选择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合本国政治体制,适合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的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模式。这些经验对我国有以下三点启示:坚持政府在社会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以发挥其补充作用;以及加大对社会组织负面作用的规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新的治理时代的开启。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前最紧迫的一项任务,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实现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积极转变观念,继续解放思想。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国家制度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作用,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看待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政策法律制度文化等支持条件。另一方面,要尊重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规律,为社会组织广泛融入国家治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政治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搭台”。以期为新常态下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供理论论证与对策思考。
余昌颖[6](2015)在《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板结化的“总体性”社会逐步瓦解,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方略开始发生深刻变革。在此背景下,城乡经济社会生活中涌现出形态各异的社会组织,如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党建等方面就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出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组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殷切期望,同时也为社会组织发展指明了方向。福建省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服务祖国统一大业的前沿平台。福建省的社会组织是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两岸关系的一支不可多得的重要力量。因此,系统分析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优势,积极借鉴发达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经验,进一步探索福建省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实践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理论,社会组织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社会组织是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这为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对社会组织发展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为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除此之外,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第三部门理论、社会治理理论,为研究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福建省社会组织如何发展,既要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根据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体现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的特殊性。当前,福建省社会组织存在发展滞后、行政依赖严重、志愿失灵、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科学、专业人才缺乏等发展局限。同时,也具有得天独厚的文化优势、对台优势、侨乡优势、经济优势。如何趋利避害,在比较中赢得发展思路、在发展中趟出一条符合福建省情的社会组织发展新路,是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围绕这一目标,在充分借鉴广东、台湾社会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科学定位社会组织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加强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等三个层面,框定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战略;从加快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社会监督体系、构建闽台社会组织合作交流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实践方略,以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为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
胡建刚[7](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指出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仲鑫[8](2011)在《当代佛教慈善公益组织及其活动的研究 ——以慈济基金会南京会所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民间慈善公益的发展如火如茶,全球范围出现了结社革命。中国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在1978年,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在中国发展市民社会的过程中,这些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在发展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空间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些组织中,宗教类慈善公益组织是一个重要的参与类型。本研究以慈济慈善基金会为个案,慈济基金会发源于台湾,目前是华人佛教界影响最大慈善公益组织之一,全球有数百万的志愿者,同时也开创了“四大志业,八大脚印”的品牌慈善公益项目,并发展出稳定而系统的志愿者培训及督导模式,1991年慈济因为华东大水因缘进入大陆开展慈善救济工作,继而在大陆开展了各种慈善公益事业,目前在南京有会所、稳定的志愿者团队,并定期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本研究以参与式观察、访谈及文献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两年多的活动参与及对相关人士的访谈,了解慈济在南京的运行方式、组织结构、志愿者的招募渠道、资金募集、慈善公益活动特点,佛教文化对其活动的影响及在活动中的体现等,并力图通过对慈济个案的研究,揭示佛教背景慈善公益组织的特点,深化当前对大陆慈善公益事业的研究。通过对慈济在南京慈善公益活动的两年多的参与及观察,本研究发现慈济基金会在宗教与慈善公益结合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在理念上,慈济继承与发扬了“人间佛教”的理念,在实践中,慈济走慈善公益之路,将佛教内容融于慈善公益的行动中。慈济对于佛教的内容、仪式、表达方法等也经过了筛选和改革,在仪式上,传统的严格的宗教仪式在公益活动中被取消,慈善公益活动在体现出世俗化的特点,活动的形式无涉宗教、活动的参与者不作信仰要求,活动场所没有明显宗教色彩,活动没有宗教内容。虽然慈济组织及其慈善公益表现了人间化、世俗化、专业化等特点,但是佛教作为慈济组织的重要背景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证严法师以出家人形象作为慈济的精神领袖,用现代日常语言阐明佛教做人做事的道理,在一定程度上对参与者的言行和心态发生影响,塑造了高素质的志愿者。对于一些佛教制度(如十诫),仪式、符号等的运用使得慈善公益表现出精致化的特色。在与政府的互动中,虽然身俱多敏感身份(民间组织、台湾背景、宗教背景),慈济能够调适自身,适应环境,一方面积极争取自身及活动的合法性地位,获得政府的授权、许可,一方面尽可能地发展自己,并在活动中体现慈济的人文特点。在慈善公益的专业性方面,慈济体现出理性化和科层制的特点,并采用了品牌营销的方式。本研究通过对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所做的个案观察和研究,探索佛教背景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的特点及运作,以期对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为慈善公益事业政策的决策者、研究者和践行者提供有价值的案例和研究;在应用上,本研究探索如何在新形势下通过慈善公益活动发挥宗教服务社会、净化人心、增进社会团结、稳定社会的功能,并探讨慈善公益组织之间如何进行对话,互相学习,增进彼此了解,及如何借鉴宗教类公益组织的特点提高组织及项目专业性、精致化程度及可持续性等。本论文有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概念梳理,梳理了慈善与公益的概念,得出“慈善”是“公益”的初级阶段,“公益”是慈善发展的最终目标的结论。并阐述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有佛教背景的民间公益组织。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和理论借鉴,对国内外有关慈善公益组织,NPO的研究、佛教类慈善公益组织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在理论借鉴方面,同时介绍本研究的意义和方法。第三部分为本研究的实证调查部分,本研究以慈济功德会南京会所为案例,采用参与式观察法和访谈法,对慈济的公益活动内容,运行模式,发展特点等进行介绍和分析,第四部分对慈济运行特点进行分析,如慈济的自主性、与政府的互动、宗教文化在慈善公益中的发挥等、志愿者的招募渠道等。第五部分为本研究的思考,尝试从对慈济的分析中思考民间慈善公益的发展,如中国公益的现实困境,并结合佛教背景的民间慈善公益的实践,探讨如何在本土化情境下突破父权制环境的限制,超越生人与熟人的界限,发挥宗教服务社会的功能,并借鉴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使得公益事业不仅能够帮助苦难人群,更能培育公民意识,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卫欢[9](2011)在《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文中指出近代社会以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以其对公民权利和人的主体价值的弘扬,为第三部门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壤,而第三部门也以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精神为民主与法治提供了动力和保障。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民主与法治的轴心。这就要求构建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良好关系,扩大社会权利的运行范围,增强社会权利的自律能力,构建规范社会权利运行的相关制度。中国近30年的历史已经证明,第三部门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洪流而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涌动中生生不息,以其独有的方式使中国公民彼此携起手来,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汲取历史经验,立足于现实,展望未来,不难发现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决定了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在运行方向上是一致的,提倡公民权利保障,规范社会权利运行体系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需要,为人民谋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人民服务”不但是中国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目标,也是第三部门发展的终极目的。这一目的决定了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必须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事实上,法律在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同时,其本身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由于各国在历史文化、社会结构、民族性格等方面的不同,其法律制度也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特征,因此,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第三部门法律制度就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社会状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寻找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探索在中国制度环境下第三部门发展的有效路径。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的精神,本文采取了从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的研究方式。首先,对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进行客观认识,以事实为基础,对中国第三部门所具有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第三部门的特征进行梳理,在此为依托,对其功能进行阐述,并总结得出第三部门对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辨明中国第三部门的理论根基。一直以来,市民社会理论都被认为是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的学者普遍认为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经过哈贝马斯、柯亨及阿拉托的精彩演绎之后经历了一场由“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模式到“经济领域——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分立模式的转变。上世纪60年代之后,第三部门在西方国家的蓬勃发展正是这一社会结构之变革的有力体现。然而,将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置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范围内进行考察时,不难发现,如果将西方国家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直接照搬或套用于中国第三部门的研究,势必发生理论与现实的严重脱轨,进而产生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背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的可能性。因此,坚持以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并以包容的、开放的态度对待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发展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学说,汲取其精华,才能够真正起到夯实中国第三部门理论基础的作用。此外,在对权力制约模式和“以社会制约权力”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展开对完善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以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演变为视角,厘清第三部门与权力制约之间的关联性,以此体现第三部门对构建中国特色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意义。再次,明确第三部门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并就制度构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使对第三部门的研究从基础理论迈向具体制度构建。法律权利方面,第三部门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现实的制度困境却使第三部门不得不在“制度夹缝”中艰难徘徊,顽强生长。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第三部门作为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参与组织的相关权利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并以制度保障的方式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法律义务方面,以对第三部门公共责任问题的讨论为起点,明确其法定义务,并以相关的义务监督机制来保证第三部门运行的规范性。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权利义务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制度模式。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模式,并通过划定第三部门权利义务的运行轨迹的方式,确保第三部门的发展始终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第三部门成为中国国家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早日建立。
杨巧蓉[10](2010)在《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成长之相及其出路》文中指出市民社会的成长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必然的关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逐步确立,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应运而生。其表现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兴起与热潮,第三部门的出现与快速发展,社会成员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公民性的提升,社会新阶层的出现与被认定等几方面。就当前状况来看,理论研究中的分歧多,发展不平衡,第三部门发育不良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较为混乱,造成了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成长困境。推动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健康发展,使其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贡献积极力量,成为当下社会建设的迫切任务。
二、市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现代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现代化(论文提纲范文)
(1)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视角 |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理念原则 |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分析 |
(四)城市社区治理的权力问题 |
(五)跨部门协同与城市社区治理 |
(六)对既有研究的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个案研究法 |
(三)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构建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城市 |
(二)社区与城市社区 |
(三)城市社区治理 |
(四)跨部门协同 |
二、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党适应性理论 |
(二)跨部门协同理论 |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四)资源依赖理论 |
三、分析框架:一个结构和过程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结构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过程 |
(三)结构与过程的关系 |
第二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结构层面 |
(一)空间结构: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 |
(二)组织结构: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 |
(三)制度结构: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过程层面 |
(一)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 |
(二)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 |
(三)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体用”机制 |
(一)常规机制为体:党政的科层化运作 |
(二)辅助机制为用:小组机制、外包机制、竞赛机制、项目机制、运动式治理机制 |
第三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的意义、逻辑及类型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意义 |
(一)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 |
(二)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 |
(三)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 |
(四)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逻辑 |
(一)政党整合的逻辑:党建引领社区治理 |
(二)社会吸纳的逻辑: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 |
(三)空间再造的逻辑:再造新的治理单元 |
(四)技术支撑的逻辑:运用各种治理技术作为辅助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类型 |
第四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结构层面 |
(一)权力配置的行政化:行政主导下的治理错位 |
(二)空间设定的管控性:刚性空间下的弹性不足 |
(三)组织体系的碎片化:条块分割下的合力不足 |
(四)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情境下的规范不足 |
(五)治理环境的不适应:治理调适下的相对滞后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过程层面 |
(一)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 |
(二)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 |
(三)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 |
(四)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 |
(五)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 |
第五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案例分析 |
一、研究设计:案例选择与资料来源 |
(一)案例选择:北京、上海、杭州 |
(二)资料来源:实地调研与网络搜集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典型案例 |
(一)案例一: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
(二)案例二:上海的“基本单元管理” |
(三)案例三:杭州的“上城经验” |
三、案例总结: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经验启示 |
(一)党建引领 |
(二)政府负责 |
(三)社会协同 |
(四)技术支撑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结构层面 |
(一)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 |
(二)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 |
(三)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 |
(四)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 |
(五)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过程层面 |
(一)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 |
(二)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 |
(三)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 |
(四)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 |
(五)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 |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结论:基于“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 |
二、进一步讨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理论研究 |
(二)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社会组织在中国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一、基于治理方式的变迁 |
二、基于治理理论的嬗变 |
三、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国情 |
四、基于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现状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社会组织理论研究综述 |
二、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研究综述 |
三、关于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研究综述 |
四、有待拓展之处 |
第三节 核心概念辨析 |
一、社会组织 |
二、国家治理 |
三、国家治理与社会组织 |
第四节 理论基础 |
一、西方社会组织理论——借鉴与超越 |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根本和依据 |
三、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继承与创新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社会组织参与中国国家治理的历程及关系 |
第一节 社会组织参与中国国家治理的历程 |
一、传统体制下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历程(1949‐1978年) |
二、现代体制下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历程(1978年至今)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关系 |
一、社会组织与党组织的关系 |
二、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
三、社会组织与市场的关系 |
第二章 社会组织参与中国国家治理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社会组织在中国国家治理中作用日益凸显 |
一、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
二、社会矛盾的“减压阀” |
三、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 |
四、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助推器 |
五、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者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特征 |
一、从参与主体看,参与国家治理的体制内社会组织影响力更大 |
二、从参与广度看,社会组织参与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
三、从参与深度看,社会组织参与的程度还不够深入 |
四、从参与途径看,社会组织参与的途径有待制度化 |
第三节 社会组织融入国家治理障碍的原因分析 |
一、自身层面: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有待提升 |
二、体制层面: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囿于体制性障碍 |
三、政府层面:我国党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发展持谨慎态度,相关政策支持不足 |
四、文化层面: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缺乏对社会组织的认知 |
第三章 国外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 |
第一节 欧美国家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经验 |
一、美国——社会组织高度社会化服务模式 |
二、英国——社会组织“慈善性”与“官办性”相结合模式 |
第二节 东亚国家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经验 |
一、新加坡——社会组织在威权政治下充分发挥作用模式 |
二、日本——社会组织精细化服务模式 |
第三节 拉美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经验 |
一、拉美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历程 |
二、拉美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主要作用 |
第四节 启示 |
一、必须坚持政府在社会事务中的主导地位 |
二、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以及发挥其补充作用 |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负面作用的规制 |
第四章 新形势下发挥社会组织在中国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的路径思考 |
第一节 社会组织融入国家治理的理想模式 |
一、社会组织融合国家治理体系 |
二、国家治理体系兼容社会组织 |
第二节 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社会制度条件 |
一、稳定的政策预期 |
二、完善的法律制度 |
三、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
第三节 发挥社会组织在中国国家治理各个领域中的作用思考 |
一、发挥社会组织在政治治理中的作用 |
二、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三、发挥社会组织在文化治理中的作用 |
四、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治理中的作用 |
五、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创新点 |
1.5.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阐述与解读:社会组织的一般理论概述 |
2.1 社会组织的基本概念 |
2.1.1 社会组织的内涵 |
2.1.2 社会组织的特点 |
2.2 社会组织发展研究的理论背景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理论 |
2.2.2 西方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第三部门和社会治理的理论资源 |
2.2.3 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中社会组织的价值体现 |
2.3 中国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及社会组织相关问题的理论探索 |
2.3.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探索 |
2.3.2 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探索 |
2.3.3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探索 |
第3章 历史与现状: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历程 |
3.1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阶段——以福建省为例 |
3.1.1 恢复发展阶段 |
3.1.2 规范发展阶段 |
3.1.3 快速发展阶段 |
3.1.4 全面发展阶段 |
3.2 福建省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和特征 |
3.2.1 发展现状 |
3.2.2 发展特征 |
3.3 福建省三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 |
3.3.1 社会团体 |
3.3.2 民办非企业 |
3.3.3 基金会 |
第4章 问题与制约: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困境 |
4.1 存在问题 |
4.1.1 发展滞后:社会组织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 |
4.1.2 行政依赖:社会组织尚未摆脱的“官僚化”影响 |
4.1.3 志愿失灵:社会组织自身的目标错位和特征缺失 |
4.2 外部制约因素 |
4.2.1 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
4.2.2 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
4.2.3 历史传统遗留影响 |
4.3 内部制约因素 |
4.3.1 内部治理机制不畅 |
4.3.2 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
4.3.3 筹集经费能力有限 |
第5章 优势与机遇: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契机 |
5.1 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的先天优势 |
5.1.1 文化优势:乐善好施的文化传统 |
5.1.2 对台优势:合作交流的前沿平台 |
5.1.3 侨乡优势:为数众多的爱国华侨 |
5.1.4 经济优势:发达活跃的民营经济 |
5.2 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机遇 |
5.2.1 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新的历史机遇 |
5.2.2 海西建设搭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
5.2.3 全球化信息化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
5.2.4 依法治国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 |
第6章 借鉴与抉择: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路径 |
6.1 他山之石:台、粤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启示 |
6.1.1 台湾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特点与基本经验 |
6.1.2 广东省社会组织的发展特点、改革趋势与基本经验 |
6.1.3 台湾地区、广东省社会组织发展对福建省的启示 |
6.2 战略之选:福建省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战略 |
6.2.1 科学定位社会组织与党和政府的关系 |
6.2.2 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 |
6.2.3 加强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 |
6.3 实践路径: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
6.3.1 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
6.3.2 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度 |
6.3.3 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
6.3.4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社会监督体系 |
6.3.5 构建闽台社会组织合作交流长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当代佛教慈善公益组织及其活动的研究 ——以慈济基金会南京会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慈善与公益概念比较及在本文的使用 |
三、研究案例、方法、关注问题 |
四、研究的意义 |
五、论文结构与研究发现 |
六、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慈善和慈善公益组织 |
第一节 慈善的概念 |
一、西方对于慈善的解释 |
二、中国关于慈善的概念和解释 |
三、慈善事业在当代的解释 |
第二节 公益的概念 |
一、西方对于公益的解释 |
二、中国对于公益的解释 |
三、中外法律对于公益和公益事业的概念和规定 |
四、对于慈善与公益概念的小结 |
第三节 慈善公益组织 |
一、什么是公益组织——概念的梳理 |
二、公益组织的分类和慈善公益组织 |
三、具有宗教背景的慈善公益组织 |
四、本研究对象的概念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外对于宗教和慈善公益的研究 |
一、经典宗教社会学理论 |
二、宗教与慈善公益活动研究 |
三、非营利组织的研究 |
第二节 中国慈善公益与宗教的相关研究 |
一、对于不同名称的民间组织的研究 |
二、佛教慈善公益组织的研究 |
三、评价 |
第三节 现有理论视角及本论文视角——市民社会视角 |
一、国内主要研究视角 |
二、市民社会理论 |
三、评论 第三章 佛教慈善公益事业在中国的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的佛教慈善公益活动 |
一、历史上的佛教慈善公益活动 |
二、传统佛教慈善公益的几种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佛教慈善公益功能的强化 |
一、宗教(佛教)的社会功能 |
二、佛教参与慈善公益的意义 |
三、如何定位佛教在当代中国的功能 |
第三节 当代佛教慈善公益事业的现状及特点 |
一、当代佛教慈善公益现状 |
二、佛教慈善公益的特点 |
三、问题 第四章 慈济基金会在南京的发展及特点 |
第一节 慈济基金会的基本状况 |
一、慈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 |
二、慈济在南京 |
第二节 慈济在南京的运行模式 |
一、慈济南京会所概况 |
二、资金募集 |
三、慈济在南京的公益活动 |
第三节 志工(志愿者)的招募与培训 |
一、志工的招募 |
二、培训结构 |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慈济形象、组织及活动的特点 |
一、语言 |
二、环境 |
三、服饰 |
四、仪式 |
第五节 慈济公益活动的两个案例——岁末祝福与环保活动 |
一、岁末祝福 |
二、环保活动 |
三、评价 第五章 慈济基金会南京会所的运行模式分析 |
第一节 慈济的自主性 |
一、资金、资源、志愿者——一粒米中藏日月 |
二、公益项目的自主开发与运作 |
三、立体琉璃同心圆——理性化及科层制发展模式 |
第二节 慈济的对外营销和活动策略 |
一、对儒家传统价值的吸收与运用 |
二、慈济的对外品牌营销模式——慈济的CIS |
三、慈济志愿者的培训模式 |
第三节 民间草根与市民社会的力量 |
一、慈济与政府的互动:争取合法化地位与合作 |
二、独特的双重管理 |
三、慈济所体现出的市民社会特点 |
第四节 宗教与文化的策略 |
一、宗教与公益的镶嵌——慈济的人间佛教 |
二、人间菩萨大招生——社会网络的作用 |
三、宗教中泛心理因素的作用及证严法师的克里斯玛人格魅力 第六章 慈济本地志愿者慈善公益参与 |
第一节 公益活动的参与意愿 |
一、对公益活动组织方的偏好及奉献意愿 |
二、对公益活动的期望 |
第二节 公益活动的实际参与情况 |
一、公益活动实际参与 |
二、小结 |
第三节 志工对慈济的评价及慈济的吸引力分析 |
一、对慈济的认知 |
二、南京本地志工对南京慈济的评价 |
三、慈济的吸引力分析 |
第四节 慈济中的女性志愿者 |
一、慈济的女性发展策略 |
二、女性参与慈善公益的社会学分析 第七章 从慈济现象看中国发展公益的策略与可能 |
第一节 中国发展民间公益(包括宗教公益)的客观环境 |
一、官方和半官方公益机构占据主要角色 |
二、相应法律法规限制民间公益机构的发展 |
三、缺乏对民间公益组织的支持 |
四、宗教参与公益的限制 |
五、慈济在南京发展受到的限制 |
第二节 中国发展民间公益的主观限制——差序格局的社会心理 |
一、中国国民性中公益的位置:以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为例 |
二、中国人社会行动的逻辑看个体行善的心理取向 |
第三节 从慈济在南京的发展探讨中国的公益动员 |
一、中国人是否缺乏公益精神 |
二、中国人的公益热情需要何种动员方式 |
三、公益的新思路——参与式与精致化期待 |
第四节 从慈济现象探讨宗教与公益的关系 |
一、用宗教精神做公益——公益的精致境界 |
二、用公益来发展宗教、扩大宗教,宗教走进社会,树立品牌的方法之一 第八章 讨论与思考 |
第一节 民间慈善公益与制度慈善公益——慈善公益活动主体问题 |
一、制度慈善公益组织与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特点比较 |
二、制度慈善公益人与志愿者 |
三、思考 |
第二节 慈善公益与宗教关系探讨 |
一、宗教与慈善公益的亲缘性 |
二、宗教之于公益事业的正功能 |
三、思考 |
第三节 宗教与慈善公益问题思考——本研究总结 |
一、研究发现 |
二、本研究的思考 |
三、研究局限 参考文献 附录:佛教布施理论与人间佛教理论 |
一、佛教布施理论 |
二、人间佛教主要理论 致谢 |
(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起源及态度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方法论及本文的结构 |
第一章 第三部门概述 |
第一节 第三部门的概念及特征 |
一、西方学者对第三部门的界定 |
二、中国第三部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第三部门的分类 |
一、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所的分类方法 |
二、《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的分类方法 |
三、中国现行法上的分类方法 |
四、总结 |
第三节 中国第三部门的功能 |
一、政治功能 |
二、经济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第四节 第三部门对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
一、第三部门对西方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
二、第三部门对中国近现代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
第二节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 |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 |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意义 |
第三节 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发展 |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转型: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
二、市民社会理论的再建构:柯亨和阿拉托的市民社会理论 |
第四节 第三部门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关系 |
一、西方语境下的考察 |
二、重塑社会结构之起点: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中国式考察 |
三、重塑社会结构之表现:第三部门与市民社会理论的中国式契合 |
第三章 第三部门与权力制约 |
第一节 权力制约的一般理论 |
一、权力制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
二、"以社会制约权力"模式的思想渊源 |
三、两种权力制约模式的比较 |
第二节 第三部门与中国特色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 |
第四章 中国第三部门的法律权利及其保障制度 |
第一节 第三部门的法律权利 |
一、第三部门作为社会参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
二、第三部门作为非营利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第三部门法律权利保障制度 |
一、第三部门知情权保障制度 |
二、第三部门参与权保障制度 |
三、第三部门救济权保障制度 |
第五章 中国第三部门的法律义务及其监督机制 |
第一节 第三部门的法律义务 |
一、第三部门的公共责任问题 |
二、第三部门的法律义务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第三部门法律义务监督机制 |
一、第三部门的政府监督机制 |
二、第三部门的社会监督机制 |
三、第三部门的自律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成长之相及其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成长之相 |
(一) 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兴起与热潮 |
(二) 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间相互作用, 体现出一种新的社会权力配置格局 |
(三) 现代意义的第三部门兴起与快速发展 |
(四) 社会成员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公民性的提升 |
(五) 社会新阶层的出现、壮大与被认定 |
二、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成长之困境 |
(一) 一些“旧”论调对市民社会的发育造成负面影响 |
(二) 发展不平衡 |
(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较混乱 |
(四) 第三部门总体发育不良 |
三、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健康发展之原则 |
(一) 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现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
(二) 深化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充分激发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活力 |
(三) 完善法律、法规建制, 将消极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 |
(四) 促进第三部门发展, 使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积极作用 |
结 语 |
四、市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现代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D]. 谢琦.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4]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5]社会组织在中国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研究[D]. 赖佩媛.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6]新时期福建省社会组织发展研究[D]. 余昌颖. 华侨大学, 2015(03)
- [7]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8]当代佛教慈善公益组织及其活动的研究 ——以慈济基金会南京会所为例[D]. 仲鑫. 南京大学, 2011(12)
- [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D]. 卫欢. 武汉大学, 2011(05)
- [10]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成长之相及其出路[J]. 杨巧蓉. 东岳论丛,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