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适用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黄婕[1](2021)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刘红艳[2](2021)在《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合同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但在实践中享有解除权的守约方不行使权利而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此时还坚持违约方不能享有解除权会造成合同僵局的问题,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同时也能保证合同交易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确立,这一制度创新对合同解除制度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典》580条在立法规定上表述模糊引发诸多争议,以“非金钱债务”为限制条件过度限缩适用范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实无必要。而《九民纪要》48条与《民法典》的规定也存在不衔接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违约方的客观行使条件,《九民纪要》规定了主观行使条件,两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这造成我国违约方解除规则主客观条件的割裂,本文认为应该将违约方解除权在立法上予以整合,将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及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存在障碍、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方不公平。违约方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违约方在请求解除合同之前具有交涉义务,对合同解除及损害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要以赔偿守约方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为参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进行简要说明。第二部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分析。该部分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并论证了违约方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该部分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历史发展及现行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总结出现有立法中违约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域外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德国规定了重大事由解除权;法国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放宽且在合同存在永久性障碍时合同自动解除;英美法的效率违约理论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运行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关于完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建议。将《民法典》580条与《九民纪要》48条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完善的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并明确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若溪[3](2021)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以最高法第67号指导案例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分期付款是股权转让合同极为常见的形式,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所以解除合同时需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除一般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外,法律特别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而对于股权出让人是否可以主张这项权利以及该权利的性质及其行使等问题存在争议。指导案例67号确立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不能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裁判规则,引发诸多学术争论。关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主要问题在于法律的适用、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在法律适用方面,无论是从文义角度出发还是对价值导向进行分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条款修改前后都没有对适用范围作出明确限制。如果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征,被认定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出让人就应享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若出现其他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则适用一般合同法定解除条款。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特殊性,因此即使同为分期付款,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人解除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股权的交付不同于一般有体物的交付,变更股东名册或者变更工商登记后才被视为完成交付;其次,合同解除后出让人的股东身份并非自动复归,取决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重新接纳出让人;最后,解除成本具有外部性,解除合同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此时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利益衡量。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人和受让人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对出让人而言,需要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其法定孳息;对受让人而言,依据其对公司事务参与的程度不同,需要遵循不同的返还程序,返还内容包括股权及其法定孳息。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拒绝重新接纳出让人作为股东、受让人已在合同解除前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有侵害公司权益行为的,出让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公司可以请求受让人进行损害赔偿。
王亭亭[4](2020)在《合同中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以CISG与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完善为分析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当下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合同交易的繁荣发展而产生并日渐重要的一项违约制度,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称CISG)作为根本违约制度的集大成者亦成为我国借鉴的主要范本,其第25条首次对根本违约这一制度进行了明晰的法律界定,对该制度于我国的发展可谓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随着我国合同交易的繁荣以及根本违约案件纠纷诉求的强烈,根本违约制度于我国的适用中亦显露出不少的问题,根本违约法律概念的缺位、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考量而采用的单一客观损害标准,忽视了违约方利益的保护,导致违约一方可能在无法预知的情形下负担起过重的责任而非违约方却能据此轻易的进行合同的解除,显然有违我国对公平利益的追求。如此漏洞最终都将导致我国整个违约大厦的难以构建。因此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称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与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通过对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系统阐释,并立足于我国对根本违约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通过比较研究进一步发现当下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漏洞所在,进而针对根本违约制度于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的创新点等;第二部分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内涵、及历史沿革进行了清晰的梳理;第三部分,对根本违约制度于合同中的功能价值做了详细的阐述,从其基本功能价值以及国际与法经济视角下价值的论证进一步凸显了根本违约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对我国与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判定要件进行了比较分析,CISG作为根本违约制度的集大成者,亦成为笔者主要分析与借鉴的依据,通过对CISG下根本违约制度法律判定要件的探讨反观我国根本违约判定的要件,经对比进一步发现了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CISG下根本违约的判定强调的是客观损害程度与主观的可预知性,而我国则主要是对客观损害要件的判定,并且在法律表达上亦形成了实质性可期待利益的损害与我国合同目的落空的差异表达。第五部分对合同根本违约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从合同解除、风险移转以及免责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清晰的阐释,第六部分,回归我国国内,探讨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一系列的论证阐释进一步总结出当下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现状与不足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措施,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的法律概念,适时引入可预知性的判定要件,明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进而通过对我国根本违约制度法律漏洞的填补以期达到进一步的完善。
张玉娟[5](2020)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现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司法界和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权主体未有明确指向,但司法实践中认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做法挑战了既有的观念和规则。实际上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尚未明确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使得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适用在自由裁量权上富有一定弹性,从而发生法院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性。本论文旨在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的司法适用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取实证研究的方式最终得出违约方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必须在限定条件下适用的结论。在理论上,有助于澄清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可有效避免合同履行僵局,节约社会成本及资源。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促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结果更趋合理性,从而维护法律公信力,提升合同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度。绪论部分主要是从理论和实务两个维度对选题缘由、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进行论述。正文第一章“调研样本总体概况及所反映的问题”。首先,简要阐述一下对论文中样本案例的选取过程及结果;然后,根据样本所涉案由、判决时间以及改判和维持案件基本分布情况进行样本数据的统计,制作成图表并配以文字叙述;最后,在127个样本案例中选取几个相对较为典型的二审改判和再审案件,采取列表的形式对案涉法院要点进行简要概括,通过相关表格以及对样本的统计与分析反映出样本法院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适用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正文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论证”。该章以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这一理论问题为基础,首先是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以及解除主体两个方面对合同法定解除权主体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其次是通过案例法院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上所适用的合同法原则,如公平与诚信原则、合同目的以及裁判所依据的《合同法》法条进行经验总结,最后是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正当性方面对其在司法适用中所获启示进行论证。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治完善”。本章从司法和立法两个维度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从立法方面,通过民法典草案二审稿与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定的变化,在民法典留白的情况下,对该制度的确立寄托于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司法方面,为防止违约方为达解除合同的目的而恶意行使其权利,提出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适用的四个限定条件,以期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一定的方向标。
张文东[6](2020)在《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实为非与给付相关的义务,其保护的内容限于固有利益。法律或者当事人对于附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并不会改变义务的性质。此外,附随义务的适用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作出排除的约定。基于本文的界定,传统观点界定的,附随义务的类型,并非均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实为合同义务扩张的结果,其本质为合同义务,所以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理应为违约责任,而该结论可得到域外立法例的佐证,并且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解释,亦可融入《合同法》的体系之下。诚然,附随义务之违反所引发的救济方式,与给付义务在种类上无大的不同,但是在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判断的标准上,存有明显差异。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后,仅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若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债权人才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在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归责时,应对《合同法》关于一般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使其仅适用于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情形。而针对附随义务而言,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附随义务的违反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受损时,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当债权人的人身权,因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而受侵害时,其得以《合同法》为准据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当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使得债务人的给付对于债权人而言,具有不可合理期待性时,债权人亦可请求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针对附随义务而言,不应过分坚持牵连性的条件,而一概反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否则有违诚实信用的要求,再者,既然学理界多承认,在例外的条件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向从给付义务扩张,那么基于附随义务保护内容的重要性,其亦可向附随义务扩张。此外,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当事人还可约定,附随义务场合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同时,应承认附随义务场合下,赋予债权人法定解除权的可能性。但是在判断法定解除权发生的标准上,不宜相同于给付义务,适用传统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根本违约标准。而是应该借鉴德国法的规定,采用不可合理期待的标准。该标准不同于传统标准,其未将考量的因素放在,合同的履行利益是否被实际剥夺,而是统一考量了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以及固有利益,并且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纳入考虑的范畴,体现了诚信原则的要求,符合附随义务的特殊性。可以综合考察各方面因素,比如损害结果的严重性,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等,以判断债权人继续遵守合同,是否具有不可合理期待性。
赵凯旋[7](2020)在《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总量随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且给付义务随着时间的经过而陆续履行的合同。现阶段其理论研究集中在合同解除层面,按照解除是否需要一定条件,可以分为任意解除和非任意解除,非任意解除是指有条件的解除继续性合同,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当事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事先通知就能行使的解除权。为更好区别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需要梳理其在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规定及行使的法律效果。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在我国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仍然没有被立法者所重视,其所蕴含的时间因素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仍以一时性合同中法定解除类型为主(仅在第563条第2款对继续性合同予以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非任意解除权的产生事由、行使以及消灭加以研究,进而设计出一套相对合理的解除制度。由于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规范还不完善,需要对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进行全面的研究。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对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进行理论界定。阐述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的内涵、立法模式及法律效果,从而通过梳理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规定及行使的法律效果更好的区分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其次通过裁判实务中的案例明确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318个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案例予以了类型化分析,从定性的角度,总结出非任意解除权违反附随义务、违反管理性规定等34个裁判焦点,并对这34个焦点进一步类型化为实体存在争议的类型和程序存在争议的类型。通过对比理论学说与实践做法,得出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存在“实践中对政府行为能否作为合同解除事由认定混乱”、“法院对何种事由能导致信赖基础丧失认定不清”等问题。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完善。具体从非任意解除权的产生事由和行使程序两个角度,结合学术界关于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以及《合同法》第94、9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综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完善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相关规定的途径,具体如“将政府行为明确为情势变更”、“将信赖基础丧失明确为德国法上的重大事由”,以便可以更好地为立法实践提供稳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指引。
王俐智[8](2020)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合同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2006年公布的新宇案确立了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则,随后,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研究陆续出现。民法典编纂之际,合同编是否要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争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权利有无的争议和权利定性的争议。针对前者,学界主要有“否定说”和“有限肯定说”两种观点;针对后者,学界主要有“申请权说”、“请求权说”以及“解除权说”三种观点。相较之下,“否定说”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不效率以及不道德的观点均不具有说服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首先,合同解除的功能不具有惩罚性,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其次,实际履行的可替代性以及损害赔偿的充分性决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违约救济的选择理论;最后,理性人假设、不完备合同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说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司法实践基本情况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逐年增多,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区且出现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纠纷之中,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争议问题。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证研究表明: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总体支持比例达到64.2%;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0条;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裁判理由非常丰富,可以概括为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费用过高以及避免社会财富浪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核心问题,具体分为客观条件、价值条件和程序条件三个方面。客观条件方面,不能履行和目的不达的双重要件限制过于严苛且存在重复;目的不达的单独要件能够涵盖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争议,更为合适;目的不达的具体判断上,应区分典型目的和个别交易目的,根据违约程度结合具体要素进行判断;目的不达的主体标准是违约方。价值条件方面,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属于权利滥用,但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还会引起合同僵局,进而违反效率原则;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违反公平原则。程序条件方面,违约方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除合同。因此,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合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4.合同陷入僵局;5.违约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现实争议是发生在具体合同类型之中的,实践中主要集中在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类纠纷。租赁合同的实证研究表明: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区分、自然人与公司的区分等主体因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几乎无影响;法律依据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影响最大的是《合同法》第110条,《合同法》第94条以及合同法原则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很弱;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影响社会经济利益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实体影响因素,三者均有较强的影响力。买卖合同的实证研究表明:裁判观点也倾向于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且其支持率高于租赁合同以及整体情况;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0条;与租赁合同的对比可知,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履行障碍是事实上不能履行,而租赁合同中的履行障碍主要是履行费用过高;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影响社会经济利益也是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因素,但与租赁合同不同,买卖合同较少涉及社会经济利益,更为关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合同解除方面,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主要是审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是否齐备,在满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无自由裁量空间。合同解除的时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基于对对守约方充分赔偿的需要,合同解除的时点应为裁判时。损害赔偿方面,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负有对守约方释明的义务,不应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应对损害赔偿一并处理。损害赔偿的计算是充分损害赔偿的前提,一方面要厘清损害赔偿的利益结构,另一方面要对典型合同的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类型化总结。虽然《民法典》删除了专款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规则,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民法典背景并非没有解释的空间。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路径包括《民法典》第563条、第580条、第9条以及《九民纪要》第48条。《民法典》第563条源于《合同法》第94条,对于该条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括违约方的的解释争议集中于该条的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而该条的司法适用表明,当事人不限于违约方的观点存在诸多的合理性。《民法典》第563条的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的结论也支持当事人含义的多样化。除了《民法典》第563条,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尚有其他解释路径加以佐证。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据此享有的合同终止权亦即合同解除权。其次,《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要求民事活动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核心价值是破解合同僵局,有效利用资源、避免社会财富浪费,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最后,《九民纪要》第48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虽然《九民纪要》不是《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对这一问题的实践立场和解决方案对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仍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黄一[9](2020)在《论演艺经纪合同的非违约解除权》文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法律上并未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定义,对其性质也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通常仅以演艺经纪合同为混合合同否决演艺人员的任意解除权。在经纪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时,演艺人员要求解除合同,经纪公司要求继续履行,陷入合同僵局时,如何破解合同僵局未有定论。一方面经纪公司培养成功的演艺人员不易,因此维持演艺经纪合同的稳定性尤为重要,而另一方面,当演艺人员解除合同时,维持演艺经纪合同的效力对演艺人员的人身束缚性较高,因此探讨演艺经纪合同如何解除对经纪公司、演艺人员等都意义重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例举两个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法院判决的分析比较,认为当前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引发的问题主要为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演艺经纪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可行性以及经纪公司未根本违约下,演艺人员解除合同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探讨经纪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经纪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而演艺人员要求解除合同,陷入合同僵局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为法院酌定解除,学界中较多称此为“违约方解除权”,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司法酌定解除”更为妥当。但司法酌定解除在暂时化解合同僵局的同时,带来诸多问题,且司法实践仅以演艺经纪混合合同的特性否决任意解除权,理由不充分。第三部分笔者在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演艺经纪合同判决解除时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演艺人员可解除合同但要对经纪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且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设置的理论基础出发,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10条。演艺经纪合同构成劳动合同的则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7条。超过7年的演艺经纪合同,演艺人员应当具有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预告解除权。第四部分首先分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适用条件以及演艺经纪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的问题,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有该条的适用可能性;其次,分析了德国继续性合同解除的规则,基于演艺经纪合同继续性合同的特性,认为构建继续性合同解除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可化解合同履行僵局问题,最后分析了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与情事变更的适用可能出现交叉,在符合情事变更中变更合同的情形时,应当优先于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的适用;如果发生情事变更,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不存在变更合同的可能性),且同时满足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的要件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并在结语中探讨当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同时满足以上解除路径时,由演艺人员综合举证难度等情形自我选择解除合同的路径。
叶艺灵[10](2020)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制度主要由《合同法》第167条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39条进行规制。由于其规定较为简陋且存在法律漏洞,《合同法》第167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适用障碍。本文以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为研究对象,结合《民法典(草案)》第634条的规定,在研究各国及地区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立法例和理论成果以及相关司法裁判的基础上,就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展开研究。分期付款买卖立法规范定位于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为避免出卖人滥用权利,以半强制性规范属性严格规定出卖人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但由于《合同法》第167条存在法律漏洞,无法在实然层面上达到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立法目的,《民法典(草案)》第634条在该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催告程序,填补了法律漏洞,本质上改进了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规则。此外,应当明确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之间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满足合同解除条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在适用范围方面,分期付款买卖一般适用于有体物,但并不区分是否为消费者买卖。指导案例67号试图确立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合同排除适用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的规则,但在实际审判中其并未发挥好指导案件审判的作用,反而加大了法律统一适用的压力。在明确股权转让合同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解除权困境根源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草案)》第634条的修改调整,股权转让合同在满足分期付款买卖基本特征时,可以类推适用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在解除权行使方面,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的产生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满足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先行交付”以及“价款分期支付”两大基本特征。二是买受人迟延支付到期价款且价款数额已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三是出卖人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并给予买受人合理的履行宽限期。在法律后果方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非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后一般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根据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律后果和《民法典(草案)》第634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一般有权请求返还标的物、支付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
二、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适用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本文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不可抗力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情势变更 |
第二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
一、“申请权”抑或“请求权”的理论争议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
一、符合解除制度的价值追求 |
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三、符合公平原则 |
四、符合效率原则 |
第二章 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现状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现状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立法规定梳理 |
二、《九民纪要》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肯定 |
第二节 规则表述模糊且位置安排不符合逻辑 |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存在混用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放在责任章节缺乏逻辑性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
一、“金钱债务”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被排除 |
二、“合同僵局”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第四节 《九民纪要》48 条规定与《民法典》580 条不衔接 |
一、两者主客观适用条件彼此割裂 |
二、关于“非金钱债务”的限制条件存在矛盾 |
第三章 域外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关规定 |
一、德国:重大事由下权利义务终止规则 |
二、法国:发生永久性履行障碍合同自动解除规则 |
第二节 英美法系效率违约理论 |
一、效率违约理论的起源 |
二、效率违约理论的争议 |
第四章 完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违约方解除权规则表述及体系安排 |
一、直接表述为“违约方解除合同”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规定在“权利义务终止章节” |
第二节 扩大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
一、取消“非金钱债务”的限制条件 |
二、明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条件重构 |
一、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障碍 |
二、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 |
三、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四、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 |
第四节 确定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 |
一、当事人协商优先 |
二、以无差异性为参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以最高法第67号指导案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基于指导案例67 号引发的争议 |
一、基本案情 |
二、法院裁判及争议焦点 |
第二章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规范基础 |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理解 |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关系 |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类似性 |
第三章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 |
一、符合一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 |
(一)符合分期付款买卖的基本特征 |
(二)受让人延期支付款项达法定比例 |
(三)出让人履行催告义务 |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特殊条件 |
(一)公司同意出让人恢复股东身份 |
(二)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
(三)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中的利益衡量 |
第四章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后果 |
一、出让人的义务 |
二、受让人的义务 |
(一)股权返还 |
(二)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合同中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以CISG与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完善为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根本违约制度概述 |
2.1 根本违约的界定 |
2.2 根本违约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1 罗马法中根本违约制度的雏形 |
2.2.2 英美法系中根本违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2.3 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形成 |
第三章 根本违约制度的功能价值分析 |
3.1 根本违约制度基本功能价值分析 |
3.1.1 守约方权益的保护——“护权” |
3.1.2 机会主义的防止——“限权” |
3.2 国际视角下根本违约制度价值分析 |
3.2.1 国际商事交易秩序的维护 |
3.2.2 交易双方安全利益的保护 |
3.3 法经济视角下根本违约制度价值分析 |
3.3.1 经济分析与法律制度内在逻辑辨析 |
3.3.2 根本违约制度成本——收益论分析 |
3.3.3 根本违约制度经济效率分析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与 CISG 中合同根本违约法律判定要件的比较分析 |
4.1 CISG中合同根本违约的法律判定要件分析 |
4.1.1 CISG中根本违约法律判定要件的文本分析 |
4.1.2 客观损害要件实质性可期待利益的损害 |
4.1.3 CISG中可预知性判定要件的把握 |
4.2 我国合同根本违约的法律判定要件分析 |
4.2.1 我国合同根本违约法律判定要件的文本分析 |
4.2.2 一元判定要件违约导致合同目不能实现的把握 |
4.2.3 回避主观可预知性判定要件的考量 |
4.3 我国与CISG中根本违约法律判定要件的比较分析 |
4.3.1 根本违约法律判定要件的文本比较 |
4.3.2 我国合同目落空与实质性可期待利益的对比 |
4.3.3 CISG中根本违约二元判定模式的比较优势 |
4.4 小结 |
第五章 合同根本违约法律效果分析 |
5.1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
5.2 根本违约与风险移转 |
5.3 根本违约与免责 |
5.4 小结 |
第六章 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1 根本违约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现状 |
6.2 我国合同具体违约形态下根本违约的把握 |
6.2.1 预期违约下根本违约的把握 |
6.2.2 实际违约下根本违约的把握 |
6.3 重大疫情环境下我国合同根本违约的处理 |
6.3.1 国内合同交易根本违约的处理 |
6.3.2 我国国际贸易根本违约的处理 |
6.4 进一步完善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必要性 |
6.5 CISG 视角下我国合同中根本违约制度的不足 |
6.5.1 根本违约法律概念的缺位 |
6.5.2 构成要件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 |
6.5.3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定过于模糊 |
6.6 进一步完善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措施 |
6.6.1 明确“根本违约”的法律概念 |
6.6.2 适时引入主观可预知性的判定要件 |
6.6.3 明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现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立法有待完善 |
(二)理论与司法基础薄弱 |
(三)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学界观点 |
(二)司法实务 |
(三)现状总结 |
四、调研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调研样本总体概况及所反映的问题 |
一、调研样本筛选 |
二、样本情况统计 |
(一)案例审级及案由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
(二)案件判决时间分布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
(三)改判和维持案件数据统计与分析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适用不统一问题 |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论证 |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主体的研究现状 |
(一)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
(二)合同解除权主体的分歧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适用 |
(一)合同法原则的适用 |
(二)《合同法》法条的适用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启示 |
(一)正当性证明 |
(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
第三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治完善 |
一、完善立法制定内容 |
二、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
(一)案涉标的价值较大 |
(二)违约方主观无过错 |
(三)违约方须充分赔偿 |
(四)如合同不能解除将会产生不合比例的效率损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6)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用语与研究范围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
第一节 概述 |
一、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再界定 |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认定违约责任的理由 |
一、合同义务扩张的原理 |
二、比较法上的例证 |
三、基于《合同法》的解释论 |
第三节 附随义务违反与不完全给付的争论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诉请履行 |
第一节 术语误用的澄清 |
一、请求履行与诉请履行 |
二、区分实益 |
第二节 诉请履行的条件 |
一、案例引入 |
二、保护的必要性 |
三、基于《合同法》第110条的分析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一节 归责原则 |
一、案例引入 |
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之论证 |
三、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案例引入 |
二、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 |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
第四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
第二节 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性 |
一、基于诚信原则的分析 |
二、基于附随义务保护内容的分析 |
三、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分析 |
第五章 解除合同 |
第一节 赋予解除权的可能性 |
一、基于必要性的分析 |
二、德国法上的例证 |
第二节 不可合理期待标准的合理性与判断 |
一、案例引入 |
二、基于传统标准不足的分析 |
三、基于信赖保护的分析 |
四、不可合理期待的判断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的基础理论 |
2.1 继续性合同的基本理论 |
2.1.1 继续性合同的概念 |
2.1.2 继续性合同的基本类型 |
2.1.3 继续性合同解除的特殊性 |
2.2 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界定 |
2.2.1 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的内涵及特征 |
2.2.2 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的立法模式及法律规定 |
第3章 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3.1 样本来源 |
3.2 样本特征分析 |
3.2.1 样本涉及的裁判争议点广泛 |
3.2.2 审判中非任意解除权的实体争议多于程序争议 |
3.2.3 审判中非任意解除权争议点集中在根本违约 |
第4章 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关于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的部分事由认定混乱 |
4.1.1 实践中对政府行为能否作为合同解除事由认定混乱 |
4.1.2 法院对何种事由能导致信赖基础丧失认定不清 |
4.2 关于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行使程序的解释混乱 |
4.2.1 实践中对“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界定混乱 |
4.2.2 法院对“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释各异 |
4.2.3 法院裁量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优先适用的标准不统一 |
第5章 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部分产生事由的认定 |
5.1.1 将政府行为明确为情势变更 |
5.1.2 将信赖基础丧失明确为德国法上的“重大事由” |
5.2 明确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权行使程序的规定 |
5.2.1 主体方面——赋予违约方一定解除权 |
5.2.2 期限方面——明确对合同法第95条认定 |
5.2.3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关系——折衷说更具科学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争议 |
一、违约方是否有解除合同权利的争议 |
(一)“否定说” |
(二)“有限肯定说”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称谓(定性)争议 |
(一)“申请权说”及其评价 |
(二)“请求权说”及其评价 |
第二节 对“否定说”的回应 |
一、对“违背《合同法》基本原则”观点的回应 |
(一)对“违背合同严守原则”观点的回应 |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观点的回应 |
二、对“诱发道德风险”观点的回应 |
(一)违约不等于不道德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会产生道德风险 |
三、对“不符合效率价值”观点的回应 |
(一)对“损害赔偿不充分”观点的回应 |
(二)对“违约方难以知道合同标的主观价值”观点的回应 |
第三节 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论证成 |
一、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
(一)合同解除功能的非惩罚性 |
(二)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 |
二、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符合违约救济选择理论 |
(一)实际履行的可替代性 |
(二)损害赔偿的充分性 |
三、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符合效率价值 |
(一)效率价值下的理论假设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二)效率价值下的司法实践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司法实践的梳理 |
一、基本情况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争议案件分布广泛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争议类型既集中又多元 |
二、裁判倾向 |
(一)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案件占多数 |
(二)支持或者反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说理分析 |
一、衡平当事人的利益 |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三、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
四、避免社会财富浪费 |
第三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客观条件: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一、对“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 |
(一)比较法的考察 |
(二)双重构造与我国现行法的抵牾 |
(三)双重构造的重复与混乱 |
二、“目的不达”的判断标准优于“不能履行” |
(一)“不能履行”的单独构成模式 |
(二)“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模式 |
三、“目的不达”的具体判断标准 |
(一)合同目的是典型交易目的与个别交易目的的结合 |
(二)目的“不达”的程度标准 |
(三)“目的不达”的“主体”标准 |
第二节 价值条件:权利滥用、诚实信用、效率与公平的取舍 |
一、权利滥用要件的否定 |
(一)行使权利要件的否定 |
(二)权利滥用其他要件的否定 |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件 |
(一)合同解除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二)解除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标准 |
三、合同僵局要件 |
(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引起合同僵局 |
(二)破解合同僵局体现效率价值 |
(三)合同僵局的判断标准 |
四、显失公平要件 |
(一)显失公平与公平原则的契合 |
(二)显失公平的具体表述 |
(三)明显不公平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程序条件: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
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
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 |
第四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典型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一节 租赁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因素及其法理分析 |
一、以租赁合同为例的理由及影响因素假设 |
二、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身份对违约方解除权几乎无影响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身份区别对解除权的影响较弱 |
(二)自然人与公司的身份区别对解除权的影响较弱 |
(三)主体身份影响微弱的原因分析 |
三、法律依据对违约方解除权的影响集中于《合同法》第110条 |
(一)《合同法》第110条对解除权成立的影响显着 |
(二)《合同法》第94条对解除权成立的影响有限 |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解除权成立的影响较弱 |
(四)《合同法》第110条影响显着的原因分析 |
四、实体因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应区别看待 |
(一)合同目的对违约方的解除权成立的影响显着 |
(二)显失公平对违约方的解除权成立的影响较大 |
(三)社会经济利益对违约方的解除权成立的影响 |
五、回归效率:影响因素的多元归一 |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具体适用 |
一、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纠纷的裁判观点 |
(一)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
(二)《合同法》第110条是核心的法律依据 |
二、买卖合同中的影响因素与租赁合同的比较分析 |
(一)履行障碍的影响差异 |
(二)合同目的、显失公平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影响不同 |
第五章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合同解除 |
一、由人民法院审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是否齐备 |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 |
第二节 损害赔偿 |
一、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一)合同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 |
(二)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责任 |
(三)人民法院应当对损害赔偿一并处理 |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 |
(一)损害赔偿的抽象计算方法 |
(二)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
第六章 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路径 |
第一节 《民法典》第563条的解释路径 |
一、《合同法》第94条中“当事人”解释争议 |
(一)“当事人”不包括违约方的解释理由 |
(二)“当事人”包括违约方的解释理由 |
二、《合同法》第94条中“当事人”含义的裁判观点 |
(一)“当事人”不限于守约方的裁判观点占相当比重 |
(二)“当事人”不限于守约方的裁判观点的展开 |
三、《民法典》第563条的体系解释 |
(一)《民法典》中的“当事人”一般指向“合同各方” |
(二)《民法典》中强调单方主体时的不同用语 |
(三)《民法典》第563条的“当事人”的体系解释 |
四、《民法典》第563条的立法变迁分析 |
(一)《合同法》第94条的立法过程及其启示 |
(二)《民法典》第563条的立法过程及其分析 |
第二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其他解释路径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的解释 |
(一)《合同法》第110条存在法律漏洞 |
(二)解决法律漏洞的方式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三)《民法典》第580条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
(一)《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 |
三、《九民纪要》肯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一)《九民纪要》第48条的文义解释 |
(二)《九民纪要》第48条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权威参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论演艺经纪合同的非违约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僵局问题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
二、A公司与林某某其他纠纷案 |
第二节 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僵局问题 |
第二章 司法酌定解除于法无据 |
第一节 司法酌定解除概述 |
一、司法酌定解除的概念 |
二、司法酌定解除与违约方解除权 |
第二节 司法酌定解除的正当性基础 |
一、解决合同僵局 |
二、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 |
第三节 司法酌定解除存在的问题 |
一、正当性基础存疑 |
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不足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可能性 |
第一节 演艺经纪合同的定性 |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定义 |
二、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
第二节 演艺经纪合同适用任意解除权的可能性 |
一、《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可能性 |
二、《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适用可能性 |
三、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权的适用可能性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解决演艺经纪合同履行僵局的其他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适用可能性 |
第二节 构建继续性合同特殊的解除规则 |
一、德国的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 |
二、设计我国民法中基于重大事由的合同解除规则 |
第三节 基于重大事由的解除与情事变更的关系(代本章小结) |
结语 |
后记 |
参考文献 |
附件 |
(10)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概述 |
第一节 分期付款买卖立法的规范定位 |
一、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的价值立场 |
二、《合同法》第167条规范定位分歧 |
三、《民法典(草案)》第634条规范定位 |
第二节 《民法典(草案)》第634条第1款规范性质 |
一、效力标准视角下法律规范类型划分 |
二、《民法典(草案)》第634条第1款半强制性规范属性 |
第三节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关系 |
一、《合同法》第167条与第94条关系认识分歧 |
二、《民法典(草案)》第634条与第563条关系的修正 |
第二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分期付款买卖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制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67条适用范围 |
一、《合同法》第167条不限制于消费者合同 |
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与《合同法》第167条适用情况 |
第三节 股权转让合同可参照适用《民法典(草案)》第634条 |
一、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困境根源 |
二、参照适用《民法典(草案)》第634条法律基础 |
三、参照适用《民法典(草案)》第634条类推基础 |
第三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
第一节 前提条件:合同具备分期付款买卖基本特征 |
一、分期付款买卖基本特征 |
二、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先行交付”认定 |
第二节 实体条件:买受人迟延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法定比例 |
第三节 程序条件:出卖人合理履行催告程序 |
一、催告程序 |
二、催告后“合理履行期限”的确定 |
第四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法律后果 |
第一节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 |
第二节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
一、返还标的物及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
二、标的物受损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适用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适用问题研究[D]. 黄婕.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2]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D]. 刘红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以最高法第67号指导案例为例[D]. 王若溪. 天津商业大学, 2021(12)
- [4]合同中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以CISG与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完善为分析视角[D]. 王亭亭. 河北大学, 2020(03)
- [5]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现状研究[D]. 张玉娟.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6]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D]. 张文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继续性合同非任意解除研究[D]. 赵凯旋. 湘潭大学, 2020(02)
- [8]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D]. 王俐智. 吉林大学, 2020(08)
- [9]论演艺经纪合同的非违约解除权[D]. 黄一.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研究[D]. 叶艺灵.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