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段厚省[1](2021)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文中指出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日益重视国民民事权益保障、重视公民人格尊严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守立场已经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予以改变。改变制度的路径有多种,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分步进行。首先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开始,逐步变革,直到废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让刑事的归于刑事,民事的归于民事。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蒋志如,杨炳南[3](2020)在《中国刑事和解程序视野下的刑事调解与附带民事诉讼——基于法律文本史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通过梳理刑事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之法律文本史,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调解与(有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运行模式上相同。如果对照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话,我们更可以发现:其一,在运行模式上,刑事和解程序与(有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基本相同,但前者在程序上更繁琐、成本更高,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被虚置,更确切地说,只有很少的刑事和解案件,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然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其二,就三者关系而言,除了适用范围有差异外,三者在本质上相同,根本原因在于调解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改变了后者的运行方式,混同了两类案件并以打包方式得到处理。最后,基本结论是:刑事和解即附带民事诉讼的一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即根据地时期刑事调解的再现。

许德英[4](2020)在《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文中认为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处理是对被害人权益的重要保护,涉及到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注重解决同一诉讼过程中二者之间的争议十分有必要。中美两国在不同的文化底蕴中酝酿着各自的法律文化,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国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中国受到传统文化的感染,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问题采纳的是“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陈波故意杀人案便是典型。在这个模式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对证据采纳的限制过于宽松,证明标准不够明确,各个程序太过依赖于刑事诉讼,赔偿范围太过狭窄。美国采纳“平行模式”,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问题采取将二者分离的模式解决,这个模式在辛普森杀妻案和刘强东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平行模式”下,详细规定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证据规范、具体程序以及赔偿问题。其民事诉讼独立存在,不依附于刑事诉讼,证据的采纳受到相对严格的限制,证明标准明确具体,独立的诉讼程序,赔偿范围也具有广泛性,较大程度上保护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两种模式有着各自的特征,为各国的法治服务着,但是在服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顺应客观发展的需求,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与融合才是事物发展与进步的不竭动力。针对我国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不足,借鉴美国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成功经验,在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的情况下对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一些建议,改变我国“一刀切”的处理模式,灵活运用各种模式,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的证据机制,确定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独立性,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走入附带民事诉讼,以便更加强有力的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最大化。

袁紫燕[5](2020)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从零星试点发展至全面铺开。然而该解释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却大而化之,即便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补充,仍存在明显的程序规则缺失。通过研读400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可以有效把握该诉讼的现状与背后潜藏的程序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深受传统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则的影响,缺少相对独立性;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与基层实践探索相冲突,不利于程序规则的创新;公权力扩展速度过快,制度难以及时跟进。对此,可以将程序协调、有限处分、环境公益优先作为统筹原则,构建和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首先,需要对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地位再定义,明确在每个阶段所扮演的角色,明晰权责;其次,明确规范级别管辖的规定、合理限缩受案范围、规范诉前公告程序的替代性方式,保障诉前程序落实;再次,在诉中确立“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为例外的审理原则,合理安排合议庭组成,并对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标准重新界定,以确保庭审的顺利开展,在诉后保障判决的执行程序;最后,规范使用调解、和解程序,推进程序前置,以期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

马明明[6](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文中研究表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权利受到立法层面、解释层面和实践层面的三重限缩,因而招致批评和质疑。立法层面表现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未纳入法定赔偿范围;解释层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不能对在逃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层面表现为财产毁坏与非法占有、处置难以区分,反诉被严格限制,追缴退赔不足时被害人很难另行起诉。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但鉴于我国不具备刑民分诉所需的制度土壤,故废止并不可行。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和法院的程序选择权可以成为突破被害人权利限缩的有效进路,其中后者构成对前者的有效制约。为对被害人实现充分救济,还需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衔接:一是做好与罪犯劳动报酬的衔接;二是做好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满晓宁[7](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在惩罚违法犯罪、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们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研究主要偏重于是否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却忽视了对于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探讨。通过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概念,并研究我国相关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其司法情况,发现我国的现有制度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相关立法彼此不协调;二是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界定模糊;三是追缴退赔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争议;四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定性不清。比较域外类似制度,不难发现域外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类似制度中都较为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法律的协调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国应当进一步廓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具体思路包括:一是明确界定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注重法律间协调、注重对被害人的保障;二是协调现行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相关立法;三是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四是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物质损失;五是将无法追缴退赔案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中。

高嘉怡[8](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赔与不赔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与此相反,民事领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却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允许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或者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达成协议,这是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所做出的重大突破,即首次在法律条文中间接认可了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但是仍然存在调解、和解率偏低等问题,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精神抚慰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本文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的三个案例进行分析,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排除,不光使得民刑两大部门法产生了冲突,也违背基本法律理念,背离国际立法趋势。第二部分是实践检视,笔者以“强奸罪”为例,分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和解”三个不同程序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实证分析。之所以选择“强奸罪”中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例,主要因为强奸罪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高于物质损失,心理创伤往往难以抚平,对妇女性权的保障具有优先性,强奸案例具有代表性。实证数据显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面临着刑事和解受到限制、调解赔偿率偏低、裁判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我国亟需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改革具有紧迫性。第三部分是必要性分析,笔者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克服刑事和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统一司法实践五个角度出发,论述确立精神精神损害赔偿不光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更能解决立法冲突、裁判冲突,满足被害人生活所需。第四部分是制度构建,我国应从基本原则、成立条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赔偿标准以及运行程序等几个方面出发,全面细致的作出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写入立法,并确保该项制度切实可行。第五部分是配套措施的完善,具体从协调刑事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两项制度、设立先予执行以及完善执行保障措施、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三个方面出发,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配合,作为补充,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梅傲寒[9](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重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我国通过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经过数年司法实践以及2015年到2017年的试点期的探索,在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并且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应当成为我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也存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因此,当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承担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时,其理论基础为何,制度现状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何?带着这些疑问,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入手,探讨所涉及的理论及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并总结出相关经验,最后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基于以上思路展开研究,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论文的导论主要是对选题的相关问题的介绍。除导论之外,共有五章。第一章“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本部分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以及内涵厘定为切入,进一步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权配置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理论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展开介绍与辨析,并且通过对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制约公权力、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二章“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发展进程进行介绍,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且详尽的罗列,并且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然后主要对我国自2015年试点至今该诉讼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研究与分析实践中的立案程序、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研究与分析该制度的具体现状。第三章“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本章基于第二章对立法与实践的实证研究,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对问题的分析按照从宏观制度到微观程序的思路,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中的缺陷进行探讨。然后按照诉讼程序进程的顺序对诉前程序、诉中程序以及诉讼后续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并对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第四章“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该章从制度模式差异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巴西、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模式并总结立法经验。虽然域外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我国之间的政治体制都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同也在包括法律文化上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上,从主导方式来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也存在差异,虽然存在这些不同但这些国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且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特征较为突出。这有助于启发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第五章“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针对第三章中所探讨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针对该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应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准则,同时应当将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进行有效融合;对于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应当根据其具体参与方式和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定位。针对在其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诉前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扩大案件范围,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同时还对完善诉前程序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在诉中程序方面,有关举证规则,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在该制度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本文认为应当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在诉讼后续制度方面,本文对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以及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研究趋势和进路进行展望。总的来说,本文在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首先,在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问题上,是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从民事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预防与救济二元论为基础;其次,基于实践对理论进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这项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如不能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应该根据检察机关在该项诉讼制度中的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参与方式来分别界定其对应的身份。最后,在相关立法的设计中建议对受案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大,增加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覆盖面,以及在具体程序方面对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细化的完善。但是由于笔者在理论研究与对文献资料的驾驭等方面的能力着实有限,文章中应当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彻底,没有能够实现对解决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的更为深入的分析;其次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相关实践状况的研究较为肤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不够详实,难以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提供足够全面的参考;最后是在学术研究中还需提高整体性的科研眼光,研究高度与深度有待提升,对于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相关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以及对其立法理念的配套衔接方面的论证还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

刘树寒[10](2020)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而正式确立。多年来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提供了较为快捷的法律途径,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在赔偿范围这一问题上却一直没有向普通民事诉讼靠拢,反而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但这不能否认其本质依然是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框定在“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2013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是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从“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剔除,进一步压缩了赔偿范围。在《民法典》即将通过的新时代,此种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交错地带的冲突与矛盾在可预见的未来必定会显得更加突出与尖锐。如何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侵权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不统一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又紧迫。文章围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境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分四章展开论述。具体而言,文章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内涵与责任基础出发,得出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与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之后考察了境外立法例的相关规定得出了相同结论。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为未来我国扩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提出完善建议与路径。与以往研究相比,文章较为全面的统计了近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及省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判赔范围方面的差异,并进行了分类与评述,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分步走”等构想并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时如何应对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产保全、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有机结合、建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等应对措施,为扩大赔偿范围后的裁判执行保驾护航。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固有立场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根源
三、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
四、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
五、结 语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一)研究问题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一)研究思路
        (二)论文框架
    四、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
        (二)实证检验法
        (三)比较分析方法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一)主要创新点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一、概念解读
        二、相关概念界分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一、法治指数理论
        二、有效辩护理论
        三、控辩平衡理论
        四、指定辩护理论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一、理念障碍
        二、机制障碍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二、外文文献
        (一)英文专着
        (二)英文文献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一、作者简介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3)中国刑事和解程序视野下的刑事调解与附带民事诉讼——基于法律文本史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二、历史视野下的刑事调解
    (一)传统社会中的刑事调解
    (二)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治理与刑事调解
    (三) 1949年以后的刑事调解
三、历史视野下的附带民事诉讼
    (一) 1979年之前的附带民事诉讼
    (二) 1979年后的附带民事诉讼
四、现行法律文本中的刑事调解、附带民事诉讼
    (一)法律文本中的刑事调解制度
    (二)法律文本中附带民事诉讼
五、结语

(4)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实践样本
    2.1 刘强东案具体案情
    2.2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典型案例
        2.2.1 陈波故意杀人案
        2.2.2 辛普森杀妻案
    2.3 问题的揭示
第3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模式的比较
    3.1 现有的模式
        3.1.1 平行模式
        3.1.2 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3.2 两种模式的不足
        3.2.1 平行模式的不足
        3.2.2 附带模式的不足
第4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证据规范的比较分析
    4.1 证据采纳的比较
    4.2 证明标准的比较
第5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相关具体程序的比较
    5.1 起诉与受理程序上的比较
    5.2 案件庭审程序的比较
    5.3 判决、执行程序的比较
第6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关于损害赔偿的比较
第7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启示
    7.1 改善“—刀切”,灵活运用各种模式
    7.2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机制
    7.3 确定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独立性
    7.4 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8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5)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选题目的与选题意义
        1.2.1 选题目的
        1.2.2 选题意义
        1.2.2.1 理论意义
        1.2.2.2 现实意义
    1.3 研究动态
        1.3.1 国内研究动态
        1.3.2 国外研究动态
        1.3.2.1 各国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比较
        1.3.2.2 各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1.4 创新之处
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概述
    2.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概念和特征
        2.1.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概念分析
        2.1.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特征归纳
    2.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2.2.1 产生: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初显端倪
        2.2.2 发展: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缓缓铺开
    2.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理论基础
    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价值诉求
        3.1.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3.1.2 提高环境刑法法益保护与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效率
        3.1.3 保障案件全面、公正审理
    3.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法理基础
        3.2.1 程序分化原理
        3.2.2 程序相称性原理
        3.2.3 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原理
4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样本
    4.1 起诉主体称谓缺乏统一性
    4.2 案由分布集中
    4.3 诉前公告程序的履行不统一
    4.4 责任承担方式多样
    4.5 罚金刑适用频次高
    4.6 调解、和解程序的运用
    4.7 赔偿款项流向多样
    4.8 公益诉讼起诉人胜诉率高
5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面临的困境
    5.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问题
        5.1.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
        5.1.2 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不明
    5.2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5.2.1 管辖问题
        5.2.2 受案范围不合理扩张
        5.2.3 诉前公告程序与司法效率存在冲突
    5.3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中程序问题
        5.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问题
        5.3.2 合议庭组成人数不合理
        5.3.3 证据规则问题
        5.3.3.1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5.3.3.2 证据证明标准的问题
    5.4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后执行问题
        5.4.1 诉后执行的联动机制缺失
        5.4.2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给付难以协调
        5.4.2.1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折抵问题
        5.4.2.2 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缴纳顺序问题
    5.5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与和解问题
        5.5.1 人民检察院的处分权受到质疑
        5.5.2 调解与和解阶段滞后
6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困境产生的原因
    6.1 囿于传统“重刑轻民”的思维桎梏
    6.2 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与基层实践探索的冲突
    6.3 公权力的快速扩张
7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完善路径
    7.1 适用原则
        7.1.1 程序协调原则
        7.1.2 有限处分原则
        7.1.3 环境公益优先原则
    7.2 细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7.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地位再定义
        7.2.2 完善检察机关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7.3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7.3.1 管辖权下放
        7.3.2 合理限缩受案范围
        7.3.3 认可诉前公告程序的替代性方式
    7.4 优化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中程序
        7.4.1 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为例外
        7.4.2 规范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组成人数
        7.4.3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
        7.4.3.1 污染型案件禁止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7.4.3.2 明确证据证明标准
    7.5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后执行规则
        7.5.1 建立长效执行协作机制
        7.5.2 保障罚金刑与损害赔偿金给付的协调性
        7.5.2.1 罚金与部分损害赔偿金可予以折抵
        7.5.2.2 确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赔偿优先权
        7.5.3 建立环境公益赔偿基金
    7.6 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规则
        7.6.1 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权与和解权
        7.6.2 积极推进调解、和解程序前置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重限缩
    一、立法层面
        (一)排除精神损失
        (二)过分担心“空判”
    二、解释层面
        (一)救济渠道狭窄
        (二)在逃犯不能起诉
    三、实践层面
        (一)毁坏与非法占有、处置难以区分
        (二)限制提起反诉
        (三)追缴退赔不足时,被害人难以另行起诉
第二章 三重限缩引发的质疑
    一、关于“空判”与“执行难”的质疑
    二、关于刑民双轨制的质疑
    三、关于花钱减刑与刑民责任相互吸收的质疑
    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不被认真对待的质疑
第三章 刑民分诉的路径探讨
    一、制度衔接是关键
    二、制度成果来之不易
    三、缺乏配套制度与环境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调整
    一、调整的原则与方向
        (一)合于制度初衷
        (二)合于制度属性
    二、程序选择权的进路
        (一)选择权的内涵与外延
        (二)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法院的程序选择权
    三、做好制度的衔接
        (一)与罪犯劳动报酬的衔接
        (二)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选题背景
    0.2 研究意义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0.4 研究方法
    0.5 论文结构
    0.6 本文创新与不足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概述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1.2 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1.3 与普通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区别
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现状与问题
    2.1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现状
        2.1.1 现行规定
        2.1.2 司法情况
    2.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2.2.1 相关立法彼此不协调
        2.2.2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模糊
        2.2.3 追缴退赔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合理
        2.2.4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定位不清
3 域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考察与启示
    3.1 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3.1.1 法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1.2 德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1.3 美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1.4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3.2 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2.1 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
        3.2.2 注重法律间的协调
        3.2.3 注重对被害人的保障
4 廓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具体思路
    4.1 明确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4.1.1 全面保障被害人权益原则
        4.1.2 比例原则
    4.2 协调现行相关立法之间的冲突
    4.3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4.4 无法追缴退赔案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4.5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学位论文数据集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检视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
    (二)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裁判观点不一
    (三) 刑事和解受限
三、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克服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五)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六) 精神损害赔偿的运行程序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配套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一) 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二) 增设先予执行的规定,并完善执行保障措施
    (三) 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9)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嬗变与脉络启思
        一、公益诉讼的源起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三、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职能部门的结合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与制度辨析
        一、检察权配置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诉讼信托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
        三、制约公权力和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第二章 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立法
        二、两高的相关解释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立法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现状
        一、试点以来的实践状况
        二、几起典型案例
        三、实践上主要案件来源与检察机关的参与方式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机制
        一、立案程序的实践现状
        二、诉前程序的执行效果
        三、提起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开展
第三章 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规则不明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不明
    第二节 诉讼前置程序限制过多
        一、案件范围过窄
        二、调查取证权不足
        三、诉前程序虚置问题严重
    第三节 诉中程序制度欠明朗
        一、举证责任不明
        二、检察机关处分权规则模糊
    第四节 诉讼后续程序制度缺陷
        一、二审与再审机制不完善
        二、执行机制不健全
第四章 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第一节 社会化的公益诉讼模式
        一、美国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二、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三、德国多样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节 检察机关主导的公益诉讼模式
        一、英国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二、巴西检察机关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制度
        三、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分析与价值借鉴
        一、社会主导与检察机关模式的多元化制度设计
        二、程序设计与保障效果并重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迪
第五章 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则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二、细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
    第二节 完善诉讼前置程序
        一、扩大案件范围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三、完善诉前程序
    第三节 健全诉中程序规则制度
        一、明确举证规则
        二、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
    第四节 完善诉讼后续制度建设
        一、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
        二、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10)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论文结构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概述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与责任基础
        一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
        二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责任基础
第二章 境外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范围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赔偿范围
        一 法国
        二 德国
        三 俄罗斯
        四 我国台湾地区
        五 日本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赔偿范围
        一 英国
        二 美国
    第三节 境外刑事案件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结与启示
        一 赔偿范围的总结
        二 赔偿范围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现状和问题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历程与现状
        一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 刑法的有关规定
        三 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 残疾与死亡赔偿金
        二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
        二 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不统一
        三 因裁判执行困难而限制赔偿范围
第四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第一节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必要性
        二 可行性
    第二节 避免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的混乱
        一 逐渐统一刑、民诉讼赔偿范围
        二 继续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
    第三节 通过提高裁判执行率促进赔偿范围的扩大
        一 完善财产保全
        二 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相结合
        三 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J]. 段厚省. 政治与法律, 2021(12)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中国刑事和解程序视野下的刑事调解与附带民事诉讼——基于法律文本史的考察[J]. 蒋志如,杨炳南. 陇东学院学报, 2020(06)
  • [4]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D]. 许德英. 南昌大学, 2020(12)
  • [5]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D]. 袁紫燕.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D]. 马明明. 烟台大学, 2020(06)
  •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D]. 满晓宁.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D]. 高嘉怡. 吉林大学, 2020(08)
  • [9]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梅傲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10]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 刘树寒. 郑州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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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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