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不与民“争利”──界定政府与民间的投资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周庆智[1](2021)在《信访论纲:一个权利观念史的文化解释》文中研究指明信访的本源和实质是一个权利问题,但其权利概念及其主张,却不能置于个人权利和公民权范畴上来理解。从权利观念史的角度看,信访不仅以历史文化传统为价值基础,也以现代政党国家体制为制度条件。信访的文化解释则试图从历史和现实的内在连贯性上把制度(结构)与文化(价值)关联起来,关注信访制度或信访过程后面的权利观念的根据和意义,一方面要证明信访所揭示的传统权利观念是一种并不一定会随着传统国家的现代转型而解体的关于人类行为的价值体系,另一方面要辨识信访制度或信访过程后面的权利观念的历史文化特性、理论基础和现代制度意义。
刘立峰[2](2021)在《新时期实现投资内生增长的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强调"内生"的投资增长机制,突出了市场化、稳定性、长期性、法治化、规范化、可预期、自律性、约束性等特征,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投资活动的自主性、需求因素的引领性、国内市场的主导性。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可以分为激励机制、配置机制、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实现四个方面的功能,即增强、效率、公平和规范,促进了投资增长、平缓了周期波动、优化了投资结构,但是,也存在激励不足、约束不到位、法治不健全、机制不稳定、政策不公平等问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投资内生增长新机制的形成,实现激励机制精准到位,配置机制合理高效,保障机制公平公正,约束机制严格有力。
朱文宇[3](2021)在《明宣宗御制《官箴》研究》文中指出官箴书即为官之箴言,是中国古代阐释为官道德与从政经验的特殊着作形式。近年来,官箴文化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文化现象进入了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看,尚有深入空间: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多数成果相对侧重于文本内在信息的梳理,而疏于从政治制度、政治价值、政治思想或政治生态等角度探讨文本背后的政治文化内涵;其次,在研究对象上,明宣宗御制《官箴》作为极罕见的由皇帝本人亲自撰写的官箴书,却少有学者进行专题研究。因此,兼顾官箴文化和政治文化两个维度对明宣宗御制《官箴》加以全面解读,是对学界现有成果的一次有益补充。本文以明宣宗御制《官箴》为核心研究对象,系统而动态地考察了该文献的出台背景、写作主体、阅读客体、基本内容、写作手法、流传方式及对后世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重点梳理出其两个维度的文献地位和文献价值:一是,官箴文化维度。其一,较之主流官箴文献,明宣宗御制《官箴》具有以下内在特性:从写作主体角度看,主流官箴书多由各级官吏所作,而此箴的作者是皇帝本人,这也导致它在语气态度、箴规力度、逻辑起点等方面,衍生出与主流官箴书的多重差异;从阅读客体角度看,主流官箴书多为面向全体官吏或特定层级(类别)官吏所作,而此箴逐一针对三十五个(类)国家机构的主官加以训谕,既有全面性,又有针对性;从中心内容角度看,主流官箴书有“为官之道”与“从政经验”两大取向,而此箴既有道德性,又有针对各岗位官员的现实性;从写作手法角度看,主流官箴书以概论体和语录笔记体居多,行文风格相对自由,而此箴采用了较为罕见的“百官箴体”,且通篇四言,无一句例外。其二,明宣宗御制《官箴》促使明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官箴文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此箴无论是在强化“官箴”文体,还是深化官箴文化发展方面,都发挥了历史性的推进作用:从作品角度看,此箴带动了明代中后期官箴作品数量骤增、篇幅扩大、体裁创新、内容多元化;从作者角度看,此箴带动了明代中后期官箴创作的主体意识强化,不仅作者数量骤增,作者所处的政治、文化、社会圈层也迅速扩大。二是,政治文化维度。其一,明宣宗御制《官箴》是由皇帝本人亲自撰写的官箴书,其中关于诸司官员职责和道德的说法已经不是主流官箴书的温和劝勉之语,而是出自最高统治者的命令和要求,其精神要旨也不再是主流官箴书基于官僚群体内部利益的功利性诉求,而是皇权对诸司官员服务帝制国家的相关期待。因此,这部作品不仅反映了皇帝对内外诸司的政治定位、对各机构主官政治角色的理解,实际上还具有类似行政法典与道德法典的文献属性,并代表了皇帝总结过去、治理当下、寄望未来的现实政治意图。即宣宗试图通过此箴应对王朝统治策略上的“宽严”之辨,整顿官僚队伍,营造一个和谐、健康、有序的政治生态。其二,明宣宗御制《官箴》在内容和结构上的特殊性使这部作品具有了典章制度史书的分析价值,这一点与宣宗的深层用意有关。即宣宗试图通过此箴将各主要政府机构的职能、运作方式、地位和重要性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对帝国政治结构作出体制和机制上的统筹、布局和规划。其三,明宣宗御制《官箴》清晰地表达了明宣宗朱瞻基心目中的理想政治秩序及其治国理念。宏观来看,此箴的根本政治诉求是巩固明朝统治秩序,确保国家政治体系、政治局势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政治过程的有序运行。具体来看,要全面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国家机关层面的总体设计,二是官僚队伍层面的道德规范。其四,明宣宗御制《官箴》既是明宣宗朱瞻基构建理想政治生态的重要手段,是宣德朝政治实践的缩影和成果,同时也是串联起明代政治生态演变的一条线索,并构成了明代乃至整个帝制时代政治文化的一种象征:一方面,此箴反映了皇权政治与士大夫政治之间的契合性。从权力互动角度看,此箴是皇权对官僚权力的一次正面界定,它不仅表达了皇帝对于官僚士大夫政治角色的理解和要求,实际上它也是皇权对于宋代以来逐渐活跃的士大夫政治所作出的一次积极回应;从政治理念与政治实践角度看,此箴更高度契合了儒家士大夫“得君行道”的政治理想。在明代后来的历史中,此箴逐渐凝结为一种理想政治的典范和“祖制”依据,它不仅在官僚士大夫中间广为传颂,甚至直接构成了其对抗现实政治的有力武器。明代中后期舆论场高度活跃,以激扬道德、鼓励政治批评为基本精神,此箴正是这种政治文化的推演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此箴也反映了皇权政治与士大夫政治之间的分歧性。从君主专制政体的精神内核角度看,此箴本质上是明初皇权政治发展演变的产物,遵循的是一套相对独立于士大夫政治的运行逻辑。它既是明初强势皇权的表达方式,同时又反映了皇权政治的内在局限;从思想渊源角度看,此箴也透露出与儒家士大夫政治理念的重要差别。根据此箴提及孔子的两次表述,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周”所代表的帝王治统,而非儒家士大夫所尊崇的“孔孟”道统。而在帝制时代,治统与道统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性,从根本上说,是秩序观与民本观、“私”与“公”的分歧。
罗继岩[4](2021)在《金代禁榷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总结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金代的禁榷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金代的禁榷制度主要借鉴于唐、辽、宋三代,然而在真正的贯彻中又呈现出与历代不同的特点。在金以前的历代禁榷制度中多为盐铁并举,即盐、铁皆为禁榷商品中最重要的两部分,但是金代的禁榷制度中仅以榷盐为主,铁的禁榷仅存在于金初的地方经济体系中,在海陵确立禁榷制度后,铁的禁榷已经不复存在;唐宋时期盛行的榷茶制度在金代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官商合营的榷盐与榷铜制度中,以政府定价来保证政府收益、限制物价和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属于其首创。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崛起之后积极汲取汉地的制度文化以之完善自己的统治,并因时因地进行调整,形成适应自己发展的制度,这是难能可贵的。本文第一章对学界关于禁榷制度起源于春秋的管子“官山海”还是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营存在的争议进行了考证,得出“官山海”在春秋时确实存在并得到贯彻的结论,由此确定禁榷制度起源于春秋。同时,对不同时期、不同政权禁榷制度的演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从而梳理出金代以前禁榷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并指出了不同时期诸政权采取禁榷制度的原因与目的。第二章在对金代禁榷制度的发展与演变的论述中,指出在金初地方的经济体系中已经存在部分商品的政府专卖,但并未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经济管理制度,金代作为国家层面的禁榷制度确立于海陵时期。本章还就世宗至宣宗时期禁榷制度的变革以及变革的原因进行了阐述,指出金朝中后期社会的动荡、政府财政的窘迫是促使金朝变革禁榷制度的重要原因。第三章对金代的榷盐制度进行了系统论述,指出在官商合营的禁榷制度中,由政府制定禁榷商品的价格是金代的首创;同时还指出金代的禁榷制度中存在着民族歧视因素。第四章对金代铜、铁等矿产资源的禁榷进行了论述,指出金代的禁榷制度中铁的禁榷仅作为一种经济管理形式存在于金初,在《金史》所载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盐的榷货十目之外,金、银、铜、碱亦在禁榷范围之内,并对金、银、铜、锡等矿产资源的分布进行了考证,同时分析了各类矿产资源禁榷的特点。第五章对金代关于生活物资类商品酒、茶、香、醋的禁榷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对酒、香的禁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章宗以后频繁调整禁榷制度是为了解决因动荡导致的国用不足问题。第六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金代禁榷制度的特点与影响进行了分析,把金代禁榷制度的基本特征呈现出来。结语部分对研究金代禁榷制度的史学价值与现实意义以及本文在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与今后研究的方向作出简单的表述。
杨超[5](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王琼[6](2021)在《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配是劳动者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而薪酬分配作为分配活动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则是劳动者获取经济收入的基本方式,其不仅直接关系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同时公正的薪酬分配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标志,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这样说过:“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就对薪酬分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坚持以人民为发展中心,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已经确立,有序合理科学的薪酬分配秩序已经逐步形成。薪酬分配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劳动者薪酬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度也日益提升。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阶级矛盾逐步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项改革已经不断深入推进,劳动者薪酬分配的方式和公正性也暴露出新问题。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薪酬差距依然不合理,部分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和低收入劳动者薪酬增长缓慢,劳动者对提高薪酬的需求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各生产要素的分配中劳动力要素所占比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劳动法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薪酬分配法律机制。学界一直致力于关于薪酬分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深化。一是需要拓展和夯实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关社会分配的精华部分,并非相互对立、互不认同,相反,可以将三者相互融通、有机结合,深化和完善适应我国当代国情的薪酬分配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薪酬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二是需要探寻契合时代发展主题和背景的法律机制。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少有从法学视角关注薪酬分配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问题更是涉及甚少。在我国践行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大背景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不仅需要经济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需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出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原则和方法。这既具有完善我国新时期分配正义的理论价值,又有破解当代劳资矛盾的现实意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薪酬分配体系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整体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运用宏观与微观结合等方法,构建法学视角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及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体系。以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构成的哲学维度和以人权保障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构成的法学维度共同支撑起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回应、得所应得的强化、差别原则的考量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这四个层面体现了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必要性。本着批判继承的原则,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进行总结,为实现当代中国薪酬分配公正提供历史和文化经验。从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来看,经济学的评判标准主要为基尼系数和要素价格,法学的评判标准由“三个程度”构成,即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和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基本判断出某个国家在某段时期内劳动者的薪酬分配是否公正或者趋近于公正。通过纵向比较总结出当今世界的几种薪酬分配的典型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典型的薪酬分配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瑞典的多种政策措施并用控制收入差距的模式、美国的以税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分配进行调节的模式和巴西的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维护分配公正的模式。这三种典型模式可以为我国劳动者薪酬分配模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为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需要完善和优化由权力保障机制、权利实现机制和社会支撑机制构成的、保障薪酬分配公正的制度体系。一是权力保障机制。通过分析权力配置的原则和结构,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困境,总结出我国权力配置的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即司法公正的型塑、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新冠病毒带来的变化和困顿,尝试提出疫情背景下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二是权利实现机制。以人本理念和劳资共赢理念构建起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以劳资共决权、同工同酬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为内容,构成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这三项权利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虽不尽相同,但各有侧重,多效并举,共同促进薪酬分配公正之实现;三是社会支撑机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社会化组织,在确保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有其特定的角色和作用。工会代表权和维权手段的强化保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权和监督建议权的强化保障,是这两个社会化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化支撑机制完善的关键之所在。
姚桐[7](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指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刘怡[8](2021)在《先秦儒家动物观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动物观是一扇窗口,通过这扇窗口,可以了解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目前学术界对先秦时期动物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动物学史、动物文化史以及动物伦理学等方面,但有关先秦儒家动物观的内容、特征、实质等尚缺乏系统性研究。先秦儒家动物观旨在探索先秦儒家如何认识动物以及如何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不仅要把握人类对动物的基本认识,而且要探索动物在人类社会生活、政治、经济、道德、信仰等领域的作用和地位,考察动物与人类的互动关系。先秦儒家对动物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即动物的起源和动物的特征。先秦儒家从天地化育的宇宙论模式、动物的生殖以及化生现象等角度考察了动物的起源。动物与人类共享同样的起源方式和生殖模式,两者共存于统一的宇宙体系当中。动物与人一样,都是天地化育的产物,都是由血气构成的“血气之属”,都是有血有肉、有知觉、有情感、有语言的生命体。但动物和人类有本质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动物是无仁无义、无社群组织、无劳动创造能力的生命体,只能依靠本能而生活,而人类独具有理性与道德的能力,能够建立有人伦秩序的国家与社会。先秦儒家所论人禽之辨一方面肯定了动物与人类在生物特征方面的共通之处,另一方面确立起两者在道德领域内的差异,这深刻影响到两者的地位和关系。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社会生活、道德世界和信仰世界中。在两者的生活联系方面,动物能够广泛运用于饮食、衣物饰品、商品贸易、运输畜力、礼物交换、祭祀牺牲等活动中,是保障人类社会秩序的基本物质条件。动物管理是合理使用动物的重要条件。从孔子的正名思想到《周礼》动物职官体系的设置,动物管理逐渐纳入到人类社会制度体系中,使动物管理与人类社会管理相得益彰。在具体的治理方式上,先秦儒家主张人类对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礼制的约束和道德的要求,这与西方动物福利论可能产生某种共鸣。在动物的法律地位方面,先秦儒家并没有赋予动物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人类对动物的职责和义务。人兽冲突实质上是礼法分歧,是一项政治管理问题。人类也是动物的保护者。先秦儒家注重从利益需求、王道政治、礼仪规范、仁义道德等方面提出保护动物的思想。动物的合理使用、有序管理、妥善保护,是先秦儒家王道政治的重要表现,也是圣王明君实现国泰民安的展现。动物与人类在道德方面有密切关联,这主要表现在动物的道德形象、道德地位及其道德教化等方面。在道德形象方面,禽兽是无仁无义的象征,但某些动物却可以因其生活习性、情感特征而升华成为仁禽义兽,由此具有了特殊的文化寓意和道德含义。这种变化为动物敞开了道德领域的大门。在道德地位方面,先秦儒家尽物之性、仁民爱物的思想强调人们应当关爱动物,一方面扩展了道德的视野,使动物成为了儒家扩充仁心、提升道德修养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又确立起人与动物的道德阶梯。仁民爱物与西方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敬畏生命的哲学不同,实是一种拓展式的伦理,本质上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先秦儒家认为圣王明君不仅应当关爱动物,而且能够以仁爱道德驯化动物。儒家的乐教理论能够实现百兽共舞、游鱼倾听的场景,不仅能有效遏制动物的残暴之心,而且能实现人类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表面上看,这是对动物兽性的遏制,实质上反映出儒家仁义道德的教化作用。动物还能够进入人类的信仰体系中,这主要集中在动物神灵、动物献祭与动物占卜等方面。动物神灵是人类神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儒家拒斥精怪,排除淫祀,将动物神灵集中在农业动物神与灵禽瑞兽的范围内,表达出对农业的关注和对人文道德的重视。先秦儒家坚持动物献祭的仪式,同时悬置人神关系,在献祭对象、祭品样式、献祭仪式等方面进行了变革,动物牺牲由沟通神灵的媒介演变成象征礼仪秩序的符号。动物与占卜的关系主要涉及到龟甲占卜、占梦术、占星术等。先秦儒家批判了占卜的神秘成份,但继承了占卜的思维方式,经此转化,动物由沟通人神的工具转变为天道的承载者。先秦儒家虽然深受原始巫术的影响,但更强调人文的信仰,倡导神道设教。动物在先秦儒家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构建儒家思想体系的重要元素。先秦儒家动物观基本确定了儒家动物观的面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确定了中国古代动物观的基本状况。通过动物而思,我们不仅可以透视先秦儒家的思想体系,而且能够深入理解先秦儒家对人与动物伦理关系的思考。
刘东峰[9](2021)在《广安市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贺凡[10](2021)在《价值冲突视阈下重大医药事件中官民矛盾成因及其治理路径 ——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二、官不与民“争利”──界定政府与民间的投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官不与民“争利”──界定政府与民间的投资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1)信访论纲:一个权利观念史的文化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访的文化解释:既是立场,也是方法 |
二、传统权利观释义:民本观念及其制度文化 |
三、传统权利观的结构要素:官与民、公与私之范畴及定义 |
四、传统权利观的流变:政党国家观、群众路线与合法性张力 |
五、权利观的私人化:信访与政治庇护主义 |
六、信访困境:基本生存权观念的逻辑悖论 |
七、结 语 |
(2)新时期实现投资内生增长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谓投资内生增长机制 |
(一)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内涵与特征 |
1.投资内生增长的基本含义 |
2.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内涵 |
3.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构成 |
(二)完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意义 |
1.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避免投资的大起大落 |
2.推动补短板的投资、“卡脖子”的投资扩张,有效限制过剩的投资、盲目的投资 |
3.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
4.防止对政府投资的长期过度依赖,形成更有效率、更为持续的市场替代 |
5.形成市场预期稳定的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
二、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
(一)投资增长及其机制演进过程 |
1.1979—1983年的投资增长及其机制转换 |
2.1984—1991年的投资增长及其机制转换 |
3.1992—2003年的投资增长及其机制转换 |
4.2004—2012年的投资增长及其机制转换 |
5.2013年至今的投资增长及其机制转换 |
(二)投资增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投融资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2.投融资机制缺陷的深层次原因 |
三、新时期实现投资内生增长的体制机制 |
(一)构建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
1.总体要求 |
2.发展目标 |
(二)适应投资内生增长需要的体制机制改革 |
1.健全投资主体激励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动力 |
2.完善商品和要素市场体系,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
3.深化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4.健全投资风险防范机制,持续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 |
(3)明宣宗御制《官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官箴文化的发展与宣宗御制《官箴》的出台 |
第一节 明初以前官箴文化的发展历程 |
一、发轫期 |
二、成长期 |
三、成熟期 |
第二节 仁宣时期的官制与官员 |
一、近侍机构 |
二、中央行政系统 |
三、地方行政系统 |
四、军事管理系统 |
第三节 宣宗御制《官箴》出台的历史背景 |
一、由严入宽:宣宗御制《官箴》出台的政治环境 |
二、官风颓弛:宣宗御制《官箴》出台的直接原因 |
第二章 宣宗御制《官箴》的内容与特点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内容 |
一、宣宗圣谕 |
二、箴言三十五篇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特点 |
一、以皇帝本人为制箴主体 |
二、以内外诸司为阅读客体 |
三、以道德训诫为中心内容 |
四、以四言韵文为体式风格 |
第三章 宣宗御制《官箴》与宣德时代政治生态的构建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期许 |
一、宣宗御制《官箴》的政治构想 |
二、宣宗御制《官箴》的官德要求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与宣德朝行政治理 |
一、肃纲纪 |
二、汰冗官 |
三、简贤才 |
第三节 蒸然之象:宣德朝政治生态的转变 |
一、大醇小疵的官场风气 |
二、宣宗的帝风与宣德时代的君臣关系 |
第四章 宣宗御制《官箴》的流传及对后世的影响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的流传 |
一、文本形态《官箴》的流传 |
二、特殊形态《官箴》的流传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对明代中后期官箴书的影响 |
一、官箴作品的繁荣发展 |
二、官箴作者的广泛参与 |
第三节 宣宗御制《官箴》对明代中后期官场与官风的影响 |
一、正己:官德的培养 |
二、谏君:圣德的培养 |
第五章 宣宗御制《官箴》的内在精神脉络与明初政治文化 |
第一节 宣宗御制《官箴》与明初君主专制 |
一、御制与官箴:强势皇权的表达方式 |
二、共生与合作:皇权政治的内在局限 |
第二节 宣宗御制《官箴》与明初士大夫政治 |
一、得君与行道:官僚士大夫的政治理想 |
二、周孔与孔孟:皇权政治与士大夫政治的必然冲突 |
结论 |
一、明宣宗御制《官箴》的官箴文化定位 |
二、明宣宗御制《官箴》的政治文化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4)金代禁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金代禁榷制度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春秋至隋朝时期的禁榷制度 |
一、禁榷制度的兴起——“官山海” |
二、汉代禁榷制度的发展 |
三、三国至隋代的禁榷制度 |
第二节 唐代的禁榷制度 |
一、唐代禁榷制度的确立 |
二、刘宴的盐法改革 |
三、唐代的榷酒制度 |
四、唐代榷茶制度的兴起 |
五、唐代对矿产的禁榷 |
第三节 辽、宋时期的禁榷制度 |
一、辽代禁榷制度的发展 |
二、宋朝禁榷制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代禁榷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第一节 金初地方的商品专卖 |
一、金初商品专卖的出现及其原因 |
二、金初商品专卖的管理 |
第二节 金代禁榷制度的确立 |
一、金代禁榷制度确立前的政治变革 |
二、金代禁榷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金代禁榷制度的发展与没落 |
一、金世宗时期禁榷制度的发展 |
二、金章宗时期禁榷制度的改革 |
三、金宣宗时期禁榷制度的没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代的榷盐制度 |
第一节 金代盐务机构与职官的设置 |
一、金代盐务机构的设置 |
二、金代盐务机构职官的设置 |
三、金代盐务机构职官的选任 |
第二节 金代榷盐制度下的盐业运营 |
一、金代食盐的运营模式 |
二、盐课的征收 |
第三节 金代对私盐的打击 |
一、私盐兴起的原因 |
二、政府对私盐的打击 |
三、打击私盐的机构 |
第四节 盐官的管理 |
一、对盐务机构职官执法的监管 |
二、金代盐官的考核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代铜铁等矿产资源的禁榷 |
第一节 金代的榷铁制度 |
一、金初对铁的禁榷 |
二、金熙宗以后对铁的禁榷 |
第二节 金、银、铜的禁榷 |
一、金代金、银产地的分布与禁榷 |
二、金代铜的禁榷 |
第三节 矾、锡、丹、碱的禁榷 |
一、金代矾、锡、丹的禁榷 |
二、金代碱的禁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代酒茶等生活物资的禁榷 |
第一节 金代酒、曲的禁榷制度 |
一、金初对酒的禁榷 |
二、金代榷酒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三、榷酒制度下的管理机构及职官 |
第二节 金代茶、醋、香的禁榷 |
一、金代茶叶的禁榷 |
二、醋与香的禁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代禁榷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
第一节 金代禁榷制度的特点 |
一、禁榷制度在政府的完全管控下运行 |
二、禁榷商品具有地域性和阶段性特点 |
三、禁榷商品表现为一家独大的局面 |
四、战争是促进金代禁榷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
五、金代的禁榷制度呈现“歧视”与“体恤”的双重性 |
第二节 金代禁榷制度的影响 |
一、金代禁榷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
二、金代禁榷制度为后世树立了典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其在学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预期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薪酬分配公正及其法律实现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概念阐释 |
一、薪酬概念的理论阐析 |
二、劳动者概念的理论阐析 |
三、公正概念的理论阐析 |
第二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 |
一、哲学维度 |
二、法律维度 |
第三节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现实必要性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回应 |
二、得所应得的强化 |
三、差别原则的考量 |
四、现实国情的呼唤 |
第四节 中国传统分配公正理论的历史演进 |
一、传统分配公正思想的演进 |
二、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
第二章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 |
第一节 经济学的评判标准 |
一、基尼系数 |
二、要素价格理论 |
第二节 法学的评判维度 |
一、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 |
二、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 |
三、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 |
第三章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当代薪酬分配法律实现的典型模式 |
一、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型——瑞典 |
二、市场主导型——美国 |
三、政府主导型——巴西 |
第二节 对当代中国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借鉴意义 |
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与时俱进 |
二、破除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壁垒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位 |
四、建立公平且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
五、完善薪酬配套政策体系 |
第四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力保障机制 |
第一节 权力配置基本要义 |
一、权力配置原则 |
二、权力配置结构 |
三、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 |
四、实现薪酬分配公正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困境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 |
一、司法公正的型塑 |
二、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
第三节 疫情下薪酬分配公正与政府权力行使 |
一、政府权力在疫情保障中的行使方式 |
二、疫情背景下的薪酬分配 |
三、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 |
第五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 |
一、人本理念下的权利观 |
二、劳资共赢理念下的权利观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支撑 |
一、群体公正的实现——劳资共决权 |
二、个体公正的实现——同工同酬权 |
三、现实公正的实现——劳动报酬请求权 |
第六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支撑机制 |
第一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工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工会的角色定位 |
二、工会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
三、工会的代表权保障 |
四、工会的维权手段保障 |
第二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职工代表大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角色定位 |
二、职工代表大会在薪酬分配中的职能 |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保障 |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建议权的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先秦儒家动物观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原因 |
二、研究意义 |
三、相关概念辨析 |
(一)动物 |
(二)动物观 |
四、研究综述 |
(一)动物学史的研究 |
(二)动物文化史的研究 |
(三)动物伦理学的研究 |
(四)总体评价 |
五、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起源 |
第一节 天地化育万物 |
第二节 动物的生殖现象 |
第三节 动物的化生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生物特征 |
一、“血气”的解说 |
二、“血气之属”的生理特征 |
三、“血气之属”的心理特征 |
第二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社会特征 |
一、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类道德属性之别 |
二、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类社会结构之别 |
三、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类劳动能力之别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的生活联系 |
第一节 先秦儒家对动物的利用 |
一、先秦儒家利用动物的基本情况 |
二、先秦儒家利用动物的基本理由 |
三、先秦儒家利用动物的主要困境 |
第二节 先秦儒家对动物的管理 |
一、动物职官与儒家制度规范 |
二、驯养动物与儒家统治艺术 |
三、人兽冲突与儒家礼法之争 |
四、动物管理与儒家政治理念 |
第三节 先秦儒家对动物的保护 |
一、儒家动物保护的主要措施 |
二、动物保护与儒家社会蓝图 |
三、儒家动物保护的生态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的道德关系 |
第一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道德形象 |
一、人类的禽兽化与禽兽的仁义形象 |
二、仁禽义兽与凶禽猛兽 |
第二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道德地位 |
一、动物道德地位的依据 |
二、儒家动物伦理的发展历程 |
三、仁民爱物的等差秩序 |
四、仁民爱物的伦理困境 |
第三节 先秦儒家论“德化动物” |
一、恩及禽兽与德化鸟兽 |
二、百兽共舞与儒家乐教 |
三、万舞翼翼与墨子“非乐” |
四、沉鱼落雁与道家天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的信仰联系 |
第一节 动物神灵与儒家信仰体系的建构 |
一、山川精怪 |
二、灵禽瑞兽 |
三、农业动物神 |
四、人兽变形 |
第二节 动物献祭与儒家祭祀礼仪的转向 |
一、动物献祭的传统 |
二、动物祭品的道德化 |
三、动物献祭仪式的变革 |
第三节 动物占卜与儒家天命观念的转型 |
一、龟甲占卜 |
二、动物与占梦术 |
三、动物与占星术 |
第四节 动物与神道设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先秦儒家动物观的主要内容 |
二、先秦儒家动物观的主要特征 |
三、先秦儒家动物观的主要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官不与民“争利”──界定政府与民间的投资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信访论纲:一个权利观念史的文化解释[J]. 周庆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新时期实现投资内生增长的机制研究[J]. 刘立峰. 宏观经济研究, 2021(10)
- [3]明宣宗御制《官箴》研究[D]. 朱文宇. 吉林大学, 2021(01)
- [4]金代禁榷制度研究[D]. 罗继岩. 吉林大学, 2021(01)
- [5]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6]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D]. 王琼. 吉林大学, 2021(01)
- [7]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8]先秦儒家动物观探究[D]. 刘怡. 西北大学, 2021(12)
- [9]广安市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问题研究[D]. 刘东峰.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10]价值冲突视阈下重大医药事件中官民矛盾成因及其治理路径 ——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D]. 贺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