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马雁,史志钦[1](2021)在《国际法模糊性建构体系中的全球治理规范秩序》文中认为全球治理暨法律多元主义体系下,国际秩序面临功能分化时代的治理规则再书写、国家主义单一视角不足、国际法遵守理论盲点及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如何整合等问题。基于国际法规制中客观存在的法律漏洞填补和功能性国际法造法问题,厘清模糊性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因规则滞后导致全球治理失灵的原因,在梳理德国法兰克福规范秩序法学派冲突动力学理论谱系基础上,结合社群世界主义分析理论和团体拟制人格发展路径,镜鉴系统论社会宪法学治理意义的构成性规则与制衡意义的限制性规则,剖析全球化社会法权的内在结构,为国际法遵守机制的合理性创建,提供反身法规制的知识考古学验证,阐释系统论社会法学理论对新兴国家全球化参与中,确立主体性及构造规范秩序的价值与启示,发展全球治理中的平行规制体系对一切义务的法理进阶,从国际法遵守机制角度,针对全球治理中的规制体系与碎片化等突出问题,阐释治理主体共同责任建构的理论与经验,扩展开放结构,采用过程建构主义和实践理论假设,探索提出全球治理多元规范的新秩序及与国家治理体系衔接、全球治理规则与共同演化策略。
何志鹏,孙璐[2](2020)在《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与国际法全面接触的170多年,并不是某一方单向影响对方的进程,而是一个相互建构的过程。二者的接触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格局与心态,也改变了国际法的体系与结构。中国最初与国际法的相遇深化和印证了国际法的西方主导状态和实质不公正的品性,而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应用也为国际法的平等实施注入了新元素。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领导人、政府和人民始终高度注意将自身的发展与全世界的发展进程相融合;与此同时,也将世界发展的道路与方向同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建设相融合。在这种共生共融的体系和进程中,中国始终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关键的方面。无论是对于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关注、将规则主导作为国际秩序的重要指针,还是在面对意识形态的态度,以及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认知和维护方面,中国都获取了崇尚规则、注重理性、保持平和、克制谨慎的教益。在新中国治国理政及参与全球治理的共生共融过程中,国际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中国对于国际法制定与实施过程的参与,是中国走向国际社会的重要步伐;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使国际法不断面临并应对新的挑战,为国际法自身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很多新力量。中国从经济自足、文化封闭的状态起步,在国际法的压力和促动之下,发展工业,变革思想,践行法制,开启了步入现代性的历程。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法日渐熟悉,并参与一系列国际立法活动,成为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行为体。认真对待和有效利用国际法的规范与价值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治理,不仅是总结历史得到的基本经验,也是未来建设的良好指针。
徐崇利[3](2020)在《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文中提出建构主义是与理性主义相抗衡的一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学派。新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等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从理性主义本体论出发,主张权力、利益、制度等物质因素对国家行为起决定性作用;建构主义则坚持理念主义本体论,强调观念、文化等非物质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意义。建构主义认定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文化)结构的基础性构成部分,为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性质、地位、产生和作用等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解释。
王江雨[4](2021)在《中国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不仅让两个本来自成一体的单独学科之间的术语、理论和思想观念产生碰撞和交融,从而使两个学科彼此丰富,而且也赋予交叉研究者更加宽广的视野、更互补的理论角度和更多样的分析工具,也因此更能促进理论联系实际。本文旨在从跨学科交叉分析的角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两个学科的理论、概念、工具和方法,如何才能被结合起来去分析国际社会具体的现象、事件和问题,并提出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借此服务于两个目标:第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讨论如何通过交叉分析,更好地用较少的概念和原理去把握繁杂的现象,从中找出规则和本质,从确定认知的来源、前提、本质、范围和真实性等方面为相关领域的知识积累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从更具体的角度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分析者对国际现象、问题和事件作出更为系统、全面和深刻的诠释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有意义的政策或决策建议。第二,通过交叉分析方法的运用,探讨有无可能出现专门适用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学科的理论,并提出若干研究议程。
赖华夏[5](2021)在《“舍弃”与“再发现”:国际关系研究的国际法传统》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关系研究脱胎于20世纪初的国际法与外交史研究。"二战"后,国际关系研究以学科分工和"科学化"之名把国际法传统排除在外,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国际法传统历经被"舍弃"直至冷战结束以来的"再发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在近年来获得广泛瞩目。现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在理论借鉴和研究方法上呈现出强烈的失衡,造就了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主导交叉研究议程的局面。这一学术谱系的转变是理解当代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重要思想史语境。
陈一峰[6](2021)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不可通约的跨学科对话?》文中认为过去三十年,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并未弥合两个学科之间的鸿沟,相反,它凸显了两个学科在知识论、方法和学术传统方面的深刻对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更多是一个美国学界的地方性事件,源于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国际法的再发现,是后"冷战"时代试图再造国际关系理论的努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重塑了美国国际关系的学术版图,将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重新纳入了美国国际关系的学术视野,拓展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是不平衡的,国际关系理论在贡献概念、理论、方法或者分析框架,而国际法被降低为是适用国际关系理论的对象和场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遭到了欧洲国际法学界的抵制和批评,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征服。从中国学界的角度来看,要避免对美国学界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研究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有必要开启新的跨学科研究,通过结合哲学、历史、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打破国际法的实证主义与形式主义传统,拓展理论视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基础理论。
马文飞[7](2021)在《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全球气候法治由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推导而来,既包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全球气候治理的过程,又涵盖全球气候治理达到法治目标的愿景,是法治的全球化、全球气候治理的法治化。作为法律手段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硬法规则下参与度欠缺,软法规制后执行力匮乏,软硬兼济规则落实困难等全球气候法律治理的规则弊端;作为法治标尺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其目标实现任重道远的现实困境。全球气候法治包括国际气候良法和全球气候善治两个方面,既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在设定上符合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也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语意清晰、体系完整、现实可行。立法过程要公开透明、民主高效、科学严谨,同时也要保障有诚实善意的守法、严格有效的执法、公正便捷的司法。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在现行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下,许多国家拒绝履行减排承诺,不愿调整能源结构,气候内顾倾向严重,人本主义的价值追求流于表面;和谐共进的价值追求在资金、技术、救济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国际气候良法”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气候门”事件导致以此为基础进行的国际气候谈判,形成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受到质疑;《排放差距报告2020》表明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增长,国家承诺(国家自主贡献)远没有达到满足全球温度限制所需的减排目标,可见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遵守远未达到普遍而善意的程度;《巴黎协定》中执行和遵约机制尚不够完善,达到“全球气候善治”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法治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不断追求的目标和过程,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和法治标尺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的冲突,直接原因是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主要原因是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但全球气候法治并非不能实现,从宏观角度上考量,实现国际法治需要从观念的指引和行为的塑造两个层次进行努力,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也同样如此。在全球气候法治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又是新型国家利益观的实践,以上种种使得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重新确立成为可能。此外,就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而言,《巴黎协定》具备完善和善意遵守的可能。一方面,《巴黎协定》具备完善的空间,完善相比取而代之更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国际实践也证明《巴黎协定》有不断完善的趋势;另一方面,无论是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的监督还是气候变化的紧迫性的要求,无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推动还是中国领导的全球气候治理的促进,都促使善意遵守《巴黎协定》成为可能。全球气候法治作为一种崇高而美好的理想,作为一种动态发展的远景目标,在现实的国际法律秩序状况下,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广泛的参与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多元互动和共同努力。国家作为撬动法治的“阿基米德点”,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的观念和行为作为基础和保证。在观念上引导国家建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将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并入、深入国家观念,并使之成为国家利益的考量因素,指引国家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国家正确认识气候议题的战略地位,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国际组织引导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严峻性形成科学的认识,进而推动国际社会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达成共识,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促进国家形成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层面“自下而上”地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气候共同体)达成基本共识;需要企业通过自身行动影响国家政策选择和偏好,需要个人运用自身影响帮助国家正确认识和界定国家气候利益,从而促进国家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在规范和塑造国家行为上要逐步完善气候制度,并保证国家在理性的轨道中运行。这就需要国家自主、全面、积极地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并增强国内气候政策支持;需要国际组织在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修改、完善、实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进行建议草拟监督和评价,督促国家妥善遵守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只有这样全球气候法治才有可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虽然全球气候法治依然“路漫漫而修远”,应对全球化的气候危机还存在着一系列重大的挑战,但国际社会走向法治的方向仍是坚定不移、矢志不渝的。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国际法学者都将以此为目标和方向“上下而求索”。因此,以集腋成裘、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地向全球气候法治迈进,是所有国际社会行为体的必然选择。
胡亚迪[8](2021)在《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研究必不可少的话题。针对二者关系的讨论必然牵扯出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争论,然而,实际上两种理论走向两个极端,均存在一定的限制,一元论忽略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而二元论则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内部关系分开了。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使人们的目光更多的聚集于国际法与国内法融合这一议题的讨论上,而基于当下的政治背景,讨论不应止步于一元论、二元论的一般理论逻辑。国际法与政治密不可分,其解决的主要是实践问题,而国际法的语言和形式对于国际社会各成员都有实践价值,对维系国际行为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不可或缺。因此,要实现国际化,就需要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与现实考察相结合,让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成为解决全球一体化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实现国际社会各成员命运共赢共生的工具。21世纪充满着机遇与挑战,经济全球化、科技大发展,导致各国间交往更加密切,没有任何一个领域能够独善其身,均向着趋同方向发展,这种趋向是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考虑到过去国内法的单方面和单一适用,如何加强国际法的适用,促进其与国内法的融合,是建立世界命运共同体的有力保障。应该说,国际法主要是条约的适用。承认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并确立其在国内适用的明确规定及效力,是践行全球一体化发展、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在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变革内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程度与日俱增,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不仅体现了主权的权威,以及对人权的尊重,更是有效认识二者关系,处理现实矛盾的基础。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站在全文角度,详细说明了所选主题研究的基础和重要性,指出了这项研究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后文的写作奠定理论支撑,最后一小节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详细阐述,进一步阐明全文的写作思路与亮点;第二部分立足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关系中的基础问题,从国际法治的内涵入手,分别阐明国际法治与国际法的性质,及其对国内法的突破,而后详细分析了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为后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辩论中介绍了当前的危机,并首先交代了一元论与二元论出现的历史承袭关系及具体内涵,随后引出两种观点的内在局限,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内在联系;第四部分以人权、主权概念在法律全球一体化中的历史变化入手,分析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正面两种法律体系间存在的冲突与互补性,最后,它归纳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一体化的具体表现;第五部分以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实践和国际国内的实践为基础,提出国际法适用体系的完整性。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得出具有建设性的理论意见,希望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融合方法提供参考。
赵琪[9](2021)在《作为国际关系语言的国际法在教学认知与实施中的逻辑》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法源于国际社会的长期交往与相互制约,源于国际社会对共同规则的确立与俗成。作为国际关系语言的国际法,其本身又表现出语言的建构性、同质与异质性和实践性。在教学中,应当坚持将国际法语言的特性作为国际法教学认知与实施的逻辑,以建构性开端,以同质与异质性展开、以实践性为终点。只有这样,国际法讲授的才是现实的、活生生的国际规则而不是静止的法律文本,国际法才会真正在日益严重的政治两极分化和日益敌对的政治争论时代成为国际社会加强联系、消除屏障、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
何志鹏[10](2020)在《新时代国际法理论之定位与重构:接榫国际政治的互动探究》文中研究说明新时代国际法理论的定位与重构,宜从突破国际政治在国际法研究内容和视野的认知与方法难点开始。人们对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联系和差异了解不足是产生困惑的根源。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分与连结基于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差异与沟通。政治与法律既各有独立的话语系统,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此构成战略与战术、设计与工程的关系。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际政治战略层面设计的战术实施,是国际政治整体构思的工程落实。当然,限于自身的概念体系、规则框架和逻辑结构有其自身的工作范围局限,国际法不可能对所有的国际政治主张都予以有效支持。国际法的作业模式和实践特征决定了国际法的研究应当是以规范为焦点,以规范的生成、发展、效力为核心的研究,其特色的研究方法是充分利用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逻辑,对于国际关系中的问题进行观察、论证或反思。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法模糊性建构体系中的全球治理规范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规制中的模糊性建构和法律漏洞填补问题 |
二、国际秩序规范与国际法遵守的理论谱系与经验架构 |
(一)国际规范与国际秩序理论溯源与交互叙事 |
(二)国际法模糊性建构规则对法律遵守的影响 |
三、系统论社会法理论对模糊性建构不足和国际法遵守的弥补 |
(一)法兰克福规范秩序法学派“冲突动力学”对全球化社会法权的结构分析 |
(二)秩序生成视阈下的全球治理中的规制体系与碎片化整合 |
(三)系统论社会宪法学治理意义构成性规则与制衡意义的限制性规则 |
四、结语:全球治理平行规制体系“对一切义务”的法理阐释 |
五、余论 |
(2)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中国与近代国际法相遇前的境况 |
(一)中国与国际法的不同传统 |
(二)晚清前中国与国际法的零星接触 |
三、新中国建立前与国际法相互建构的艰辛过程 |
(一)输在起跑线的中国与殖民风格的国际法 |
(二)引进西学以图强的中国与拓展主体的国际法 |
(三)废除旧条约的中国与渐趋平衡的国际法 |
四、新中国外交实践中与国际法互构的领域 |
(一)外交一边倒的中国与政治多元的国际法 |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底线关注 |
1.确立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的定位 |
2.以“一国两制”的思路解决国家统一问题 |
(三)中国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总体认同 |
(四)高斗争状态的中国与冷战中的国际法 |
(五)融入全球治理的中国与理想主义的国际法 |
(六)面向新时代的中国与矛盾摇摆的国际法 |
五、中国与国际法相互建构的机理分析 |
(一)国际法对于中国的建构意义 |
1.国际法对于国家整体认知的影响 |
2.国际法对于中国精神信念的影响 |
3.国际法对于中国制度发展的影响 |
4.国际法对于中国学术教育界的影响 |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建构意义 |
1.国际法精神与主旨的转换 |
2.国际法认知与功能的澄清 |
3.国际法制度的完善 |
4.国际法文化的丰富 |
六、中国与国际法相互建构的经验探索 |
(一)国内治理的秩序对于国际秩序的影响 |
(二)和平协商的国际治理方式 |
(三)务实对待国际秩序的建构和发展 |
(四)突破国际法的西方传统,建构中国特色 |
1.发展是治理的根本 |
2.人本化是治理的中心 |
3.以规则为基础,完善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 |
七、结论 |
(3)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一、引言 |
二、认知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概述 |
(一)认知主义之解释变量与国际法原理 |
1.观念作为路线图而发挥作用 |
2.观念充当焦点而发挥作用 |
3.观念通过嵌入制度而发挥作用 |
(二)认知主义之基本种类与国际法原理 |
1.不同强度的认知主义 |
2.不同层次的认知主义 |
三、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性质 |
(一)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定性 |
1.国际法律规则属于国际社会结构 |
2.国际法律规则构建国际体系结构 |
(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地位 |
1.温特的学说 |
2.奥努弗的学说 |
四、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生成 |
(一)国际规范生成的基本理论 |
1.基本理论之概述 |
2.基本理论之实证 |
(二)国际规范周期理论之框架 |
1.国际规范的始现阶段 |
2.国际规范的扩散阶段 |
3.国际规范的内化阶段 |
4.国际规范完成“生命周期”的条件 |
五、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作用 |
(一)以“规则”为基础的建构主义理论与国际法的作用 |
1.代表性基本理论 |
2.典型性实证研究 |
(二)以“身份”为基础的建构主义理论与国际法的作用 |
1.国际结构对建构国家身份和利益的作用 |
2.国际法对建构国家身份和利益的作用 |
(三)以“互动”为基础的建构主义理论与国际法的作用 |
1.历史上条约的影响 |
2.国际水法的影响 |
六、结论 |
(4)中国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作为两个独立学科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 |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理论上的相互观照与功用上的交叉分析 |
(三)本文的目的与结构 |
二、国际关系能为国际法提供什么:理论、概念和工具 |
(一)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
(二)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
(三)制度主义理论与国际法 |
(四)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
三、国际法能为国际关系提供什么:知识、实践和正当性 |
(一)作为规则与规范的国际法 |
(二)作为实践过程的国际法 |
(三)作为国际社会价值观和正当性基础的国际法(治) |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分析:一个问题导向的路径 |
(一)交叉分析进路 |
1. 识别同时涉及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国际问题或事件。 |
2. 确定政策上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识别相关事件中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议题,分别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分析工具和方法来分析该国际问题或事件。 |
3. 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结合起来分析。 |
(二)交叉分析与外交政策实践问题 |
(三)交叉分析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的贡献:开启多项研究议程 |
五、结语 |
(5)“舍弃”与“再发现”:国际关系研究的国际法传统(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关系学科谱系下的国际法传统 |
二、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与国际法的“再发现” |
三、国际法研究的“经验转向”与交叉研究 |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失衡与政治 |
五、结语 |
(6)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不可通约的跨学科对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学科之缘起:美国国际关系学界对法律的再发现 |
三、“两种文化”:无法弥合的学科鸿沟 |
四、不平衡的跨学科对话:抵抗与批评 |
五、从国际法看国际关系:四个维度 |
六、结语:是否以及如何跨学科 |
(7)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背景 |
(二)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全球气候治理相关问题研究 |
(二)国际法治相关问题研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提出 |
一、由全球治理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二、由国际法治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三、全球气候法治的内涵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律治理规则梳理 |
(二)《京都议定书》:硬法规制下参与度欠缺 |
(三)《哥本哈根协议》:软法规制下执行力匮乏 |
(四)《巴黎协定》:软硬兼济规制落实面临挑战 |
二、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治标尺的现实问题 |
(一)作为全球气候法治标准的良法与善治 |
(二)国际气候良法在实质与形式上的问题 |
(三)全球气候善治在立法、守法、司法、执法中的问题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全球气候法治现实问题的成因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不同决定了国家立场不同 |
(二)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导致了气候协议的缺陷 |
二、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 |
(一)短视的“本国优先”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仍需时间淬炼 |
三、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 |
(一)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减排意愿 |
(二)科技发展水平限制减排力度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全球气候法治可行性分析 |
一、国家气候利益观念重新确立的可能性 |
(一)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践新型国家利益观 |
二、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的可能性 |
(一)完善《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二)善意遵守《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路径 |
一、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一)国家层面推动确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国际组织层面促进形成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层面传播和倡导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完善气候制度有效保障运行 |
(一)国家全面参与国际气候制度设计运作辅以国内政策支持 |
(二)国际组织促进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实施和公正司法的实现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建议草拟监督评价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础问题 |
2.1 国际法治 |
2.1.1 国际法治的内涵 |
2.1.2 国际法治对国内法的推动 |
2.2 国际法的性质 |
2.2.1 关于国际法性质的争论 |
2.2.2 国际法性质对国内法的突破 |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论争统一 |
3.1 二元论 |
3.2 一元论 |
3.2.1 国内法优越的一元论 |
3.2.2 国际法优越的一元论 |
3.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统一 |
3.3.1 全球化下的国际法治发展 |
3.3.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对立统一 |
4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 |
4.1 国际法与主权和人权 |
4.1.1 国际法中的主权内涵变化 |
4.1.2 国际法中对人权的推动 |
4.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基础 |
4.2.1 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
4.2.2 两者互相补充 |
4.2.3 两者冲突的可协调性 |
4.3 国际法与国内法融合的表现 |
4.3.1 国际法的内化 |
4.3.2 国内法的外化 |
5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在中国的实践 |
5.1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实践与存在问题 |
5.1.1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实践措施 |
5.1.2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实践中的问题 |
5.2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完善 |
5.2.1 确立宪法对国际法国内适用的规定 |
5.2.2 完善《立法法》对条约的适用及效力规定 |
5.2.3 建立特殊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10)新时代国际法理论之定位与重构:接榫国际政治的互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国际法宏观理论的前提 |
二、作为上位概念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
(一)法律与政治的范式分野 |
(二)政治与法律的实践衔接 |
(三)法律支持政治的底线与界限 |
三、国际法对国际政治中的战略承接与实施 |
(一)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关系的一般描述 |
(二)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决策的正向互动模型 |
(三)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决策的负向互动模型 |
(四)国际法对国际政治决策的支持路径 |
四、作为法律工程的国际法实践 |
(一)国际法的观念工程 |
(二)国际法的制度工程 |
(三)国际法的个案工程 |
(四)国际法的话语工程 |
五、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作业模式的误解 |
(一)国际法教条主义的误区 |
(二)国际政治至上主义的误区 |
(三)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彼此隔绝的误区 |
六、国际法理论与国际政治的接榫与分野 |
(一)国际法研究的路径及其与国际政治的接榫 |
(二)无需接榫国际政治的若干国际法研究的路径 |
(三)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跨学科研究的地位 |
七、结论 |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法模糊性建构体系中的全球治理规范秩序[J]. 马雁,史志钦.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J]. 何志鹏,孙璐.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20(00)
- [3]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J]. 徐崇利.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20(00)
- [4]中国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J]. 王江雨.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
- [5]“舍弃”与“再发现”:国际关系研究的国际法传统[J]. 赖华夏.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
- [6]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不可通约的跨学科对话?[J]. 陈一峰.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
- [7]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D]. 马文飞. 吉林大学, 2021(01)
- [8]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D]. 胡亚迪.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9]作为国际关系语言的国际法在教学认知与实施中的逻辑[J]. 赵琪. 法学教育研究, 2021(01)
- [10]新时代国际法理论之定位与重构:接榫国际政治的互动探究[J]. 何志鹏. 法学评论,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