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何彩平[1](2020)在《浅谈民法典中家庭监护责任的国家监督问题》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传统美德,维护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从儿童心理教育工作的实务需求出发,考量婚姻家庭中未成年人子女监护责任落实的重要性,建议明晰家庭责任,从法规倡导落到实处,呼吁形成父母共育社会共识;公权力适度干预、监督家庭监护责任,在离婚制度中强化未成年人子女保护措施,制定与离婚冷静期相匹配的制度流程,协助父母更好履责。
胡长燕[2](2020)在《涉外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高培培[3](2017)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那么伴随而来的是人员交流日益密切,因此近年来涉外婚姻数量呈现猛增的趋势。但是国家、地区之间的风俗习惯、民族传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文化水平、思维方式,认知能力等存在种种差异,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涉外婚姻的破裂,由此而演变成离婚。由于各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十分不同,且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律冲突的表现尤为突出。法律的适用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保护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因此对于这些法律冲突的正确处理就变得非常重要。本篇文章通过参考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的规定,并评析我国相关立法,指出其进步和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拟分四个章节行文:第一章:通过对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部分进行简单阐述和大致分析,指出:由于各国相关规定不一,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冲突不容忽视。第二章:由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冲突的存在,必然要谈到其解决规则。因此在这部分中,重点介绍了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传统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其中传统规则有: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以及对二者的重叠适用和选择适用等。新发展的规则主要有:有利于离婚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准据法选择多元化规则等。通过对以上规则的比较与分析,对比各个规则的缺陷与不足,为第三章分析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和第四章对其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第三章:介绍了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历程,并重点探究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无论在协议离婚还是在诉讼离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的问题。第四章:针对第三章分析的协议离婚方面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可供选择的法律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对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尚未加以区分、协议离婚协议内容的履行等问题。诉讼离婚方面存在鼓励当事人“挑选法院”、影响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深入论剖析所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
李莹莹[4](2014)在《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文中认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规范的相关法条中,孳息、增值、投资性收益的外延交叉重叠或界限模糊,缺乏基础概念的详细界定,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不断。如果不能消除分歧,不仅会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会对社会价值取向产生错误的引导。建立在夫妻异体主义和私法自治理念之上的现代夫妻财产制度,倡导夫妻关系平等、自由、公平,充分考虑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反映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要求,以是否存在夫妻约定和是否“夫妻协力”作为判断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的标准,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当代夫妻财产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婚姻法的法律规范中增加关于收益的内涵、外延的规定,修正、完善现行婚姻法律规范中对收益归属“一刀切”的相关法条,以“夫妻协力”作为认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之归属的判断标准,才能平衡好婚姻共同体的维护和个人财产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关系,兼顾二者的利益,尊重夫妻的独立经济地位,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概述。本部分介绍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类型,我国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法律规定,并对外国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立法例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的理论基础。本部分论述了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及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第三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的判断标准。在本部分中,笔者提出了以是否存在夫妻约定和是否体现夫妻协力为标准,以判断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并分别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评价及完善建议。本部分先是评析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不足,然后对照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万军[5](2008)在《论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婚姻立法上,在离婚程序上就确立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50余年来,行政离婚制度作为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调整离婚行为这一民事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2007年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总量已经达到140.4万对(不含法院部门办理的调解和判决离婚),与1980年18万对相比,27年后的增加了122.4万对,平均每年递增6%以上。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着变化,在离婚方式的选择上,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手续,行政离婚这种较文明、理智、自由和方便的解除婚姻关系方式成为许多当事人的首选。但是,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之后,登记离婚数量大幅提升,草率离婚有所增加。2003年全国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2万对,2007年达到140.4万对,增加了一倍多。由此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如离婚自由过于充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受到影响等现实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行政离婚制度不仅可以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还能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理论上对行政离婚制度褒贬不一,对它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先从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概述入手,简要介绍了协议离婚和行政离婚的区别联系,以及行政离婚制度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回顾了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阐述了我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行政离婚制度的三大变化即行政离婚制度价值变化,婚姻证明方式变化和行政离婚申请审查期的取消。然后,就我国目前行政离婚制度的几个方面不足作些探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行政离婚制度自由充分、限制不足,助长婚姻无责主义,草率离婚率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利,离婚的程序使得恶意离婚者和假离婚者有机可乘,法律调整功能弱化、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离婚后监督措施不便操作等方面。随后,在对各国协议离婚制度和港澳台地区协议离婚制度特点简要阐述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行政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今后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如设置行政离婚申请的法定考虑期制度;离婚提起后的法定审查期制度;登记机关应担负起一定的实质审查的职责;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扶养费分期给付的,有财产给付,但在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前不能交付的,有债务分担的,离婚协议中有夫妻经济帮助,需要分期给付的和家庭不动产财产分割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公证的制度;有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家庭不允许行政离婚;细化离婚后的监督措施,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等。
陶一鸣[6](2002)在《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文中提出该文通过一起涉外离婚案对新加坡的离婚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将我国的离婚制 度与之作了相应比较。
二、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浅谈民法典中家庭监护责任的国家监督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重新重视家庭功能和伦理价值 |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
三、明晰家庭责任应从法规倡导落到实处 |
四、国家层面确保儿童利益优先:对家庭责任落实的国家监督 |
五、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国家监督的几点建议 |
(一)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宣传普及工作,呼吁父母共育(co-parenting)形成社会共识。 |
(二)离婚制度设计上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父母责任分担的专门解决机制 |
(三)合理利用离婚冷静期,探讨制定与离婚冷静期相配套的制度流程,提供专业的家事调解服务帮助夫妻双方厘清问题症结,找出解决方案 |
(3)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目的 |
三 研究梳理及评论 |
四 研究内容 |
五 研究方法 |
六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涉外离婚的法律冲突 |
第一节 涉外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
一 过错主义 |
二 目的主义 |
三 破裂主义 |
第二节 涉外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
一 诉讼离婚 |
二 兼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
第二章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传统规则 |
一 法院地法 |
二 属人法 |
三 重叠地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
四 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
第二节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
一 有利于离婚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 |
三 最密切联系原则 |
四 准据法选择多元化规则 |
第三章 中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涉外离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历程 |
第二节 中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 协议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二 诉讼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
二 扩大法律可供选择的范围 |
三 分别规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
四 涉外协议离婚应经过司法裁决程序 |
第二节 涉外诉讼离婚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 采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选择方法 |
二 增加连结点的数量 |
第三节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6、27 条的修改建议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概述 |
(一)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类型 |
1. 孳息 |
2. 增值 |
3. 投资性收益 |
(二) 我国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法律规定 |
1. 《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
2.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三) 外国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立法例 |
1.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2.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的理论基础 |
(一)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 |
1. 夫妻异体主义 |
2. 私法自治理念 |
(二)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
1.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 |
2. 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
三、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的判断标准 |
(一) 是否存在夫妻约定 |
(二) 是否体现夫妻协力 |
1. 夫妻协力的含义 |
2. 夫妻协力在夫妻财产制中的作用 |
四、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评价及完善建议 |
(一) 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评价 |
1. 各类型收益的外延交叉重叠或界限模糊 |
2. 不利于公平价值取向的保障 |
3. 未对收益作详细界定带来法律冲突 |
(二)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
1. 细化区分收益类型 |
2. 无约定时以“夫妻协力”为依据判断归属 |
3. 合理适用法律解释解决法条冲突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5)论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行政离婚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协议离婚与行政离婚的概念 |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
二、行政离婚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行政离婚制度概述 |
一、我国行政离婚的条件方面 |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方面 |
三、行政离婚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我国行政离婚制度新变化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离婚制度新变化 |
一、行政离婚制度价值的变化 |
二、婚姻状况证明方式变化 |
三、离婚申请审查期的取消 |
第二节 当前我国行政离婚制度实施后出现的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当前行政离婚制度存在的制度问题 |
一、离婚自由充分体现,法律限制不足 |
二、影响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
三、限制假离婚、恶意离婚者难的问题 |
四、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
五、行政离婚后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
第三章 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协议离婚制度及评析 |
第一节 各国协议离婚程序的分类 |
一、户籍登记程序 |
二、行政登记程序 |
三、司法裁决程序 |
第二节 各国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 |
一、对主体的规定 |
二、对内容的规定 |
三、对形式要件的规定 |
四、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
第三节 港澳台地区协议离婚制度特点 |
一、澳门地区的协议离婚制度特点 |
二、台湾地区的协议离婚制度特点 |
三、香港地区离婚制度特点 |
第四章 健全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申请行政离婚的限制 |
第二节 行政离婚提起后的限制 |
一、重新设立行政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
二、婚姻登记机关应承担一定的实质审查职责 |
三、当事人有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者,不得适用行政离婚制度 |
第三节 其他方面建议 |
一、设立离婚协议必须公证的制度 |
二、建立行政离婚的无效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 |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及其分析比较 |
(一)离婚方式 |
(二)离婚诉讼提起的时间限制 |
(三)离婚的标准 |
(四)赡养费及过错方损害赔偿 |
1. 赡养费 |
2. 过错方损害赔偿 |
(五)财产的分割 |
1. 分割的财产的范围 |
2. 财产的分割 |
(六)子女的监护 |
三、结语 |
四、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浅谈民法典中家庭监护责任的国家监督问题[A]. 何彩平.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 总第33卷)——民法典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护文集, 2020
- [2]涉外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胡长燕.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3]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高培培. 郑州大学, 2017(11)
- [4]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D]. 李莹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3)
- [5]论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D]. 万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6]从一起异国离婚案看新加坡的离婚制度——兼与我国离婚制度的比较[J]. 陶一鸣.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