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晓鹏[1](2021)在《财政支出对城镇化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日本经验与中国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镇化是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载体,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与必由之路。日本城市化发展已在上世纪末基本完成,且经验良多,能够为中国城镇化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中国现代城镇化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快速提升至2019年的60.6%,成绩斐然。但相比于成熟工业化国家近80%的城镇化水平,中国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在经济增速放缓及前期积累的城镇化问题集中释放的背景下,中国当前及未来城镇化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无论从前期理论研究还是从世界发达国家城镇化发展实践来看,财政支出对城镇化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支出的推动作用,但中国城镇化发展中的某些问题,部分也由财政支出问题所致,并且多数城镇化问题也必须通过财政支出手段予以解决。面对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与中国部分制度问题的阻滞,迫切需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与革新财政支出机制来解决中国当前及未来所面临的城镇化问题,以推动城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文章核心点是研究财政支出对城镇化发展的影响。在论文思路与结构安排上,首先对核心概念进行多维度分解,将财政支出分解为财政支出规模、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分权及财政支出城乡分配四个维度,将城镇化分解为城镇化效率、城镇化质量、城镇空间形态与城乡关系四个维度,进而确定两个核心概念相应维度之间的多个重要关系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文章将对日本城市化发展特征及城市化发展中财政支出作用的多维度分析作为研究起点,并在日本经验启示的基础上确定研究方向与研究框架。在中国实践部分的行文安排上,论文采用发展实践概述、理论与数理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脉络。文章主要研究内容与结论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日本的城市化发展速度较快,人口城市化水平较高(主要是战后),城市空间布局经历由失衡到均衡的序贯增长过程,城乡关系状况良好(主要是战后)。战前与战后实践总体表明,日本城市化发展与财政支出规模间存在相互促进的正相关关系,但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都将对城市化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日本战前生产性财政支出水平极高,战后城市化高速增长期生产性财政支出占比缓慢下降,在城市化后期消费性或民生性财政支出显着增加。战前财政集权致使城市空间发展极化;战后日本市町村的财政分权态势较为均衡,城市化空间形态也呈现先“聚”后“散”的序贯特征,大中小城市发展整体较为均衡。日本财政支出对农业发展、农村工业化与农业兼业经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改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经验对理论分析框架的建立及对中国从财政支出方面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启示。第二,在公共产品非过度拥挤状态下,公共产品供给有助于经济集聚水平提升,经济集聚水平提升也会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在实际中表现为在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收入分配与福利公平需求方面,财政支出规模与城镇化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财政支出规模、经济集聚与劳动力城乡转移的空间经济数理模型分析发现,财政支出规模与经济集聚或城镇化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基于1982-2018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中国财政支出规模对城镇化效率的影响分别进行静态面板与动态空间面板模型计量分析,实证结论与理论分析结果一致。第三,财政支出结构的适时调整能够从提高经济增长水平、更好满足居民公共产品偏好结构、改善收入分配差距与福利不公平状况、提升城镇空间综合承载力四个方面推动城镇化质量与效率的提升。财政支出结构与劳动力城乡转移数理模型分析发现,由公共资本效率与公私产品偏好结构变化所推动的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对劳动力城乡转移决策及流动均衡具有重要影响。基于1982-2019年中国全国数据构建时间序列协整模型计量分析得出,财政支出结构中服务性支出比重与城镇化质量间存在倒“U”型关系;进一步的省级面板数据计量模型分析得出了财政支出结构中各类服务性财政支出对城镇化质量的具体影响。第四,财政分权能够通过财政激励、财政竞争与提升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三个方面提升城镇化效率,但也会因财政资源分配差距产生的“马太效应”而导致城市发展出现两级分化。财政分权、城镇空间形态与城镇化效率的数理模型分析发现,在公共产品拥挤条件下,财政分权程度会对城镇化水平产生倒“U”型影响,并在土地拥挤假设下得出城市群形态是城镇空间布局的最优形态。对中国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与县级地区各层级城市财政自给率与财政支出分权指数的核算结果发现,层级越高的城市财政自给率与财政支出分权指数越高,人口的平均流入规模越大。基于2007-2019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构建的动态面板模型与分位数模型回归结果显示,财政支出分权有助于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并且城镇化水平越高,该边际影响越大。第五,财政支出能够扩大城乡市场规模,支撑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乡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但实践中常常因城乡财政配置结构失衡而导致城乡发展差距扩大。财政支出、农业产出与城乡收入变化数理模型分析发现,当城镇存在公共投资而乡村没有时,农业产出会减少,城乡收入差距会拉大;而当公共资本存在并按适当比例向乡村农业转移时,不仅会提升农业产出水平,还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基于1997-2019年中国全国数据对数平均迪氏分解(LMDI)分析发现,财政农业支出对农业产出增加具有正向影响。基于2007-2019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分析发现,财政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在不同时期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有所不同。基于2007-2019年面板校正标准误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结果发现,财政支出相对规模的增加、服务性财政支出与生产性财政支出的增加均能够有效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占比与城乡收入比之间虽呈负相关关系,但并不显着。论文的主要创新点为:(1)将财政支出规模、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分权及财政支出城乡分配(财政支出维度)与城镇化效率、城镇化质量、城镇空间形态、城乡关系(城镇化维度)相关联,并根据日本经验与中国城镇化发展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构建财政支出影响城镇化发展的多维度分析框架。(2)将财政支出引入传统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垄断竞争空间经济模型,并根据理论分析需要,建立财政支出结构与劳动力城乡转移模型,财政分权、城市空间形态与城镇化效率模型,财政支出、农业产出与城乡收入变化模型,并获得有价值的分析结果。(3)在实证研究方法上选用了适用且较为前沿的动态空间面板计量模型、时间序列协整分析模型、动态面板模型等计量方法,对问题进行多角度、多方法、多数据类型实证分析,以保障经验研究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马娟[2](2021)在《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文中研究指明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公共教育是公共服务领域重要的一项,其关乎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关联各级政府。省、市、县不同层级对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实现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政策,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县一级,受制于各县经济的发展,县级政府之间财政水平的差异等,义务教育的均等化仍需一定的进步空间。本文以教育公平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理论,运用比较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从基础上对比分析青海省所属县区间义务教育均等化方面的相关基本情况。然后整理了2014年至2018年间青海所属39个县区的相关财政、经济等数据,从财政的角度确定县级财政支出分权度、财政自给率、人均转移支付等为解释变量,选择各县区人均GDP做控制变量,以义务教育阶段各县区生均教育支出为被解释变量,通过回归分析,具体研究财政因素影响青海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过程。研究发现,财政支出分权度和人均转移支付对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有正向促进作用,财政自给率对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负向影响。从而提出了相应的促进青海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具体政策建议。
吕慧娜[3](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张美玲[4](2020)在《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文中提出国家的兴衰依赖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离不开教育。对于国家来讲,教育是立国之本,对于民族振兴而言,教育是基石。国家人才培养要依靠教育,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作为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为国家教育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认为教育要得到优质发展,良好的义务教育基础至关重要。从社会层面来讲,国家实行义务教育能够积极推动社会发展,从而进一步帮助国民基本素质的提升,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学习文化知识和科技创新技术,有利于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提升。目前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发展得到制约的主要原因在于城乡义务教育不均衡问题。因此,本文将从城乡义务教育公共财政出发,通过分析国内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将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发展史进一步完成整理,并且针对目前存在的城乡义务教育不均衡问题给出了宏观和微观这两种角度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将影响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因素进行总结,并针对具体现状给出了具体的建议。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均衡问题可以总结为“不均衡—基本均衡—基本均衡—优质均衡”这条路线。十九大报告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表述中提出,在教育强国这项伟大的进程中,要让高质量水平的教育普及到社会各个阶层,每位青少年儿童都要接受到这种高质量水平教育。因此国家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一定要将所有的教育成本提前进行估算,尤其是要保证城乡教育水准均衡这一方面,基于财政负担能力制定义务教育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主要向一些农村学校投入大量的义务教育经费,教育支出责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本文通过描述并统计了城乡义务教育的相关数据,然后将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然后针对义务教育如何进行均衡优质发展提出了一些可行建议。
费睿[5](2020)在《县本级政府财政投入对教育经费绩效影响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认为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绩效评价是对未来的投资。2012年至今,我国已连续八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但随着内外环境变化及社会经济转型,单纯依据财政投入规模扩大来推动教育的发展难以为继,提高教育经费绩效,兑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承诺势在必行。同时,在我国行政层级及教育财政投入体制中,县级政府承上启下,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基于区域经济的不平衡,以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及顶层规划,探讨县本级财政投入与教育经费绩效的关系是绕不开的重大课题,具有现实必然性和迫切性。依据区域发展与教育发展、财政分权及支出绩效评价的理论方法,梳理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与现状,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对三个代表性县(区)进行预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目标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作为层次分析法特例,构建包括财政能力、投入规模、投入结构等三项一级指标的县本级财政投入指标体系和包括决策论证、过程监管、目标实现、满意度等四项一级指标的教育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2017年广东全121个县(市、区,当年行政区域数)教育经费绩效进行实证评价,并对财政投入与教育经费绩效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广东省整体教育经费绩效水平以及教育公众满意度不高;财政教育投入综合指数与教育经费绩效评分呈正相关,即一般而言,财政教育投入愈丰富的县(市、区)教育经费绩效也愈高,但公众教育满意度偏低且与财政教育投入水平不匹配,县级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教育投入规模与教育经费绩效正向相关,高中教育阶段财政投入占比越高教育经费绩效越高。上述结果的成因复杂,引发思考。从多因素交互作用的视域分析,主要在于:目前的财政体制要求县级政府承担重要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但不同区域县级政府财力差异悬殊,虽然标尺式竞争及行政约束下能确保县级财政完成“任务目标”,但实际上不可持续,并衍生新的问题与矛盾。教育经费分配机制不合理、不完善造成教育经费分配结构的失衡,加大了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县级政府财政效率制约教育经费使用效率;县级财政投入分化,优质基础教育供给不足与公众对教育产品的高期待形成落差,降低了公众教育满意度。这种现象如不加以改善,将影响教育产品的有效供给、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可持续发展、公众对基础教育的认同感和满意度。财政绩效评价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论。从“工具—价值”视角,针对广东省教育发展在区域间存在明显差距,公众教育满意度偏低,各种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发展,追求教育经费绩效最大化,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应深化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改革,以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重点关注欠发达县区及低收入阶层、城市外来人口的教育需求,提高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财政支出责任上移,推动基础教育供给全国性均等化,等等。本文构建县本级财政投入指数与教育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财政绩效评价及县本级财政的视域审视财政投入与教育经费绩效量化关系,并取得广东全省两万多样本的教育满意度调查数据库,力图在理念和数源上有所创新,同时提出驱动教育经费绩效最大化应改革投入体制,促使基础教育供给及财政支出责任上移。但基于抽样调查数源获取及统计数源不完整等限制,研究未能进行历史性比较,对实证结果诠释亦欠缺更系统的理论高度,这也是未来研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李慧[6](2020)在《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研究》文中指出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的重要指示。明确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发展,主要通过加速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增强乡村师资队伍的建设、减弱城镇“大班额”问题、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提供保障,通过“互联网+教育”的教育新方式来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相关政策,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以及乡镇寄宿学校。黑龙江省固有城乡二元结构较为突出,导致黑龙江省乡村义务教育一直处于发展不利的位置。但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黑龙江省乡村义务教育受到政府的重视并得到改善,但黑龙江省仍不能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的一体化发展。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的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农村教育发展对黑龙江省的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义务教育作为具有强制性、统一性以及公益性的基础教育为更高层次的教育奠定基础,同时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主要提供者,因此对于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以及实践意义。以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以及政府行为的定义,结合教育公平理论、公共产品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职能理论等,阐述黑龙江省政府的积极作用。在阐述和分析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中政府行为现状的基础上,分析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中政府行为存在宏观调控能力有限、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义务教育监管薄弱等问题并以存在问题为切入点,研究问题成因包括城乡二元结构突出、政府定位存在偏差、政府职责界定不清、经费获取渠道单一等。借鉴国内美国、日本、印度以及国内上海市、四川省以及海南省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中政府行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优化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中政府行为的建议,包括提出了优化城乡义务教育相关政策、适度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对策建议;统一城乡教师管理标准、搭建优质资源共享平台、调整中小学空间布局的优化政府配置资源行为的对策建议;增强政府公共服务意识、引领构建区域实践模型、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学校的优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监管、明确一体化发展评估标准、落实地方政府教育问责制的优化政府监管行为的对策建议。
韩国英[7](2020)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与日俱增,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90万亿元,占世界经济的16%,人均GDP9732美元,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降至28.4%,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公共服务方面看,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173个,比1949年增长56.7倍;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9.7万个,增长了 271倍;卫生技术人员952万人,增长了 17.8倍,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4.2%,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9.3%;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着提升。然而,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异问题还很突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的基础与潜力,成为制约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同时,财政的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财政施策的最终目标。因此,在新时期,研究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财政如何施策推进减少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异尤为必要。当前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大多集中于基本公共服务化的供给责任主体、财政能力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化水平评估、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逐步深化,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基本公共服务更具有空间特点,需要兼顾社会维度和空间纬度进行研究。本文主题就是对当前基本公共服务是否区域均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基本公共服务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探索通过系统的财政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本文分析框架使用了“理论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实证评估一财政政策研究”的研究架构。第一部分为基本概念和理论研究(第一章和第二章)。先是对将要研究的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分别从学界和政府政策规定两方面来阐释“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性、基本性和均等化特点,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并从财政支出视角来观察要研究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研究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就要将人民逻辑和财政逻辑结合起来,在研究的过程中运用了福利经济学、公平正义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治理理论。当前国内外对该主题的研究主要是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实证分析,政府和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财政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作用等。第二部分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实证研究(第三章)。按照全面、科学、合理、可及的原则,构建了 7大类34个指标,运用综合评价法,对2007年至2017年公共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与服务、公共文化、劳动就业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7个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横向均等化水平和纵向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结合财政支出安排情况,从资金投入和服务项目两个层面,全面反映31个省区市、东中西部片区和部分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异。第三部分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财政政策研究(第四、五、六章)这部分先是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构建固定效应模型(FE)、随机效应模型(RE)、系统GMM广义矩估计模型,依次探讨基本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分权度、转移支付之间的相关关系,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发挥财政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推进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转变财政“包揽过多”的角色倾向,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税制结构、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元主体供给局面;二是转变财政“经济优先”的支出倾向,调整完善支出结构,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投向民生支出,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三是转变财政“供给”导向,以人民群众需要作为起始点,以绩效结果为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本文力求在研究视角、内容、方法上有所创新。具体表现在:一是研究视角创新。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视角出发,将“点、片、面”的区域经济研究逻辑应用到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上,对全国、东中西部片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支撑点进行逐级深入研究。二是计量方法多样化。本着数据可及、最优、典型的原则,选取7大类34个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多元化量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同时构建三个效应模型,对财政政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三是意见建议系统化。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新时代基本公共服务与新技术的融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因此没有局限于单独城市辖区提出解决方案,而是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突出区域协同性、系统性,以期跨区域财政合作、多主体参与,各城市为了共同的目标系统发力,同频共振。
彭亚星[8](2019)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研究 ——以义务教育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研究,既顺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历史趋势,又符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政府管理体系和财政管理方式。实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基本公共服务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基础需求。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根源,在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质量并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一方面,应优化财政管理模式、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并实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应加大供给力度,更应提高供给效率。实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是提高供给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点。本文从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两方面,将基本公共服务和财政支出绩效进行了有机结合。政府供给基本公共服务具有理论必然性,实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具有理论必然性,我国实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具有现实必然性。将绩效理念运用于财政支出管理中,有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绩效是一种以结果和产出为导向的现代化管理理念。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是以均等化为导向,全面评价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投入、过程和产出阶段。分别对投入阶段进行规模绩效测评、对过程阶段进行效率绩效测评、对产出阶段进行公平绩效测评,再综合三方面绩效全面评价均等化水平,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绩效管理中。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绪论、正文和总结三部分。绪论——阐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关键性概念作出界定。梳理国内外文献研究,并对其进行评述。阐述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研究不足及数据来源。第一章——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理论分析。本章从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微观基础、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导向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理论依据等三个层次进行理论分析。表明政府供给基本公共服务具有理论必然性,实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具有理论依据。第二章——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现实分析。本章从我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发展历程、财政支出管理的作用机制及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现状分析等三方面层层递进,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进行现实分析。表明在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深化阶段,引入绩效管理具有现实必然性,实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目标。第三章——构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首先,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标准。其次,构建五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构建项目选择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公共文化服务等四个领域。最后,在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构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体系。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实证分析:以义务教育为例。根据绩效评价体系,实证分析包括: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测评规模绩效,使用数据包络法测评效率绩效,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变异系数法测评公平绩效。综合三方面绩效测评,得出均等化评价结果和实证分析结论: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两极分化的趋势,导致义务教育均等化水平不高的原因有财政支出规模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和财政支出结果管理不善等。第五章——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经验借鉴。本章首先梳理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发展的现实背景和理论逻辑。在此基础之上,选择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三个国家,详细阐述其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具体实践及特点。最后,总结出四点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经验,为第六章提供一定参考。第六章——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建议。本章结合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实证分析结论和典型国家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经验总结,依托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情况,对改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规模水平;二是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结果管理能力;四是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能力。总结——本文在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之上,构建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以此为依据,选取义务教育为例,实证测评了全过程财政支出绩效和均等化水平。根据实证分析结论,并结合国外经验总结,提出了改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建议。未来需进一步研究,如何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及绩效管理能力,以实现基本公共均等化的政策目标。
陈雷[9](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蒋祖存[10](2019)在《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国务院要求优先开展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领域之一。2018年,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知,将义务教育服务纳入到央地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由央地政府按项目、按比例分担。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迅速,但运行中出现了基层政府反映原有划分格局不合理,致使支出责任“越位、错位、失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导致基层政府出现“等、靠、要”思想、政府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程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文以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历史逻辑、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展开研究,力图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路径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综合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对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就是“当前划分格局是否科学”、“当前划分格局为什么不科学”、“今后如何划分才能更科学”。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的导论部分讨论了论文的缘起与意义、思路和内容、方法和技术、研究创新点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内容为文献综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概念界定以及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内容对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内容构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类别框架,并对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章内容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性测度;第五章内容为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益经验介绍;第六章内容为优化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与建议。概念界定与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为全文的语义起点。事权就是政府依据国家宪法规定、依附政府职能产生、所拥有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而支出责任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根据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为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经费管理、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其中教育行政管理分为为规划布局、办学条件标准、办学行为规范、教学内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学校经费管理分为人员经费管理、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教材经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细分为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三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历史分析是理解当下问题的基础,本文对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管理体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1985年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呈现出中央统筹、地方负责,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逻辑;财政管理体制呈现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财政保障、省级统筹的制度逻辑。历史经验表明,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积极参与是重要保障,强化管理责任与落实分工负责是重要举措,城乡一体发展与追求公平均衡为发展关键。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还存在政府间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省以下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政府间部分划分清晰的事权落实不够到位、支出责任的分担机制设计对地方激励不足等主要问题。为了解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践基础,本文对义务教育三大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实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结果表明: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两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作为本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预算支出。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主要由中央负责宏观政策制定、省政府负责中观统筹,县市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在支出责任安排上,人员经费管理支出差不多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公用经费支出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地区分比例支出(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教材费用管理实行中央全额承担国家规定课程,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中央与地方按区域财力水平分类负担基建经费支出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经费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营养餐改善计划经费由地方主要承担,中央适当补贴,校车补助经费由地方全额负担。为了证明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性不足这一核心观点,本文构建了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匹配性测度体系作为定量考察维度。结果表明:在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支出结构中,中央政府承担比例由1996年的1.5%增长至2015年的10%左右,剩下的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日益匹配。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构建省级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与我国31个省的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实际值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比较匹配的有16个省份,剩下的15各省份,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程度较低。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讨论,需要归纳和比较域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本文分别对法国(中央集权型)、美国(地方分权型)、日本(央地共担型)三个国家的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分析。发现它们都确定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并以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辅之以政府财权相匹配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这一重要手段、对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作出动态调整。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首先是改变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原理、轻实践”、“重行政、轻司法”倾向。其次是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第三是为清晰划定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最后是配套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优化的配套对策。本文在吸收和借鉴目前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界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研究的研究深度,其创新点有如下三点:一是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本文综合考虑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三个方面的因素,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尽量从理论层面保持行政与财政口径统一。该分类框架具备一定的普适性,分类方法也较为科学,可以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研究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关问题的指导性框架。二是构建了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性的测度方法。本文构建了一个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关系及测度体系。比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集中度与财政收入集中度的变动趋势,预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性。此外还构建了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的实际值与预测值进行了匹配性判断,论证了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实典型问题。三是提出了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本文提出“思路调整、基本原则、具体方案、配套政策”为优化政府间义务教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强调了在顶层设计的布局谋篇上要转变思路,在具体实践中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具体方案的执行中还要辅之以保障配套措施。优化进路即有宏观的统筹指导,亦有微观上的具体操作。配套措施中提出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保障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国外经验借鉴等配套对策建议。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方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财政支出对城镇化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日本经验与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日本工业化进程中的财政支出与城市化问题 |
1.2.2 城镇化动力机制、发展规律与中国实践 |
1.2.3 财政支出规模、经济集聚与城镇化 |
1.2.4 财政支出结构、城镇化与城镇化质量 |
1.2.5 财政分权、空间经济效率与城镇化 |
1.2.6 财政支出与城乡关系 |
1.2.7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城镇化 |
2.1.2 财政支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财政支出理论 |
2.2.3 城镇化相关理论 |
2.3 财政支出影响城镇化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三章 日本城市化发展多维度分析 |
3.1 日本概况及工业化发展历程 |
3.2 日本城市化发展概况 |
3.3 日本人口城市化发展实践 |
3.4 日本城市空间形态演变 |
3.5 日本城乡关系发展特征 |
3.6 小结 |
第四章 日本城市化发展中的财政支出作用:经验与启示 |
4.1 日本财政制度沿革概述 |
4.2 日本城市化发展中的财政支出作用分析 |
4.2.1 日本城市化发展中的财政支出规模效应 |
4.2.2 日本城市化发展中的财政支出结构效应 |
4.2.3 日本财政分权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影响 |
4.2.4 日本财政支出对城乡关系发展的影响 |
4.3 日本经验与启示 |
4.4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财政支出规模对城镇化效率的影响研究 |
5.1 中国城镇化发展与相关财政支出实践 |
5.1.1 中国城镇化发展特征 |
5.1.2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财政支出规模变迁 |
5.2 财政支出规模与城镇化的互动逻辑 |
5.2.1 公共产品与经济集聚 |
5.2.2 财政支出规模的城镇化发展效应 |
5.2.3 财政支出、经济集聚与劳动力城乡转移:数理分析 |
5.3 中国财政支出规模对城镇化效率的影响:实证研究 |
5.3.1 变量选取、数据说明与数据准备 |
5.3.2 面板数据回归分析 |
5.3.3 动态空间面板回归分析 |
5.4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财政支出结构对城镇化质量与效率的影响研究 |
6.1 中国城镇化质量与财政支出结构实践 |
6.1.1 中国城镇化质量状况 |
6.1.2 中国财政支出结构演变 |
6.2 财政支出结构对城镇化发展的影响:理论分析 |
6.2.1 财政支出结构的城镇化发展效应分析 |
6.2.2 财政支出结构与劳动力城乡转移:数理分析 |
6.3 中国财政支出结构对城镇化质量与效率的影响:实证分析 |
6.3.1 时间序列协整分析 |
6.3.2 省级面板数据分析 |
6.4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财政分权对城镇空间形态与城镇化效率的影响研究 |
7.1 中国财政分权与城镇空间形态演变 |
7.1.1 中国财政分权概述 |
7.1.2 中国城镇空间形态演变 |
7.2 财政分权对城镇空间形态与城镇化效率的影响:理论分析 |
7.2.1 机理分析 |
7.2.2 数理分析 |
7.3 中国财政支出分权对城镇空间形态与城镇化效率的影响:实证研究 |
7.3.1 中国财政支出分权对城镇空间形态的影响 |
7.3.2 中国央地财政支出分权对城镇化效率的影响:省级面板数据 |
7.4 小结 |
第八章 中国财政支出对城乡关系发展的影响研究 |
8.1 中国城乡关系与相关财政支出实践 |
8.1.1 中国城乡关系发展实践及成因分析 |
8.1.2 中国城乡关系健康发展对财政支出的现实需求 |
8.2 财政支出对城乡关系发展的影响:理论分析 |
8.2.1 财政支出的城乡关系发展效应 |
8.2.2 财政支出对城乡关系的影响:数理分析 |
8.3 中国财政支出对城乡关系发展的影响:实证分析 |
8.3.1 中国财政农业支出对农业发展的影响:LMDI分解分析 |
8.3.2 中国财政支出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以社会保障为例 |
8.3.3 中国财政支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 |
8.4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2.1.2 义务教育均等化 |
2.1.3 财政转移支付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教育公平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第三章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现状 |
3.1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现状 |
3.1.1 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投入指标 |
3.1.2 青海省内不同县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存在差异 |
3.1.3 青海省与其他省市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水平不同 |
3.2 影响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因素 |
3.2.1 问卷背景及设计 |
3.2.2 财政分权及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县区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影响 |
3.3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建设与改革现状 |
3.3.1 青海省义务教育财政政策背景及影响 |
3.3.2 青海省义务教育财政政策实施情况与作用机制 |
第四章 财政因素影响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与假设 |
4.2 数据与变量 |
4.3 实证分析 |
4.3.1 变量的统计分析 |
4.3.2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分析 |
4.3.4 结果分析与研究结论 |
第五章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的问题 |
5.1.1 县级财政支出分权尚未完全正向激励义务教育支出均等 |
5.1.2 县级财政自给程度尚无法保障义务教育支出均等 |
5.1.3 县级转移支付制度对义务教育均等化保障力度较弱 |
5.2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省内上下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 |
5.2.2 县级财政收入水平低,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凸显 |
5.2.3 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财政分权相关改革政策未完全落地 |
第六章 促进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对策与建议 |
6.1 优化省以下财政分权体制 |
6.2 合理调整县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 |
6.3 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调查问卷 |
附录 B 青海省义务教育均等化财政相关工作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相关概念 |
1.3.1 义务教育 |
1.3.2 义务教育财政 |
1.3.3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1.4 理论基础 |
1.4.1 教育公平理论 |
1.4.2 公共产品理论 |
1.4.3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1.5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变迁 |
2.1 “统收统支、三级管理”教育财政体制阶段(1950 年-1953 年) |
2.2 “条块”结合、“块块”为主阶段(1958-1979) |
2.3 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下的教育财政体制阶段(1980-1992) |
2.4 分税制阶段(1994-2000) |
2.5 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1-2005) |
2.6 中国特色公共教育财政体制阶段(2005 年至今) |
第三章 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状 |
3.1 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状 |
3.1.1 城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供给不均衡 |
3.1.2 城乡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不均衡 |
3.1.3 城乡师资配置不均衡,教师质量有待提高 |
3.1.4 大班额问题依然突出,影响教育质量与教育公平 |
3.2 我国义务教育支出规模增长的发展现状 |
3.2.1 我国义务教育的支出规模 |
3.2.2 我国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效率 |
3.2.3 我国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 |
第四章 现实阻碍:城乡义务教育不均衡化发展的根源 |
4.1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剧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失衡 |
4.1.1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性制约因素 |
4.1.2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引发教育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
4.2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 |
4.2.1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结构不合理 |
4.2.2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不到位 |
4.3 教育投入分担机制和教育投资结构不合理 |
4.3.1 各级财政的教育投入分担机制不明确 |
4.3.2 教育投资结构有失偏颇 |
第五章 国外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践经验 |
5.1 国外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模式 |
5.2 国外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实践 |
5.2.1 美国的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5.2.2 日本的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5.2.3 韩国的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第六章 实现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路径 |
6.1 加快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
6.1.1 树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政策理念 |
6.1.2 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
6.1.3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 |
6.2 建立完善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体制 |
6.2.1 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 |
6.2.2 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 |
6.3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制度改革 |
6.3.1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教师交流制度 |
6.3.2 加快进行政府机构改革 |
6.3.3 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县本级政府财政投入对教育经费绩效影响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由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县级政府教育履职与县本级财政教育投入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与教育经费绩效 |
三、基础教育与义务教育 |
四、公众绩效满意度与公众教育满意度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政府财政教育投入研究 |
二、关于教育经费绩效评价研究 |
三、关于财政投入与教育经费绩效关系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内容 |
二、论文结构 |
第二章 研究基础 |
第一节 理论基础:财政教育投入与支出绩效评价 |
一、财政教育投入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公共产品特征 |
(三)政府教育供给的必要性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绩效评价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体制嬗变:财政分权与教育投入体制改革 |
一、财政分权理论与我国财政体制 |
(一)财政分权理论发展 |
(二)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变迁 |
二、我国教育财政体制改革 |
(一)教育财政体制改革进程 |
(二)政府间教育支出分担体制改革 |
(三)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 |
第三节 现状审视:我国教育经费投入及县域教育发展困境 |
一、我国财政教育投入现状分析 |
二、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国际比较 |
三、县域教育均衡发展困境 |
(一)区域发展失衡 |
(二)县级政府角色定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预研究:代表性县域案例及比较分析 |
一、案例选择及简介 |
二、案例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政策逻辑模型与教育经费绩效评价 |
一、政策逻辑模型视角下教育经费绩效生成逻辑 |
二、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实践探索 |
(一)评价意义 |
(二)实践历程 |
第三节 变量设定与指标体系建构 |
一、财政教育投入综合指数构建 |
二、教育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一)指标体系价值定位 |
(二)指标体系构建与论证 |
第四节 研究假设与模型设定 |
一、假设提出 |
二、模型与分析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证结果 |
第一节 实证对象及数源说明 |
一、实证对象选择 |
二、数源说明 |
(一)客观指标数源 |
(二)主观指标数源 |
第二节 描述性统计结果 |
一、自变量:县本级政府财政投入 |
(一)县本级政府财政投入指数及特点 |
(二)按经济水平分类结果 |
二、因变量:教育经费绩效 |
(一)绩效评价结果及特点 |
(二)按地理区域分类结果 |
(三)按经济水平分类结果 |
(四)按县级政府财政能力分类结果 |
(五)按指标层级分类结果 |
第三节 回归分析结果 |
一、总体回归结果 |
(一)变量描述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分析 |
二、具体指标回归结果 |
三、分样本回归结果 |
(一)按财政投入指数高低分组 |
(二)按县级行政区划类型分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果诠释与影响 |
第一节 实证检验结论梳理 |
一、教育经费绩效总体水平及满意度偏低 |
二、财政投入多项指标与教育经费绩效正相关 |
(一)财政能力各项指标对教育经费绩效均呈正向影响 |
(二)财政投入规模指标对教育经费绩效均呈正向影响 |
(三)财政教育投入结构对教育经费绩效的影响各异 |
三、教育发展满意度受财政投入各项指标影响较少 |
四、教育经费绩效与经济发展水平并非简单的正比关系 |
第二节 成因诠释 |
一、财政教育投入对教育经费绩效正向效应诠释 |
二、教育发展和投入不均衡导致教育资源配置偏位 |
(一)教育发展水平和投入不均衡 |
(二)教育资源配置与需求的偏离及成因 |
三、标尺竞争下教育投入意愿差异化 |
(一)政绩导向的“标尺竞争” |
(二)财政教育投入意愿差异化 |
四、教育支出责任划分导致搭便车与责任转嫁并存 |
五、公众教育满意度受主客观因素复合影响 |
六、其他多重因素影响教育经费使用效率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对基础教育发展的影响 |
一、对教育产品有效供给的影响 |
二、对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的影响 |
三、对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
四、对公众教育满意度影响 |
五、对基础教育全过程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建议与讨论 |
第一节 国外基础教育财政体制及启示 |
一、发展中国家基础教育财政体制 |
(一)巴西:基于税收三级政府共同投入 |
(二)印度:中央与各邦政府共同分担 |
二、发达国家基础教育财政体制 |
(一)日本: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结合 |
(二)美国:地方政府投入为主 |
三、对中国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提高财政教育经费绩效的思路建议 |
一、保障财政教育经费稳定和持续增长 |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领域的财权事权关系 |
(二)节流与开源并举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 |
二、以结构调整优化财政教育经费配置 |
(一)以财政改革提升教育经费配置科学性 |
(二)教育经费分配力求兼顾公平和质量 |
(三)与教育扶贫工作联动凸现教育经费公共价值 |
三、完善及改进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一)构建满意度导向的教育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
(二)强化教育经费绩效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度 |
(三)加强教育经费使用单位的内部管理 |
四、探索优化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使用绩效 |
五、整合优化县级各类教育专项资金 |
六、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逐步推广普及基础教育 |
第三节 若干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
一、关于衡量县级教育财政投入合理性的标准 |
二、关于县级财政教育投入与教育公平性 |
三、关于贫困县教育财政精准扶贫与农村教育发展 |
四、关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权责划分 |
五、关于家庭教育支出负重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抽样调查问卷 |
附录2:代表性县域深度访问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简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路径与创新点 |
1.5.1 研究路径 |
1.5.2 创新点 |
2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府行为的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义务教育的含义 |
2.1.2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含义 |
2.1.3 政府行为的含义 |
2.2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府行为的理论基础 |
2.2.1 教育公平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4 政府职能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政府行为分析 |
3.1 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现状 |
3.1.1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现状 |
3.1.2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现状 |
3.1.3 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现状 |
3.1.4 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现状 |
3.2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主要政府行为 |
3.2.1 宏观调控 |
3.2.2 配置资源 |
3.2.3 提供服务 |
3.2.4 监督管理 |
3.3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
3.3.1 宏观调控能力有限 |
3.3.2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
3.3.3 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
3.3.4 义务教育监管薄弱 |
3.4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中政府行为问题的成因 |
3.4.1 城乡二元结构突出 |
3.4.2 政府定位存在偏差 |
3.4.3 政府职责界定不清 |
3.4.4 经费获取渠道单一 |
3.5 本章小结 |
4 国内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府行为的经验与借鉴 |
4.1 国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府行为的经验 |
4.1.1 美国促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经验 |
4.1.2 日本建立义务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的经验 |
4.1.3 印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的经验 |
4.2 国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府行为的经验 |
4.2.1 上海市构建区域实践模型的经验 |
4.2.2 四川省创新城乡教育机制的经验 |
4.2.3 海南省优化学校空间布局的经验 |
4.3 国内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府行为经验对黑龙江省的启示 |
4.3.1 构建城乡义务教育法律保障体系 |
4.3.2 增强城乡间教师流动及教师培训 |
4.3.3 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共享 |
4.3.4 规范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
4.4 本章小结 |
5 优化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的对策建议 |
5.1 强化宏观调控行为 |
5.1.1 优化城乡义务教育相关政策 |
5.1.2 适度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投入 |
5.1.3 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
5.2 整合共享教育资源 |
5.2.1 统一城乡教师管理标准 |
5.2.2 搭建优质资源共享平台 |
5.2.3 调整中小学校空间布局 |
5.3 高效供给公共服务 |
5.3.1 增强政府公共服务意识 |
5.3.2 引领构建区域实践模型 |
5.3.3 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学校 |
5.4 落实监督管理行为 |
5.4.1 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监管 |
5.4.2 明确一体化发展评估标准 |
5.4.3 落实地方政府教育问责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 |
1.3.1 公共服务 |
1.3.2 基本公共服务 |
1.3.3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
1.3.4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4 研究方法、框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1.4.3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经典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经典理论 |
2.1.1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1.2 公平正义理论 |
2.1.3 公共财政理论 |
2.1.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研究 |
2.2.2 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 |
2.2.3 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评估分析 |
2.2.4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路径研究 |
2.2.5 国内外相关研究简要评述 |
第3章 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财政投入现状 |
3.1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1 指标选取思路 |
3.1.2 分项指标构建 |
3.1.3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总指标模型和演算 |
3.2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状况分析 |
3.2.1 各省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分析 |
3.2.2 各省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的变动水平分析 |
3.2.3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演变的核密度分析 |
3.2.4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分析 |
3.2.5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差分析 |
3.3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分区域特征分析——基于东中西部的视角 |
3.3.1 东中西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特征分析 |
3.3.2 东中西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分析 |
3.3.3 东中西部区域内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特征 |
3.3.4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标准差分析 |
3.4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相关财政投入分析(含东中西和部分城市群) |
3.4.1 基本公共教育 |
3.4.2 基本医疗保障 |
3.4.3 基本社会保障与服务和基本劳动就业服务 |
3.4.4 基本公共文化 |
3.4.5 基础设施建设 |
3.4.6 环境保护 |
第四章 经济发展水平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4.1 核心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4.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4.3 实证分析 |
4.4 模型检验 |
4.5 主要结论 |
4.6 公共产品供给经验借鉴 |
4.7 实现经济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双促进的对策建议 |
4.7.1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4.7.2 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
4.7.3 加强区域协同合作 |
第五章 财政收支分权度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5.1 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5.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5.3 实证分析 |
5.4 模型检验 |
5.5 主要结论 |
5.6 财政分权国际经验借鉴 |
5.7 优化财政分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对策建议 |
5.7.1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 |
5.7.2 调整完善支出结构 |
5.7.3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
第六章 财政转移支付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6.1 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6.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6.3 实证分析 |
6.4 模型检验 |
6.5 主要结论 |
6.6 转移支付国际经验借鉴 |
6.7 完善转移支付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6.7.1 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
6.7.2 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管理 |
结论 |
附录 |
附表1 2008-2017年中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保障水平变动情况表 |
附表2 2014-2018年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表 |
附表3 2007-2017年基本公共教育水平指数表 |
附表4 中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指数 |
附表5 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与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6 中国基本公共文化水平指数 |
附表7 中国基本劳动就业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8 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数 |
附表9 中国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10 中国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研究 ——以义务教育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公共产品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公平、效率与均等化 |
三、绩效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文献研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创新及研究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微观基础 |
一、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理论 |
二、公共产品的供求分析 |
三、外部性和解决方法 |
第二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导向:公平效率观 |
一、西方经济学的公平效率观 |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公平效率观 |
第三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一、经济发展史和政府市场论 |
二、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理论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现实分析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发展历程 |
一、财政支出管理的演进 |
二、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演进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管理的作用机制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 |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财政支出管理与政府管理关系 |
第三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现状分析 |
一、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概述 |
二、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构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标准 |
一、抽象评价标准 |
二、具体评价标准 |
第二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指标 |
一、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 |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三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体系 |
一、评价体系的概述 |
二、评价体系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的实证分析:以义务教育为例 |
第一节 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实证分析概述 |
一、实证分析思路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第二节 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实证分析 |
一、以义务教育为例进行实证分析的缘由 |
二、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指标 |
三、实证分析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 |
第三节 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实证分析的结论 |
一、义务教育均等化水平在地区之间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 |
二、财政支出规模不足导致义务教育均等化水平不高 |
三、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导致义务教育均等化水平不高 |
四、财政支出结果管理不善导致义务教育均等化水平不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发展的现实背景和理论逻辑 |
一、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发展的现实背景 |
二、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发展的理论逻辑 |
第二节 典型国家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具体实践及特点 |
一、美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具体实践及特点 |
二、英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具体实践及特点 |
三、澳大利亚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具体实践及特点 |
第三节 国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经验总结 |
一、具有完善的机制体制以及明确的管理机构 |
二、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规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 |
三、具有完善的配套政策以及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 |
四、具有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以及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规模水平 |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责任主体 |
二、形成稳定的基本公共服财政支出增长机制 |
三、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制度 |
第二节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政府主体责任 |
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资金管理效率 |
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
第三节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结果管理能力 |
一、提高对财政支出结果的监督管理能力 |
二、提高对财政支出结果的反馈调节能力 |
三、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好 |
第四节 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能力 |
一、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权威性 |
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公开性 |
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完整性 |
本章小结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义务教育 |
二、教育事权 |
三、支出责任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央、地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委托与代理 |
二、公共产品层次理论视角下的义务教育事权 |
三、政府财政分权视角下的义务教育支出责任 |
第二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历史逻辑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义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中央统筹、地方负责 |
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 |
三、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
第二节 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
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 |
三、财政保障、省级统筹 |
第三节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经验启示 |
一、重要保障: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积极参与 |
二、重要举措: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分工负责 |
三、发展关键:城乡一体发展、追求公平均衡 |
第三章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与划分现状 |
第一节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一、分类方法及步骤 |
二、义务教育事权的类别框架 |
三、义务教育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规模与落实 |
一、政府间基础教育投入比例 |
二、政府间义务教育投入比例 |
三、“三个增长”比例的落实情况 |
第三节 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项目划分现状 |
一、教育行政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三、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第四章 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研究 |
第一节 测度指标的选择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第二节 测度方法的建构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第三节 央地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分析 |
一、央地政府财政收入占比分析 |
二、省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比较 |
第四节 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测度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安排及负担比例 |
二、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第五节 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一、自变量与因变量的数据结果分析 |
二、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的建构及匹配测度结果分析 |
第五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中央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二节 地方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三节 央地共担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四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特点 |
一、路径依赖:事权配置格局的历史逻辑 |
二、法治原则:事权配置机制的重要途径 |
三、积分并存:事权配置结构的基本形态 |
四、合理分权:事权配制改革的根本宗旨 |
第五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启示 |
一、确定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 |
二、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 |
三、政府财权相匹配是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
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系统工程和动态调整过程 |
第六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 |
第一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调整 |
一、改变“重结果、轻过程”倾向 |
二、改变“重原理、轻实践”倾向 |
三、改变“重行政、轻法制”倾向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
一、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原则 |
二、以国家结构形式为前提条件 |
三、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定原则 |
四、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结合原则 |
第三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 |
一、中央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三、市县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第四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配套对策 |
一、优化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模式 |
二、加强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财力匹配的保障制度建设 |
三、规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四、因地制宜合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发展经验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四、西方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财政支出对城镇化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日本经验与中国实践[D]. 李晓鹏. 河北大学, 2021(09)
- [2]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D]. 马娟. 兰州大学, 2021(12)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D]. 张美玲. 山西大学, 2020(02)
- [5]县本级政府财政投入对教育经费绩效影响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D]. 费睿.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1)
- [6]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行为研究[D]. 李慧.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7]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D]. 韩国英.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8]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研究 ——以义务教育为例[D]. 彭亚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D]. 蒋祖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标签:财政支出论文; 财政转移支付论文;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论文;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