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车辆保险责任中“洪水碰撞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崔楠[1](2021)在《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蓬勃发展的阶段。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业和保险公司应当、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本论文就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展开全面研究。论文首先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进和法理逻辑展开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企业,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份子。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企业在商业活动和社会参与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履行事项的多样性。论文在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找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基于卡罗尔的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同时结合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准则,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范畴和承担层级进行了讨论。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区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的特殊依据。论文使用信息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的理论,从经济学视角进行论证。论文也使用政府失灵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从政治学和管理学视角进行论证。在法理依据上,论文结合《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业务的特性,来强调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论文尤其论证了保险公司在开展其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在社会保险领域也应主动有所为。在商业保险领域,论文根据保险公司业务的主要险种,分别讨论了财产损失险赔付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责任保险中蕴含着的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信用保证保险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新兴的惠民医保业务,论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例证了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论文就保险业公益性功能、地位及经营方式之学说展开研究。论文从经济补偿、社会稳定、金融安全、伦理责任、强制保险和特殊政企关系几个方面,论证了保险业的公益性,以及保险业在经营中如何贯彻其公益性。论文尤其指出,中国保险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壮大,国资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也是国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业务的多元化,以及保险业发展业态的多样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事项及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上的丰富性。论文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级,讨论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事项的表现形态和层级。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几十年风雨历程,在市场环境、市场结构、市场规模等方法均经历了巨大变革。论文介绍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国实践状况、问题及成因分析。论文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讨论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现状,并且就国内典型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论文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社会责任险种缺位、产品开发中蕴含的过分逐利及过度风险问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不力、保险公司对抗金融风险问题、保险公司的伦理责任承担不足、保险公司贯彻诚信原则中的问题等是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而成因则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包括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险公司过分强调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履行受制于发展目标,以及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具有随机性与被动性。论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论文从顶层设计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制度体系建议、法制建设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监督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公开透明化,以及发挥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并展开论述。论文围绕“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经营利益的矛盾统一”这一核心问题所展开的研究,对于改进与改善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立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同时,论文就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其作为企业的经营利益中诸多规则的内在逻辑关系的阐述,或也有助于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并开放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柏娜娜[2](2019)在《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多式联运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快速发展。在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面临着承担违约、侵权等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且赔偿责任往往伴随着承运货物、所使用的运输装备/工具的损坏与灭失。但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对其赔偿责任予以承保,出于支持多式联运的发展、鼓励运输企业从事多式联运并保护相关财产权利人与第三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填补这一保险的空白。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经营多式联运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附带承保相关财产的损失。因为多式联运已经成为现代第三方物流所主要采用的运输组织形式,所以在设计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参照和借鉴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货物运输责任部分的规定,其中货物的损坏与灭失、运输设备/工具的责任条款均可以适用于多式联运。除此之外,因多式联运中的迟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对迟延责任的承保应当进行一定限制。受制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技术标准的差异和多式联运内部区段运输之间的影响,导致影响多式联运准时交付的因素较多。另外,多式联运中的迟延可以具体划分为对迟延引发货损以及单纯的交货迟延。前者符合责任保险对承保责任性质的要求,因此应当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承保,在赔偿范围上,迟延导致的货物损失、相继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但是对于单纯的迟延责任,因为其与其他承保责任的差异,因此建议将其列为附加险,由被保险人选择是否投保。关税责任的承保应当谨慎,这是因为关税责任大多受国家贸易政策的影响,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因此无论是从风险的不确定性角度,或者是损失的可衡量化角度,关税责任是符合可保性要求的。关于保险责任期间条款,虽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责任期间是“接收与交付”,但是这一标准并不是明确的地理或时间上的标准,因此建议采用“仓至仓”条款解决这一问题。即在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中不划分各区段运输的责任期间,对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地点”至交付地的“仓库或存储地点”的期间内,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转运仓储等过程中出现的保险事故予以承保。以上为设计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发展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不仅仅要构建保险条款,还需要在法律制度等层面上为多式联运保险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发展多种保险形式,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互助保险的形式分散风险,不仅有利于最终形成实用性高的保险条款,更有利于构建良性的保险竞争环境,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
韩惠[3](2019)在《意外事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意外事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意外事件散落于不同部门法中并且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多数情况下同时规定。据此,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将意外事件有时作为在侵权领域中的免责事由,有时作为减责事由,有时作为公平责任的考量因素,有的法院则不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的事由。在合同领域,大多数法院不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也有法院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但是需要一定的限制,不能进行扩大解释。通过检索案例得出意外事件多数情况下作为免责条款约定出现。对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一,不可抗力包含意外事件。其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应当区分。意外事件应该是独立于不可抗力而存在的一种法律概念,两者应该各司其职。关于意外事件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其二,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避免及不可抗拒性。其三,意外事件强调当事人无过错。其四,意外事件具有偶然性。其五,意外事件的界定可借助于其他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意外事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外因介入型,二是事物固有缺陷风险型。对于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作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意外事件可以作为减责免责事由,有观点认为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意外事件应该作为免责减责事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阻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二,意外事件作为减责事由体现“部分原因承担部分责任”的精神。第三,意外事件中采用公平责任易造成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扩大。意外事件在合同法领域内理论上可以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在实践中的解决路径主要有两种:其一,意外事件参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其二,扩大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外延,不可抗力包含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应单独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原因在于意外事件符合合同解除的客观标准和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主观标准。在合同领域,意外事件因归责原则不同其作用也不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无意外事件的适用余地。在过错责原则下,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合理性。
徐鹭[4](2019)在《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研究》文中认为早期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还不成熟,自贸区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还未建设,国际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发生较少,但从2012年开始,伴随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法规政策的颁布和完善,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与之对应,现阶段中国法院和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跨国融资租赁纠纷中经验不足,弱点逐渐暴露,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类型不断创新,形式越来越多样,给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带来极大挑战,尤其是近两年来出现的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在进行跨境投资债权时对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把控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的新业务、新问题,之前国际融资租赁相关研究在航空器、船舶等移动设备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立法借鉴方面较多,对在建物这一新模式研究属于空白,同时从法律风险管理视角进行分析的则更为少见。文章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结合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以出租人为视角,通过深度挖掘在建物及国际融资租赁的本质和特征,识别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面临的包含物权及债权方面的法律风险,并在分析法律风险基础上提出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以为中国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国际化业务提供参考。关于文章的主要结构,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文章介绍了融资租赁法律环境历史沿革,首先简述近代外国租赁法制发展演变,然后介绍中国近年来融资租赁法制环境、国际融资租赁的立法轨迹。随后,文章介绍了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强调了在建物并非与不动产的概念相对,并在特征方面概括了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的三个“不确定”。之后,文章介绍了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法律关系,厘清了在建物的融资租赁只存在直接租赁交易模式的特性。第二部分,文章以典型在建物——电站设施、船舶为例,举出审判实案,识别了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中最核心的有关担保的法律风险,举例保函、抵押等担保方式对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影响。担保是融资租赁债务履行的保障,也是对抗承租人违约和出租人损害赔偿救济的抓手,文章剖析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中各种不确定性导致违约的致险因素,加以分析论证后,将重点于跨国担保问题上突出法律风险管理的方式。第三部分,文章通过基础理论和租赁物两个视角分别讨论和分析法律风险,围绕物权、债权风险和在建电站、在建船舶特殊风险进行整合归集,挖掘法律风险的本质。第四部分,文章在分析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从租前、租后两个时间维度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租前强调对项目现金流稳定性和承租人还款能力的尽职调查,对项目、承租人基本评价后通过担保进行增信保障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租后强调在建物的建设跟踪,通过保险和租赁物建设、建造进度管理及时发现和转移风险,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退出。
张宏凯[5](2019)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不乏关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但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而言,一方面,国内外学者对船舶碰撞侵权的理论研究尚存诸多需要完善、丰富和发展的问题,如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系统性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抽象、概括形成船舶碰撞侵权法律一般理论的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等。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作为侵权之一种,侵权法的一般理论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为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反过以侵权法基础理论研究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立法而言,通过理论研究也可以促进我国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梳理海商法学界对船舶碰撞侵权已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本文不对此再进行探讨和研究,而且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观点理论上比较统一,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尤其是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这方面问题的分析和观点,就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一章中简略地进行讨论和提及。有鉴于上述考虑,本文通过梳理归纳侵权法理论中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及责任分担相关的理论成果,从船舶碰撞的概念入手,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展开研讨,以求完善和丰富船舶碰撞侵权基础法律理论,并为海事审判中划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原则和规则。具体而言,论文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选题及研究内容、选题背景及研究的意义、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一章是对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讨论。为准确理解船舶碰撞概念,通过对现有海商法立法及理论中的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观点进行评述,对《里斯本规则》①(草案)提供的两个船舶碰撞定义的理解偏差进行分析和纠正,同时从法律调整对象及法律事实属性角度,分析了二者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了确立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特定概念以及将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的理论意义及可行性,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了船舶碰撞种类及构成要件。第二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讨论。首先,在归纳分析侵权法基础理论中侵权行为定义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并归纳了侵权法基础理论中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其次,以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定义及分类、侵权行为形态的理论为基础,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定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归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及特殊性等几个方面展开研讨;最后,对实务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造成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和分析,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外部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第三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本章分析了侵权法理论中侵权责任的概念、讨论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中三要件和四要件之争及深层原因。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这一用词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论证了以“侵害事实”替代“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归纳了侵权法律理论成果之一——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下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对理论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明确了侵权责任方式不应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本章给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包括对财产损失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与同一性、责任主体与对象的交叉性、责任对象及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的多样性、责任赔偿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法定担保性等。同时简要分析了传统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重视损害赔偿而忽视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现象,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方式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将船舶碰撞确定为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并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条件下,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及过错构成的理论问题。最后根据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形态,并重点从理论上论证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是属于对人替代责任而非对物替代责任。第四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讨论。首先,讨论了侵权法理论的最新成果——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对侵权责任分担的理论基础——分配正义、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重点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问题,包括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重点讨论和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经常涉及的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不同承担情形、不同的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和观点以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接下来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进行讨论,矫正了理论和立法中“过失”及“比例过失”用词的偏颇,为“过错程度比例”正名,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区别和联系;论证了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过错程度比例原则具体适用以及各国确定过错程度比例的做法及应考虑的因素。接着本章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分担的范围,并重点讨论了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论证了在特定情形下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最后对船员导致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实现这种分担的辅助制度提出建议。第五章是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进行探讨。在第四章论述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确立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为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情况下,本章对船舶碰撞侵权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展开讨论,归纳分析了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海商法理论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层面有关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的立法、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并探讨了关于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理论。初步提出了船舶碰撞过错比例量化的方法,通过以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对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初步量化,再以船舶碰撞过错程度比例划分规则最终量化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在总结海商法学界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及对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设计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同时将该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证了该规则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罗美菊[6](2015)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文中研究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代社会中司空见惯的民事责任之一,作为这种责任的调节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如果不能遵循一定的规则,有可能会造成两种极端的情况:有责不纠,事故泛滥;追责过度,哀鸿遍野。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进行了逻辑上的整理,融入了内在指导精神,形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体系,以其为这种调节阀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指导和归依。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概述。在该部分,本文首先对“责任的理论构成”进行了解题,将责任的理论构成划分为两类:一是责任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二是归责条件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继而对衡量归责条件意义上的指导性理论,即强式、弱式平等区分理论,以及这种指导性理论与归责要件体系的关联做了简略交代和分析,以为后文的指引与铺垫。最后,由于本文所采用的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归责要件体系与我国通常所用的扁平化的体系不同,故对这种阶层责任构成理论及其与归责要件体系的关联预先做了介绍。第二部分,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该部分继第一部分的简要介绍,对识别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作了详尽的要素分析。该部分分为主体要素、物的要素、时空要素三个方面,以识别意义为线索,提出了一些较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责任识别标准,作为《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意义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进行区分的标准。主体要素方面,提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体识别要素应以“道交法”第7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法释第19号为依据,避免过于宽泛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及其相关联的规则,尤其是其中的无过错责任规则;物的要素方面集中归纳了机动车、非机动车、拖挂车及附属设施等概念;时空要素方面,着重分析了时间要素。对时间要素,提出了要么采用交通技术标准,要么采用机械技术标准的观点。这部分的主要意义,如上所述,在于识别,特别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意义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例如机动车漏油污染道路边池塘)、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例如机动车撞上沙堆自翻)等区分场合,本文提出的这些识别标准,具有明显的技术识别优势。第三部分,归责要件中的构成符合性。这部分写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中的事实部分,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不加价值判断。该部分较为全面的归纳了机动车侵权行为的类型,对其中的连环碰撞类型作了较详细介绍;提出了损害的二元分化结构,也提出了单纯的纯经济损害不属构成要件中的损害,损害应当扩展至延伸意义的损害等观点;在因果关系方面,提出区分简单因果关系与复杂因果关系概念的观点,点明了在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众多因果关系理论产生的根源。针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应以弱式平等理论为指引,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第四部分,归责要件中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要件。这部分写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部分。违法性部分内容较为简略,国内文献对此描述,多倾向于法定义务的违反,司法实务上也多持此标准,故本文赞同以法定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判定的标准,而不赞成以所谓的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当然,赞同这一标准,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本文也同时认同违法性要件独立的观点,即不赞同违法性被有责性要件或者构成符合性要件吸收的观点。在有责性要件方面,本文的基本态度是:由于我国立法并未遵循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总体逻辑划分体系,而是采用总则与分则的立法体系,故《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其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指向的“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本文倾向于为100%的无过错责任,而不赞同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所持的10%的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对“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文认为,属于一般过错责任,依《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关规则解决,无特别加以规定的必要。第五部分:结论。在该部分,本文一方面梳理并强调了本文各部分提出相关重要观点及论述,主要表现为:首先,进一步强调了责任识别意义的责任构成与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构成的区分及其意义;其次,强调了强式与弱式平等区分及其对衡量归责要件司法活动的实践及理论意义。
林军[7](2015)在《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综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矿产资源型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很多,在面对风险时,大多数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基本上是采用的“自我承担”和“依靠政府补助”的风险处理方式,一旦风险发生时,对企业造成压力,也给社会造成了负担。保险是作为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之一,矿产资源型企业对于应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方式不清楚也不明白。所以“基于保险对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这个课题的综合研究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指导价值。本人在广泛收集和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国内大多数只是针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特定风险或局部风险应用保险的研究,并未对矿产资源型企业从外部到内部的整体风险应用保险进行过全面系统综合的研究。同时保险行业也缺乏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整体风险状况的综合研究,更缺乏能将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管理与保险相结合的专业研究人才。所以本人认为先前对于“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研究”不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不足,所以本人对此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与研究。本文从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入手,阐明了保险、矿产资源型企业及风险转移的概念、特征、种类等基本理论。运用智暴法、德尔菲法、风险清单分析法和现场调查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调研和访谈,对于企业整体风险进行了专项识别与分类,总结出宏观环境风险、行业市场风险、勘查风险、开采风险、经营风险、资源枯竭风险等六大方面的I级风险和四十七个II级风险,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模式。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运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总结出企业的风险等级模式,并且运用风险加权评估法再次对结果进行科学论证,总结构建出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等级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得出风险控制优先序列表。然后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各个风险逐项以传统精算条件标准和现代保险业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保分析,并提出了风险的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模式和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策略模式。在可保风险模式的基础上,对于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逐项进行分析并得出对应风险的保险险种,由此构建矿产资源型企业综合保险模式。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矿产资源型企业应用保险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用事实来说明矿产资源型企业应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这种方式对企业有很大的帮助和支持。国内关于矿产资源型企业应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研究相对比较少。本文通过该研究为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转移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为后续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管理的研究提供了一定参考和意见。
彭程[8](2015)在《船舶碰撞单船溢油污染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碰撞溢油造成的海洋石油污染问题一直是海商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关注的重点。此类侵权事故涉及了两种独立的侵权法律关系,即船舶碰撞侵权和船舶溢油污染侵权。这两种侵权关系又适用了不同归责原则和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于专项立法的缺失及对这两种不同侵权关系理解的分歧,国内海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也使得该问题成为学者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本文从船舶碰撞的角度出发,将船舶碰撞溢油污染问题涉及的范围缩小至单船漏油的情形之下。立足该种侵权模型,分析讨论船舶碰撞溢油污染的责任问题。文章从船舶碰撞和溢油污染的基础概念入手,介绍了船舶溢油和船舶碰撞的分类、归责原则、损害范围和免责事由等基础问题。然后从这些基础问题的不同规定出发,从法理分析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别讨论了船舶碰撞单船溢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等问题。随后对这两大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总结了这些问题存在的理论争议和实践争议。在第四部分则详细阐述了笔者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并加以论证。文章最后,针对分析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了解到的我国现有法律在规范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责任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船舶碰撞溢油污染的侵权模型限定在单船漏油的情形之下,系统全面的考虑了这一侵权模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由此入手,加以论证和分析。
李兆良[9](2014)在《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保险历史悠久,在长期的海上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海上保险的习惯做法和法律规定,适应和推动了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主要内容就是保险人的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应该赔偿或不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作为被保险人,基本上都是希望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后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完全地保护其利益。但作为保险人,却是希望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根据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规定,依法进行赔偿。由此将会产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观点、利益的冲突,并进而走向诉讼或仲裁,以法律的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在1995年《保险法》实施前,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和1983年实施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两个法律、法规并无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任何的规定。因此在1995年《保险法》实施前,海事法律界不仅没有免责条款形式不发生效力的司法实践,也没有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适用的理论争辩,实际上是将免责条款当然地看作是有效的合同条款来执行的,只是在免责条款内容理解上有争议,法院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最后得出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适用争议案件的结论。但是在1995年《保险法》及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就出现了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是否有效适用的规定。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是《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由于《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对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对传统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保险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陆上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如果将调整陆上保险的法律规定全部适用到海上保险中来,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我们该怎么办?这是海事法律界、理论界必须面对的一个大问题。本论文针对海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目的是为了解决一直困扰着海事法律界、理论界、保险界的这个难题,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概述,主要目的在于让读者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定义、存在的理由、特征有一个总体的认识,并根据海上保险的特点,提出要从海商法和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出发对免责条款进行研究,建立相对独立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法律制度。在对一般免责条款、我国目前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后,指出我国《海商法》并无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立法,因此,对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理解、掌握,目前情况下只能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对海上保险产生冲击。因此提出有必要从《海商法》的特殊性出发来研究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建立相对独立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法律制度,对正确认识和适用海上保险免责条款,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章为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由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免责范围争议较大,本章讨论了海上保险的免赔额、免赔率、责任限额、除外责任、保证条款等内容。只有在确定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后,才能正确适用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同时分析了中外主要海上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以及我国各级法院对免责条款范围的规定,指出我国目前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引起了混乱和争议。提出要从海商法和海上保险的特点出发,确定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具体范围。第三章提出要从海商法特点出发,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形式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本章先从《保险法》、《合同法》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如何实现保险免责条款形式有效,这主要讨论如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接着分析了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有效的现状和存在的争议,并分析了各国(地区)关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的规定,提出了借鉴国外(地区)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立法的现状,将商业活动和个人非商业活动区别开来,根据不同对象制定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规定,完善规制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的新机制。第四章提出要从海商法的特点出发,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内容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本章先分析免责条款的现状和存在的争议,提出了从多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效力进行判定,同时分析了对免责条款的一般解释和特殊解释规则。探讨了免责条款有效适用和不能适用的后果。提出修订和完善免责条款、合理制定海上保险免责条款解释规则以及正确适用免责条款的建议,减少海上保险纠纷,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平等保护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兰春[10](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二、如何理解车辆保险责任中“洪水碰撞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理解车辆保险责任中“洪水碰撞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指导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选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技术方法和创新性 |
四、论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原理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进 |
一、企业:概念、性质及其界定 |
二、企业社会责任:源起、论争 |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及管理学逻辑 |
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 |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二、现行法律制度、指导意见与企业社会责任 |
三、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及编制依据 |
第三节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原理概述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与层级分类 |
三、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
第二章 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特殊依据 |
第一节 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依据 |
一、经济学视角下保险行业应承担社会责任 |
二、政府失灵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 |
三、作为协同治理参与者的保险行业 |
四、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保险公司在社会保险领域的特殊主体身份 |
第三节 商业保险领域的社会责任承担面面观 |
一、财产损失险赔付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二、责任保险中蕴含着的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
三、信用保证保险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
四、惠民医保——一个最新的保险行业社会责任承担案例 |
第三章 保险业公益性功能、地位及经营方式之学说 |
第一节 经济补偿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
一、财产损失险的经济补偿之公益性的可能来源 |
二、基于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与公益性 |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促经济增长功能 |
第二节 社会稳定——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面向 |
第三节 金融安全——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金融属性 |
第四节 伦理责任——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道义担当 |
第五节 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承担表现 |
第六节 特殊政企关系,是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领域 |
第四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事项及履行方式 |
第一节 关于社会责任金字塔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四个层级理论 |
一、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其他责任 |
第二节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 |
一、法律责任的履行方式 |
二、其他责任的履行方式 |
第五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国实践状况、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立法的承担现状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司法的承担现状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来自监管方的执法状况 |
四、各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典型情况分析 |
第二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表现形态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险种缺位 |
二、产品开发中蕴含的过分逐利及过度风险问题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不力 |
四、保险公司对抗金融风险问题 |
五、保险公司的伦理责任承担不足 |
六、保险公司贯彻诚信原则中的问题 |
第三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成因分析 |
第六章 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顶层设计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制度体系建议 |
第二节 法制建设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公开透明化 |
第四节 顺势而为,让保险公司乐于承担社会责任 |
结论 |
附录 银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汇总表格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2)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概述 |
第一节 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界定 |
一、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概念 |
二、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特征 |
三、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对承保责任性质之限制 |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与保险承保责任 |
第二节 现有险种承保范围与适用缺陷 |
一、现有险种承保范围 |
二、适用现有险种承保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缺陷 |
第三节 物流责任保险与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之关联与适用缺陷 |
一、物流责任保险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之关联 |
二、适用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承保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缺陷 |
第二章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我国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分析与借鉴 |
一、国际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
二、中远物流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
第二节 TT Club保险条款分析与借鉴 |
一、错误与遗漏条款 |
二、罚款与关税条款 |
第三章 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
第一节 迟延纳入承保范围分析 |
一、多式联运中迟延的特殊性 |
二、迟延可保性分析 |
三、承保迟延责任之限制 |
第二节 关税责任纳人承保责任范围分析 |
一、关税责任可保性分析 |
二、承保关税责任之限制 |
第四章 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期间 |
第一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 |
一、运输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之规定 |
二、保险责任期间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影响 |
第二节 “仓至仓”条款在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
一、“仓至仓”条款的适用范围 |
二、适用“仓至仓”条款的方法与意义 |
第五章 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设计与建议 |
第一节 制定专门的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
一、主要条款与内容 |
二、免责及除外责任条款 |
三、保险责任期间条款 |
第二节 完善保险制度与法律 |
一、发展与鼓励互助保险形式 |
二、完善保险法律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意外事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意外事件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 |
1.1 意外事件的立法现状 |
1.1.1 意外事件在不同部门法中均有规定 |
1.1.2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多数情况下同时规定 |
1.2 意外事件的司法现状 |
1.2.1 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作用适用混乱 |
1.2.2 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存在争议 |
2 意外事件的界定标准 |
2.1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
2.1.1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进行彻底区分 |
2.1.2 意外事件独立于不可抗力 |
2.1.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各司其职 |
2.2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
2.2.1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内涵侧重点不同 |
2.2.2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判断主体和标准不同 |
2.2.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与不可预见的关系不同 |
2.2.4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产生原因及范围程度不同 |
2.2.5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归责原则不同 |
2.3 意外事件的界定标准 |
2.3.1 不可预见性 |
2.3.2 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 |
2.3.3 当事人没有过错 |
2.3.4 偶然性 |
2.3.5 借助于其他证明材料 |
2.4 意外事件的类型 |
2.4.1 外在因素介入型 |
2.4.2 事物本身固有风险型 |
3 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
3.1 理论界对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态度 |
3.1.1 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的观点 |
3.1.2 意外事件作为减责事由的观点 |
3.1.3 意外事件不作为免责事由的观点 |
3.1.4 意外事件情形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观点 |
3.2 意外事件应作为减免责事由的理由 |
3.2.1 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阻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3.2.2 意外事件作为减责事由体现“部分原因承担部分责任”的精神 |
3.2.3 意外事件中采用公平责任易造成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扩大 |
4 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
4.1 理论界对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的态度 |
4.1.1 意外事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参考不可抗力制度的观点 |
4.1.2 意外事件不作为免责事由的观点 |
4.2 意外事件应单独作为合同解除条件的理由 |
4.2.1 意外事件不同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 |
4.2.2 意外事件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
4.3 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因归责原则不同其作用不同 |
4.3.1 严格责任原则下意外事件不作为免责事由 |
4.3.2 过错责任原则下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概述 |
第一节 租赁发展历史沿革和现状 |
一、近代以来外国租赁法制的发展和分化 |
二、中国融资租赁法律环境 |
三、国际融资租赁立法轨迹 |
第二节 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概念与特征 |
一、在建物概念的界定 |
二、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的特征 |
第三节 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和法律关系 |
一、交易模式 |
二、法律关系 |
第二章 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 |
第一节 电站设施等建设工程国际融资租赁 |
一、出资不实导致租金本息清偿受限 |
二、担保合同合法性与本金认定 |
第二节 船舶等移动设备国际融资租赁 |
一、涉外船舶抵押问题 |
二、跨境担保函的效力问题 |
第三章 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基础理论视角的分析 |
一、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中的物权 |
二、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中的债权 |
第二节 租赁物视角的分析 |
一、在建电站国际融资租赁 |
二、在建船舶国际融资租赁 |
第四章 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管理 |
第一节 租前行政政策、法律风险规避 |
一、行政许可、政策变动风险管理 |
二、跨国担保有效性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租后租赁物、担保物风险管理 |
一、租赁物、担保物保险 |
二、租赁物形成阶段的违约风险管理 |
第三节 违约救济与争议解决 |
一、租赁物取回与处置风险管理 |
二、跨国担保的执行风险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念的现有界定及其评述 |
一、国内外立法中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二、理论界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第二节 法律调整对象及事实属性与船舶碰撞概念 |
一、法律调整对象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二、法律事实属性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三、本文对船舶碰撞概念界定 |
第三节 船舶碰撞种类划分和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一、船舶碰撞种类划分与评析 |
二、船舶碰撞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第二章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侵权行为的传统分类 |
三、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的分类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归类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传统归类标准下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海上及海事侵权行为的关系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形态及特殊性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分析 |
二、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特殊性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关系 |
一、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内在关联性 |
二、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
第三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础理论概论 |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及责任方式 |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梳理 |
三、侵权责任形态理论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概念及特殊性 |
五、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概念 |
二、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 |
三、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标准及修法建议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的过错及过错构成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剖析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属对物抑或对人责任替代辨析 |
第四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提出 |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三、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 |
一、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一、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分析 |
二、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承担的观点及评析 |
三、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 |
四、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一、过错程度比例对比例过失用词的矫正 |
二、区分船舶碰撞侵权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理论基础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具体适用 |
五、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过错程度比例的程序问题 |
第五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类型 |
一、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的确立和种类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类型 |
第六节 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 |
一、不同用工方式各方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分析 |
三、劳务派遣公司分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应然性 |
四、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分担碰撞侵权责任之实然状态 |
五、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转承与限制 |
六、劳务派遣公司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建议 |
第五章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 |
第一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及立法考察 |
一、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 |
二、国际公约的立法考察 |
三、我国立法考察 |
第二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和实践 |
一、我国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二、英美国家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 |
一、质化与量化研究方法概述 |
二、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中的过错量化方法 |
第四节 船舶碰撞过错比例的具体量化方法构建 |
一、确立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初步量化责任 |
二、构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具体量化责任 |
三、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的实例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及范围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范围的限定与扩张 |
(二) 研究意义、创新及方法 |
1. 研究意义 |
2. 创新点 |
3. 研究方法 |
(三)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 国外研究述评 |
2. 国内研究述评 |
3. 对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价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概述 |
(一) “责任的理论构成”解题 |
1. 责任识别功能意义上的责任构成 |
2. 归责条件意义上的责任构成 |
(二) 强式、弱式平等的区分与归责要件体系 |
1. 强式平等与弱式平等的概念及其提出 |
2. 强式平等与弱式平等概念的思想渊源 |
3. 强、弱式平等与归责要件的构成 |
(三) 阶层责任构成理论对归责要件体系的重构 |
1. 传统归责要件体系的扁平结构 |
2. 责任构成要件体系由扁平结构走向阶层结构 |
3. 我国机动车归责要件的构成模式选择 |
二、识别功能意义上的责任构成 |
(一) 主体要素 |
1. 肯定性的主体识别要素 |
2. 否定性的主体识别要素 |
(二) 物的要素 |
1. 机动车 |
2. 非机动车 |
3. 机动车的挂车及其附属装置 |
(三) 时空要素 |
1. 时间要素:运行中 |
2. 空间要素:道路上 |
三、归责要件中的构成符合性 |
(一) 机动车侵权行为 |
1. 机动车侵权行为的概念 |
2. 机动车侵权行为的种类 |
(二) 损害 |
1. 人身与财产损害:二元分化 |
2. 单纯的纯经济损害不予赔偿 |
3. 延伸损害的独立救济 |
(三) 因果关系 |
1. 我国学术界的因果关系理论 |
2. 司法实务:复杂因果关系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 |
3. 无过错责任中的复杂因果关系应适用推定因果关系 |
4. 因果关系的阻却事由:不可抗拒的事件 |
四、归责要件中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要件 |
(一) 违法性 |
1. 违法性在归责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
2. 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合理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
(二) 有责性 |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解释 |
4.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已尽全部注意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综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 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1.2.1 研究主要内容 |
1.2.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保险及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转移的基本理论 |
2.1 保险的基本理论 |
2.1.1 保险的要素、特征及分类 |
2.1.2 保险险种介绍 |
2.1.3 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 |
2.1.4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
2.2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
2.2.1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概念 |
2.2.2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特征 |
2.2.3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种类 |
2.2.4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的地位与贡献 |
2.3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转移 |
2.3.1 企业风险基本理论 |
2.3.2 风险管理基本理论 |
2.3.3 风险转移的基本理论 |
2.3.4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识别 |
3.1 矿产资源型企业I级风险识别及分类 |
3.2 矿产资源型企业II级风险的识别与整体风险模式的确立 |
3.3 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 |
3.4 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 |
3.5 矿产资源型企业勘查方面的风险 |
3.6 矿产资源型企业开采方面的风险 |
3.7 矿产资源型企业经营方面的风险 |
3.8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的风险 |
第四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的分析与评价 |
4.1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评价分析方法 |
4.1.1 风险红黄蓝分析法 |
4.1.2 加权评估法 |
4.2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1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2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3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勘查方面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4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开采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5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经营方面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6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7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构建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等级模式 |
4.3 使用加权评估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3.1 使用加权评估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发生频率进行分析与评价 |
4.3.2 使用加权评估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严重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 |
4.3.3 使用加权评估法构建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等级模式 |
4.4 风险控制优先序列的确定 |
第五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的可保模式构建及应对策略分析 |
5.1 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策略方法 |
5.2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1 当前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管理主要分摊风险的方法 |
5.2.2 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 |
5.2.3 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4 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5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勘查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6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开采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7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经营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8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3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可保模式的构建 |
5.4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应对策略模式的构建 |
第六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综合保险模式的构建与研究 |
6.1 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对应的保险选择的建议 |
6.1.1 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的保险 |
6.1.2 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的保险 |
6.1.3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勘查方面的保险 |
6.1.4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开采方面的保险 |
6.1.5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经营方面的保险 |
6.1.6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的保险 |
6.2 矿产资源型企业综合保险模式构建 |
第七章 案例分析 |
7.1 矿产资源型企业案例分析概述 |
7.2 矿产资源型企业外部环境风险因素案例分析 |
7.3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勘查方面的案例分析 |
7.4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开采方面的案例分析 |
7.5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经营方面的案例分析 |
7.6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的案例分析 |
7.7 企业借助互保组织互保案例分析 |
7.8 企业借助专业自保公司自保进行风险转移的案例 |
7.9 案例分析总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本文研究对实践管理的启示 |
8.3 对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建议 |
8.4 本文研究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录 |
(8)船舶碰撞单船溢油污染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船舶碰撞溢油污染基本理论概述 |
(一) 船舶溢油污染基本理论 |
1. 船舶的定义 |
2. 油污损害的范围 |
(二) 船舶碰撞的基本理论 |
1. 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2. 船舶碰撞的分类 |
二、 船舶碰撞溢油污染责任承担的法律体系 |
(一) 单船溢油责任承担的法律体系 |
1. 归责原则 |
2. 责任主体 |
3. 免责事由 |
4. 赔偿范围 |
(二) 有关船舶碰撞责任承担的法律体系 |
1. 归责原则 |
2. 责任主体 |
3. 免责事由 |
4. 赔偿范围 |
三、 船舶碰撞单船溢油污染责任承担的主要问题 |
(一) 责任主体问题 |
1. 责任主体理论争议 |
2. 责任主体的实践争议 |
(二) 责任范围问题 |
1. 责任范围的理论争议 |
2. 责任范围的实践争议 |
四、 船舶碰撞单船溢油污染责任承担的主要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 责任主体问题 |
1. 因果关系的理论分析 |
2. 共同侵权的理论分析 |
(二) 责任范围问题 |
五、 舶碰撞单船溢油污染责任体系的完善建议 |
(一) 持续完善配套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二) 落实并完善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 |
(三) 探索扩大船舶碰撞赔偿损害的范围 |
(四) 对油污损害专门立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和指导原则 |
二、研究方法和内容 |
第一章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概述 |
第一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定义 |
一、一般免责条款的定义 |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定义 |
三、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定义 |
第二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存在的理由 |
一、免责条款的社会经济背景 |
二、免责条款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特征 |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 |
二、海商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
三、相对独立性 |
第二章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 |
第一节 我国法律的规定 |
一、《合同法》的规定 |
二、《保险法》的规定 |
三、《海商法》的规定 |
第二节 海上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规定 |
一、我国的规定 |
二、国外的规定 |
第三节 法院对免责条款范围的规定 |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
五、各级法院不同规定带来的影响 |
第四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具体范围 |
一、除外责任 |
二、免赔额 |
三、免赔率 |
四、比例赔付 |
五、责任限额条款 |
六、保证条款 |
七、免责规定合同化后的效力 |
第三章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研究 |
第一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的有关问题 |
一、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
二、格式免责条款和非格式免责条款 |
第二节 免责条款的生效 |
一、保险人的提示 |
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
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同时具备 |
四、免责条款生效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免责条款的不生效 |
一、没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不生效 |
二、免责条款因没有并入而不生效 |
三、免责条款不一致时的效力 |
四、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各国(地区)关于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的规定 |
一、英国的规定 |
二、美国的规定 |
三、德国的规定 |
四、日本的规定 |
五、台湾地区的规定 |
第五节 完善对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形式的规制 |
一、修改《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
二、制定司法解释或规定 |
三、海事审判中坚持海上保险特殊性原则 |
四、加强对海上保险条款的审批工作 |
五、大力宣传海上保险的特殊性 |
六、努力提高服务被保险人的水平 |
第四章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内容研究 |
第一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现状 |
一、人为责任造成损失的免责 |
二、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免责 |
三、战争险和罢工险的免责 |
四、一切险条款责任范围之外的免责 |
五、船舶开航时不适航的免责 |
六、船舶正常磨损和锈蚀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免责 |
七、清理航道费用的免责 |
八、物体污染损失的免责 |
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免责 |
十、违反保证的免责 |
第二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效力的判定 |
一、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判定 |
二、基于风险分配理论来判定 |
三、根据过错程度来判定 |
四、根据公平合理性来判定 |
五、根据免责条款内容的准确性来判定 |
六、从格式免责条款和非格式免责条款的关系来判定 |
七、根据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关系来判定 |
八、根据海商法特点来判定 |
第三节 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解释 |
一、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一般解释 |
二、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的特殊解释 |
第四节 免责条款引起的法律后果 |
一、免责条款有效适用的后果 |
二、免责条款不能适用的后果 |
第五节 完善和正确适用海上保险免责条款 |
一、修订和完善免责条款内容 |
二、合理制定海上保险免责条款解释规则 |
三、正确适用免责条款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如何理解车辆保险责任中“洪水碰撞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 崔楠. 吉林大学, 2021
- [2]多式联运综合责任保险问题研究[D]. 柏娜娜.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3]意外事件法律问题研究[D]. 韩惠. 辽宁大学, 2019(01)
- [4]在建物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研究[D]. 徐鹭.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D]. 张宏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5)
- [6]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构成[D]. 罗美菊. 昆明理工大学, 2015(07)
- [7]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综合研究[D]. 林军.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5(06)
- [8]船舶碰撞单船溢油污染责任问题研究[D]. 彭程. 外交学院, 2015(11)
- [9]海上保险免责条款研究[D]. 李兆良. 武汉大学, 2014(06)
- [10]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