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塔林夫[1](2020)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对近些年大量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例进行汇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是2018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本文写作期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纠纷的内容,总结出了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各级法院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负有的举证等方面的裁判规则。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各级法院如何界定一人公司的规则;第二、第三部分从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认定的一般规则和一人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出发,研究总结出财产混同是判断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的核心要素;第四部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论述了《公司法》62条与63条间的关系,论证了《公司法》62条中关于一人公司强制审计的内容也是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部分,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出了审计报告在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中的证明作用。
赵冰[2](2020)在《“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夫妻公司”的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争议。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或者在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时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夫妻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判令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实质上扩大了一人公司规定的适用范围,甚至造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首先,该裁判思维违反慎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要求;其次,该裁判思维与《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及其人格否认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冲突;再次,该裁判思维根本否认了夫妻两人的独立人格;最后,上升至商法基本原则,该裁判思维未充分尊重商法公示主义和商法外观主义;甚至落脚于鼓励“万众创业”和鼓励交易的社会大环境,“夫妻公司”都不应等同于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属于一种介于一人公司和普通二人公司之间的特殊公司类型,本质上仍为二人公司。当然,由于股东之间夫妻关系的存在,公司财产与债权人利益被侵害的风险加大。因此,对“夫妻公司”应采取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规范标准。在实行严格的工商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依据应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汪杰[3](2020)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商业活动日趋繁荣的社会环境下,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为他人提供担保,既是公司人格化情景下应有的权利能力,也是公司参与现代经济活动的一种需要。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然会涉及担保权人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为他人担保方面的法律制度即是要最大限度地平衡和调整这种利益冲突,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运作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因其仅是概括性条文,亦未明确具体的法律后果,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且之后《公司法》的历次修订中继续沿用了该条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的运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研究的核心要点便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为他人提供担保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能力,接着阐述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获得,以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什么作用与限制。第二章则是将我国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与域外立法进行对比研究。笔者首先系统研究了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历程,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人民法院裁判思路的变化进行了对比。除了正式的法律规定外,笔者还对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研究,试图从这些文件中找出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立法逻辑及价值取向。最后,笔者归纳了域外立法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几种思路模式,并阐述了域外立法模式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参考意义。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笔者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核心焦点出发,先是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在分析了各种观点的合理性后,笔者得出《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但仅凭认定其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能直接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行为作出效力判断。故笔者此时引入了对第三人审查义务的分析,在认定第三人应负形式审查义务后,笔者认为第三人审查义务的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将《公司法》第16条无法解决的效力认定问题纳入到《合同法》第50条的框架下进行判断。后笔者进一步认为相对人非善意情形下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则,但根据效果归属的原则,无权代理规则的适用只能得出无权代理人越权担保的行为无效,担保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是因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均无与彼此订立合同的合意,因此笔者认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进行担保的,若相对人达到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善意标准,则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担保合同无效。
侯亚文[4](2020)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指出1993年的《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只作了模糊的规定,《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司具有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同时在决策主体上,根据内外担保对象的不同作了相应的区分。当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参加该决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但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参与该项表决。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问题上的思考,一人公司由一名股东所有,该股东又为实际控制人,况且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从表面上看无法直接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学理上对于该问题也具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尽管大部分法院认可了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协议的效力,然仍有少数法院作出了否定判决。基于此,笔者展开了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问题的探讨。以下,本文拟从五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梳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上的观点,以及对比较法的探讨。由于现有的学说在论证上存在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整体分析的方法,从一人公司为股东的担保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的主体、商事交易的风险性几个角度出发来论证该议题。第二部分:探讨一人公司是否具备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由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权利能力具有正当性,同时也不受到法人权利能力特殊性的限制,因此得出一人公司具备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的结论。第三部分:剖析《公司法》第十六条在一人公司上的适用,整理有关学者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设置在总则中,理应适用所有的类型的公司,提出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该条文也适用于一人公司,并分析这种适用不会违反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原意,以此实现条文安排在法律逻辑上的自洽。第四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进行综合性评价,包括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积极意义和负面影响,最后分析担保债权人是否要承担审查义务以及该种义务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同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保问题加以论述。第五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的缺陷,仅依靠股东会的决议来保障股东的利益十分有限,提出需要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能力建设的建议,包括设立外部审计、加强内部监管等,并明确这些措施是对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监督要求,并非为了限制担保行为的效力。
热依扎·达列力汗[5](2016)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文中认为19世纪初,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解决了很多中小型企业在有限责任问题的很多难点,但是仍然没有将由一人投资而建立的企业,无论是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包含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之内,使具有特殊公司性质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直至19世纪末,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个人投资的能力也逐渐变得强大,对市场投资的热情也越来越高。经济市场像雨后春笋一样,出现了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但大量投资者的出现也随之出现了很多弊端。所以说只有在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使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低,在投资出现亏损时,可以最大程度的缩小投资者的损失范围,成为了棘手的问题。在当时,因为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人数限定的要求,导致出现了一些人为了满足股东人数而去拉人头使其入股的行为,设立仅具有社团法人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形式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实质都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89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司”判例的出现,在当时一跃成为了第一例使得一人公司在法律上被给予合法地位的典型案例。从那开始,一人公司不止是单单存在于事实活动中,而是踏上了立法道路的征程。一人公司的立法在西方各国的立法过程中经历了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各国都明令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其次开始接受一人公司的存在并开始表露出尝试承认的态度,最后在法律中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其中的过程大致相同只是在具体的规定方面各个国家之间表现的方式有所不同。从列士敦支堡制度开始实施以后的七十多年,这项制度在世界上很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被直接或间接的去效仿。在当时的世界各国中,强烈禁止一人公司设立的国家并不多,大多数的国家基本都是对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和事实中完全承认或者即使不是完全承认也会附加条件的承认。就在2005年,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中第一次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承认,这一举措,对当时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和运行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一人公司在我国运行十余年间,对我国整体公司法起的促进作用以及从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使得公司法迈出的这一步更加切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使我国《公司法》更好地跟随着世界发展的步伐。
赵吟[6](2014)在《公司法律形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在法律框架下的存在形式,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对外的责任关系,而且涉及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安排,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核心问题。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争相围绕公司法律形态的变革与创新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以期在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与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律形态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司法改革潮流中的宠儿,实乃因为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以公司法律形态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公司法律形态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并为围绕公司法律形态展开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之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厘清公司法律形态的逻辑基础,重新认识公司独立人格要素的内涵,并对传统公司社团理论作出修正。从公司的角度来讲,法人肯定说相较于法人否定说更具合理性,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不意味着股东必然承担有限责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历史发展、制度功能、立法实证三个方面的事实已经表明,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并非法人人格独立的应有之意,公司法人成员的责任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补充责任或者其他新型责任形式。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真正内涵则应立足于事前规范进行界定,可以概括为外部表征特定化、表现形式组织化和对外责任一体化三个方面。正因如此,独立法人人格之要素不应成为公司形态与合伙形态的区分标准。另外,就公司的社团性而言,公司与社团的契合是特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使多数人集合投资较之个体单独投资更具优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天然具有社团性,社团性亦非公司的本质属性。股东人数是否为复数可以作为公司法律形态内部分类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公司法律形态外延界定的要素之一。当然,公司仍然是表现为多数人集合的团体组织,只不过这种团体组织的性质应当置于公司所有参与者的范畴来理解。第二章重点考据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演进,区分西方与我国两条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借此探寻公司法律形态演化的真正动力。在西方,公司雏形阶段存在诸如行会组织、家庭企业、康曼达、索塞特等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实为后来各类公司法律形态的前身。近代公司阶段是公司形态变迁史上最为关键的时期,先后孕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在经济社会历次革新的助推下,现代阶段的公司法律形态总体上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在我国,早期普遍存在的是官督商办的企业形态,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形态,直到晚清颁行《公司律》才使公司得以正名。自此开始,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政府通过颁行公司法律推进的,并且基本以西方的公司法律形态为模板,曾出现过五种公司类型并存的格局,新中国成立后则仅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法律形态。历史实践表明,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动力来源于三个机制:其一,商业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运动。自由商业实践创造不同的公司形态,经法律确认后成为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公司法律形态需要不断接受商业实践的检验,适时修改甚至废止。其二,客观必然与主观能动的有机结合。在承袭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制约,公司法律形态的变迁内涵着不以参与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在变异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成本因素的影响,公司法律形态的演进表现为一个能动更新的过程。其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力作用。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是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主导性推动力量;与此同时,诸如政治、宗教、文化传统等上层建筑因素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三章聚焦于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模式,通过考察以治理结构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和以责任形式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明晰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并从中得到有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启示。就治理结构区分模式而言,英美国家的公众公司(公开公司)与私人公司(封闭公司)的分类实属典型。就责任形式区分模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是为典型。其中,日本和韩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在早期主要表现为责任形式区分模式,之后因大量引入英美的公司形态法制,逐渐演变为折衷的混合模式。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在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上,一种模式采实质上的区分标准,另一种模式采形式上的区分标准。由于侧重考虑的因素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上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公司法的基本架构及不同性质规范的配置,进而影响公司法作为司法依据的实效性。为有效应对公司法律形态多样化发展所带来的各项竞争,妥善处理公司法律形态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十分重要,应切实遵循两点基本要求:一是价值理念先行;二是结合本国实际。第四章重在归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以为公司法律形态改革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旨在实现股东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股东优先理论及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而基于社群主义的立场,公司则是缩小了的社会,旨在实现共同体的利益,由此产生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事实上,公司个人论与公司社会论之间是辨证的统一关系,股东利益与公司共同体利益并非绝对对立。一般情况下,公司专注于追求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是增进公司整体福利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不会导致功能性障碍,只不过不同公司法律形态的利益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为了使公司法律形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立法机关在进行公司形态立法时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包括效益优先原则、有限自治原则、区分设计原则和动态回应原则。其中,前两项属于目标性原则,是设定公司法律形态所追求达致的终极状态;而后两项属于手段性原则,是实现终极目标所依靠的公司法律形态设定方式。公司法律形态的设定需要利用区分设计和动态回应的手段来实现效益和自治的目标,当然此过程会受到公平、安全等价值的约束,经博弈后形成市场经济需求和公司法律形态供给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第五章重在审视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形态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思考,并附带探讨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公司形态定位问题。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尽管《公司法》经2005年和2013年修改后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有关公司法律形态的调整仍然没有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区分度不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名称在语义上有一定的交叉,且区分标准不具有实质性。二是类型化过严,公司的具体类型和每一种类型的具体内容均严格法定化,缺乏灵活性和自治性。三是效益性受制,强制性规范仍然大量存在于公司法律形态的方方面面,且并没有根据公司法律形态的特点和功能进行配置,导致规则的趋同。四是系统性未足,公司法律形态的区分考量股东身份因素,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且因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行而存在立法资源浪费、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另外,我国特殊企业形态之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社皆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司化倾向,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纳入公司法律形态范畴,或者回归原初企业形态,以实现区别对待基础上的良好规整效果。第六章整合延伸之前的研究成果,在分析总体环境的前提下,探讨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具体路径。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迅速发展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将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环境完成蜕变。从市场“基础论”到市场“决定论”,我国的公司法律形态制度将被置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进行检验,无疑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新一轮的改革应充分把握制度竞争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妥善处理好法律移植与创新的关系,努力朝着公司形态立法示范化、形态法定柔性化、形态区分结构化的方向迈进。至于具体完善路径,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其一,统一公司形态立法,尽快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同时还原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的形态设置。其二,立足于实质性区分,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进行一级分类,并以是否上市交易为标准进行二级分类,对公司法律形态资源进行系统式整合。其三,扩大一人公司范畴,在非公众公司形态范畴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并加强治理结构与形态功能的契合,减少强制性形态规范的使用。其四,设置常态的检讨委员会,致力于积极回应公司经济实践的需求,并增设独立的商事审判庭,加强以公司为中心的商事审判的实效性。
林懿欣,朱莉,魏国君[7](2010)在《2009年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文中指出回顾和检阅2009年商法学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法学的研究日趋理性和成熟。商法学者们更加重视商法制度价值中的安全与效率、强制与自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在商事法律规则的设计和诠释以及商事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更加理性的利益平衡观;更加重视商法理论与实践的交互影响,用敏锐
冯严严[8](2011)在《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一人公司,指的是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股权由单一股东持有的公司。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并且该唯一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的股份或股权。1925年,欧洲小国列支敦士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确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国家。之后,尽管存在了诸多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其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公司法制定之前,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是不被认可的1。等公司法颁布后,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但是对衍生型的一人公司也未严厉禁止。2005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专节形式首次明文规定了一人公司,同时规定了严格的规制措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发展史上的重要突破,它激发了民间小额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方面尚有许多不足,如何在发挥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优势和作用的同时,规制其弊端和缺陷,是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共同探讨的新课题。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着手,分析了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发展过程,并对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相关探讨;本文考察了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就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方面规制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的一人公司立法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概述部分。从一人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演进过程以及形式价值方面,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一个总体性的概括,并将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进行了比较。第二章是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法理探讨。探讨了一人公司理论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挑战,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优点和弊端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创新和促进。第三章主要是考察了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一人公司立法上的现状。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的一人公司立法,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立法。第四章是对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的情况予以详尽和具体的考察和分析,在肯定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指出其不足和缺陷,并就上述不足和缺陷,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有所帮助。
廖江闽[9](2011)在《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强调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无论于何种时代研究法律构建,都要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一人公司的从无到有,从不完备到日趋成熟,正是由物质基础的不断丰富多样所导致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自从1925年一人公司合法化以来,世界各国一人公司立法兴起。而我国几经争议,对于是否应设立一人公司,设立何种形式的一人公司,各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几经波折。《公司法》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改,终于在第三次修订中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顺应了历史潮流。纵观公司发展史,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又到一人公司,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就我国而言,一人公司从立法肯定到现在,经历了不到六年的时间。作为一项新制度的诞生,难免会有许多疏漏与瑕疵,而几年的法律适用,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新《公司法》的制定,重在保护股东的权益,鼓励投资创业,而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何在二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在公司治理方面,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如何加强公司治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更具有操作性?……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笔者从国外一人公司制度设计情况,并对比我国的法律发展,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找出不足并提出建议,力求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应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保持公司在设立、运营、清算时期的财务透明化,并制定专门的会计公司对一人公司财务事项进行监察。对于人格否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增强其可操作性。而强调法律规制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预防,促使一人公司健康发展。各个政府机关和金融机构等联合起来,建立全国联网的信用体系,从制度上对一人公司欺诈造假行为进行预防,维护交易安全。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研究公司制度的指导作用;第二部分是对一人公司的概述,从性质、分类、特性等方面对一人公司展开叙述;第三部分讲述一人公司在国内外的发展,通过探寻国际范围内的制度演变了解其内在规律;第四部分研究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发展的优劣,从中找出需要改进的方向:第五部分研究国外一人公司立法,从法律制度上得到借鉴与启示;第六部分论述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并提出笔者的建议和设想。
王敏[10](2009)在《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我国新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并对其作了七方面的专门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实际操作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以一人公司基本理论为基础,采用纵向对比横向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具体规定的分析,得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在借鉴西方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们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章,论文首先简单阐述了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还对典型国家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其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启示作用。第二章先介绍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然后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特别规定加以评析,指出其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对实质一人公司和演生型一人公司未作规定;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周详;一人公司资本制度不完善;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对公司信息登记披露义务规定得不完善。第三章主要针对之前的分析,提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有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及公示登记制度,健全现有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附条件承认衍生型一人公司并明确其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手续,建立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标准并对其进行规制。
二、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一人公司范围的界定 |
(一)法律上确立的一人公司 |
1.工商登记为一个投资人则认定为一人公司 |
2.股权全部转让他人不影响一人公司的认定 |
(二)司法实践中不认可的一人公司 |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则 |
(一)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裁判依据 |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裁判规则 |
1.构成人格否认的基本要件 |
2.构成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
三、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认定规则 |
(一)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则 |
(二)一人公司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的认定规则 |
(三)一人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规则 |
四、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证明规则 |
(一)财产混同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1.《公司法》62条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部分 |
2.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 |
(二)审计报告在财产独立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
1.审计报告在财产独立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
2.法官对审计报告内容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夫妻公司”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
一、“夫妻公司”的概念 |
二、“夫妻公司”的特征 |
第二节 “夫妻公司”的类型 |
一、原生型“夫妻公司”和衍生型“夫妻公司” |
二、形式“夫妻公司”和实质“夫妻公司” |
三、闭锁型“夫妻公司”和开放型“夫妻公司” |
第三节 “夫妻公司”的性质 |
一、“夫妻公司”性质之实践争议 |
二、“夫妻公司”性质之理论争议 |
第二章 “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源起 |
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三、《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的关系 |
第二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夫妻公司”中的适用及评价 |
一、适用原则:慎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现状 |
三、“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简评 |
第三章 适用《公司法》第63条否认“夫妻公司”人格之裁判思维的不当性 |
第一节 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
一、现行法律不禁止夫妻持有公司全部股权 |
二、与一人公司规定的冲突 |
三、与婚姻法规定的冲突 |
第二节 与人格独立理论的冲突 |
一、夫妻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概述 |
二、夫妻人格独立与财产制度 |
三、当代夫妻关系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有悖于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 |
一、商法公示主义 |
二、商法外观主义 |
三、与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的冲突 |
第四节 不利于大众创业和鼓励交易的市场环境 |
第四章 “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建议 |
第一节 正确定性“夫妻公司” |
第二节 完善“夫妻公司”相关配套机制 |
一、丰富“夫妻公司”工商登记要素 |
二、强化“夫妻公司”信息的披露 |
三、规范“夫妻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 |
第三节 统一“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制 |
第二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获得与肯定 |
第三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限制 |
第二章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对比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历程 |
一、1993年《公司法》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制度 |
二、2005年《公司法》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制度 |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政策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稿 |
第二节 域外立法思路研究 |
一、以许可为原则、禁止为例外之模式 |
二、以禁止为原则、许可为例外之模式 |
三、完全许可之模式 |
四、域外立法思路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参考意义 |
第三章 公司内部行为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研究 |
一、规范性质的分类 |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 |
第二节 第三人审查义务与担保合同效力的牵连性 |
一、关于第三人审查义务的正当性来源 |
二、第三人审查义务的限度与范围 |
三、第三人审查义务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具有效力 |
(二)问题的意义 |
一、司法实践与理论界观点整理 |
(一)司法实践观点的梳理 |
1. 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态度的转变 |
2. 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司法实践的主要观点 |
(二)国内学说的观点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3.区分说 |
4.保留说 |
(三)比较法的观点 |
1.美国 |
2.德国 |
3.法国 |
4.中国台湾地区 |
(四)现有理论的缺憾与研究思路 |
二、一人公司是否具有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 |
(一)是否受法人权利能力特殊性的限制 |
(二)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权利能力的应当性 |
1.独立法律人格的需要 |
2.顺应司法和立法精神的变化 |
三、《公司法》第十六条对一人公司的适用 |
(一)现有观点的梳理 |
1.《公司法》第十六条适用的否定立场 |
2.《公司法》第十六条适用的肯定立场 |
(二)笔者的观点 |
1.该种适用是否超出了法律规范的原意 |
2.该种适用是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
3.是否有必要判断法律规范的性质 |
四、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评价 |
(一)肯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积极意义 |
1.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 |
2.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需要 |
(二)担保的风险对效力的影响 |
(三)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效力的影响 |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保问题 |
五、完善一人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议 |
(一)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理念 |
(二)完善一人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议 |
1.建立担保登记和信息公示制度 |
2.设立监督制度 |
3.建立责任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4 本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4.1 本文的重点 |
1.4.2 本文的难点 |
1.4.3 本文的创新点 |
2 一人公司概述 |
2.1 一人公司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
2.1.1 一人公司的概念 |
2.1.2 一人公司的性质 |
2.1.3 一人公司的分类 |
2.2 一人公司的演进过程及存在价值 |
2.2.1 一人公司的演进过程 |
2.2.2 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 |
2.3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分析 |
2.3.1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
2.3.2 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 |
2.4 一人公司制度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形成挑战 |
2.4.1 对传统公司团体人格制度的冲击 |
2.4.2 对传统公司责任制度的冲击 |
2.4.3 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 |
3 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考察 |
3.1 大陆法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制 |
3.1.1 德国的一人公司 |
3.1.2 法国的一人公司 |
3.1.3 日本的一人公司 |
3.2 英美法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制 |
3.2.1 美国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
3.2.2 英国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
3.3 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例 |
3.3.1 香港的一人公司制度 |
3.3.2 澳门的一人公司制度 |
3.3.3 台湾的一人公司制度 |
4 关于我国现行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分析 |
4.1 我国一人公司的现行法律规定 |
4.1.1 关于股东及其责任 |
4.1.2 关于注册资本 |
4.1.3 关于财务制度 |
4.1.4 关于监督机构 |
4.1.5 关于登记公示原则 |
4.2 现行公司法在规制一人公司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 |
4.2.1 内部治理结构过于简单 |
4.2.2 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可操作性较弱 |
4.2.3 财务监督机制不够成熟 |
5 关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完善一人公司内部结构治理 |
5.1.1 对股东权利的约束 |
5.1.2 建立董事责任机制 |
5.1.3 强化监事职能 |
5.2 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的适用 |
5.2.1 明确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
5.2.2 减轻一人公司债权人举证责任 |
5.2.3 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 |
5.3 完善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机制 |
5.3.1 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 |
5.3.2 建立独立的审计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论文类 |
四、外文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公司法律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现实依据和意义 |
三、 理论研究综述 |
四、 本文的研究进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逻辑基础 |
第一节 公司法人人格的解读 |
一、 公司的法人本质 |
二、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关系 |
三、 公司法人人格内涵的界定 |
四、 独立人格要素的重新认识 |
第二节 公司社团理论的修正 |
一、 公司的社团特性 |
二、 一人公司对社团性的挑战 |
三、 社团本质属性之于公司的否定 |
四、 团体组织要素的重新认识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西方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变迁 |
一、 公司雏形:古罗马时期至 15 世纪 |
二、 近代公司:15 世纪至 19 世纪末期 |
三、 现代公司:19 世纪末期至今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沿革 |
一、 近代公司:新中国成立以前 |
二、 现代公司:新中国成立以后 |
第三节 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动力机制 |
一、 商业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运动 |
二、 客观必然与主观能动的有机结合 |
三、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力作用 |
第三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模式 |
第一节 以治理结构区分为主的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一、 英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二、 美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第二节 以责任形式区分为主的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一、 法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二、 德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三、 日本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四、 韩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第三节 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一、 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的差异 |
二、 公司法律形态体系与公司法的立法结构 |
三、 公司法律形态体系与公司法的规范配置 |
四、 公司法律形态多样化发展的必然性 |
五、 公司法律形态的制度移植与本土化问题 |
第四章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理念与原则 |
第一节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 |
一、 基于自由主义的公司个人论 |
二、 基于社群主义的公司社会论 |
三、 公司个人论与公司社会论的辨证关系 |
四、 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考量 |
第二节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原则 |
一、 效益优先原则 |
二、 有限自治原则 |
三、 区分设计原则 |
四、 动态回应原则 |
第五章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体系的审视与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 |
一、 有限责任公司 |
二、 一人公司 |
三、 国有独资公司 |
四、 股份有限公司 |
五、 上市公司 |
六、 外商投资公司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 公司法律形态的区分度不强 |
二、 公司法律形态的类型化过严 |
三、 公司法律形态的效益性受制 |
四、 公司法律形态的系统性未足 |
第三节 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公司定位分析 |
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 |
二、 合作社 |
第六章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图景展望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总体环境 |
一、 改革背景:从市场“基础论”到市场“决定论” |
二、 改革主题:制度竞争与发展 |
三、 改革手段:法律移植与创新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基础命题 |
一、 公司形态立法的示范化 |
二、 公司形态法定的柔性化 |
三、 公司形态区分的结构化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具体构想 |
一、 统一公司形态立法,还原公司法的私法属性 |
二、 立足于实质性区分,进行系统式形态资源整合 |
三、 扩大一人公司范畴,加强治理结构与形态功能的契合 |
四、 设置常态的检讨委员会,增设独立的商事审判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一人公司概述 |
第一节 一人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 |
第二节 一人公司的演进过程和形式价值 |
一、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
二、一人公司的形式价值 |
第三节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分析 |
一、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
二、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 |
第二章 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法理探讨 |
第一节 一人公司制度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形成挑战 |
一、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理论的挑战 |
二、一人公司对有限责任理论的挑战 |
三、一人公司对公司组织机构理论的挑战 |
第二节 一人公司制度的利益衡量及其存在意义 |
一、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点 |
二、一人公司存在弊端 |
第三节 一人公司制度促进公司法理念的更新 |
一、公司法理论因一人公司的出现进一步发展 |
二、关于公司的本质的新观念 |
第三章 境外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制 |
一、德国的一人公司立法 |
二、法国的一人公司立法 |
三、日本的一人公司立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
一、英国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
二、美国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例 |
一、香港的一人公司制度 |
二、澳门的一人公司制度 |
三、台湾地区的一人公司制度 |
第四章 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完善构想 |
第一节 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 |
一、现行公司法之前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
二、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
第二节 现行公司法在规制一人公司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 |
一、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完善 |
二、未规制关联交易 |
三、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
四、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困难 |
第三节 关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完善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及其运行 |
二、规制关联交易 |
三、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
四、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研究公司制度的指导作用 |
(一) 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 |
(二) 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公司体制的影响 |
二、一人公司概述 |
(一) 一人公司概念与特征 |
(二) 一人公司性质 |
(三) 一人公司分类 |
(四) 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
三、一人公司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 |
(一) 一人公司在国外的发展 |
(二)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
四、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性分析 |
(一) 一人公司制度的进步性分析 |
(二) 一人公司内部监管机构的缺失 |
(三) 法律规制中的欠缺 |
(四) 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
五、国外一人公司立法 |
(一) 两种立法体例 |
(二) 立法中对一人公司规制 |
六、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 |
(二) 完善一人公司信息公开体系 |
(三) 完善一人公司财务监管 |
(四) 完善一人公司制度设立 |
(五) 完善一人公司立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第一章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概论 |
第一节 一人公司的定义及法律特性 |
一、一人公司的涵义 |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性 |
第二节 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立法比较 |
一、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制度 |
二、一人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 |
三、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四、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 |
第三节 国外一人公司立法规制的启示 |
一、事前规制——设立规制 |
二、事中规制——运营规制 |
三、事后规制——责任规制 |
第二章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之评析 |
第一节 我国一人公司的现况 |
第二节 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主要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我国现行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
第二节 完善一人公司外部监督制度 |
一、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
二、完善公示登记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一人公司中应用的必要性 |
二、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规制衍生型一人公司 |
一、附条件承认衍生型一人公司 |
二、明确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手续 |
第五节 规制实质一人公司 |
一、实质一人公司存在的必然性 |
二、公司法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
三、实质一人公司“真正股东”的认定 |
四、建立实质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D]. 塔林夫.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2]“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D]. 赵冰.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汪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D]. 侯亚文. 南京大学, 2020(02)
-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D]. 热依扎·达列力汗. 新疆师范大学, 2016(11)
- [6]公司法律形态研究[D]. 赵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7]2009年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J]. 林懿欣,朱莉,魏国君. 中国商法年刊, 2010(00)
- [8]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 冯严严.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9]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 廖江闽. 西南大学, 2011(09)
- [10]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D]. 王敏. 福建师范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