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追究制与监督的优位(论文文献综述)
施彦军[1](2019)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要关注公民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权力使命的完成;不仅要看到法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而且要将法治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大格局中给予定位等。而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中,法治政府实践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而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发动机和推动器的角色;二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三是政府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四是政府有能力培育、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推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等。因此,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论断的提出,无疑对政府的有效治理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实践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成败,还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更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由此可见,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则满盘皆输。在当前,我们看到法治政府实践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传统,客观上,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法治政府的推进,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既然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那么在实践中也就势必会存在执行力逐级衰减、大打折扣的不良现象,当然,这种执行力衰减也是造成行政管理中政令不通、执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政府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实践的进程,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近年来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这一重要课题而展开充分研究,初步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阻力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三是在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语境中,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及其模式选择;四是国外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借鉴价值。本论文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首先从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政府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等方面,多维度地阐述了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紧接着,从西方法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法治政府理论的源流,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借鉴。在此基础上,系统挖掘和梳理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即取得的基本成就、面临的阻力以及归因,然后,基于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内容、需理顺的外部关系等方面,从宏观上勾勒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框架。在客观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阻力的基础上,并结合已设计的宏观框架,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基础理论、多维制度、时代发展)、指导原则以及基本路径选择,侧重从清除思想障碍、革新行政体制、筑牢民主根基、强化制度支撑、控制行政权力、畅通救济渠道、增强外在动力七个层面促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进程。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向法治的原则、精神靠拢,其现代性因素不断积累,最终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型统治体系逐步成为现实;并展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所实践的法治政府必将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很好的制约的政府,是一个能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
汪涵[2](2019)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与保障,真正有效地遏制食品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靠行政处罚,而且还要依靠刑事制裁。为此建立顺畅的、紧密的行政衔接制度,对于打击食品类犯罪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刑衔接”相关概念、特征以及研究必要性,为文章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整合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立法现状部分主要整理了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在行政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以及行刑衔接相关法律规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分为实体方面问题与程序方面问题。实体问题主要包括:对“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联结与界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具体衔接问题,其中包括罚款和罚金刑在具体的适用上存在不协调之处、食品安全“终身禁入”资格罚欠缺合理性与资格刑的缺失问题。程序方面主要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主体以及移送标准问题。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如:立法主体较多,内容碎片化、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等。笔者将重点关注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分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指出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各部门信息不畅通、缺乏食品安全案件回流机制。第四部分,在上述分析立法与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食品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建议。在立法层面的完善路径主要有:“质量区别理论”下的立法内容衔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容的衔接、细化案件移送标准、明确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认定主体、提高行刑衔接机制的法律位阶等。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执法层面完善则包括:建立不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健全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记录制度、完善案件回流程序。
帅明希[3](2019)在《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文中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已经逐渐成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各地方近几年来纷纷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然而因为没有制定统一的立法,各地方对其的认识和实施方式各有不同。而不同的认识和操作导致各地方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时候,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从理论上探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对于解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能够大力推动我国依法行政落实的进度。本文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让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王明辉[4](2018)在《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本文以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采取认真对待现有体制的态度,以解释学方法为主、实证方法为辅,从系统论角度对该制度的历史转型、基本机制、基本逻辑等问题进行研究,揭示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可行的制度模式和路径参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我国审判责任制在保留和吸收该两个时期制度因子的基础上,逐步向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方向转型——既要求法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亦要求法官对办理案件的质量负责,且将责任期限定为终身。概言之,我国现行审判责任制系在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法官队伍专业化和廉洁性建设亟待破局,司法权威重塑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刻不容缓的情势下,以法官精英化为前提和基础,以去司法行政化为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要环节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依托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布局,以终身负责制为统领,以法官职权保障机制相配套,囊括了违法行为责任和错案责任两种模式。现行审判责任制以惯性逻辑指导制度设计,以加法逻辑弥补制度漏洞,以倒逼逻辑追求制度目标;其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一道,构建起系统化改革格局。该制度的核心机制包括:第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法官故意违法审判需承担责任,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亦需承担责任。第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在横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担责主体构成“原告-裁判者-被告”三角结构;在纵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立案者-审案者-执行者”线性结构。第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虽增设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但仍以法院同体追责程序为主导。第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法官承担审判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第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现行审判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和推动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路径,但在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和改革逻辑三个维度面临诸多困境。在模式选择上,该制度企图将错案责任模式作为违法行为责任模式的一种亚类型,并以后者囊括前者。这种做法忽视了两种责任模式之间的排异性,亦未对错案责任模式固有的逻辑缺陷和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反思。在制度设计上,该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融贯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待提升;其归责方案亦不合理,具有典型的转嫁和分摊式特点;追责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追责方式亦未体现司法属性;加之,各项职权保障机制并未形成有效合力,致使当前的制度设计不能令人满意。在改革逻辑上,该制度虽已认识到“还权-赋利-追责”基本逻辑的重要性,但由于过度依赖惯性逻辑、加法逻辑和倒逼逻辑,未动态性把握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并有效处理关联性制度间的关系,亦未厘清审判责任制改革内部和外部相关举措的顺位次序,在改革中产生负效果。健全和完善我国审判责任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需要明确改革旨在实现法官权责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定位;坚持严格依法推进、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和准司法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充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责任事由明确化、程序设计规范化、参与方式民主化、惩戒模式多元化,以及处理方式司法化等方面的有益做法;由中央主导、地方协同,按照顺位模式,进行系统化推进。从中观层面来看,需要重新审视现有审判责任模式,杜绝将法官的判断和认识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将追责对象限为法官的不当行为,以“行为-程序”监控替代“结果-实体”监控,并逐步建立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即只有当法官在行使其审判职权过程中,故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致使其行使审判职权的公正性遭受严重质疑,或使司法权威严重受损的,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此,应不以裁判结果作为审判责任的认定要件,而以法官不当行为作为审判责任追究的核心要素,以法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的推定依据,并以法官是否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作为评判其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从微观层面来看,需要完善制度框架并细化制度设计,构建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以及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此外,科学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是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础。审判责任制改革需要配套机制的同步健全。应通过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审判监督管理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构筑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空间;通过健全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以及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提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通过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实质性脱钩、建立法官任职稳定性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安全和健康,保障法官身份权益;通过适当提高法官薪资水平、完善“省级统管”下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薪资待遇;通过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马永平[5](2017)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指出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宋远升[6](2017)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化与实化——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导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出路》文中研究指明非法证据规则本身是作为刑事诉讼中限制国家权力而设计的实体性/程序性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侦控权力与被告人权利之间过于失衡的对比关系,从而达到被告人权利保障之目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述目的实现效果如何,司法中心主义或者审判中心主义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在美国,证据排除规则基本运作良好,这有赖于上述权力/权利构架的有序及稳定。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呈现出与制度设计者预期不符的消极现象。这其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缺失的因素,包括对非法证据"违法手段"界定模糊,以及上述缺失都与其背后的支撑性理论—审判中心主义及控辩平衡原理有着直接的勾连。因此,应当结合/溯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作失灵表象背后的制度设计及支撑性理论,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导原则确立我国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陈金钊[7](2016)在《法治战略实施的“战术”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战略需要战术(法律方法)的配合"是一个中国语境的命题,因为该命题在西方的含义是颠倒过来的:"法治战术(法律方法)需要法治战略的配合"。西方是先有细腻的法律方法或技术,然后才出现了法治战略。然而在中国,首先是政治上开启了法治战略,然后发现政治上法治战略与法学上法律方法、技术是割裂的,在法治战略中没有法律方法的位置,战略布局没有战术的配合。当我们思索法治战略与战术结合的时候,却又发现很多西方政治家提出了警惕法律方法在法治战略中走向极端的问题,认为过于细腻的法律方法很可能引领思维走向法治的反面。在中国,因为法治战略中没有法律方法而难以推进法治,因而需要提醒把法治战略与法律方法、技术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学习到西方法治的经验,并使法治在中国发扬光大。
刘思齐[8](2016)在《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及其改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中国面临深刻的社会转型,其中重建政治权力合法性、统合社会价值观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让司法和法院成为焦点。此时,法院却在面临巨大工作压力的同时,遭遇了严重的公信力危机。这与我国审判权运行制度中存在的许多与审判权权力属性不符、并导致审判权无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问题有很大关系。在这一背景下,最高院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审判权运行问题置于改革中心。本文以审判权运行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核心诉求,综合运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反思我国当下审判权运行存在的具体问题和生成机制。本文尤其意识到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着两个明显的制度性问题,即参与审判活动的主体间权责不清所导致的审判权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以及法院内外相关主体间的权力关系所导致的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干预,而为了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本轮司法改革将审判权运行作为改革的中心议题,采取了体系化的改革方案。本文将法院和法官作为社会行动主体,从法院的外在制度环境对审判权运行制度的影响、法院组织结构对审判权运行制度的影响和审判权运行制度中的法官三个角度,考察主体和制度之间的互动,并据此审视本轮司法改革针对审判权运行所采取的各项举措的可行性。首先,就法院组织的外在制度环境而言,与审判权运行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法院所处的权力结构环境。这一部分考察的就是由法院组织与其他可能影响审判权运行的组织之间经过彼此权力的支配、合作与冲突,或通过直接干预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生成,或以间接的方式,作用于法院内各主体参与审判活动的方式和程序,从而影响到审判权运行。建国以来,党通过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对于政法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控制。当前,虽然执政党逐渐贯彻党政分开,不直接干预具体事务,但至少在司法审判领域,政法委在一定情况下仍然负责个案协调。党在组织人事上一以贯之的权限,则确保了这种协调工作的影响力。在政府和法院的关系上,1954年后,法院从同级政府中脱离了出来,但同级政府对同级法院的默示领导地位,一直未曾有根本性的改变。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对于财权的几次收放,都没有改变地方政府对法院经费的管理权,反而促使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收入,督促法院参与到地方经济竞争之中。同时,国家治理中对于科层治理技术的重视,也让地方政府拥有了对法院领导政绩进行考核的权限。这一切都使得地方政府的意见,即便不存在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渠道,仍然对于审判权运行产生影响力。这些组织间的权力关系,也与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所面临的障碍相关。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经历了联合办案、合署办公等阶段后,彼此之间的职能区分重新得到了承认。但在这种分工中,相互配合是高于相互制约的,并由党来统一领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一线性流程。此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具有相对于法院的优势地位。其次,就法院的组织层面而言,审判权运行制度指的就是审判权内部的运行制度,亦即规范法院内有效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的制度,包括上下级法院间,审判组织、审判庭和法院领导间,以及审判组织内部三个层次。由于法院内各主体是以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作为参与审判活动的权力依据的,如何恰当地配置法院内各主体、各层级的权力和责任,正是审判权运行制度的核心内容。法院内各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又与法院组织结构有着很大关联。因此,研究审判权运行制度,就需要加入对法院组织结构的考察。我国法院内存在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权力主体重合、权力边界模糊以及后两者对审判权运行的干扰等问题,并扩散到了审判组织内部的工作机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院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科层化,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政治体制对于审判权运行制度的功能要求相关。在这样的权力结构关系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制度,并没有坚持建国初期将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的要求,而是采取了上诉审的全面审查,并将请示批复这一非程序性的监督作为审级监督的形式之一。在审判组织方面,法院各层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干预,历经几轮司法改革,仍然以审判管理权为依据,在法院中延续下来。案件审批制度就是反映了这一问题的法院内非正式规则。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主体和行使方式上的部分重合,也令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没有办法对于滥用审判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内部,“形合实独”和审委会内部权力运行的行政化,也是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再次,就法官层面而言,这一层面关注的是相应的制度设计如何作用于法官的内心,以做到既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加以约束,又不对审判权运行形成不利的影响。一方面,法官作为有限理性的个体,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法官的行为方式又受到国家政治体制、管理制度、文化传统、关系网络以及职业规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法避免的,审判权运行制度必须要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余地。这种空间是无法通过细化规则从而达成约束的。欲对其进行规约,必然要努力通过外在于审判权运行本身的制度力量,诉诸于法官内心,从而引导其行为。这就是法院管理中司法人事管理的部分,涉及到法院的选任、激励、监督和责任制度。在法官的选任方面,我国初任法官的选任标准已经建国初期从更多地采取政治性标准,转向对专业知识的关注。但法院内部的法官学历、经历等因素仍然呈现较为复杂的样态。在法官激励方面,尽管作为人员分类改革的举措,法官等级以及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等制度都先后确立,但法院内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还是遵循公务员的职级,在法院党组领导的负责下,参考法院内的绩效考核成果来进行。而法院内领导任用的决策权也主要掌握在当地和上级党委以及上级法院党组手中,按照法院内领导的级别而不同。在法官责任方面,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错案追究制,虽然饱受诟病,仍然被作为确定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基本模式。这些制度上的行政性特征,尤其是法官与公务员的同质化管理,在结合了审判权运行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问题之后,使得法官在审判中难以服从自己的内心确信。最后,在对前述三个视角进行结构分析和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尝试着甄别前几轮司法改革针对审判权运行问题进行的改革所面临的深层困境,并预估本轮改革的效果和值得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事实上,政治社会环境、法院组织和法官行为这几个层次之间的互动关系,共同塑造了审判权运行制度。只有全面考察这些层次以及彼此间的关系,才能确认,建立达成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一目标的审判权运行制度,处于怎样一个现状之中以及我们还能够做些什么。本文认为,国家政治治理的转型、司法和政治间关系的松动、司法公信力的亟待提高,构成了政治决策者进行司法改革的契机和支撑性力量。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法院内设机构的去科层化以及通过法官员额制来进一步贯彻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共同构成了管理体制上的改革方向。这是进行工作机制改革不可缺少的一步。与此同时,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制度改革也已展开。在组织间层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并在延续政法委的个案协调制度的前提下,加强政法委工作的专业性。在法院系统内部,审级关系的改革要求限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依照现代审级制度的层级分工来处理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关系,希望通过制度约束、裁判说理和信息公开来加强对上级法院审级监督的约束力;健全审判权运行制度要求建立主审法官制,改革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对法官独立判断的干扰;司法责任制度则要求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原由、追究的对象以及错案的具体界定等问题,以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但笔者深知,这些系统化的改革举措,是内外环环相扣的一系列的改革。在任一制度上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其他的改革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而这些目标的落实,也始终受限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治体制、文化环境和个体追求。
雷程茜[9](2016)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得到快速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治意识空前提高,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设法治政府已成迫在眉睫之势。作为法治政府的“助推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的现实需求,更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要求。它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并非新词,我国最早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有地方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实践。从全球来看,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借助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势推动了法治的发展。在实践中,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并不理想,其存在的问题与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仍不相适应,比如重事后轻事前、遴选随意等,可谓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政治演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缺乏刚性制度、政府法治观念较弱等。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迫切需要厘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理,完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成为我国法学界亟待回应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致力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从宪法学、行政法学、哲学、政治学、管理学等角度,在规范研究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厘清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阐述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基础、功能以及三大价值,在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有关经验对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检讨与规范重构,提出与当前热议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信访制度改革衔接,并深刻提出了在立法、配套机制、基层政府的制度设计、政府层面、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等方面的一系列建议,其中包括遴选机制、责任体系的构建等等,还论述了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于委托人于法律正义的角色选择,将为实践中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孙红军[10](2016)在《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且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战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本文重点研究了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与路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主要阐述本文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法治与法治化;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等,主要是本文在后面的写作和分析要涉及到的一些概念。第二章为中西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主要是简要回顾和总结中国清末以前、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法制(治)化历程;简要回顾和总结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法治化历程,并从中汲取值得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进程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三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状、成就、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主要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取得的成就(这成为我们今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剖析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目标:建成法治政府,并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体化为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五章为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执政党与中央政府“下压”、社会大众“上推”与地方政府相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协同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从地方政府主体自律、社会主体参与、政社互动等三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程序机制,从观念更新(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权利本位和公平正义)、制度创新(党政关系、央、地关系、吏治法治化)、和市民社会建设三个方面分析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后是简短的结论,本文认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而这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二、责任追究制与监督的优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责任追究制与监督的优位(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理论意义 |
二、研究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现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
一、法治内涵 |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的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
一、政府的内涵 |
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 |
一、法治政府的形式规则 |
二、法治政府的实质规则 |
三、法治政府基本规则实现的条件 |
第五节 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 |
一、首要标准: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
二、关键标准:行政权力依法获取 |
三、核心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制约 |
四、保障标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
五、终极标准:行政权力服务公众和社会 |
第二章 法治政府理论的源与流 |
第一节 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四、当代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五、西方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 |
二、列宁法治政府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代法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二、清末法学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治政府理论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法治政府理论的探索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实践发展历程 |
一、艰难探索阶断(1949年——改革开放前) |
二、初步实践阶断(改革开放后——1989年) |
三、全面实践阶段(1989年——2003年) |
四、继续推进阶段(2003年——2012年) |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的评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基本成就 |
一、行政法律规范建设硕果累累,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二、不断改革政府机构,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明确了法治政府实践目标 |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提升了法治政府实践水平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面临的问题 |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与实践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入 |
二、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
三、行政体制性障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
四、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
五、部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 |
六、法治政府实践的监督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障碍的归因 |
一、中国特殊外部环境因素的深远影响 |
二、政府自身能力不足因素的深刻影响 |
三、缺乏对“法治”正确认识的重要影响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宏观框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一、法治政府实践的基本模式 |
二、关于法治政府实践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三、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内容 |
一、法治政府与良好秩序 |
二、法治政府与推动民主 |
三、法治政府与促进自由 |
四、法治政府与维护公正 |
五、法治政府与保护人权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需理顺的外部关系 |
一、法治政府与政党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文化 |
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第六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 |
一、基础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多维制度上的可行性 |
三、时代发展上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政府实践 |
二、坚持以民为中心 |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四、坚持立足当代中国实际 |
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 |
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第三节 优化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若干对策 |
一、清除思想障碍:大力增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 |
二、革新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
三、筑牢民主根基: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
四、强化制度支撑:建立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五、控制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
六、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 |
七、增强外在动力:发展和壮大市民社会 |
在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2)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刑衔接机制相关基础理论及必要性 |
(一) 行刑衔接机制相关基础理论 |
1.行刑衔接机制的概念界定 |
2.行刑衔接机制的特征 |
(二) 行刑衔接机制研究必要性 |
1.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
2.推进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3.制约行政机关权力的必然要求 |
4.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 |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 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立法现状 |
1.立法之起步 |
2.立法之发展 |
(二) 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立法问题 |
1.实体法层面问题 |
2.程序法层面问题 |
3.其他层面问题 |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执法问题 |
1.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
2.各部门信息交流不畅,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3.缺乏食品安全案件回流机制 |
四、完善行刑衔接的路径选择 |
(一) 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立法层面完善 |
1.“质量区别理论”下的立法内容完善 |
2.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容的衔接 |
3.完善案件移送标准 |
4.明确行政违法与犯罪认定主体 |
5.提高行刑衔接机制的法律位阶 |
(二) 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执法层面完善 |
1.建立不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制 |
2.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3.完善案件回流程序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和特征 |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 |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结构 |
一、明确行政执法职责 |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
三、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
一、执法执政责任制的萌芽 |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起步 |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的必然性 |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内在动因 |
二、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的根本要求 |
三、行政执法制度的不健全是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直接原因 |
第三章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制现状 |
二、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运行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依据不统一,不全面 |
二、行政执法权横向分散,纵向集中 |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的问题 |
四、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具有趋利性 |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没有统一的立法 |
二、具体制度不完善 |
三、职能配置不合理 |
四、利益行政得不到制约 |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立法 |
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
二、完善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解释 |
三、对立法方式进行完善 |
第二节 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
一、实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 |
二、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 |
三、强化对委托执法的清理和管理 |
第三节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一、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 |
二、完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
三、完善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 |
一、确立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体系 |
二、细化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 |
四、加大违法责任追究的力度 |
五、对于被追究者的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的历史转型 |
第一节 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1990-1997)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萌芽起兴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发轫缘起 |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1998-2007) |
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改革创新 |
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制度空间 |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反思 |
第三节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时期(2008-2018) |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概况 |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背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机制与逻辑 |
第一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核心机制 |
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 |
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 |
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 |
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 |
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 |
第二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配套机制 |
一、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 |
二、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 |
三、以法官单独序列提升法官职业待遇 |
四、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
第三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改革逻辑 |
一、指导制度设计的惯性逻辑 |
二、弥补制度漏洞的加法逻辑 |
三、追求制度目标的倒逼逻辑 |
第三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三维度困境 |
第一节 模式困境:对错案责任模式的坚持与吸收 |
一、错案责任模式的存废之争 |
二、错案责任模式的不同版本 |
三、错案责任模式的逻辑缺陷 |
四、错案责任模式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设计困境:与目标脱节的制度内容 |
一、较为薄弱的规范制度依据 |
二、转嫁、分摊式的归责方案 |
三、行政化的追责程序和措施 |
四、合力欠缺的职权保障机制 |
第三节 逻辑困境:辩证不足的改革思路 |
一、静态化理解人民司法理念 |
二、简单式叠加新型制度设计 |
三、过度性依赖倒逼改革方式 |
第四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优化方案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改革导向和路径的选择 |
一、审判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二、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三、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可行进路 |
四、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中观层面: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构建 |
一、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内涵解析 |
二、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基本要求 |
三、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制度优势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完善与细化 |
一、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 |
二、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 |
三、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 |
四、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 |
五、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 |
第五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必要配套 |
第一节 依法独立审判保障机制 |
一、依法独立审判空间保障机制 |
二、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保障机制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身份权益保障机制 |
二、薪资待遇保障机制 |
三、法官责任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概说 |
一、概念缘起 |
二、构成界说 |
三、设立原则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
二、程序权利的现实性 |
三、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意义 |
一、程序法定的强化 |
二、程序理性的促进 |
三、程序安全的维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程序性责任说 |
一、概念特征评析 |
二、构成形式借鉴 |
第二节 程序性救济说 |
一、程序性救济的本义界定 |
二、程序性救济的模式探索 |
第三节 程序性处置说 |
一、程序性处置的根据 |
二、程序性处置的方式 |
第四节 程序性制裁说 |
一、体系轮廓 |
二、反思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类型化 |
第一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征 |
一、现象论 |
二、原因论 |
三、本质论 |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证明 |
一、程序违法性判断 |
二、程序违法性认识 |
三、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 |
四、程序性违法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分类 |
一、诉讼行为分类溯源 |
二、程序性违法行为分类构想 |
(一)根据诉讼行为进程的分类 |
1、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公诉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二)根据诉讼行为要件的分类 |
1、因行为主体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因意思表示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因行为内容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4、因行为方式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5、因行为期限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形式 |
一、四类型说 |
二、五类型说 |
三、七类型说 |
四、十类型说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法定形式 |
一、补充侦查 |
二、非法证据排除 |
三、撤回起诉 |
四、发回重审 |
五、变更强制措施 |
六、补正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 |
一、体系借鉴:排除或无效 |
(一)排除规则的内在体系 |
(二)无效制度的内在体系 |
二、体系建构:原则、规范与规程 |
(一)程序原则中的当然延伸 |
(二)程序规范中的具体配置 |
(三)操作规程中的灵活设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妨害律师帮助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二节 公诉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不当限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公诉权滥用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三节 审判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诉讼拖延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二、不当简化程序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
一、司法责任制的作用机理 |
二、司法责任制的域外比较 |
三、司法责任制的传统转型 |
第二节 司法权力关系的调整 |
一、公检法关系原则的重释 |
二、诉审关系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化与实化——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导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的现实图景 |
(一)较为少见的成功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 |
(二)步步维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设计的反思 |
(一)获得证据的非法手段 |
(二)毒树之果 |
(三)重复自白 |
(四)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6 |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支撑性理论的失灵 |
(一)国家权力优位与控辩失衡 |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背离 |
五、以实用主义为指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路 |
(一)法律实用主义的指导原则 |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路径选择 |
六、余论 |
(7)法治战略实施的“战术”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战略需要通过战术(方法)落实 |
(一)在教义学基础上塑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
(二)构建法治意识形态,重视法治意识形态推进法治的意义 |
(三)重视法律职业化建设,用司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
二、法治战术的技术及问题意识 |
(一)坚持用法的一般性构造法治的原则,把政治战略转变为法治方式 |
(二)社会矛盾需要转换为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法律对行为的规制 |
(三)在法治战术上必须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性之间的关系 |
(四)法治战术的意义在于避免实施法治可能出现的矛盾与风险 |
三、如何在战术上落实法治战略 |
(一)强化形式逻辑对法治思维形成的作用 |
(二)推进法治的阶段性战术 |
(三)筹划实施法治的具体方法 |
1. 以法律制约权力。 |
2. 通过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来保障法治的实施。 |
3. 以权利制衡权力。 |
4. 以权力制约权力。 |
5. 用责任制约权力。刘作翔教授指出:“社会中每一个权力主体(包括决策权力主体和执行权力主 |
结语 |
(8)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及其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为什么要研究审判权运行制度 |
(一)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制度问题 |
(二)审判权运行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迫切性和局限性 |
二、论文研究的学术意义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进路 |
四、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的权力结构环境 |
一、执政党与审判权运行 |
(一)通过组织建设影响审判权运行 |
(二)通过管理司法人员影响审判权运行 |
(三)通过干预具体案件影响审判权运行 |
二、政府活动与审判权运行 |
(一)审判权的地方化与国家化 |
(二)从司法行政机构的视角分析法院与政府的关系 |
(三)政府对法院经费的掌控 |
三、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
(一)分段诉讼结构的形成及权力分布 |
(二)实现“以审判中心”的制度障碍 |
第二章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的实践样态 |
一、审级监督的异化 |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 |
(二)上诉审的全面审查 |
(三)请示和批复 |
二、同一审级法院内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 |
(一)法院组织结构的科层化及其特殊性 |
(二)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间的错位 |
(三)法院内各主体在审判活动中地位和作用的实际不平等性 |
三、审判组织内的审判工作机制 |
(一)合议庭中的“形合实独”现象 |
(二)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内部结构及运行规则 |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中的法官 |
一、从法官的多重角色考察法官管理制度的内容与功能 |
二、职业化的前提:法官选任标准的同质化 |
三、如何做到各得其所:法官激励制度之反思 |
(一)晋升制度 |
(二)绩效考评制度 |
四、如何让裁判者负责:法官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 |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的改革 |
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政治决策动力和推进空间 |
(一)国家政治治理的转型为改革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
(二)司法和政治间关系的松动为改革创造了制度空间 |
(三)司法公信力的亟待提高为改革提供了动力 |
二、法院及相关组织间权力关系改革的制度运作与效果预估 |
(一)人事任免和司法经费管理与分配的去地方化 |
(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
三、法院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制度运作与效果预估 |
(一)法院组织结构的去科层化 |
(二)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
四、审判权运行制度改革的制度运作与效果预估 |
(一)审判权内部运行制度的去行政化 |
(二)如何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9)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3.研究现状 |
(二) 研究的思路架构及方法 |
1.研究的思路架构 |
2.研究方法 |
3.创新点与不足 |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界定 |
1.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与特征 |
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与相关依据 |
3.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关系 |
(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基础 |
1.法治政府理论 |
2.权力制衡理论 |
3.公众参与理论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与价值 |
(一)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功能维度 |
1.科学民主 |
2.预防风险 |
3.规范公权 |
4.服务经济 |
(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求真性价值 |
2.达善性价值 |
3.臻美性价值 |
三、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变迁及现状 |
(一)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变迁 |
1.我国现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孕育与成长 |
2.当代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二)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
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四、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
(一) 域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启示 |
1.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2.香港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3.对我国的启示 |
(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新认识 |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新认识 |
2.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 |
3.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衔接 |
(三)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构 |
1.立法推动政策落实 |
2.以信访制度改革为路径扩大法律顾问的辐射 |
3.建立配套机制 |
(四) 拒绝花瓶角色:制度的常态化与法治化 |
1.多层次服务体系,基层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2.提高法治观念,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创新性与独立性 |
3.认清使命责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和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化 |
一、法治与法制 |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
三、法治与人治 |
四、法治与道德 |
五、法治与改革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角色定位 |
一、政府概述 |
二、地方政府概述 |
三、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一、法治国家的内涵与特征 |
二、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三、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特征 |
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
第四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依法执政的涵义与特征 |
三、依法行政的内涵与特征 |
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协同关系 |
第五节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法治方式的内涵及其特征 |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 |
第二章 中西政府法制(治)历程与检视 |
第一节 中国政府法制(治)化进程 |
一、清末宪政改革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二、清末行政改革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政府法制化历程与检视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法治化历程与检视 |
第二节 西方政府法制(治)进程检视 |
一、英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二、美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三、法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 |
四、德国政府从法制到法治进程及检视 |
第三节 中西政府法制(治)化比较与检视 |
一、历史推进中的关键条件差异 |
二、法治进程中的核心动力差异 |
三、法治发展的文化土壤不同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实践 |
一、地方政府的法治实践探索 |
二、地政府政府法治实践的共同点 |
三、地方政府法治实践的特色与个性 |
四、地方政府法治思维的共同点 |
第二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成就 |
一、法治政府建设氛围日渐浓厚 |
二、政府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
三、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 |
四、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
五、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
六、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
七、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
第三节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实践困境 |
一、各级地方政府仍然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够 |
二、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心理失衡,对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提出新挑战 |
三、新兴媒体成为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应对的全新课题 |
四、地方政府立法“不良”与执法“不善”问题并存 |
五、地方政府运作“财权”与“事权”界限不清 |
六、地方政府监督的“体制内”与“体制外”双重软化 |
第四节 制约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 |
二、人治影响根深蒂固,法治观念尚未全面确立 |
三、政府角色定位尚不准确,角色错位、越位和不到位情况依然存在 |
四、“以物为本”的观念影响仍然很深,“以人为本‘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
第四章 法治政府: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 |
第一节 从政策行政走向法治行政,建成依法行政的政府 |
一、依政策治国理政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传统和习惯 |
二、重政策、轻法律有特定的社会历史与现实背景 |
三、依政策行政在我国特定的文化氛围中,有浓重的人治特质 |
四、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必须实现从政策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 |
五、从政策行政走向依法行政的着力点 |
第二节 从全能走向有限,建成有限政府 |
一、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
二、权力有限:地方政府权力不是无边的 |
三、职能有限:地方政府不是万能的 |
第三节 从价值追求走向制度实践,建成责任、诚信、廉洁与服务型政府 |
一、权责统一:建成责任政府 |
二、诚实守信:建成诚信政府 |
三、廉洁高效:建成廉价政府 |
四、善政善治:建成服务型政府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动力机制:上下互动与联动 |
一、下压:执政党与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
二、上推: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增强 |
三、协力:上下联动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化 |
第二节 程序机制:主导律己、参与透明与环节细化 |
一、地方政府律己严谨化 |
二、社会主体参与明晰化 |
三、政社互动程序规范化 |
第三节 路径选择:出发点与归宿点的法治连贯 |
一、理念更新: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前提 |
二、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法治化的核心要求 |
三、行为约束:地方政府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
四、社会自治:夯实地方政府法治化的社会基础 |
结论 |
一、推进地方法治政府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过程、一个系统工程 |
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下压” |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也离不开自治型市民社会的建设和民众的“上推” |
参考文献 |
科研情况 |
后记 |
四、责任追究制与监督的优位(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施彦军. 华侨大学, 2019(12)
- [2]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D]. 汪涵. 苏州大学, 2019(04)
- [3]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D]. 帅明希.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4]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D]. 王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化与实化——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导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出路[J]. 宋远升. 证据科学, 2017(01)
- [7]法治战略实施的“战术”问题[J]. 陈金钊. 法学论坛, 2016(05)
- [8]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及其改革问题研究[D]. 刘思齐. 吉林大学, 2016(08)
- [9]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雷程茜.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10]中国地方政府法治化:目标与路径研究[D]. 孙红军. 苏州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