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人电子邮件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郭少飞[1](2021)在《论死者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规则》文中研究说明死者数字人生留下大量数据,私人电子邮箱及其中数据乃典型之一。电子邮箱作为技术系统为服务商所有,用户仅有债权使用权;帐号作为个人信息属于用户,识别性一旦消除,终归服务商。电子邮箱数据涵盖财产性数据、人身性数据及混合数据。对此,用户原创的数据,用户主要享有财产权、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等人身权;他人创造的数据,按类型用户主要享有各类财产权或一般数据权益,且受他人权利约束。用户死亡时,遗产类数据可继承。非遗产类数据,死者生前有明确指示则依其意思,法定继承则按人身性强弱确定数据可继承性。在程序方面,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处理申请及证明材料,服务商收悉后按特定标准和流程审查申请人主体身份、文件的真实性,并作出初审决定。申请人不服,可向服务商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复审决定不服,可提起诉讼或仲裁。服务商同意后,在意定情形,按申请人所获权限处理;在法定情形,服务商仅提供电子邮件目录,最终按数据类型处理。待数据处理进程结束,电子邮箱由服务商删除。
李聪[2](2020)在《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情况调研报告》文中提出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有着重要影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强,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事送达遭遇了许多新问题,但相关立法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在实践中的适用无法尽如人意。基层法院民事送达长期以来存在着公告送达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邮寄送达方式没有发挥作用,电子送达形同虚设等问题,导致法院送达效率低下,从而严重影响审判进程,增加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为探查和解决当前民事诉讼送达中的一些难题,笔者通过对一个基层法院的民事送达实务调研,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基础上,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当地送达环境,对该法院中民事送达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进行分析,找到法院在送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帮助该法院尽快摆脱送达困境,并为其他法院提供参考和解决思路,从而为完善我国送达制度作出贡献。文章一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文章的选题原因、选题意义以及送达问题的研究现状,目的在于对H区人民法院的民事送达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为后文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调研的基本情况,分为调研思路和问卷调查数据整理两个部分,分别介绍了笔者选择调研点的理由、调研经过以及调研的方法和对法院调查问卷相关数据的整理。第三部分是笔者通过对所调研的基层人民法院送达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之后,发现H区人民法院当前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案多人少”法院司法资源不足;网络送达平台建设不足;当事人规避送达现象普遍,恶意规避送达事件日益增多;送达周期长,效率低,送达成本高等。第四部分是提出改善所调研法院送达问题的相关建议。
高晔[3](2020)在《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的传播机制研究 ——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为个案》文中认为本文紧密围绕课程知识传播这一研究对象,本文所指的课程知识是指纳入课程中教师所教、学生所学的知识,是课程论探讨的对象。以教育学、传播学相关理论为依据,针对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运用状况,并根据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发展趋势,系统化地提出了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的传播机制。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简要介绍互联网时代加强课程知识传播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其次,系统回顾和梳理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与课程知识传播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作出关于国内外研究的述评。最后,阐述了本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方法和主要内容,从而为开展课程知识的传播机制研究铺垫了扎实的研究基础。一是关于互联网时代的课程知识传播类型的分析。论文的课程知识是课程论的探讨对象,课程知识的传播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以促进学习者发展为目的的学习活动。通过分析互联网与社会、互联网对课程知识的影响,提出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的传播影响主要有:互联网促进课程知识的共享,同时课程知识传播的方式更加的多元。二是探究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发展过程。论文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作为个案考察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的传播过程及影响。互联网时代的课程知识人际传播,诸如学生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即时通讯与老师或学生交流课程知识的相关问题可以极高地提高人的工作效率。课程知识的组织传播是以组织为单位的有纪律规范和组织保障实施的传播,其影响是组织内成员可以更好地共享课程知识。课程知识的大众传播如慕课等平台创新了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利于课程知识更好的走向共享。三是阐述了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运用现状。梳理内蒙古师范大学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内蒙古师范大学的现实环境,得出在互联网时代引领下,内蒙古师范大学不断深化转型发展理念,不断鼓励各类新媒介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中。课程知识的人际传播(微信、电子邮件)课程知识的组织传播(学校官方网站、电子资源数据库)与课程知识的大众传播(网络课程、微博等)日渐成为学生获取课程知识的新型手段。四是分析课程知识的传播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发展存在的问题。即从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这三种类型的课程知识传播的方式存在的问题。得出课程知识的人际传播中获取动力不足;课程知识的组织传播的利用率低,不益于课程知识的共享;课程知识的大众传播存在互动性不足以及学习效果甚微等诸多问题。五是提出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应对策略。主要结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新趋势,指出要想完善课程知识传播机制与解决课程知识传播过程存在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在学校层面,应该积极推行教师媒介素养教育的培训;还应该对学生展开培训,设置媒介素养课程。在教师层面,教师应注重学习资源的开发和积累,培养自己与学生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手段交流课程知识的路径方法。在学生层面,应该引导与监督学生学会利用各类移动终端来获取课程知识。通过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法,让课程知识得以实现更好的传播以及为其他学校课程知识传播的发展、为我国课程理论的发展贡献力量。
张佳佳[4](2020)在《《解密网络安全》第一、二章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当代电子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不再仅仅局限于现实的生活之中,网络安全也成了我们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因此,了解网络安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拥有了更加重要的实际意义。《解密网络安全》一书的前两章是本次翻译实践的材料来源。第一章“网络犯罪”和第二章“四大真相”向人们介绍了一些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网络犯罪的四大真相,有利于唤醒人们网络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发现网络异常、识别恶意软件。本翻译实践报告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翻译任务描述、翻译过程描述、生态翻译学视角下的翻译案例分析和翻译实践总结。其中,翻译案例分析是本报告的核心内容,笔者采用生态翻译学多维转换理论,分别从语言、文化和交际三个维度分析此次翻译的难点,其中涉及生态翻译学理论介绍、词汇、语句、文化、和交际目的等方面的内容,运用了直译、增译、词性转换和拆分重组等翻译方法。在此次翻译实践中,笔者深刻体会到在翻译科技文本时,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借助现代辅助工具的重要性,同样也体会到生态翻译学理论对翻译实践有强大的指导意义。通过此次翻译实践,笔者学习和积累了网络安全的知识,再次学习了生态翻译学理论,较大地提高了笔者的翻译能力。
陈彦羽[5](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约翰·桑福德,秦红梅[6](2019)在《极端猎物》文中指出第一章玛丽斯·珀迪手提铁桶,绕过车库一侧,来到一摞兔笼前。兔笼层层叠叠地堆垛在一起,极像曼哈顿的多层公寓。她驻足片刻,目光炯炯,琢磨着该抓哪一只。十几只新西兰白兔透过铁网向外面窥探,粉色的鼻翼翕动着,灰白色的眼睛注视着入侵者,长耳朵像雷达天线似的转动着,试图解析它们即将到来的命运。送来的是晚餐,还是死神呢?夕阳西下,一辆汽车从碎石路上开了过去,
张振新[7](2019)在《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相关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信息技术结合司法程序的典型代表,电子送达被视为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重要方式。电子技术的即时性、高效性能明显简化送达程序、降低送达成本,并提高民事诉讼的送达效率。虽然直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电子送达才正式进入送达体系,并被赋予合法地位。但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送达模式、创设送达规则,使电子送达制度逐渐发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待完善,电子送达在实务操作中的问题日益显现。整体上看,电子送达是一种电子法律交往行为。其属于电子司法体系,是我国电子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讨论电子送达相关问题时,应当关注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准确分析电子技术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据此,如何正确认识电子送达、把握司法实践概况、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意见等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在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司法实践经验,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界定电子送达的基本要素,联系立法情况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模式,进而提出现有的问题与不足。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本文以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保障、电子技术服务于司法活动为价值导向。关于制度本身的研究,本文则从电子送达的具体构成、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讨论。除导论外,本文共四万余字,分三个层面研究电子送达。第一章是对电子送达制度的概述。首先提出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职权行为。其次,依据现有理论及相关法律关于“电子”概念的解读,对电子送达的含义予以明确。从送达制度的效力、电子技术的定性角度,提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才是电子送达的核心意义。再者结合产生背景可知,电子送达由送达制度的内在需求、技术操作的可能性及司法管理的必要性等因素共同决定。最后联系我国电子诉讼机制的改革情况,既要认可电子送达对提高法院智慧化水平的作用,也需明确构建电子送达制度建立在以当事人为中心、司法技术为辅助的理论基础上。第二章以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现状与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司法实践现状的讨论主要包括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对电子送达的引导性适用等。该部分总结了从地方到全国的多种电子送达媒介形式,覆盖诉讼服务网站、微信送达等不同机制。同时从专门诉讼平台与组织的成立、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面可得出电子送达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等结论。论及制度的立法沿革,文章按照时间顺序将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产生过程概括为“从特殊到一般、由部分到整体”,并进一步指出当前部分送达规则的调整与突破现象。在总结实践与分析立法的基础上,分层归纳出司法管理体系受到冲击、电子送达法律规范有局限、社会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多种问题,为完善意见的提出做好准备。第三章围绕如何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规范化建设展开。完善电子送达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基本原则。综合前面的分析,应坚持以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电子技术为司法服务等为依据。而域外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具体规定与实践做法同样值得借鉴与参考,电子送达的替代性、受送达人的专门化、送达中的辅助措施、确定技术性标准等对优化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具有积极意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从规范完善、制度管理等方面实现电子送达与传统方式间的错位适用、推行送达回证制度,同时为送达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最后回归互联网大环境治理,应当及时促进我国互联网安全技术规范立法,为电子送达创建良好的发展空间。
李慧迎[8](2019)在《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研究 ——基于质量文化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开放共享”的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开放教育资源就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逐步成为促进教育公平、推进终身教育的有生力量。如今开放教育资源不仅是学术机构研究的热门话题,而且也备受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伴随着开放教育资源数量的持续增长,再加上市场运作和国际竞争等多方力量的共同作用,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英国的继续教育和开放教育历史悠久,特别是二战后在新的教学理念和教育技术的推动下,英国的开放教育资源无论是开放维度还是资源形式都越来越丰富。同时,英国高等教育素以“精英教育”着称,它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方面所做的努力举世瞩目。本文通过对战后英国大学提供的开放教育资源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其保障开放教育资源质量所做的工作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维度的开放教育资源及其相应的管理机制,为我国开放教育资源的建设提供借鉴。本文以时间为纵轴,将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发展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以质量文化为分析视角,考察五种不同形式的开放教育及其开放教育资源的特点、机构的内部质量保障程序和内外部的质量评估过程,最后对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特点及动因进行总结,并从中得出有利于我国开放教育资源发展的几点启示。全文由9个部分组成,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共7章。第一章回顾战前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情况。尽管英国的高等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英国大学最早的开放教育资源可能要追溯到19世纪伦敦大学的学位开放和大学推广运动。本章阐述了伦敦大学的学位开放和大学推广运动的开放背景、开放教育资源的主要特点及影响,为理解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发展奠定基础。第二章探讨海外办学中的开放教育资源。海外办学将本国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向海外扩张,消除了学习者在地理空间上的障碍,但它并未降低门槛,也不免费。海外办学中的开放教育资源包括课程、师资和管理模式三类,其质量保障主要由各院校负责。本章试以英国诺丁汉大学为例,介绍了它为保障开放教育资源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立的内部评估机制、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的跨国教育评估及专业认证机构的外部评估。第三章考察开放大学的开放教育资源。开放大学以“四个开放”为使命,不设门槛,为所有希望实现梦想和潜力的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以促进教育公平。由开放大学提供的开放教育资源包括优质的课程材料、热心的员工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支持服务系统。开放大学为确保其开放教育资源质量,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保障体系,并每年发布详细的质量数据。同时,这些开放教育资源作为开放大学的一部分,也要接受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的院校审计和全国大学生满意度调查的评估。第四章分析产业大学的开放教育资源。产业大学是英国政府利用技术力量促进国民素质提高的一次有益尝试,其主要的开放教育资源是产业大学提供的信息咨询与指导服务,以及在产业大学组织的培训中担任各种角色的员工。产业大学经历了由政府投资到自主经营的过程,为了提升品牌质量,产业大学既要遵循国家标准,也制定了一系列内部质量保障措施。作为教育服务产业,产业大学主要接受教育标准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组织的评估。第五章阐述开放学习项目中的开放教育资源。开放学习项目以“免费向全世界任何人开放教育”为宗旨,将开放大学的部分优质资源免费提供给全世界使用。开放学习项目中的开放教育资源主要是课程资源,它不仅可以免费获取,而且遵循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其资源可以被再次利用。这是开放教育资源在开放维度上的重大尝试,开放大学在这个项目上也是且行且思。一方面严格确保开放资源的质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调研结果对开放学习项目进行改进。对于开放学习项目中的资源虽然没有官方评估,但一些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进行的评估可供参考。第六章剖析慕课中的开放教育资源。慕课是开放教育理念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新发展,慕课中的开放教育资源既包括慕课课程也包括慕课平台。慕课课程的质量由课程提供者把关,慕课平台的质量则由创建者负责。英联邦学习共同体颁布的《慕课质量保障与认证指南》,为慕课提供者如何保障质量提供了指南。作为一种新事物,暂时没有官方组织对慕课进行评估,但一些学术团体和民间组织从多角度对其进行了评价。第七章对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进行审思。战后英国大学的开放教育资源非常丰富,资源提供方严格自律的内部质量保障和多方参与的外部质量评估为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保驾护航,使开放教育资源成为英国高等教育的新名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动因,包括四个方面,即文化传统、国际思潮、供需失衡和技术发展,并指出其对我国开放教育资源发展的启示。结语部分强调指出开放教育资源的目的决定了其开放的维度,技术的发展为开放教育资源提供了无限可能,质量文化是理解质量内涵和推进质量管理的关键元素。然而质量文化的培育非一日之功,在借鉴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管理机制时,应紧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
赵自轩[9](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研究范围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保护、继承等方面。但遗憾的是长久以来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各种学术观点的高下此消彼长,且大部分争议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既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实证分析,又缺少将理论适用于实际案件纠纷的司法验证。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但该法条作为引致性规范无法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指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技术催生的新生事物,其法律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就必须坚持“类型化思维”和“场景意识”,以此探析不同场景中不同类型网络事物的法律本质,最后在此基础发掘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和判断标准,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进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基本写作思路,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的梳理。第一节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与特征,特别是介绍了当前主要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基本观点,以此了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基本范围与争议焦点;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的联系与区别,特别是虚拟财产与知识产品的区别,为下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知识产权说”的反驳奠定基础;第三节介绍了域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以此明晰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焦点和缺陷。同时,该部分还介绍了美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存在的争议,为我国立法提供可能的域外参考。第二章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介绍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技术构成和基本类型,在了解网络游戏基本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根据游戏虚拟财产的不同功能将其区分为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第二节介绍了当前学界对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在民法方面主要介绍了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债权说”、“物权法”、“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的主要观点,各种学术观点之间的主要争议,以及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是对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主要介绍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因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的主要纠纷类型;第四节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功能和获取方式决定其显着的财产属性,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和功能决定了其实质上属于债权凭证;而游戏账号则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第五节是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当前阶段可以采用债权和物权分别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提供保护,采用公法手段对游戏账号提供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以国内外主要网络社交平台为分析对象,列举了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的主要虚拟财产类型——网络账号、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虚拟物品、电子货币;第二节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基于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实际功能的考察,认为网络账户的法律性质是个人信息;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实质是具有人格因素的无形动产;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电子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其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第三节介绍了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权属争议、继承争议和隐私风险;第四节主要介绍了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机关对该立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对我国立法的可能借鉴予以分析;第五节是对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在公法上,通过严格的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在私法上,通过严格落实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网络服务义务、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充分保户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第四章是对网络店铺的研究。第一节主要结合网络交易平台上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的不同获取方式,分别分析了两种网店的实质构成因素,并主要分析了个人店铺的核心构成——营业资产;第二节是对网店法律性质的分析,就网店的实质构成来看,其具有虚拟性、实用性、创造性、价值性特征,属于真正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三节是对网店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由于当前立法并未规定网店是一种虚拟财产,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承认网店是一种的独立财产类型并禁止网店转让,因此导致网店转让中滋生了大量的诈骗案件。同时,法院也往往不将网店视为网络虚拟财产,导致网店受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第四节是对网店权利归属和可转让性的分析,以网店的价值来源和实际经营为观察视角,认为网店实际经营者对网店享有虚拟财产权。同时,结合当前网店转让的实际效果、民法公平原则、网络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网店经营者可以对网店予以转让;第五节是对网店转让规则的设计。基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有序发展,公平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目的,对网店转让人、受让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设计。第五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设计,以此为基础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具体内容。第一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总结,通过对民法中财产的实质构成予以分析,最终将虚拟性、创造性、实用性、价值性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标准,并运用该标准对当前普遍认为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予以鉴别,因此印证前文的研究结论;第二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研究,通过创设网络虚拟财产权确保权利人对其合法财产利益的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有权行使访问权、使用权、管理权、处分权;第三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以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为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侵权、合同、继承保护。
迪恩·梅耶,刘葆花[10](2018)在《13小时》文中提出Copyright?2008 by Deon Meyer Copyright licensed by Blake Friedmann Literary, TV and Film Agency Ltd through Andrew Nurnberg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Simplified Chinese edition copyright?2018 by Yilin Press, Ltd All rights reserved.着作权合同登记号图字:10-2017-235号
二、多人电子邮件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多人电子邮件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论死者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特征分析与类型划分 |
(一)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特性 |
(二)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类型划分 |
二、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权利分析 |
(一)私人电子邮箱权利分析 |
(二)电子邮件权利分析 |
(三)自然人原创数据权利分析 |
(四)他人创造数据之权利分析 |
三、死者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
(一)死者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方式 |
1.死者私人电子邮箱由服务商删除 |
2.电子邮箱中人身性数据依类型处理 |
3.电子邮箱中遗产类数据按继承法处理 |
(二)死者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程序 |
1.死者电子邮箱数据处理申请人 |
2.服务商确证处理申请人身份 |
3.申请人提出处理申请及期限 |
4.服务商初审处理申请 |
5.申请人异议及服务商复审 |
6.服务商同意后数据的具体处理 |
结 语 |
(2)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情况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调研情况 |
一、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调研思路 |
(一)调研理由 |
(二)调研相关情况 |
(三)调研写作方法 |
二、H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基本情况 |
(一)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送达数据统计 |
(三)法院送达数据分析 |
第二章 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 |
一、H区法院司法资源有限 |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
(二)送达人员流动性大且物质保障不足 |
二、H区法院网络电子送达系统落后 |
(一)法院网络电子送达系统建设不足 |
(二)法院电子送达利用率较低 |
三、H区法院送达效率不高 |
(一)直接送达耗时长 |
(二)法院专递未充分发挥作用 |
四、受送达人有意识的规避 |
(一)受送达人对送达的消极不配合 |
(二)受送达人的恶意阻碍 |
五、相关送达制度有待完善 |
(一)送达规定不够具体 |
(二)送达程序规定较为僵化 |
第三章 针对H区法院民事送达问题的建议 |
一、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
(一)完善送达工作机制 |
(二)科学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 |
二、完善网络电子送达平台迫在眉睫 |
(一)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电子送达平台 |
(二)提高电子送达利用率 |
三、完善和灵活运用送达方式 |
(一)灵活运用送达方式 |
(二)增强法院专递的执行力 |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并增设规避送达的法律后果 |
(一)法院应加强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
(二)增设当事人规避送达的法律后果 |
五、完善民事送达相关立法制度 |
(一)细化送达相关规定 |
(二)增强送达程序的灵活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的传播机制研究 ——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外课程知识的研究 |
2.国内外传播学的发展研究 |
3.课程与传播的关系研究 |
4.课程知识与传播机制的关系研究 |
5.国内外研究述评 |
6.相关概念界定 |
(三)研究目的和内容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研究进程 |
(六)可行性和创新性 |
1.可行性 |
2.创新性 |
一、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类型的分析 |
(一)课程知识及课程知识传播的含义 |
1.课程知识的含义 |
2.课程知识传播的含义 |
(二)互联网时代的特征及影响 |
1.互联网时代的特征 |
2.互联网时代对课程知识传播的影响 |
(三)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主要类型 |
1.课程知识的人际传播 |
2.课程知识的组织传播 |
3.课程知识的大众传播 |
(四)互联网时代对课程知识传播的影响:从专享走向共享 |
1.互联网时代对课程知识人际传播的影响 |
2.互联网时代对课程知识组织传播的影响 |
3.互联网时代对课程知识大众传播的影响 |
二、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发展过程 |
(一)互联网技术在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发展阶段 |
(二)课程知识人际传播的过程及影响 |
(三)课程知识组织传播的过程及影响 |
(四)课程知识大众传播的过程及影响 |
(五)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反思 |
三、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运用现状 |
(一)互联网时代内蒙古师范大学的社会文化背景 |
(二)课程知识人际传播的运用状况 |
(三)课程知识组织传播的运用状况 |
(四)课程知识大众传播的运用状况 |
(五)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反思 |
四、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过程存在的问题 |
(一)课程知识的人际传播获取动力不足 |
(二)课程知识的组织传播的利用率低 |
(三)课程知识的大众传播互动性不足 |
(四)课程知识传播过程问题的反思 |
五、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传播的应对策略 |
(一)课程知识的人际传播问题的解决 |
(二)课程知识的组织传播问题的应对 |
(三)课程知识的大众传播问题的消解 |
(四)协调处理好三种传播类型的关系 |
结语:让课程知识走向共享 |
(一)研究结果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解密网络安全》第一、二章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翻译任务描述 |
1.1 材料来源 |
1.2 作者简介 |
1.3 作品简介 |
1.4 选材意义 |
2 翻译过程描述 |
2.1 译前准备 |
2.1.1 原文阅读与分析 |
2.1.2 翻译策略的选择 |
2.1.3 翻译工具的选择 |
2.2 初译稿修改中的难点 |
2.3 审读、润色和定稿 |
3 生态翻译学指导下翻译实践案例分析 |
3.1 语言维 |
3.1.1 术语的翻译 |
3.1.2 词性的转换 |
3.1.3 特殊句式的翻译 |
3.2 文化维 |
3.2.1 源语文化的保留 |
3.2.2 译语文化的凸显 |
3.3 交际维 |
3.3.1 词汇贬义表达 |
3.3.2 语篇衔接 |
4 翻译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英文原文 |
附录 B 译文 |
附录 C 术语表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极端猎物(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
第八章 |
第九章 |
第十章 |
第十一章 |
第十二章 |
第十三章 |
第十四章 |
第十五章 |
第十六章 |
第十七章 |
第十八章 |
第十九章 |
第二十章 |
第二十一章 |
第二十二章 |
第二十三章 |
第二十四章 |
第二十五章 |
第二十六章 |
第二十七章 |
第二十八章 |
第二十九章 |
第三十章 |
极端猎物 |
(7)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相关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电子送达的概念意义 |
一、电子送达的基本概念 |
二、电子送达的制度意义 |
第二节 电子送达的产生背景 |
一、送达制度的发展需求 |
二、司法管理的必然结果 |
三、技术操作的现实可能 |
第三节 域外国家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概述 |
一、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二、各国电子送达的立法情况 |
第四节 电子送达是构建电子诉讼体系的重要部分 |
一、电子送达能提高法院智慧化水平 |
二、电子诉讼机制中的价值选择问题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技术创新:送达载体多样化 |
二、制度管理:规范程度的提高 |
三、规范指引:引导适用与推广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一、法律规范的局部发展 |
二、电子送达的全面形成 |
三、部分规则的完善与突破 |
第三节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问题分析 |
一、冲击司法管理体系 |
二、技术手段的潜在风险 |
三、法律规范的局限性 |
四、送达体系的协调问题 |
五、社会管理的不到位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建议 |
第一节 电子送达的基本原则 |
一、尊重受送达人自由意志 |
二、电子技术为司法服务原则 |
三、程序权益的保障优先原则 |
四、多领域共同完善与兼顾原则 |
第二节 域外送达经验的借鉴 |
一、电子送达的替代性 |
二、受送达人的专门化 |
三、送达中的辅助措施 |
四、确定送达技术标准 |
第三节 电子送达的相关制度完善措施 |
一、体系协调: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的错位适用 |
二、制度规范:电子送达回证的制作与保全 |
三、加强保障:电子送达中的主体权利救济 |
第四节 规范电子送达的网络环境 |
一、信息网络数据的司法运用合法化 |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安全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研究 ——基于质量文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开放教育资源被广泛关注 |
(二)开放教育资源质量需求的兴起 |
(三)战后英国大学在开放教育资源领域的成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开放 |
(二)教育资源 |
(三)开放教育资源 |
(四)质量文化及其相关概念 |
四、文献综述 |
(一)关于开放教育资源的研究 |
(二)关于英国开放教育及其资源的研究 |
(三)关于高等教育质量及其相关概念的研究 |
(四)关于英国高等教育质量及其相关概念的研究 |
(五)文献评析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六、研究视角及思路 |
(一)研究视角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战前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回顾 |
第一节 伦敦大学的学位开放 |
一、伦敦大学学位开放的背景 |
二、考试机构时期的学位管理 |
三、联邦制大学时期的学位管理 |
四、伦敦大学学位开放的影响 |
第二节 大学推广运动中的开放教育资源 |
一、大学推广运动的缘起 |
二、大学推广运动中大学开放的特色资源 |
三、大学推广运动中开放教育资源的意义 |
第二章 海外办学:面向国际学生的开放教育资源 |
第一节 战后英国的海外办学 |
一、殖民地时期的海外办学 |
二、现代英国的海外办学 |
第二节 海外办学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保障 |
一、课程开发与审批 |
二、教师发展与激励 |
三、教学管理与支持 |
第三节 海外办学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评估 |
一、开放教育资源的内部评估 |
二、开放教育资源的外部评估 |
第三章 开放大学:基于教育公平的开放教育资源 |
第一节 开放大学的创建与特色 |
一、开放大学的创建背景 |
二、开放大学的特色 |
第二节 开放大学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保障 |
一、开发高质量的课程材料 |
二、培养热心远程教育的员工 |
三、提供以学生为中心的支持服务系统 |
第三节 开放大学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评估 |
一、开放教育资源的内部评估 |
二、开放教育资源的外部评估 |
第四章 产业大学:促进终身学习的开放教育资源 |
第一节 产业大学的成立与特色 |
一、产业大学的成立背景 |
二、产业大学的特点 |
第二节 产业大学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保障 |
一、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 |
二、严格要求的员工队伍 |
第三节 产业大学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评估 |
一、开放教育资源的内部评估 |
二、开放教育资源的外部评估 |
第五章 开放学习项目:向全世界免费的开放教育资源 |
第一节 开放学习项目的动因和特点 |
一、开放学习项目的动因 |
二、开放学习项目的特色 |
第二节 开放学习项目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保障 |
一、严谨的课程材料转换流程 |
二、明确的第三方材料使用标准 |
第三节 开放学习项目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评估 |
一、开放教育资源的内部评估 |
二、开放教育资源的外部评估 |
第六章 英国慕课:以社会互动为特色的开放教育资源 |
第一节 英国慕课的产生及发展 |
一、慕课的产生 |
二、英国慕课的发展及特点 |
第二节 英国慕课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保障 |
一、慕课课程的组织方式 |
二、《慕课质量保障与认证指南》 |
第三节 英国慕课中开放教育资源的质量评估 |
一、开放教育资源的内部评估 |
二、开放教育资源的外部评估 |
第七章 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审思 |
第一节 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特点 |
一、丰富多彩的开放资源 |
二、严格自律的内部质量保障 |
三、多方参与的外部质量评估 |
第二节 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动因 |
一、文化传统: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之本 |
二、国际思潮: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之缘 |
三、供需失衡: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之因 |
四、技术发展: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之力 |
第三节 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的启示 |
一、坚持开放资源的多样性 |
二、鼓励资源标准的内生性 |
三、倡导资源管理的民主化 |
四、关注资源质量的反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回应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三、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四、我国司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五、域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应对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制回应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不清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过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技术构成与类型区分 |
一、网络游戏的技术构成与运行机理 |
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类型 |
第二节 当前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 |
一、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二、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 |
一、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
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典型案例的考察 |
第四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二、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三、游戏账号 |
第五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对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二、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三、对游戏账号的法律保护 |
四、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类型 |
一、网络账号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 |
三、虚拟物品 |
四、电子货币 |
第二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法律性质 |
三、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 |
四、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权属争议 |
二、继承争议 |
三、隐私风险 |
第四节 美国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及启示 |
一、《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对数字资产的保护 |
二、《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引发的争议及其修正 |
第五节 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公法保护 |
二、私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财产—网店 |
第一节 网店的实质构成 |
一、网店的类型与获取方式 |
二、网店的实质构成 |
第二节 网店的法律性质 |
一、当前立法和网络服务协议对网店的规定 |
二、网店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网络店铺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网店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法院对网店转让法律纠纷的通常裁判思路 |
三、法院当前的裁判思路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网店的权利归属与可转让性分析 |
一、网店的权利归属 |
二、网店的可转让性分析 |
第五节 网店转让的法律规范设计 |
一、网店转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
二、网店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继受问题 |
三、网店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
四、网店转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与相应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识别标准的澄清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一、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的成果 |
四、多人电子邮件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死者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规则[J]. 郭少飞. 社会科学, 2021(07)
- [2]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情况调研报告[D]. 李聪.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3]互联网时代课程知识的传播机制研究 ——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为个案[D]. 高晔.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4]《解密网络安全》第一、二章翻译实践报告[D]. 张佳佳. 郑州大学, 2020(06)
- [5]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极端猎物[J]. 约翰·桑福德,秦红梅. 译林, 2019(04)
- [7]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相关问题[D]. 张振新.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战后英国大学开放教育资源研究 ——基于质量文化的视角[D]. 李慧迎.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9]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10]13小时[J]. 迪恩·梅耶,刘葆花. 译林,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