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化”与“私有化”之司法解(论文文献综述)
黄云[1](2021)在《论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保护伞条款的相关研究如火如荼,但不同的研究视角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或点明,通过分析得出保护伞条款能否作为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基础是其效力的主体部分,其余则为该主体部分涉及的具体方面。通过研究保护伞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ICSID相关仲裁案例,综合考虑条约解释的规则、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的平衡,借助国际法学的相关理论,得出保护伞条款可以作为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并且原则上不受投资合同中排他性争端解决条款的影响;将投资合同划分为国家合同和商事合同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不具有法理上必然的正当性,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并不是要对合同整体进行定性,而是要关注东道国违反合同时的公权力行使;对于根据保护伞条款提出的请求,原则上应适用东道国国内法予以审查,但应将国际法的适用作为补充。基于我国目前开展“一带一路”和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在投资条约中订入保护伞条款依然具有必要性,但在保护伞条款具体形式的采纳上可以具有灵活性,而在具体的关于保护伞条款的投资争端中,可结合目前投资仲裁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己方利益的观点。
林丽红[2](2020)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问题和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欧盟的对华投资在中国吸引海外投资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中国和欧盟的经贸合作关系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相互投资却逐渐不对等。中国对欧盟投资已经超过欧盟对华投资,而欧盟对华投资增长平缓,与中国投资者对欧盟的投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在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下,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障中欧关系的稳定和务实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引入制度性话语权理论和BIT综合评价发展指数模型,深度分析和验证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进程缓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化解歧义推进谈判。在当下全球贸易规则重构的关键时期,为使制度体系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方向,包括新兴经济体在内的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中,以期通过国际经济博弈在全球经济治理的议题上拥有更多的制度性话语权。而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就是一场由中国和欧盟双方参与的关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博弈。基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理论和运作机制,本文分析了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认为现今的谈判具有复杂性以及双方在核心条款上存在着较大分歧的问题。为验证以上问题的存在,本文进一步利用BIT综合发展评价指数模型,对中国和欧盟成员国已签订的投资协定条款进行分析,试图厘清这些BIT的特点和典型事实。通过指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但是欧盟内部经济具有多样性;二是条款虽然日益趋于精准,但各BIT中的条款具有较大的异质性。这些问题和当下导致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进展缓慢的问题相呼应。最后,本文针对谈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中国应努力发掘双方的共同利益,汇聚共识;提升话语博弈技巧,合理配置话语要素;不断提升话语实力,积极推动制度渐进改革。在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不断深入之时,中方应更加理性地看待高标准的规则条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谈判理念,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现有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推动“南北对话”的合作发展。
付娆[3](2020)在《中俄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各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地位都十分重要,中俄两国公司资本制度几经风雨,经历了多次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是一个从严格到缓和的总过程,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经历沙俄时期、苏联时期、苏联解体的三个阶段。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把各种公司的法律问题全面、系统地规定在一起,俄罗斯现行公司法立法模式为民商合一,此外由两部单行公司法进行补充。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属于法定资本制,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采取两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是折衷资本制。中俄两国公司资本制度历经多次修改、各有优劣,但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完善两国公司资本制度仍需我们的不断努力,最终为中俄两国投资者提供法律借鉴,为中俄两国友好合作贡献力量。
KHALILOV NATIG[4](2019)在《阿塞拜疆民法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是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成立的100周年。这段时期阿塞拜疆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政治阶段:民主共和国阶段(1918-1920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阶段(1922-1991)和现代的阿塞拜疆共和国阶段(1991-迄今)。阿塞拜疆的法律在不同的政治阶段也发生着历史性的变革。阿塞拜疆分别于1923年、1964年和1999年颁布并有效实施了三部民法典。2020年,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即将出台,因此,中国的民法学界一直在研究世界各国的民法以及民法典编纂经验并对中国民法典草案提出各种立法建议。阿塞拜疆在20世纪经历了三次民法典编纂,因此,笔者下决心将阿塞拜疆的民法和丰富的民法典编纂经验介绍给中国读者。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法律解释法与比较研究法对阿塞拜疆民法和民法典编纂进行全面和系统地研究。全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分为八章。第一章介绍阿塞拜疆民法的历史沿革,包括阿塞拜疆的古代民法、中世纪民法、近代早期和近代后期民法。主要简述阿塞拜疆自古以来形成的民法传统和习惯。第二章评析早期苏维埃时期制定的1923年《阿塞拜疆民法典》。对1923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编纂的政治背景、立法渊源、主要特点、内容、后期发展与命运进行分析阐述。第三章介绍后期苏维埃时期制定的1964年《阿塞拜疆民法典》。论述1964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产生背景及其主要特点、结构及其基本内容、探讨其历史评价。第四章论述1999年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简述其编纂的社会与政治转型背景并研究其主要特点与内容。研究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与立法体例结构安排。探讨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探讨人格权法在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强调知识产权应保持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以及简述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中债法编的立法安排。第五章评述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主要是分析《德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对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影响与启示。第六章分析阐述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中私法精神的复兴,包括阿塞拜疆民法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重点介绍阿塞拜疆在苏联解体后启动的私有化政策与土地私有化改革。第七章研究宗教在不同时期对阿塞拜疆民法产生的影响,主要围绕琐罗亚斯德教和伊斯兰教宗教对民法的影响展开论述。此外,该章分析宗教在苏联时期以及现代独立共和国时期对继承法的影响。第八章对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进行反思,梳理其法治意义与修改现状。总结归纳出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特色并分析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不足并对其提出完善建议。此外,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对中国2020年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提出一些立法启示。
石立春[5](2019)在《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文中认为强化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专门研究,既是关注现实社会状况、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客观要求,又是立足当前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深思重大理论问题的题中之义。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工作的系统开展,从学术意义上来说,有助于提升人们对网络民粹主义认知的系统性与全面性,进一步丰富发展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乃至于社会思潮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层面上来说,有助于网络民粹主义疏导工作实效性的提升,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为全球治理能力提升提供经验借鉴。当前,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呈现出激流勇进的演绎态势,这与国内外大环境密切相关:民众政治参与觉醒中责任问题备受关注、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以及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等。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爆发,以酿发舆情危机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将1994—2009年视为以贴吧、博客等为主要载体的舆情爆发阶段,将2009—2012年视为以微博为主要载体的民众狂欢阶段,将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视为新时代公民政治心态民粹化阶段;可以划分为贫富对抗(如“杭州飙车案”,2009)、官民对立(如“我爸是李刚案”,2010)、反智主义(如“复旦大学黄山门”,2010)、底层叙事(如“夏俊峰案”,2011)、裹挟爱国主义(如“反日保钓游行”,2012)以及环境保护(如“什邡钼铜事件”,2012)六种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不同阶段的网络民粹事件呈现出不同的演绎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具有着不同的演绎特征。从诱发要素上来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诸多领域复杂矛盾的持续浇灌,是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发的前提与基础;部分民众在社会进步中迷失信仰、在物质丰裕中失去幸福、在追求理性中集聚戾气、在感恩时代中滋生怨恨,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演绎的重要因素。从时代表征上来说,在诱发因素维度,坚守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深度演绎的首要特征;在叙事方式维度,强调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实现道德情感主义式的群体认同与大众狂欢,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不断演绎的重要表现;在社会影响维度,衍生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诱发阶层鸿沟与社会撕裂,成为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持续演绎的又一特征。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在关注弱势群体、强化网络监督以及提升公民政治素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正面价值。但是,相对于其正面价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激流勇进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危害,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以底层、哄客、对抗叙事为演绎手法,将矛头直指官员、富人、警察以及专家学者,与民主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必然构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工作的严重干扰,消解社会精英权威,诱发政府公信力失范危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掌握社会资源精英群体的仇视,形塑出对官员、富人、警察、专家等群体的“仇+”心理,对普通人生活的浪漫化描述以及普罗大众崇拜,与民族主义相合流的极端演绎态势,势必进一步助长社会上的暴戾之气,极易诱使民众在形塑极化心理中走向零和博弈,背离社会理性平和的发展方向;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二元对立话语方式的推崇,将进一步深化社会阶层间的信任危机,激化民众间的阶层对立情绪,势必进一步拉大社会阶层间的隔阂,诱发社会分裂;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均贫富”观念的推崇,误导民众将共同富裕与平均富裕、同步富裕,共享发展与平均发展、齐步发展相等同,主张通过对内“清算原罪”、对外“清理外资”来实现共享发展,实则是对实现共享发展方式的错误选择,鼓动非理性、非法治式的共享发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法律权威,必将动摇当代中国共享发展之基、危及共享发展之路。鉴于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是民粹主义全球性泛滥与区域本土化进程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尚需借鉴参考国外应对民粹主义的经验教训。在苏俄,列宁采取“以激进对激进”,实现社会民主党的社会革命党化,保持一种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迅速获取广大民众的支持,最终在十月革命中掌握了政权。但是,苏俄应对民粹主义的教训又是惨痛的,社会民主党依靠比社会革命党更激进的革命策略,赢得革命胜利,但胜利之后,未能及时清算激进革命策略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继续推行更加激进的方针、策略,导致苏俄在“激进→更激进”的道路上积重难返,最终深受斯大林模式消极因素所害而沉疴难愈,这实质上是前苏式马克思主义对民粹主义斗争的失败。在拉美地区,以庇隆主义为代表的民粹派领袖,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采取迎合底层民众、短期效益良好的民粹式政治经济策略,往往能迅速赢得广大城市劳工的支持,但是,这种“寅吃卯粮”、“涸泽而渔”的政治经济政策,使得国家逐渐陷入政治、经济恶性循环之中,深陷“中等收入陷阱”而难以自拔。在中东欧地区,匈牙利等国家在社会剧烈变迁进程中,承继本国政治文化传统,契合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形成了劣质但能抵御危机的民主体制,成功规避了类似于拉美民粹型威权独裁统治的生成,这也可视为应对民粹主义的成功经验,虽然东欧剧变的历史教训并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其应对民粹危机的方式,仍值得我们多加参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步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人民主体思想,提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防御性与竞争力、权威性与吸引力,立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持续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民众形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认同,从而在消解网络民粹主义利益诉求中彰显社会公正。当前,人们需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阶段,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正视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的必然性与存续的长期性,基于世界民粹史纵向审视、基于全球视野横向对比,认识到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强化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科学研究,实现对网络舆情中民粹元素的精准识别、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演绎态势的跟踪分析,从而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疏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需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公民教育,培育负责而又积极的新时代公民,强化公民社会心态引导工作,助推公民理性参与政治意识与能力的提升,实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聚焦社会问题,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着力解决易于诱发网络民粹事件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重点清理易于引发公权力质疑的相关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充实人民获得感、保障人民幸福感、增强人民安全感,进一步压缩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空间;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共享发展理念的干扰,从而在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正中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新时代网络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提升治理实效性,消解网络空间的暴戾之气、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营设良好环境。
库契卡洛夫·那伊里[6](2016)在《中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20世纪的70年代到80年代之间,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西方公司治理的概念深入中国,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概念在进入中国后迅速渗透,成为政府关注的热点之一,很多学者开始涉足研究这一概念,中国企业对公司治理也有了高度地认知。公司治理作为一个交叉课题,包含了对公司法学、经济学、企业管理学三门学科的共同研究。经济学一直是一门广义研究学科,辐射范围广,对很多学科来说是基础。企业管理学和公司法学相比较,是一种对在法律法规已确立的基础上的治理结构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研究的学科;而公司法则是在确定合理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更加完善的理论。作为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前提,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不断推动着中国现代企业逐步具备国际竞争力。从中国国情出发,上市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路途并不一帆风顺。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来看,同国外成熟的公司仍然有很大差距和问题。因此,如何利用国外公司成熟的治理结构和成功的案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成为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一方面运用纵向考察的方式,将中俄的公司治理理论、中俄公司治理结构和中俄公司治理法律规制进行联合比较,系统地、细致地进行研究。第一方面,将中俄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法律规制进行联合横向对比,探求三者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在比较和分析中寻找适合中俄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结构,寻求两国的相互借鉴。第一章主要清晰地梳理了中俄公司的公司治理理论,不仅包含了对两国传统公司治理的分析,也涉及了两国在该理论领域的新发展。中国在公司治理理论从较为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逐步发展为具有现代特质的委托代理理论,而在最近的研究中还出现了双重代理理论这一创新理论。与中国不同,俄罗斯则没有那么清晰的理论转换,主要是在传统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有一定的延伸和扩展,构建一个共同治理结构,推出“核心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一理论新概念。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大背景下系统地分析了中俄两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和改革动因,以中国现有的公司治理架构作为分析基础,发现了中国和俄罗斯公司治理制度不同程度上的不完美之处。第三章探究了中俄两国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方面的各种性质和特征,较为详细地归纳了中国公司治理法律中关于规范和制衡内部分权机制的法律内容,并详细列出其特征,在此基础上同俄罗斯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观察和比较,并提出切实建议。如,发起人制度和发起人责任制度之补阙,完善股东大会相关制度等建议。
陈箫[7](2016)在《土地房屋征收钉子户问题及其治理》文中指出本研究立足当前我国土地房屋征收“暴力”和“暴富”交加、并存这一事实,以钉子户问题作为理论逻辑的出发点,将社会风险纳入分析框架,引入多案例分析、博弈分析、实证分析,结合对国际理论和经验的援引和借鉴,在社会协同的平台上,探索征收制度改革与社会发展、风险治理相协调的实现方式和行动框架。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界定了钉子户问题相关概念的内涵。在中国,钉子户问题主要发生在土地房屋征收环节,反映了被征收人在土地房屋征收中拥有一种独特的垄断权力,并据此追逐“超额”补偿或追求其声称的其他权益的实现。所谓独特的垄断权力是指即便份额最小的被征收人都有能力阻滞征收项目的进行。钉子户行为,具体而言是对因征收引发的被征收入抗争行为的通称,呈现多样化的诉求,是公然抵抗公权力的行为,其行为结果通常使得征收无法如期完成。钉子户,可以指某个具体的抗争者、具体的实体或具体的事件;亦可以是对这些抗争者的代称、这些事件的描绘;还可以是对这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的概括。(2)对逾十年以来50起典型钉子户事件的要素及统计特征进行了描述。纵观这些钉子户事件,总体呈现出媒介化趋势,钉子户行为主要以“利益受损”引发的工具性取向的诉求为主导。(3)通过观察和分析,发现钉子户问题的制度性成因主要为征收权职能扩大化和征收权质态不清晰。征收权职能扩大化主要表现为以公权性质的行为来实现私法上的目的,征收权质态不清晰主要表现为以私法手段来实现公权目的。(4)通过对钉子户行为机制的刻画,在理论上进一步验证了当征收近似市场交易时,所有被征收(拆迁)人都有成为钉子户的动机和可能;被征收(拆迁)人土地份额越小越有可能索取高价,被征土地越分散(被征收人数量越多),造成的项目延迟成本和效率损失也就越大;潜在的钉子户威胁可能会限制项目的最佳开发规模。(5)解决中国的钉子户问题的出路,在于疏解现行征收权的职能,实现征收权的质态的清晰化:“非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取得及整合归征收权;“经营性非公共利益用地”取得及整合归市场;“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需要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才能实现有效配置,因此本文构设了国家购买这一新型土地整合机制,来对“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尝试获取。(6)在公共利益用地征收中,务必要规范征收权,强化征收权的公权性质,还原征收权的本来面目,形成整个社会对征收权应有的尊重,消解征收中的钉子户行为。综合运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方法来拟定征收目录,将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非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在合法征收中,要坚持征收强制性,同时将法院作为独立于地方政府和被征收人的第三方引入征收程序,发挥法院裁判的定纷止争之效;以“被征收入所失”为公正补偿标准、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形成的土地市场价格作为衡量“被征收人所失”的客观标准。(7)经营性用地直接入市亦即运用市场机制整合土地开发,遭遇钉子户抵制将是不可避免的,正如美国的经验所昭示,开发者“秘密购买代理”在中国也可能相伴而生。随着征收权职能的疏解,要通过引入利益共享机制和法律规则等,来约束不利于社会最优利用的钉子户行为,探索构建兼顾个体和社会利益的高效率的市场整合土地开发模式.(8)观照美国的CAI、BID以及迈克尔·赫勒(Michael Heller)的LAD等产权结构及治理创新经验和思想,对我们的集体土地制度不必妄自菲薄,在改革完善集体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要着重优化集体决策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恰当地发挥和运用集体土地制度的优势,切实化解损害社会利益的钉子户行为,警惕和防范“私地悲剧”在中国发生。(9)基于产权治理创新理论构设“土地整合区”制度,破解“一对一”协商机制下的钉子户困局。“土地整合区”制度设计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基于公权力主导(“自上而下”)的产权创新理念,通过“公私合作”和“集体协作”来实现土地高效有序整合,主要适用于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需要统筹多种用地类型的项目。第二阶段,基于契约自由主导(“自下而上”)的产权创新理念,通过“集体协作”来实现土地市场高效整合,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经营性项目。在应然层面,“土地整合区”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理土地整合中的钉子户问题。
施适[8](2015)在《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制度形成、制度变迁、制度构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形态下,实行保留排他性但限制流转性的管制手段,保障了集体所有状态下土地所有者权利的完整性和农村住宅用地供给的可持续性,也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保障和权利水平的相对稳定。但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固有缺陷不断显现。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户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改革目标,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深入梳理,从中厘清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所在,并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改造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建议。本文在对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变迁、运行现状等深入研究与探讨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成果、实务探索以及域外经验,提出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具体思路,意图达到以下三个研究目标:一是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的内涵及其范围等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澄清相关模糊认识,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双重法律属性,为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户宅基地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结合用益物权理论,在对相关利弊得失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及有条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建议和方案;三是为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的思路与基本框架,研究的创新点、难点、局限性及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现实困境。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最具地域特色的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发展和演进过程与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密切联系,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各种因素的综合。通过对我国土地制度以及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背景的梳理,结合对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概念分析以及域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力求准确找出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境及其成因所在,为后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三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正当性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功能正逐渐萎缩甚至被替代,一部分农户不再依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社会保障手段。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日益显现。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宪法制度不改变的前提下,引入物权理论来丰富和完善我国宅基地制度,使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法定化并扩充其私法权能,既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不冲突,也符合当前社会下理论和实践的要求。民法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物权平等保护与物权法定理论等,为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提供了充分理论依据。此外,通过对构建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引出改造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与价值取向。第四部分为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之具体构造及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后的权利结构及其保障,一是要明确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是制度核心价值取向和制度建构的出发点;二是在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社会保障性同时,明确农户通过添附行为而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财产价值的私权性,并扩张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等;三是要扩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宅基地使用初始取得主体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主体的范围应当扩张,不应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是要正确认识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的权利,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后,土地与房屋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从权利属性看,添附不改变物的所有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属性不发生变化;但从财产属性看,正是添附行为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成为具有更大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的不动产,因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容忽视。五是目前情势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不利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通过物权保护手段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可以化解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制度存在的困境。第五部分为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制度与消灭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与消灭制度是宅基地制度的起点与终点,其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精确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构建有着重要影响。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仍应当坚持身份性和无偿性,但应当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相关程序、权利分置和救济途径。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既不符合物权基本理论,也给实务造成许多困扰。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分为公益性收回、处罚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三种,对于公益性收回,应当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明确相关程序;对于处罚性收回,应当严格法定程序并赋予被处罚人以救济程序;对于身份性收回,其范围应当仅限于闲置的宅基地,对于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权行使身份性收回权,只能通过流转程序以及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予以回收。第六部分为用益物权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全面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之制度既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性和财产性相悖,也与实践情形严重脱节。构建合理、适度的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成为迫切要求。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在附着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去除后,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市场方式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同时,为克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后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当通过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的主体条件、客体范围以及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进行严格限定和管理,以确保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经济社会稳定和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方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第七部分为结语,对论文的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对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归纳并展望宅基地使用权未来发展方向。
应品广[9](2012)在《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文中认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虽有竞争政策的实践,却无竞争政策的理念。更由于“竞争政策”是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的,导致实务界和学界都倾向于将竞争政策仅仅理解为“竞争法律”,而忽视了对于我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而言,法律之外的体制改革和竞争推进同样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各国竞争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遭遇的困难和阻力则进一步催生了竞争政策研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既已将竞争法研究上升到竞争政策的高度,就不得不考虑竞争政策赖以存在和实施的整体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这不仅是因为竞争政策的产生、运行和目标定位都与一个国家的宪政机制和宪政文化密切相关,还因为竞争政策的实施关乎实施主体之间的分权问题(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比如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的保障和平衡问题以及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比如“经济制度条款”、“国有经济条款”和“所有制条款”)的解释问题。以此观之,不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理解竞争法,就不能洞悉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改良的方向;不在宪政的高度审视竞争政策,就很难把握作为经济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竞争政策是否符合民主宪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构建竞争政策的宪政基本分析框架。该框架以竞争政策为分析对象,以宪政为分析视角,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审视竞争法,在宪政的视角下看待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对于反垄断法产生动力的考察发现:要不要出台反垄断法,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出台一部什么样的反垄断法法,却是主要受政治因素影响。对于反垄断法运行轨迹的考察发现:反垄断法尽管经常偏离既定轨道,但是仍然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轨迹,遵循某个中间平衡点呈钟摆式的偏离回归。上述现象印证了宪政视角下的“政治博弈”理论:竞争政策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自我发展的政治博弈过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政治互动),博弈力量的对比和授权环境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及其运行的轨迹。突出反垄断法的“政治因素”并非否定其经济基础或社会基础,而是在承认后两者之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重新唤起对政治因素及其博弈力量的关注。对于竞争政策目标的考察发现:理论上存在一元论的效率主义、多元论的公共利益主义和终极目标论的消费者主义三种观点,并且后两者已经成为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官方立场和主流观点。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经济学家和知名学者主张一元论的效率主义。这并非简单的学术之争,而是隐含着重要的学术关怀。效率主义者们试图建立一元化的目标,防止法律实施的过度“政治化”,最大程度地避免竞争政策受到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不良影响。然而,竞争政策本身的公共属性必然使它成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对象。在宪政视角下,目标之争是政策博弈的具体表现,多元化的目标也是民主社会的现实需求。竞争政策目标的消费者主义倾向,可以理解为是对理想和现实的一种调和: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是消费者,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消费者福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单一目标远离政治干扰的诉求,同时也满足了多元利益主体的现实需求。对于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的考察发现:竞争政策的实施既涉及到纵向分权问题(中央实施与地方实施),也涉及到横向分权问题(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其中,竞争政策实施的纵向分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尽可能防止竞争政策实施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二,尽可能激励地方开展竞争执法和竞争司法。一个国家的授权环境(特别是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一个国家采纳何种分权模式,以及竞争政策的地方化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我国而言,建立竞争政策实施的中央执法系统和中央司法系统是理想方案,但是在当前授权环境下,更明智的选择是完善竞争执法地方授权机制,并严控司法地方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横向分权则不仅关乎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的分权机制,还涉及公共执行内部的分权机制。公共执行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机构多元化”和“手段多样化”的现象。由竞争主管机关和行业主管机关分享竞争执法权,不仅具有效率优势,也具有分权优势。同样的,私人执行也不仅仅是公共执行的“补充”,而是一种替代性的“分权”机制。单纯的公共执行或私人执行都不足以有效地实施竞争政策,它们的分工和合作才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实施体系。对于竞争政策实施难点的考察发现: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涉及宪政层面的政府权力控制和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涉及宪法经济条款的解释以及保障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问题。政府反竞争行为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相结合的产物,肇始于特定授权环境下政府干预市场的需求和私人(特别是利益团体)请愿权利的行使。因此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理解和规范,不仅应关注政府(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行为,还应关注私人请愿行为。前者要取得合法性,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不侵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并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后者要取得合法性,则需要在不同宪法自由权(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中取得平衡。但是不管怎样,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判断,不能建立在是否存在实体权力(利)以及程序是否合法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市场效果的综合考察之上。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反垄断法,而是需要积极寻求“竞争推进”的手段,逐步缓解和消除不利于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此外,国有企业在理论上是作为特殊的公共机构而存在的,但是我国长期将国有企业定位为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导致国有企业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使其更有“动机”和“能力”实施反竞争行为。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法不可能平等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条款和“国有经济”条款与反垄断法的适用存在内在冲突,使得如何理解和适用宪法条款成为影响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应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重新定位为构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并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结构,由立法机关而非行政部门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引入“竞争中立政策”,消除国有企业因所有制而产生的竞争优势,并通过有利于竞争政策的宪法解释获得宪政支持。对于竞争政策推进理念和措施的考察发现:“竞争推进”是单纯竞争执法之外实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另一条道路”,旨在通过竞争宣传、竞争咨询、竞争审查和竞争评估等制度影响政府和社会公众,营造“竞争有益于经济”的社会共识。但是,竞争推进的有效性与竞争政策在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国家高层的支持力度、立法或政策的明确要求以及竞争推进机关所掌握的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我国整体授权环境并不是非常有利于竞争政策发展的情况下,在立法上赋予竞争主管机关(包括享有竞争执法权的行业主管机关)竞争推进的职能异常重要。与此同时,通过竞争执法带动竞争推进、通过“能力建设”提升实施能力、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培育能够与垄断力量相抗衡的社会力量,也是我国竞争推进的可行路径。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殊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竞争推进的重点对象必然是政府本身。与此相应,中国竞争推进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推动竞争咨询制度乃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总而言之,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框架提供了两大视角:一是从“从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看竞争政策”;二是“用宪政理念分析竞争政策”。从这两大视角出发分析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得出了一些与传统反垄断法分析不同的结论。该视角及其结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对于学界而言,可以抛弃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考虑如何在特定授权环境下最大化地实现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第二,对于执法者而言,可以抛弃过于僵化的“现实主义”,考虑如何通过关注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和提升自身能力引导授权环境的渐进式改变。
李连祺[10](2012)在《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俄罗斯在转型社会背景下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企业重整制度,在调查程序、债权协商、促进事业复兴、特殊企业重整程序等方面特色鲜明,显示其与时俱进的立法进步。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程序结构采用单轨制的立法例,即财务恢复程序和外部管理程序仅适用同一套调查程序,这是俄罗斯重整程序结构的最大特色。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组织结构具有转型国家特有的双轨过渡特点。在财务恢复程序中债务人管理机构以财务恢复管理人身份为重整执行人,而在外部管理程序中则是由仲裁法院选任的外部管理人担任重整执行人。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结果。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在实践中都出现了操纵危机、债权人利益保护失灵等共同问题。中国应当考虑经济转型因素,借鉴俄罗斯经验,设置预重整制度,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接受或反对重整计划,将被视为已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接受或反对该重整计划,该表决结果拘束全体利害关系人。设立信息披露制度,重整执行人应在关系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之前提交重整说明书。增设重整执行人忠实义务的内容条款,将举证责任转至被告,只要重整执行人的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一律要求重整执行人履行说明义务。
二、“国有化”与“私有化”之司法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化”与“私有化”之司法解(论文提纲范文)
(1)论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保护伞条款概述 |
(一)什么是保护伞条款 |
(二)保护伞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三)对保护伞条款效力的解释 |
二、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 |
(一)保护伞条款能否作为投资仲裁庭管辖权基础的不同观点 |
(二)对上述观点的分类与评析 |
1、保护伞条款具有上升效力 |
2、保护伞条款可赋予投资仲裁庭以管辖权 |
(三)投资合同中排他性争端解决条款的影响 |
1、ICSID仲裁庭的不同观点 |
2、国内救济程序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平行性 |
3、国内救济程序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差异性 |
三、保护伞条款的义务范围 |
(一)仲裁庭对合同性质的区分 |
(二)对仲裁庭观点的评析 |
(三)区分投资义务性质的合理性 |
四、保护伞条款的法律适用 |
(一)保护伞条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提出 |
(二)对于保护伞条款法律适用的分析 |
1、基于保护伞条款的请求权vs.合同请求权、基于实体条款的请求权 |
2、东道国国内法适用的优先性 |
3、东道国国内法适用的非排他性 |
(三)保护伞条款法律适用的结论 |
五、对我国BIT实践的启示 |
(一)保护伞条款的存废 |
(二)保护伞条款争端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2)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主要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研究综述 |
2.1.1 双边投资协定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 |
2.1.2 双边投资协定与企业海外投资保护的关系 |
2.1.3 双边投资协定的异质性问题 |
2.2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研究综述 |
2.2.1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 |
2.2.2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
2.2.3 公共利益条款 |
2.2.4 “竞争中立”原则 |
2.2.5 中国企业赴欧投资研究 |
2.3 制度性话语权研究综述 |
第3章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现状和问题 |
3.1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现状 |
3.1.1 政治力量支持谈判 |
3.1.2 谈判进程持续推进 |
3.1.3 双方谈判诉求不同 |
3.1.4 谈判涉及部门众多 |
3.2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问题 |
3.2.1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具有复杂性 |
3.2.2 核心条款的谈判具有较大分歧 |
3.3 小结 |
第4章 China-EUMS BITs的条款分析 |
4.1 构建BIT综合发展评价指数模型 |
4.1.1 投资定义 |
4.1.2 投资促进 |
4.1.3 公平公正 |
4.1.4 国民待遇 |
4.1.5 最惠国民待遇 |
4.1.6 征收 |
4.1.7 损害补偿 |
4.1.8 转移 |
4.1.9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4.1.10 保护伞条款 |
4.2 BIT综合指数分析 |
4.2.1 China-EUMS BITs覆盖范围广,但欧盟内部经济具有多样性 |
4.2.2 China-EUMS BITs趋于精准,但条款具有较大分歧 |
4.3 小结 |
第5章 推进中欧投资协定谈判问题的对策 |
5.1 提升话语博弈技巧,合理配置话语要素 |
5.2 不断提升话语实力,积极推动制度渐进改革 |
5.2.1 逐步开放市场准入,审慎制定“负面清单” |
5.2.2 深入研究ISDS机制,参与规则制定和改革 |
5.2.3 提升国企国际竞争力,逐步接受“竞争中立”原则 |
5.2.4 支持公共利益条款,立足国情改革制度 |
第6章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和不足 |
附录 A China-EUMS BITs的各单项指数得分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3)中俄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写作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 |
(三)俄罗斯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基础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及公司资本制度 |
一、公司资本及公司资本制度阐释 |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
一、法定资本制 |
二、授权资本制 |
三、折衷资本制 |
第三节 研究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意义 |
一、对中国企业赴俄投资具有指导意义 |
二、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俄公司资本制度历史演进及成因 |
第一节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历史演进及成因 |
一、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成因 |
第二节 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历史演进和成因 |
一、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成因 |
第三节 中俄公司资本制度演进的不同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俄公司资本制度的差异:立法及实践 |
第一节 中俄公司资本制度形态的差异 |
一、中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形态 |
二、俄罗斯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形态 |
三、中俄公司资本制度形态差异分析 |
第二节 中俄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不同 |
一、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
二、关于公司股东出资形式 |
三、关于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
第三节 中俄公司资本变更制度的差异 |
一、中国公司资本变更制度相关规定及立法缘由 |
二、俄罗斯公司资本变更制度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 |
三、中俄公司资本变更制度的差异及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完善及赴俄投资指引 |
第一节 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可借鉴之处 |
一、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
二、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
三、俄罗斯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适度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
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股东催缴出资制度 |
第三节 俄罗斯资本制度对我国赴俄投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阿塞拜疆民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三、本文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阿塞拜疆民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阿塞拜疆民法的起源 |
一、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民法 |
(一)曼尼王国与米底亚王国的民法 |
(二)阿特罗帕特尼与高加索阿尔巴尼亚的民法 |
第二节 阿塞拜疆中世纪的民法 |
一、早期封建社会时期的民法(公元3-7世纪) |
二、阿塞拜疆在萨珊王朝时期的民法 |
三、阿塞拜疆在阿拉伯哈里发王朝时期的民法(公元7-12) |
四、阿塞拜疆公元13-15世纪的民法 |
第三节 阿塞拜疆近代早期的民法(公元16-17世纪) |
一、阿塞拜疆近代早期的民法世纪的民法——什叶派教法的出现 |
第四节 阿塞拜疆近代后期的民法(公元18-20世纪) |
一、阿塞拜疆封建汗国时期的民法(公元18-19世纪) |
二、俄罗斯帝国占领时期的民法(公元19世纪) |
(一)俄罗斯帝国法律对阿塞拜疆社会的影响 |
(二)俄罗斯帝国占领时期的农民与土地改革 |
(三)俄罗斯帝国占领时期的婚姻法与家庭法 |
第五节 阿塞拜疆公元20世纪初的民法 |
一、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1917年11月7日)前后的民法 |
二、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时期(1918-1920年)的民法-首个赋予妇女选举权的穆斯林国家 |
第二章 阿塞拜疆早期苏维埃时期的民法–1923年《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节 1923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编纂的政治背景 |
第二节 1923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立法渊源 |
第三节 1923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1923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1923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后期发展与命运 |
第三章 阿塞拜疆后期苏维埃时期的民法–1964年《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节 1964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产生背景及其主要特点 |
第二节 1964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结构及其基本内容 |
第三节 1964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
第四章 阿塞拜疆现代时期的民法-1999 年《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节 1999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编纂的社会与政治转型背景 |
第二节 1999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主要特点与内容 |
第三节 1999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与立法体例安排 |
一、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
二、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结构安排 |
第四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探讨 |
第五节 人格权法在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思考 |
第六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 |
一、阿塞拜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
二、阿塞拜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简介 |
三、阿塞拜疆知识产权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模式 |
第七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中债法编的立法安排 |
第五章 1999年《阿塞拜疆民法典》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对1999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启示 |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1999年《阿塞拜疆民法典》的影响 |
第三节 《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对1999年《阿塞拜疆民法典》制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
第六章 1999 年《阿塞拜疆民法典》中私法精神的复兴 |
第一节 阿塞拜疆民法的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
第二节 阿塞拜疆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型 |
一、阿塞拜疆产权私有化政策与土地私有化改革 |
(一)阿塞拜疆政府启动的产权私有化改革 |
(二)阿塞拜疆土地改革的发展过程 |
(三)阿塞拜疆私有化政策与土地改革的成效 |
第七章 宗教对阿塞拜疆民法的影响 |
第一节 古代时期琐罗亚斯德教对阿塞拜疆民法的影响 |
一、琐罗亚斯德教和琐罗亚斯德教圣书《阿维斯陀》的简介 |
二、琐罗亚斯德教圣书《阿维斯陀》中的民法规定:物权法、债法、合同法、家庭法、继承法 |
第二节 伊斯兰教对阿塞拜疆民法的渗透 |
一、中世纪伊斯兰教对阿塞拜疆民事法律产生的影响 |
二、伊斯兰教法中的民商法规定-穆阿马拉特 |
三、伊斯兰教法的发展趋势与法典化 |
第三节 20-21 世纪宗教对阿塞拜疆民法的影响 |
一、苏联时期宗教对阿塞拜疆民法的影响 |
二、伊斯兰教对阿塞拜疆现行继承法的影响 |
第八章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反思及对中国民法的立法启示 |
第一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法治意义与修改现状 |
第二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施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创新与亮点 |
第四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
第五节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1.1.1 选题的缘起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选题的研究脉络与文献综述 |
1.2.1 研究脉络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预期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预期创新 |
第2章 民粹主义的理论解读 |
2.1 民粹主义的概念测量与类型学划分 |
2.1.1 民粹主义的概念与测量指标 |
2.1.2 民粹主义的类型学划分 |
2.2 民粹主义的滋生土壤 |
2.2.1 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危机 |
2.2.2 后发国家(地区)转型发展的产物 |
2.3 民粹主义的理论渊源 |
2.3.1 中国民粹主义的历史迹象 |
2.3.2 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浇灌 |
2.4 马克思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回答 |
2.4.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特殊性的考察 |
2.4.2 恩格斯与特卡乔夫的论战 |
2.4.3 普列汉诺夫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4 列宁对自由派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5 毛泽东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解答 |
第3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背景与演绎样态 |
3.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背景 |
3.1.1 政治参与觉醒中民众责任备受关注 |
3.1.2 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 |
3.1.3 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 |
3.1.4 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 |
3.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演绎历程 |
3.2.1 基于演绎载体变迁的阶段划分 |
3.2.2 网络民粹事件典型案例评析 |
第4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诱发要素与时代表征 |
4.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诱发要素 |
4.1.1 社会矛盾的深度浇灌 |
4.1.2 社会焦虑的持续诱发 |
4.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时代表征 |
4.2.1 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 |
4.2.2 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 |
4.2.3 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 |
第5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影响 |
5.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正面价值 |
5.1.1 关注弱势群体 |
5.1.2 强化网络监督 |
5.1.3 提升公民政治素养 |
5.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危害 |
5.2.1 冲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解构社会精英权威 |
5.2.2 助长暴戾之气,背离社会理性平和发展方向 |
5.2.3 加剧阶层对立,诱发社会分裂 |
5.2.4 混淆视听,干扰共享发展大局 |
第6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可鉴经验与疏导原则 |
6.1 国外疏导与消解民粹主义思潮的经验教训 |
6.1.1 苏俄:以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 |
6.1.2 拉美: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 |
6.1.3 中东欧:能抵御危机的低质民主体制 |
6.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原则 |
6.2.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6.2.2 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
6.2.3 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 |
第7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策略 |
7.1 推进公民教育,提升民众政治参与能力 |
7.1.1 塑造负责而又积极的公民 |
7.1.2 公民理性平和心态的形塑 |
7.1.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 |
7.2 聚焦社会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2.1 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 |
7.2.2 着力解决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 |
7.2.3 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3 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
7.3.1 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消解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理念的误导 |
7.3.2 健全共享发展的实现机制,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方式的干扰 |
7.3.3 夯实共享发展的秩序之基,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非理性倾向的侵蚀 |
7.4 强化网络社会协同治理,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
7.4.1 推进网络治理的法治化 |
7.4.2 实现网络治理的规范化 |
7.4.3 提升网络治理的实效性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6)中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中俄学界公司治理理论比较 |
1.1 中国学界公司治理的的理论 |
1.2 俄罗斯学界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 |
1.3 中俄公司治理理论比较 |
1.3.1 从中俄公司治理理论历史发展来分析——有借鉴国外之路和自身发展 |
1.3.2 委托代理理论和“内部人控制”理论的区别 |
2 中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比较 |
2.1 俄罗斯公司治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行法规定 |
2.1.1 发展历史及其动因 |
2.1.2 现行俄罗斯公司法上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概述 |
2.2 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变革与现行法规定 |
2.2.1 历史变革及动因 |
2.2.2 中国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3 中俄公司法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 |
3.1 中国对俄罗斯公司治理制度的借鉴 |
3.1.1 发起人制度和发起人责任制度的规范 |
3.1.2 完善股东大会相关制度 |
3.2 俄罗斯对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借鉴 |
3.2.1 立法应放宽对公司治理的限制 |
3.2.2 加强公司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 |
3.2.3 构建公司治理的外部监控机制 |
3.2.4 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土地房屋征收钉子户问题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预期价值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成果应用去向 |
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 国外钉子户问题研究 |
2.1.1 钉子户问题的内涵、表现及成因 |
2.1.2 钉子户行为逻辑:多视角分析 |
2.1.3 钉子户问题的危害及其校正 |
2.2 中国钉子户问题研究 |
2.2.1 钉子户问题的成因 |
2.2.2 钉子户及相关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
2.2.3 钉子户问题的校正 |
2.3 文献评价及研究切入点 |
3 钉子户事件的要素及统计特征 |
3.1 场景 |
3.2 主体 |
3.3 行为 |
3.3.1 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行为分析 |
3.3.2 钉子户行为分析 |
3.4 收场 |
3.5 本章小结 |
4 钉子户问题的制度性成因 |
4.1 征收权职能扩大化 |
4.1.1 征收权内涵及其发展 |
4.1.2 征收权职能扩大化及其表现 |
4.1.3 征收权职能扩大化和钉子户问题 |
4.2 征收权质态不清晰 |
4.2.1 征收权性质 |
4.2.2 征收权质态不清晰的表现:制度层面 |
4.2.3 征收权质态不清晰的表现:实务层面 |
4.2.4 征收权质态不清晰和钉子户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5 钉子户的行为机制 |
5.1 钉子户行为规律:定性分析 |
5.2 钉子户行为规律:定量分析 |
5.2.1 模型设定 |
5.2.2 钉子户行为策略 |
5.2.3 钉子户行为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6 钉子户问题治理的基本逻辑及路径 |
6.1 钉子户问题治理的本土制度逻辑 |
6.2 钉子户问题治理的域外经验及其逻辑 |
6.2.1 私人项目:引入秘密购买代理 |
6.2.2 公共项目:引入征收权 |
6.2.3 突破困局的另类尝试:产权结构及治理创新 |
6.2.4 结论和启示 |
6.3 中国钉子户问题治理的路径选择:一个总括 |
6.3.1 征收权改革 |
6.3.2 产权创新 |
6.4 本章小结 |
7 钉子户问题治理的路径(一):征收权改革 |
7.1 征收权性质界定:强化征收权的公权性质 |
7.1.1 公共利益的认定 |
7.1.2 强制性征收程序 |
7.1.3 公正补偿的实现机制 |
7.2 征收权职能疏解(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
7.3 征收权职能疏解(下):引入国家购买机制 |
7.4 结论和讨论 |
8 钉子户问题治理的路径(二):产权优化和创新 |
8.1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机制优化 |
8.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一个概说 |
8.1.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机制:实证分析 |
8.1.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优化设计 |
8.2 土地产权整合创新 |
8.2.1 “土地整合区”制度的法理基础 |
8.2.2 “土地整合区”制度的运行机制 |
8.2.3 “土地整合区”制度的比较优势 |
8.2.4 “土地整合区”制度的未来突破 |
8.2.5 “土地整合区”制度的辅助手段 |
8.3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8)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范畴与内容 |
(一)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现实困境 |
(二)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之正当性分析 |
(三)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及其保障 |
(四)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与消灭制度之改造 |
(五)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之改造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结构安排与创新 |
第五节 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权利制度及域外农村土地制度之考察 |
一、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 |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形成背景 |
三、域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考察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内容与现实困境 |
一、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属性 |
二、现行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
三、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观点及其评价 |
一、自物权说与准所有权说 |
二、地上权说 |
三、用益物权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之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对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改造路径的理论争议 |
一、所有权改造路径 |
二、用益物权改造路径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土地公有的宪法原则为宅基地制度的改造框定了界限 |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宅基地制度改造提出了需要 |
三、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为宅基地制度用益物权化改造提供了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 |
一、“两权分离”模式下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冲突与协调 |
二、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基本原则 |
三、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构造及其保障 |
第一节 宅基地用益物权之权能分析 |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范围的争议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能范围的启示 |
三、扩张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法律建议 |
第二节 用益物权化后宅基地使用权之主体、客体与内容 |
一、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主体 |
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客体 |
三、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之物权保障 |
一、现行救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宅基地使用权物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之取得与消灭制度 |
第一节 用益物权化下宅基地使用权之取得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特殊性 |
二、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法律规范及其缺陷 |
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程序和取得方法 |
第二节 用益物权化下宅基地使用权之消灭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制度概述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
三、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制度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述 |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观点及评价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境况及解决路径 |
三、用益物权化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之构造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之初次流转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条件与限制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方式与程序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之再次流转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条件与限制 |
二、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方式与程序 |
三、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流转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而逐步完善 |
二、权利人合法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中得到保障和实现 |
三、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创新与改善能够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
四、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需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
五、宅基地制度改革必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而更加深入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类 |
(二) 期刊论文类 |
(三) 学位论文类 |
(四) 外文资料类 |
(9)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 相关研究述评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创新之处和存在不足 |
第一章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逻辑和框架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逻辑 |
一、 竞争政策:作为一个分析框架 |
二、 宪政:作为一个分析视角 |
三、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思路 |
第三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几个重要维度 |
一、 竞争政策与宪政的基本关系 |
二、 反垄断法与“经济宪法” |
三、 竞争政策与宪法 |
四、 竞争政策与经济自由 |
五、 竞争政策与经济民主 |
第四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框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争政策产生与运行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出台动力:“政治解释”的视角 |
一、 导致反垄断法产生的“两组动力” |
二、 “两组动力”的政治解释 |
三、 基本结论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运行轨迹:偏离与回归 |
一、 反垄断法实施的钟摆式运行轨迹:以美国为例 |
二、 钟摆式运行轨迹的解释:多种可能性分析 |
三、 基本结论 |
第四节 竞争政策产生与运行背后的逻辑理路 |
一、 竞争政策的“政治博弈”理论及其分析模型 |
二、 “政治博弈”理论对反垄断法产生与运行的解释 |
三、 政治博弈理论的解释力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政策目标的宪政解释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目标的学理解释 |
一、 一元论的“效率主义” |
二、 多元论的“公共利益主义” |
三、 终极目标论的“消费者主义” |
第三节 竞争政策目标的官方立场 |
一、 竞争政策目标定位的普遍多元化趋势 |
二、 竞争政策目标解释的消费者主义倾向 |
三、 竞争政策目标选择的表面趋同与内部分歧 |
第四节 竞争政策目标之争的宪政解读 |
一、 学理解释与官方立场:抵牾及其缘由 |
二、 宪政视野下的目标之争:多元主体的利益反映 |
三、 宪政视野下的目标选择:“公共利益”的阶段性解读 |
四、 基本结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的宪政分析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中央实施与地方实施:纵向分权的视角 |
一、 “全国性”竞争政策的“地方化”现象:应然与实然的冲突 |
二、 竞争政策纵向分权的不同模式:行政与司法 |
三、 竞争政策实施纵向分权模式的宪政解释:授权环境的视角 |
四、 竞争政策地方化的宪政约束:制约与激励 |
第三节 竞争政策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横向分权的视角 |
一、 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被忽略的分权功能 |
二、 公共执行内部的分权机制:机构多元与手段多样 |
三、 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分权机制:效力差异与功能互补 |
四、 竞争政策横向分权机制的优化:针对中国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政策实施难点的宪政分析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与政府反竞争行为:基本权利的视角 |
一、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结合 |
二、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产生:市场经济与请愿权利 |
三、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方法 |
四、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事前措施与事后措施 |
第三节 竞争政策与国有企业: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视角 |
一、 国有企业的基本定位及其竞争优势 |
二、 宪法中的国有经济条款及其宪政解释 |
三、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及其局限 |
四、 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政策及其制度架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竞争政策推进的宪政进路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推进的逻辑和思路 |
一、 竞争推进的缘起和意义 |
二、 竞争推进的目标和对象 |
三、 竞争推进的方法和策略 |
第三节 竞争推进的文化土壤和制约因素 |
一、 竞争推进面临的国别和文化差异 |
二、 竞争推进面临的现实制约因素 |
三、 不同授权环境下的竞争推进模式选择 |
第四节 中国竞争推进的前景分析 |
一、 中国竞争政策的授权环境分析 |
二、 中国竞争政策的实施能力分析 |
三、 中国竞争推进的实施现状分析 |
四、 中国竞争推进的实施策略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含义及背景分析 |
一、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含义 |
二、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背景分析 |
第二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理由与功能 |
一、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理由 |
二、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功能 |
第三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产生 |
二、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立法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程序结构 |
第一节 调查制度 |
一、 调查制度概述 |
二、 调查程序的启动 |
三、 财产保全措施 |
四、 临时管理人 |
五、 企业负责人停职 |
六、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七、 调查的终结 |
第二节 财务恢复程序 |
一、 财务恢复程序概述 |
二、 财务恢复阶段的担保 |
三、 进入财务恢复程序的后果 |
四、 财务恢复计划和债务清偿表的执行与变更 |
五、 财务恢复程序的终止 |
第三节 外部管理程序 |
一、 外部管理程序意义与目的 |
二、 外部管理程序的启动及法律后果 |
三、 外部管理计划 |
四、 外部管理程序的终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组织结构 |
第一节 财务恢复管理人 |
一、 财务恢复管理人概念及解任 |
二、 财务恢复管理人的义务 |
三、 财务恢复管理人的权限 |
第二节 外部管理人 |
一、 外部管理人概述 |
二、 外部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 终止外部管理人职权的程序 |
第三节 行政管理人 |
一、 行政管理人的概念与选任 |
二、 行政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 行政管理人的解任 |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权限 |
二、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三、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
第五节 债权人委员会 |
一、 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
二、 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 |
三、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 |
第一节 俄罗斯企业类型与企业重整 |
一、 俄罗斯企业的二元结构 |
二、 俄罗斯企业类型与企业重整的关系 |
第二节 农业组织的破产重整 |
一、 企业重整制度中的农业组织 |
二、 农业组织破产重整的特殊性 |
第三节 金融组织的破产重整 |
一、 信贷组织的破产重整 |
二、 保险组织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 |
三、 证券经营机构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 |
第四节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的破产重整 |
一、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破产重整的一般规定 |
二、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的财务恢复程序 |
三、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的外部管理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评价 |
第一节 企业重整产生原因与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
一、 企业重整发生的原因 |
二、 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
第二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法制建设的主要难题 |
一、 建立有效的债权协商机制所面对的问题 |
二、 破产重整遭遇的企业治理难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俄企业重整制度建设的比较与完善中国企业重整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中俄两国企业重整制度建设的比较分析 |
一、 重整经营的控制机制 |
二、 重整期间的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完善中国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债权协商制度的完善 |
二、 促进事业复兴的新机制 |
三、 重整执行人忠实义务的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国有化”与“私有化”之司法解(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效力[D]. 黄云. 外交学院, 2021
- [2]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 林丽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3]中俄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D]. 付娆.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4]阿塞拜疆民法的立法研究[D]. KHALILOV NATIG. 中山大学, 2019(07)
- [5]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D]. 石立春.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6]中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库契卡洛夫·那伊里. 辽宁大学, 2016(02)
- [7]土地房屋征收钉子户问题及其治理[D]. 陈箫. 浙江大学, 2016(10)
- [8]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研究[D]. 施适. 武汉大学, 2015(07)
- [9]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D]. 应品广.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10]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D]. 李连祺. 黑龙江大学,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