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佶欣[1](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认为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郭佳琦[2](2020)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扩大律师辩护权的适用范围是改革的内容和发展趋势。随着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辩护案件增多使得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法援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更应是促成受援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关键。但是,如何评价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及其在实践中待克服的困难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的背景及意义,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论述法律援助中有效辩护的一般基础理论。虽然有效辩护理念源自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但在我国语境下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应将其理解为“有效果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要求援助辩护律师资质合格,既关注援助律师开展辩护活动的过程是否勤勉尽职,更要求辩护结果对受援人产生积极的实效,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援人辩护权的充分实现。第三部分实证考察我国语境下法律援助辩护的现状。目前,在我国法律援助辩护之“量”呈现出“紧平衡”的供求关系下,法律援助辩护之“质”存在援助律师执业年限普遍不高、辩护过程形式化以及辩护效果整体欠佳的遗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客观上法律援助辩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以及执业权利等保障不足造成援助律师主观上的辩护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及其保障辩护质量的相关机制。域外有效辩护理论研究主要为美国的无效辩护及欧洲学者提出的有效刑事辩护的“三角模式”。在以指派律师制、合同制及公设辩护人制为代表的法律援助模式下,较为灵活的服务机制、对辩护律师明确的质量监管及可靠的国家财政支持等保障机制共同发挥保护受援人有效辩护权利的作用。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改善构想。我国应当树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在实践中落实,革新法律援助的本体制度要综合考虑合理分配辩护资源、提高援助律师执业水平、细化辩护质量评价标准等方面。同时,外部相关保障机制也要注重优化诉讼结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协调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等共同发挥作用。
王嘉铭[3](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吴舒敏[4](2019)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申请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我们深究该案律师退庭的原因,发现其直接原因却是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未得法院回复与许可。该案退庭事件引发我们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辩护律师申请权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对申请权进行保障和救济。实际上,申请权作为辩护律师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诸多律师权利都要以申请的名义才能实现。在此前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要保障律师的申请权,可见律师申请权已经由一种实践中的权利变为“纸面上”的权利,在法律上具有了一定的地位。然而,申请权到底是什么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同时,理论界对于申请权研究的必要性与价值也并不看好。其实,拓展作为本土权利的申请权的内涵,完善申请权的提出、接收、审查、回复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塑造司法韧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基于以上出发点来研究申请权,提出申请权的理论架构并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与救济,仍具有一定的意义与价值。本文通过以下几个章节来对申请权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一章是申请权的内涵。在立法上探讨申请权的法律渊源,分析申请权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权的内涵和外延。从申请权的权源角度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权是指,辩护律师为行使辩护职责,以申请的名义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的,要求办案机关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非自主性辩护权的权利总称。而从权利行使过程来说,申请权不仅包括提出申请的权利,还包括因程序保障而享有的申请的接收、回复、采纳等涉及申请内容实现的一系列过程性权利。第二章则是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出司法实践当中辩护律师申请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包括实现困难与救济困难两个方面。实现难表现为辩护律师的权利认知不够、申请接受回复情况不佳、欠缺拒绝申请的说理释明;救济难表现为律师的救济意愿仍待增强、救济渠道泛化。第三章则针对辩护律师申请权行使产生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在程序设计上,申请权本身缺乏程序刚性以及来自第三方的居中裁判;在制度层面,刑事司法制度未能提供充足的空间,同时接受机关担当多重角色亦产生矛盾性;在观念层面,公检法三机关存在官本位思想,且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缺失。第四章从辩护律师申请权的实现和救济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申请权的实现方面,从申请的授权、受理、审查到申请的回复均提出了细化的建议,以建立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并且提出滥用申请权的惩戒机制;在申请权的救济方面,以现有的检察救济为核心,完善申请权救济的程序,并且以多元化的联动救济为补充,将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等均纳入救济的主体当中,实现多元化的救济。
梁丹丹[5](2019)在《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判决具有重要的价值。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能否得到良好的发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在个案中甚至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因此,辩护律师权利在诉讼活动中的顺利行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密切相关,这不仅体现了世界各国以保护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的现状,总结司法活动中的实践经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完善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护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权利仍将面临诸多障碍和限制,使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充分落实。本文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这条主线出发,分别解释了辩护及辩护律师的概念;分析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内容;介绍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概念和意义。并且在比较分析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同时,总结了域外国家在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方面的优势和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在阐述我国保护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存在立法缺陷、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等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救济机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等方面提出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措施。立法上通过扩大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权;增设辩护律师在场权;非法条明文规定不得限制行使会见权;确保便利行使阅卷权;保障调查取证权以及确立辩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执业豁免权等方面着手,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救济机制上,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建立辩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被起诉听证会制度;完善辩护律师职业保险制度。最后要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职业理念;坚定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法律信仰,以期能对我国的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和经验。
郭恒[6](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研究指明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常天阳[7](2019)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反驳控方的指控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一切都集中于收集证据的能力之上。辩护律师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收集调取证明实体上无罪或罪轻、程序上违法的证据,消除或削弱控方的指控,实现有效辩护,最大程度上促进裁判的公平公正,对于人权保障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该项权利的不完善,必将影响我国法治进程,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发展,因此,本文站在狭义范围上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视角,从权利基本内涵出发,运用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借鉴其他国家现存的完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国内法治环境,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赋予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随后的两次修改,具体规定全部沿用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动。并非是该权利已经十分完善,相反,其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权利立法层面:调查取证权的适用阶段模糊,给多数辩护律师行权产生困扰;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范围狭窄,对于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不能较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缺乏权利的实质内涵,与调查取证权没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和救济途径,空有一个权利的外壳,不能发挥实质作用;权利行使层面,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使,面临的风险巨大,迫使多数律师畏惧而不敢行权。因被调查对象没有配合的义务,导致消极对待或者不予配合;律师调取证据权的行使方式较为单一,较少收集到有力的证据。而国外其他国家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相对已经十分完善,例如美国,出现被调查对象不予配合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作证程序;在调查的手段上,除了辩护律师自己调查外,也可以聘请私人侦探。因此,在借鉴国外完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针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延展自行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范围,赋予非律师辩护人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保障更大范围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删除调查取证经许可的规定,课予调查取证权对应的义务;改革《刑法》306条的内容,明确“威胁”、“引诱”的具体犯罪行为,扩大适用的主体范围。另外,对于涉嫌伪证罪的辩护人实施跨域管辖的追诉原则,避免出现报复性诉讼,同时,为了更好的避免辩护律师无故受到追诉,构建辩护人的分流惩戒机制,以降低取证的风险;构建拒绝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救济途径;推行调查令和私人侦探模式,丰富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方式。
谭文健[8](2019)在《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部等相继提出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所涉内容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2012年以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定;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于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甚至还出现原来可以会见、阅卷的案件,现在却不能会见或阅卷,而法庭审理中的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新三难”则严重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过往因疏于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等的强调,也多诱使司法机关违背诉讼规律逾越公权力行使边界,削弱乃至破坏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功能与价值,这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并由此引发冲突的司法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距离文件的总体设想与预期目标仍有较长的距离,因此,对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为保障型权利的构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推进,彰显程序正义价值以及保障人权、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由内容、功能和价值构成。其中,授受型辩护权和保障型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信息获取、意见交流、人身保障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实现控辩有效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考察相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权利类型十分全面。自国家追诉机关第一次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节点开始,以在场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权利陆续发挥作用,作为职业群体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与追诉方同时介入惩罚犯罪的“竞技赛场”,共同从“在场权”与“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权”的起跑线展开对抗,体现了作为诉讼参与主体在地位与权利(力)间的平等与对等,彰显了程序独立与正义的价值。其次,依托“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司法令状”、“强制取证与确保证人出庭”、“对质与交叉询问规则”、“辩护豁免权”等制度背景,为辩护律师权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律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群体及对该行业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辩护律师同时承担的“制约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一方面要求脱离国家机关的权力辐射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应构建以“律师——当事人特权”为轴心的救济与保障体系。就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经过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但授受型权利与保障型权利的区分仍有待加强,授受型权利的限制与不足以及保障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扩大辩护权权能、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一直是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我国法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对辩护权的救济与保障内容在立法上又迟迟难以跟进,授受型权利的诸多条款仍然存在因界定不清引发的困惑与争议。未来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从授受型权利和保障型权利的完善分别切入,尤其是关于后者,需要建构和加强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郑照红[9](2018)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实现的困境与完善路径》文中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随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公检法司等机关出台了各项制度和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但在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依然存在许多障碍,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使律师能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在权利设置上应赋予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场权,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赋予律师阅卷权,并完善律师权利受到妨碍时的救济途径。
罗逸凡[10](2018)在《论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文中提出基于我国公、检、法三机关“流水线”型的诉讼构造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考虑。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确立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即辩护律师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不当行为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时,为纠正不当行为以恢复受损的权利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或途径。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权、会见权与通信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司法实践当中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实质上都产生了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结果。因此都应当加以纠正,都应当实施救济。从目前的立法来看,现行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救济手段缺乏刚性,难以发挥实质效果;其次是证明机制空白;最后是救济的具体程序残缺不全。完善现行检察救济制度,第一是要增强救济手段的刚性,这包括增设程序性制裁措施和违法者个人惩罚措施。第二是要完善证明机制。在程序的启动受理环节,由申诉、控告的辩护律师承担初始证明责任。而在程序的审查环节,则由被申诉、控告的办案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就证明标准而言,在启动受理环节,设定只需达到“引起怀疑”程度即可。而在审查环节,则可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第三是要完善具体的救济程序,首先,在程序的启动和受理方面,确定辩护律师启动救济程序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明确受理的条件,根据不同级别的侵权主体确定不同的救济受理主体;其次,在程序的审查和决定方面,应当确立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而以听证程序为补充的审查决定模式;再次,在处理和执行程序方面,应当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制作违法纠正通知书,违法纠正通知书可以邮寄方式送达并附带回执,被纠正机关落实违法纠正通知书后将回执寄回检察机关,违法机关拒不签收或者拒不纠正的则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最后,增设反馈及复核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实施救济后将对有关办案机关和人员的处理结果向申诉、控告的辩护律师反馈,如果申诉、控告的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不认可,应当允许其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二、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论文提纲范文)
(1)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有成果 |
1.2.2 研究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一般理论 |
2.1 有效辩护的基本内涵 |
2.1.1 有效辩护的概念 |
2.1.2 有效辩护的评价理论 |
2.1.3 有效辩护的价值 |
2.2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 |
2.2.1 法律援助辩护的主要范畴 |
2.2.2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特殊性 |
2.2.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 |
2.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正当性基础 |
2.3.1 公正性原则 |
2.3.2 平等性原则 |
2.3.3 适宜性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实证考察 |
3.1 法律援助辩护之“量” |
3.1.1 法律援助辩护案件量 |
3.1.2 刑辩律师供给量 |
3.1.3 “紧平衡”的供求关系 |
3.2 法律援助辩护之“质” |
3.2.1 法律援助辩护过程的形式化倾向 |
3.2.2 法律援助辩护效果整体欠佳 |
3.2.3 法援律师执业年限普遍不高 |
3.3 影响法援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原因 |
3.3.1 客观层面:法律援助辩护的制度性缺陷 |
3.3.2 主观层面: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主动性不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域外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比较考察 |
4.1 “有效辩护”理论 |
4.1.1 无效辩护的双重证明标准 |
4.1.2 有效辩护的“三角模式” |
4.2 刑事法律援助的供给模式 |
4.2.1 指派律师制 |
4.2.2 合同制 |
4.2.3 公设辩护人制 |
4.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制度保障 |
4.3.1 灵活的援助律师服务机制 |
4.3.2 明确的辩护质量管控机制 |
4.3.3 可靠的国家经费支持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基本构想 |
5.1 有效辩护理念的塑造 |
5.2 内部本体制度的革新 |
5.2.1 完善法律援助辩护服务模式 |
5.2.2 优化法律援助辩护资源配置 |
5.2.3 提高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水平 |
5.2.4 细化法律援助辩护质量标准 |
5.2.5 加强法律援助无效辩护惩戒 |
5.3 外部相关机制的完善 |
5.3.1 优化刑事诉讼结构 |
5.3.2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
5.3.3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申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必要性与价值 |
(一)研究必要性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一)申请权的概念 |
(二)申请权的价值 |
(三)完善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
(四)现有理论研究总结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概述 |
第一节 申请权的法律渊源 |
一、仅有申请而无申请权 |
二、立法明确表述申请权 |
第二节 申请权与辩护权 |
一、辩护权是申请权的权源 |
二、申请权是非自主性辩护权 |
三、申请权是辩护权的手段 |
四、申请权实现的辩护功能 |
第三节 申请权的界定 |
一、申请权的内涵 |
二、申请权的外延 |
三、申请权的分类 |
第二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存在的实践问题 |
第一节 申请权的实现存在困难 |
一、辩护律师权利认知不够 |
二、申请接受回复情况不佳 |
三、拒绝申请欠缺说理释明 |
第二节 申请权的救济仍有障碍 |
一、律师救济意愿仍待增强 |
二、救济渠道泛化导致虚置 |
第三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行使困难的成因 |
第一节 程序设计有不足 |
一、申请权利本身缺乏程序刚性 |
二、缺少来自第三方的居中裁判 |
第二节 制度条件不完善 |
一、刑事司法制度未能提供充足的空间 |
二、接受机关担当多重角色产生矛盾性 |
第三节 观念层面待改善 |
一、公检法三机关的官本位思想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缺失 |
第四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的保障与救济 |
第一节 构建申请权程序刚性规范 |
一、申请的授权 |
二、申请的接收 |
三、申请的审查 |
四、申请的回复 |
第二节 设置滥用权利的惩罚机制 |
一、明确申请的条件 |
二、惩戒申请权滥用 |
第三节 申请权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
一、以现有的检察救济为核心 |
二、以联动的多元救济为补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基础理论 |
一、辩护及辩护律师 |
(一)辩护 |
(二)辩护律师 |
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含义 |
(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特点 |
(三)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三、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之概念 |
(二)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之意义 |
第二章 域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借鉴分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二、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缺陷 |
一、立法方面 |
(一)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权有限 |
(二)未设定辩护律师在场权 |
(三)扩大限制会见范围 |
(四)调查取证权受到制约 |
(五)阅卷权的落实与法律不统一 |
(六)辩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豁免权缺失 |
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 |
(一)律师协会救济不及时 |
(二)辩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被起诉自我救济途径单一 |
(三)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保障不到位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共同的职业理念和法律信仰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共同的职业理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共同的法律信仰 |
第四章 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
一、完善立法 |
(一)扩大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权 |
(二)增设辩护律师在场权 |
(三)非法条明文规定不得限制行使会见权 |
(四)确保便利行使阅卷权 |
(五)保障调查取证权 |
(六)确立辩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执业豁免权 |
二、完善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
(一)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 |
(二)建立辩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被起诉立案听证会制度 |
(三)完善辩护律师职业保险制度 |
三、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职业理念和法律信仰 |
(一)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职业理念 |
(二)坚定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法律信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述 |
第一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及性质 |
一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 |
二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 |
第二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
一 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的理念 |
二 有助于构建控辩平等的格局 |
三 有利于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 |
四 有益于促进有效辩护的发挥 |
第三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权的异同 |
一 相同之处 |
二 不同之处 |
第二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第三节 简要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
一 权利立法层面 |
二 权利行使层面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权利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一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
二 延展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范围,实现非律师辩护人的价值 |
三 删除调查取证经许可的规定,课予调查取证权对应的义务 |
第二节 完善权利行使层面的问题 |
一 多路径改革,降低调查取证权行使的风险 |
二 构建拒绝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救济途径 |
三 推行私人侦探和调查令制度,丰富调查取证权行使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 |
2.1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内容 |
2.1.1 辩护权的产生 |
2.1.2 辩护权的属性 |
2.1.3 辩护权利体系的构成 |
2.2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 |
2.2.1 信息获取 |
2.2.2 意见交流 |
2.2.3 人身保障 |
2.3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 |
2.3.1 实现控辩有效平等 |
2.3.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3.3 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
第3章 域外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考察 |
3.1 美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1.1 获得律师帮助权 |
3.1.2 在场权 |
3.1.3 调查取证权 |
3.1.4 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 |
3.1.5 律师——委托人特权 |
3.1.6 辩护豁免权 |
3.1.7 案件与律所资料管理 |
3.2 英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2.1 在场权 |
3.2.2 交叉询问权 |
3.2.3 披露证据信息 |
3.2.4 律师——当事人通信特权 |
3.2.5 案件及律所资料保存 |
3.3 法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3.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3.2 对质询问权 |
3.3.3 独立、自由执业权 |
3.3.4 豁免权 |
3.3.5 律师及律所禁止被搜查的权利 |
3.4 日本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4.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4.2 证据展示与询问的权利 |
3.4.3 辩护豁免权与保密权 |
3.4.4 律所及案件资料管理 |
3.5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5.1 在场权、会见、通信权 |
3.5.2 取证权 |
3.5.3 律师——当事人特权 |
3.5.4 对质询问权 |
3.5.5 律所免受搜查与案件资料保护 |
3.6 比较与结论 |
第4章 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4.1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历史演变 |
4.1.1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1.2 《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2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 |
4.2.1 授受型权利 |
4.2.2 保障型权利 |
4.3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问题与成因 |
4.3.1 授受型权利的不足与成因 |
4.3.2 保障型权利的缺位与缘由 |
第5章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 |
5.1 授受型权利及其完善 |
5.1.1 核实证据权 |
5.1.2 调查取证权 |
5.1.3 质证权与辩论权 |
5.2 保障型权利及其完善 |
5.2.1 辩护豁免权 |
5.2.2 人身自由保障权 |
5.2.3 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论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概述 |
2.1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
2.1.1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念 |
2.1.2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特征 |
2.2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种类及遭受阻碍的表现形式 |
2.2.1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种类 |
2.2.2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受阻的表现形式 |
2.3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 |
2.3.1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概念及具体方式 |
2.3.2 检察救济的合理性依据 |
第3章 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之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之现状 |
3.2 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存在的问题 |
3.2.1 救济手段缺乏刚性 |
3.2.2 证明机制存在空缺 |
3.2.3 具体程序残缺不全 |
第4章 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之完善 |
4.1 救济手段的刚性补足 |
4.1.1 增设程序性制裁措施 |
4.1.2 增设违法者个人惩罚措施 |
4.2 证明机制的完善 |
4.2.1 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4.2.2 明确证明标准 |
4.3 具体救济程序之完善 |
4.3.1 启动及受理程序之完善 |
4.3.2 审查和决定程序之完善 |
4.3.3 处理及执行程序之完善 |
4.3.4 反馈及复核程序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D]. 郭佳琦.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申请权研究[D]. 吴舒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 梁丹丹. 辽宁师范大学, 2019(10)
- [6]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研究[D]. 常天阳. 郑州大学, 2019(07)
- [8]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D]. 谭文健. 湖南大学, 2019(01)
- [9]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实现的困境与完善路径[J]. 郑照红. 法制与社会, 2018(25)
- [10]论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检察救济[D]. 罗逸凡. 湘潭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