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弱法观念必须更新(论文文献综述)
何志鹏[1](2021)在《国家本位:现代性国际法的动力特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的国际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见证了多边主义的退潮和国家单边主义甚嚣尘上的事实境况。国际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如何促进国际社会的良性运转,是一个在认识现代性国际法过程中值得深入思考并清晰论断的关键问题。自17世纪现代国际法产生并逐渐定型,国际法律体系的运行进程就不断呈示和强化着国家本位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国际法以国家的利益诉求为规范确立的起点;国际法以国家意志和意愿作为其效力的依据;国际法以国家行动作为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因而,国家本位是现代性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也是长期处于国际关系大环境中的必然表现。国际法的国家本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的独立自主,强化了国家主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单边主义,忽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甚至容忍了强权政治。为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在现有的国家契约基础之上通过观念塑造和实践引导而构建国际社会契约,避免国家本位在国际法中的极端发展,促进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协调共进。
马文飞[2](2021)在《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全球气候法治由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推导而来,既包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全球气候治理的过程,又涵盖全球气候治理达到法治目标的愿景,是法治的全球化、全球气候治理的法治化。作为法律手段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硬法规则下参与度欠缺,软法规制后执行力匮乏,软硬兼济规则落实困难等全球气候法律治理的规则弊端;作为法治标尺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其目标实现任重道远的现实困境。全球气候法治包括国际气候良法和全球气候善治两个方面,既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在设定上符合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也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语意清晰、体系完整、现实可行。立法过程要公开透明、民主高效、科学严谨,同时也要保障有诚实善意的守法、严格有效的执法、公正便捷的司法。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在现行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下,许多国家拒绝履行减排承诺,不愿调整能源结构,气候内顾倾向严重,人本主义的价值追求流于表面;和谐共进的价值追求在资金、技术、救济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国际气候良法”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气候门”事件导致以此为基础进行的国际气候谈判,形成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受到质疑;《排放差距报告2020》表明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增长,国家承诺(国家自主贡献)远没有达到满足全球温度限制所需的减排目标,可见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遵守远未达到普遍而善意的程度;《巴黎协定》中执行和遵约机制尚不够完善,达到“全球气候善治”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法治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不断追求的目标和过程,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和法治标尺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的冲突,直接原因是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主要原因是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但全球气候法治并非不能实现,从宏观角度上考量,实现国际法治需要从观念的指引和行为的塑造两个层次进行努力,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也同样如此。在全球气候法治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又是新型国家利益观的实践,以上种种使得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重新确立成为可能。此外,就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而言,《巴黎协定》具备完善和善意遵守的可能。一方面,《巴黎协定》具备完善的空间,完善相比取而代之更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国际实践也证明《巴黎协定》有不断完善的趋势;另一方面,无论是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的监督还是气候变化的紧迫性的要求,无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推动还是中国领导的全球气候治理的促进,都促使善意遵守《巴黎协定》成为可能。全球气候法治作为一种崇高而美好的理想,作为一种动态发展的远景目标,在现实的国际法律秩序状况下,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广泛的参与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多元互动和共同努力。国家作为撬动法治的“阿基米德点”,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的观念和行为作为基础和保证。在观念上引导国家建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将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并入、深入国家观念,并使之成为国家利益的考量因素,指引国家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国家正确认识气候议题的战略地位,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国际组织引导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严峻性形成科学的认识,进而推动国际社会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达成共识,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促进国家形成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层面“自下而上”地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气候共同体)达成基本共识;需要企业通过自身行动影响国家政策选择和偏好,需要个人运用自身影响帮助国家正确认识和界定国家气候利益,从而促进国家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在规范和塑造国家行为上要逐步完善气候制度,并保证国家在理性的轨道中运行。这就需要国家自主、全面、积极地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并增强国内气候政策支持;需要国际组织在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修改、完善、实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进行建议草拟监督和评价,督促国家妥善遵守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只有这样全球气候法治才有可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虽然全球气候法治依然“路漫漫而修远”,应对全球化的气候危机还存在着一系列重大的挑战,但国际社会走向法治的方向仍是坚定不移、矢志不渝的。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国际法学者都将以此为目标和方向“上下而求索”。因此,以集腋成裘、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地向全球气候法治迈进,是所有国际社会行为体的必然选择。
高云峰[3](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自2015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以来,合作成果卓着。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国情各异,政治、文化、经济、宗教差异明显。同时,中国企业技术要素输出带来的专利海外保护等问题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伴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内在需求。随着合作逐渐深入到制度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转型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移出催生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体化需求,然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差异化明显,各国规则合作意愿不强严重制约合作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已成当务之急。由此,存在两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和差异性可能导致的各国收益差异或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是否与当下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困境具有同质性;第二,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能否成为阻却“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实施及规则建构的重要因素?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巨大差异并且缺乏美欧发达国家权力作用因素的背景下,中国如何建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以及如何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写作。首先,在提出问题阶段,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不足、差异较大可能引发一定程度利益失衡的现实。其次,本文在分析问题部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话语权;第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本矛盾研判;第三,在收益差异的客观情势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依据理性选择仍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最后,本文在解决问题阶段探讨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进路及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区域和双边条约的实证分析,进而梳理总结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复杂性、差异性及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这是本文逻辑展开的起点。首先,本部分对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总结。其次,在前述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的背后是利益失衡的实质;并指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态势已经不能满足各国转型发展和平衡发展需求,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也可能存在的收益差异,即利益失衡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建构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引。首先,本部分从话语权理论出发,揭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由美欧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且服务于其利益的实质,进而提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话语权建构的问题。其次,本部分运用辩证分析及动态利益平衡理论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进行了分析,指出现有基本矛盾是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各国转型发展需求,保护和培养创新能力以及维系创新与传播的相对动态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功能。最后,本部分运用国家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指出即使存在收益差异的客观现实,各国也能基于获得绝对收益而积极参与合作;同时,亦强调不应混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差异与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公平不合理造成的人为差异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提出基于客观差异性现实不应追求绝对的发展平衡。第三部分探讨了如何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首先,本部分在反思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足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差异性和规则合作缺失的基础上,立足法律内部视角,指出规则建构应当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相对动态利益平衡的正当性基准。其次,就法律规则构建的外部动态视角,应当遵循的路径为,不断挖掘和完善符合沿线国家共同的规则,对于超TRIPS条款可以先设置为任择性规则或概括性规则,再逐渐向强制性规则和具体规则过渡。最后,本部分提出未来我国有可能会遵循高低两个标准的文本路径拓展知识产权协定,但无论哪个版本都应在坚持原有的稳定条款基础上突出核心利益条款和中国知识产权条款文本的建设重点,包括稳定范式、核心条款遴选、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条款的设置、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与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协调以及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若干术语的界定和澄清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探讨了在规则建构基础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首先,本部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坐标系的方法将知识产权保护逻辑的各个要素予以呈现,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阐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在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其次,阐释了中国政府层面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并基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提出柔性合作模式。最后,阐述中国企业在实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问题。
吕琪[4](2019)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是随着海洋技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得到重视的新型海洋自然资源,虽然尚未实现规模化的商业利用,但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已经得到了认可。然而,现有的国际公约尚未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做出明确的规范,由此产生制度规则上的空缺,进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现实和法律问题。为了填补国际法上的缺漏,国际社会正在协商制定一份新的国际文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引导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法律秩序,实现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同时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制度规则与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息息相关,决定着海洋尖端技术与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故参与国际法秩序建立的国际进程并发挥积极作用对中国而言至关重要。本文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产生的法律问题开展的系统研究,旨在为澄清相关理论分歧与规范争议提供分析思路,也为中国参与国际协商进程提供决策支持。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阐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所涉基本理论问题。本章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内容,对核心概念做出法律上的解析,在资源的社会属性下审视资源利用的深层次意涵,廓清研究的基本范畴;结合客观因素与价值判断,从资源法律属性认知的理论分歧中确认海洋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应然性;以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属性为基础,明确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原则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适用,并聚焦共同利用、共同决策和共同利益三个方面提出该原则适用的实用性思路。第二章剖析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本章以财产权理论为逻辑线索,在明确全人类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享有整体性的共有权这一前提下,分析资源利用过程中确认个体性权利即获取权与知识产权的必然性,指出共有权与获取权之间的派生关系、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共有权与个体性权利之间的互洽关系为考量,针对获取权提出开放性授权与配套义务的制度构想,针对知识产权提出在可专利性、来源披露和强制许可三个方面的制度调整。第三章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本章从公共信托理论、衡平理论与人权理论三个角度探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与既有国际公约的分析比较对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模式与实施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旨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及支撑海洋生物多样养护,其依赖于多边模式将全人类概念所包含的潜在利益攸关方全部纳入考量,并需要依托资金机制、合作机制、组织机制与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确保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第四章讨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环境责任。本章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责任内涵与国际环境法义务为立足点,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形成的义务基础。探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环境补偿责任,明确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维度上的责任主体及其关系,分析国家责任对抗制与环境补偿基金两种责任实现方式的可操作性。以主体、行为和地域三重视角为切入,探析负责任的资源利用活动所应遵循和采纳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从根源上减少乃至消除环境补偿责任产生的情形。第五章考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结合前四章对基本理论与制度应然性的探讨,本章将法律问题的解决置于国际政治的背景下,追踪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规则发展进程,分析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BBNJ执行协定到区域性海洋公约下的规则安排,探讨二者在规范和约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上的功能作用,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六章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对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本章回归中国视角,考察中国在深海远洋资源开发硬实力提升背景下的软实力建设,结合中国生物勘探的实践发展,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为出发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剖析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利益定位与立场选择,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探寻提升话语影响力的途径。
邵帅[5](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何志鹏[6](2018)在《漂浮的国际强行法》文中提出对于国际强行法的追求表达了一些国际法理论家和实践者在国际关系的规则中确立基本价值和共同伦理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社会契约理念在思想和制度层面的初步成果。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和国际法的初级性,强行法意图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得以落实仍然存在着诸多困难。不仅如此,在强行法的范围和具体内涵列表上也还存在着诸多不同见解。因而,国际强行法观念的现有价值主要在于确立国际法的相对等级(位阶)性,也就是形成一个以国际强行法为最高标准的国际法体系,由此逐渐凝聚国际社会的共识,从变更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状态入手提升国际法治的水平。
高潮[7](2017)在《国际法战略的基本问题及其中国立场》文中提出本文通过提出如下问题引出国际法战略研究在国际法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国际法是否需要战略指引?如果是,这种战略指引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实施的,切入点在哪里,边界在何处,它对国际法功能的实现有什么样的帮助?”文章认为,对上述疑问的答案是一个长久以来被国际法学者所忽视却被国际关系学者抛开法律规范任意解读的问题。一直以来,只见国际关系学者运用国际关系的研究方法和通过国际关系的视角来研究国际法,却鲜见国际法学者运用法律的研究方法和通过法哲学的视角来研究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最终导致国际政治领域对国际法认识的偏狭与短浅。因此,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发掘国际法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之特征,从而发现国际法在不同国际战略理论模式下的不同生态,探索出国际法战略这一具有概念创新性和理论构建性的独特研究,具体包括:国际法战略的现实需求、国际法战略的理论基础、国际法战略的核心问题、国际法战略的功能、边界,最终落脚点在“中国立场”。本文以权利、义务为切入点,对国际关系中权力的重要性以及当代国际关系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认为国际法上的权利具备国际法的战略要素特征,是分析战略在国际法发展变动中作用的基本要素。因此,本文认为,在特定的形成机制下,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主流或者不得不成为主流的国际局势下,抛开其特定的形成机制,权利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的本位范畴,所有的国际关系主体都在为权利而斗争,所有的国际关系斗争都以权利博弈的形式上演,所有的国际关系利益都以权利的形态而固定。随后,本文还分析了国际法在不同国际关系理论模式下的不同生态。本文对国际法功能实现的战略空间进行了分析,以作为国际法实现手段的国际博弈为起点,阐述了国际博弈对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的作用。进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权利最大化是国际法战略的重要内容,认为权利最大化涉及到新的国际法权利的创设与既有国际法权利的扩展。随后,为防止国际法战略的滥用与误用,本文对国际法战略的边界进行了定义与分析,认为国际道德是国际法战略及国际法与战略要素之间进行互动的重要边界,超出边界,即失去了法之为法的意义。同时,本文从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角度对国际道德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厘清,划定了自然法和实证法视角下国际法战略的空间。本文认为,现代国际关系,尤其是冷战之后的国际关系,虽然其在形成机制方面仍然不能脱离权力、实力、利益权衡等一系列国际关系最基本的概念体系,但是,一旦其形成一定的、体系化的、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态的法律文件,其权利义务体系就会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直到下一次催生新的国际关系权利义务体系的国际关系新形态的出现。因此,国际关系或国际法的主体应当为特定时期权利义务体系的形成而努力,也应当为下一次权利义务体系的变动做好准备。正因如此,在以实力、权力为基础的,以利益为衡准的带博弈性质的国际关系体系当中,如何更好地规划和实施国际法战略就显得非常重要。随后,文章站在不同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对国际法进行了简要分析,以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三大重要理论为例,探讨了不同理论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应对手法,从战略的高度定位国际法在不同理论之中的地位与变动动因。相应地,文章主要从国际法的立场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进行了讨论,对国际法如何在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发挥作用进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无论是从国际关系理论的立场还是从国际法的立场,以权利义务为基础范畴的国际法都有相当大的生存空间和战略余地。最后,文章以国际法“中国立场”中的战略问题为例,对中国国际法定位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正在由传统的“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进行转变,这种转变需要打破原有权利义务上的不均衡,更需要将权利最大化设定为中国国际法战略的首要目标。嗣后,文章对中国的国际法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国际法价值取向存在摇摆的现象,未能在利益与正义之间作出清晰的界定,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文章认为,在利益与正义之间寻求战略平衡,是中国国际法必须面对的问题,并得出结论认为:当前形势下,“正义为体、利益为用”应当是中国国际法战略的必然选择。因此,本文认为,对于所有的利益分配来说,可能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益的非正义分配,这种分配最终无疑会导致整个国际社会的混乱与无序;另一种则是利益的正义分配,这种分配可能是非平均的,也可能是短暂不平衡的,但是,只要在正确的正义观指导下完成,这种分配无疑就是公平的,符合国际法基本准则的。也就是说,只有从战略的高度,以权利、义务为基本的分析单位,对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宏观剖析,才能最终找出正义与利益的平衡点,才能做到以正义为基础的、合理的利益分配。实际上,只有以国际法战略为指导的正义与利益分配,才能最终实现国际关系在国际法秩序下有序开展。最后,本文以中国在公海海洋保护方面应当采取的国际法战略为例,论述了国际法战略在公海海洋保护中的实际应用,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以正义与利益的平衡为基本目的,最终实现国家利益与公海保护正义的平衡。
何志鹏[8](2016)在《国际关系的宪法之治:理想与现实》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个在国际法学界中越来越被关注的话题——国际关系宪法之治包含着从文本体系到运行机制、道德诉求的不同层次。从理想价值上看,国际关系的宪法之治有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化、高效率、维护弱者权益、便利行为预期,但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格局还没有很好地铺就宪法之治的道路,存在着结构障碍、话语缺陷、运行困境和主权两难等环境和观念上的障碍,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突破,促进国际社会的观念改进和制度完善。
何志鹏,孙璐[9](2015)在《中国的国际法观念:基于国际关系史的分析》文中提出国际法观念是国际关系格局与国际关系中行为体自身状况互构的心理映射,是国际政治结构、国际法形势与行为体自身思想与行动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当代中国的国际法观念,表现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各实践环节,最终形成心理的认知和判断。中国对国际法持敬而远之的态度,具体表现为国际法对中国的负反馈和中国国际法知识和能力的不足。这是一个历史叠加的产物,是中国在1840年以后所面临的国际关系状态、国际法特点与中国所处的具体环境、具体问题相互构建的结果。此种观念由国际法自身大国强权与中国近代落后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所共同决定,这不仅与国际法、国际关系的主流思想有关,也与中国与国际法相遇、交往以及中国自身的文化、心理有关。回顾中国近代政治、外交、文化的发展历史,以及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发展史,不难理解,中国在这种行为体与制度的互构中,很难形成对国际法的支持和信赖。预期提升中国的国际法立场、改善中国参与国际立法、国际法实施的监督、国际司法的积极程度,则只有在双方都进行改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相互正反馈。因而必须改善国际法心态,其途径则是强化中国国际法律知识积淀、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
何志鹏[10](2015)在《和平权的愿望、现实与困境》文中研究指明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追求和平都是人们长期的梦想和渴望。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营造一种和平的国际秩序,不仅进入了哲人的观念与设计,而且逐渐成为法学家的理想和规划。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和平正在作为一种权利被各国及其它国际行为体所讨论和酝酿。然而,由于和平主张自身所面临的主张主体、主张对象、责任追求等技术性问题,特别是大国政治的国际关系现实,和平成为一种人权的道路依然漫长,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
二、国际法弱法观念必须更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法弱法观念必须更新(论文提纲范文)
(2)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背景 |
(二)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全球气候治理相关问题研究 |
(二)国际法治相关问题研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提出 |
一、由全球治理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二、由国际法治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三、全球气候法治的内涵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律治理规则梳理 |
(二)《京都议定书》:硬法规制下参与度欠缺 |
(三)《哥本哈根协议》:软法规制下执行力匮乏 |
(四)《巴黎协定》:软硬兼济规制落实面临挑战 |
二、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治标尺的现实问题 |
(一)作为全球气候法治标准的良法与善治 |
(二)国际气候良法在实质与形式上的问题 |
(三)全球气候善治在立法、守法、司法、执法中的问题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全球气候法治现实问题的成因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不同决定了国家立场不同 |
(二)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导致了气候协议的缺陷 |
二、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 |
(一)短视的“本国优先”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仍需时间淬炼 |
三、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 |
(一)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减排意愿 |
(二)科技发展水平限制减排力度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全球气候法治可行性分析 |
一、国家气候利益观念重新确立的可能性 |
(一)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践新型国家利益观 |
二、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的可能性 |
(一)完善《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二)善意遵守《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路径 |
一、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一)国家层面推动确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国际组织层面促进形成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层面传播和倡导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完善气候制度有效保障运行 |
(一)国家全面参与国际气候制度设计运作辅以国内政策支持 |
(二)国际组织促进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实施和公正司法的实现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建议草拟监督评价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基本框架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现实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证分析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考量 |
(二)中国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 |
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不足之表征 |
(一)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阙如 |
(二)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软性特征 |
(三)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差异性 |
(四)一带一路沿线个别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不稳定性 |
三、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背后利益失衡实质 |
(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阙如与各国发展需求之间失衡 |
(二)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与平衡发展之间失调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建构 |
(一)话语的权力本质 |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实践 |
(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解析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的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研判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辩证分析 |
(二)基于相对公平正义与动态利益平衡理论之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国家理性选择考量 |
(一)基于混合博弈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二)基于集体行动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收益差异性辨析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的内部视角 |
(一)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反思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考量要素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外部视角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重点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之中国规则体系化建设 |
(一)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综述 |
(二)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文本评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国文本建设的重点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逻辑及其展开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基本逻辑 |
(二)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链视角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
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实施路径 |
(一)规则建设层面实施路径 |
(二)合作谈判层面实施路径 |
(三)合作方式层面实施路径 |
三、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 |
(一)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方式 |
(二)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三)中国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与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范畴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语义解析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深层意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认知分歧 |
二、确定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因素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厘定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原则适用 |
一、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学理解构 |
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制度化的经验探讨 |
三、人类共同遗产原则适用实用性出路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配置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权利识别的基本逻辑 |
一、国际法传统主权逻辑的局限 |
二、作为理解国际法新进路的财产权逻辑的适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结构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权利层次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的权利互洽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权的授权与约束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开放性授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义务约束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平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失衡 |
二、遗传资源专门性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启示性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惠益分享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理论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本质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根基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制度要素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功能目标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受益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客体对象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 |
一、既有国际公约中的惠益分享模式参考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模式选择 |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实施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资金机制的构建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合作机制的推进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组织机制的创设 |
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监督机制的建立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责任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责任的义务基础 |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责任导向 |
二、国际环境法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义务设定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补偿责任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损失的界定 |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的责任主体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环境补偿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防范 |
一、主体视角:行为准则的采用 |
二、行为视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
三、地域视角:海洋保护区的管制 |
第五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规则构筑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国际造法的实践前提 |
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缘起 |
二、《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拟定新执行协定的动议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的趋势发展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全球性规则 |
一、BBNJ执行协定中涉及海洋遗传资源的争议 |
二、海洋遗传资源利用在BBNJ执行协定中的规则前瞻 |
三、以BBNJ执行协定为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则载体的成效分析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区域性规则 |
一、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区域性安排 |
二、区域性安排与BBNJ执行协定的互动关系 |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规范的区域路径 |
第六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中国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进展 |
一、中国的海洋生物勘探实践 |
二、中国参与相关国际进程的概观 |
第二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定位 |
一、立足点: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 |
二、利益定位:利导性与共益性目标的兼容 |
三、决策定位: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协商的立场考辨 |
第三节 中国参与BBNJ执行协定国际协商的策略展望 |
一、国际层面:话语权的影响力凝聚 |
二、国内层面:国家实践的外向辐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漂浮的国际强行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际强行法的设计目标与终极指向 |
(一) 强行法的观念基础和思想环境 |
(二) 对强行法功能的理想期待 |
三、强行法的漂浮状态:外延困境与功能困境 |
(一) 外延困境及其体现 |
(二) 实施困境及其体现 |
四、强行法漂浮状态的内在机理 |
(一) 外延困境的原因 |
(二) 实施困境的原因 |
五、国际强行法地位与功能的澄清 |
(一) 认知国际强行法的基本原则 |
(二) 在“一般国际法”的范畴内认知“国际强行法” |
(三) 现实境况下强行法功能的再认识 |
结论 |
(7)国际法战略的基本问题及其中国立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法对战略的现实需求 |
一、形势裹挟下的国际法战略需求 |
(一) 二战之前 |
(二) 二战至冷战结束 |
(三) 冷战结束至今 |
二、理论左右下的国际法战略需求 |
(一) 观念性理论 |
(二) 部门性理论 |
(三) 微观理论 |
三、走向国际治理的国际法战略需求 |
(一) 契约丛林 |
(二) 全球化与权力均衡 |
(三) 公益性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法战略的理论基础:实践中的国际关系理论 |
一、理想主义 |
(一) 以集体安全对抗武力威胁 |
(二) 以国际组织消解权力制约 |
二、现实主义 |
(一) 以“弱化国际法”为战略 |
(二) 以权力和利益脚注国际法 |
(三) 利益导向的国际法解释 |
三、新自由制度主义 |
(一) 以国际机制闪避国际法 |
(二) 权力引导国际法变迁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法战略的核心内容 |
一、国际法战略的概念 |
(一) 国际法是否需要战略 |
(二) 现有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理论的国际法战略内核 |
(三) 国际法战略的概念 |
二、国际法的“权利”与国际关系的“权力” |
(一) “权力本位”的传统国际关系 |
(二) 当代国际关系的“权利本位”转向 |
三、国际关系的权利、义务表达 |
(一) 可能性 |
(二) 路径 |
(三) 载体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法战略与国际法功能的实现 |
一、国际博弈下的国际法功能 |
(一) 博弈实现国家利益 |
(二) 国家利益的实现:以领海问题为例 |
二、国家利益与权利最大化 |
(一) 国家权利最大化 |
(二) 挖掘和利用新的权利领域 |
(三) 非法律手段的限制 |
三、国际法遵行机制中的战略问题 |
(一) 国际法的正式实施机制与战略背景 |
(二) 国际法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与战略特性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法战略的边界 |
一、国际道德:国际法战略的底线 |
(一) 自然法视角下的国际道德与国际法战略空间 |
(二) 实证法视角下的国际道德与国际法战略空间 |
二、正视道德在实现国际法战略中的双重作用 |
(一) 国际道德共识与国际法战略 |
(二) 国际道德标准的统一性与国际法战略 |
(三) 国际道德规范的层次划分与国际法战略 |
(四) 国际道德和利益的协调与国际法战略 |
三、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法战略的中国立场 |
一、准确的国际法定位:权利主体VS义务主体 |
(一) 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不均衡性 |
(二) 当前中国的主体定位 |
(三) 权利最大化是我国国际法战略的主要目标 |
二、合理的国际法价值取向:利益主体VS正义主体 |
(一) 利益与正义:国际法的百年话题 |
(二) 在利益与正义之间摇摆的中国国际法 |
(三) 利益与正义的战略平衡是转型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 |
(四) 中国的国际法战略选择:正义为体、利益为用 |
三、战略视角下中国国际法的选择:以公海保护为例 |
(一) 公海保护的战略瓶颈 |
(二) 公海保护的国际法战略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国际关系的宪法之治:理想与现实(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关系宪法之治的不同层次 |
( 一) 一套系统化的法律规则 |
( 二) 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运作体系 |
( 三) 在规范和机制内隐含的道德诉求 |
( 四) “国际关系的宪法之治”与“国际法治” |
二、国际关系宪法之治的价值分析 |
( 一) 国际关系的宪法之治意味着国际关系的稳定化 |
( 二) 国际关系的宪政化意味着国际关系的效率 |
( 三) 国际关系的宪政化意味着对于弱者的保护 |
( 四) 提升国际法的操作性和法律性 |
三、国际关系宪法之治的条件与阻碍 |
( 一) 结构障碍 |
( 二) 话语缺陷 |
( 三) 运行困境 |
( 四) 主权两难 |
四、结论 |
(10)和平权的愿望、现实与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类的和平意愿与和平的国际架构 |
二、将和平作为人权的努力 |
三、和平权努力面临的困境 |
( 一) 权利的主体 |
( 二) 权利的相对方 |
( 三) 权利的实现程序 |
四、和平诉求权利化的阻碍及其原因 |
( 一) 国本主义的传统 |
( 二) 大国霸权的现实 |
五、结论与启示 |
四、国际法弱法观念必须更新(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本位:现代性国际法的动力特征[J]. 何志鹏. 当代法学, 2021(05)
- [2]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D]. 马文飞. 吉林大学, 2021(01)
- [3]“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D]. 高云峰. 吉林大学, 2020(03)
- [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吕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漂浮的国际强行法[J]. 何志鹏. 当代法学, 2018(06)
- [7]国际法战略的基本问题及其中国立场[D]. 高潮. 吉林大学, 2017(12)
- [8]国际关系的宪法之治:理想与现实[J]. 何志鹏. 政法论丛, 2016(01)
- [9]中国的国际法观念:基于国际关系史的分析[J]. 何志鹏,孙璐.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15(00)
- [10]和平权的愿望、现实与困境[J]. 何志鹏. 人权,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