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徐冰[1](2022)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化构建——规范审判权行使视角下《民法典》第533条的准确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是对意思自治的干预,不当适用会损害当事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同时该原则具有高度开放性,准确适用的难度较大。本文围绕规范、约束审判权行使的核心问题展开,采用了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诉讼法视角,展现、分析并解决《民法典》533条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在解决问题层面,首先从理论上厘清情势变更原则在其核心文义之外的适用路径,为正确适用奠定理论基础;规则设计方面,以《民法典》533条创设的"再交涉义务"为依托,在诉前、诉中、裁判三个阶段设计具体规则,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最后通过界定当事人权利性质为形成诉权,划定审判权的行使边界。
曹舒然,徐静[2](2022)在《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的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文中提出对于有涉合同利益的普通民众而言,新冠疫情暴发属于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疫情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即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但应先根据合同受破坏程度,对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进行区分;若当事人已约定情势变更条款,且该条款未触及特殊群体利益,即可排除法定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为合同的再协商、变更或解除,其中再协商不宜被理解为法律义务;当事人再协商未果,法院应及时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协调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的矛盾,避免不当倾轧当事人的"意思自决"。
刘经靖,高艳[3](2021)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及司法适用》文中认为《民法典》第533条的出台打破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间的互斥格局,从立法层面上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协调适用提供了可能。但二者关系纷繁交错,不可抗力通过连锁反应形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边缘情形与情势变更存在交叉复合、情势变更矫正手段的扩张与不可抗力形成一定的制度融合,这种关联和交错增加了二者之间的区分和适用难度。为避免制度混淆导致"同案不同判",需厘清二者间的关系原理,明确混合状态下不可抗力规则及不可抗力条款与情势变更产生交叉时的司法适用规则,建立动态视角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兼容适用的规范性区分模式,以解决二者混合状态下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实务问题。
冯莉[4](2021)在《论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履行中的适用》文中认为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私法合同领域的重要原则,亦适用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缔约双方当事人得以基于情势变更而变更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仅可以为相对人提供多元化的权利救济途径,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恣意行使。基于情势变更的变更解除权毕竟是"契约严守"的例外情形,加之情势变更的范围边界较为模糊,需要对行政协议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予以限定。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规定得较为粗疏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较为详尽地规范了涉及行政协议的诸多问题,但并没有提及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则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通常要求情势变更所造成的合同困境要达到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具体的情形通常包括物价暴涨或暴跌、法律政策调整、政府行为和无法预料的环境变化等。当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弹性较大,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与商业风险、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以及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刘清生,陈伟斌[5](2021)在《《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分适用全文替换》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两种界分标准"事件性质""履行障碍程度"缺乏学理意义和可操作性。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应以功能差异为基础进行界分。不可抗力消灭了合同原给付关系并阻却次给付义务的产生;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次效力赋予当事人中止履行抗辩权及调整原给付关系的请求权,第二次效力则消灭合同原给付关系并产生特殊的补偿请求权。因此,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件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应根据当事人主张来界分适用;而如若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何种规则存在争议,则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同直接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同间接目的不能实现时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由此,可形成一套界分适用的判断流程,以解决疫情等情形中两种规则适用混乱问题。
谭佐财[6](2021)在《《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体系构造与程序要义》文中研究表明相较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在体系构造上既有守成也有创新,具备相应的法律意义和进一步研究空间。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可以实现功能互补;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而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在因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能在法定解除权、司法解除权与情势变更制度之间形成竞合;第三人原因能否引起情势变更制度需以情势变更制度的内部构造和体系构造进行审查。情势变更制度不直接发生免责效果,其与违约责任的承担分属两个阶段。情势变更制度中的再协商程序是倡导性规范,可以通过调解制度融入我国司法裁判。
石少磊[7](2021)在《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认为
薛韵[8](2021)在《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对民法领域"契约必须严守"的矫正,在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交易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其价值理念也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但该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与相关概念难以区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对法律适用的权威性造成影响。因此,针对该原则在当前司法实践领域所存问题,有必要对情势变更以及相关概念加以明确界定;完善其裁判规则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从而使其更加规范化以及合理化,最终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罗海滔[9](2021)在《疫情视角下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的权衡》文中研究表明情势变更原则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我国修订《合同法》时就有考虑过将其写入《合同法》,但因当时条件尚未成熟未能成行,其后情势变更制度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都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在2020年我国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的袭击,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疫情过后我国大量合同遭到了疫情本身和相关的防控措施影响。众多当事人试图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适逢我国《民法典》公布,情势变更原则被写入民法典。但众所周知,在通过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会造成对合同严守原则的冲击,法官具体裁判的过程中对想要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必然会面对到情势变更与合同拘束力之间应当如何权衡这一问题。这一问题不仅事关个案能否得到正确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解决;还事关我国合同体系的稳定以及疫情过后经济复苏工作能否顺利的进行。本文以探究权衡二者之间关系为目的,从合同拘束力以及情势变更二者制度本身出发,通过对两个制度之间综合把握探寻权衡之道,然后结合到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找寻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对于这二者之间关系的权衡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接着结合域外针对此问题的相关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经验,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遭遇相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民事司法裁判提出相关建议。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别重点论述了合同拘束力、情势变更以及权衡的理论基础,首先对我国合同拘束力以及情势变更制度的定义以及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及为何进行如此规定进行分析概括。随后通过对二者立法沿革根据时间线进行了系统梳理了,明确二者在立法上是如何发展以及相互影响的,最后再针对两个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为研究二者的权衡打下基础。随后在第三节中对权衡进行研究。从权衡的含义入手,进一步探讨权衡情势变更以及合同拘束力之间关系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准确把握二者之间为什么要进行权衡以及二者之间的权衡存在何种理论基础。对两个制度的权衡有了宏观上的把握。第二部分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紧扣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通过分别分析立法上和司法上对二者之间关系的权衡现状得出在立法以及司法上我国对于合同拘束力以及情势变更的存在问题,其中在立法上将我国于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533条与20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之间做出的五处修改进行对比。探寻经过11年的法治进程以及理论积累,我国立法者认为针对权衡二者之间关系应在法律文本上有何体现,在司法上对二者关系的权衡是通过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疫情期间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权衡以及将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在“非典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权衡比较,探寻最高法在权衡这两种关系时的变化;以及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就情势变更原则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体现的地方各级法院的权衡进行比较从而把握地方法院的权衡现状。总结地方法院的权衡中存在的异同,并就合同拘束力以及情势变更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的权衡现状中存在的五个问题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三部分通过联系域外的司法及立法实践,对英美法系、大陆等国家的相似制度进行比较,以及对相关国家在判例中体现的相关权衡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权衡提供一些借鉴经验。并且针对再协商义务,借鉴欧洲的一系列法律,得出我国完善情势变更制度中在协商义务的一定启示。为后文中论述完善当事人再交涉义务提供部分灵感。第四部分中,首先提出一个权衡的思路总领第四部分,这一权衡思路包括权衡所应当考虑的四个原则还有应当考虑的四个因素,还有一个“三步走”的具体思考步骤。给权衡这一问题。然后再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到的五个具体问题进行回应,探寻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保证在适用情势变更作出判决的时候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合同拘束力。期待通过本文四个部分的论述,在无论是学理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能够正确把握权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吴怡[10](2021)在《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文中指出由于世界范围内陆续爆发新冠疫情,国家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从而导致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大量出现,对一系列商业合同造成了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背景之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备受关注。本文意图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的研究为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提供帮助。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障碍。如何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何对合同解除与变更进行认定、法官裁判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认定免责事由等等问题。本章作者会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对于如何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一个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可以通过区分履行障碍的类型来实现。当因合同履行障碍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应该协商变更合同。当无法消除该障碍,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时,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之间的选择问题上,以变更合同为原则,以解除合同为例外。在新冠肺炎引起合同履行困难的问题上,当可通过改变合同内容使其继续履行,应当先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主张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经协商或判决仍然明显不公平,那么应当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解除合同。当影响程度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为了利益的平衡,如果当事人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解除合同。在考察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时,法官应当充分考察合同的原有之意,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主张履约成本异常升高或遭受巨大损失时,要对这两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情势”的发生存在过错,便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但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在考虑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时,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尽到在“情势”之后的通知义务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也没用采取措施对损失进行补救,当事人就存在过错。
二、略论情势变更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2)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的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思路 |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与是否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 |
1.“无法预见”的判断标准。 |
2.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
3. 对显失公平与费用过高的辨析。 |
(二)新冠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选择 |
1. 实务中的矛盾观点。 |
2.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差异。 |
3. 新冠疫情期间的适用选择。 |
(三)无法履行、目的不达、显失公平的辨析 |
1. 无法履行的类型化及其判断标准。 |
2. 合同目的不达的认定思路。 |
3. 显失公平的判定。 |
(四)约定的情势变更条款之效力 |
1. 扩张型情势变更条款的效力。 |
2. 限缩型情势变更条款的效力。 |
(五)对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规则适用思路的总结 |
三、情势变更规则的三种法律效果及其分析 |
(一)再协商的性质之争——法律义务抑或倡导建议 |
1. 对现有学说的分析与评述。 |
2. 对再协商理论的重构——回归再协商理论的创设目的。 |
(二)法院变更权的存废之辩——对判决变更之正当性的证成 |
(三)情势变更之法律效果的选择思路 |
(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及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规则冲突 |
(一)纵向比较: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事实与法律之困 |
1.“不可抗力事由”与“情势”界分模糊 |
2.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之困 |
(二)横向比较:标准不一导致的“同案不同判” |
1.非典下的各类合同履行障碍司法解决方案 |
2.新冠疫情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司法适用困境 |
二、关系之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 |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范模式 |
1.域外参考:“一元化规范模式”与“二元化规范模式” |
2.我国的立法发展:从“二元对立”到“兼容并立” |
(二)当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关系原理的学说与评价 |
1.以对立区分论为基础的“竞合择一论” |
2.以彻底混合不区分为基础的“一体化应对机制” |
3.以包含或因果为基础的“关联论” |
(1)包含关系论 |
(2)因果关系论 |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关系的理性界定:适度混合论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纯粹形态与区分适用 |
(1)纯粹不可抗力和纯粹情势变更的常规界定方式 |
(2)纯粹不可抗力和纯粹情势变更的特殊界定方式 |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交叉混合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交叉混合的基础之一:形态的不可区分性 |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交叉混合的基础之二:结果的不可区分性 |
(四)特殊考量:不可抗力约款与情势变更规则的排异效应 |
1.不可抗力条款的意思自治空间 |
2.不可抗力条款下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空间 |
三、交叉混合:重叠范围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联适用 |
(一)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交叉适用的共性问题解决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交叉场合下合同解除 |
2.不可抗力免责制度与情势变更规则 |
3.不可抗力损失赔偿机制与情势变更规则 |
(二)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交叉适用的特性解决方案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形态交叉下的解决方案 |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结果交叉下的解决方案 |
(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 |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行困难。 |
(3)情势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无意义。 |
结 语 |
(4)论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履行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合同属性:行政协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
(一)行政协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特殊意义 |
(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区别 |
二、法律文本中的行政协议情势变更原则考察 |
三、司法实务中行政协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情形 |
(一)因物价暴涨或暴跌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
(二)因法律政策调整导致履行不能 |
(三)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四)因无法预料的环境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
(五)小结 |
四、行政协议中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点 |
(一)准确区分判断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
(二)准确界分情势变更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权 |
(三)准确分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
五、结语 |
(5)《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分适用全文替换(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前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两种界分标准讨论 |
(一)事件性质标准的实践困境和理论矛盾 |
1.事件性质标准的实践困境 |
2.事件性质标准的理论硬伤 |
(二)履行障碍程度标准的相对合理性和理论缺陷 |
1.履行障碍程度标准的相对合理性 |
2.履行障碍程度标准的理论缺陷 |
二、《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分:功能标准 |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功能区分 |
(二)不可抗力规则功能的具体表现 |
(三)情势变更规则功能的具体表现 |
(四)《民法典》对功能界分标准的确立 |
三、功能界分标准下《民法典》相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规则中“不能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
(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理解与适用 |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界分流程 |
四、结 语 |
(6)《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体系构造与程序要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 |
二、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解除 |
第一,非因不可抗力致使履行费用过高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的竞合。 |
第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履行费用过高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的竞合。 |
三、情势变更制度与第三人原因致使违约 |
四、情势变更制度与违约责任 |
(一)情势变更制度并非免责制度 |
(二)责任承担以信赖利益为限 |
五、情势变更制度的程序要义 |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启动程序 |
(二)再协商程序的性质与具体适用 |
第一,对于再协商程序性质的准确理解是其准确适用的前提。 |
第二,再协商程序并非立案应当审查的前置性程序。 |
六、结 语 |
(8)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 情势变更原则的一般性问题 |
1.1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容 |
第一,情势变更原则需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适用。 |
第二,合同的基础要件产生了重大变化。 |
第三,该种重大变化具有不可预见性且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
第四,如果合同当事人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
第五,遭受不利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
1.2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
第一,可以产生再协商的法律效果。 |
第二,可以产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 |
第三,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
2 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
2.1 与相关概念区分不清 |
2.2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2.3 缺乏明确的裁判规则 |
3 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完善 |
3.1 明确情势变更以及相关概念的区分 |
3.2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限制 |
3.3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判规则 |
4 结 语 |
(9)疫情视角下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的权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疫情视角下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权衡的基础理论 |
(一)合同拘束力的基础理论 |
1.合同拘束力的含义 |
2.合同拘束力的法律规定 |
(二)情势变更的基础理论 |
1.情势变更的含义 |
2.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
3.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
(三)权衡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研究 |
1.权衡的含义 |
2.权衡的意义以及必要性 |
3.权衡的可能性 |
二、疫情视角下我国在权衡之间关系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
(一)权衡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的现状 |
1.立法上的权衡现状 |
2.司法上的权衡现状 |
(二)权衡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存在的问题 |
1.法条内容过于简略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2.关于再协商义务规定不明确 |
3.大范围适用调解带来调解制度被滥用 |
4.情势变更制度的高院审核适用制相对滞后 |
5.地方法院适用方式不统一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
三、权衡合同拘束力之间与情势变更关系的域外借鉴 |
(一)各国权衡合同拘束力与情事变更之间关系的相关理论 |
1.德国的交易基础理论 |
2.日本的情势变更和风险负担理论 |
3.英美法系的目的落空和履约不行理论 |
(二)各国情势变更与合同拘束力权衡理论的相关启示 |
(三)欧洲各国再协商义务的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
四、疫情视角下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权衡的思路以及权衡存在问题的解决 |
(一)权衡的思路 |
1.权衡二者关系时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
2.权衡二者关系时所要考虑的因素 |
3.权衡二者关系时的具体思考步骤 |
(二)权衡问题的解决 |
1.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解决 |
2.完善再交涉义务 |
3.规范调解问题 |
4.改变适用情势变更的监督方式 |
5.统一适用方式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 |
(五)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
1.案例简介 |
2.双方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 |
3.裁判结果 |
(二)对裁判结果的反思 |
1.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 |
2.新冠疫情与合同基础 |
3.新冠疫情与情势变更 |
二、情势变更基本理论概要 |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1.情势变更概念 |
2.情势变更的法律特征 |
(二)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 |
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
(三)情势变更制度功能 |
三、国内外情势变更制度立法发展 |
(一)国外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二)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1.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 |
2.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沿革 |
四、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
(一)一般适用条件 |
1.合同基础的界定 |
2.重大变化的认定 |
3.不可归责性判定 |
4.不可预见性判定 |
5.明显不公平的认定 |
(二)特殊适用条件——不可抗力 |
五、适用情势变更法律效果的法理解释 |
(一)实体法效果 |
1.再交涉义务 |
2.合同变更的条件 |
3.合同解除的条件 |
(二)程序法上的效果 |
六、情势变更适用的理论障碍及对策 |
(一)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认定的障碍及对策 |
(二)合同变更与解除认定的障碍及对策 |
(三)法官裁判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 |
(四)免责事由认定的障碍及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略论情势变更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化构建——规范审判权行使视角下《民法典》第533条的准确适用[J]. 徐冰. 法律适用, 2022(02)
- [2]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的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J]. 曹舒然,徐静. 医学与法学, 2022(01)
- [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及司法适用[J]. 刘经靖,高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6)
- [4]论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履行中的适用[J]. 冯莉.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5)
- [5]《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分适用全文替换[J]. 刘清生,陈伟斌.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6]《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体系构造与程序要义[J]. 谭佐财.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7]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石少磊.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8]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与反思[J]. 薛韵.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02)
- [9]疫情视角下合同拘束力与情势变更的权衡[D]. 罗海滔.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10]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D]. 吴怡.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