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复杂程度定量量度新法——改进McCabe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延阳[1](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刘晗[2](2021)在《西方近代天文学思想在晚清的译介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天文一学自古有之。它源于哲学,应用算数,杂糅政治,融入社会,在实学导向下,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探求天意、编写历法的工具。西方天文科学自明末入华以来,与中国本土天文思想发生激烈碰撞。经过两个半世纪的博弈,直至晚清,二者在以《谈天》为代表的西方近代天文学着作的翻译中达成会通,成为中国近代天文学的萌芽。本研究在翻译文化史观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翻译与文化互构互彰的观点,构建翻译摄动论。作者以《谈天》1859和1874版译本,及其1851和1869版底本Outlines of Astronomy(直译为《天文学纲要》)为一手资料,通过文本细读、比对,从译法选择、概念理解和译名废立,研究西方天文学概念的引入和科学思想的容受,分析西方天文学的翻译如何使中国古代天文思想偏离其原有轨道,进入近代天文学新轨道,并探讨其中的翻译摄动作用。研究发现,中西天文思想的博弈经历了激烈对垒、反复较量、吸收融会三个阶段。阻碍其翻译和传播的原因,有学科差异产生的天文知识的断层、西方科学理念与中国天人关系的矛盾、西学中源和夷夏之辨等主流社会思潮的抵制。即使在18世纪译有《崇祯历书》等着作,天文仍仅作修改历法之用,无法摆脱皇权的辖制。直至晚清,敏感于新学的士大夫与崇尚科学的新教传教士延续并发展了自明末以来的“西译中述”翻译模式,以李善兰为代表的秉笔华士调节儒学价值观与西方文明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删述的方式,提纲挈领地将西方近代天文学集大成之作Outlines of Astronomy译成适于国人了解新天文学前沿的《谈天》。在新概念的翻译上,译者沿袭旧词或创立新词,在天算、天官、天文、天学等与astronomy的意义有所交叉的词语中选择“天文”为译名,以除旧立新;又新译nebulae为“星林”、gravitation为“摄力”,引入恒星天文学和天体力学两门新学问。本文认为,以《谈天》为中心的近代天文学译作体现了晚清学者在中西天文博弈和中国新旧天文思想承接上审慎的批判和选择。译者以翻译为媒介,引入新的研究范式,细化学科分类,在理论上满足重建天文学科的必要条件;在关键译名的确立上,以客观实体的“天”取代天人映射的研究主题,一方面解构实学,改变天文的学科性质,另一方面动摇天道观的哲学传统,在思想上为学科建设奠定基础。此后,官民合力兴建学堂普及天文教育,在物质上符合现代教育体制下对于开设新学科的要求。晚清译介西方近代天文学,借它山之石,使中国天文学思想发生了近代转向。
王瑶华[3](2020)在《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文中研究说明西方史学界一直以来对于中国近现代科技史极为关注,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身体史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领域。近些年来,中国学者亦对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主要包括卫生与身体、医学与身体、身体政治、身体规训、女性身体研究等。但目前学界对于近代中国身体检查的研究分析还比较少,而体检问题的确是身体研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领域。近代“身体检查”制度是西医生理解剖学身体观与检查机制的结合,旨在促进民众健康,同时协助安排重要的社会事件——入学、入伍、选择职业等。本论文即围绕近代中国的体检问题展开分析,结合医学化理论,对不同人群的体检过程做出详细梳理,并讨论它与社会、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丰富中国近现代科技史、医学史的研究内涵。本文通过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多学科研究视角的综合运用,以晚清民国时期的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作为考察对象,从医学化理论的两大层面——制度与知识层面展开讨论,聚焦于学生、职业人员、孕产妇三类人群,阐述西方体检模式和制度在中国发展的过程。论文由此探讨近代中国身体医学化和身体标准化的问题,分析体检被纳入民众日常生活与国家现代化叙事的方式与过程。论文主体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文的理论基础,即近代中国体检是如何在医学化的理论视角下被阐述的。接下来三大部分分别论述体检制度与实践中的三类人群,其中学生和职业人员是从医学化的第一个层面,政策制度与组织管理展开讨论,孕产妇则是从医学化的第二个层面,医学知识与疾病认识论展开分析。第五部分为讨论,尝试分析了体检中的身体认知观念,西医体检知识和制度在进入中国后如何与各种要素发生关联与互动,以及体检在国家和民族层面对国民健康身份的构建三大问题。对近代中国体检制度与实践的研究,归根结底,是对一种身体知识与技术在近代中国出现、应用与发生转变的过程的研究。由此,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五个结论:第一,体检与医学化问题密切相关,即身体在经历西方生物学和解剖学概念解释,并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技术手段,逐步被纳入到医疗权力体系中,受到各种检查机制的管理。第二,医学化将体检由医院场域扩展到学校、军队、各种职业团体、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体检成为一种标准化的活动和世俗化的制度安排,成为对某些“异常”身体进行构建和监管的技术手段。第三,体检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推广并逐渐成为由政府主导的行为,根本原因是身体认知观念的变化与检查身体方式的变化,即由中国传统取象类比,推求而得的观察方式,逐渐被遵循着科学语言的标准化检查方式所取代。第四,医学化两个层面在具体的体检实践中相互交叉,由此产生了背后复杂的互动网络。知识、技术、医护人员、潜在患者群体、各类相关机构等行动者的行为被叠加在一起,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得以显现。第五,体检在近代中国同整个国家和民族健康紧密联结在一起,它是一种国民健康身份认同技术。形形色色不同的身份正是在体检技术和与之相关的各种关系要素,以及国家民族现代性诉求的主流话语绘制下共同构建而成的。最后,在学术与现实意义上,期望本论文对于增进中国近代史、医学史、身体史等学术领域的研究能够有所贡献,并希望帮助我们分析当今社会体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历史成因,反思当下身体是否过度医学化的现象。同时,也为当今学术界关于身体、医疗、卫生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可能的分析视角。
李磊明[4](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提出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王胜坤[5](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谭东丽[6](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杨澄[7](2019)在《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攻克,例如:平时考核机制缺乏深入的调研;考核方法、考核指标的合理性、科学性、实地性、有效性尚有不足,考核频率不一致;看重年度考核,却边缘化平时考核等。面对上述问题,如何鉴别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优化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进而促进政府工作效能提升,是本选题研究的宗旨和研究意义。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抓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应当充分发挥平时考核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基础性、战略性、根本性作用,尤其是平时考核,就要重点研究公务员该“怎么考”、“考什么”、“怎么用”的问题,因循施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绪论,第二个部分是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从政策法规层面厘清了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目标,考核原则、考核目的等。同时,解释作为研究基础的四种理论;第三部分则从实际出发,指出常州市市级机关平时考核的成绩和不足,研究在平时考核工作重视程度、指标体系建立、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四部分是横向比较,选取英国、美国等西方先进国家,以及重庆、青岛、宁波三座与常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城市为实例,总结经验和特色,以资借鉴;最后一部分即针对常州市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刘云生[8](2016)在《法的教育尺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乃尺度之规。法除了本质尺度外,还应有多种质的尺度。教育尺度不仅是法所存有的,而且是法所必需的尺度,全民守法的教育需要、人类关联的实践、法学研究、学术发展和法治评估等都需要建构教育尺度。然而,在现实中这样的尺度却被遮蔽了或者事实上缺席了。开展法的教育尺度研究就是要弥补这种理论缺陷和实践不足。本研究论文在“人的可塑性”和“人的教育规范需要”两个理论前设的基础上展开,运用哲学、法学、教育学,尤其是尺度理论,对法的教育尺度进行了总括性、框架式地论证和探讨,力图形成法的教育尺度理论,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具体政策的教育学建议等。“研究设计”是研究论文的铺垫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绪言”中作了交代,主要是确立研究起点,对尺度与教育尺度、法与法的教育研究等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对研究的目标、内容、方法、框架和拟创新点等进行设计,采取法哲学思辩、法概念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尺度分析、法教育学分析等方法,将研究任务锁定在对法的教育规定性的探究上,这种规定性包括教育之维、教育之质、教育之量等方面。“立论分析”是研究论文的基础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第一章立论分析——确证教育尺度的法学适用”中进行了阐释,先是对“法”和“教育尺度”的意义域进行探讨,旨在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接着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教育尺度对于法来说是拥有的,也是必需的,旨在回答“为什么”的问题。“第一节法的意义场域”对法的历史性嬗变、法观念的衍生性变革、法意义场域的框架性建构等作了阐释。综合自然法、规范法、活的法、互联法等法观念,从效力来源、主要矛盾、支撑依据、存在状态、本质特性等几个方面勾勒出法的“意义场域”。“第二节本体论中的教育尺度”对“尺度”的概念谱系,教育尺度的意涵与关系、适用与类型、宗旨与价值等进行了探讨。在批判已有概念学说基础上,论述了“教育尺度是教育质与量的规定性”,其核心价值是“通过教育这一途径促进并实现人的生命发展和幸福生存”,以及与“发展尺度”、“教育学尺度”等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教育尺度进行了分类,按照范围大小可以分为教育大尺度、教育中尺度、教育小尺度;按照指向范畴,可以分为教育事理尺度、教育行为尺度、教育认识尺度;按照抽象程度可以分为原理性尺度、规则性尺度、指标性尺度;按照结构形态可以分为全要素尺度、摘要尺度和单一尺度;按照价值定位还可以分为个人主义教育尺度、普遍主义教育尺度等多种价值尺度。“第三节教育尺度的法之价值”从应然之理、欠缺之因、必然之果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为法建构教育尺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由于教育属性是法的质性,法包含教育变量,“教育”与“法”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教育尺度是法应该存有的本征尺度。但由于尺度政治博弈、法制传统断裂、法治建设失误、教育学科地位不高和法学研究缺憾等原因,教育事理尺度被遮蔽了,教育行为尺度缺位了,教育认识尺度缺席了。为法建构教育尺度,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人本要求的迫切需要、网络治理的现实要求,也是法演进史的逻辑展开、法治文明的基本走势。“尺度建构”是研究论文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第二章尺度建构——健全法的教育尺度体系”中进行了探讨,主要阐释了法的教育事理尺度、教育行为尺度和教育认识尺度的具体内容,旨在回答教育尺度“怎么样的”的问题。“第一节法的教育事理尺度:教育在场的法学原理”论述了五条法教育事理尺度。“法依托教育实现社会认知兼容”是其基础性尺度,要尊重认知基础、掌握教育主导权、教育为主、教育形塑法观念和行为、教育促进法治文明等。“法与教育形成同构共生关系”是其结构性尺度,法和教育在权利与义务中共在,人的受教育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在组织与制度上同构,要坚持法治机构和组织、法规范和制度、法治组织和制度的互动等有利于发挥教育功能的原则;在人的心理与行为中形成协同关系,要坚持情理法结合、知行合一、教导与规训结合、精神疏导与物理限制结合等原则。“社会的法要求转化成教育上合理的影响”是其过程性尺度,将社会的法要求转化成为具有教育属性的法规范文本,并将法规范文本转化为人们行为,是法的实践中两次重要的教育转化。使用教育转化技术时,要坚持以人的规范性发展为中心、问题针对性、信息一致性、可重复使用、设计与再设计相结合等原则。“不同法域具有不同的教育特性”是其生态性尺度,要强化公法的权力规制教育特性,私法的意思自治教育特性,社会法的社群理性教育特性。“社会成员互喻共享法系统”是其发展性尺度,“互喻共育”要坚持公开、主导、解释、服务等原则,服务共享要坚持全民性、全面性、历史性和针对性等原则。“第二节法的教育行为尺度:法治实践的教育重构”阐述了五个方面的教育行为尺度。“教育原理蕴于规范文本中”是其基础性尺度,要将法规范文本变成良好的教育文本,必须基于教育基础、完善教育规定、凸显教育功能。“教育机构化于法的组织中”是其结构性尺度,要推动教育专门机构功能化、教育协同机构常态化和教育混合机构专业化。“教育活动寓于法的运行中”是其过程性尺度,要提升公民权和公民意识、建立对话制度和制度体系、搭建数据平台和服务系统、推动多主体对话和对话教育。“教育指数存于法治评估中”是其自省性尺度,评估指数中应有法律法规的教育匹配度、法治实践的教育伴随性、法律法规教育的大众效度、教育预防和改造罪犯的成功率、社会正义的教育促进性等内容。“教育思维融于法治改革中”是其变革性尺度,要突出抓好内隐的心际法治、确立“教育人”法律地位、大力培育公民的法性人格、推动民间社会法治教育、切实改革法的教育方式。“第三节法的教育认识尺度:法学研究的教育范式”阐述了法学研究教育范式的规定性。其理论立场是“教谕人的立场”。目标关怀是教谕人,促进人的规范性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划设研究边界、建立尺度体系、设定教育现实尺度、进行衡量分析、开展推论演绎是其研究的逻辑路径。法学理论、教育学理论和尺度理论为其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根基。认知方法有教育性描述、教育式量度、教育学分析、教育系统性建构等。这种研究范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实现了现实论与认识论、事物质与量、教育视角与尺度理论、教育学与法学等不同层面的统一。“关系处理”是研究论文的延伸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第三章关系处理——找准法尺度中的教育站位”中进行了阐释。系统回答了法的教育尺度与法的本质尺度、与其他质的尺度,以及法的教育尺度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旨在回答“怎么样”及其处理的问题。“第一节法的本质尺度与法的教育尺度”阐述了关系法的本质尺度与法的教育尺度是网络纠缠、限定服从、深化认识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法的教育尺度服从、服务于法的本质尺度,法的本质尺度限定、指导法的教育尺度。“第二节法的教育尺度与其他质的尺度”阐述了不同层面的法教育尺度在法多种尺度中的位置、关系和作为。教育事理尺度是社会多尺度中平等的一员,其独特性在于教育规定性,其实际地位由教育实践与其他社会实践的关系所决定,尤其是尺度政治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法的教育行为尺度要从社会整体法益出发,注重法学多种尺度的耦合、衡平和调适。法的教育认识尺度的站位由法学、教育学等多种理论所决定的。建立在法的不同认识尺度上的法学和法学交叉学科,在对象视域上,有着独立而关联的“作业面”;在逻辑框架上,有着不同而相互支撑的内在结构;在方法选择上,有共性也有个性的使用逻辑。“第三节法的教育尺度层面与关系”阐述了法的教育事理尺度、法的教育行为尺度、法的教育认识尺度之间的关系。认为,他们之间是一种依存、能动和对话关系。三个层面尺度的整合形成更高层面的法的教育尺度,法的教育尺度与法的本质尺度、其他质的尺度在更高层面的整合形成法的尺度体系。“论文作结”是研究论文的总结性部分。这部分内容在“结语”中,主要结论有:法是一个“道”“理”“存”“在”的意义世界;教育尺度是教育质与量的规定性;法的教育尺度是法质的尺度中根本性、内生性、泛在性和导向性的尺度,与法的本质尺度、其他质的尺度内在关联;法事实上拥有教育事理尺度;法的教育行为尺度是需要强化建设的现实尺度;法的教育认识尺度是法学研究的教育范式;“法的本质尺度+教育认识尺度”是法学和教育学交叉学科的逻辑起点,法教育学关注法的教育转化,与教育法学具有交叉关系。法的教育尺度理论对全民守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据此附录列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具体政策的36条教育学建议。法的教育尺度研究是法教育学基础问题的研究。深化这项研究,可以在深入具体法域和部门法、建构法教育学和探索法的教育尺度与其他尺度在理论上的互洽、在实践上的融合上下功夫。
王刚[9](2014)在《明清之际东传科学与儒家天道观的嬗变》文中指出本论文通过对明清之际中西文化会通中一些重要原着的考察与梳理,通过对利玛窦及中士一些重要人物的科学实践活动的追踪和考察,认为,东传科学通过三条主要途径对儒家天道观产生了影响,这三条途径是:(1)利玛窦通过宗教哲学对儒家天道观的调适和改造,尽管很难用具体数据来揭示这种调适和改造对儒家天道观的影响程度,但是,从中士的对之回应来说,其影响范围和力度亦可见一斑;虽然,利玛窦对宋明理学的“理”展开了批驳与改造,但是,他从学理上对于儒学的调适方法中,已经承认了“格物穷理”的合法性,并试图以“格物穷理”的名义引进西学,其目的是为了西学传播的合法身份,并博得中士的亲近与好感,不过,就实际效果而言,他已经率先以其对儒学理解的前结构,改变了程朱格物穷理的一些主要原则及方法,从而引发了徐光启在中西科学会通的实践过程中,对格物穷理的界定与程朱之格物穷理有了本质性的变化。(2)西方科学对儒家天道知识内容的更新和转型,促使中国传统数学中以“通神明”为主的内算,让位于以“类万物”为主的外算,也引发了中国传统天文学向前近代天文学的转向;用数学、实验等科学方法认识天道,考察天道的方式中已经排除了儒家体悟和默会的方式;这既使中国传统天算的儒家文化功能发生了变化,又使儒家对天道的格物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从而,既增加了儒家天道中宇宙普遍规律性的内涵,淡化了儒家天道观中天道与人事吉凶的联系,也淡化了儒家知识论与道德论之间的联系;(3)有些儒士试图利用西学来重新构建儒家天道观,其构建的天道观中理性程度明显加强,而性命文化中的神秘性也有所弱化。这些都表明儒家天道观已经呈现出嬗变的特征。
范娜[10](2013)在《汽车驾驶动态复杂度建模与实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动态复杂度评估动态驾驶环境对驾驶员的影响。本研究将驾驶系统的复杂度分为车辆系统复杂度、车辆操作界面复杂度、静态道路环境复杂度、动态驾驶环境复杂度、主观复杂度等;将动态驾驶环境复杂度称为动态复杂度。由于动态驾驶环境很大程度上受实时交通的影响,所以动态复杂度被分为瞬时复杂度与累积复杂度。本研究假设累积复杂度源于瞬时复杂度。本研究给出了动态复杂度的概念模型以及复杂度因子(道路使用者数量、多样性,道路使用者的相对速度、位置以及行为的横向变异性、纵向变异性),提出了基于碰撞时间的动态复杂度度量方法。为了验证动态复杂度概念模型及度量方法的有效性,研究者以道路使用者(即交通中的车辆、行人等)行为的纵向变异性、横向变异性两个因子为自变量,设计了包含4个实验任务的虚拟驾驶实验。实验选用了单向两车道的直行城市道路,道路使用者全部为小轿车。实验的因变量有主观复杂度、主观工作负荷以及参试者的驾驶行为变量。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碰撞时间和刹车操作间有很强的关系。(0,10]秒的碰撞时间区间内的刹车操作发生概率显着高于其他区间(p <0.001)。此外,刹车幅值是碰撞时间的函数y=15.631x-0.385(R2=0.690,p <0.001)。第二,瞬时复杂度导致了部分刹车操作,即瞬时复杂度与刹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实验任务2、3、4中,瞬时复杂度与刹车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0.4和0.5,置信水平a=0.05。第三个发现是,累积复杂度与主观复杂度(Spearman相关系数=0.522,p<0.001)、主观工作负荷(Spearman相关系数=0.502,p<0.001)、刹车次数(Spearman相关系数=0.612,p<0.001)、刹车幅值和(Spearman相关系数=0.718,p<0.001)显着正相关。本研究的结论是,动态复杂度能有效地区别具有不同复杂水平的驾驶任务。根据现有的研究结果,动态复杂度能够有效地度量动态驾驶环境对驾驶员的影响。
二、程序复杂程度定量量度新法——改进McCabe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程序复杂程度定量量度新法——改进McCabe法(论文提纲范文)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西方近代天文学思想在晚清的译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5 本文结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译史研究:文史学的贡献 |
2.1.1 专着类 |
2.1.2 期刊类 |
2.2 译者研究:宗教学的贡献 |
2.3 译文研究:天文学的贡献 |
2.4 问题和缺憾 |
第3章 理论框架 |
3.1 基础:翻译文化史观 |
3.2 新解:科学翻译与文化互构互彰 |
3.3 建构:翻译摄动论 |
第4章 中西天文博弈历程 |
4.1 钩沉:域外天文入华 |
4.1.1 印阿天文中译 |
4.1.2 西方天文中译 |
4.2 冲突:天文传统对垒 |
4.2.1 中国天文 |
4.2.2 西方天文 |
4.3 较量:明末接受与拒斥 |
4.3.1 概述 |
4.3.2 《崇祯历书》 |
4.3.3 拒斥之因 |
4.4 会通:晚清翻译终成 |
4.4.1 概述 |
4.4.2 《西国天学源流》 |
4.4.3 《谈天》 |
4.4.4 其他译作 |
4.5 小结 |
第5章 《谈天》翻译研究 |
5.1 译者剖析 |
5.1.1 新教传教士译者 |
5.1.2 秉笔华士 |
5.1.3 翻译模式 |
5.2 译介动机 |
5.2.1 最初原因:“道”“器”之辩 |
5.2.2 最终原因:时代因素 |
5.2.3 形式原因与效率原因:译者的使命 |
5.3 译法探究 |
5.3.1 预翻译 |
5.3.2 七条基本规则 |
5.3.3 删述 |
5.4 小结 |
第6章 核心译名与概念建构 |
6.1 译名的沿用与创立 |
6.1.1 沿用旧词 |
6.1.2 创译新词 |
6.2 学科名称翻译:定义中国近代天文 |
6.2.1 术语的历史考察 |
6.2.2 “天学”与“天文” |
6.2.3 “天文”的学科意义 |
6.3 学科名词翻译:搭建天文话语空间 |
6.3.1 星林词群:恒星天文学诞生 |
6.3.2 摄力词群:天体力学的萌芽 |
6.4 小结 |
第7章 天文学译介的影响 |
7.1 学界接受考察 |
7.2 知识体系:学科重心转移 |
7.3 治学理念:实学传统解构 |
7.4 哲学基础:天道观念嬗变 |
7.5 物质资源:台站仪器投建 |
7.6 教育准备:教材科普编译 |
7.7 小结 |
第8章 结语 |
8.1 研究贡献 |
8.1.1 译史梳理 |
8.1.2 史料发现 |
8.1.3 译本分析 |
8.1.4 译名挖掘 |
8.2 研究创新 |
8.2.1 扩展翻译史研究范畴 |
8.2.2 提出翻译摄动论假说 |
8.2.3 增添学科史研究视角 |
8.3 后续研究 |
附录1.《谈天》沿用的中国古代汉语词 |
附录2.《谈天》借用古汉语词形构建的新词 |
附录3.《谈天》创建的新词 |
附录3.1 《谈天》新创译名中发生更改的部分 |
附录3.2 《谈天》新创译名中延续使用的部分 |
参考文献 |
(3)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研究背景、内容与方法 |
2.1 身体医学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国外学者对身体医学化问题的研究概况 |
2.1.2 国内学者对身体医学化问题的研究概况 |
2.1.3 小结 |
2.2 近代中国医疗卫生史与身体观念研究综述 |
2.2.1 近代中国医疗卫生史相关研究 |
2.2.2 近代中国身体史的相关研究 |
2.2.3 近代中国健康观念的相关研究 |
2.2.4 近代中国体检兴起的相关研究 |
2.2.5 小结 |
2.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3.1 概念限定与说明 |
2.3.2 研究内容 |
2.3.3 研究方法 |
2.3.4 选题意义 |
2.3.5 创新性 |
3 身体医学化与近代中国的身体检查 |
3.1 晚清民国时期体检在中国的发展概述 |
3.2 近代中国体检中的身体观基础和技术基础 |
3.2.1 机械论、解剖学身体观与近代中国体检 |
3.2.2 科学度量观与近代中国体检 |
3.2.3 身体影像技术与近代中国体检 |
3.3 小结与研究思路 |
4 晚清民国时期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 |
4.1 清末学生体检制度观念的萌发与初步实践(1902-1911) |
4.2 北洋政府时期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1912-1927) |
4.2.1 各自为政时局下的学生体检制度与实践 |
4.2.2 存在的问题与统一标准的呼声 |
4.3 南京国民政府学生体检制度的正式建立与全面实施(1928-1937) |
4.3.1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学生体检制度的正式建立 |
4.3.2 健康检查逐渐纳入学校行政体系 |
4.4 地区性和全国性的学生健康检查统计 |
4.5 全面抗战时期学生健康检查(1937-1945) |
4.5.1 战时学校健康(卫生)教育与健康检查 |
4.5.2 战时学生营养问题与健康检查 |
4.6 民国时期学生体检——以清华大学为例 |
4.6.1 清华学堂和清华学校时期的学生体检(1911.4-1928.7) |
4.6.2 国立清华大学时期的学生体检(1928.8-1937.7) |
4.6.3 抗战时期中的清华学生体检(1937.8-1946.7) |
4.6.4 复员后的国立清华大学时期的学生体检(1946.8-1948.12) |
4.7 小结 |
5 民国时期职业人员体检制度与实践的发展 |
5.1 民国初年至1933年职业人员体检 |
5.1.1 1931年之前职业人员体检的初步发展 |
5.1.2 应考公务人员体格检验制度的正式建立(1931-1933) |
5.2 1933年以后职业人员体检概况 |
5.2.1 行政公务人员 |
5.2.2 铁路服务人员 |
5.2.3 其他从业人员 |
5.3 特殊职业体检——以军人为例 |
5.3.1 陆军体检 |
5.3.2 空军飞行员体检 |
5.4 小结 |
6 民国时期孕产医学化与产检 |
6.1 孕产医学化:“异常”身体的建构 |
6.2 民国时期妇婴卫生行政与产检事业概况 |
6.3 产检:对“异常”身体的检测 |
6.3.1 时间上的监测 |
6.3.2 检查人员与场所的转变 |
6.3.3 检查项目与内容 |
6.4 基于产检的医学统计与研究 |
6.5 小结 |
7 讨论 |
7.1 体检与近代中国身体认知观念的转变 |
7.1.1 中西医“身体检查”观之比较 |
7.1.2 “健康检查”与“健康”认知观念 |
7.2 体检之“网”: 认知观念与制度安排的互动 |
7.2.1 实践中的技术: 北平公共卫生示范区中的体检 |
7.2.2 北平示范卫生区中体检知识和技术网络的生成 |
7.2.3 体检网络相关行动者行为链条分析 |
7.3 近代中国的体检与健康身份认同 |
7.3.1 从健康的身体到健康的国家 |
7.3.2 健康检查与身体隐喻 |
7.3.3 健康检查与身体、健康和身份的构建 |
7.4 小结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中国公务员 |
2.1.2 中国公务员考核 |
2.1.3 公务员平时考核 |
2.2 理论基础 |
2.2.1 目标设定理论 |
2.2.2 绩效管理理论 |
2.2.3 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理论 |
2.2.4 平衡记分卡理论 |
3 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现状分析 |
3.1 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举措 |
3.1.1 日常工作以日志式记载 |
3.1.2 每月的计划和总结相互印证 |
3.1.3 每季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绩效评鉴 |
3.1.4 把平时考核结果按比例计入年度考核 |
3.2 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
3.2.1 机关效能不断提升 |
3.2.2 公务员队伍综合素养不断增强 |
3.2.3 数字化考评系统不断创新 |
3.2.4 考核结果运用不断完善 |
3.2.5 平时考核工作影响力不断扩大 |
3.3 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部门之间开展不平衡 |
3.3.2 平时考核内容和标准针对性不明确 |
3.3.3 平时考核结果难以完全兑现 |
3.3.4 缺乏第三方监管 |
3.4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平时考核工作整体部署欠缺规划 |
3.4.2 平时考核系统设计存在缺陷 |
3.4.3 正向激励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准备不充分 |
3.4.4 负向激励机制操作难落实 |
3.4.5 督查推进机制不够健全 |
4 国外及国内其它地区公务员平时考核经验借鉴 |
4.1 国外公务员平时考核概况 |
4.1.1 英国公务员平时考核概况 |
4.1.2 美国公务员平时考核概况 |
4.2 国内其它地区公务员平时考核概况 |
4.2.1 重庆市公务员平时考核 |
4.2.2 青岛市公务员平时考核 |
4.2.3 宁波市公务员平时考核 |
4.3 国外及国内其他地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发展的经验启示 |
4.3.1 健全平时考核法规制度 |
4.3.2 深化平时考核管理体系 |
4.3.3 注重互联网新技术运用 |
4.3.4 畅通沟通反馈渠道 |
4.3.5 重视平时考核结果运用 |
5 完善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对策 |
5.1 营造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开展的外部环境 |
5.1.1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配套实施规章制度 |
5.1.2 促进广大一般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的重要性认识和认可度 |
5.2 优化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内在设计 |
5.2.1 建立完善规范的平时考核流程和模块化管理模式 |
5.2.2 与现有的人事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互运用 |
5.2.3 定期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人才优势评估和团队分析 |
5.3 加快建立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机制 |
5.3.1 探索建立平时考核结果积分制 |
5.3.2 统筹协调不同岗位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
5.3.3 平时考核结果与综合考核结果运用无缝对接 |
5.4 打造更有力的督查推进机制 |
5.4.1 探索建立第三方平时考核督查机制 |
5.4.2 不定期开展自查互查 |
5.4.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提高督查制度执行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法的教育尺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节 研究选题 |
一、问题缘起 |
二、选题价值 |
第二节 研究起点 |
一、论题前设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拟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分析——确证教育尺度的法学适用 |
第一节 法的意义场域 |
一、法的历史性嬗变 |
二、法观念的衍生性变革 |
三、法意义场域的框架性建构 |
第二节 本体论中的教育尺度 |
一、意涵和关系 |
二、适用和类型 |
三、宗旨和价值 |
第三节 教育尺度的法之价值 |
一、应然之理 |
二、欠缺之因 |
三、必然之果 |
第二章 尺度建构——健全法的教育尺度体系 |
第一节 法的教育事理尺度:教育在场的法学原理 |
一、法依托教育实现社会认知兼容 |
二、法与教育形成同构共生关系 |
三、社会的法要求转化成教育上的合理影响 |
四、不同法域具有不同的教育特性 |
五、社会成员互喻共享法系统 |
第二节 法的教育行为尺度:法治实践的教育重构 |
一、教育原理蕴于法的规范文本中 |
二、教育机构化于法的组织中 |
三、教育活动寓于法的运行中 |
四、教育指数存于法治评估中 |
五、教育思维融于法治改革中 |
第三节 法的教育认识尺度:法学研究的教育范式 |
一、理论立场 |
二、目标关怀 |
三、依据根基 |
四、逻辑路径 |
五、认知方法 |
第三章 关系处理——找准法尺度中的教育站位 |
第一节 法的本质尺度与法的教育尺度 |
一、网络纠缠关系 |
二、限定服从关系 |
三、深化认识关系 |
第二节 法的教育尺度与其他质的尺度 |
一、法的教育事理尺度站位及其博弈 |
二、法的教育行为尺度站位及其协调 |
三、法的教育认识尺度站位及其关联 |
第三节 法的教育尺度层面与内在关系 |
一、依存关系 |
二、能动关系 |
三、对话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全面依法治国具体政策的教育学建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明清之际东传科学与儒家天道观的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利玛窦对儒家天道观理解的前见 |
第一节 利玛窦来华前的精神与境 |
1. 基督教人文中理性与信仰的张力 |
2. 利玛窦时代文艺复兴中的人文主义 |
第二节 耶稣会简介 |
第三节 利玛窦教育背景中的知识框架 |
1. 童年和少年的知识经历 |
2. 加入耶稣会前后的知识经历 |
3. 利玛窦的记忆法及在华的应用 |
4. 丁先生对利玛窦的科学塑造 |
5. 动身来华途中的知识经历 |
6. 利玛窦来华前的知识积累总结 |
第二章 利玛窦来华后知识结构的体现与应用的一个案例 |
第一节 《山海舆地全图》之前 |
1. 范礼安钦点利玛窦来华传教 |
2. 利玛窦对中国文化的初次印象 |
第二节 利玛窦世界地图的风采 |
1. 利玛窦第一版世界地图的绘制缘起 |
2. 利玛窦世界地图的版本及影响 |
第三节 由浑天说的比喻而引发的问题 |
第四节 浑天说思想的形成及其儒家文化元素 |
1. 浑天说思想的初期形成要素 |
2. 张衡浑天说的要点及思想 |
第五节 浑天说与儒家经典中天道观的融合与协调 |
1. 陆绩对浑天说论证中的儒经模式 |
2. 葛洪对浑天说论证中的儒家文化元素 |
3. 朱熹新浑天说中的理学注入 |
第六节 利玛窦世界地图中的地球观及天文内容详解 |
1. 利玛窦的地球观 |
2. 世界地图的作图原则及地球经纬度的标示 |
3. 两种测量地理纬度的方法 |
4. 直观演示天球和地球的关系的《天地仪图》 |
5. 亚里士多德的固体同心球的宇宙体系的介绍 |
6. 介绍四元行及气之三际说 |
7. 日食、月食图及其说明 |
8. 《范天图》及绘制节气线的方法 |
第三章 《天主实义》中利玛窦对儒家天道观的理解与调适(Ⅰ) |
第一节 《天主实义》成书背景及其对儒学的整体理解 |
1. 《天主实义》成书背景 |
2. 利玛窦对儒学的定位及综合理解 |
3. 《天主实义》成书时间考 |
第二节 利玛窦对儒家天道观调适的原则 |
第三节 天主的移植及其文化意义 |
1. 天主是天地万物的主宰 |
2. 天主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 |
3. 天主唯一性的论证 |
4. 利玛窦对天主论证的文化意义 |
第四节 利玛窦对宋明儒学天道观的批评与改造 |
1. 对佛家、道家本体论的批评 |
2. 对宋儒“太极”说的界定和批评 |
第五节 天主的嫁接:“吾天主,乃古经书所称上帝也” |
第四章 利玛窦对儒家天道的理解与调适(Ⅱ) |
第一节 利玛窦对“性”的规定与调适 |
1. 对“性”及“人性”的规定 |
2. 对天主赋性论的解释与论证 |
3. 对儒家复性说的质疑与拒斥 |
4. “良善”与“习善”的区分对儒学思想的意义 |
第二节 利玛窦论“为己之学” |
1. 论学及认识事物的机制与过程 |
2. 对儒家仁学的补充与改造 |
第三节 对儒家“万物一体”命题的分析与拒斥 |
1. 儒家“万物一体”命题的内涵 |
2. 对“万物一体”的误读及拒斥 |
第五章 中国古代天文历法的儒家文化功能 |
第一节 观象授时之儒家文化功能的延伸 |
1. 沟通天人及体察天道 |
2. 《论语》案例:“历数”与为政及知命的关联 |
第二节 礼与政皆以天道为根本 |
第三节 孔子以历书考察礼的案例分析 |
第四节 儒家天算观念中改正朔的文化意义 |
第五节 司马迁儒家天道观念中对律历的看法 |
第六节 司马迁之后诸名士对天文历法的儒家文化功能的素描 |
第七节 周易象数与历法的关联性案例:《大衍历》历议解析 |
第八节 欧阳修、程颐对历法的儒家文化功能的理解 |
1. 欧阳修对历法的儒家文化功能的理解 |
2. 程颐对历法的儒家文化功能的理解 |
第六章 关于程朱格物穷理的几点解析 |
第一节 二程从穷理知天道到穷致物理 |
第二节 对自然的格物穷理在二程理学思想中的位置 |
第三节 二程体察天道的两种方式 |
第四节 朱子的“格物致知”补传及其说明 |
1. 朱子的“格物致知”补传 |
2. 朱子“格物致知”补传的说明 |
第五节 朱子格物学说中的知识主义取向及问题 |
1. 朱子格物学说中的知识主义取向 |
2. 知识与道德:儒学框架内的一种相互协调 |
3. 与徐光台先生商榷:自然知识在朱子格物穷理中的地位问题 |
第六节 儒家传统中知识论元素的两点说明 |
1. 早期儒经中的天算知识 |
2. 朱子对孔子“游于艺”观念的解析 |
第七节 朱子格物致知实践中的天文历法研究 |
1. 朱子对历法的研究 |
2. 朱子的天文思想 |
第七章 《几何原本》与格物穷理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数学的儒家文化源头及功能 |
第二节 《几何原本》的翻译过程和目的 |
1. 《几何原本》的翻译过程 |
2. 徐光启翻译《几何原本》的目的 |
第三节 徐光启对《几何原本》的“艺用”定位 |
第四节 徐光启对《几何原本》的形式思维方法的定位 |
第五节 徐光启之格物穷理之学中的儒家传统象数观的变迁 |
1. 儒家传统象数的含义 |
2. 中国古代数学的象数学传统 |
3. 徐光启所领悟的东传科学的象数观 |
第八章 从《几何原本》至《崇祯历书》的中西天算会通 |
第一节 《几何原本》之后的数学会通 |
1. 徐光启的数学会通工作 |
2. 李之藻的数学会通工作 |
第二节 《崇祯历书》之前的东传天文学会通 |
1. 利玛窦的《乾坤体义》 |
2. 阳玛诺的《天问略》 |
3. 熊三拨、徐光启合着的《简平仪说》 |
4. 熊三拔、周子愚合着的《表度说》 |
第三节 《崇祯历书》编修过程中的几个文化因素 |
1. 西法改历先声中的中西科学比较 |
2. 徐光启改历筹划中的有关文化方针 |
3. 改历过程中的中西历法斗争及其文化因素 |
第九章 薛凤祚对《崇祯历书》的研究及其儒家天道观 |
第一节 薛凤祚正弦法原和《崇祯历书·大测》的关系 |
1. 邓玉函之《大测》中的正弦法原 |
2. 薛凤祚之《历学会通》中的正弦法原 |
3. 薛凤祚正弦法原和《大测》的基因相似性与变异性 |
4. 薛凤祚对《大测》的会通特征 |
第二节 薛凤祚对《崇祯历书》的选要和重构 |
1. 薛凤祚对《崇祯历书》的选要基调定位及选要文本的来源 |
2. 薛凤祚对《崇祯历书·日躔历指》的选要和重构 |
3. 薛凤祚对《崇祯历书·月离历指》的选要和重构 |
4. 本节结语 |
第三节 明末清初东传科学与薛凤祚的天道观 |
1. 天道有定数之双层含义 |
2. 自然的客观性和性命观的神秘性之比重问题 |
3. 性命观的神秘性对自然的客观性之制约作用 |
4. 自然的客观性对性命观的神秘性的制约作用 |
5. 本节结语 |
第十章 游艺对儒家天道观的诠释和构建过程 |
第一节 《前集》内容简介及卷一吸收西学的考证 |
第二节 游艺天道观中西方天文学和儒家天文的互释与评析 |
1. 中西天文学的关联与互释 |
2. 西方天文学对儒家天文概念的界定和评析 |
第三节 游艺天道观中的儒家文化意蕴 |
1. 游艺天道观中的两重治历思想 |
2. 游艺天道观中的儒家星象政治学之双层意蕴 |
3. 游艺天道观中对西学解释的儒学前提 |
4. 西方科学知识为儒家性命文化服务的一个案例 |
第四节 游艺对儒家天道观的多维诠释和构建 |
1. 中学与西学的探讨和交流 |
2. 自然现象的物理解释 |
第五节 游艺对“科学”和“伪科学”的划界 |
1. 对天文观测和吉凶占候的划界 |
2. 对地理观察和风水堪舆的划界 |
3. 对“科学”之“数”和吉凶祸福之“数”的划界 |
4. 对“科学”和“伪科学”划界的不彻底性 |
5. 划界的思想基础和目的 |
6. 本节结语 |
论文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汽车驾驶动态复杂度建模与实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复杂度 |
2.1.1 复杂度定义 |
2.1.2 复杂度分类 |
2.1.3 复杂度度量方法 |
2.2 碰撞时间 |
2.3 驾驶绩效测量 |
2.3.1 驾驶行为模型 |
2.3.2 驾驶绩效测量方法 |
第3章 动态复杂度概念模型 |
3.1 驾驶复杂度概念框架 |
3.1.1 驾驶系统复杂度 |
3.1.2 动态复杂度概念模型 |
3.1.3 动态复杂度度量方法应具有的功能 |
3.2 动态复杂度影响因素 |
3.3 基于碰撞时间度量复杂度 |
3.3.1 计算碰撞时间 |
3.3.2 瞬时动态复杂度 |
3.3.3 累积动态复杂度 |
第4章 度量方法有效性验证实验 |
4.1 实验假设 |
4.2 实验设计 |
4.3 实验因变量 |
4.4 实验场景 |
4.4.1 实验任务的动态驾驶环境 |
4.4.2 驾驶环境参数 |
4.5 实验设备 |
4.6 实验过程 |
4.6.1 实验前准备 |
4.6.2 参试者准备 |
4.6.3 正式实验 |
4.7 实验参试者 |
第5章 数据分析与讨论 |
5.1 主观因变量结果分析 |
5.1.1 描述性统计 |
5.1.2 实验因子影响的显着性分析 |
5.1.3 结果讨论 |
5.2 碰撞时间与刹车关系探究 |
5.2.1 刹车幅值轮廓曲线 |
5.2.2 刹车概率及碰撞时间阈值 |
5.2.3 结果讨论 |
5.3 瞬时复杂度有效性验证 |
5.3.1 瞬时复杂度的描述性分析 |
5.3.2 瞬时复杂度与刹车的因果关系 |
5.3.3 结果讨论 |
5.4 累积复杂度有效性验证 |
5.4.1 实验任务的累积复杂度差异性分析 |
5.4.2 累积复杂度与主观因变量、刹车操作相关性分析 |
5.4.3 结果讨论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研究贡献 |
6.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实验材料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程序复杂程度定量量度新法——改进McCabe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西方近代天文学思想在晚清的译介研究[D]. 刘晗.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3]晚清民国时期身体检查制度与实践研究(1902-1949)[D]. 王瑶华.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1)
- [4]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5]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问题研究[D]. 杨澄.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8]法的教育尺度研究[D]. 刘云生. 西南大学, 2016(04)
- [9]明清之际东传科学与儒家天道观的嬗变[D]. 王刚. 山东大学, 2014(04)
- [10]汽车驾驶动态复杂度建模与实验研究[D]. 范娜. 清华大学, 2013(07)